公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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饬。

    為此牌仰該司官吏,立即督饬各州縣,自乾隆四十九年正月起,凡例應月報事件,上月之冊務于次月初十日以前出文申報;季報事件,上季之冊務于下季初十日以前具文送省。

    倘有仍前延擱,或月報遲至下月二十日以内出文,季報遲至下季二十日以内出文,定即饬發鎖封,提拿經胥,解轅枷号示衆。

    倘敢任催罔應,即将該管官以阘葺無能,嚴行參革,該管上司徇延不究,一并查參。

    斷不以閩省積習相沿,牢不可破,從而曲貸也。

    仍将奉到檄饬日期及饬遵緣由具覆毋違等因。

    奉此,業經移行各道府督饬遵照辦理在案。

     拟定戳式二方,注明章程,發令遵照辦理 一件通饬遵照事。

    乾隆五十一年九月初十日,奉巡撫部院徐憲牌:照得地方各官,才具有長短之不齊,辦事有敏鈍之各異,故議叙、議處之外,又有記功、記過之條。

    蓋急公任事,分所當然,而善不可掩,準予記功;微瑕偶誤,事出無心,而漸不可長,則予記過。

    其實鼓勵勸懲,皆由上司設法造就。

    茲閩省吏治廢弛,命盜重案,每屆二參,始行審解。

    而兇犯逃脫,無案不然,其中捏飾,已可概見。

    至一切批行詞訟,經年累月,杳無詳覆。

    業經本部院三令五申,而疲玩成風,牢不可破。

    除查明實在廢弛之員嚴參治罪外,再為該屬等拟定戳式二方,注明章程,發令遵照辦理。

    俾衙門内外上下,誰勤誰惰,無不一望了然,觸目即可警心,責成各有端主。

    行之日久,總無十日不辦之事。

    似屬妥善。

    合行通饬。

    如此仰司官吏即将發來戳式,照樣摹寫,轉移各道,通饬各府廳州縣,遵照後開各款項辦理。

    仍将奉文日期,通饬具報查考。

    其記過之例,即以此案為始。

    如申覆之日,查在奉文五日以後者,即予記過。

    自後一切常行事件,俱照辦理,歲終報部。

    記過太多,于升遷調補既有違礙,而本部院即以此為苦差苦缺之罰。

    倘系因公出境,或驗勘遠出,俱于詳尾切實聲明,不得捏饬。

    或遇案件提卷到院,查無此戳,或遲延多日者,分别嚴參、記過示懲。

    至經書送稿遲延,自應立定章程,按限責罰報查。

    若本官自行積壓,則顔面所關,不惟無以對上司,亦何以對胥役家人?苟有天良,自當饬遵辦理。

    其重犯到案日期,若經本部院審系捏飾,即行參革。

    上司率轉,并附參聽議。

    本部院一片誠心,為該屬委曲設法,總期各矢丹誠,既可勉為循吏,亦可稍免處分。

    如仍以為虛文,閑閑洩洩,則惟有立登白簡,嚴參治罪而已。

    凜慎凜慎等因。

    計發戳式一紙。

    奉此,遵将奉發戳式照繕,移行道府廳州縣遵照在案。

     長戳記式 某月某日某時承發房經書某某 接奉當即交某房經書某某收訖 此戳承發房端管,钤于一切公文年月之後。

    凡「某」字皆空,臨時填。

     方戳記式 某月某日發 房 某月某日送 稿 某月某日發 抄 某月某日送 簽 驿遞 某月某日發鋪遞 端差 此戳各房皆用,送稿時钤于官銜書行之下。

    送稿之日如在發房五日之後,則責在經書。

    發抄之日與送稿相去兩日,則責在本官。

    送簽計其字數,約略二日,遲仍責在經書。

    送簽次日不發,則責在管印之人。

    至遞送遲延,則有定例。

    然驿鋪端差亦了然可考。

    數十年之後,吊查原卷,經書姓氏具在,不緻彼此混推,無可查核。

    其額左「稿」字,乃空其右方以分緩急也。

    急稿本日即送,右填「急」字。

    常稿不許過五日,右填「常」字。

    自上司牌檄以及同官移關,下屬申詳,民間辭禀,皆照此辦理。

    譬如振裘,揭領無不就緒。

    行之既久,習為尋常,而起視地方,可無不辦之事矣。

    凜之毋違! 辦理案件,遵用長方戳式,分别酌記功過 一件再行饬遵事。

    乾隆五十二年二月初五日,奉巡撫部院徐憲牌:照得閩省吏治廢弛,經本部院三令五申,曲為設法,頒給戳式二方,譬如振裘,揭領無不就緒。

    乃自上年九月行文以後,迄今五閱月之久,雖經各屬陸續報遵,而辦理有無逾期及記功、記過清冊,竟無造送。

    在各屬固因怠緩相沿,亦由未經兩司議詳,尚無一定章程,以緻遵循無自。

    合行饬議。

    為此仰司官吏即便會同臬司,遵照各前檄,照依差等,分别議成省例,記功,記過,年終彙報,俾上下衙門共為法守。

    至各屬每有按月循環報冊等語,此例設法之初,未嘗不善,但行之日久,竟成虛飾。

    業于延平張守詳内駁饬。

    所有此案遵用戳式加設循簿之處,竟可毋庸議及。

    倘因提取卷案,查出并無遵辦,即行嚴參示懲。

    想各屬自顧考成,斷無抗不遵守之理。

    該司速即會同妥議,列款詳覆察奪,毋違等因。

     奉此,案照先為通饬遵照事,乾隆五十一年九月初十日,奉巡撫部院徐憲牌:照得地方各官,才具有長短之不齊,辦事有敏鈍之各異,故議叙、議處之外,又有記功、記過之條。

    蓋急公任事,分所當然,而善不可掩,準予記功;微瑕偶誤,事出無心,而漸不可長,則予記過。

    其實鼓勵勸懲,皆由上司設法造就。

    茲閩省吏治廢弛,命盜重案,每屆二參,始行審解。

    而兇犯逃脫,無案不然,其中捏飾,已可概見。

    至一切批行詞訟,經年累月,杳無詳覆。

    業經本部院三令五申,而疲玩成風,牢不可破。

    除查明實在廢弛之員嚴參治罪外,再為該屬等拟定戳式二方,注明章程,發令遵照辦理。

    俾衙門内外上下,誰勤誰惰,無不一望了然,觸目即可警心,責成各有端主。

    行之日久,總無十日不辦之事。

    似屬妥善。

    合行通饬,為此仰司官吏照依事理,即将發來戳式照樣摹寫,轉移各道,通饬各府廳州縣,遵照後開款項辦理。

    仍将奉文日期通饬具報查考。

    其記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