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案彙錄乙集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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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于升擢,本不足以昭激勸。
且更調□□,該弁等視同傳舍,相率因循,亦非慎重海疆之道。
臣再四籌劃,應請嗣後台灣千總三年俸滿後,即加升銜,查照部行新例,将俸滿之案先行咨部,并請毋庸調回内地,仍查明曾否出兵,按照三年、六年,俟有台灣應題守備缺出,即行升補,于準升後調回,給咨送兵部引見。
其把總俸滿與未經升擢之外委、額外,班滿後亦照千總之例,無須調回,俟台灣出有千總、把總、外委之缺,以次升補。
如台灣守備、千總缺出,台灣營無俸滿應升之弁,仍照向例,由内調補。
如台灣千總曆俸已滿,台灣并無守備缺出,适遇内地出有守備員缺,而候題候推各班無人,準以台灣俸滿千總升補。
如台灣把總俸滿,台灣并無千總缺出,而内地屆當輪用台灣把總時,亦準升補。
至該弁等俸滿後,如即調回内地考驗,往返需時,又滋曠誤,應責成台灣鎮總兵會同台灣道就近考驗,如弓馬優娴,或弓馬少次而平日辦事認真者,報明總督,分别咨部升拔;弓馬平庸者,立即降革,饬回内地。
其千總準升守備後,即令赴省,并由總督考驗,給咨赴部。
如有材技庸劣者,仍行降革,并将原考之鎮道奏明,交部議處。
庶台灣各弁皆得久于其任。
責守既專,無可诿卸,兼之升拔有期,該弁等自必共圖奮勉。
雖班兵三年更換,而各弁皆由台灣拔補,均系熟手,即有升轉,斷不緻千、把、額外同時離營,則兵丁得有約束之人,不敢肆行滋事。
即犯事後該弁不能避怨庇延,營職無從徇情弊混,實于海外岩疆大有裨益。
臣因調台班兵,類多玩縱,亟需整饬起見,是否有當,謹會同福建巡撫臣孫爾準、水師提督臣許松年、陸路提督臣馬濟勝,合詞恭折具奏,伏乞皇上聖鑒,敕部核覆施行。
謹奏。
道光四年十月二十七日奉朱批:兵部議奏,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十本九三四~九三五頁。
一九、兵部「為内閣抄出本部議覆閩浙總督趙慎畛奏」移會 兵部為移會事:武選司案呈,内閣抄出本部議覆閩浙總督趙奏前事一案,相應抄錄原奏并欽奉谕旨,移會貴處查照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粘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道光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主政盛。
兵部謹奏為遵旨議奏事:内閣抄出閩浙總督趙慎畛奏稱:竊照台灣地方,向于内營派撥兵丁,分赴各營,以資彈壓,乃行之日久,派往班兵,任意驕縱滋事,轉為台地之害。
蓋緣兵丁戍台三年,即須換班,千總、把總俱系三年俸滿調回内地補用外委未升之前,已值三年,亦須換回與内營對調,辘轳更換,幾至官兵不能相識,遂使兵丁漫無稽束,生事擾民。
此台灣營□向無久任,不能管束兵丁之弊也。
且台灣水陸千總俸滿,即于内地千總互相對調。
除水師千總俸滿即可題升外,陸路千總雖俸滿調回,仍與内地千總較拔。
而陸路守備缺出,□無一定升補缺次。
把總一項,俸滿後因台灣千總例由内地調往,俸滿把總不準拔補,均應調回内地候補。
以實任人員在台調回,反令候補,亦未公允。
故近來台地之缺,該弁視為畏途。
到任鹹以瓜代非遙,升階不易,勉延歲月,俱不踴躍辦公。
臣到任後與撫臣深加體訪其故,總由營弁不時更調,兵無稽管,以緻放縱無忌。
查内地文職調補海疆久任之缺,向有三年俸滿加銜,再滿三年即升之例。
應請嗣後台灣千總三年俸滿後,即加升銜,将俸滿之案先行咨部,毋庸調回内地,仍查明曾否出兵,按照三年、六年,俟有台灣應題守備缺出,即行升補,送部引見。
其把總俸滿與未經升擢之外委、額外外委班滿後,亦照千總之例,無須調回,俟台灣出有千把總、外委之缺,□次升補。
如台灣守備、千總缺出,台灣并無俸滿應升之弁,仍照向例,由内地調補。
如台灣千總曆俸已滿,台灣并無守備缺出,遇内地有守備員缺,而候題、候推各班無人,準以台灣俸滿千總升補。
如台灣把總俸滿,台灣并無千總□出,而内地輪用台滿把總時,亦準升補。
至該弁等俸滿後,應責成台灣鎮總兵會同台灣道就近考驗,如弓馬優娴□辦事認真者,報明總督,咨部升拔,弓馬平庸者立即降革,饬回内地。
其千總準升守備後,再由總督考驗,給咨赴部。
如有材技庸劣者,仍行降革,将考驗之鎮道交部議處。
庶台灣各弁皆得久于其任,責□既專,升拔有期,自必共圖奮勉。
雖班兵三年更換,而□弁均系熟手,兵丁得有約束,不敢肆行滋事,實于海疆有裨等因一折。
于道光四年十月二十七日奉朱批:兵部議奏,欽此。
欽遵于本月二十八日抄出到部。
臣等伏查各直省千、把總、外委等官,俱有彈壓兵丁之責,必須在任日久,方足以資熟手,而重操防。
查舊例台灣武職各官,□□俸滿,調回内地補用。
嗣于乾隆五十六年六月内欽奉上谕:台灣總兵道府現無更調之例,副将等官何必拘定年限,紛紛更換,緻易生手。
所有俸滿更調之處,着停止。
欽此。
當經臣部議奏澎台副将以下、守備以上各官,俱準在台升轉,無庸調回内地。
其千、把、外委等弁,仍照舊例三年俸滿,調回内地補用等因在案。
今該督等,以台灣兵丁漫無約束,總由營弁不時更調,在官則以瓜代非遙,勉延歲月,在兵則以官非久任,管轄不常,遂緻任意滋事,轉為台地之害。
核其情節,急宜因時定制,量予變通。
臣等悉心核議,千、把、外委均與兵丁最為切近。
今駐台守備以上既不更調,而千、把總以下等弁,仍按三年期滿,紛紛更換,屢易生手,于該處地方情形,未能周知,即有熟悉風土之員,又因格于成例,俸滿調回,亦無以收指臂之效;應如該督所請,現在戍台兵丁,仍定例三年更換外,其千、把、外委、額外外委等弁三年期滿,俱無庸調回内地。
如該千總三年内果能緝捕奮勉,準将台俸期滿之處,先行咨部注冊,仍照曆俸年限,并分别出兵者三年、未出兵者六年,俟有台灣應題守備缺出,□題請補,送部引見。
把總一項,三年俸滿,與未經升擢之外委、額外外委班滿後,亦照千總之例,無庸調回,俟台灣出有應升之缺,以次升補。
如台灣守備千總缺出,台灣并無俸滿應升之弁,仍由内地調補。
□台灣千總曆俸已滿,台灣并無守備缺出,遇内地有守備□缺,而候題候推各班無人,準以台灣俸滿千總升補。
如台灣把總俸滿,台灣并無千總缺出,而内地輪用台把地總時,亦準升補。
千總三年俸滿既準留于台地,分别保題,若再先加升銜,未免過優。
且從前台地将備停止更調時,并未□加升銜,未便事同例異:所有該督請将台灣千總照文武調補海疆三年俸滿加銜之例,即加升銜之處,應無庸議。
至該弁等三年俸滿,亦應如該督所奏,責成台灣鎮總兵會同台灣道就近考驗,分别升降,核實辦理。
其千總準升守備後,即令赴省,由總督考驗,給咨赴部,如有材技庸劣者仍行降革,并将原考之鎮道奏明議處。
如此更定□程,則台灣營弁皆得久于其任,且知上進有階,差操□加奮勉,而兵丁得以常資約束,不敢滋事擾民,于海疆營務實有裨益。
臣等更有請者:台灣一郡,孤懸海外,番夷錯處,最為藏奸,故立法之初,将備弁兵均由内地調撥前□戍守,以杜弊端。
今營員雖無庸調回,而班兵仍屬三年更換,□立法本意仍不相背。
但台地兵丁,亦有由台募土著入伍者。
此項台募兵丁,着有勞績,不得不加以甄拔。
誠恐曆年既久,拔補漸多,台地營弁半屬台地之人,殊非杜漸防微之意。
是以臣部于嘉慶九年奏定章程,請嗣後台募兵丁不得過十分之一,其有緝捕得力量予甄拔者,亦不得過十分之一;千總三十三員準其拔補三員,把總五十八員準其拔補五員,外委一百零四名準其拔補十名,額外外委照缺計算,限制綦嚴。
今該督等祗籌議營弁俸滿拔補章程,而于台募兵丁應照定例與以限制之處,未經聲叙,應請敕下該督等,遇有千、把、外委等出缺時,應仍按照臣□前奏章程,凡有台募兵丁甄拔并招募台地土著兵丁,均不得過十分之一,以符定額。
所有臣等遵旨酌議緣由,是否有當,伏候皇上訓示遵行。
為此謹奏請旨。
道光四年十一月十四日奉旨:前據趙慎畛奏台灣營弁請照海疆久任之例計俸升補,當交兵部議奏。
茲據奏稱:駐台守備以上,久停更調,而千、把總以下仍系紛紛更換,于海疆情形未能周知,不足以資約束。
嗣後台灣千總、把總、外委、額外外委等弁三年期滿,俱着毋庸調回内地。
其留台分别保題升補之處,均着照所議行。
至該督奏請千總俸滿先加升銜,未免過優,且留台将備等向無此例,亦覺兩岐,所請着不準行。
該處營員現雖更定章程,而班兵仍照舊三年更換。
惟兵丁内亦有由台招募土著入伍者,一經着有勞績,不得不加以甄拔。
若年久拔補漸多,則營弁半屬台地之人,易滋流弊,殊非杜漸防微之道。
着該督等遇有千、把、外委等缺,仍按嘉慶九年兵部奏定章程,凡有台募兵丁甄拔□招募之台地土著兵丁,均不得過十分之一,以符定額。
餘依議。
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十本九三五~九三七頁。
二○、兵部「為内閣抄出閩浙總督孫爾準奏」移會 兵部為移會事:武選司案呈,道光八年八月二十九日,内閣抄出前事一折,相應抄錄原抄移會貴處查照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抄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道光八年九月日。
閩浙總督臣孫爾準跪奏為酌議台灣營弁調補章程、恭折具奏、仰祈聖鑒事:竊照台灣武職,副将以下、守備以上,例不計俸更調,惟千總、把總、經制外委、額外外委四項,舊例三年期滿,調回内地補用。
道光四年,前督臣趙慎畛以營弁不時更換,未能久于其任,兵丁漫無約束,議請将千總以下各弁,三年期滿,無庸調回内地,俟有台灣應升之缺,以次遞補,會同臣于福建巡撫任内恭折具奏,經部議覆,奉旨允準在案。
臣于道光六年赴台查辦械鬥,谘訪兵情,前議頗多窒礙之處,不敢因會奏在先,稍有回護,然恐體察尚未周悉,亦未敢遽議更張。
歲底旋省,适值台灣鎮總兵劉廷斌到閩赴任,當即囑其留心察看全台營制,通盤籌議。
嗣接據該總兵劉廷斌覆稱:台灣營弁,其留台不調,實屬格礙難行,急須量為變通,以示體恤。
酌議條款,呈送察辦。
臣以海外岩疆,營伍事宜最為緊要,必當斟酌盡善,庶可久遠奉行。
随又分咨撫臣暨水陸二提臣,公同商酌,并于水師提臣劉起龍本年赴台閱兵之便,囑其就近覆查,會合辦理。
茲經詢議會同,由福建藩司具詳請奏前來。
臣查舊例台灣千總一項,三年俸滿,在于内地實缺千總内揀員對調,如未屆俸滿,在台出缺,出由内營調補。
□把總一項,三年俸滿,及未屆例滿出缺,均于台營外委内揀拔,不由内營調補。
其俸滿調□□把總,考驗弓馬優娴,收入省标,以千總候升;弓馬稍次,仍以把總候補。
此項候升、候補人員,應于内營把總及武舉蔭監等計缺輪用,必俟出有第六缺,方為台滿把總應升、應補之班。
又經制外委、額外外委二項,俱随戍台班兵,三年一換,由内營調撥更替。
如未屆班滿出缺,則于台地戍兵内找補。
此原定台灣營弁分别更調升補之章程也。
自前督臣趙慎畛奏改留台久任,不複内調之後,戍台班兵,一經□拔額外外委,必須由經制外委、把總、千總層累而升至守備,□得轉升内地之缺。
查台灣各營,水陸額設守備十六員、千總三十二員、把總五十八員、經制外委一百零二名、額外外委五十名,自守備至外委多寡相差一倍,升轉甚難。
雖有時内地守備缺出,台俸報滿之千總亦得插班補用,然必待候題、候推各班無人,始為合例。
閩省候題、候推各人員,為數甚多,斷不緻于無人,仍屬有名無實。
俸滿把總,雖有輪升内地第六缺千總之例,人多缺少,序補遙遙無期。
經制外委、額外外委二項,更無内升之路。
各項營弁,若如新例,必須台灣升轉,前途既窮,遞推為難,必有畢生不得進階,終老于海外者。
伏念微末之弁,力不能攜挈眷口,一身渡海,父母有庭帏之望,妻子無團聚之期,長此海隅,情殊可憫。
至于戍兵先在内營入伍,家計本非富裕,迨至輪班調台,仰蒙曠典加賞行糧,并給與眷口銀米,各兵感戴恩施,無不踴躍從事。
惟一拔外委,則派代無時。
是以遇有缺出,願挑之人甚寡,竟視拔擢為畏途,尤非鼓舞人材之道。
臣等往返咨商,謹将舊例、新例逐加酌議,量為變通,據實陳奏,仰祈皇上天恩,俯準将台灣千總一項,三年俸滿,仍循舊制,于内地實缺千總内遴員赴台,互相調補,其調回之千總,如在台緝捕出力,騎射優娴,自台灣鎮出具切實考語,給文咨送提督,加考送省,再由總督考驗,果系材技出衆,專咨報部注冊。
除水師千總俸滿即可題升外,陸路千總□赴内營調任,按其曆俸年限,分别出兵者三年,未出兵者六年,遇有守備缺出,照例保題請補。
如循分供職,弓馬稍次,尚堪留任者,毋論水師、陸路,各準題補調台遺缺;材具平庸者,即分别降革。
此項千總,既不留台,嗣後台灣守備出缺,悉照道光四年以前定例辦理。
又把總一項,舊例三年俸滿調回内地,另行候缺,或升或補。
查該把總在台本有實缺,今因俸滿應補,反為候補,且必輪應台滿之缺,方得到班補用,需次無期,殊覺向隅,未昭平允。
應請照千總之例,一體由内營選派實缺把總對調,調回之察考弁,才藝優劣,優等者饬赴内營調任,以千總記名候升,中等者準其抵補調台遺缺,劣等者随時降革。
又經制外委、額外外委二項,俱請仍照舊例,随戍兵班次,三年一換,由内營調撥更替,即以班滿之弁抵補調台之缺,各由本官鎮将考驗等第,呈報提督、總督,分别升降留任。
以上四項弁缺,未屆三年期滿,在台事故出缺,責成台灣鎮會同台灣道于台屬各營秉公考選,遞行拔補,報明總督複核咨部。
如此辦理,則遣戍弁兵,就地既獲升轉之階,而班滿調回内營,亦有實缺可補,既不緻如舊例之待缺需時,亦不緻如新例之長淹海外。
且以辦事之勤惰,技藝之優劣,分别升降,于矜恤之中,仍寓勸懲之意。
該弁等自必共知奮勉,實力操防,以圖上進,實于海外營伍地方均有裨益。
至各弁三年更調,俸次班次,先後不齊,此去彼留,并非同時出營,而兼轄統轄之守備以上各官,又系久于其任,亦非同時更易生手。
況戍兵三年一換,本與内地兵丁長時在伍者不同,全在該管官紀律嚴明,訓練有方,自可巡防得力。
其駕馭之是否合宜,初不關于在任之久暫。
此外調台班兵,仍依定限輪派更換。
其台募兵丁,遵照部議,總不得十分之一,以杜弊端,合并陳明。
所有酌議台灣營弁分别調補緣由,臣謹會同福建巡撫臣韓克均、水師提督臣劉起龍、陸路提督臣馬濟勝,恭折具奏,伏乞皇上聖鑒,敕部核覆施行。
謹奏。
道光八年八月二十八日奉朱批:兵部議奏,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十本九五七~九五八頁。
二一、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付送事:内閣抄出閩浙總督程祖洛奏台灣交代糾轕、懇請展限清厘一折,道光十三年八月十二日奉上谕:程祖洛奏台灣交代糾轕懇請展限清厘一折,台灣府廳縣倉庫交代,例應各清各任,按限結報。
茲據該督查明台灣各屬交代,系因正署疊更,輾轉接替,以緻曆年未結。
自應勒限清厘,以昭慎重。
着照所請台灣府、噶瑪蘭廳、台灣、鳳山、嘉義三縣各處交代,着一并展限,以本年五月軍務告竣之日起;另行起限六個月,再由道府核轉一個月,統于年終出詳。
其台灣府交代,即責令台灣道督饬現署台灣府知府周彥,将各前任未結交代澈底盤查結報。
如有虧挪,按任參辦。
再有逾違,即将台灣道與前後任知府及故官家屬之有頂戴者,均照易結不結例奏參革職,提省由藩司督同查算。
倘有通融接收、含糊具結情事,惟台灣道及出結之周彥是問。
至噶瑪蘭等四廳縣交代,既未便紛紛調郡會算,若照常例由監盤會同核算,該員等俱有本身應辦事件,斷難久離本任,勢必潦草塞責。
着準其将候補知府王衍慶留于台灣,督算噶瑪蘭、台灣、鳳山、嘉義四廳縣交代。
統俟結報清楚,始準内渡。
一切章程,俱照台灣府交代辦理。
倘有遲延草率,即将王衍慶與該管知府一并奏參革職。
如六個月之内,該府廳縣複有因事離任者,總責成現任之員盤查清楚,轉交後任,不得再請遞展。
其在六個月限内準其于限滿之日起,另作一案,于正限内接收結報,不得統作一案,亦不得再逾二參。
到任之員,着至應由藩司核定款顼,着該藩司于台灣詳文到司五日内,分别準駁。
若該藩司批發遲延,緻誤限期,即将該藩司據實參奏。
倘台灣各官借口清厘,于批駁後混行頂詳,圖展限期,即由該司指名請參。
嗣後台灣各屬交代,均着責成台灣道府實力嚴催,依限結報。
逾限不結,即由藩司查明,連台灣道一并請參。
如有應行詳請藩司核定款項,着悉照現定章程辦理。
務使内外稽核,互相維制,毋得借口推诿,緻茲延宕。
欽此。
欽遵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并移會在案全完。
經承許文睿。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七本六九六~六九七頁。
且更調□□,該弁等視同傳舍,相率因循,亦非慎重海疆之道。
臣再四籌劃,應請嗣後台灣千總三年俸滿後,即加升銜,查照部行新例,将俸滿之案先行咨部,并請毋庸調回内地,仍查明曾否出兵,按照三年、六年,俟有台灣應題守備缺出,即行升補,于準升後調回,給咨送兵部引見。
其把總俸滿與未經升擢之外委、額外,班滿後亦照千總之例,無須調回,俟台灣出有千總、把總、外委之缺,以次升補。
如台灣守備、千總缺出,台灣營無俸滿應升之弁,仍照向例,由内調補。
如台灣千總曆俸已滿,台灣并無守備缺出,适遇内地出有守備員缺,而候題候推各班無人,準以台灣俸滿千總升補。
如台灣把總俸滿,台灣并無千總缺出,而内地屆當輪用台灣把總時,亦準升補。
至該弁等俸滿後,如即調回内地考驗,往返需時,又滋曠誤,應責成台灣鎮總兵會同台灣道就近考驗,如弓馬優娴,或弓馬少次而平日辦事認真者,報明總督,分别咨部升拔;弓馬平庸者,立即降革,饬回内地。
其千總準升守備後,即令赴省,并由總督考驗,給咨赴部。
如有材技庸劣者,仍行降革,并将原考之鎮道奏明,交部議處。
庶台灣各弁皆得久于其任。
責守既專,無可诿卸,兼之升拔有期,該弁等自必共圖奮勉。
雖班兵三年更換,而各弁皆由台灣拔補,均系熟手,即有升轉,斷不緻千、把、額外同時離營,則兵丁得有約束之人,不敢肆行滋事。
即犯事後該弁不能避怨庇延,營職無從徇情弊混,實于海外岩疆大有裨益。
臣因調台班兵,類多玩縱,亟需整饬起見,是否有當,謹會同福建巡撫臣孫爾準、水師提督臣許松年、陸路提督臣馬濟勝,合詞恭折具奏,伏乞皇上聖鑒,敕部核覆施行。
謹奏。
道光四年十月二十七日奉朱批:兵部議奏,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十本九三四~九三五頁。
一九、兵部「為内閣抄出本部議覆閩浙總督趙慎畛奏」移會 兵部為移會事:武選司案呈,内閣抄出本部議覆閩浙總督趙奏前事一案,相應抄錄原奏并欽奉谕旨,移會貴處查照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粘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道光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主政盛。
兵部謹奏為遵旨議奏事:内閣抄出閩浙總督趙慎畛奏稱:竊照台灣地方,向于内營派撥兵丁,分赴各營,以資彈壓,乃行之日久,派往班兵,任意驕縱滋事,轉為台地之害。
蓋緣兵丁戍台三年,即須換班,千總、把總俱系三年俸滿調回内地補用外委未升之前,已值三年,亦須換回與内營對調,辘轳更換,幾至官兵不能相識,遂使兵丁漫無稽束,生事擾民。
此台灣營□向無久任,不能管束兵丁之弊也。
且台灣水陸千總俸滿,即于内地千總互相對調。
除水師千總俸滿即可題升外,陸路千總雖俸滿調回,仍與内地千總較拔。
而陸路守備缺出,□無一定升補缺次。
把總一項,俸滿後因台灣千總例由内地調往,俸滿把總不準拔補,均應調回内地候補。
以實任人員在台調回,反令候補,亦未公允。
故近來台地之缺,該弁視為畏途。
到任鹹以瓜代非遙,升階不易,勉延歲月,俱不踴躍辦公。
臣到任後與撫臣深加體訪其故,總由營弁不時更調,兵無稽管,以緻放縱無忌。
查内地文職調補海疆久任之缺,向有三年俸滿加銜,再滿三年即升之例。
應請嗣後台灣千總三年俸滿後,即加升銜,将俸滿之案先行咨部,毋庸調回内地,仍查明曾否出兵,按照三年、六年,俟有台灣應題守備缺出,即行升補,送部引見。
其把總俸滿與未經升擢之外委、額外外委班滿後,亦照千總之例,無須調回,俟台灣出有千把總、外委之缺,□次升補。
如台灣守備、千總缺出,台灣并無俸滿應升之弁,仍照向例,由内地調補。
如台灣千總曆俸已滿,台灣并無守備缺出,遇内地有守備員缺,而候題、候推各班無人,準以台灣俸滿千總升補。
如台灣把總俸滿,台灣并無千總□出,而内地輪用台滿把總時,亦準升補。
至該弁等俸滿後,應責成台灣鎮總兵會同台灣道就近考驗,如弓馬優娴□辦事認真者,報明總督,咨部升拔,弓馬平庸者立即降革,饬回内地。
其千總準升守備後,再由總督考驗,給咨赴部。
如有材技庸劣者,仍行降革,将考驗之鎮道交部議處。
庶台灣各弁皆得久于其任,責□既專,升拔有期,自必共圖奮勉。
雖班兵三年更換,而□弁均系熟手,兵丁得有約束,不敢肆行滋事,實于海疆有裨等因一折。
于道光四年十月二十七日奉朱批:兵部議奏,欽此。
欽遵于本月二十八日抄出到部。
臣等伏查各直省千、把總、外委等官,俱有彈壓兵丁之責,必須在任日久,方足以資熟手,而重操防。
查舊例台灣武職各官,□□俸滿,調回内地補用。
嗣于乾隆五十六年六月内欽奉上谕:台灣總兵道府現無更調之例,副将等官何必拘定年限,紛紛更換,緻易生手。
所有俸滿更調之處,着停止。
欽此。
當經臣部議奏澎台副将以下、守備以上各官,俱準在台升轉,無庸調回内地。
其千、把、外委等弁,仍照舊例三年俸滿,調回内地補用等因在案。
今該督等,以台灣兵丁漫無約束,總由營弁不時更調,在官則以瓜代非遙,勉延歲月,在兵則以官非久任,管轄不常,遂緻任意滋事,轉為台地之害。
核其情節,急宜因時定制,量予變通。
臣等悉心核議,千、把、外委均與兵丁最為切近。
今駐台守備以上既不更調,而千、把總以下等弁,仍按三年期滿,紛紛更換,屢易生手,于該處地方情形,未能周知,即有熟悉風土之員,又因格于成例,俸滿調回,亦無以收指臂之效;應如該督所請,現在戍台兵丁,仍定例三年更換外,其千、把、外委、額外外委等弁三年期滿,俱無庸調回内地。
如該千總三年内果能緝捕奮勉,準将台俸期滿之處,先行咨部注冊,仍照曆俸年限,并分别出兵者三年、未出兵者六年,俟有台灣應題守備缺出,□題請補,送部引見。
把總一項,三年俸滿,與未經升擢之外委、額外外委班滿後,亦照千總之例,無庸調回,俟台灣出有應升之缺,以次升補。
如台灣守備千總缺出,台灣并無俸滿應升之弁,仍由内地調補。
□台灣千總曆俸已滿,台灣并無守備缺出,遇内地有守備□缺,而候題候推各班無人,準以台灣俸滿千總升補。
如台灣把總俸滿,台灣并無千總缺出,而内地輪用台把地總時,亦準升補。
千總三年俸滿既準留于台地,分别保題,若再先加升銜,未免過優。
且從前台地将備停止更調時,并未□加升銜,未便事同例異:所有該督請将台灣千總照文武調補海疆三年俸滿加銜之例,即加升銜之處,應無庸議。
至該弁等三年俸滿,亦應如該督所奏,責成台灣鎮總兵會同台灣道就近考驗,分别升降,核實辦理。
其千總準升守備後,即令赴省,由總督考驗,給咨赴部,如有材技庸劣者仍行降革,并将原考之鎮道奏明議處。
如此更定□程,則台灣營弁皆得久于其任,且知上進有階,差操□加奮勉,而兵丁得以常資約束,不敢滋事擾民,于海疆營務實有裨益。
臣等更有請者:台灣一郡,孤懸海外,番夷錯處,最為藏奸,故立法之初,将備弁兵均由内地調撥前□戍守,以杜弊端。
今營員雖無庸調回,而班兵仍屬三年更換,□立法本意仍不相背。
但台地兵丁,亦有由台募土著入伍者。
此項台募兵丁,着有勞績,不得不加以甄拔。
誠恐曆年既久,拔補漸多,台地營弁半屬台地之人,殊非杜漸防微之意。
是以臣部于嘉慶九年奏定章程,請嗣後台募兵丁不得過十分之一,其有緝捕得力量予甄拔者,亦不得過十分之一;千總三十三員準其拔補三員,把總五十八員準其拔補五員,外委一百零四名準其拔補十名,額外外委照缺計算,限制綦嚴。
今該督等祗籌議營弁俸滿拔補章程,而于台募兵丁應照定例與以限制之處,未經聲叙,應請敕下該督等,遇有千、把、外委等出缺時,應仍按照臣□前奏章程,凡有台募兵丁甄拔并招募台地土著兵丁,均不得過十分之一,以符定額。
所有臣等遵旨酌議緣由,是否有當,伏候皇上訓示遵行。
為此謹奏請旨。
道光四年十一月十四日奉旨:前據趙慎畛奏台灣營弁請照海疆久任之例計俸升補,當交兵部議奏。
茲據奏稱:駐台守備以上,久停更調,而千、把總以下仍系紛紛更換,于海疆情形未能周知,不足以資約束。
嗣後台灣千總、把總、外委、額外外委等弁三年期滿,俱着毋庸調回内地。
其留台分别保題升補之處,均着照所議行。
至該督奏請千總俸滿先加升銜,未免過優,且留台将備等向無此例,亦覺兩岐,所請着不準行。
該處營員現雖更定章程,而班兵仍照舊三年更換。
惟兵丁内亦有由台招募土著入伍者,一經着有勞績,不得不加以甄拔。
若年久拔補漸多,則營弁半屬台地之人,易滋流弊,殊非杜漸防微之道。
着該督等遇有千、把、外委等缺,仍按嘉慶九年兵部奏定章程,凡有台募兵丁甄拔□招募之台地土著兵丁,均不得過十分之一,以符定額。
餘依議。
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十本九三五~九三七頁。
二○、兵部「為内閣抄出閩浙總督孫爾準奏」移會 兵部為移會事:武選司案呈,道光八年八月二十九日,内閣抄出前事一折,相應抄錄原抄移會貴處查照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抄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道光八年九月日。
閩浙總督臣孫爾準跪奏為酌議台灣營弁調補章程、恭折具奏、仰祈聖鑒事:竊照台灣武職,副将以下、守備以上,例不計俸更調,惟千總、把總、經制外委、額外外委四項,舊例三年期滿,調回内地補用。
道光四年,前督臣趙慎畛以營弁不時更換,未能久于其任,兵丁漫無約束,議請将千總以下各弁,三年期滿,無庸調回内地,俟有台灣應升之缺,以次遞補,會同臣于福建巡撫任内恭折具奏,經部議覆,奉旨允準在案。
臣于道光六年赴台查辦械鬥,谘訪兵情,前議頗多窒礙之處,不敢因會奏在先,稍有回護,然恐體察尚未周悉,亦未敢遽議更張。
歲底旋省,适值台灣鎮總兵劉廷斌到閩赴任,當即囑其留心察看全台營制,通盤籌議。
嗣接據該總兵劉廷斌覆稱:台灣營弁,其留台不調,實屬格礙難行,急須量為變通,以示體恤。
酌議條款,呈送察辦。
臣以海外岩疆,營伍事宜最為緊要,必當斟酌盡善,庶可久遠奉行。
随又分咨撫臣暨水陸二提臣,公同商酌,并于水師提臣劉起龍本年赴台閱兵之便,囑其就近覆查,會合辦理。
茲經詢議會同,由福建藩司具詳請奏前來。
臣查舊例台灣千總一項,三年俸滿,在于内地實缺千總内揀員對調,如未屆俸滿,在台出缺,出由内營調補。
□把總一項,三年俸滿,及未屆例滿出缺,均于台營外委内揀拔,不由内營調補。
其俸滿調□□把總,考驗弓馬優娴,收入省标,以千總候升;弓馬稍次,仍以把總候補。
此項候升、候補人員,應于内營把總及武舉蔭監等計缺輪用,必俟出有第六缺,方為台滿把總應升、應補之班。
又經制外委、額外外委二項,俱随戍台班兵,三年一換,由内營調撥更替。
如未屆班滿出缺,則于台地戍兵内找補。
此原定台灣營弁分别更調升補之章程也。
自前督臣趙慎畛奏改留台久任,不複内調之後,戍台班兵,一經□拔額外外委,必須由經制外委、把總、千總層累而升至守備,□得轉升内地之缺。
查台灣各營,水陸額設守備十六員、千總三十二員、把總五十八員、經制外委一百零二名、額外外委五十名,自守備至外委多寡相差一倍,升轉甚難。
雖有時内地守備缺出,台俸報滿之千總亦得插班補用,然必待候題、候推各班無人,始為合例。
閩省候題、候推各人員,為數甚多,斷不緻于無人,仍屬有名無實。
俸滿把總,雖有輪升内地第六缺千總之例,人多缺少,序補遙遙無期。
經制外委、額外外委二項,更無内升之路。
各項營弁,若如新例,必須台灣升轉,前途既窮,遞推為難,必有畢生不得進階,終老于海外者。
伏念微末之弁,力不能攜挈眷口,一身渡海,父母有庭帏之望,妻子無團聚之期,長此海隅,情殊可憫。
至于戍兵先在内營入伍,家計本非富裕,迨至輪班調台,仰蒙曠典加賞行糧,并給與眷口銀米,各兵感戴恩施,無不踴躍從事。
惟一拔外委,則派代無時。
是以遇有缺出,願挑之人甚寡,竟視拔擢為畏途,尤非鼓舞人材之道。
臣等往返咨商,謹将舊例、新例逐加酌議,量為變通,據實陳奏,仰祈皇上天恩,俯準将台灣千總一項,三年俸滿,仍循舊制,于内地實缺千總内遴員赴台,互相調補,其調回之千總,如在台緝捕出力,騎射優娴,自台灣鎮出具切實考語,給文咨送提督,加考送省,再由總督考驗,果系材技出衆,專咨報部注冊。
除水師千總俸滿即可題升外,陸路千總□赴内營調任,按其曆俸年限,分别出兵者三年,未出兵者六年,遇有守備缺出,照例保題請補。
如循分供職,弓馬稍次,尚堪留任者,毋論水師、陸路,各準題補調台遺缺;材具平庸者,即分别降革。
此項千總,既不留台,嗣後台灣守備出缺,悉照道光四年以前定例辦理。
又把總一項,舊例三年俸滿調回内地,另行候缺,或升或補。
查該把總在台本有實缺,今因俸滿應補,反為候補,且必輪應台滿之缺,方得到班補用,需次無期,殊覺向隅,未昭平允。
應請照千總之例,一體由内營選派實缺把總對調,調回之察考弁,才藝優劣,優等者饬赴内營調任,以千總記名候升,中等者準其抵補調台遺缺,劣等者随時降革。
又經制外委、額外外委二項,俱請仍照舊例,随戍兵班次,三年一換,由内營調撥更替,即以班滿之弁抵補調台之缺,各由本官鎮将考驗等第,呈報提督、總督,分别升降留任。
以上四項弁缺,未屆三年期滿,在台事故出缺,責成台灣鎮會同台灣道于台屬各營秉公考選,遞行拔補,報明總督複核咨部。
如此辦理,則遣戍弁兵,就地既獲升轉之階,而班滿調回内營,亦有實缺可補,既不緻如舊例之待缺需時,亦不緻如新例之長淹海外。
且以辦事之勤惰,技藝之優劣,分别升降,于矜恤之中,仍寓勸懲之意。
該弁等自必共知奮勉,實力操防,以圖上進,實于海外營伍地方均有裨益。
至各弁三年更調,俸次班次,先後不齊,此去彼留,并非同時出營,而兼轄統轄之守備以上各官,又系久于其任,亦非同時更易生手。
況戍兵三年一換,本與内地兵丁長時在伍者不同,全在該管官紀律嚴明,訓練有方,自可巡防得力。
其駕馭之是否合宜,初不關于在任之久暫。
此外調台班兵,仍依定限輪派更換。
其台募兵丁,遵照部議,總不得十分之一,以杜弊端,合并陳明。
所有酌議台灣營弁分别調補緣由,臣謹會同福建巡撫臣韓克均、水師提督臣劉起龍、陸路提督臣馬濟勝,恭折具奏,伏乞皇上聖鑒,敕部核覆施行。
謹奏。
道光八年八月二十八日奉朱批:兵部議奏,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十本九五七~九五八頁。
二一、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付送事:内閣抄出閩浙總督程祖洛奏台灣交代糾轕、懇請展限清厘一折,道光十三年八月十二日奉上谕:程祖洛奏台灣交代糾轕懇請展限清厘一折,台灣府廳縣倉庫交代,例應各清各任,按限結報。
茲據該督查明台灣各屬交代,系因正署疊更,輾轉接替,以緻曆年未結。
自應勒限清厘,以昭慎重。
着照所請台灣府、噶瑪蘭廳、台灣、鳳山、嘉義三縣各處交代,着一并展限,以本年五月軍務告竣之日起;另行起限六個月,再由道府核轉一個月,統于年終出詳。
其台灣府交代,即責令台灣道督饬現署台灣府知府周彥,将各前任未結交代澈底盤查結報。
如有虧挪,按任參辦。
再有逾違,即将台灣道與前後任知府及故官家屬之有頂戴者,均照易結不結例奏參革職,提省由藩司督同查算。
倘有通融接收、含糊具結情事,惟台灣道及出結之周彥是問。
至噶瑪蘭等四廳縣交代,既未便紛紛調郡會算,若照常例由監盤會同核算,該員等俱有本身應辦事件,斷難久離本任,勢必潦草塞責。
着準其将候補知府王衍慶留于台灣,督算噶瑪蘭、台灣、鳳山、嘉義四廳縣交代。
統俟結報清楚,始準内渡。
一切章程,俱照台灣府交代辦理。
倘有遲延草率,即将王衍慶與該管知府一并奏參革職。
如六個月之内,該府廳縣複有因事離任者,總責成現任之員盤查清楚,轉交後任,不得再請遞展。
其在六個月限内準其于限滿之日起,另作一案,于正限内接收結報,不得統作一案,亦不得再逾二參。
到任之員,着至應由藩司核定款顼,着該藩司于台灣詳文到司五日内,分别準駁。
若該藩司批發遲延,緻誤限期,即将該藩司據實參奏。
倘台灣各官借口清厘,于批駁後混行頂詳,圖展限期,即由該司指名請參。
嗣後台灣各屬交代,均着責成台灣道府實力嚴催,依限結報。
逾限不結,即由藩司查明,連台灣道一并請參。
如有應行詳請藩司核定款項,着悉照現定章程辦理。
務使内外稽核,互相維制,毋得借口推诿,緻茲延宕。
欽此。
欽遵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并移會在案全完。
經承許文睿。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七本六九六~六九七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