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土地制度與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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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官:達魯花赤、知府各十二頃;同知六頃;府判四頃。
州官:達魯花赤、州尹,上州各十頃,中州各八頃,下州各六頃;同知,上州五頃,中州四頃;州判,上州四頃,中、下州同為三頃。
警巡院官:達魯花赤、警使各五頃;警副四頃;警判三頃。
錄事司官:達魯花赤、錄事各三頃,錄判二頃。
縣官:達魯花赤、縣尹各四頃;縣丞三頃;縣尉、主簿各二頃。
按察司官:按察使十六頃;副使八頃;佥事六頃。
①陳旅:《江淮等處财賦都總管府題名記》,《安雅堂集》卷九。
②《元史》卷四一《順帝紀》四。
③參見梁方仲:《元代的土地制度》,《梁方仲經濟史論文集補編》,中州古籍出版社1984年版。
至元二十一年(1284),定江南地方官和諸司官職田,其給付原則是比照北方相同職務官員的職田數減半。
除依減半原則比照上列北方官員職田數可推知者外,茲據《通制條格》卷十三《祿令》“俸祿職田”将不能比照推知者具列如下:路首領官:經曆二頃;知事、提控案牍各一頃。
府首領官:提控案牍一頃。
州首領官:上州提控牍一頃;中州都目半頃。
錄事司官:巡檢、司獄各一頃。
按察司首領官:經曆二頃;知事一頃。
運司官及運司首領官:運使八頃;同知四頃;運副三頃;運判二頃半;經曆二頃;知事一頃;提控案牍一頃。
鹽司官:鹽使、鹽副各二頃;鹽判一頃;正、同管勾各一頃。
政府規定的諸官員的職田數,隻是一個給付标準,實際上,官員違制多取職田和職田給付不足額,甚至完全未曾給付的情況都是存在的①。
職田的收入歸現任官員所有,官員離任須将職田移交給下任。
學田,即官辦各類學校所占有的土地。
元代在中央設置國子學、蒙古國子學、回回國子學,在路府州縣設置儒學、蒙古字學、醫學、陰陽學等。
此外,各地還有大量的書院。
除國子學沒有學田外,上述其他學校都占有數量不等的土地,其中各地儒學是學田的主要占有者。
元代學田主要從繼承前代學田而來。
南宋時期學田數量相當可觀,元初人估計,南宋舊有學田“該錢糧三百餘萬貫石”②。
金代的學田也為數不少,金章宗時規定:“每名生員給民佃官田六十畝”③。
元代統一前後,學田為寺觀、豪強所侵奪的情況比較嚴重,尤以江南為甚。
元中期以後,随着元政府對學校的日益重視,各地被侵學田逐漸得到了恢複。
除沿襲和恢複舊有學田外,元代學田有所擴大。
第一,不少舊有學校通過購置、官府撥給和私人捐贈等途徑擴大了土地占有。
第二,元代在各路府州縣新創立了蒙古字學、陰陽學等,這些學校也通過官府撥給、購買等方式獲取了一定的土地。
第三,元代好事之家捐田創設書院之風甚盛,尤以東南為著,且捐田數量不少。
元人陸文圭論及當時的學田情況說:“名都大邑,學廪以千石計;偏方小縣,亦不下數百石焉”④。
事實的确如此。
學田的收入,按元廷的規定隻能用于以下各項:(1)修理學舍;(2) 供春秋二丁朔望祭祀;(3)供給師生廪膳;(4)支付學官祿米和“貧寒老①《元史》卷一八三《王守誠傳》;《元史》卷一二○《察罕傳》,《元典章》卷十五《戶部》一《職田佃戶子粒》。
②《廟學典禮》卷一,《省台複石國秀、尹應元所獻學田》。
③王圻:《續文獻通考》卷五○《學田》四。
④陸文圭:《策問·養士》,《牆東類稿》卷三。
病之士”的口糧①。
上述元代各類官田,基本上都采用租佃制的生産形式。
大多數情況是出租給貧苦農民耕種,但在江南地區的一般官田和學田中,包佃制也頗為流行。
所謂“包佃”,即承佃者充當“二地主”,将租佃來的土地轉手出租。
元代的包佃者多為權貴、官僚和豪戶。
在一般官田中,元政府公開允許包佃,所以包佃的規模很大,如兩浙轉運使瞿霆發一家包佃官田達七十餘萬畝。
學田租額相對較輕,因而官僚、豪戶趨之若鹜,或巧取,或豪奪,包佃以漁利,如嘉興路(治今浙江嘉慶)儒學、鎮江路(治今江蘇鎮江)儒學、鉛山州(治今江西鉛山)儒學等,都有一部分學田落入了包佃者的手中。
江南地區的一些學官也加入了包佃學田的行列,元代姚燧曾經指出:“又有身為學官而自詭佃民,一莊之田連亘阡陌,名(各)歲入租,學得其一,己取其九。
”②由于包佃學田的情況廣泛存在,影響了學校收入,大德十年(1306)元政府曾下令予以禁止,但并未取得多大效果。
包佃制源于宋代,是封建租佃關系高度發展的表現。
元代一般官田和學田中包佃制依然興盛,是這些土地上封建租佃關系繼續保持其發展趨勢的一種反映。
對于官田,元政府還允許佃戶兌佃,因而兌佃在元代官田中比較流行。
所謂“兌佃”,即轉讓租佃權,這也是封建租佃關系複雜化的産物。
在宋代官田中,兌佃現象已不少見,但未得到朝廷在法令上的許可。
元政府規定:“佃種官田人戶欲行轉兌與人,須要具兌佃情由,赴本處官司陳告勘當,别無違礙,并寫是何名色、官田頃畝、合納官租明白附簿,許立私約兌佃”①。
官田的兌佃完全合法化了。
寺觀田元代寺觀土地名義上屬于封建國家所有,但除去政府撥賜的土地外,寺觀從前代繼承來的土地及通過各種途徑續占的土地,其所有權都在寺觀,新增田土還要向政府納稅,所以,寺觀土地一部分是私有土地。
元代尊崇宗教,故佛道二教鼎盛一時,“自王公戚裡百執事之臣下逮黎庶,靡不稽首響風,奔走附集”②。
随着社會地位的上升,寺觀的土地占有也顯著擴張,尤其所謂“佛門子弟”更充當了土地兼并的突出角色。
許多寺觀,在前代便占有相當數量的土地,入元後這些土地仍歸其所有,并受到元政府的保護。
元政府又把大量官田撥賜給一部分著名寺觀,動辄數萬甚至十數萬頃,急劇擴增了寺觀的土地占有。
寺觀地主還采用各種手段大量攫取土地。
一是購買,如鎮①《通制條格》卷五《學令·廟學》。
②姚燧:《崇陽學記》,《牧庵集》卷五。
①《元典章》卷十九《戶部》五《轉佃官田》。
②黃溍:《衢州大中祥符寺記》,《黃金華集》卷十一。
江甘露寺“複增市丹陽呂城膏腴田二十頃”③。
二是強奪,如元仁宗時白雲僧總攝沈明仁強奪民田達二萬頃(《元史·仁宗紀三》)。
三是接受施舍,這是元代寺觀土地擴增的一個重要方式。
終元一代,建寺立觀之風極盛,至正年間有人指出:“近五十年間,四方人民推崇佛氏,大建佛刹,十倍于昔”④。
有寺觀,必有田土,新建寺觀的田土便大都靠施舍而來。
不少官僚、地主不惜割舍巨額莊田興建寺觀以祈冥福,如兩浙都轉運鹽使司副使瞿霆發割田二百餘頃建天目山大覺正等禅寺、昆山(今屬江蘇)胥舜舉割田十頃有奇創崇福觀,等等。
至于舊有寺觀接受施舍土地的,也在在多有。
除官僚、地主外,也有一部分勞動人民不勝賦役之重将自己的小塊土地獻給寺觀。
寺觀地主大肆兼并土地的結果自然是土地占有的日益擴大,“天下之田一入于僧業遂固不可移,充衍增大,故田益以多”①。
元人傅與砺說:“大者一寺田至萬億,小者猶數百千”②,反映了元代寺觀占田的一般狀況。
大都的大護國仁王寺,占有土地一千零四十萬餘畝。
江南地區占田千畝以上的寺觀比比皆是。
寺觀土地在不少地區的土地總額中占有相當大的比例。
鎮江路(治今江蘇鎮江)人均土地約六畝,而僧尼占地達人均五十畝;昌國州(今浙江定海)的土地竟為寺觀占去三分之一以上(《至順鎮江志》卷三;《大德昌國州志》卷三)。
寺觀土地基本上采
州官:達魯花赤、州尹,上州各十頃,中州各八頃,下州各六頃;同知,上州五頃,中州四頃;州判,上州四頃,中、下州同為三頃。
警巡院官:達魯花赤、警使各五頃;警副四頃;警判三頃。
錄事司官:達魯花赤、錄事各三頃,錄判二頃。
縣官:達魯花赤、縣尹各四頃;縣丞三頃;縣尉、主簿各二頃。
按察司官:按察使十六頃;副使八頃;佥事六頃。
①陳旅:《江淮等處财賦都總管府題名記》,《安雅堂集》卷九。
②《元史》卷四一《順帝紀》四。
③參見梁方仲:《元代的土地制度》,《梁方仲經濟史論文集補編》,中州古籍出版社1984年版。
至元二十一年(1284),定江南地方官和諸司官職田,其給付原則是比照北方相同職務官員的職田數減半。
除依減半原則比照上列北方官員職田數可推知者外,茲據《通制條格》卷十三《祿令》“俸祿職田”将不能比照推知者具列如下:路首領官:經曆二頃;知事、提控案牍各一頃。
府首領官:提控案牍一頃。
州首領官:上州提控牍一頃;中州都目半頃。
錄事司官:巡檢、司獄各一頃。
按察司首領官:經曆二頃;知事一頃。
運司官及運司首領官:運使八頃;同知四頃;運副三頃;運判二頃半;經曆二頃;知事一頃;提控案牍一頃。
鹽司官:鹽使、鹽副各二頃;鹽判一頃;正、同管勾各一頃。
政府規定的諸官員的職田數,隻是一個給付标準,實際上,官員違制多取職田和職田給付不足額,甚至完全未曾給付的情況都是存在的①。
職田的收入歸現任官員所有,官員離任須将職田移交給下任。
學田,即官辦各類學校所占有的土地。
元代在中央設置國子學、蒙古國子學、回回國子學,在路府州縣設置儒學、蒙古字學、醫學、陰陽學等。
此外,各地還有大量的書院。
除國子學沒有學田外,上述其他學校都占有數量不等的土地,其中各地儒學是學田的主要占有者。
元代學田主要從繼承前代學田而來。
南宋時期學田數量相當可觀,元初人估計,南宋舊有學田“該錢糧三百餘萬貫石”②。
金代的學田也為數不少,金章宗時規定:“每名生員給民佃官田六十畝”③。
元代統一前後,學田為寺觀、豪強所侵奪的情況比較嚴重,尤以江南為甚。
元中期以後,随着元政府對學校的日益重視,各地被侵學田逐漸得到了恢複。
除沿襲和恢複舊有學田外,元代學田有所擴大。
第一,不少舊有學校通過購置、官府撥給和私人捐贈等途徑擴大了土地占有。
第二,元代在各路府州縣新創立了蒙古字學、陰陽學等,這些學校也通過官府撥給、購買等方式獲取了一定的土地。
第三,元代好事之家捐田創設書院之風甚盛,尤以東南為著,且捐田數量不少。
元人陸文圭論及當時的學田情況說:“名都大邑,學廪以千石計;偏方小縣,亦不下數百石焉”④。
事實的确如此。
學田的收入,按元廷的規定隻能用于以下各項:(1)修理學舍;(2) 供春秋二丁朔望祭祀;(3)供給師生廪膳;(4)支付學官祿米和“貧寒老①《元史》卷一八三《王守誠傳》;《元史》卷一二○《察罕傳》,《元典章》卷十五《戶部》一《職田佃戶子粒》。
②《廟學典禮》卷一,《省台複石國秀、尹應元所獻學田》。
③王圻:《續文獻通考》卷五○《學田》四。
④陸文圭:《策問·養士》,《牆東類稿》卷三。
病之士”的口糧①。
上述元代各類官田,基本上都采用租佃制的生産形式。
大多數情況是出租給貧苦農民耕種,但在江南地區的一般官田和學田中,包佃制也頗為流行。
所謂“包佃”,即承佃者充當“二地主”,将租佃來的土地轉手出租。
元代的包佃者多為權貴、官僚和豪戶。
在一般官田中,元政府公開允許包佃,所以包佃的規模很大,如兩浙轉運使瞿霆發一家包佃官田達七十餘萬畝。
學田租額相對較輕,因而官僚、豪戶趨之若鹜,或巧取,或豪奪,包佃以漁利,如嘉興路(治今浙江嘉慶)儒學、鎮江路(治今江蘇鎮江)儒學、鉛山州(治今江西鉛山)儒學等,都有一部分學田落入了包佃者的手中。
江南地區的一些學官也加入了包佃學田的行列,元代姚燧曾經指出:“又有身為學官而自詭佃民,一莊之田連亘阡陌,名(各)歲入租,學得其一,己取其九。
”②由于包佃學田的情況廣泛存在,影響了學校收入,大德十年(1306)元政府曾下令予以禁止,但并未取得多大效果。
包佃制源于宋代,是封建租佃關系高度發展的表現。
元代一般官田和學田中包佃制依然興盛,是這些土地上封建租佃關系繼續保持其發展趨勢的一種反映。
對于官田,元政府還允許佃戶兌佃,因而兌佃在元代官田中比較流行。
所謂“兌佃”,即轉讓租佃權,這也是封建租佃關系複雜化的産物。
在宋代官田中,兌佃現象已不少見,但未得到朝廷在法令上的許可。
元政府規定:“佃種官田人戶欲行轉兌與人,須要具兌佃情由,赴本處官司陳告勘當,别無違礙,并寫是何名色、官田頃畝、合納官租明白附簿,許立私約兌佃”①。
官田的兌佃完全合法化了。
寺觀田元代寺觀土地名義上屬于封建國家所有,但除去政府撥賜的土地外,寺觀從前代繼承來的土地及通過各種途徑續占的土地,其所有權都在寺觀,新增田土還要向政府納稅,所以,寺觀土地一部分是私有土地。
元代尊崇宗教,故佛道二教鼎盛一時,“自王公戚裡百執事之臣下逮黎庶,靡不稽首響風,奔走附集”②。
随着社會地位的上升,寺觀的土地占有也顯著擴張,尤其所謂“佛門子弟”更充當了土地兼并的突出角色。
許多寺觀,在前代便占有相當數量的土地,入元後這些土地仍歸其所有,并受到元政府的保護。
元政府又把大量官田撥賜給一部分著名寺觀,動辄數萬甚至十數萬頃,急劇擴增了寺觀的土地占有。
寺觀地主還采用各種手段大量攫取土地。
一是購買,如鎮①《通制條格》卷五《學令·廟學》。
②姚燧:《崇陽學記》,《牧庵集》卷五。
①《元典章》卷十九《戶部》五《轉佃官田》。
②黃溍:《衢州大中祥符寺記》,《黃金華集》卷十一。
江甘露寺“複增市丹陽呂城膏腴田二十頃”③。
二是強奪,如元仁宗時白雲僧總攝沈明仁強奪民田達二萬頃(《元史·仁宗紀三》)。
三是接受施舍,這是元代寺觀土地擴增的一個重要方式。
終元一代,建寺立觀之風極盛,至正年間有人指出:“近五十年間,四方人民推崇佛氏,大建佛刹,十倍于昔”④。
有寺觀,必有田土,新建寺觀的田土便大都靠施舍而來。
不少官僚、地主不惜割舍巨額莊田興建寺觀以祈冥福,如兩浙都轉運鹽使司副使瞿霆發割田二百餘頃建天目山大覺正等禅寺、昆山(今屬江蘇)胥舜舉割田十頃有奇創崇福觀,等等。
至于舊有寺觀接受施舍土地的,也在在多有。
除官僚、地主外,也有一部分勞動人民不勝賦役之重将自己的小塊土地獻給寺觀。
寺觀地主大肆兼并土地的結果自然是土地占有的日益擴大,“天下之田一入于僧業遂固不可移,充衍增大,故田益以多”①。
元人傅與砺說:“大者一寺田至萬億,小者猶數百千”②,反映了元代寺觀占田的一般狀況。
大都的大護國仁王寺,占有土地一千零四十萬餘畝。
江南地區占田千畝以上的寺觀比比皆是。
寺觀土地在不少地區的土地總額中占有相當大的比例。
鎮江路(治今江蘇鎮江)人均土地約六畝,而僧尼占地達人均五十畝;昌國州(今浙江定海)的土地竟為寺觀占去三分之一以上(《至順鎮江志》卷三;《大德昌國州志》卷三)。
寺觀土地基本上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