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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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用詳用禀章程 查扣限期縮前一日 詳文隻錄看語呈控,批審事件仍照書冊全錄 核詳案件定限日期 部查登覆事件注明限期,按月彙報 紅禀摘叙簡明事由 申投詳驗、禀報冊結,務須繕寫端楷,分列稀朗;其于筆畫,不妨稍為寬大,毋得細密 題咨事件按限完結 應造月報季報依限造送,不得延緩,緻幹例議 拟定戳式二方,注明章程,發令遵照辦理 辦理案件,遵用長方戳式,分别酌記功過 部院行查應行咨覆事件,分别立定限期 各屬文報面頁摘叙事由,用正副印禀 案牍中聲叙府廳州縣等官應直書各該員銜名 夾單禀須用钤縫印信 公牍内犯名地名勿用土音俗字 用詳用禀章程 一件通饬事。

    乾隆二十一年五月,奉前巡撫部院鐘憲牌:照得有司用詳、用禀,俱有一定章程。

    若地方雨水緊要大案,須令上司早為聞知,繕詳恐緻遲誤,則當用禀。

    其餘攸關動支銷算倉庫錢糧并申報實傷拿獲人犯等事當用詳。

    今查各屬不分事之大小緊要,亦不問攸關倉庫錢糧,概用禀帖;甚有偶獲一、二平常鼠雀及将報過晴雨糧價,或一月、半月,再令書役繕冊用印禀報者。

    此等無益之禀,殊關政體,合行通饬,備牌行司,照依事理,即便轉饬所屬,嗣後地方雨水關系民隐及緊要事件并不便形之公牍者仍用禀帖,其餘應用詳文候批存案者一概用詳。

    不關緊要,無論吏治之事,不得用禀搪塞,以副我皇上崇高實政,酌歸簡易之至意。

    其各凜遵等因。

     查扣限期縮前一日 一件劄谕事。

    按察使司史劄:乾隆二十三年九月十六日,奉巡撫部院吳劄開:照得題咨事件查扣限期,向來以某日起即扣至某日止,内部亦照此查議。

    若江南則縮前一日為滿。

    蓋因一年之限,自本年正月初一日起,扣至年底止即滿一年。

    如扣至次年初一日為滿,雖搭多一日,似亦無關緊要。

    但恐遇應行議處及覆參限滿事件,一經内部搜剔,即幹逾限處分,則扣限前縮一日,亦先事慎微之至意也。

    合行劄知。

    劄到該司,即便遵照,嗣後凡扣限各案,務須照此辦理,仍移行一體遵照毋違等因。

    奉此,合行劄知。

    劄到該府,即便轉行所屬遵照,嗣後凡扣限各案,務須照此辦理毋違等因。

     詳文隻錄看語呈控,批審事件仍照書冊全錄 一件禀明請示事。

    布政使司德牌:乾隆二十六年十二月初九日,奉總督部堂楊批本司會同臬司,查得安溪縣通禀,向例詳文俱系備具文、冊二項,其詳文原請批回存案,如照書冊供看備加錄入,未免冗長層疊,請照副禀之式摘叙簡明事由,奉批備案,尤為簡易等由。

    奉憲台批司會議詳奪等因。

    兩本司遵查向例,詳文俱繕備書冊同送。

    書冊内原将全案錄叙,以備披閱,而詳文隻照繕看語,以圖簡括。

    現在兩司衙門俱照此辦理。

    間或各屬亦有仿照而行者。

    蓋詳文乃批發原詳衙門遵照奉行,至于書冊系存留所批衙門備案。

    在原詳衙門已有詳稿可稽,而批發衙門亦有書冊備案,所有詳文一項原為請示批發,可從簡易,俾案得以速辦。

    但如該署縣所請,隻摘事由,未免太簡,應請嗣後詳文隻将看語錄入,批發備案,其詳冊仍抄錄叙全案,以備查考。

    再各屬如有呈控批審之件,審詳之時有并未通詳者,如将詳文隻叙看語,倘奉批司,批府查議,則并無原案供詞,莫憑查核。

    應饬令凡有呈控批審之件,所有詳文仍照書冊全錄,以便辦理。

    是否合就會議詳覆,伏候憲台察奪批示,以便移行遵照等由。

    奉批:如詳移行遵照,仍候撫部院衙門批示,繳。

    奉此。

    本年十二月初八日,又奉前署撫部院楊批:如詳移行遵照,仍候督部堂衙門批示,繳。

    奉此。

     核詳案件定限日期 一件報明事。

    乾隆三十五年閏五月,奉巡撫部院溫批臬司詳:查議得各州縣通報議結自盡命案與一切盜竊雜案奉批核拟,向來均系行府複核,府又行縣詳覆,遂緻輾轉稽延,經年不結。

    且胥吏從中滋弊,民人日被拖累。

    積習相沿,視為泛常,實非息事甯人之道。

    應請嗣後凡有奉批核拟事件,如情節已明、議拟允當及案無疑窦、止拟罪未協者,均于本司衙門核明改正詳覆,無庸轉行府議,以省延累。

    倘其中案情未明、須再究質确實及查錄原案方能定議者,應即轉行查辦,仍分别勒限詳結,以杜沉擱之弊。

    均請以奉批之日始,州縣以二十日詳府,府以十日詳司,本司以十日轉詳憲台。

    至無庸轉發質究事件,本司亦于十日内核明呈詳。

    俱于詳内将何日奉批、何日詳府、何日詳司,逐一聲明。

    如有逾限不詳,查明系何衙門遲誤,即提何衙門經胥究懲,以儆怠玩而除積弊。

    緣奉批議,是否有當,理合議詳,伏候憲奪批示,以便通饬遵照等緣由。

    奉批:如詳通行,嚴饬各屬遵照勒限詳結,如再沉擱不詳,按限提解縣府玩胥重懲,并将疲玩不遵之員嚴參一二,以儆其餘,仍候督部堂批示,繳等因。

    乾隆三十五年閏五月十三日,福建按察使司張詳。

     部查登覆事件注明限期,按月彙報 一件傳付事。

    乾隆三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奉總督部堂鐘批本司道會詳:查得奉準戶部咨:凡有部查登覆事件,務将例限程限随案聲明報部;奉憲饬将凡有部查事件,應扣若幹月日之處,如何先行登記,按月預為冊報,會同籌議通詳等因。

    遵查此案奉文端指部查登覆事件,除臬司衙門刑名案件,上下均有限冊,曆系随案聲扣,所有藩道各衙門錢榖奏銷、盤查考核、承追承變及一切工程交代等項,各有例限,悉仍其舊外,查定例欽部事件俱于文到之日為始,端行一府州者限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