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商業與市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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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年定中原課稅額為銀五十萬兩,此後逐年增長,1238年達一百一十萬兩,次年,回回豪商奧都剌合蠻通過翻譯官安天合和寵臣田鎮海的舉薦,提出以倍額撲買中原課稅,窩闊台不聽耶律楚材的苦勸,當即批準,命奧都剌合蠻為提領諸路課稅所官,他在承包二百二十萬兩的稅額之外最大限度地為自己營利,當然必須額外課征,因而,“科、榷并行,民無所措手足”(《元史·劉秉忠傳》)撲買課稅成了勢要們緻富的又一重要手段。
耶律楚材時期,又有劉忽笃馬以銀十萬兩撲買天下差發,涉獵發丁以銀二十五萬兩撲買天下系官廊房、地基、水利、豬雞,劉廷玉和一回鹘人以銀五萬兩和一百萬撲買燕京(大都)酒課和葡萄酒課,撲買對象,乃至天下河泊、橋梁、渡口①,到了至元初年,有西域商人“以增歲課為辭”,甚至企圖買進國庫鈔本②。
國家大量稅收的征收權被收買,平民橫遭盤剝,西域商人和權豪勢要由此中飽私囊。
四是買賣食鹽。
鹽屬于“榷貨”,除由國家實行官營外,另實行給據賣引的商運商銷制度。
商人購買鹽引(“行鹽法”)或按指定地點納糧,換取鹽引(“市籴法”),便成為有權經銷食鹽的專商,持票赴倉支鹽,在官府指定的區域銷售。
鹽商的豪富,曆來是有名的,元代自不例外,“人生不願萬戶侯,但願鹽利淮西頭”,“人生不願千金宅,但願鹽商千料舶”,“鹽商本是賤家子,獨與王家埒富豪”③。
因而,特權階層、官吏紛紛鑽營圖利。
政府規定,諸王、公主、驸馬位下的斡脫及官豪勢要可“納課買引,赴倉支鹽”,但支鹽時,他們“攙越資次,恃賴氣力,逼勒場官,多要斤重”,發賣時,又“把握行市”,“增價鬻鹽”④,如一引鹽官價十五兩,“官員、豪富、有氣力的人每詭名兒教人買出鹽來”,高價出售,至元十八年,潭州和江西賣到一百八十兩和一百七十兩,二十一年在大都賣到一百二十兩①。
元代每引鹽重四百斤,權貴仗勢,有的多取至七百斤②。
主持鹽政的官員乘勢貪污受賄,至元時兩淮鹽運使納速納丁受商賈賄賂,多付出的鹽計鈔二萬二千八百錠③。
文宗時權臣倒剌沙向姻親長蘆鹽運司判官亦剌馬丹借貸鈔四萬錠,“買鹽營利于京師”(權衡《庚申外史》)。
順帝時馬紮兒台,也借⑤方回:《聽航船歌》,《桐江續集》卷十三。
①宋子貞:《中書令耶律公神道碑》,《元文類》卷五七。
②《元史》卷一六三《馬亨傳》。
③楊維桢:《鐵崖先生古樂府》卷五《鹽商行》。
④《元典章》卷二二《戶部》八《課程·鹽課立都提舉司辦鹽課》;《元史》卷二五《仁宗紀》二。
①《元典章》卷二二《戶部》八《課程·鹽課·設立常平鹽局》。
②《元史》卷十五《世祖紀》十二。
③《元史》卷十七《世祖紀》十四。
其子丞相脫脫之勢,“廣販長蘆淮南鹽”(《元史·文宗紀一》)牟取暴利。
官府、權貴、豪商把持鹽市,紊亂鹽法,哄擡鹽價,百姓除“淡食”之外,普遍購買“私相販易”的“私鹽”,因此,私鹽販子不時出沒民間,特别是“瀕江并海”地帶,更是“私鹽公行”(《元史·食貨志五》),有的還私下煎煮,進行武裝“走私”販賣④。
六是糧食貿易。
元代南糧北調,主要由官方通過海道和運河組織運輸,或通過市籴鹽法指定商人運糧到指定地點(見前),另外還鼓勵客商販運。
大都是糧食的集積地,再由此分散到遼陽上都、大都等地區。
因此,大批糧商常年活躍在運河與北方高寒地區。
其中權貴及富商大賈生意越做越大,會通河中被三五百料的大船擠得水洩不通,針對這種情況,元廷于延祐元年二月立“隘閘”之法,在沽頭及臨清各立一座石閘,限制糧船寬度,以防止二百料以上大船進入,但财力雄厚的商賈權要又“改造減舷添倉長船至八九十尺,甚至百尺”的五六百料大船,增加運載量①。
在大同一帶,有專門從事運糧“供饷北邊”的商人,其中有位商人,僅盜竊的糧食即達數十萬石②。
元代經商緻富的項目遠遠不限于上述幾類,如順帝寵妃龍瑞嬌,用朝廷頒賜的巨額諸色錦緞立市貨賣,“京師官族富民及四方商賈争相來買”,“歲得銀數萬”(陶宗儀《元氏掖庭記》)。
文宗時賜予權臣燕鐵木兒一所質庫③,從事典當業,馬紮兒台還在通州開酒館糟坊,耗糧日至萬石④。
大都與杭州亦有豪商釀造“價高而味薄”的劣酒牟利⑤。
僧道、也裡可溫及答失蠻也普遍“将着大錢本開張店鋪做大買賣”⑥。
種植蔬菜也可發财緻富,在大都市郊,“治蔬千畦,可當萬戶之祿”⑦。
“江南田地裡做買賣的人每”和“官司”人等,還紛紛進入雲南,以“私■”交易當地的黃金、馬匹⑧。
商品經濟的發展促使商業的運營方式和内容逐步發生變化,這種變化在一些脫穎而出的商人身上得到體現,這些商人或商業組織可歸納為以下三種類型,其一,出現了善于經營的商人和經營規模很大的商業組織,譬如,在蒙古軍占據華北、中原時期,河北清州高氏依據在鹽糧買賣過程中積累的豐富經驗,掌握了市場經濟的規律,後來選中具有天時地利的長蘆,“中市而立,權天④《元典章》卷二二《戶部》八《鹽課》;《元史》卷一九○《瞻思傳》;《元詩選》癸集壬卷下《福甯州謠》。
①《元史》卷六四《河渠志》一。
②《元史》卷一七五《敬俨傳》。
③《元史》卷三四《文宗紀》三。
④權衡:《庚申外史》上。
⑤《元史》卷十三《世祖紀》十;《牧庵集》卷十四《平章蒙古公神道碑》。
⑥《通制條格》卷二九《僧道·商稅地稅》。
⑦黃文仲:《大都賦》,《天下同文》前甲集卷十六。
⑧《通制條格》卷十八《關市·私■》。
下之貨”,“四方販負,日受指畫,操其要,因其勢,豫其時,審其地,人什常貧,我五常富,故言利者以高氏為師”①。
仁宗時威順王開設“廣樂園”,“多萃名倡巨賈以綱大利”(《元史·星吉傳》)。
揚州大商張文盛“從計然之木,研得其精,為大區廣陵市中,家童數百指,北出燕齊,南抵閩廣,懋遷絡繹,資用豐沛”②。
像這些“以善經紀”而“積資至巨萬計”③的商人在元代是比較普遍的。
二是牙人(有牙子、驵儈、牙保等異稱)和牙行。
這是溝通買賣雙方,收取一定傭金的經紀人,是一種特殊的商人和行業。
牙人有官有私,按元律規定,商品由他們每月評定一次價格,如有變動,亦須事先申報、核準後才能成交,因而,他們利用中介人的地位,“僥幸圖利”、“上下其值”④,其活動具有強烈的封建色彩。
然而,也必須看到,元代牙人、牙行廣泛存在于城市鄉村,活動幾乎滲透到各類商品交易、土地房産買賣乃至仆役的紹介等社會交易的所有領域,從而開辟了大批隐形市場,這一事實說明了元代商業發展具有相當的深度和廣度。
并且,由于一切貨物的交易,經由他們與賣主買主辦理必要的手續,然後成交納稅,從而在一定程序上起到減少“詐冒昏賴”、“詞訟紛纭”⑤的作用。
就總體而言,牙人在平息買賣糾紛、提供商品信息、促進産品走向市場方面的積極作用應該得到肯定。
值得一提的是,元代從事海外貿易的牙人(舶牙人),其職能很可能不限于為出海舶商作保,而涉及中外官私商人和商品的介紹、經紀,因而他們與宋代的牙人一樣,是較早出現的買辦資本的經營者。
三是出現了這樣一批商人,其營運範圍已不限于農産品和低級産品的營銷和轉販,如湖州等地出現一些“收積機産”的絹莊或牙行;錢塘相安裡等地的“饒于财者”雇人從事機織(見“市鎮”條)。
礦冶業中,有“尤善生殖”的江西永福人劉宗海,“嘗業鐵爐于金牛(今安徽廬江縣西北)大冶,煽役者常千人”①;“治生教子,三緻豐阜”的李玉,“鼓鐵煮礬,所居城市,凡能傭力而無恒産者,魚聚水而鳥投林,相率來歸”②。
在福建,每當荔枝開花之時,商人便“計株斷之以立券”,訂購水果;有的商人雇傭“十百為群”的臨時工,從事染料作物的采摘③。
在這裡,商業資本的投向無疑發生了積極的轉化,有些還在一定程度上轉化為産業資本。
①程钜夫:《清州高氏先德之碑》,《雪樓文集》卷十九。
②陸文圭:《巽溪翁墓志銘》,《牆東類稿》卷十三。
③陶宗儀:《辍耕錄》卷十七《哨遍》。
④《通制條格》卷十八《關市·牙保欺蔽》。
⑤胡祗遹:《革昏田地榜文》,《紫山大全集》卷二二。
①王禮:《劉宗海行狀》,《麟原文集·前集》卷三。
②胡祗遹:《李公墓志銘》,《紫山大全集》卷十八。
③王祯:《農書》卷九《百谷譜》六《果屬·荔枝》。
耶律楚材時期,又有劉忽笃馬以銀十萬兩撲買天下差發,涉獵發丁以銀二十五萬兩撲買天下系官廊房、地基、水利、豬雞,劉廷玉和一回鹘人以銀五萬兩和一百萬撲買燕京(大都)酒課和葡萄酒課,撲買對象,乃至天下河泊、橋梁、渡口①,到了至元初年,有西域商人“以增歲課為辭”,甚至企圖買進國庫鈔本②。
國家大量稅收的征收權被收買,平民橫遭盤剝,西域商人和權豪勢要由此中飽私囊。
四是買賣食鹽。
鹽屬于“榷貨”,除由國家實行官營外,另實行給據賣引的商運商銷制度。
商人購買鹽引(“行鹽法”)或按指定地點納糧,換取鹽引(“市籴法”),便成為有權經銷食鹽的專商,持票赴倉支鹽,在官府指定的區域銷售。
鹽商的豪富,曆來是有名的,元代自不例外,“人生不願萬戶侯,但願鹽利淮西頭”,“人生不願千金宅,但願鹽商千料舶”,“鹽商本是賤家子,獨與王家埒富豪”③。
因而,特權階層、官吏紛紛鑽營圖利。
政府規定,諸王、公主、驸馬位下的斡脫及官豪勢要可“納課買引,赴倉支鹽”,但支鹽時,他們“攙越資次,恃賴氣力,逼勒場官,多要斤重”,發賣時,又“把握行市”,“增價鬻鹽”④,如一引鹽官價十五兩,“官員、豪富、有氣力的人每詭名兒教人買出鹽來”,高價出售,至元十八年,潭州和江西賣到一百八十兩和一百七十兩,二十一年在大都賣到一百二十兩①。
元代每引鹽重四百斤,權貴仗勢,有的多取至七百斤②。
主持鹽政的官員乘勢貪污受賄,至元時兩淮鹽運使納速納丁受商賈賄賂,多付出的鹽計鈔二萬二千八百錠③。
文宗時權臣倒剌沙向姻親長蘆鹽運司判官亦剌馬丹借貸鈔四萬錠,“買鹽營利于京師”(權衡《庚申外史》)。
順帝時馬紮兒台,也借⑤方回:《聽航船歌》,《桐江續集》卷十三。
①宋子貞:《中書令耶律公神道碑》,《元文類》卷五七。
②《元史》卷一六三《馬亨傳》。
③楊維桢:《鐵崖先生古樂府》卷五《鹽商行》。
④《元典章》卷二二《戶部》八《課程·鹽課立都提舉司辦鹽課》;《元史》卷二五《仁宗紀》二。
①《元典章》卷二二《戶部》八《課程·鹽課·設立常平鹽局》。
②《元史》卷十五《世祖紀》十二。
③《元史》卷十七《世祖紀》十四。
其子丞相脫脫之勢,“廣販長蘆淮南鹽”(《元史·文宗紀一》)牟取暴利。
官府、權貴、豪商把持鹽市,紊亂鹽法,哄擡鹽價,百姓除“淡食”之外,普遍購買“私相販易”的“私鹽”,因此,私鹽販子不時出沒民間,特别是“瀕江并海”地帶,更是“私鹽公行”(《元史·食貨志五》),有的還私下煎煮,進行武裝“走私”販賣④。
六是糧食貿易。
元代南糧北調,主要由官方通過海道和運河組織運輸,或通過市籴鹽法指定商人運糧到指定地點(見前),另外還鼓勵客商販運。
大都是糧食的集積地,再由此分散到遼陽上都、大都等地區。
因此,大批糧商常年活躍在運河與北方高寒地區。
其中權貴及富商大賈生意越做越大,會通河中被三五百料的大船擠得水洩不通,針對這種情況,元廷于延祐元年二月立“隘閘”之法,在沽頭及臨清各立一座石閘,限制糧船寬度,以防止二百料以上大船進入,但财力雄厚的商賈權要又“改造減舷添倉長船至八九十尺,甚至百尺”的五六百料大船,增加運載量①。
在大同一帶,有專門從事運糧“供饷北邊”的商人,其中有位商人,僅盜竊的糧食即達數十萬石②。
元代經商緻富的項目遠遠不限于上述幾類,如順帝寵妃龍瑞嬌,用朝廷頒賜的巨額諸色錦緞立市貨賣,“京師官族富民及四方商賈争相來買”,“歲得銀數萬”(陶宗儀《元氏掖庭記》)。
文宗時賜予權臣燕鐵木兒一所質庫③,從事典當業,馬紮兒台還在通州開酒館糟坊,耗糧日至萬石④。
大都與杭州亦有豪商釀造“價高而味薄”的劣酒牟利⑤。
僧道、也裡可溫及答失蠻也普遍“将着大錢本開張店鋪做大買賣”⑥。
種植蔬菜也可發财緻富,在大都市郊,“治蔬千畦,可當萬戶之祿”⑦。
“江南田地裡做買賣的人每”和“官司”人等,還紛紛進入雲南,以“私■”交易當地的黃金、馬匹⑧。
商品經濟的發展促使商業的運營方式和内容逐步發生變化,這種變化在一些脫穎而出的商人身上得到體現,這些商人或商業組織可歸納為以下三種類型,其一,出現了善于經營的商人和經營規模很大的商業組織,譬如,在蒙古軍占據華北、中原時期,河北清州高氏依據在鹽糧買賣過程中積累的豐富經驗,掌握了市場經濟的規律,後來選中具有天時地利的長蘆,“中市而立,權天④《元典章》卷二二《戶部》八《鹽課》;《元史》卷一九○《瞻思傳》;《元詩選》癸集壬卷下《福甯州謠》。
①《元史》卷六四《河渠志》一。
②《元史》卷一七五《敬俨傳》。
③《元史》卷三四《文宗紀》三。
④權衡:《庚申外史》上。
⑤《元史》卷十三《世祖紀》十;《牧庵集》卷十四《平章蒙古公神道碑》。
⑥《通制條格》卷二九《僧道·商稅地稅》。
⑦黃文仲:《大都賦》,《天下同文》前甲集卷十六。
⑧《通制條格》卷十八《關市·私■》。
下之貨”,“四方販負,日受指畫,操其要,因其勢,豫其時,審其地,人什常貧,我五常富,故言利者以高氏為師”①。
仁宗時威順王開設“廣樂園”,“多萃名倡巨賈以綱大利”(《元史·星吉傳》)。
揚州大商張文盛“從計然之木,研得其精,為大區廣陵市中,家童數百指,北出燕齊,南抵閩廣,懋遷絡繹,資用豐沛”②。
像這些“以善經紀”而“積資至巨萬計”③的商人在元代是比較普遍的。
二是牙人(有牙子、驵儈、牙保等異稱)和牙行。
這是溝通買賣雙方,收取一定傭金的經紀人,是一種特殊的商人和行業。
牙人有官有私,按元律規定,商品由他們每月評定一次價格,如有變動,亦須事先申報、核準後才能成交,因而,他們利用中介人的地位,“僥幸圖利”、“上下其值”④,其活動具有強烈的封建色彩。
然而,也必須看到,元代牙人、牙行廣泛存在于城市鄉村,活動幾乎滲透到各類商品交易、土地房産買賣乃至仆役的紹介等社會交易的所有領域,從而開辟了大批隐形市場,這一事實說明了元代商業發展具有相當的深度和廣度。
并且,由于一切貨物的交易,經由他們與賣主買主辦理必要的手續,然後成交納稅,從而在一定程序上起到減少“詐冒昏賴”、“詞訟紛纭”⑤的作用。
就總體而言,牙人在平息買賣糾紛、提供商品信息、促進産品走向市場方面的積極作用應該得到肯定。
值得一提的是,元代從事海外貿易的牙人(舶牙人),其職能很可能不限于為出海舶商作保,而涉及中外官私商人和商品的介紹、經紀,因而他們與宋代的牙人一樣,是較早出現的買辦資本的經營者。
三是出現了這樣一批商人,其營運範圍已不限于農産品和低級産品的營銷和轉販,如湖州等地出現一些“收積機産”的絹莊或牙行;錢塘相安裡等地的“饒于财者”雇人從事機織(見“市鎮”條)。
礦冶業中,有“尤善生殖”的江西永福人劉宗海,“嘗業鐵爐于金牛(今安徽廬江縣西北)大冶,煽役者常千人”①;“治生教子,三緻豐阜”的李玉,“鼓鐵煮礬,所居城市,凡能傭力而無恒産者,魚聚水而鳥投林,相率來歸”②。
在福建,每當荔枝開花之時,商人便“計株斷之以立券”,訂購水果;有的商人雇傭“十百為群”的臨時工,從事染料作物的采摘③。
在這裡,商業資本的投向無疑發生了積極的轉化,有些還在一定程度上轉化為産業資本。
①程钜夫:《清州高氏先德之碑》,《雪樓文集》卷十九。
②陸文圭:《巽溪翁墓志銘》,《牆東類稿》卷十三。
③陶宗儀:《辍耕錄》卷十七《哨遍》。
④《通制條格》卷十八《關市·牙保欺蔽》。
⑤胡祗遹:《革昏田地榜文》,《紫山大全集》卷二二。
①王禮:《劉宗海行狀》,《麟原文集·前集》卷三。
②胡祗遹:《李公墓志銘》,《紫山大全集》卷十八。
③王祯:《農書》卷九《百谷譜》六《果屬·荔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