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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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間,印造數有限制,每年常在八萬錠左右,多不過十餘萬錠,少則二萬餘錠;所印料鈔儲于總庫,隻是發下各鈔庫兌換金銀、昏鈔,一切經費不許借支;國用支出限在稅賦所入額内,量入為出;各鈔庫所積銀本充實,子母相權,兌換流暢,稍有壅滞,即出銀收鈔,使民無疑惑;一切科差、課稅收納及民間一切買賣專用鈔,而鈔少難得,遂“視鈔重于金銀”,因此鈔重物輕,币值穩定,“公私貴賤,愛之如重寶,行之如流水”,“略無凝滞”①。

    至元十一年,印數開始增加,十三年,猛增至一百四十一萬餘錠,其後每年大多在一百萬錠上下,二十三年又增一倍,達二百一十八萬餘錠。

    增印的起因是由于攻宋兵興,軍費增加,以及在新占領的南宋舊境推行鈔法的需要。

    十三年滅宋後,即行鈔法于江南,以中統鈔易宋會子(中統一貫準宋會50貫),并廢宋銅錢,禁止行用。

     行用地區擴大,自然需要大幅度增加中統鈔發行量。

    若能信守原行鈔法,注意權衡,量入為出,亦不緻敗壞。

    但以阿合馬為首的當政者自至元十三年後,将各路平準行用庫所儲原發本銀及兌換到金銀逐次盡數起移到大都以邀功,敗壞了銀鈔母子相權之法。

    使民間無從兌換,成為無本虛鈔,大失民信;又不計出納多寡,印數沒有限制,“一切支度,雖千萬錠,一于新印料鈔内支發”①,“每一支貼至有十餘萬錠者”②,大大超歲入之數。

    于是民間無本虛鈔日益多而日益輕,物價因而騰貴。

    此外,政府鈔法部門帶頭輕視鈔币而重物重銀,鈔庫官吏乘機圖謀私利,如加價預先定買物品,妄增金銀價格收買金銀;又私下倒換,多取工墨錢以圖利,而民間持昏鈔到庫卻不能①胡祗遹:《寶鈔法》,《紫山大全集》卷二二。

     ①王恽《論鈔法》,《秋澗集》卷九。

     ②吳澄:《劉宣行狀》。

     即時兌換,勒索添搭工墨才肯接受;更有鈔庫不按實際情況,限定每日倒換昏鈔數目,甚至閉庫不換,民間昏鈔日多,買賣凝滞。

    如此推波助瀾,使得鈔益輕而物益重,鈔值大貶。

    至元十八年王恽上書中說:“如今用一貫才當往日一百(文)”③,物價騰貴達十倍,鈔的信用大失,以緻“諸人交易文契不以鈔為則,止寫諸物,不書價值”④。

     自鈔法漸壞,朝野内外多有議拯救之方者。

    少數人主張開銅錢之禁,恢複前代錢法,與鈔并行。

    多數人則認為鈔法獨行實便,不宜雜以其他貨币。

    他們提出的拯救之方大抵為:仍發銀本到各鈔庫以安民心;出金銀收鈔,使流通鈔數少而複重;量入為出,不濫支用(如劉宣建議歲支宜限在每年差稅收入鈔數的五、七成);以及昏、新鈔及時兌換以便行用等。

    至元十九年,中書省奏準頒行《整治鈔法條畫》,大略為:(1)重申原來的兌換金銀比價(銀每兩入庫價鈔一貫950文,出庫價2貫;金每兩入庫價鈔14貫800文,出庫價15貫);(2)昏、新鈔兌換每兩仍收工墨30文,庫吏人等不得習蹬、多取工墨或私下添搭倒換,違者依數斷罪;(3)嚴禁私下買賣金銀及官吏将鈔庫兌換到金銀不行登記私下添價倒出,或假冒姓名用鈔換出添價轉賣,違者治罪。

    但是,對于保持鈔庫銀本以信兌換、限制印造量和經費支用等根本問題,卻沒有采取切實措施。

    事實上,各鈔庫金銀多已起移,有去無回,仍然是以鈔易鈔;鈔的印造數在至元二十、二十一兩年略有減少(年六十多萬錠)後,二十二、二十三年又陡增兩倍以上;鹽、茶引價格及米粟官定折價從至元十三年前後起,又逐次提高了好幾倍,等于官方宣布中統鈔的貶值。

    所以,《整治鈔法條畫》規定的金銀鈔兌換及其比價,完全是不能實現的空文,鈔法敗壞、物價踴貴的情況未能制止,甚至更加嚴重。

    如至元二十二年鹽每引官價鈔15貫(至元十九年前為9貫),“官豪詭名圖利,停貨待價,至一引賣80貫”(《元史·盧世榮傳》)。

    鈔既虛,金銀私相買賣及官吏恃勢倒買倒賣也難以禁止。

    時右丞盧世榮主持财政,奉旨整治鈔法,率性解除金銀私易之禁,許民從便交易(實際上取消不切實際的官定平準比價),并采取增加歲課及官營酒、市舶、鐵器,立常平鹽局,實常平倉糧等辦法平抑物價以救鈔虛,但未見成效,鈔愈虛,物愈貴。

     ③王恽:《論鈔法》。

     ④胡祗遹:《巡按即事口号》,《紫山大全集》卷七。

     第三節 鈔法改革與至元寶鈔 至元二十三年,江南名士葉李被征召至大都。

    葉李獻議改行至元鈔法,謂以一抵中統鈔五,造鈔之費不增而可獲五倍之利,并進鈔樣,遂诏命諸臣議更鈔事。

    二十四年閏二月,召集廷臣議論鈔法,決定采納葉李之議。

    同月,立尚書省綜理财政,以桑哥為尚書平章政事,葉李為尚書左丞,二人皆力主更鈔者。

    三月,尚書省奏準印造發行“至元通行寶鈔”(簡稱至元鈔),面額分二貫、一貫、500文、300文、200文、100文、50文、30文、20文、10文、5文共11等,頒布行用條畫,大略為:(1)至元鈔一貫當中統鈔五貫,中統鈔通行如故,公私通用;新舊鈔母子相權,民間持中統鈔赴庫倒換至元鈔,以一折五,并收工墨每貫30文,依數收換;(2)諸路仍置平準行用庫買賣金銀平準鈔法,銀一兩入庫(買入)價至元鈔二貫,出庫(賣出)價二貫50文,金一兩入庫價至元鈔20貫,出庫價20貫500文;仍禁金銀私相買賣,違者金銀價值沒官,并依數決杖有差;(3)包銀及諸色課稅并依舊額收納中統鈔,願納至元鈔以一當五;鹽引則新舊各半收納(每引價中統鈔20貫,納中統10貫,至元2貫);(4)街市買賣諸物如用中統鈔隻依舊價發賣,不得疑惑陡添價值;質典田宅等交易文契并以鈔為則,不得書寫斛粟絲綿諸物;(5)鈔庫官吏及收差辦課人員在兌換、收納中不得遲滞或刁蹬多取,阻抑鈔法;委各處管民長官每半月一次計點鈔庫見存金、銀、鈔,若有挪用規取利息(如借貸、做買賣)者斷罪;各路提調官吏不得赴庫收買金銀及多兌料鈔。

    至元鈔法所定金、銀與鈔比價,正式由官方宣布了中統鈔貶值為原值的五分之一(以銀兌換價為準,每兩由2貫提為10貫;按金價則貶至六七分之一)。

    雖然官定的金銀兌換價提高幅度仍低于實際的物價漲幅,但大體比較接近,有可能借以恢複正常的兌換和鈔法運轉。

     至元鈔發行後,即銷毀中統鈔版,從至元二十五年起停止印造中統鈔。

     至元鈔法規定至元鈔、中統鈔并行流通,政府原打算通過課稅收納中統鈔将其盡數回收。

    當時行中統鈔已近三十年,印造極多,至“省官皆不知其數”(《元史·世祖本紀》),民間流通量大,難以急收,于是二十六年閏十月桑哥奏請“宜令稅賦并輸至元鈔,商販有中統料鈔,聽易至元鈔以行,然後中統鈔可盡”(《元史·世祖本紀》)。

    實際上未能盡收,中統鈔繼續行用,公私均仍習用中統鈔數為準計值。

     至元鈔頒行的最初三年(二十四年至二十六年),印數分别為100萬、92萬、178萬餘錠,數目相當大,當是出于兌換回收中統鈔的需要。

    行用“未及期年,已覺滞澀”(吳澄:《劉宣行狀》),諸臣多有言新鈔不便者,關鍵仍在于能否保持金銀作本稱提和不濫支用,二十五年,世祖召桑哥面谕:“朕以葉李言,更至元鈔,所用者法,所貴者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