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戶籍、賦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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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戶籍 在封建社會中,戶口的增耗是社會生産發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同時,戶口的統計與戶籍的制定,又是封建國家向廣大人民征發賦役的基本依據。

    秦漢以來,戶籍制度成為中國曆代王朝的一項重要制度。

    蒙元時期,戶籍制度具有顯著特色,但其戶口統計卻比較混亂。

     蒙古戶籍制度蒙古建國時期,已在草原地區建立起具有遊牧民族特色的戶籍制。

    1206年,成吉思汗建立起蒙古汗國,創設了一整套政治、軍事、經濟制度。

    在這些制度中,千戶制極為重要,而它正是與戶籍制度緊密結合的。

    成吉思汗将全蒙古的百姓劃分為九十五個千戶,任命功臣貴戚為千戶那顔進行管理,千戶下轄百戶和十戶。

    蒙古統治者通過千戶制對廣大百姓實行控制,将嚴格的戶籍制度寓于其中。

    志費尼記載說:“自從各國各族由他們(指蒙古貴族&mdash引者)統治以來,他們依照習慣的方式建立戶口制度,把每人都編入十戶、百戶和千戶”①。

    成吉思汗頒布的“劄撒”規定:“人們隻能留在指定的百戶、千戶或十戶内,不得轉移到另一個單位去,也不得到别的地方尋求庇護。

    違反此令,遷移者要當作軍士處死,收容者也要受懲罰”②。

    漢文資料也記載說,所有的蒙古百姓均按十百千萬分編,各有其長(《黑鞑事略》)。

    蒙古的戶籍簿冊,稱之為青冊,其登記的内容包括戶口和财産。

    成吉思汗任命失吉忽秃忽為斷事官,其職責之一,便是管理全蒙古的戶籍。

    成吉思汗吩咐他:“百姓每分家财的事,你科斷着,凡斷了事,寫在青冊上,以後不許諸人更改。

    ”③蒙古戶籍制度,與蒙古兵民合一的狀态相适應,其主要作用在于保證兵役的征發。

    終元一代,草原地區這種與千戶制結合在一起的戶籍制度,一直沒有改變。

     漢地與江南的戶籍整理蒙古建國後不久,随即對金朝發動進攻,迄至滅金,曆時二十餘年。

    在戰争過程中,蒙古軍隊的屠殺極為嚴重,蒙古的諸王大臣及将校還大量擄掠①《世界征服者史》漢譯本上冊,頁34。

     ②《世界征服者史》漢譯本上冊,頁34。

     ③《元朝秘史》第203節。

     人口為奴。

    幸免于殺掠的中原之民,又多被迫逃亡,“其民颠沛奔走無底止,四民無所占籍”④。

    乘亂而起的地主武裝借機采取各種方法收羅和控制人口。

    這種情況不利于蒙古統治者在中原地區确立穩定的封建統治。

    因此,1235年,元太宗窩闊台在中原地區進行了第一次大規模的戶籍清理。

    這一年歲在乙未,史稱“乙未籍戶”或“乙未料民”。

    在乙未籍戶以前,1233年,金朝滅亡前夕,元太宗窩闊台已開始進行戶口檢括,“以阿同葛充宣差勘事官,括中州戶,得戶七十三萬餘”(《元史·太宗紀》)。

    這次括戶似乎沒有建立起系統的戶籍,隻是乙未年大規模籍戶的先聲。

    1234年,金朝滅亡,窩闊台再次下令括戶,任命失吉忽秃忽為“中州斷事官”,主持對中原戶籍的全面清理,至次年完成。

    這次括戶進行了以下幾項工作:(1)全面進行戶口登記,讓流民就地著籍,“敢隐實者誅,籍其家”(《元史·董文炳傳》)。

    (2)将社會職能不同、承擔不同義務的人戶,在戶籍上區别開來,分别立籍,劃分了民、站、打捕鷹坊、屯田、僧、道等戶計。

    (3)對驅口進行分檢。

    窩闊台發布聖旨規定:“不論回回、女真、漢兒人等,如是軍前擄到人口,在家住坐做驅口,因而在外住坐,于随處附籍,便系皇帝民戶,應當随處差發。

    主人見更不得識認。

    如是主人識認者,斷按打奚罪戾。

    ”①經過分檢,一部分驅口被收為國家編戶。

    這次編戶,建立了較全面的戶籍簿冊,初步劃分了諸色戶計,标志着蒙古時期漢族地區戶籍制度的建立。

    乙未籍戶後,由于“政煩賦重”②,人戶大量逃亡,到元太宗十年(1238)就出現“逃亡者十四五”③的局面。

    針對這種情況,1252年,歲在壬子,蒙哥汗“複下诏籍漢地民戶”①,在中原地區進行了第二次大規模的戶籍整理。

    這次籍戶,重新進行了全面的戶籍登記,建立了“壬子籍冊”②,一方面将漏籍、析居、放良等戶盡量登記入籍,另一方面某些地方也将逃亡戶據實削除。

    經過這次籍戶,諸色戶計的劃分已臻于完備,在乙未籍戶後出現的軍戶、儒戶等重要戶計,都各自另立了戶籍。

     除壬子年大規模的戶籍整理外,元憲宗時期還進行過一些地區性的戶口調查工作。

     元世祖忽必烈即位後,戶籍的整理工作仍在不斷進行。

    中統二年(1261)六月“括漏籍老幼等戶,協濟編戶賦稅”(《元史·世祖紀一》)。

    中統三年(1262)五月“诏核實逃戶、輸納絲銀租戶,口實者賞之,隐者罪之”(《元史·世祖紀二》)。

    至元七年(1270)五月,元政府再次“括天下戶”(《元④虞集:《趙思恭神道碑》,《道園學古錄》卷四二。

     ①《通制條格》卷二《戶令·戶例》。

     ②王恽《史天澤家傳》,《秋澗集》卷四八。

     ③宋子貞:《耶律楚材神道碑》,《元文類》卷五七。

     ①《經世大典序錄·版籍》,《元文類》卷四○。

     ②《通制條格》卷二《戶令·戶例》。

     史·世祖紀四》),對中原戶籍開始了第三次全面整理。

    這次籍戶,除重新抄數戶計外,主要目的在于厘定諸色戶計的戶籍。

    至元八年(1271)三月,蒙元政府頒行《戶口條畫》,對諸色人戶的戶籍判定問題作了詳細的規定,供各級地方政府在編定戶籍時參照執行。

    經過這次大規模的籍戶,戶口的抄數至元七年便已完成,而戶籍的重新制定則完成于次年,元代軍籍中有所謂“至元八年之籍”(《元史·兵志》),當便是通過這次籍戶而編制的。

    蒙元時期最後一次大規模的戶籍整理是至元二十六年到二十七年(1289&mdash1290)在原南宋統治地區進行的。

    元軍平宋之初,令各地按原來的戶籍申報了戶口數,但這與實際情況頗有出入①。

    此後,元政府在南方地區也作過一些戶口統計,如至元十八年(1281)“括江南戶口稅課”(《元史·世祖紀八》)。

    到了至元二十六年二月,元世祖“诏籍江南戶口,凡北方諸色人寓居者亦就籍之”(《元史·世祖紀十二》)。

    同年閏十月,再次“诏籍江南及四川戶口”(《元史·世祖紀十二》)。

    這次籍戶主要進行了兩項工作。

    一是閱實戶口,普遍進行丁口和财産登記,“雖舟人、田客、僑遊不遺”②,并造出戶籍簿冊。

    一是依中原之例,區分諸色戶計,分别立籍③。

    上述幾次大規模的戶籍整理,形成了蒙元時期漢族地區的戶籍體系。

    但是,元代缺乏定期檢核戶籍的制度,至元二十七年後再未進行過大規模的戶籍登記,故而元代戶籍情況十分混亂。

    元朝前期已有人指出:“我朝之于軍民,一籍之後,近則五、七年,遠者三、四十年,略不再籍。

    孰富強,孰貧弱,孰丁口增加,孰丁口消亡,皆不能知”④。

     諸色戶計與戶類、戶等諸色戶計的劃分是元代戶籍制度上的一個顯著特色。

    蒙元政府将從事不同職業的人戶在戶籍上區别開來,固定他們所承擔的封建義務以滿足統治者的不同需要,統稱諸色戶計。

    色,意為種類;計,意為統計。

    元太祖時,民戶、匠戶、站戶以及僧、道戶等戶計的區别已經出現,到元太宗乙未籍戶時,正式劃分了諸色戶計。

    此後,諸色戶計的劃分日趨細密,有民、軍、站、匠、屯田、打捕、淘金、竈、礦、爐冶、運糧船、儒、醫、僧、道、陰陽人、禮樂等二三十種。

    人數最多的幾種是:(1)承擔國家普通賦役的民戶。

    這是元代最基本的一種戶計,占全部戶口的大多數。

    (2)承擔兵役的軍戶,至元八年(1271)軍戶總數為七十二萬戶,如果加上此後新佥的漢軍戶和平宋後籍定的南方新附軍戶,元代軍戶總數當不下于百萬戶。

    (3)承擔驿站徭①參閱徐碩:《至元嘉禾志》卷六《戶口》。

     ②姚燧:《趙椿齡墓志銘》,《牧庵集》卷二八。

     ③參閱張铉:《至正金陵新志》卷八《風俗志》;馮元恭:《大德昌國州志》卷三《叙賦·戶口》。

    ④胡祗遹:《軍政·貧難消乏之弊狀》,《紫山大全集》卷二二。

     役的站戶。

    總數在三十萬戶以上。

    (4)從事官府手工業造作的匠戶,總數不會少于五六十萬戶。

    (5)從事官府鹽業生産的竈戶。

    總數為五萬二千餘戶。

    (6)以讀書為業的儒戶,總數約十一萬餘戶。

    (7)為統治者“告天祝壽”的僧、道戶。

    元代的所謂僧、道戶,大約是一處為一戶,如昌國州(今浙江定海)寺觀四十三處,至元二十七年籍為四十三戶。

    每個寺觀所有的人口多寡不等。

    至元二十八年(1291),天下僧尼二十一萬三千餘人。

    此後,元代僧尼數不斷增加,到元代後期至少增加了一倍。

    道徒的數量也很大,元初胡祗遹記載:“老氏之流,男女三十萬。

    ”①民戶以外的諸色戶計,大緻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承擔國家特定徭役的戶計,多由國家強制佥充,如軍、站、匠等戶;一類是在精神方面為統治者服務的戶計,往往通過考試予以認定或依據職業予以籍定,如儒、僧、道等戶。

    這些戶計由于都承擔特殊的封建義務,故都能得到或多或少的賦役減免。

     不同的戶計隸屬于不同的管理系統。

    人戶一經籍定為某種戶計後,便世代相承,不得擅自改籍,不得逃亡、遷徙和影占。

    兄弟析居,驅奴為良,也要依從原籍。

    不過,由元政府決定或經過元政府允許的戶計變更則時常發生。

    佥發民戶為其他戶計自不必說,放罷其他戶計為民戶以及民戶以外其他戶計之間的變更,都不少見。

     元代的戶類是因北方征發賦役的需要而劃分的,隻存在于北方地區。

    元世祖中統元年(1260),定戶籍科差條例,按當時的戶籍情況将民戶劃分為元管戶、交參戶、協濟戶、漏籍戶四類。

    元管戶,是指過去括戶時已經登記入籍而後來又沒有變動的人戶。

    交參戶,是指過去曾經登記入籍後遷徙他鄉在當地重新著籍的人戶。

    協濟戶,是指沒有成年丁口隻能協助主要稅戶承擔賦役的人戶。

    漏籍戶,是指過去從未登記入籍的人戶。

    這四類人戶,在賦稅的交納上各有不同的定額,在徭役的負擔上當也有所不同。

    另外,上述各類戶中,同一類人戶的賦稅負擔也有差别,因而又有絲銀全科戶、減半科戶、止納絲戶、止納鈔戶等名目。

     戶等制的實行,由來已久,宋金兩朝都實行過戶等制。

    元太宗時規定“諸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