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案彙錄乙集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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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料己編第九本八四○頁。
八四、吏部「為議覆調任閩浙總督福等奏」移會 吏部為移會事:本部咨前事一案,相應抄單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連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五十四年四月日,主事施。
議覆調任閩浙總督福等奏稱:台灣縣知縣員缺,查有同安縣知縣仇賦蘋,才具幹練,有守有為,以之調補,實有裨益等因前來。
應如該督等所請,同安縣知縣仇賦蘋,準其調補台灣縣知縣。
該員系現任調補知縣,銜缺相當,毋庸送部引見等因。
乾隆五十四年四月初十日奉旨:仇賦蘋依議調補,餘依議,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四○頁。
八五、吏部「為議覆閩浙總督覺羅伍等奏」移會 吏部為移會事:本部移會前事一案,相應抄單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連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五十四年閏五月日。
議覆閩浙總督覺羅伍等奏稱:嘉義縣知縣員缺,查有建陽縣知縣單去非,年力富強,才情幹練,以之調補嘉義縣知縣,實堪勝任等語,應如該督等所請,建陽縣知縣單去非,準其調補嘉義縣知縣等因。
乾隆五十四年閏五月十七日奉旨:單去非依議調補,餘依議,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四一頁。
八六、吏部「為議覆閩浙總督覺羅伍等奏」移會 吏部為移會事:本部咨奏前事一案,相應抄單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連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五十四年閏五月日。
議覆閩浙總督覺羅伍等奏:台灣府鹿仔港理番同知員缺,查現署理番同知黃嘉訓,精明幹練,辦事勇往,并能熟悉海外情形,番民畏服,實屬人地相宜等語。
查黃嘉訓由嘉義縣降調知縣,因逆匪滋事,随同督率弁兵,收複笨港,實屬勤幹能事,經欽差将軍福奏準賞給同知職銜,事竣送部引見。
該員現在尚未赴部引見,奉旨錄用,并非現任人員,與升署之例不符,應将該督等所請升署理番同知之處,毋庸議等因。
乾隆五十四年閏五月二十日奉旨:黃嘉訓着照該督等所請行,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四一頁。
八七、吏部「為内閣抄出閩浙總督覺羅伍等奏」移會 吏部為知照事:考功司案呈,内閣抄出閩浙總督伍等奏前事一折,除另行查辦外,相應知照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連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五十五年六月日。
乾隆五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内閣抄出閩浙總督伍等奏;查辦理台灣軍需,酌分台灣、内地兩局報銷,先後饬委知府、丞倅、佐雜、并降革離任效力各員同章铨計共十六員,協同核算,次第造冊。
今雖全數完竣,但尚有部查各案,俱應随時登答。
章铨在局總辦日久,一切款項最為熟谙,合無仰懇天恩,準其留閩,以知府補用。
其餘一十五員,亦俱奮勉出力,查該員等降革之案,均屬因公,可否捐複原官,留閩效力之處,理合附片具奏。
乾隆五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奉上谕:據伍拉納等奏,閩省軍需報銷,雖已全數完竣,但有部查各案,俱應随時辦理。
章铨在局日久,□□為熟谙,請将該員留閩,以知府補用。
再前次派委協同□□□算各員内,有■〈氵丙〉州場大使童楫、福州府經曆席槐、候補布政使經曆鄒贻詩、福安縣巡檢茅呈璧,均能實心任事。
又革職同知田尹衡、降革通判安靜、降調知縣曹建中、革職知縣路钊、巡檢楊如玉,至留局辦事,亦俱奮勉出力,請将童楫等四員交部議叙,安靜等四員捐複原官,留閩效力。
其無力捐複之田尹衡,給予原銜,饬令回籍等語。
着照所請:章铨準其留閩以知府補用;童楫、席槐、鄒贻詩、茅呈璧俱着交部分别議叙;安靜、曹建中、路钊、楊如玉俱準其捐複原官,仍留閩省效用;已革同知田尹衡,亦着給予原銜,即令回籍。
該部知道。
折并發。
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四五頁。
八八、戶部「為内閣抄出直隸總督梁肯堂奏」移會 戶部為移會事:福建司案呈,内閣抄出直隸總督梁奏前事一折,相應抄錄原奏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五十五年六月初十日。
直隸總督臣梁肯堂跪奏為查追得受台灣陋規各員、恭折奏明聖鑒事:案查乾隆五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準福建督撫臣咨追台灣海口得受陋規文武各員名下、應追贓銀及回籍之員所得遣罪、應由直省發配一案,并抄冊内開:韓琮,直隸通州人,于鹿耳門同知、淡水同知等任内,共得銀三萬七千五百八十四圓;焦長發,直隸曲陽縣人,于署淡水同知及鹿仔港理番同知等任内,共得銀一萬七千三百三十四圖;章紳,天津縣人,于台灣鎮總兵任内,得受鹿耳門海口陋規銀二萬一千三百八圓;董梁,豐潤縣人,于台灣總兵任内,得受鹿耳門海口陋規銀二萬一千八百一十六圓;胡國貴,天津縣人,于千總任内,得受鹿耳門海口陋規銀三千二百七十八圓;邬淮(按「六七」作維)肅,順天大興縣人,于鹿耳門同知任内,得銀八萬圓等因,經前督臣劉峨轉饬查追。
臣于抵任後,又催據潘臬兩司詳稱:原任淡水同知韓琮、原任台灣總兵董梁俱已病故,現在查拿家屬監追;原署淡水同知焦長發,已在閩省正法,其名下應追贓銀,據伊子焦百壽呈出家産房地,約估銀八百餘兩;原任千總胡國貴,據該縣查明并無其人,并取具營汛鄰封印甘各結,申送請咨閩省查辦;原任鹿耳門同知邬淮肅,原籍大興縣,奇籍貴州清鎮縣,已在閩省報到起解,從前該員攜帶家屬赴閩之後,并未回京,雖于四十三年該員曾遣家人呈請改歸原籍,而大興縣地方并無家屬、房産、地土,亦應分别咨查。
其原任台灣總兵章紳,寄居通州,該司等提解來省,嚴行訊追。
據章紳供稱:在廣東提督任内,因番禺縣盜案發往烏噜木齊效力贖罪。
我兒子章俦在部呈請捐贖,已将田房産業盡行變價湊繳,無處栖身,就在通州賃房寄住,委系赤貧,并無隐寄等語,并另文請咨發遣等情。
除已繕給咨牌起解外,臣查章紳曆任提鎮,俸薪優厚,且于台灣得受陋規番銀至二萬一千餘圓之多,何至貧窮如洗,難保無隐匿寄頓情事。
胡國貴究系何處人民,是否由營伍出身得缺;邬淮肅家屬究系在閩、在黔,任所有無資财,業已分别咨明,嚴加查究。
一面饬令将焦百壽呈出家産,先行确估變解司庫,并同章紳之子章俦及韓琮、董梁各家屬一并監追嚴比,刻速完報,毋任飾詞推托,緻滋宕延。
理合将各員應追贓款,現在嚴切查追緣由,恭折奏聞,伏祈皇上睿鑒。
謹奏。
乾隆五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奉朱批:該部知道,欽此。
于六月初三日抄出到部。
--錄明自清史料戊編第二本一四二~一四三頁。
八九、吏部「為議覆閩浙總督覺羅伍奏」移會 吏部為移會事:文選司案呈本部咨前事一案,相應抄單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連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五十五年九月初五日。
議覆閩浙總督覺羅伍奏稱:鳳山縣知縣張升吉革職員缺,查有甯德縣知縣史必大老成明練,任事實心,以之調補鳳山縣知縣,實屬人地相宜等因前來。
應如該督所請,甯德縣知縣史必大,準其調補鳳山縣知縣等因。
乾隆五十五年九月初一日奉旨:史必大依議調補,餘依議。
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四七頁。
九○、吏部題本 經筵講官太子太保議政大臣文華殿大學士管理吏部戶部藩院事務領侍衛内大臣正白旗滿洲都統步軍統領三等忠襄伯臣和珅等謹題為遵旨議處事:該臣等議得:内閣抄出乾隆五十五年十月二十一日奉上谕:伍拉納奏到籌議台灣新設屯所分撥埔地事宜,又台灣戍兵增饷、遊民挑募入伍、挂驗船隻番錢歸官經理及船廠采辦木植、台灣增銷鹽斤各事宜二折,台灣地方于五十三年春間平定逆匪後,經福康安等将該處設立屯弁、清查埔地及戍兵加饷挑募各事宜,分晰具奏。
旋經軍機大臣行令該督等查明定議。
即應督饬所屬,将各條悉心查核,酌議奏聞,以期永定章程,利興弊絕。
乃迄今已二載有餘,始行議奏,殊屬遲延。
即雲地隔重洋,往返籌酌,有需時日,亦不應遲緩若此。
所有伍拉納奏到二折,除令軍機大臣會同該部議奏外,伍拉納着拉交部議處。
欽此。
欽遵于十月二十二日抄出到部。
查此案籌議台灣設立屯弁、清查埔地及戍兵加饷、挑募等款,該督伍拉納并不實時督饬所屬,悉心酌議具奏,遲至二載有餘始行奏到,應行議處。
應将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照不據實查辦降二級調用例降二級調用;有加一級、紀錄六次,應銷去加一級、紀錄四次,抵降二級,免其降調。
恭候命下,臣部遵奉施行。
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旨。
乾隆五十五年十一月十二日,經筵講官太子太保議政大臣文華殿大學士管理吏部戶部理藩院戶部三庫事務總管内務府大臣管理上驷院武備院事務禦前大臣領侍衛内大臣教習庶吉士正白旗滿洲都統總理圓明園八旗内府三旗官兵大臣步軍統領三等忠襄伯臣和珅、經筵講官吏部尚書教習庶吉士管理國子監事務臣彭元瑞、左侍郎正黃旗滿洲副都統世襲騎都尉兼族襲佐領臣瑪興阿、經筵講官左侍郎臣金士松、右侍郎鑲白旗蒙古副都統臣保成、經筵講官右侍郎臣沈初、考功清吏司掌印郎中臣特升額、詹事府少詹事兼考功司事臣恭泰、郎中臣覺羅百善、郎中臣舒端、郎中臣江浚源、郎中臣宋澍、員外郎臣覺羅七十八、員外郎臣阿敏、員外郎臣關遐年、主事臣阿勒景阿、主事臣三官保、主事臣克蒙額、主事臣史國華、主事臣吳蔭暄、主事臣周維祺、候補主事臣黃教增、學習行走七品小京官臣沈長慶。
旨:伍拉納着銷去加一級紀錄四次,免其降調。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七本六八六~六八七頁。
九一、吏部「為内閣抄出閩浙總督覺羅伍等奏」移會 吏部為移會事:内閣抄出閩浙總督覺羅伍等奏前事一折,相應抄單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連計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五十六年十月日。
竊照台灣府澎湖通判王慶奎革職員缺,查有福鼎縣知縣費秉禮才識明敏,辦事勤能,準以費秉禮升署台灣府澎湖通判,于海外重地洵有裨益等因。
乾隆五十六年十月初十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于本月十二日抄出到部。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五二頁。
九二、吏部「為議覆閩浙總督覺羅伍等奏」移會 吏部為移會事:議覆閩浙總督覺羅伍等奏延平府通判蔣曾年調台灣府澎湖通判一折,于本月十六日送閣,相應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五十七年二月日。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五四頁。
九三、福建巡撫浦霖題本 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兼理糧饷革職留任臣浦霖謹題為試署期滿、遵例題請實授事:據福建布政使司布政使伊轍布會同按察使司按察使錢受椿呈詳:乾隆五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奉準吏部咨,文選司案呈,内閣抄出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等奏前事等因。
乾隆五十五年二月二十九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議得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等奏稱:台灣府鹿仔港理番同知黃嘉訓丁憂,所遺員缺,例應在外揀選調補。
臣等與藩、臬兩司在于内地同知内詳加揀選,非本任要缺,即人地未宜,實無堪以調補之員。
惟查有漳州府石碼通判朱慧昌,人明白,辦事強幹,以之升署台灣府理番同知,實于海疆要地有裨。
仍俟試署期滿,另請實授。
如蒙俞允,給咨送部引見。
其所遺漳州府石碼通判,亦系調缺,俟部覆到日,另行揀員請調等因前來。
查台灣府鹿仔港理番同知系要缺,例應在外揀選調補。
朱慧昌,浙江貢生,現任漳州府石碼通判。
先據該督等奏請升署台灣府鹿仔港理番同知,臣部查該員署汀州府任内有乾隆五十三年分地丁并耗羨銀兩督征均未完不及一分等案,據該撫揭報到部,未據戶部會議,應俟會議到日,再行辦理等因,展限在案。
今此案已據戶部會議,臣部議以罰俸,此外并無降級、降職、革職留任等案,罰俸亦在十案以内,與升署之例相符。
該督等既稱台灣府鹿仔港理番同知員缺,于内地同知内詳加揀選,非本任要缺,即人地未宜,實無堪以調補之員,惟查有漳州府石碼通判朱慧昌,人明白,辦事強幹,以之升署台灣府鹿仔港理番同知,實于海疆要地有裨等語,應令該督等給咨漳州府石碼通判朱慧昌赴部,臣部帶領引見,可否準其升署台灣府鹿仔港理番同知之處,恭候欽定。
如蒙俞允,照例扣滿年限,另請實授。
所遺漳州府石碼通判員缺仍令該督等另行遴員請調。
乾隆五十五年六月初二日奉旨依議,欽此等因,咨院行司遵照在案。
今準台灣道移:台灣府申準鹿仔港理番同知朱慧昌移稱:年三十八歲,浙江紹興府山陰縣人,由貢生捐通判,選興化府通判,四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到任,曆署仙遊、上杭等縣、福州府海防同知、汀州府知府各印務,調補漳州府石碼通判,五十三年十月初三日到任,委署福州府海防同知,五十四年補行大計,薦舉卓異,奏升今職,委署福甯府知府印務,并案給咨赴部引見。
奉旨:朱慧昌準其于通判任内卓異加一級,升署台灣府理番同知,欽此。
五十七年七月初八日到理番同知任。
查例載:升署人員,仍照久任之例接算前後俸次,扣足五年之限,請題實授等語。
今卑職于四十九年六月二十五到興化府通判任,五十三年調補漳州府石碼通判,計至五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曆俸已滿五年,系在升署同知未經引見之先,應照前任曆俸已滿俟到新任後扣足一年補行報滿之例辦理。
今自到任之日起,扣至五十八年七月初八日,試署一年期滿,例應詳請實授,備具親供履曆事實移送到府。
該府查該同知年壯才敏,辦事勤幹,加結轉送到道。
該道查朱慧昌才識明敏,辦事幹練,轉移到司。
據此,該布政使伊轍布會同按察使錢受椿查得:台灣府鹿仔港理番同知朱慧昌,由漳州府石碼通判大計卓異奏升今職,準到部覆,行令給咨赴部引見。
如蒙俞允,照例扣滿年限,另請實授等因。
随經并案給咨赴部引見。
奉旨:朱慧昌準其于通判任内卓異加一級升署台灣府理番同知,欽此,遵奉在案。
今準台灣道楊廷理移:據台灣府知府楊紹裘申:準鹿仔港理番同知朱慧昌移稱:查例載升署人員仍照久任之例接算前後俸次,扣足五年之限,題請實授等語。
今自乾隆四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到興化府通判任,五十三年調漳州府石碼通判,計至五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曆俸已滿五年,系在升署同知未經引見之先應照前任曆俸已滿俟到新任後扣足一年補行報滿之例辦理,應以五十七年七月初八日到理番同知任起,扣至五十八年七月初八日,試署一年期滿,例應詳請實授,備具親供履曆事實,由府加結出考送道,加考轉移前來。
本司等查得台灣府鹿仔港理番同知朱慧昌,年壯才明,辦事強幹,每逢朔望宣講聖谕廣訓,士民鹹知禮教,往來船隻照例挂驗出口,内地兵眷米榖按船配運并無遲滞,諸凡政務,實心經理。
今試署一年已滿,應請照例準予實授。
合就會詳,伏候具題。
再朱慧昌前任興化通判任内,莆田縣商船戶呂萬祥船隻在洋被盜行劫番銀衣被等物一案疏防兼轄官罰俸一年,又署仙遊縣任内失察逃徒馬榮私回原籍一案罰俸一年,又署汀州府任内上杭縣徒犯蔡貌脫逃一案疏脫兼轄官罰俸一年,又乾隆五十三年分額征地丁耗羨銀兩一案督催未完不及一分罰俸一年,又署福甯府任内福鼎縣費秉禮到任交代一案督催不力罰俸六個月,又署閩縣任内五十五年接遞本章遲延二次每次罰俸三個月,合并聲明等情到臣。
據此,該臣看得:台灣府鹿仔港理番同知朱慧昌,由漳州府石碼通判大計卓異奏升今職,準到部覆,行令給咨赴部引見。
如蒙俞允,照例扣滿年限,另請實授等因。
随經并案給咨赴部引見,奉旨朱慧昌準其于通判任内卓異加一級升署台灣府理番同知,欽此,遵照在案。
茲據布政使伊轍布會同按察使錢受椿呈詳:準台灣道楊廷理移:據台灣府知府楊紹裘申:準鹿仔港理番同知朱慧昌移稱:查例載升署人員仍照久任之例接前後俸次,扣足五年之限,題請實授等語。
今自乾隆四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到興化府通判任,五十三年調漳州府石碼通判,計至五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曆俸已滿五年,系在升署同知未經引見之先應照前任曆俸已滿俟到新任後扣足一年補行報滿之例辦理,應以五十七年七月初八日到理番同知任起,扣至五十八年七月初八日試署一年期滿,例應詳請實授,取具供冊出考詳請具題實授前來。
臣查朱慧昌才具開展,辦事幹練,每逢朔望宣講聖谕廣訓,士民鹹知禮教,往來船隻照例挂驗出口,内地兵眷米榖按船配運并無遲滞,諸凡政務,實心經理。
今試署一年已滿,應請照例準予實授。
除冊結送部外,臣謹會同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合詞具題,伏祈皇上睿鑒,敕部議覆施行。
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乾隆五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兼理糧饷革職留任臣浦霖。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五七~八五八頁。
九四、吏部題本 經筵講官太子太保文華殿大學士管理吏部戶部理藩院事務領侍衛内大臣正白旗滿洲都統步軍統領三等忠襄伯臣和珅等謹題為海外知縣要缺需員、恭懇聖恩調補、以裨地方事:内閣抄出閩浙總督覺伍羅拉納等奏前事内開:竊照台灣府彰化縣知縣宋學灏因四參限滿,準到部咨,照例降一級調用,奉旨依議,欽此;所遺員缺,例應在外揀選調補。
查該縣為台北扼要之區,民番雜處,政務殷緊,必得精明強幹之員,方克勝任。
臣等與藩、臬兩司于内地知縣内詳加遴選,非現居繁缺,即人地未宜。
惟查有武平縣知縣周永保,年五十五歲,江蘇金匮縣人,由舉人挑選二等選授安徽霍山縣教谕,奉文截取,五十七年簽掣貴州龍裡縣知縣,引見調補今職,乾隆五十八年二月到任。
該員才具明練,辦事安詳,以之調補彰化縣知縣,實屬人地相宜。
雖曆任未滿三年,但台灣知縣員缺無論年限,例準調補。
相應仰懇天恩,準以周永保調補彰化縣知縣,于海外要缺洵有裨益。
如蒙俞允,該員系現任知縣請調知縣,銜缺相當,毋庸送部引見。
其所遺武平縣知縣員缺,閩省現有候補人員,另容請補。
再周永保任内,止有承緝逃徒李亭、林合等二參限滿無獲并開報遲延一案,又承緝逃徒陳奕雄、方治、林扶光等二參限滿無獲并開報遲延一案,均未準到部覆,此外并無降革、留任、展參案件,合并陳明。
臣等謹合詞恭折具奏,伏祈皇上睿鑒,敕部議覆。
謹奏。
乾隆五十九年正月十四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欽遵于本年十七日抄出到部。
該臣議得: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等奏稱:彰化縣知縣宋學灏降調,所遺員缺,例應在外揀選調補。
查該縣為台北扼要之區,民番雜處,政務殷繁,必得精明強幹之員,方克勝任。
臣等與藩、臬兩司于内地知縣内詳加遴選,非現居繁缺,即人地未宜。
惟查有武平縣知縣周永保,才具明練,辦事安詳,以之調補彰化縣知縣,實屬人地相宜。
該員系現任知縣請調知縣,銜缺相當,毋庸送部引見。
其所遺武平縣知縣員缺,閩省現有候補人員,另容請補等因前來。
查定例:台灣各缺俱令該督、撫揀選調補、升補,毋論曆俸年限,是否久任繁簡,悉準升調;又調補官員,除降革、留任例有展參及督催分數錢糧、承追虧空贓罰不準調補外,其承追督催不作分數之雜項錢糧及降俸、住俸緝拿并罰俸在十案以内者,仍準調補等語。
今彰化縣知縣系繁難中缺,例應在外揀選調補。
武平縣知縣系簡缺應歸月選。
周永保,江蘇舉人,現任武平縣知縣,任内并無降革、留任、展參等案,罰俸亦在十案以内,與調補之例相符。
該督等既稱該員才具明練,辦事安詳,以之調補彰化縣知縣,實屬人地相宜等語,應如該督等所請,武平縣知縣周永保準其調補彰化縣知縣。
該員系現任知縣調補知縣,銜缺相當,毋庸送部引見。
所遺武平縣知縣員缺,準其留于該省另行遴員調補,恭候命下,臣部遵奉施行。
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旨。
乾隆五十九年正月二十三日,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保文華殿大學士管理吏部戶部藩院戶部三庫事務總管内務府大臣管理上驷院武備院事務禦前大臣領侍衛内大臣掌翰林院事務習庶吉士正白旗滿洲都統總理圓明園八旗内府三旗官兵大臣步軍統領三等忠襄伯臣和珅、吏部尚書兼署工部尚書事務總管内務府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大臣管理禦茶膳房奉宸苑事務鑲黃旗漢軍都統臣金簡、吏部尚書管理國子監事務臣劉墉、左侍郎鑲藍旗滿洲副都統臣額勒春、經筵講官左侍郎臣金士松、右侍郎正紅旗滿洲副都統臣諾穆親、文選清吏司掌印郎中臣和精額、郎中臣福柱、郎中臣福興、郎中臣索明阿、掌印郎中臣蔣予蒲、郎中臣張端城、員外郎臣寶淑、員外郎臣繼善、員外郎臣福綸岱、員外郎臣朱隆阿、員外郎臣成熙、員外郎臣顧宗泰、員外郎臣任澍南、主事臣巴星阿、主事臣陳霞蔚、主事臣施履亨、主事臣史國華、額外主事臣紀蘭、額外主事臣盧元偉、學習行走七品小京官臣吳若曾。
旨:周永保依議調補,餘依議。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五九-八六○頁。
九五、福建巡撫浦霖題本 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兼理糧饷革職留任臣浦霖謹題為詳請開複事:據福建按察使司按察使錢受椿呈詳:竊照本司于乾隆五十年十月二十五日,在湖北黃州府任内因接收交代出結遲延,部議革職,奉旨着該督、撫出具考語,送部引見,再降谕旨,欽此,領咨赴部,于十二月二十三日引見,奉旨仍以知府用,四年無過,方準開複,欽此。
五十一年七月選授陝西延安府知府。
複因黃州府任内黃安縣陳玉浮開戶口據冊核轉,部議照失察例革職。
五十二年七月内,值陝甘爵閣督部堂福康安奉旨前赴台灣剿捕逆匪,呈準赴效用。
蒙将軍公福康安谕令随同辦事,查察戶口,安輯村莊,并清查叛産,辦理城工,當蒙奏留在台,入軍需局辦理善後一切事宜,并請捐複原官,留于福建遇有相當之缺另行補用,奉部議請,奉旨:錢受椿準其捐複知府,留于福建差遣委用,欽此。
随經遵照定例,備銀五千六百七十兩繳貯藩庫,聽候解部。
旋蒙總督部堂覺羅伍拉納會奏,補授福甯府知府。
奉準部覆,以前任内有革職帶于新任一案,應照例帶于新任,扣滿年限,另請開複等因。
奉旨:依議,欽此。
欽遵咨行知照在案。
茲本司自乾隆五十五二月十五日奉旨依議補授福甯府之日起,計至五十九年二月十五日止,四年期滿,曆任福甯府督糧道及現任按察使各任内均無降革案件,罰俸之案亦已全數扣繳通完,相應詳請會核題請開複等情到臣。
據此,該臣看得:現任按察使錢受椿,前在湖北黃州府任内因接收交代出結遲延,部議革職,奉旨出具考語送部引見,再降谕旨,此欽,領咨赴部引見,奉旨仍以知府用,四年無過,方準開複,欽此。
選陝西延安府知府,複因黃州府任内黃安縣陳玉浮開戶口,部議革職。
值台灣剿捕逆匪,呈準赴台效用,奏請捐複原官。
奉旨準其捐複知府,留于福建差遣委用,欽此。
奏補福甯府知府,準到部覆,以前任内有革職帶于新任一案,照例扣滿年限,另請開複。
奉旨依議,欽此。
欽遵在案。
茲據該司錢受椿具詳,自乾隆五十五年二月十五日奉旨依議補授福甯府知府之日起,計至五十九年二月十五日止,四年期滿,曆任福甯府督糧道及現在按察使各任内,均無降革案件,罰俸之案亦已全數扣繳通完,詳請具題開複前來。
臣覆查無異,謹會同署閩浙總督臣覺羅吉慶合詞具題,伏祈皇上睿鑒,敕部議覆施行。
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乾隆五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兼理糧饷革職留任臣浦霖。
旨:該部議奏。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六○~八六一頁。
九六、吏部「為都察院左都禦史達椿等奏」移會 吏部為移會事:稽勳司案呈所有前事一案,相應抄錄粘單移會稽察房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粘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嘉慶四年十月日,員外福甯阿。
都察院左都禦史臣達椿等為奏聞事:據原任福建台灣縣典史陳聖增赴臣衙門投遞呈詞,臣等當即訊問。
據供:在閩服官十八年,丁憂後又自備資斧效力台灣,曆奉差委,搜捕賊匪,着有勞績。
嗣奉留辦銷算,節經奏明。
且丁憂服滿,亦俱呈報有案。
茲吏部按例未允呈請铨選,又以該員回籍起複遲延,行文原籍查議。
該員志切急公,為此呈請代奏等語。
臣等查呈詞該員系于乾隆五十八年丁憂卸事,因病在台灣調理,直至六十年閏二月方始病痊,三月内值逆匪陳周全滋事,禀請随營效力,計其卸事後逗遛在台已閱一年零八月之久,雖據稱因患病調理,彼時曾否禀明該管上司,應行查台灣道府等衙門辦理。
謹抄錄原呈原單,一并恭呈禦覽,請敕交吏部查辦。
謹奏。
嘉慶四年九月二十七日奉旨:着交吏部查核具奏,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六九頁。
九七、戶部「為内閣抄出閩浙總督玉奏」移會 戶部為移會事:福建司案呈,内閣抄出閩浙總督玉奏前事一折,相應抄錄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嘉慶五年十一月初五日。
閩浙總督臣玉疏奏為台灣知縣員缺緊要、恭懇聖恩俯準調署、以資治理事:竊照台灣府屬嘉義縣知縣郭恭據報丁憂,經臣循例恭疏題報在案,所遺員缺,系海疆要缺,例應于内地各員内揀選調補。
查該縣遠隔重洋,民番雜處,地方遼闊,政務殷繁,必須精明幹練之員,方克勝任。
臣公同藩、臬兩司于内地各縣内逐加遴選,非到任未滿三年,即有處分違礙,及于海疆要缺未甚合宜,一時實無合例堪調之員。
惟查有屏南縣知縣楊發和,年四十二歲,廂黃旗漢軍奎保佐領下人,己酉科舉人,乾隆六十年揀選引見,奉旨發往福建差遣委用,欽此,是年九月到省題署今職,嘉慶二年十月十一日奉文到任。
該員年壯才明,辦事幹練,曆俸已滿三年,以之調補海疆要缺,洵堪勝任。
惟該縣任内有經征地丁未完處分及罰俸在十案以外,與例稍有未符。
伏讀本年三月内欽奉上谕:閩省漳、泉、台灣三府所屬,如有升調缺出,倘實無合例之員堪以升調,該督原可專折奏請,即部臣照例議駁,朕仍可酌量準行等因,欽此,欽遵在案。
今嘉義縣知縣一缺,閩省實無人地相宜合例堪調之員,謹遵旨奏懇,可否即以楊發和調署之處,出自聖恩;如蒙俞允,于海疆要缺,洵有裨益。
再該員系現任知縣請調知縣,銜缺相當,毋庸送部引見,仍照例扣滿年限,另請實授。
所遺屏南縣知縣一缺,閩省現有候補人員,另容遴選請補。
理合恭折具奏,敬呈禦覽,伏祈皇上睿鑒訓示。
再福建巡撫系臣兼署,毋庸會銜,合并陳明。
謹奏。
嘉慶五年十月二十八日奉朱批:吏部議奏,欽此。
于本月二十九日抄出到部。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七○頁。
九八、兵部「為兵科抄出本部彙題」移會 兵部為移會事:職方司案呈,兵科抄出本部彙題前事一案,相應抄單移會貴房查照銷案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抄單一紙、冊一本。
右移會稽察房。
嘉慶五年十二月日。
先經内閣抄出閩浙總督玉奏稱台灣匪犯陳錫宗等結會戕官、文武員弁随同鎮道将首從各犯先後擒獲、所有在事出力文武員弁遵旨查明送部議叙等因一折,于嘉慶五年八月二十九日奉上谕:玉德奏遵旨查明前次剿捕台匪陳錫宗案内出力文武員弁奏請加恩一折,除台灣府知府吳逢聖業經交部議叙外,副将董金鳳、參将舒萬年、遊擊戚連新、守備署都司吳大瑞、守備題升都司陳宗煌、布政司經曆銜借補縣丞程文炘、千總塗锺玺,俱着加恩交部議叙,該部知道。
折單并發。
欽此。
除先經恭錄上谕,行文該督欽遵在案。
查此案台灣匪犯陳錫宗結會戕官,倉促起事,該處文武各員,随同鎮道分投緝捕,将首從各犯先後擒獲,不緻漏網,辦理實屬迅速,欽奉谕旨,俱着加恩交部議叙。
臣等酌議:請将擒獲匪犯迅速竣事之副将董金鳳、參将已升廣東副将舒萬年、遊擊戚連新、守備吳大瑞、守備題升都司陳宗煌、布政司經曆銜借補淡防廳新莊縣丞程文炘、千總塗锺玺等七員,均各準其加一級等因。
嘉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題,本月十六日奉旨:依議,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七本六九二頁。
九九、福建巡撫汪志伊題本 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從寬留任臣汪志伊謹題為奏銷等事:據署福建布政使司事按察使喬人傑呈詳:嘉慶六年八月初八日,奉準戶部咨,福建司案呈,戶科抄出閩浙總督前署福建巡撫玉德題前事等因,嘉慶五年十二月十三日題,嘉慶六年二月二十九日奉旨:該部察核具奏,冊并發,欽此;欽遵于本日抄出到部。
該臣等會查得:閩浙總督前署福建巡撫玉德将台灣府屬嘉慶四年額征人丁饷稅銀粟、當稅官莊等銀支存數目,并随征耗羨銀兩,暨應征錢糧已未完各員,造報遲延職名,造冊具題前來。
應将未完不及一分之署台灣縣事新莊縣丞程文炘、代理嘉義縣事彰化縣縣丞翟灏、鳳山縣知縣張祥辰,均照例停其升轉,罰俸一年,戴罪征收。
未完一分以上之台灣縣知縣周祚熙、代理鳳山縣事該縣縣丞彭邦經,均降職一級,戴罪征收督催。
未完不及一分之福建布政使李殿圖、台灣府知府吳逢聖、署布政使事按察使劉烒、署台灣府事理番同知吉壽,均照例停其升轉,罰俸六個月,戴罪督催。
未完一分以上之福建巡撫汪志伊,照例停其升轉,罰俸一年,戴罪督催。
查劉烒已升浙江布政使,應于現任内罰俸六個月;程文炘、翟灏、吉壽系署事官,均應照離任官例,于現任内罰俸一年;張祥辰、周祚熙、彭邦經已經丁憂,均應照離任官例,于補官日罰俸一年等因,咨院行司。
奉此,除原奉部咨摘叙外,該署布政使司事按察使喬人傑查得:閩省台灣府屬嘉慶四年分人丁饷稅錢糧等項奏銷案内,原報經督接征未完各官職名,業經分别造冊,彙詳具題,奉準部覆,分别議處,行司遵照在案。
茲查奏銷原報巡撫、布政使暨台灣府督征均未完一分七厘八毫饷稅糧銀二千四百五十四兩一錢二分三厘、耗羨銀二百七十二兩五錢七分四厘。
茲催據将台灣縣未完二分六厘六毫饷稅銀一千六十七兩七錢七分六厘、耗羨銀一百二十一兩八錢九分二厘,鳳山縣未完二分六厘三毫饷稅錢糧銀七百六十一兩一錢四厘、耗羨銀八十二兩九錢六分,嘉義縣未完一分九厘一毫饷稅錢糧錢六百二十五兩二錢四分三厘、耗羨銀六十七兩七錢二分二厘,照數冊報征完。
内續完饷稅錢糧銀兩,應俟請領台饷銀内劃收司庫,彙入季冊内造報撥饷;續完耗羨銀兩,應俟彙入台屬節年公費彙奏冊内造報。
除奉部議結罰俸各員,均毋庸呈請開複外,所有台灣府屬嘉慶四年分奏銷案内,原奉部議督催未完不及一分之福建布政使李殿圖、台灣府知府吳逢聖,均照例停其升轉,罰俸六個月,戴罪督催;未完一分以上之福建巡撫汪志伊,照例停其升轉,罰俸一年,戴罪督催。
以上各官處分,相應造冊詳請具題開複。
至各員應完降罰俸銀,應俟分别催解,彙入按季咨銷冊内造報,合并聲明等情到臣。
據此,該臣看得:閩省台灣府屬嘉慶四年分人丁饷稅錢糧等項奏銷案内,原報經督接征未完各官職名,業經造冊彙詳,經署撫臣玉德具題,準到部覆,分别議處,轉行遵照在案。
茲據署布政使司事按察使喬人傑詳稱:奏銷原報巡撫、布政使暨台灣府督征均未完一分七厘八毫饷稅錢糧銀二千四百五十四兩一錢二分三厘、耗羨銀二百七十二兩五錢七分四厘。
茲催據将台灣縣未完二分六厘六毫饷稅銀一千六十七兩七錢七分六厘、耗羨銀一百二十一兩八錢九分二厘,鳳山縣未完二分六厘三毫饷稅錢糧銀七百六十一兩一錢四厘、耗羨銀八十二兩九錢六分,嘉義縣未完一分九厘一毫饷稅錢糧
八四、吏部「為議覆調任閩浙總督福等奏」移會 吏部為移會事:本部咨前事一案,相應抄單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連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五十四年四月日,主事施。
議覆調任閩浙總督福等奏稱:台灣縣知縣員缺,查有同安縣知縣仇賦蘋,才具幹練,有守有為,以之調補,實有裨益等因前來。
應如該督等所請,同安縣知縣仇賦蘋,準其調補台灣縣知縣。
該員系現任調補知縣,銜缺相當,毋庸送部引見等因。
乾隆五十四年四月初十日奉旨:仇賦蘋依議調補,餘依議,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四○頁。
八五、吏部「為議覆閩浙總督覺羅伍等奏」移會 吏部為移會事:本部移會前事一案,相應抄單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連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五十四年閏五月日。
議覆閩浙總督覺羅伍等奏稱:嘉義縣知縣員缺,查有建陽縣知縣單去非,年力富強,才情幹練,以之調補嘉義縣知縣,實堪勝任等語,應如該督等所請,建陽縣知縣單去非,準其調補嘉義縣知縣等因。
乾隆五十四年閏五月十七日奉旨:單去非依議調補,餘依議,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四一頁。
八六、吏部「為議覆閩浙總督覺羅伍等奏」移會 吏部為移會事:本部咨奏前事一案,相應抄單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連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五十四年閏五月日。
議覆閩浙總督覺羅伍等奏:台灣府鹿仔港理番同知員缺,查現署理番同知黃嘉訓,精明幹練,辦事勇往,并能熟悉海外情形,番民畏服,實屬人地相宜等語。
查黃嘉訓由嘉義縣降調知縣,因逆匪滋事,随同督率弁兵,收複笨港,實屬勤幹能事,經欽差将軍福奏準賞給同知職銜,事竣送部引見。
該員現在尚未赴部引見,奉旨錄用,并非現任人員,與升署之例不符,應将該督等所請升署理番同知之處,毋庸議等因。
乾隆五十四年閏五月二十日奉旨:黃嘉訓着照該督等所請行,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四一頁。
八七、吏部「為内閣抄出閩浙總督覺羅伍等奏」移會 吏部為知照事:考功司案呈,内閣抄出閩浙總督伍等奏前事一折,除另行查辦外,相應知照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連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五十五年六月日。
乾隆五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内閣抄出閩浙總督伍等奏;查辦理台灣軍需,酌分台灣、内地兩局報銷,先後饬委知府、丞倅、佐雜、并降革離任效力各員同章铨計共十六員,協同核算,次第造冊。
今雖全數完竣,但尚有部查各案,俱應随時登答。
章铨在局總辦日久,一切款項最為熟谙,合無仰懇天恩,準其留閩,以知府補用。
其餘一十五員,亦俱奮勉出力,查該員等降革之案,均屬因公,可否捐複原官,留閩效力之處,理合附片具奏。
乾隆五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奉上谕:據伍拉納等奏,閩省軍需報銷,雖已全數完竣,但有部查各案,俱應随時辦理。
章铨在局日久,□□為熟谙,請将該員留閩,以知府補用。
再前次派委協同□□□算各員内,有■〈氵丙〉州場大使童楫、福州府經曆席槐、候補布政使經曆鄒贻詩、福安縣巡檢茅呈璧,均能實心任事。
又革職同知田尹衡、降革通判安靜、降調知縣曹建中、革職知縣路钊、巡檢楊如玉,至留局辦事,亦俱奮勉出力,請将童楫等四員交部議叙,安靜等四員捐複原官,留閩效力。
其無力捐複之田尹衡,給予原銜,饬令回籍等語。
着照所請:章铨準其留閩以知府補用;童楫、席槐、鄒贻詩、茅呈璧俱着交部分别議叙;安靜、曹建中、路钊、楊如玉俱準其捐複原官,仍留閩省效用;已革同知田尹衡,亦着給予原銜,即令回籍。
該部知道。
折并發。
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四五頁。
八八、戶部「為内閣抄出直隸總督梁肯堂奏」移會 戶部為移會事:福建司案呈,内閣抄出直隸總督梁奏前事一折,相應抄錄原奏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五十五年六月初十日。
直隸總督臣梁肯堂跪奏為查追得受台灣陋規各員、恭折奏明聖鑒事:案查乾隆五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準福建督撫臣咨追台灣海口得受陋規文武各員名下、應追贓銀及回籍之員所得遣罪、應由直省發配一案,并抄冊内開:韓琮,直隸通州人,于鹿耳門同知、淡水同知等任内,共得銀三萬七千五百八十四圓;焦長發,直隸曲陽縣人,于署淡水同知及鹿仔港理番同知等任内,共得銀一萬七千三百三十四圖;章紳,天津縣人,于台灣鎮總兵任内,得受鹿耳門海口陋規銀二萬一千三百八圓;董梁,豐潤縣人,于台灣總兵任内,得受鹿耳門海口陋規銀二萬一千八百一十六圓;胡國貴,天津縣人,于千總任内,得受鹿耳門海口陋規銀三千二百七十八圓;邬淮(按「六七」作維)肅,順天大興縣人,于鹿耳門同知任内,得銀八萬圓等因,經前督臣劉峨轉饬查追。
臣于抵任後,又催據潘臬兩司詳稱:原任淡水同知韓琮、原任台灣總兵董梁俱已病故,現在查拿家屬監追;原署淡水同知焦長發,已在閩省正法,其名下應追贓銀,據伊子焦百壽呈出家産房地,約估銀八百餘兩;原任千總胡國貴,據該縣查明并無其人,并取具營汛鄰封印甘各結,申送請咨閩省查辦;原任鹿耳門同知邬淮肅,原籍大興縣,奇籍貴州清鎮縣,已在閩省報到起解,從前該員攜帶家屬赴閩之後,并未回京,雖于四十三年該員曾遣家人呈請改歸原籍,而大興縣地方并無家屬、房産、地土,亦應分别咨查。
其原任台灣總兵章紳,寄居通州,該司等提解來省,嚴行訊追。
據章紳供稱:在廣東提督任内,因番禺縣盜案發往烏噜木齊效力贖罪。
我兒子章俦在部呈請捐贖,已将田房産業盡行變價湊繳,無處栖身,就在通州賃房寄住,委系赤貧,并無隐寄等語,并另文請咨發遣等情。
除已繕給咨牌起解外,臣查章紳曆任提鎮,俸薪優厚,且于台灣得受陋規番銀至二萬一千餘圓之多,何至貧窮如洗,難保無隐匿寄頓情事。
胡國貴究系何處人民,是否由營伍出身得缺;邬淮肅家屬究系在閩、在黔,任所有無資财,業已分别咨明,嚴加查究。
一面饬令将焦百壽呈出家産,先行确估變解司庫,并同章紳之子章俦及韓琮、董梁各家屬一并監追嚴比,刻速完報,毋任飾詞推托,緻滋宕延。
理合将各員應追贓款,現在嚴切查追緣由,恭折奏聞,伏祈皇上睿鑒。
謹奏。
乾隆五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奉朱批:該部知道,欽此。
于六月初三日抄出到部。
--錄明自清史料戊編第二本一四二~一四三頁。
八九、吏部「為議覆閩浙總督覺羅伍奏」移會 吏部為移會事:文選司案呈本部咨前事一案,相應抄單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連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五十五年九月初五日。
議覆閩浙總督覺羅伍奏稱:鳳山縣知縣張升吉革職員缺,查有甯德縣知縣史必大老成明練,任事實心,以之調補鳳山縣知縣,實屬人地相宜等因前來。
應如該督所請,甯德縣知縣史必大,準其調補鳳山縣知縣等因。
乾隆五十五年九月初一日奉旨:史必大依議調補,餘依議。
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四七頁。
九○、吏部題本 經筵講官太子太保議政大臣文華殿大學士管理吏部戶部藩院事務領侍衛内大臣正白旗滿洲都統步軍統領三等忠襄伯臣和珅等謹題為遵旨議處事:該臣等議得:内閣抄出乾隆五十五年十月二十一日奉上谕:伍拉納奏到籌議台灣新設屯所分撥埔地事宜,又台灣戍兵增饷、遊民挑募入伍、挂驗船隻番錢歸官經理及船廠采辦木植、台灣增銷鹽斤各事宜二折,台灣地方于五十三年春間平定逆匪後,經福康安等将該處設立屯弁、清查埔地及戍兵加饷挑募各事宜,分晰具奏。
旋經軍機大臣行令該督等查明定議。
即應督饬所屬,将各條悉心查核,酌議奏聞,以期永定章程,利興弊絕。
乃迄今已二載有餘,始行議奏,殊屬遲延。
即雲地隔重洋,往返籌酌,有需時日,亦不應遲緩若此。
所有伍拉納奏到二折,除令軍機大臣會同該部議奏外,伍拉納着拉交部議處。
欽此。
欽遵于十月二十二日抄出到部。
查此案籌議台灣設立屯弁、清查埔地及戍兵加饷、挑募等款,該督伍拉納并不實時督饬所屬,悉心酌議具奏,遲至二載有餘始行奏到,應行議處。
應将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照不據實查辦降二級調用例降二級調用;有加一級、紀錄六次,應銷去加一級、紀錄四次,抵降二級,免其降調。
恭候命下,臣部遵奉施行。
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旨。
乾隆五十五年十一月十二日,經筵講官太子太保議政大臣文華殿大學士管理吏部戶部理藩院戶部三庫事務總管内務府大臣管理上驷院武備院事務禦前大臣領侍衛内大臣教習庶吉士正白旗滿洲都統總理圓明園八旗内府三旗官兵大臣步軍統領三等忠襄伯臣和珅、經筵講官吏部尚書教習庶吉士管理國子監事務臣彭元瑞、左侍郎正黃旗滿洲副都統世襲騎都尉兼族襲佐領臣瑪興阿、經筵講官左侍郎臣金士松、右侍郎鑲白旗蒙古副都統臣保成、經筵講官右侍郎臣沈初、考功清吏司掌印郎中臣特升額、詹事府少詹事兼考功司事臣恭泰、郎中臣覺羅百善、郎中臣舒端、郎中臣江浚源、郎中臣宋澍、員外郎臣覺羅七十八、員外郎臣阿敏、員外郎臣關遐年、主事臣阿勒景阿、主事臣三官保、主事臣克蒙額、主事臣史國華、主事臣吳蔭暄、主事臣周維祺、候補主事臣黃教增、學習行走七品小京官臣沈長慶。
旨:伍拉納着銷去加一級紀錄四次,免其降調。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七本六八六~六八七頁。
九一、吏部「為内閣抄出閩浙總督覺羅伍等奏」移會 吏部為移會事:内閣抄出閩浙總督覺羅伍等奏前事一折,相應抄單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連計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五十六年十月日。
竊照台灣府澎湖通判王慶奎革職員缺,查有福鼎縣知縣費秉禮才識明敏,辦事勤能,準以費秉禮升署台灣府澎湖通判,于海外重地洵有裨益等因。
乾隆五十六年十月初十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于本月十二日抄出到部。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五二頁。
九二、吏部「為議覆閩浙總督覺羅伍等奏」移會 吏部為移會事:議覆閩浙總督覺羅伍等奏延平府通判蔣曾年調台灣府澎湖通判一折,于本月十六日送閣,相應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五十七年二月日。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五四頁。
九三、福建巡撫浦霖題本 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兼理糧饷革職留任臣浦霖謹題為試署期滿、遵例題請實授事:據福建布政使司布政使伊轍布會同按察使司按察使錢受椿呈詳:乾隆五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奉準吏部咨,文選司案呈,内閣抄出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等奏前事等因。
乾隆五十五年二月二十九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議得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等奏稱:台灣府鹿仔港理番同知黃嘉訓丁憂,所遺員缺,例應在外揀選調補。
臣等與藩、臬兩司在于内地同知内詳加揀選,非本任要缺,即人地未宜,實無堪以調補之員。
惟查有漳州府石碼通判朱慧昌,人明白,辦事強幹,以之升署台灣府理番同知,實于海疆要地有裨。
仍俟試署期滿,另請實授。
如蒙俞允,給咨送部引見。
其所遺漳州府石碼通判,亦系調缺,俟部覆到日,另行揀員請調等因前來。
查台灣府鹿仔港理番同知系要缺,例應在外揀選調補。
朱慧昌,浙江貢生,現任漳州府石碼通判。
先據該督等奏請升署台灣府鹿仔港理番同知,臣部查該員署汀州府任内有乾隆五十三年分地丁并耗羨銀兩督征均未完不及一分等案,據該撫揭報到部,未據戶部會議,應俟會議到日,再行辦理等因,展限在案。
今此案已據戶部會議,臣部議以罰俸,此外并無降級、降職、革職留任等案,罰俸亦在十案以内,與升署之例相符。
該督等既稱台灣府鹿仔港理番同知員缺,于内地同知内詳加揀選,非本任要缺,即人地未宜,實無堪以調補之員,惟查有漳州府石碼通判朱慧昌,人明白,辦事強幹,以之升署台灣府鹿仔港理番同知,實于海疆要地有裨等語,應令該督等給咨漳州府石碼通判朱慧昌赴部,臣部帶領引見,可否準其升署台灣府鹿仔港理番同知之處,恭候欽定。
如蒙俞允,照例扣滿年限,另請實授。
所遺漳州府石碼通判員缺仍令該督等另行遴員請調。
乾隆五十五年六月初二日奉旨依議,欽此等因,咨院行司遵照在案。
今準台灣道移:台灣府申準鹿仔港理番同知朱慧昌移稱:年三十八歲,浙江紹興府山陰縣人,由貢生捐通判,選興化府通判,四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到任,曆署仙遊、上杭等縣、福州府海防同知、汀州府知府各印務,調補漳州府石碼通判,五十三年十月初三日到任,委署福州府海防同知,五十四年補行大計,薦舉卓異,奏升今職,委署福甯府知府印務,并案給咨赴部引見。
奉旨:朱慧昌準其于通判任内卓異加一級,升署台灣府理番同知,欽此。
五十七年七月初八日到理番同知任。
查例載:升署人員,仍照久任之例接算前後俸次,扣足五年之限,請題實授等語。
今卑職于四十九年六月二十五到興化府通判任,五十三年調補漳州府石碼通判,計至五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曆俸已滿五年,系在升署同知未經引見之先,應照前任曆俸已滿俟到新任後扣足一年補行報滿之例辦理。
今自到任之日起,扣至五十八年七月初八日,試署一年期滿,例應詳請實授,備具親供履曆事實移送到府。
該府查該同知年壯才敏,辦事勤幹,加結轉送到道。
該道查朱慧昌才識明敏,辦事幹練,轉移到司。
據此,該布政使伊轍布會同按察使錢受椿查得:台灣府鹿仔港理番同知朱慧昌,由漳州府石碼通判大計卓異奏升今職,準到部覆,行令給咨赴部引見。
如蒙俞允,照例扣滿年限,另請實授等因。
随經并案給咨赴部引見。
奉旨:朱慧昌準其于通判任内卓異加一級升署台灣府理番同知,欽此,遵奉在案。
今準台灣道楊廷理移:據台灣府知府楊紹裘申:準鹿仔港理番同知朱慧昌移稱:查例載升署人員仍照久任之例接算前後俸次,扣足五年之限,題請實授等語。
今自乾隆四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到興化府通判任,五十三年調漳州府石碼通判,計至五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曆俸已滿五年,系在升署同知未經引見之先應照前任曆俸已滿俟到新任後扣足一年補行報滿之例辦理,應以五十七年七月初八日到理番同知任起,扣至五十八年七月初八日,試署一年期滿,例應詳請實授,備具親供履曆事實,由府加結出考送道,加考轉移前來。
本司等查得台灣府鹿仔港理番同知朱慧昌,年壯才明,辦事強幹,每逢朔望宣講聖谕廣訓,士民鹹知禮教,往來船隻照例挂驗出口,内地兵眷米榖按船配運并無遲滞,諸凡政務,實心經理。
今試署一年已滿,應請照例準予實授。
合就會詳,伏候具題。
再朱慧昌前任興化通判任内,莆田縣商船戶呂萬祥船隻在洋被盜行劫番銀衣被等物一案疏防兼轄官罰俸一年,又署仙遊縣任内失察逃徒馬榮私回原籍一案罰俸一年,又署汀州府任内上杭縣徒犯蔡貌脫逃一案疏脫兼轄官罰俸一年,又乾隆五十三年分額征地丁耗羨銀兩一案督催未完不及一分罰俸一年,又署福甯府任内福鼎縣費秉禮到任交代一案督催不力罰俸六個月,又署閩縣任内五十五年接遞本章遲延二次每次罰俸三個月,合并聲明等情到臣。
據此,該臣看得:台灣府鹿仔港理番同知朱慧昌,由漳州府石碼通判大計卓異奏升今職,準到部覆,行令給咨赴部引見。
如蒙俞允,照例扣滿年限,另請實授等因。
随經并案給咨赴部引見,奉旨朱慧昌準其于通判任内卓異加一級升署台灣府理番同知,欽此,遵照在案。
茲據布政使伊轍布會同按察使錢受椿呈詳:準台灣道楊廷理移:據台灣府知府楊紹裘申:準鹿仔港理番同知朱慧昌移稱:查例載升署人員仍照久任之例接前後俸次,扣足五年之限,題請實授等語。
今自乾隆四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到興化府通判任,五十三年調漳州府石碼通判,計至五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曆俸已滿五年,系在升署同知未經引見之先應照前任曆俸已滿俟到新任後扣足一年補行報滿之例辦理,應以五十七年七月初八日到理番同知任起,扣至五十八年七月初八日試署一年期滿,例應詳請實授,取具供冊出考詳請具題實授前來。
臣查朱慧昌才具開展,辦事幹練,每逢朔望宣講聖谕廣訓,士民鹹知禮教,往來船隻照例挂驗出口,内地兵眷米榖按船配運并無遲滞,諸凡政務,實心經理。
今試署一年已滿,應請照例準予實授。
除冊結送部外,臣謹會同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合詞具題,伏祈皇上睿鑒,敕部議覆施行。
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乾隆五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兼理糧饷革職留任臣浦霖。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五七~八五八頁。
九四、吏部題本 經筵講官太子太保文華殿大學士管理吏部戶部理藩院事務領侍衛内大臣正白旗滿洲都統步軍統領三等忠襄伯臣和珅等謹題為海外知縣要缺需員、恭懇聖恩調補、以裨地方事:内閣抄出閩浙總督覺伍羅拉納等奏前事内開:竊照台灣府彰化縣知縣宋學灏因四參限滿,準到部咨,照例降一級調用,奉旨依議,欽此;所遺員缺,例應在外揀選調補。
查該縣為台北扼要之區,民番雜處,政務殷緊,必得精明強幹之員,方克勝任。
臣等與藩、臬兩司于内地知縣内詳加遴選,非現居繁缺,即人地未宜。
惟查有武平縣知縣周永保,年五十五歲,江蘇金匮縣人,由舉人挑選二等選授安徽霍山縣教谕,奉文截取,五十七年簽掣貴州龍裡縣知縣,引見調補今職,乾隆五十八年二月到任。
該員才具明練,辦事安詳,以之調補彰化縣知縣,實屬人地相宜。
雖曆任未滿三年,但台灣知縣員缺無論年限,例準調補。
相應仰懇天恩,準以周永保調補彰化縣知縣,于海外要缺洵有裨益。
如蒙俞允,該員系現任知縣請調知縣,銜缺相當,毋庸送部引見。
其所遺武平縣知縣員缺,閩省現有候補人員,另容請補。
再周永保任内,止有承緝逃徒李亭、林合等二參限滿無獲并開報遲延一案,又承緝逃徒陳奕雄、方治、林扶光等二參限滿無獲并開報遲延一案,均未準到部覆,此外并無降革、留任、展參案件,合并陳明。
臣等謹合詞恭折具奏,伏祈皇上睿鑒,敕部議覆。
謹奏。
乾隆五十九年正月十四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欽遵于本年十七日抄出到部。
該臣議得: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等奏稱:彰化縣知縣宋學灏降調,所遺員缺,例應在外揀選調補。
查該縣為台北扼要之區,民番雜處,政務殷繁,必得精明強幹之員,方克勝任。
臣等與藩、臬兩司于内地知縣内詳加遴選,非現居繁缺,即人地未宜。
惟查有武平縣知縣周永保,才具明練,辦事安詳,以之調補彰化縣知縣,實屬人地相宜。
該員系現任知縣請調知縣,銜缺相當,毋庸送部引見。
其所遺武平縣知縣員缺,閩省現有候補人員,另容請補等因前來。
查定例:台灣各缺俱令該督、撫揀選調補、升補,毋論曆俸年限,是否久任繁簡,悉準升調;又調補官員,除降革、留任例有展參及督催分數錢糧、承追虧空贓罰不準調補外,其承追督催不作分數之雜項錢糧及降俸、住俸緝拿并罰俸在十案以内者,仍準調補等語。
今彰化縣知縣系繁難中缺,例應在外揀選調補。
武平縣知縣系簡缺應歸月選。
周永保,江蘇舉人,現任武平縣知縣,任内并無降革、留任、展參等案,罰俸亦在十案以内,與調補之例相符。
該督等既稱該員才具明練,辦事安詳,以之調補彰化縣知縣,實屬人地相宜等語,應如該督等所請,武平縣知縣周永保準其調補彰化縣知縣。
該員系現任知縣調補知縣,銜缺相當,毋庸送部引見。
所遺武平縣知縣員缺,準其留于該省另行遴員調補,恭候命下,臣部遵奉施行。
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旨。
乾隆五十九年正月二十三日,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保文華殿大學士管理吏部戶部藩院戶部三庫事務總管内務府大臣管理上驷院武備院事務禦前大臣領侍衛内大臣掌翰林院事務習庶吉士正白旗滿洲都統總理圓明園八旗内府三旗官兵大臣步軍統領三等忠襄伯臣和珅、吏部尚書兼署工部尚書事務總管内務府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大臣管理禦茶膳房奉宸苑事務鑲黃旗漢軍都統臣金簡、吏部尚書管理國子監事務臣劉墉、左侍郎鑲藍旗滿洲副都統臣額勒春、經筵講官左侍郎臣金士松、右侍郎正紅旗滿洲副都統臣諾穆親、文選清吏司掌印郎中臣和精額、郎中臣福柱、郎中臣福興、郎中臣索明阿、掌印郎中臣蔣予蒲、郎中臣張端城、員外郎臣寶淑、員外郎臣繼善、員外郎臣福綸岱、員外郎臣朱隆阿、員外郎臣成熙、員外郎臣顧宗泰、員外郎臣任澍南、主事臣巴星阿、主事臣陳霞蔚、主事臣施履亨、主事臣史國華、額外主事臣紀蘭、額外主事臣盧元偉、學習行走七品小京官臣吳若曾。
旨:周永保依議調補,餘依議。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五九-八六○頁。
九五、福建巡撫浦霖題本 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兼理糧饷革職留任臣浦霖謹題為詳請開複事:據福建按察使司按察使錢受椿呈詳:竊照本司于乾隆五十年十月二十五日,在湖北黃州府任内因接收交代出結遲延,部議革職,奉旨着該督、撫出具考語,送部引見,再降谕旨,欽此,領咨赴部,于十二月二十三日引見,奉旨仍以知府用,四年無過,方準開複,欽此。
五十一年七月選授陝西延安府知府。
複因黃州府任内黃安縣陳玉浮開戶口據冊核轉,部議照失察例革職。
五十二年七月内,值陝甘爵閣督部堂福康安奉旨前赴台灣剿捕逆匪,呈準赴效用。
蒙将軍公福康安谕令随同辦事,查察戶口,安輯村莊,并清查叛産,辦理城工,當蒙奏留在台,入軍需局辦理善後一切事宜,并請捐複原官,留于福建遇有相當之缺另行補用,奉部議請,奉旨:錢受椿準其捐複知府,留于福建差遣委用,欽此。
随經遵照定例,備銀五千六百七十兩繳貯藩庫,聽候解部。
旋蒙總督部堂覺羅伍拉納會奏,補授福甯府知府。
奉準部覆,以前任内有革職帶于新任一案,應照例帶于新任,扣滿年限,另請開複等因。
奉旨:依議,欽此。
欽遵咨行知照在案。
茲本司自乾隆五十五二月十五日奉旨依議補授福甯府之日起,計至五十九年二月十五日止,四年期滿,曆任福甯府督糧道及現任按察使各任内均無降革案件,罰俸之案亦已全數扣繳通完,相應詳請會核題請開複等情到臣。
據此,該臣看得:現任按察使錢受椿,前在湖北黃州府任内因接收交代出結遲延,部議革職,奉旨出具考語送部引見,再降谕旨,此欽,領咨赴部引見,奉旨仍以知府用,四年無過,方準開複,欽此。
選陝西延安府知府,複因黃州府任内黃安縣陳玉浮開戶口,部議革職。
值台灣剿捕逆匪,呈準赴台效用,奏請捐複原官。
奉旨準其捐複知府,留于福建差遣委用,欽此。
奏補福甯府知府,準到部覆,以前任内有革職帶于新任一案,照例扣滿年限,另請開複。
奉旨依議,欽此。
欽遵在案。
茲據該司錢受椿具詳,自乾隆五十五年二月十五日奉旨依議補授福甯府知府之日起,計至五十九年二月十五日止,四年期滿,曆任福甯府督糧道及現在按察使各任内,均無降革案件,罰俸之案亦已全數扣繳通完,詳請具題開複前來。
臣覆查無異,謹會同署閩浙總督臣覺羅吉慶合詞具題,伏祈皇上睿鑒,敕部議覆施行。
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乾隆五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兼理糧饷革職留任臣浦霖。
旨:該部議奏。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六○~八六一頁。
九六、吏部「為都察院左都禦史達椿等奏」移會 吏部為移會事:稽勳司案呈所有前事一案,相應抄錄粘單移會稽察房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粘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嘉慶四年十月日,員外福甯阿。
都察院左都禦史臣達椿等為奏聞事:據原任福建台灣縣典史陳聖增赴臣衙門投遞呈詞,臣等當即訊問。
據供:在閩服官十八年,丁憂後又自備資斧效力台灣,曆奉差委,搜捕賊匪,着有勞績。
嗣奉留辦銷算,節經奏明。
且丁憂服滿,亦俱呈報有案。
茲吏部按例未允呈請铨選,又以該員回籍起複遲延,行文原籍查議。
該員志切急公,為此呈請代奏等語。
臣等查呈詞該員系于乾隆五十八年丁憂卸事,因病在台灣調理,直至六十年閏二月方始病痊,三月内值逆匪陳周全滋事,禀請随營效力,計其卸事後逗遛在台已閱一年零八月之久,雖據稱因患病調理,彼時曾否禀明該管上司,應行查台灣道府等衙門辦理。
謹抄錄原呈原單,一并恭呈禦覽,請敕交吏部查辦。
謹奏。
嘉慶四年九月二十七日奉旨:着交吏部查核具奏,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六九頁。
九七、戶部「為内閣抄出閩浙總督玉奏」移會 戶部為移會事:福建司案呈,内閣抄出閩浙總督玉奏前事一折,相應抄錄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嘉慶五年十一月初五日。
閩浙總督臣玉疏奏為台灣知縣員缺緊要、恭懇聖恩俯準調署、以資治理事:竊照台灣府屬嘉義縣知縣郭恭據報丁憂,經臣循例恭疏題報在案,所遺員缺,系海疆要缺,例應于内地各員内揀選調補。
查該縣遠隔重洋,民番雜處,地方遼闊,政務殷繁,必須精明幹練之員,方克勝任。
臣公同藩、臬兩司于内地各縣内逐加遴選,非到任未滿三年,即有處分違礙,及于海疆要缺未甚合宜,一時實無合例堪調之員。
惟查有屏南縣知縣楊發和,年四十二歲,廂黃旗漢軍奎保佐領下人,己酉科舉人,乾隆六十年揀選引見,奉旨發往福建差遣委用,欽此,是年九月到省題署今職,嘉慶二年十月十一日奉文到任。
該員年壯才明,辦事幹練,曆俸已滿三年,以之調補海疆要缺,洵堪勝任。
惟該縣任内有經征地丁未完處分及罰俸在十案以外,與例稍有未符。
伏讀本年三月内欽奉上谕:閩省漳、泉、台灣三府所屬,如有升調缺出,倘實無合例之員堪以升調,該督原可專折奏請,即部臣照例議駁,朕仍可酌量準行等因,欽此,欽遵在案。
今嘉義縣知縣一缺,閩省實無人地相宜合例堪調之員,謹遵旨奏懇,可否即以楊發和調署之處,出自聖恩;如蒙俞允,于海疆要缺,洵有裨益。
再該員系現任知縣請調知縣,銜缺相當,毋庸送部引見,仍照例扣滿年限,另請實授。
所遺屏南縣知縣一缺,閩省現有候補人員,另容遴選請補。
理合恭折具奏,敬呈禦覽,伏祈皇上睿鑒訓示。
再福建巡撫系臣兼署,毋庸會銜,合并陳明。
謹奏。
嘉慶五年十月二十八日奉朱批:吏部議奏,欽此。
于本月二十九日抄出到部。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九本八七○頁。
九八、兵部「為兵科抄出本部彙題」移會 兵部為移會事:職方司案呈,兵科抄出本部彙題前事一案,相應抄單移會貴房查照銷案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抄單一紙、冊一本。
右移會稽察房。
嘉慶五年十二月日。
先經内閣抄出閩浙總督玉奏稱台灣匪犯陳錫宗等結會戕官、文武員弁随同鎮道将首從各犯先後擒獲、所有在事出力文武員弁遵旨查明送部議叙等因一折,于嘉慶五年八月二十九日奉上谕:玉德奏遵旨查明前次剿捕台匪陳錫宗案内出力文武員弁奏請加恩一折,除台灣府知府吳逢聖業經交部議叙外,副将董金鳳、參将舒萬年、遊擊戚連新、守備署都司吳大瑞、守備題升都司陳宗煌、布政司經曆銜借補縣丞程文炘、千總塗锺玺,俱着加恩交部議叙,該部知道。
折單并發。
欽此。
除先經恭錄上谕,行文該督欽遵在案。
查此案台灣匪犯陳錫宗結會戕官,倉促起事,該處文武各員,随同鎮道分投緝捕,将首從各犯先後擒獲,不緻漏網,辦理實屬迅速,欽奉谕旨,俱着加恩交部議叙。
臣等酌議:請将擒獲匪犯迅速竣事之副将董金鳳、參将已升廣東副将舒萬年、遊擊戚連新、守備吳大瑞、守備題升都司陳宗煌、布政司經曆銜借補淡防廳新莊縣丞程文炘、千總塗锺玺等七員,均各準其加一級等因。
嘉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題,本月十六日奉旨:依議,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七本六九二頁。
九九、福建巡撫汪志伊題本 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從寬留任臣汪志伊謹題為奏銷等事:據署福建布政使司事按察使喬人傑呈詳:嘉慶六年八月初八日,奉準戶部咨,福建司案呈,戶科抄出閩浙總督前署福建巡撫玉德題前事等因,嘉慶五年十二月十三日題,嘉慶六年二月二十九日奉旨:該部察核具奏,冊并發,欽此;欽遵于本日抄出到部。
該臣等會查得:閩浙總督前署福建巡撫玉德将台灣府屬嘉慶四年額征人丁饷稅銀粟、當稅官莊等銀支存數目,并随征耗羨銀兩,暨應征錢糧已未完各員,造報遲延職名,造冊具題前來。
應将未完不及一分之署台灣縣事新莊縣丞程文炘、代理嘉義縣事彰化縣縣丞翟灏、鳳山縣知縣張祥辰,均照例停其升轉,罰俸一年,戴罪征收。
未完一分以上之台灣縣知縣周祚熙、代理鳳山縣事該縣縣丞彭邦經,均降職一級,戴罪征收督催。
未完不及一分之福建布政使李殿圖、台灣府知府吳逢聖、署布政使事按察使劉烒、署台灣府事理番同知吉壽,均照例停其升轉,罰俸六個月,戴罪督催。
未完一分以上之福建巡撫汪志伊,照例停其升轉,罰俸一年,戴罪督催。
查劉烒已升浙江布政使,應于現任内罰俸六個月;程文炘、翟灏、吉壽系署事官,均應照離任官例,于現任内罰俸一年;張祥辰、周祚熙、彭邦經已經丁憂,均應照離任官例,于補官日罰俸一年等因,咨院行司。
奉此,除原奉部咨摘叙外,該署布政使司事按察使喬人傑查得:閩省台灣府屬嘉慶四年分人丁饷稅錢糧等項奏銷案内,原報經督接征未完各官職名,業經分别造冊,彙詳具題,奉準部覆,分别議處,行司遵照在案。
茲查奏銷原報巡撫、布政使暨台灣府督征均未完一分七厘八毫饷稅糧銀二千四百五十四兩一錢二分三厘、耗羨銀二百七十二兩五錢七分四厘。
茲催據将台灣縣未完二分六厘六毫饷稅銀一千六十七兩七錢七分六厘、耗羨銀一百二十一兩八錢九分二厘,鳳山縣未完二分六厘三毫饷稅錢糧銀七百六十一兩一錢四厘、耗羨銀八十二兩九錢六分,嘉義縣未完一分九厘一毫饷稅錢糧錢六百二十五兩二錢四分三厘、耗羨銀六十七兩七錢二分二厘,照數冊報征完。
内續完饷稅錢糧銀兩,應俟請領台饷銀内劃收司庫,彙入季冊内造報撥饷;續完耗羨銀兩,應俟彙入台屬節年公費彙奏冊内造報。
除奉部議結罰俸各員,均毋庸呈請開複外,所有台灣府屬嘉慶四年分奏銷案内,原奉部議督催未完不及一分之福建布政使李殿圖、台灣府知府吳逢聖,均照例停其升轉,罰俸六個月,戴罪督催;未完一分以上之福建巡撫汪志伊,照例停其升轉,罰俸一年,戴罪督催。
以上各官處分,相應造冊詳請具題開複。
至各員應完降罰俸銀,應俟分别催解,彙入按季咨銷冊内造報,合并聲明等情到臣。
據此,該臣看得:閩省台灣府屬嘉慶四年分人丁饷稅錢糧等項奏銷案内,原報經督接征未完各官職名,業經造冊彙詳,經署撫臣玉德具題,準到部覆,分别議處,轉行遵照在案。
茲據署布政使司事按察使喬人傑詳稱:奏銷原報巡撫、布政使暨台灣府督征均未完一分七厘八毫饷稅錢糧銀二千四百五十四兩一錢二分三厘、耗羨銀二百七十二兩五錢七分四厘。
茲催據将台灣縣未完二分六厘六毫饷稅銀一千六十七兩七錢七分六厘、耗羨銀一百二十一兩八錢九分二厘,鳳山縣未完二分六厘三毫饷稅錢糧銀七百六十一兩一錢四厘、耗羨銀八十二兩九錢六分,嘉義縣未完一分九厘一毫饷稅錢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