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土地制度與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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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土地制度 元代土地,大緻可分為屯田、官田、寺觀田和民田四大類。

    屯田和官田都是國有土地,統稱“系官田”;寺觀田和民田為私有土地。

    “系官田”的顯著增多①是元代土地制度上的一個重要特色。

     屯田屯田,實際上就是由封建政府直接組織農業生産,這是中國古代經常實行的一種生産形式。

    元代屯田十分發達,其規模之大,組織之密,超過了以前任何一個朝代。

    早在元太祖時期,屯田已經出現。

    元太祖九年(1214),令鎮海以征金所俘匠、民屯田于兀裡羊歡(今蒙古吉爾格朗東南)之地。

    元太祖十六年(1221),木華黎麾下大将石抹孛疊兒鎮守固安,“令士兵屯田,且耕且戰”(《元史·石抹孛疊兒傳》)。

    元太宗至元憲宗時期,屯田逐漸推廣,例如,元太宗七年(1235),發平陽路(治今山西臨汾)等地居民二千戶屯田于鳳翔(今屬陝西)①;元憲宗三年(1253),立屯田萬戶府于鄧州,組織屯田(《元史·世祖紀一》)。

    元世祖時期,在全國範圍内大興屯田,“内而各衛,外而行省,皆立屯田,以資軍饷”(《元史·兵志三》),元代屯田達于極盛。

    元世祖以後,元代屯田沒有什麼發展,而且逐漸遭到破壞,元武宗至大元年(1308)中書省臣便曾指出:“天下屯田百二十餘所,所用多非其人,以緻廢弛。

    ”(《元史·武宗紀一》)。

     據《元史·兵志》所載,元代屯田人戶達二十二萬餘,屯田總面積達十七萬五千頃,分布于中書省和十一個行省的七十二個司路府州②。

     元代屯田的方式,主要有軍屯和民屯兩種。

     軍屯是元代最重要的屯田方式,其類型有二。

    一是鎮戍邊疆和内地的軍隊屯種自給。

    元人記載說:“世祖皇帝既定海内,以蒙古軍留鎮河上,與民雜耕,橫亘中原。

    ”③所謂“與民雜耕”,即屯種自給。

    二是設置專業的屯田軍從事屯種。

    這是元代軍屯不同于以往曆代軍屯的顯著特點。

    屯田軍戶,主要來源于漢軍和新附軍,他們專事屯種以供軍食,一般情況下不任征戍。

    元朝統一之前,專業的屯田軍便已出現。

    元世祖中統二年(1261),“诏鳳翔府種田戶隸平陽軍籍,毋令出征,務耕屯以給軍饷”(《元史·世祖紀一》)。

    ①參閱韓國磐:《試論金元時代官田的增多》,《中國史研究》1979年第1期。

    ①姚燧:《程介福神道碑》,《牧庵集》卷二四。

     ②參見王廷:《元代屯田考》,《中華文史論叢》1983年第4輯。

     ③虞集:《曹南王世勳碑》,《道園學古錄》卷二四。

     元朝統一後,大量抽調漢軍和新附軍為屯田軍,屯田軍遂遍布各地。

     民屯,即組織民戶進行屯種,其組織形式帶有濃厚軍事性質。

    從事民屯的人戶另立戶籍,稱“屯田戶”。

    内地屯田戶,或來源于強制簽充,或來源于招募。

    邊疆屯田戶,則主要通過遷徙内地無田農民而來。

    屯田戶的生産資料,如土地、牛種、農具等,或由政府供給,或自備。

    民屯的分布範圍也很廣泛,規模亦大。

     屯田土地的來源,大緻有四。

    其一是利用荒閑土地,如兩淮地區的屯田。

    這是最主要的一個來源。

    其二是利用前代的屯田,如洪澤、芍陂的屯田。

    其三是以一般官田撥充,如至元十三年(1276)以“系官田畝”撥充廣元路(治今四川廣元)民屯(《元史·兵志三》);至元十九年(1282)以阿合馬的沒官田充屯田(《元史·世祖紀九》)。

    其四是屯戶自備土地,如鶴慶路(治今雲南鶴慶)軍民屯田的土地,便都是屯種軍、民的“己業”①。

     元代屯田的管理,分屬樞密院和中書省兩大系統。

    軍屯總隸樞密院,分隸各衛、萬戶府和宣慰司,各衛和萬戶府之下設立專門的屯田千戶所和百戶所以管屯種。

    民屯總隸中書省,分隸司農司、宣徽院及各行省,具體管理或由所在地的路、府、州、縣,或由專門設立的屯田總管府、屯田署等。

     元代大規模實行屯田,促進了荒地的墾辟,擴大了可耕地面積,對邊疆地區農業生産的發展尤為有利。

    然而,由于屯田生産帶有明顯的強制性,加上吏治腐敗、經營和管理不善等原因,屯田的經濟效果卻十分有限,甚至入不敷出。

    這樣,元代中期以後,屯田制就逐漸衰落。

     官田元代官田,是指屯田以外所有的國有土地。

    元代官田的數量頗為龐大,超過了前代。

    北宋元豐年間(1078&mdash1085),有官田六萬三千餘頃①。

    北宋末年,楊戬等括民田為官田,計數三萬四千餘頃②。

    南宋除繼承北宋在南方地區的舊有官田外,又使官田數量有所增加。

    南宋末年,賈似道行“公田法”,在浙西地區強買民田三百五十餘萬畝(《宋史·理宗紀五》)。

    金代也有大量官田。

    金世宗一朝,在河北、山東等地拘括民田,總數達三十餘萬頃(宇文懋紹《大金國志》卷十二)。

    金宣宗時,河南地區“民地官田,計數相半”,官田數量為二十四萬頃(《金史·食貨志二》)。

    金、宋亡後,上述官田轉為元廷所有,成為元代官田的主要來源。

    此外,宋、金兩朝的貴族、官僚和軍閥占有的土地,也多變成了元朝的官田,其數量自然不小。

    元代中後期,①《元史》卷一○○《兵志》三。

    關于元代屯田土地的來源,參見周繼中:《元代屯田的組織與管理》,《元史及北方少數民族史研究集刊》第10輯。

     ①馬瑞臨:《文獻通考》卷四《田賦考》四。

     ②馬瑞臨:《文獻通考》卷七《田賦考》七。

     封建政府又通過經理、籍沒、接受呈獻,行“助役田”和購買民田等多種途徑來搜括土地,使官田日益擴大。

     元代官田,種類不一,主要有一般官田、賜田、職田和學田四大類。

     一般官田,即封建國家直接占有的官田。

    元代的一般官田主要分布在江南地區,元政府在這一地區設置了江淮等處财賦都總管府,江浙等處财賦都總管府以及多種名目的提舉司,專責管理官田事務。

    一般官田的收入,是元政府的重要财政來源,江淮等處财賦都總管府便“歲集楮泉三百餘萬缗、米百餘萬石”①。

     元廷在逐漸擴大官田的同時,不斷地将官田賞賜給貴族、官僚和寺院,這便是“賜田”。

    元代賜田之舉十分頻繁,賜田的數量也很大,動辄以百頃、千頃計,元順帝至正七年(1347)一次賜給承天護聖寺的田土竟達十六萬二千餘頃②。

    據不完全統計,元代曆朝賜給諸王、公主的田土為二千七百五十頃,賜給百官的田土為一萬四千七百九十七頃,賜給寺院的田土為十六萬七千餘頃③。

    元代賜田,是元代土地制度中較為突出的現象,造成了嚴重的社會矛盾。

    泰定元年(1320),平章政事張珪上書指出:“天下官田歲入,所以贍衛士、給戍卒。

    自世祖至元三十一年(1294)以後,累朝以是田分賜諸王、公主、驸馬,及百官、宦者、寺觀之屬,遂令中書省酬直海漕,虛耗國儲。

    其受田之家,各任土著奸吏為莊官,催甲鬥級,巧名多取;又且驅迫郵傳,征求饩廪,折辱州縣,閉償逋負,至倉之日,變鬻以歸。

    官司交岔,農民窘竄。

    ”(《元史·張珪傳》) 職田,即官員的俸祿田。

    元代職田隻分撥給路、府、州、縣官員及按察司(後改廉訪司)、運司、鹽司官員,其他官員則隻支俸鈔和祿米,不給職田。

    官員職田的多寡,随品秩高下而定。

    至元三年(1266)定北方路、府、州、縣官員職田,至元十四年(1277)定按察司官員職田,今據《元史·食貨志》的記載,列其數如下:路官:達魯花赤、總管,上路各十六頃,下路各十四頃;同知,上路八頃,下路七頃;治中,上路六頃;府判,上、下路同為一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