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案彙錄乙集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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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六百二十五兩二錢四分三厘、耗羨銀六十七兩七錢二分二厘,照數冊報征完。
内續完饷稅錢糧銀兩,應俟請領台饷銀内劃收司庫,彙入季冊内造報撥饷;續完耗羨銀兩,應俟彙入台屬節年公費彙奏冊内造報。
除奉部議結罰俸各員,均毋庸呈請開複外,所有台灣府屬嘉慶四年分奏銷案内原奉部議督催未完不及一分之福建布政使李殿圖、台灣府知府吳逢聖,均照例停其升轉,罰俸六個月,戴罪督催;未完一分以上之福建巡撫王志伊,照例停其升轉,罰俸一年,戴罪督催。
以上各官處分,造冊詳請具題開複,并聲明各員應完降罰俸銀,應俟分别催解,彙入按季咨銷冊内造報等情前來。
臣複核無異,除冊送部外,相應具題,伏祈皇上睿鑒,敕部核覆施行。
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嘉慶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從寬留任臣汪志伊。
旨:該部查議具奏。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九本八八四~八八五頁。
一○○、福建巡撫李殿圖題本 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臣李殿圖謹題為報明病故事:據署福建布政使司事按察使喬人傑呈詳:據台灣府知府吳逢聖詳:據台灣府海防同知延青雲家人延升呈稱:竊家主延青雲,系山西陽城縣人,由貢生捐布政司經曆發閩,于署馬家巷通判任内拿獲洋盜洪車等,乾隆五十一年送部引見,奉旨着回閩得缺後以通判補用,借補布政司照磨。
五十四年題補泉州府蚶江通判。
又于通判任内拿獲洋盜吳機等,五十六年送部引見,奉旨着回任以同知用。
五十八年大計卓異引見,奉旨準其卓異加一級仍回任以同知用,題補今職。
嘉慶五年二月二十四日任事,六年赴部捐升知府,尚未離任。
茲因猝中痰症,醫治不痊,于嘉慶七年正月十二日病故,理合呈報等情到府。
理合報明察核等由前來。
本署司覆查該員延青雲,奉部行知報捐知府離任,所遺台灣府海防同知一缺,業奉奏請簡放,奉旨以錢■〈雨上澍下〉補授在案。
茲據報病故,除取具地方官印結彙咨外,合就詳請,伏候察核具題等情到臣。
據此,該臣看得台灣府海防同知延青雲因猝中痰症,醫治不痊,于嘉慶七年正月十二日病故。
據署布政使喬人傑查明病故日期,詳請具題前來。
臣查台灣府海防同知延青雲,準部行知報捐知府離任,所遺員缺,經閩浙總督臣玉德會折奏請簡放,奉旨以錢■〈雨上澍下〉補授在案。
茲據報病故,除饬取地方官印結另行彙咨外,臣謹具題,伏祈皇上睿鑒,敕部查照施行。
為此具本謹具題聞。
嘉慶七年三月十二日,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臣李殿圖。
旨:吏部知道。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七六頁。
一○一、閩浙總督玉德題本 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饷鹽課臣玉德謹題為請升外海要缺通判、以資治理事:據福建布政使司布政使姜開陽會同按察使司按察使成甯詳稱:福建台灣府澎湖通判王兆麟在任病故,業經詳奉撫院具疏題報在案,所遺澎湖通判員缺,例應在外揀選調補。
查澎湖孤懸海外,為台灣船隻出入門戶,兵民離處,政務殷繁,兼有監放兵米、稽查船隻、緝捕奸匪之責,必須精明幹練、熟悉海疆之員,方克勝任。
遵于内地現任通判内逐加遴選,非現居要缺,即人地未宜,一時實無合例堪調之員。
惟查有州同借補順昌縣仁壽縣丞茅琳,年四十九歲,順天大興縣人,由監生充補四庫館謄錄,加捐州同,五年期滿,議叙一等,簽掣安徽借署泾縣縣丞,乾隆五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到任,試看一年期滿,五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奉文實授,嗣丁父憂回籍,接丁母憂,服滿揀發福建,六十年十月到閩,曆署福清縣、平潭縣丞、海澄縣縣丞各印務,借補今職。
嘉慶二年七月初十日到任,旋因俸滿保薦,奉部覆準入于卓異班内候升在案。
該員年力富強,才具幹練,前經委署霞浦縣印務,辦理裕如,且在閩年久,于海 風土民情,素所熟悉,又系俸滿保薦候升之員,以之升署台灣府澎湖通判,實屬人地相宜。
其本任内未完丁耗銀米處分,均已完全題請開複;即署任内盈餘額課及丁耗未完各處分,業經咨請照離任官例罰俸完結各在案。
此外并無降職、降級、革職留任處分,罰俸亦在十案以内,與升署之例亦屬相符。
相應詳請,即以茅琳升署澎湖通判,于海外要缺,實有裨益。
俟奉準部覆到日,照例給咨送部引見,恭候欽定。
仍令扣滿年限,另請實授。
并另開參罰,會詳具題。
至所遺順昌縣仁壽縣丞員缺,應歸部選。
閩省現有合例應補人員,應請留閩另詳請補等情到臣。
據此,該臣看得福建台灣府澎湖通判王兆麟在任病故,業經福建巡撫臣李殿圖另疏題報在案。
所遺台灣府澎湖通判員缺,例應在外揀選調補。
查澎湖孤懸海外,為台灣船隻出入門戶,兵民雜處,政務殷繁,必須精明幹練、熟悉海疆之員,方克勝任。
茲據福建布政使姜開陽會同按察使成甯詳稱:遵于内地現任通判内逐加遴選,非現居要缺,即人地未宜,一時實無合例堪調之員。
惟查有州同借補順昌縣仁壽縣丞茅琳,年力富強,才具幹練,前經委署霞浦縣印務,辦理裕如,且在閩年久,于海疆風土民情,素所熟悉,又系俸滿保薦應升之員,以之升署台灣府澎湖通判,實屬人地相宜,其各任内處分,除照例分别題咨開複議結外,罰俸亦在十案以内,與升署之例亦屬相符,會詳請題前來。
臣查州同借補順昌縣仁壽縣丞茅琳,年壯才明,辦事曆練,以之升署台灣府澎湖通判,洵于海外要缺有裨。
如蒙俞允,俟部覆到日,照例給咨送部引見,恭候欽定,仍令扣滿年限,另請實授。
其所遺順昌縣仁壽縣丞員缺,應歸部選,閩省現有合例應補人員,容俟另行調補。
臣謹會同福建巡撫臣李殿圖合詞具題,伏祈皇上睿鑒,敕部議覆施行。
再澎湖通判王兆麟病故,于嘉慶七年十月初二日批行出缺。
據藩、臬兩司于十一月初八日以州同借補順昌縣仁壽縣丞茅琳詳請題補,臣即于十一月二十日具題。
至茅琳正署各任内參罰各案件,該員前于署福清縣平潭縣丞任内嘉慶元年分糧米米耗未完八分以上,續經卸事,于現任内罰俸一年;又乾隆五十九年分地丁耗羨未完二分以上,于現任内罰俸一年;又帶征五十八年分鹽課盈餘未完三分以上,于現任内罰俸一年;又嘉慶元年分鹽課錢糧未完七分以上,于現任内罰俸一年;署霞浦縣任内徒犯王亞迪脫逃,兼轄官罰俸三個月;又承緝不力,兼轄官罰俸六個月;又到任交代造冊舛錯,罰俸三個月;又嘉慶元年分丁耗初參未完不及一分,停其升轉、罰俸一年,戴罪征收,詳請咨明照離任官議結;又林題被不知姓名人戳傷身死,兇犯脫逃,初參開報遲延,罰俸一年;又陳發被人戳傷身死,初參緝兇不力住俸,又二參承緝不力,現任内罰俸一年;又張元和在方泰店内買物被竊番銀,計贓逾貫,承緝不力,罰俸一年;又開報遲延,再罰俸三個月;又二參承緝不力,罰俸一年;又乾隆六十年盈餘額課銀兩接征商欠未完二分以上,降職一級。
查前項商欠鹽課銀兩,業已奏準八年帶征,現在雖未全完,但茅琳系署事官,在任接征不及一年,續經卸事,詳請咨明照離任官例議結在案。
又三年分地丁錢糧未完一分以上于現任内罰俸一年,順昌縣、仁壽縣丞任内二年分地丁錢糧未完不及一分,停其升轉、罰俸一年,本員下原參分數業經全完詳題開複在案。
又三年分糧米未完一分以上罰俸六個月,本員下原參分數業經全完詳題開複在案。
又元年分奏銷未完丁耗銀兩限滿未完二分以上降職二級戴罪征收,本員下原參分數業經全完詳題開複在案。
以上十八案,降罰住俸各銀兩俱經完解清楚,詳咨照例按季入冊造報。
又一件禀明事,署霞浦縣任内遊良秀砍傷遊自朝因風身死一案,承審遲延,罰俸一年;又通詳遲延,罰俸一年;一件禀報事,盜犯黃添弗等聽從逸犯吳阿水行劫甯德縣民林添賜船上銀錢衣服一案,承審遲延,罰俸一年;一件欽奉等事,三年分接遞軍機處火票遲延一次,罰俸一年;一件欽奉等事,各縣驿三年分接遞軍機處火票遲延二次,罰俸一年。
合并陳明。
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嘉慶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饷鹽課臣玉德。
旨:該部議奏。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七九~八八○頁。
一○二、戶部「為内閣抄出兼署閩浙總督福建巡撫李奏」移會 戶部為移會事:福建司案呈,内閣抄出福建巡撫李奏前事一折,相應抄單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嘉慶八年十一月日。
兼署閩浙總督福建巡撫臣李跪奏為海外要缺同知需員、恭懇聖恩、俯準升署,以裨地方事:竊台灣府淡水同知李明心,欽奉上谕,升授汀州府知府,所遺員缺,例應在外揀選調補。
查該同知駐劄台灣北路地方,民番雜處,政務殷繁,必得精明幹練、熟悉該處情形之員,方足以資治理。
臣與藩、臬兩司,于内地同知、通判、知縣内逐加遴選,非現居要缺,即人地未宜,一時實無合例勝任之員堪以升調。
惟查有彰化縣知縣胡應魁,年五十一歲,江蘇進士,乾隆六十年铨選德化縣知縣,嘉慶元年調補今職。
五年大計案内,保舉送部引見,奉旨胡應魁着準其卓異加一級,仍注冊回任候升,欽此。
該員守潔才優,辦事勤練,任内無展參違礙處分,罰俸亦在十案以内,且久任彰化縣,于台灣地方情形甚為熟悉。
該員本系卓異應升之員,以之升署淡水同知,實堪勝任。
合無仰懇皇上天恩,俯念員缺繁要,準以胡應魁升署淡水同知,俾海外要缺,得人經理,實于地方有裨。
如蒙俞允,仍令試看期滿,另請實授。
該員卓異引見未滿三年,無庸再行送部。
所遺彰化縣知縣,亦系調缺,另容揀員請調。
臣為海外要缺需人起見,不揣冒昧,謹恭折奏懇,伏祈皇上睿鑒。
再福建巡撫系臣本任,毋庸會銜,合并陳明。
謹奏。
嘉慶八年十一月十六日奉朱批:吏部議覆,欽此。
李殿圖片:再台灣各營領運本年兵饷船隻遭風擊碎,除撈獲外,計共沉失饷銀五萬六千十七兩零,當即遵旨籌款補給,業經臣會同督臣玉德恭折覆奏在案。
茲據署布政使裘行簡詳稱:前項補發銀兩,正在起程間,接據漳浦縣禀報,現又撈獲一千兩,解交廈防廳庫收貯,已于現給銀内扣除,并添委署淡水同知胡應魁協同原領饷員領運至廈,彙同漳浦縣先後撈獲寄存廈防廳庫四萬一千兩,一并配運赴台,以資支放等由前來。
臣覆查無異,除移行沿途文武派撥兵役哨船,小心護送,毋稍疏虞,并饬失事地方将未獲饷鞘等項,再行打撈務獲禀辦外,謹将續行撈獲饷銀一千兩,附片奏聞。
謹奏。
嘉慶八年十一月十六日奉朱批:覽,欽此。
于本月十八日抄出到部。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八一頁。
一○三、閩浙總督玉德題本 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饷鹽課臣□□□題為恭謝天恩事:竊臣接準吏部咨開:議得閩浙總督玉德等奏稱:彰化縣知縣胡應魁升署淡水同知,所遺員缺,查有長樂縣知縣李锷精明強幹,辦事實心,以之調署彰化縣知縣,洵堪勝任。
該員系現任知縣請調知縣,銜缺相當,毋庸送部引見。
所有長樂縣知縣一缺,閩省現有候補人員,容俟另行遴員題補等因前來。
查李锷,浙江舉人,現署長樂縣知縣,嘉慶三年九月十二日到任,該員例應俟實授後扣滿三年,方準調補,今并無實授,且任内有二年分額征地丁銀米榖石未完不及一分停升罰俸一年戴罪征收一案,又三年分地丁錢糧未完四分以上降職四級戴罪征收一案,又三年分糧米等項未完一分以上罰俸六個月戴罪督催一案,又四年分米耗項下未完三分以上降二級留任一案,又四年分地丁項下未完二分以上降職二級戴罪征收一案,又四年分并節年餘銀未完一分以上降俸一級停升戴罪督催一案,又四年分糧米未完一分以上罰俸六個月戴罪征收一案,又五年分糧米項下未完二分以上住俸戴罪征收一案,又六年分經征地丁項下未完二分以上降職二級戴罪征收一案,又六年分糧米項下未完一分以上罰俸六個月戴罪催征一案,又六年分長樂縣本任未完二分以上降職二級戴罪征收一案,又七年分地丁未完一分以上降職一級戴罪征收一案,又七年分糧米未完一分以上罰俸六個月戴罪征收一案,又七年分耗羨未完二分以上降職二級戴罪征收一案,又罰俸八十三案,均與調署之例不符,應毋庸議。
其彰化縣知縣員缺,仍令另選合例之員題調,将違例奏請調補之閩浙總督玉德、福建巡撫李圖殿均照例罰俸九個月等因。
嘉慶九年四月二十二日奉旨:李锷準其調署彰化縣知縣,所有玉德等應得處分俱着加恩寬免,欽此,欽遵移咨到臣。
臣随恭設香案,望阙叩頭,恭謝天恩。
伏念臣才識庸愚,仰荷聖恩,畀以總督重任。
因彰化縣知縣一時實無合例堪調之員,将與例稍有未符之長樂縣知縣李锷恭折奏請調補,吏部議以照違例題調罰俸九個月,實屬例所應得。
仰蒙聖主俯念海外要缺需人,準将李锷署彰化縣知縣,并将臣等罰俸處分加恩寬免,沐隆施之逾格,實感悚以難名。
嗣後惟有倍加勉勵,事事實心,督率所屬認真整頓地方,以冀仰酬高厚鴻茲于萬一。
所有微臣感激下忱,理合恭疏題謝天恩,伏乞皇上睿鑒。
為此具本謹具題聞。
嘉慶九年七月二十日,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饷鹽課臣玉德。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八二~八八三頁。
一○四、福建巡撫李殿圖題本 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臣李殿圖謹題為病軀難以供職等事:據署福建布政使司事按察使韓崶會同兼署按察使司事督糧道趙三元呈詳:據原任台灣縣降調知縣周作洵禀稱:現年五十七歲,河南光州商城縣人,由增生中式乾隆辛卯科副榜,選授鞏縣教谕,論俸截取赴部,選授政和縣知縣,于嘉慶三年十一月初一日到任,嘉慶四年奏調台灣縣知縣,于五年二月二十七日到任,因漳州鎮胡天格帶兵渡台搜捕逆匪在鹿耳門内洋被劫炮位失察降二級調用,奉旨出具考語,送部引見,欽此,于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卸事交代清楚,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領文内渡,于十年二月十七日到省,理應聽候給咨赴部,祗緣配船内渡,染患風寒,入春以來,變成痢症,加以遭風驚悸,已成怔忡之症,現在頭昏目眩,精神恍惚,飲食不進,延醫調治,未能痊愈,不敢因循戀棧,禀請轉詳回籍調理,俟病痊之日再圖報效等情到司。
當經批饬福州府委驗去後。
茲據福州府知府彥布申稱:遵即委署閩縣知縣盛本詣驗去後。
茲據該縣詳稱:遵即親詣驗看,該員周作洵患病怔忡屬實,并無捏飾規避情事,亦無經手未完事件,察看年力尚健,醫痊堪以起用,取具親供醫結,加具印結,申送到府。
卑府覆查該員周作洵心地明白,年力未衰,将來病痊,堪以起用,理合加考申送察轉等由到司。
據此,該署布政使司事按察使韓崶會同兼署按察使司事督糧道趙三元,查得定例官員如一時患病,而平日居官尚好,于地方有益者,将該員才具尚堪辦事之處,于疏内聲明,準其解任回籍調理,病痊之日給咨送部引見等因。
今台灣縣降調知縣周作洵,因患怔忡病症,精神恍惚,懇請回籍調理,經福州府檄委署閩縣知縣盛本驗明患病屬實,并無捏飾規避情事,亦無經手未完事件,取具驗醫各結,出考加結轉送前來。
本署司等查原任台灣縣降調知縣周作洵,心地樸誠,才具明晰,既據委員驗明患病屬實,并無捏飾規避情事,亦無經手未完事件,應請準予回籍調理,将來病痊,由原籍驗明,給咨送部引見,照例起用。
再周作洵系河南商縣人,驗看官署閩縣知縣盛本系浙江慈溪縣人,并非同城,亦非同鄉。
合就會詳呈請察核會題等情到臣。
據此,該臣查得定例官員如一時患病,而平日居官尚好,于地方有益者,将該員才具尚堪辦事之處,于疏内聲明,準其解任回籍調理,病痊之日給咨送部引見等因。
茲據署布政使司事按察使韓崶會同兼署按察使司事督糧道趙三元呈詳,台灣縣降調知縣周作洵因患怔忡病症,精神恍惚,懇請回籍調理,經福州府檄委署閩縣知縣盛本詣驗屬實,并無捏飾規避情事,亦無經手未完事件,取結加結詳請具題前來。
臣查周作洵為人樸實,辦事勤慎,既據該府委驗患病屬實,并無捏飾規避情事,亦無經手未完事件,應請準予回籍調理,病痊之日由原籍給咨送部引見起用。
除結送部外,臣謹會同閩浙總督臣玉德合詞具題,伏乞皇上睿鑒,敕部議覆施行。
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嘉慶十年四月十六日,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臣李殿圖。
旨:該部議奏。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八五頁。
一○五、吏部「為内閣抄出上谕一道」移會 吏部為移會事:内閣抄出上谕一道,相應抄單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連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嘉慶十年閏六月日。
嘉慶十年閏六月初九日奉上谕:福建台灣府知府員缺繁要,着該督撫于通省知府内揀選一員調補,所遺員缺着高叔祥補授,欽此。
于同日抄出到部。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八九頁。
一○六、吏部「為内閣抄出閩浙總督玉等奏」移會 吏部為移會事:本部移前事等因一折,相應抄單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連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嘉慶十年八月日。
一件内閣抄出閩浙總督玉等奏稱:台灣府知府員缺,查有建甯守馬夔陛等堪以委署等因一折,嘉慶十年七月二十三日奉朱批:覽,欽此。
于本月二十七日抄出到部。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九○頁。
一○七、福建巡撫李殿圖題本 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臣李殿圖謹題為遵旨等事:據福建布政使司布政使景安呈詳:嘉慶九年八月二十三日,奉準戶部咨,福建司案呈,戶科抄出福建巡撫李殿圖台灣府屬嘉慶七年分額征人丁饷稅、官莊供粟、糯米等項耗羨,督經接征各官已未完分數銀兩,造具考成職名清冊,呈送察核具題前來。
除前署福建布政使事按察使喬人傑已經病故,前任台灣府知府吳逢聖例止罰俸已經休緻,并歲外通完之署淡水同知吉壽例無議叙,均毋庸議外,應将接征未完二分以上之署鳳山縣事試用知縣陳起鲲照例降職二級,戴罪征收;未完三分以上之署彰化縣事試用知縣曹世駿照例降職三級,戴罪征收;未完不及一分之前任福建巡撫汪志伊照例停其升轉,罰俸三個月,戴罪督催;未完一分以上之福建巡撫李殿圖照例罰俸一年,戴罪督催。
查汪志伊已授江蘇巡撫,應改為于現任内罰俸一年完結。
陳起鲲已補嘉義縣知縣,曹世駿系署事試用之員,均未聲明卸事,其應照例議結之處,俟複參到日再議。
至未完十分之前任台灣縣知縣周作洵,未據聲明卸事日期,吏部礙難遽議,應令該撫聲覆到日,吏部再行核議等因。
咨院行司。
奉此,除原奉部咨摘叙外,該布政使司布政使景安查得:福建省台灣府屬嘉慶七年分人丁、饷稅、錢糧等項耗羨,經督接征未完各官職名,業經造冊彙詳具題,奉準部覆,分别議處,行司遵照在案。
茲查原報巡撫、布政使暨台灣府各督催督征未完二分六厘六毫耗羨銀八百二十六兩二錢三分四厘内,催據台灣縣續報征完銀二百一十二兩九錢九分四厘,鳳山縣續報征完銀二百八十六兩四錢四分二厘,彰化縣續報征完銀三百二十六兩七錢九分八厘,共銀八百二十六兩二錢三分四厘,經業彙入嘉慶八年分台耗奏銷冊内,分晰附報查核。
除已經議結罰俸各員均毋庸具題開複外,所有嘉慶七年分台灣府屬耗羨奏銷案内原報接征未完二分以上奉部議以照例降職二級戴罪征收俟複參到日再議之署鳳山縣事試用知縣陳起鲲、未完三分以上議以照例降職三級戴罪征收俟複參到日再議之署彰化縣事試用知縣曹世駿、督征未完一分以上議以照例罰俸一年戴罪督催之福建巡撫李殿圖各職名,相應詳請具題開複。
再查台灣縣知縣周作洵續于嘉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降調卸事,其原報未完七年分耗羨業經全完,應請毋庸議處。
至各員應完降罰俸銀應俟分别催解彙報咨銷,合并聲明等情到臣。
據此,該臣查得:台灣府屬嘉慶七年分人丁、饷稅、錢糧等項耗羨,經督接征未完各官職名,經臣彙冊具題,準到部覆,分别議處行司遵照在案。
茲據福建布政使司布政使景安呈詳:查原報巡撫、布政使暨台灣府各督催督征未宗二分六厘六毫耗羨銀八百二十六兩二錢三分零内,催據台灣縣續報征完銀二百一十二兩九錢九分零,鳳山縣續報征完銀二百八十六兩四錢四分零,彰化縣續報征完銀三百二十六兩七錢九分零,共銀八百二十六兩二錢三分零,業經彙入嘉慶八年分台耗奏銷冊内分晰附報查核。
除已經議結罰俸各員均毋庸具題開複外,所有嘉慶七年分台灣府屬耗羨奏銷案内原報接征未完二分以上奉部議以照例降職二級戴罪征收俟複參到日再議之署鳳山縣事試用知縣陳起鲲、未完三分以上議以照例降職三級戴罪征收俟複參到日再議之署彰化縣事試用知縣曹世駿、督征未完一分以上議以照例罰俸一年戴罪督征之福建巡撫李殿圖各職名,相應詳請具題開複。
并聲明台灣縣知縣周作洵續于嘉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降調卸事,其原報未完七年分耗羨業經全完,應請毋庸議處。
至各員應完降罰俸銀應俟分别催解彙報咨銷等情前來。
臣覆查無異。
除冊送部外,相應具題,伏祈皇上睿鑒,敕部核覆施行。
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嘉慶十年九月初三日,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臣李殿圖。
旨;該部查議具奏。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二本一六三~一六四頁。
一○八、戶部「為内閣抄出漢字上谕一道」移會 戶部為移會事:軍需局案呈,内閣抄出漢字上谕一道,相應恭錄移會稽察房可也。
須至移會者。
右移會稽察房。
嘉慶十一年二月日。
嘉慶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奉上谕:據德楞泰奏請将戶部王事慶徕、候補知府鄒翰二員帶赴台灣,随營辦事等語,慶徕、鄒翰俱着準其帶往。
鄒翰現系候補知府,到福建後遇有知府員缺,着加恩即行奏補。
該部知道。
欽此。
于三月十八日抄出到部,行文訖。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九一頁。
一○九、福建巡撫溫承惠題本 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臣溫承惠謹題為報明病故事:據福建布政使司布政使景敏呈詳:準台灣道清華移:據台灣府知府高叔祥家丁童富禀稱:竊家主高叔祥于本年四月十三日抵任,适值逆匪滋事之後,辦理搜捕事宜并防堵海口、審辦各路匪犯,冒署積勞,頓患時邪病症,醫藥罔效,于七月二十七日在任病故,合将台灣府印信一顆呈繳轉報等由到道。
随即親往看視,當将台灣府印信暫行封貯,一面劄饬台灣縣知縣薛志亮查封倉庫、銀榖看守外,合就移報等由到司。
準此,該布政使景敏查看:台灣府知府高叔祥,年五十三歲,河南鄧州人,由進士選授福建海澄縣知縣,因經征錢糧未完部議革職,續經全完開複,留閩補用,題補武平縣知縣,調補诏安縣;因拿獲鄰省戕官盜犯,奉旨以知州用,奏升廈防同知;嘉慶九年十一月送部引見,奉旨着交軍機處記名,欽此;十年九月十九日,奉旨補授建甯府知府;十一年二月奏調今職,四月十三日到任。
茲準台灣道移報,于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在任病故等由前來。
除饬取地方官印結另文詳咨外,合就詳請察核具題。
至所遺台灣府知府員缺,系海外要缺,例應請旨簡放,合并聲明等情到臣。
據此,該臣看得:台灣府知府高叔祥,因患時邪病症,醫藥罔效,于嘉慶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在任病故。
據布政使景敏查明病故日期,詳請具題,聲明所遺台灣府知府員缺系海外要缺,例應請旨簡放等情前來。
臣覆查無異,除饬取地方官印結另文咨部外,臣謹具題,伏祈皇上睿鑒,敕部查照施行。
為此具本謹具題聞。
嘉慶十一年九月初三日,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下缺) 旨:福建台灣府知府員缺着楊廷理補授,已有旨了,該部知道。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九二頁。
一一○、吏部「為内閣抄出閩浙總督阿林保等奏」移會 吏部為移會事:文選司案呈,内閣抄出前事等因一折,相應抄單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粘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嘉慶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主政熊。
嘉慶十一年九月二十□日,内閣抄出閩浙總督臣阿林保、福建巡撫臣溫承惠跪奏為要缺知府出缺、遵例請旨簡放事:竊臣等接據台灣道清華詳:據台灣府知府高叔祥家人呈稱:伊主于本年四月十三日到任,值逆匪滋事之後,辦理搜捕事宜并防堵海口及審辦各路匪犯,冒暑積勞,七月十□□頓患時邪病症,醫治無效,即于二十七日身故等語。
現經禀□将軍賽沖阿,饬委台灣同知錢澍就近暫行接署,合并呈報□情前來。
查台灣府知府員缺緊要,例應請旨簡放,相應奏懇聖恩,迅賜簡員補授,以重海疆。
臣等謹恭折具奏,伏乞皇上睿鑒。
謹奏。
嘉慶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奉旨:知道了,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九二頁。
一一一、福建巡撫溫承惠題本 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臣溫承惠謹題為報明病故事:據福建布政使司布政使景敏呈祥:嘉慶十一年九月十七日,據台灣府知府高叔祥詳:據新莊縣丞程文炘禀稱:竊署淡水同知事澎湖通判茅琳,因防堵盜船、查拿逸匪并撫恤難民各事宜,自本年五月初間駐劄新莊,向有心氣疼痛病症,偶發即止,茲因積勞,于七月十二日舊病複發沉重,親往看視,即令親屬延醫調治無效,于七月十三日身故。
除将淡水同知印信封固、倉庫、監獄小心看守外,理合禀報等由到府,轉報到司。
據此,該布政使景敏查得:署淡水同知事澎湖通判茅琳系順天大興縣人,由監生充四庫館謄錄,議叙州同,簽掣安徽,乾隆五十二年借補泾縣縣丞,五十四年本缺改駐查村泾太繁缺,咨準調補,五十六年丁憂回籍,六十年服阕揀發福建,嘉慶二年借補順昌縣仁壽縣丞,六年俸滿,保題升補台灣府澎湖通判,嘉慶十年正月初十日到任,委署今職。
茲據台灣府詳報:茅琳于嘉慶十一年七月十三日病故前來。
除饬取地方官印結另詳彙咨外,合就詳請,伏候察核具題。
至所遺台灣府澎湖通判,系在外揀調之缺,容俟遴員另詳請調,合并聲明等情到臣。
據此,該臣看得:署淡水同知事澎湖通判茅琳,因心氣疼痛,舊病複發,醫治無效,于嘉慶十一年七月十三日病故。
據布政使景敏查明病故日期,詳請具題,并聲明所遺台灣府澎湖通判系在外揀調之缺,容俟遴員另行請調等情前來。
臣覆查無異,除饬取地方官印結另文咨部外,臣謹具題,伏祈皇上睿鑒,敕部查照施行。
為此具本謹具題聞。
嘉慶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巡撫福建等處(下缺) 旨:吏部知道。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九三頁。
一一二、福建巡撫張師誠題本 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臣張師誠謹題為奏銷等事:據福建布政使司布政使景敏呈詳:嘉慶十年七月三十日,奉準戶部咨,福建司案呈,戶科抄出福建巡撫李殿圖題閩省台灣府屬嘉慶八年額征人丁饷稅銀粟、當稅、官莊等項支存數目,并經征已未完各員及造報遲延職名一案,應将官莊項下未完之署嘉義縣事彰化縣南投縣丞翟灏、嘉義縣知縣陳起鲲均照例降俸二級,戴罪督催。
查翟灏系署事官,已經丁憂,于未經限滿之先卸事,應照離任官例,于補官日罰俸一年等因,嘉慶十年閏六月初四日題,本月初六日奉旨:依議,欽此;相應移咨福建巡撫查照可也等因。
又為題明事:嘉慶十二年正月二十九日奉準吏部咨,考功司案呈,吏科抄出本部彙題前事等因,嘉慶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題,本月二十六日奉旨:依議,欽此;相應抄單知照可也。
計連單一紙,内開一件為查參事:準戶部咨稱:福建巡撫溫承惠以嘉義縣未完嘉慶八年分額征官莊銀兩一案,應将二參承追不力之嘉義縣知縣陳起鲲照例罰俸一年,仍令督催等因,咨院行司。
奉此,該布政使景敏查得台灣府屬嘉慶八年分經接征已未完官莊銀兩,業于奏銷并初次限滿各案内,依限彙冊開報,先後奉準部覆,分别議處行知在案。
茲查嘉義縣奏銷原報未完官莊銀七千九百五十七兩八錢九分九厘,先據該縣冊報續完銀七千五百四十九兩九錢六分六厘,已于嘉慶十二年應給台饷銀内照數劃扣司庫,彙入嘉慶十一年查造十年以節年公費前冊内造報。
尚未完銀四百七兩九錢三分三厘,現據該縣冊報續完縣庫,又于嘉慶十三年應給台饷銀内照數劃扣司庫,彙入嘉慶十二年查造十一年以前節年公費彙奏冊内造報。
除前署嘉義縣翟灏,已奉部議結罰俸,毋庸呈請開複外,所有嘉慶八年分台灣府屬奏銷案内原報官莊銀兩未完、奉部議以降俸二級戴罪督催、及二參案内奉部議以罰俸一年、仍令督催之嘉義縣知縣陳起鲲職名,相應詳請具題開複。
至各員應完降罰俸銀,應俟分别催解,另行彙入按季咨銷冊内造報,合并聲明等情到臣。
據此,該臣查得台灣府屬嘉慶八年分經接征已未完官莊銀兩,業于奏銷并初次限滿各案内依限彙冊開報,先後準到部覆,分别議處,轉行在案。
茲據布政使景敏詳稱:查嘉義縣奏銷原報未完官莊銀七千九百五十七兩八錢九分九厘,先據該縣冊報續完銀七千五百四十九兩九錢六分六厘,已于嘉慶十二年應給台饷銀内照數劃扣司庫,彙入嘉慶十一年查造十年以前節年公費冊内造報。
尚未完銀四百七兩九錢三分三厘,現據該縣冊報續完縣庫,又于嘉慶十三年應給台饷銀内照數劃扣司庫,彙入嘉慶十二年查造十一年以前節年公費彙奏冊内造報。
除前署嘉義縣翟灏已奉部議結罰俸,毋庸呈請開複外,所有嘉慶八年分台灣府屬奏銷案内原報官莊銀兩未完、奉部議以降俸二級戴罪督催、及二參案内奉部議以罰俸一年、仍令督催之嘉義縣知縣陳起鲲職名,相應詳請具題開複。
并聲明各員應完降罰俸銀,應俟分别催解,另行彙入按季咨銷冊内造報等情前來。
臣複核無異,除冊送部外,相應具題,伏祈皇上睿鑒,敕部核覆施行。
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嘉慶十四年二月初二日,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臣張師誠。
旨:該部查議具奏。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十本九○三~九○四頁。
一一三、福建巡撫張師誠題本 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臣張師誠謹題為報明病故事:據福建布政使司布政使景敏呈詳:據台灣府知府徐汝瀾禀稱:台防同知錢■〈雨上澍下〉因患風濕,轉成虛損,醫藥罔效,于嘉慶十四年三月初二日痰湧身故等情,當即禀道委員收取印信,并饬取地方官印結另文詳咨外,合就通禀等由到司。
據此,該布政使景敏查得:台灣府台防同知錢■〈雨上澍下〉系浙江仁和縣人,由進士乾隆五十六年挑選兵馬司正指揮,俸滿簽升廣西桂林府同知,乾隆六十年二月到任,嘉慶三年四月丁艱回籍,服滿,六年赴部候補,十月挑選福建台灣府台防同知,奉旨補授今職,于嘉慶七年六月三日到任。
嘉慶十一年三月十七日欽奉上谕:同知錢■〈雨上澍下〉前經打仗受傷,茲于克複那皮賊巢後添募義民屯番,并能撫馭生番,不緻從賊,而能為我用,轉戰有功,實為出力。
錢■〈雨上澍下〉着加恩賞給道銜、賞戴花翎,仍即以知府補用。
欽此。
欽遵在案。
今據台灣府知府徐汝瀾禀報:該同知錢■〈雨上澍下〉于嘉慶十四年三月初二日在任病故前來,除饬取地方官印結并委
内續完饷稅錢糧銀兩,應俟請領台饷銀内劃收司庫,彙入季冊内造報撥饷;續完耗羨銀兩,應俟彙入台屬節年公費彙奏冊内造報。
除奉部議結罰俸各員,均毋庸呈請開複外,所有台灣府屬嘉慶四年分奏銷案内原奉部議督催未完不及一分之福建布政使李殿圖、台灣府知府吳逢聖,均照例停其升轉,罰俸六個月,戴罪督催;未完一分以上之福建巡撫王志伊,照例停其升轉,罰俸一年,戴罪督催。
以上各官處分,造冊詳請具題開複,并聲明各員應完降罰俸銀,應俟分别催解,彙入按季咨銷冊内造報等情前來。
臣複核無異,除冊送部外,相應具題,伏祈皇上睿鑒,敕部核覆施行。
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嘉慶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從寬留任臣汪志伊。
旨:該部查議具奏。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九本八八四~八八五頁。
一○○、福建巡撫李殿圖題本 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臣李殿圖謹題為報明病故事:據署福建布政使司事按察使喬人傑呈詳:據台灣府知府吳逢聖詳:據台灣府海防同知延青雲家人延升呈稱:竊家主延青雲,系山西陽城縣人,由貢生捐布政司經曆發閩,于署馬家巷通判任内拿獲洋盜洪車等,乾隆五十一年送部引見,奉旨着回閩得缺後以通判補用,借補布政司照磨。
五十四年題補泉州府蚶江通判。
又于通判任内拿獲洋盜吳機等,五十六年送部引見,奉旨着回任以同知用。
五十八年大計卓異引見,奉旨準其卓異加一級仍回任以同知用,題補今職。
嘉慶五年二月二十四日任事,六年赴部捐升知府,尚未離任。
茲因猝中痰症,醫治不痊,于嘉慶七年正月十二日病故,理合呈報等情到府。
理合報明察核等由前來。
本署司覆查該員延青雲,奉部行知報捐知府離任,所遺台灣府海防同知一缺,業奉奏請簡放,奉旨以錢■〈雨上澍下〉補授在案。
茲據報病故,除取具地方官印結彙咨外,合就詳請,伏候察核具題等情到臣。
據此,該臣看得台灣府海防同知延青雲因猝中痰症,醫治不痊,于嘉慶七年正月十二日病故。
據署布政使喬人傑查明病故日期,詳請具題前來。
臣查台灣府海防同知延青雲,準部行知報捐知府離任,所遺員缺,經閩浙總督臣玉德會折奏請簡放,奉旨以錢■〈雨上澍下〉補授在案。
茲據報病故,除饬取地方官印結另行彙咨外,臣謹具題,伏祈皇上睿鑒,敕部查照施行。
為此具本謹具題聞。
嘉慶七年三月十二日,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臣李殿圖。
旨:吏部知道。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七六頁。
一○一、閩浙總督玉德題本 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饷鹽課臣玉德謹題為請升外海要缺通判、以資治理事:據福建布政使司布政使姜開陽會同按察使司按察使成甯詳稱:福建台灣府澎湖通判王兆麟在任病故,業經詳奉撫院具疏題報在案,所遺澎湖通判員缺,例應在外揀選調補。
查澎湖孤懸海外,為台灣船隻出入門戶,兵民離處,政務殷繁,兼有監放兵米、稽查船隻、緝捕奸匪之責,必須精明幹練、熟悉海疆之員,方克勝任。
遵于内地現任通判内逐加遴選,非現居要缺,即人地未宜,一時實無合例堪調之員。
惟查有州同借補順昌縣仁壽縣丞茅琳,年四十九歲,順天大興縣人,由監生充補四庫館謄錄,加捐州同,五年期滿,議叙一等,簽掣安徽借署泾縣縣丞,乾隆五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到任,試看一年期滿,五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奉文實授,嗣丁父憂回籍,接丁母憂,服滿揀發福建,六十年十月到閩,曆署福清縣、平潭縣丞、海澄縣縣丞各印務,借補今職。
嘉慶二年七月初十日到任,旋因俸滿保薦,奉部覆準入于卓異班内候升在案。
該員年力富強,才具幹練,前經委署霞浦縣印務,辦理裕如,且在閩年久,于海 風土民情,素所熟悉,又系俸滿保薦候升之員,以之升署台灣府澎湖通判,實屬人地相宜。
其本任内未完丁耗銀米處分,均已完全題請開複;即署任内盈餘額課及丁耗未完各處分,業經咨請照離任官例罰俸完結各在案。
此外并無降職、降級、革職留任處分,罰俸亦在十案以内,與升署之例亦屬相符。
相應詳請,即以茅琳升署澎湖通判,于海外要缺,實有裨益。
俟奉準部覆到日,照例給咨送部引見,恭候欽定。
仍令扣滿年限,另請實授。
并另開參罰,會詳具題。
至所遺順昌縣仁壽縣丞員缺,應歸部選。
閩省現有合例應補人員,應請留閩另詳請補等情到臣。
據此,該臣看得福建台灣府澎湖通判王兆麟在任病故,業經福建巡撫臣李殿圖另疏題報在案。
所遺台灣府澎湖通判員缺,例應在外揀選調補。
查澎湖孤懸海外,為台灣船隻出入門戶,兵民雜處,政務殷繁,必須精明幹練、熟悉海疆之員,方克勝任。
茲據福建布政使姜開陽會同按察使成甯詳稱:遵于内地現任通判内逐加遴選,非現居要缺,即人地未宜,一時實無合例堪調之員。
惟查有州同借補順昌縣仁壽縣丞茅琳,年力富強,才具幹練,前經委署霞浦縣印務,辦理裕如,且在閩年久,于海疆風土民情,素所熟悉,又系俸滿保薦應升之員,以之升署台灣府澎湖通判,實屬人地相宜,其各任内處分,除照例分别題咨開複議結外,罰俸亦在十案以内,與升署之例亦屬相符,會詳請題前來。
臣查州同借補順昌縣仁壽縣丞茅琳,年壯才明,辦事曆練,以之升署台灣府澎湖通判,洵于海外要缺有裨。
如蒙俞允,俟部覆到日,照例給咨送部引見,恭候欽定,仍令扣滿年限,另請實授。
其所遺順昌縣仁壽縣丞員缺,應歸部選,閩省現有合例應補人員,容俟另行調補。
臣謹會同福建巡撫臣李殿圖合詞具題,伏祈皇上睿鑒,敕部議覆施行。
再澎湖通判王兆麟病故,于嘉慶七年十月初二日批行出缺。
據藩、臬兩司于十一月初八日以州同借補順昌縣仁壽縣丞茅琳詳請題補,臣即于十一月二十日具題。
至茅琳正署各任内參罰各案件,該員前于署福清縣平潭縣丞任内嘉慶元年分糧米米耗未完八分以上,續經卸事,于現任内罰俸一年;又乾隆五十九年分地丁耗羨未完二分以上,于現任内罰俸一年;又帶征五十八年分鹽課盈餘未完三分以上,于現任内罰俸一年;又嘉慶元年分鹽課錢糧未完七分以上,于現任内罰俸一年;署霞浦縣任内徒犯王亞迪脫逃,兼轄官罰俸三個月;又承緝不力,兼轄官罰俸六個月;又到任交代造冊舛錯,罰俸三個月;又嘉慶元年分丁耗初參未完不及一分,停其升轉、罰俸一年,戴罪征收,詳請咨明照離任官議結;又林題被不知姓名人戳傷身死,兇犯脫逃,初參開報遲延,罰俸一年;又陳發被人戳傷身死,初參緝兇不力住俸,又二參承緝不力,現任内罰俸一年;又張元和在方泰店内買物被竊番銀,計贓逾貫,承緝不力,罰俸一年;又開報遲延,再罰俸三個月;又二參承緝不力,罰俸一年;又乾隆六十年盈餘額課銀兩接征商欠未完二分以上,降職一級。
查前項商欠鹽課銀兩,業已奏準八年帶征,現在雖未全完,但茅琳系署事官,在任接征不及一年,續經卸事,詳請咨明照離任官例議結在案。
又三年分地丁錢糧未完一分以上于現任内罰俸一年,順昌縣、仁壽縣丞任内二年分地丁錢糧未完不及一分,停其升轉、罰俸一年,本員下原參分數業經全完詳題開複在案。
又三年分糧米未完一分以上罰俸六個月,本員下原參分數業經全完詳題開複在案。
又元年分奏銷未完丁耗銀兩限滿未完二分以上降職二級戴罪征收,本員下原參分數業經全完詳題開複在案。
以上十八案,降罰住俸各銀兩俱經完解清楚,詳咨照例按季入冊造報。
又一件禀明事,署霞浦縣任内遊良秀砍傷遊自朝因風身死一案,承審遲延,罰俸一年;又通詳遲延,罰俸一年;一件禀報事,盜犯黃添弗等聽從逸犯吳阿水行劫甯德縣民林添賜船上銀錢衣服一案,承審遲延,罰俸一年;一件欽奉等事,三年分接遞軍機處火票遲延一次,罰俸一年;一件欽奉等事,各縣驿三年分接遞軍機處火票遲延二次,罰俸一年。
合并陳明。
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嘉慶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饷鹽課臣玉德。
旨:該部議奏。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七九~八八○頁。
一○二、戶部「為内閣抄出兼署閩浙總督福建巡撫李奏」移會 戶部為移會事:福建司案呈,内閣抄出福建巡撫李奏前事一折,相應抄單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嘉慶八年十一月日。
兼署閩浙總督福建巡撫臣李跪奏為海外要缺同知需員、恭懇聖恩、俯準升署,以裨地方事:竊台灣府淡水同知李明心,欽奉上谕,升授汀州府知府,所遺員缺,例應在外揀選調補。
查該同知駐劄台灣北路地方,民番雜處,政務殷繁,必得精明幹練、熟悉該處情形之員,方足以資治理。
臣與藩、臬兩司,于内地同知、通判、知縣内逐加遴選,非現居要缺,即人地未宜,一時實無合例勝任之員堪以升調。
惟查有彰化縣知縣胡應魁,年五十一歲,江蘇進士,乾隆六十年铨選德化縣知縣,嘉慶元年調補今職。
五年大計案内,保舉送部引見,奉旨胡應魁着準其卓異加一級,仍注冊回任候升,欽此。
該員守潔才優,辦事勤練,任内無展參違礙處分,罰俸亦在十案以内,且久任彰化縣,于台灣地方情形甚為熟悉。
該員本系卓異應升之員,以之升署淡水同知,實堪勝任。
合無仰懇皇上天恩,俯念員缺繁要,準以胡應魁升署淡水同知,俾海外要缺,得人經理,實于地方有裨。
如蒙俞允,仍令試看期滿,另請實授。
該員卓異引見未滿三年,無庸再行送部。
所遺彰化縣知縣,亦系調缺,另容揀員請調。
臣為海外要缺需人起見,不揣冒昧,謹恭折奏懇,伏祈皇上睿鑒。
再福建巡撫系臣本任,毋庸會銜,合并陳明。
謹奏。
嘉慶八年十一月十六日奉朱批:吏部議覆,欽此。
李殿圖片:再台灣各營領運本年兵饷船隻遭風擊碎,除撈獲外,計共沉失饷銀五萬六千十七兩零,當即遵旨籌款補給,業經臣會同督臣玉德恭折覆奏在案。
茲據署布政使裘行簡詳稱:前項補發銀兩,正在起程間,接據漳浦縣禀報,現又撈獲一千兩,解交廈防廳庫收貯,已于現給銀内扣除,并添委署淡水同知胡應魁協同原領饷員領運至廈,彙同漳浦縣先後撈獲寄存廈防廳庫四萬一千兩,一并配運赴台,以資支放等由前來。
臣覆查無異,除移行沿途文武派撥兵役哨船,小心護送,毋稍疏虞,并饬失事地方将未獲饷鞘等項,再行打撈務獲禀辦外,謹将續行撈獲饷銀一千兩,附片奏聞。
謹奏。
嘉慶八年十一月十六日奉朱批:覽,欽此。
于本月十八日抄出到部。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八一頁。
一○三、閩浙總督玉德題本 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饷鹽課臣□□□題為恭謝天恩事:竊臣接準吏部咨開:議得閩浙總督玉德等奏稱:彰化縣知縣胡應魁升署淡水同知,所遺員缺,查有長樂縣知縣李锷精明強幹,辦事實心,以之調署彰化縣知縣,洵堪勝任。
該員系現任知縣請調知縣,銜缺相當,毋庸送部引見。
所有長樂縣知縣一缺,閩省現有候補人員,容俟另行遴員題補等因前來。
查李锷,浙江舉人,現署長樂縣知縣,嘉慶三年九月十二日到任,該員例應俟實授後扣滿三年,方準調補,今并無實授,且任内有二年分額征地丁銀米榖石未完不及一分停升罰俸一年戴罪征收一案,又三年分地丁錢糧未完四分以上降職四級戴罪征收一案,又三年分糧米等項未完一分以上罰俸六個月戴罪督催一案,又四年分米耗項下未完三分以上降二級留任一案,又四年分地丁項下未完二分以上降職二級戴罪征收一案,又四年分并節年餘銀未完一分以上降俸一級停升戴罪督催一案,又四年分糧米未完一分以上罰俸六個月戴罪征收一案,又五年分糧米項下未完二分以上住俸戴罪征收一案,又六年分經征地丁項下未完二分以上降職二級戴罪征收一案,又六年分糧米項下未完一分以上罰俸六個月戴罪催征一案,又六年分長樂縣本任未完二分以上降職二級戴罪征收一案,又七年分地丁未完一分以上降職一級戴罪征收一案,又七年分糧米未完一分以上罰俸六個月戴罪征收一案,又七年分耗羨未完二分以上降職二級戴罪征收一案,又罰俸八十三案,均與調署之例不符,應毋庸議。
其彰化縣知縣員缺,仍令另選合例之員題調,将違例奏請調補之閩浙總督玉德、福建巡撫李圖殿均照例罰俸九個月等因。
嘉慶九年四月二十二日奉旨:李锷準其調署彰化縣知縣,所有玉德等應得處分俱着加恩寬免,欽此,欽遵移咨到臣。
臣随恭設香案,望阙叩頭,恭謝天恩。
伏念臣才識庸愚,仰荷聖恩,畀以總督重任。
因彰化縣知縣一時實無合例堪調之員,将與例稍有未符之長樂縣知縣李锷恭折奏請調補,吏部議以照違例題調罰俸九個月,實屬例所應得。
仰蒙聖主俯念海外要缺需人,準将李锷署彰化縣知縣,并将臣等罰俸處分加恩寬免,沐隆施之逾格,實感悚以難名。
嗣後惟有倍加勉勵,事事實心,督率所屬認真整頓地方,以冀仰酬高厚鴻茲于萬一。
所有微臣感激下忱,理合恭疏題謝天恩,伏乞皇上睿鑒。
為此具本謹具題聞。
嘉慶九年七月二十日,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饷鹽課臣玉德。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八二~八八三頁。
一○四、福建巡撫李殿圖題本 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臣李殿圖謹題為病軀難以供職等事:據署福建布政使司事按察使韓崶會同兼署按察使司事督糧道趙三元呈詳:據原任台灣縣降調知縣周作洵禀稱:現年五十七歲,河南光州商城縣人,由增生中式乾隆辛卯科副榜,選授鞏縣教谕,論俸截取赴部,選授政和縣知縣,于嘉慶三年十一月初一日到任,嘉慶四年奏調台灣縣知縣,于五年二月二十七日到任,因漳州鎮胡天格帶兵渡台搜捕逆匪在鹿耳門内洋被劫炮位失察降二級調用,奉旨出具考語,送部引見,欽此,于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卸事交代清楚,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領文内渡,于十年二月十七日到省,理應聽候給咨赴部,祗緣配船内渡,染患風寒,入春以來,變成痢症,加以遭風驚悸,已成怔忡之症,現在頭昏目眩,精神恍惚,飲食不進,延醫調治,未能痊愈,不敢因循戀棧,禀請轉詳回籍調理,俟病痊之日再圖報效等情到司。
當經批饬福州府委驗去後。
茲據福州府知府彥布申稱:遵即委署閩縣知縣盛本詣驗去後。
茲據該縣詳稱:遵即親詣驗看,該員周作洵患病怔忡屬實,并無捏飾規避情事,亦無經手未完事件,察看年力尚健,醫痊堪以起用,取具親供醫結,加具印結,申送到府。
卑府覆查該員周作洵心地明白,年力未衰,将來病痊,堪以起用,理合加考申送察轉等由到司。
據此,該署布政使司事按察使韓崶會同兼署按察使司事督糧道趙三元,查得定例官員如一時患病,而平日居官尚好,于地方有益者,将該員才具尚堪辦事之處,于疏内聲明,準其解任回籍調理,病痊之日給咨送部引見等因。
今台灣縣降調知縣周作洵,因患怔忡病症,精神恍惚,懇請回籍調理,經福州府檄委署閩縣知縣盛本驗明患病屬實,并無捏飾規避情事,亦無經手未完事件,取具驗醫各結,出考加結轉送前來。
本署司等查原任台灣縣降調知縣周作洵,心地樸誠,才具明晰,既據委員驗明患病屬實,并無捏飾規避情事,亦無經手未完事件,應請準予回籍調理,将來病痊,由原籍驗明,給咨送部引見,照例起用。
再周作洵系河南商縣人,驗看官署閩縣知縣盛本系浙江慈溪縣人,并非同城,亦非同鄉。
合就會詳呈請察核會題等情到臣。
據此,該臣查得定例官員如一時患病,而平日居官尚好,于地方有益者,将該員才具尚堪辦事之處,于疏内聲明,準其解任回籍調理,病痊之日給咨送部引見等因。
茲據署布政使司事按察使韓崶會同兼署按察使司事督糧道趙三元呈詳,台灣縣降調知縣周作洵因患怔忡病症,精神恍惚,懇請回籍調理,經福州府檄委署閩縣知縣盛本詣驗屬實,并無捏飾規避情事,亦無經手未完事件,取結加結詳請具題前來。
臣查周作洵為人樸實,辦事勤慎,既據該府委驗患病屬實,并無捏飾規避情事,亦無經手未完事件,應請準予回籍調理,病痊之日由原籍給咨送部引見起用。
除結送部外,臣謹會同閩浙總督臣玉德合詞具題,伏乞皇上睿鑒,敕部議覆施行。
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嘉慶十年四月十六日,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臣李殿圖。
旨:該部議奏。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八五頁。
一○五、吏部「為内閣抄出上谕一道」移會 吏部為移會事:内閣抄出上谕一道,相應抄單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連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嘉慶十年閏六月日。
嘉慶十年閏六月初九日奉上谕:福建台灣府知府員缺繁要,着該督撫于通省知府内揀選一員調補,所遺員缺着高叔祥補授,欽此。
于同日抄出到部。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八九頁。
一○六、吏部「為内閣抄出閩浙總督玉等奏」移會 吏部為移會事:本部移前事等因一折,相應抄單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連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嘉慶十年八月日。
一件内閣抄出閩浙總督玉等奏稱:台灣府知府員缺,查有建甯守馬夔陛等堪以委署等因一折,嘉慶十年七月二十三日奉朱批:覽,欽此。
于本月二十七日抄出到部。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九○頁。
一○七、福建巡撫李殿圖題本 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臣李殿圖謹題為遵旨等事:據福建布政使司布政使景安呈詳:嘉慶九年八月二十三日,奉準戶部咨,福建司案呈,戶科抄出福建巡撫李殿圖台灣府屬嘉慶七年分額征人丁饷稅、官莊供粟、糯米等項耗羨,督經接征各官已未完分數銀兩,造具考成職名清冊,呈送察核具題前來。
除前署福建布政使事按察使喬人傑已經病故,前任台灣府知府吳逢聖例止罰俸已經休緻,并歲外通完之署淡水同知吉壽例無議叙,均毋庸議外,應将接征未完二分以上之署鳳山縣事試用知縣陳起鲲照例降職二級,戴罪征收;未完三分以上之署彰化縣事試用知縣曹世駿照例降職三級,戴罪征收;未完不及一分之前任福建巡撫汪志伊照例停其升轉,罰俸三個月,戴罪督催;未完一分以上之福建巡撫李殿圖照例罰俸一年,戴罪督催。
查汪志伊已授江蘇巡撫,應改為于現任内罰俸一年完結。
陳起鲲已補嘉義縣知縣,曹世駿系署事試用之員,均未聲明卸事,其應照例議結之處,俟複參到日再議。
至未完十分之前任台灣縣知縣周作洵,未據聲明卸事日期,吏部礙難遽議,應令該撫聲覆到日,吏部再行核議等因。
咨院行司。
奉此,除原奉部咨摘叙外,該布政使司布政使景安查得:福建省台灣府屬嘉慶七年分人丁、饷稅、錢糧等項耗羨,經督接征未完各官職名,業經造冊彙詳具題,奉準部覆,分别議處,行司遵照在案。
茲查原報巡撫、布政使暨台灣府各督催督征未完二分六厘六毫耗羨銀八百二十六兩二錢三分四厘内,催據台灣縣續報征完銀二百一十二兩九錢九分四厘,鳳山縣續報征完銀二百八十六兩四錢四分二厘,彰化縣續報征完銀三百二十六兩七錢九分八厘,共銀八百二十六兩二錢三分四厘,經業彙入嘉慶八年分台耗奏銷冊内,分晰附報查核。
除已經議結罰俸各員均毋庸具題開複外,所有嘉慶七年分台灣府屬耗羨奏銷案内原報接征未完二分以上奉部議以照例降職二級戴罪征收俟複參到日再議之署鳳山縣事試用知縣陳起鲲、未完三分以上議以照例降職三級戴罪征收俟複參到日再議之署彰化縣事試用知縣曹世駿、督征未完一分以上議以照例罰俸一年戴罪督催之福建巡撫李殿圖各職名,相應詳請具題開複。
再查台灣縣知縣周作洵續于嘉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降調卸事,其原報未完七年分耗羨業經全完,應請毋庸議處。
至各員應完降罰俸銀應俟分别催解彙報咨銷,合并聲明等情到臣。
據此,該臣查得:台灣府屬嘉慶七年分人丁、饷稅、錢糧等項耗羨,經督接征未完各官職名,經臣彙冊具題,準到部覆,分别議處行司遵照在案。
茲據福建布政使司布政使景安呈詳:查原報巡撫、布政使暨台灣府各督催督征未宗二分六厘六毫耗羨銀八百二十六兩二錢三分零内,催據台灣縣續報征完銀二百一十二兩九錢九分零,鳳山縣續報征完銀二百八十六兩四錢四分零,彰化縣續報征完銀三百二十六兩七錢九分零,共銀八百二十六兩二錢三分零,業經彙入嘉慶八年分台耗奏銷冊内分晰附報查核。
除已經議結罰俸各員均毋庸具題開複外,所有嘉慶七年分台灣府屬耗羨奏銷案内原報接征未完二分以上奉部議以照例降職二級戴罪征收俟複參到日再議之署鳳山縣事試用知縣陳起鲲、未完三分以上議以照例降職三級戴罪征收俟複參到日再議之署彰化縣事試用知縣曹世駿、督征未完一分以上議以照例罰俸一年戴罪督征之福建巡撫李殿圖各職名,相應詳請具題開複。
并聲明台灣縣知縣周作洵續于嘉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降調卸事,其原報未完七年分耗羨業經全完,應請毋庸議處。
至各員應完降罰俸銀應俟分别催解彙報咨銷等情前來。
臣覆查無異。
除冊送部外,相應具題,伏祈皇上睿鑒,敕部核覆施行。
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嘉慶十年九月初三日,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臣李殿圖。
旨;該部查議具奏。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二本一六三~一六四頁。
一○八、戶部「為内閣抄出漢字上谕一道」移會 戶部為移會事:軍需局案呈,内閣抄出漢字上谕一道,相應恭錄移會稽察房可也。
須至移會者。
右移會稽察房。
嘉慶十一年二月日。
嘉慶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奉上谕:據德楞泰奏請将戶部王事慶徕、候補知府鄒翰二員帶赴台灣,随營辦事等語,慶徕、鄒翰俱着準其帶往。
鄒翰現系候補知府,到福建後遇有知府員缺,着加恩即行奏補。
該部知道。
欽此。
于三月十八日抄出到部,行文訖。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九一頁。
一○九、福建巡撫溫承惠題本 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臣溫承惠謹題為報明病故事:據福建布政使司布政使景敏呈詳:準台灣道清華移:據台灣府知府高叔祥家丁童富禀稱:竊家主高叔祥于本年四月十三日抵任,适值逆匪滋事之後,辦理搜捕事宜并防堵海口、審辦各路匪犯,冒署積勞,頓患時邪病症,醫藥罔效,于七月二十七日在任病故,合将台灣府印信一顆呈繳轉報等由到道。
随即親往看視,當将台灣府印信暫行封貯,一面劄饬台灣縣知縣薛志亮查封倉庫、銀榖看守外,合就移報等由到司。
準此,該布政使景敏查看:台灣府知府高叔祥,年五十三歲,河南鄧州人,由進士選授福建海澄縣知縣,因經征錢糧未完部議革職,續經全完開複,留閩補用,題補武平縣知縣,調補诏安縣;因拿獲鄰省戕官盜犯,奉旨以知州用,奏升廈防同知;嘉慶九年十一月送部引見,奉旨着交軍機處記名,欽此;十年九月十九日,奉旨補授建甯府知府;十一年二月奏調今職,四月十三日到任。
茲準台灣道移報,于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在任病故等由前來。
除饬取地方官印結另文詳咨外,合就詳請察核具題。
至所遺台灣府知府員缺,系海外要缺,例應請旨簡放,合并聲明等情到臣。
據此,該臣看得:台灣府知府高叔祥,因患時邪病症,醫藥罔效,于嘉慶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在任病故。
據布政使景敏查明病故日期,詳請具題,聲明所遺台灣府知府員缺系海外要缺,例應請旨簡放等情前來。
臣覆查無異,除饬取地方官印結另文咨部外,臣謹具題,伏祈皇上睿鑒,敕部查照施行。
為此具本謹具題聞。
嘉慶十一年九月初三日,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下缺) 旨:福建台灣府知府員缺着楊廷理補授,已有旨了,該部知道。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九二頁。
一一○、吏部「為内閣抄出閩浙總督阿林保等奏」移會 吏部為移會事:文選司案呈,内閣抄出前事等因一折,相應抄單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粘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嘉慶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主政熊。
嘉慶十一年九月二十□日,内閣抄出閩浙總督臣阿林保、福建巡撫臣溫承惠跪奏為要缺知府出缺、遵例請旨簡放事:竊臣等接據台灣道清華詳:據台灣府知府高叔祥家人呈稱:伊主于本年四月十三日到任,值逆匪滋事之後,辦理搜捕事宜并防堵海口及審辦各路匪犯,冒暑積勞,七月十□□頓患時邪病症,醫治無效,即于二十七日身故等語。
現經禀□将軍賽沖阿,饬委台灣同知錢澍就近暫行接署,合并呈報□情前來。
查台灣府知府員缺緊要,例應請旨簡放,相應奏懇聖恩,迅賜簡員補授,以重海疆。
臣等謹恭折具奏,伏乞皇上睿鑒。
謹奏。
嘉慶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奉旨:知道了,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九二頁。
一一一、福建巡撫溫承惠題本 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臣溫承惠謹題為報明病故事:據福建布政使司布政使景敏呈祥:嘉慶十一年九月十七日,據台灣府知府高叔祥詳:據新莊縣丞程文炘禀稱:竊署淡水同知事澎湖通判茅琳,因防堵盜船、查拿逸匪并撫恤難民各事宜,自本年五月初間駐劄新莊,向有心氣疼痛病症,偶發即止,茲因積勞,于七月十二日舊病複發沉重,親往看視,即令親屬延醫調治無效,于七月十三日身故。
除将淡水同知印信封固、倉庫、監獄小心看守外,理合禀報等由到府,轉報到司。
據此,該布政使景敏查得:署淡水同知事澎湖通判茅琳系順天大興縣人,由監生充四庫館謄錄,議叙州同,簽掣安徽,乾隆五十二年借補泾縣縣丞,五十四年本缺改駐查村泾太繁缺,咨準調補,五十六年丁憂回籍,六十年服阕揀發福建,嘉慶二年借補順昌縣仁壽縣丞,六年俸滿,保題升補台灣府澎湖通判,嘉慶十年正月初十日到任,委署今職。
茲據台灣府詳報:茅琳于嘉慶十一年七月十三日病故前來。
除饬取地方官印結另詳彙咨外,合就詳請,伏候察核具題。
至所遺台灣府澎湖通判,系在外揀調之缺,容俟遴員另詳請調,合并聲明等情到臣。
據此,該臣看得:署淡水同知事澎湖通判茅琳,因心氣疼痛,舊病複發,醫治無效,于嘉慶十一年七月十三日病故。
據布政使景敏查明病故日期,詳請具題,并聲明所遺台灣府澎湖通判系在外揀調之缺,容俟遴員另行請調等情前來。
臣覆查無異,除饬取地方官印結另文咨部外,臣謹具題,伏祈皇上睿鑒,敕部查照施行。
為此具本謹具題聞。
嘉慶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巡撫福建等處(下缺) 旨:吏部知道。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九三頁。
一一二、福建巡撫張師誠題本 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臣張師誠謹題為奏銷等事:據福建布政使司布政使景敏呈詳:嘉慶十年七月三十日,奉準戶部咨,福建司案呈,戶科抄出福建巡撫李殿圖題閩省台灣府屬嘉慶八年額征人丁饷稅銀粟、當稅、官莊等項支存數目,并經征已未完各員及造報遲延職名一案,應将官莊項下未完之署嘉義縣事彰化縣南投縣丞翟灏、嘉義縣知縣陳起鲲均照例降俸二級,戴罪督催。
查翟灏系署事官,已經丁憂,于未經限滿之先卸事,應照離任官例,于補官日罰俸一年等因,嘉慶十年閏六月初四日題,本月初六日奉旨:依議,欽此;相應移咨福建巡撫查照可也等因。
又為題明事:嘉慶十二年正月二十九日奉準吏部咨,考功司案呈,吏科抄出本部彙題前事等因,嘉慶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題,本月二十六日奉旨:依議,欽此;相應抄單知照可也。
計連單一紙,内開一件為查參事:準戶部咨稱:福建巡撫溫承惠以嘉義縣未完嘉慶八年分額征官莊銀兩一案,應将二參承追不力之嘉義縣知縣陳起鲲照例罰俸一年,仍令督催等因,咨院行司。
奉此,該布政使景敏查得台灣府屬嘉慶八年分經接征已未完官莊銀兩,業于奏銷并初次限滿各案内,依限彙冊開報,先後奉準部覆,分别議處行知在案。
茲查嘉義縣奏銷原報未完官莊銀七千九百五十七兩八錢九分九厘,先據該縣冊報續完銀七千五百四十九兩九錢六分六厘,已于嘉慶十二年應給台饷銀内照數劃扣司庫,彙入嘉慶十一年查造十年以節年公費前冊内造報。
尚未完銀四百七兩九錢三分三厘,現據該縣冊報續完縣庫,又于嘉慶十三年應給台饷銀内照數劃扣司庫,彙入嘉慶十二年查造十一年以前節年公費彙奏冊内造報。
除前署嘉義縣翟灏,已奉部議結罰俸,毋庸呈請開複外,所有嘉慶八年分台灣府屬奏銷案内原報官莊銀兩未完、奉部議以降俸二級戴罪督催、及二參案内奉部議以罰俸一年、仍令督催之嘉義縣知縣陳起鲲職名,相應詳請具題開複。
至各員應完降罰俸銀,應俟分别催解,另行彙入按季咨銷冊内造報,合并聲明等情到臣。
據此,該臣查得台灣府屬嘉慶八年分經接征已未完官莊銀兩,業于奏銷并初次限滿各案内依限彙冊開報,先後準到部覆,分别議處,轉行在案。
茲據布政使景敏詳稱:查嘉義縣奏銷原報未完官莊銀七千九百五十七兩八錢九分九厘,先據該縣冊報續完銀七千五百四十九兩九錢六分六厘,已于嘉慶十二年應給台饷銀内照數劃扣司庫,彙入嘉慶十一年查造十年以前節年公費冊内造報。
尚未完銀四百七兩九錢三分三厘,現據該縣冊報續完縣庫,又于嘉慶十三年應給台饷銀内照數劃扣司庫,彙入嘉慶十二年查造十一年以前節年公費彙奏冊内造報。
除前署嘉義縣翟灏已奉部議結罰俸,毋庸呈請開複外,所有嘉慶八年分台灣府屬奏銷案内原報官莊銀兩未完、奉部議以降俸二級戴罪督催、及二參案内奉部議以罰俸一年、仍令督催之嘉義縣知縣陳起鲲職名,相應詳請具題開複。
并聲明各員應完降罰俸銀,應俟分别催解,另行彙入按季咨銷冊内造報等情前來。
臣複核無異,除冊送部外,相應具題,伏祈皇上睿鑒,敕部核覆施行。
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嘉慶十四年二月初二日,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臣張師誠。
旨:該部查議具奏。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十本九○三~九○四頁。
一一三、福建巡撫張師誠題本 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臣張師誠謹題為報明病故事:據福建布政使司布政使景敏呈詳:據台灣府知府徐汝瀾禀稱:台防同知錢■〈雨上澍下〉因患風濕,轉成虛損,醫藥罔效,于嘉慶十四年三月初二日痰湧身故等情,當即禀道委員收取印信,并饬取地方官印結另文詳咨外,合就通禀等由到司。
據此,該布政使景敏查得:台灣府台防同知錢■〈雨上澍下〉系浙江仁和縣人,由進士乾隆五十六年挑選兵馬司正指揮,俸滿簽升廣西桂林府同知,乾隆六十年二月到任,嘉慶三年四月丁艱回籍,服滿,六年赴部候補,十月挑選福建台灣府台防同知,奉旨補授今職,于嘉慶七年六月三日到任。
嘉慶十一年三月十七日欽奉上谕:同知錢■〈雨上澍下〉前經打仗受傷,茲于克複那皮賊巢後添募義民屯番,并能撫馭生番,不緻從賊,而能為我用,轉戰有功,實為出力。
錢■〈雨上澍下〉着加恩賞給道銜、賞戴花翎,仍即以知府補用。
欽此。
欽遵在案。
今據台灣府知府徐汝瀾禀報:該同知錢■〈雨上澍下〉于嘉慶十四年三月初二日在任病故前來,除饬取地方官印結并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