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商業與市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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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著名人物有奧都剌合蠻、烏馬兒、桑哥與盧世榮等人。
被稱為“素無文藝,亦無武功,唯以商販所獲之資趨赴權臣,營求入仕”(《元史,陳祐傳》)的盧世榮主持經濟改革期間,曾設立“經營錢谷”的“規措所”,該機構“所有官吏以善賈為之”(《元史·世祖紀十》)。
地方上也有類似情況,如元後期廬州立義兵三品衙門,“使者悉以富商大賈為之”,有一巨商兄弟五人均獲官任職②。
商人既享有令人豔羨的優厚物質生活,又擺脫了前代備受壓抑的社會地位,這無形中影響了人們的價值取向。
河南人姚仲實索性棄官從商,十年操賈,又以百萬之資上攀皇室。
元政府曾在大都挑選數十名“皆富商”的“耆老”,讓他們出入宮廷,參與重大朝典,施予免役等特權,姚仲實就被元政府選為“耆耋”之長③,成為統治層中的座上賓。
所以,有些地區“十室之邑,必有數家通貨财,而無數人能文學”④,“工商浮侈,遊手衆多,驅垅畝之業,就市井之末”⑤自然成了比較普遍的社會風尚。
但統治階級參與營利、放任行商的基本目的是滿足自己巨額耗費和享受的需要,當然不可能因勢利導,形成一套比較合理的運營機制,相反,商人的運營及其構成深受政治制度的制約。
以政治權勢為标準,元代商人大體可劃分為兩大類,第一大類由貴族、西域商人、官僚、上層僧侶和豪商組成,他們在行商時受到官方多方面的庇護和優遇,有的甚至不當雜泛差役、豁免或逃匿商稅①,取得持玺書、佩虎符、乘驿馬的特權②,①彭大雅、徐霆:《蒙鞑備錄》,此回鹘人姓田,王國維認為即田鎮海(王國維:《黑鞑事略箋證》三,載《大公報》史地周刊第135期)。
②餘阙:《再上賀丞相書》,《青陽先生文集》卷五。
③朱德潤:《買公世德之碑》,《存複齋文集》卷一;程钜夫:《姚長者傳》,《雪樓集》卷七。
④葉子奇:《草木子》卷四上《談薮篇》。
⑤馬祖常:《建白一十五事》,《石田集》卷七。
①不當雜泛差役,主要施行于西域商賈(《元史》卷一三四《朵羅台傳》;王恽:《為在都回回戶不納差稅事狀》,《秋澗先生大金集》,卷八八;蘇天爵:《侍禦史韓公神道碑》,《滋溪文稿》卷十二)。
豁免商稅,主要施行于上層僧侶(《通制條格》卷二九《僧道》;《元史》卷十七《世祖紀》十四,卷二七《英宗紀》,卷二九《泰定紀》,卷三十《泰定紀》二)。
②《元史》卷二二《武宗紀》一,卷二四《仁宗紀》一。
因此,這些人的實際身份是官商合一,亦官亦商,氣勢相當顯赫,市場上則占據絕對優勢地位。
第二大類是具有獨立身份的大中小商人,他們在行商過程中,有程度不同地依附、甚至勾結官府的一面,但即使是其中的大商人,主要從事的還是相對正常的商業活動。
其中的中小商人,一方面時時遭受官府的種種盤剝(如以“和雇”、“和買”等名義向商人的強征強取,另一方面又處于“有勢之家占據行市,豪奪民利”的不利地位。
然而,一當他們因此而“不敢往來”之時,物價便“因而湧貴”③,可見,占商人絕大多數的這類普通商販,從事的正是有益于國計民生的商品流通,是維系市場正常運行的中堅。
第一大類的各種特權商人和第二大類中的大商人,把持着商業的重要部門,從事的主要是高級商品和國民必需品的經營,其範圍歸納起來有以下幾個主要方面,一是海外貿易。
元政府側重于抽解和征稅,海外貿易的實際運營者始終是商人。
因海商動辄“赢億萬數”①,故而“商者益衆”(《元史·鐵木疊兒傳》),官僚以至元、大德時“政位顯要”的朱清、張瑄為代表,他們“以巨艘大舶交諸番中”,“富過封君,珠寶番貨,以巨萬萬計”(《辍耕錄》卷五《朱張》)。
朱清之子官至參知政事,繼父業為元廷從事海上糧食運輸,每年詐稱漕糧沉沒,而将吞沒資金“轉入外番貨買”(《農田餘話》下)。
僧侶、也裡可溫與西域商人亦“多是夾帶俗人過番買賣”而獲厚利②,如回回人哈哈的,從至治年間開始貸官鈔,“違制别往番邦,得寶貨無算”(《元史·文宗紀一》)。
皇室貴族自不甘寂寞,順帝元統二年(1334),由中書省出面,“請發兩艘船下番,為皇後營利”(《元史·順帝紀一》)。
因海舶緻富的巨商還有“南蕃回回”佛蓮,手中掌握八十艘海舶,死後抄沒家财,“見在珍珠一百三十石,他物稱是”(周密《癸辛雜識·續集》下)。
泉州揚客從事十多年海外貿易,“緻赀二萬萬”(《夷堅續志》丁6)。
嘉定大場沈氏,“因下番買賣緻巨富”③。
定海人夏仲賢,從事海外貿易僅數年,“泉餘于庫,粟餘于廪,而定海之言富者歸夏氏”④。
此外,廣東豪民于瀕海構築海堰,“專商舶以射利”(《元史·蔔天璋傳》),浙江四明沿海居民,占地利之便,“有資累巨萬者”⑤。
二是珍異珠寶貿易。
珍異珠寶是皇室貴族的嗜好,專營權則主要被回回豪商所掌握,因而,“其興販營運百色,侵奪民利,并無分豪差役”①,并且,“持玺書,佩虎符,乘驿馬,③《通制條格》卷十八《關市·牙保欺蔽》。
①吳澄:《平章董忠宣公神道碑》,《吳文正文集》卷三二。
②《元典章》卷二二《課程·市舶·市舶則法二十三條》。
③陶宗儀:《辍耕錄》卷二七《金甲》。
④戴良:《元逸處士夏君墓志銘》,《九靈山房集》卷十五。
⑤戴良:《一經齋記》,《九靈山房集》卷十二。
①王恽:《為在都回回戶不納差役事狀》,《秋澗集》卷八八。
名求珍異,既而以一豹上獻,複邀回賜,似此甚衆”(《元史·武宗紀一》),售出的珠寶,“動以數十萬錠”(《元史·泰定紀二》),如憲宗時回商獻水晶盆、珍珠傘等物,得價三萬餘錠②;成宗時,回商以一兩三錢一塊的“紅剌”石,索價十四萬錠③,而所謂“押花大珠”一枚,要價竟達六十萬錠④;泰定帝時,所欠珠室價達四十萬錠,相當于全國包銀歲額(十一萬錠)的近四倍。
朝廷不惜重金購取珍玩,無力償還時,竟以市舶番貨或鹽引墊支,使回商利外獲利。
珍異珠寶的另一來源是由皇室招人直接至海外購求。
中外舶商的貨物被抽解之後,可在規定地點發賣,因此,銷售珠寶的商人、店鋪當遍及大都和沿海貿易港口。
三是經營斡脫錢和樸買課程。
據載,蒙古貴族雖黩貨好财,但“隻知撒花”,對于商販、聚财幾乎茫然無知,因而,大汗、諸王、公主等紛紛将财寶交給回商,讓他們去放債營利或從事買賣。
回商将銀子借貸于人,年息一倍,如無力償還,次年連息再翻一倍,如照此推算,一錠銀子翻番十年,即達一千零二十四錠,這種高利貸被稱為斡脫錢,又稱羊羔兒息,蒙古貴族也稱這些幫他們營利的回商為斡脫。
大汗、諸王、後妃、公主提供的是他們的私有資本,斡脫們利用這些資本從事商販和放債,獲利的是貴族本人和回回商人而不是官府⑤,但政府卻指定專人、設立專門機構并制訂一系列條例保護斡脫的經營,所以斡脫倚仗政治特權,肆行暴虐,如紮忽真妃子派人到杭州索讨斡脫錢,拿不出全部借貸人的花名和貸款數額依據,便強指三人借貸,三人又指告他人,追征蔓引,使一百四十餘民戶遭緻橫禍①。
1238年至1239年,真定路遭蝗旱,被迫借斡脫錢交納貢賦,本利銀達一萬三千餘錠②。
1240年,諸路官民欠斡脫銀三百八十萬兩③,相當于當時占領區三年半的課稅。
貴族和西域商人還乘百姓和地方官吏無力完納賦稅時借債、勒索,如蒙哥時期磁州人民無力交納包銀,斡脫便乘機以年息借額為條件,出母錢“代輸”,來年無法賠償,又“易子為母”,不到十年,“阖郡委積,數盈百萬,令長逃債,多委印去”④。
從窩闊台時開始,雖一本一息的限令屢屢下達,但并不能真正實行。
貴族與西域商人利用斡脫錢營利,同時助長了整個高利貸的惡性發展,官府利用發放高利貸營息,解決财政開支,寺院、官吏、豪強地主與商人也乘勢而上,其結果,“十千債要廿千償,債主仍須數倍強。
②《元史》卷三《憲宗紀》。
③楊瑀:《山居新語》。
④《元史》卷一七○《尚文傳》。
⑤斡脫的活動屬私營商業範疇,後來有望地方官府仿照這種方式營利,但已不屬斡脫或斡脫錢的本初性質。
①程钜夫:《梁國何公神道碑》,《雪樓集》卷八。
②王恽:《史天澤家傳》,《秋澗集》卷四八。
③《元史》卷二《太宗紀》。
④姚燧:《高澤神道碑》,《牧庵集》卷二五。
定是還家被官縛,且将貫百寄妻娘”⑤,百姓為之傾家蕩産,淪為奴婢,形成一項嚴重的社會公害。
撲買課稅的惡例首開于窩闊台時代。
耶律楚材于
被稱為“素無文藝,亦無武功,唯以商販所獲之資趨赴權臣,營求入仕”(《元史,陳祐傳》)的盧世榮主持經濟改革期間,曾設立“經營錢谷”的“規措所”,該機構“所有官吏以善賈為之”(《元史·世祖紀十》)。
地方上也有類似情況,如元後期廬州立義兵三品衙門,“使者悉以富商大賈為之”,有一巨商兄弟五人均獲官任職②。
商人既享有令人豔羨的優厚物質生活,又擺脫了前代備受壓抑的社會地位,這無形中影響了人們的價值取向。
河南人姚仲實索性棄官從商,十年操賈,又以百萬之資上攀皇室。
元政府曾在大都挑選數十名“皆富商”的“耆老”,讓他們出入宮廷,參與重大朝典,施予免役等特權,姚仲實就被元政府選為“耆耋”之長③,成為統治層中的座上賓。
所以,有些地區“十室之邑,必有數家通貨财,而無數人能文學”④,“工商浮侈,遊手衆多,驅垅畝之業,就市井之末”⑤自然成了比較普遍的社會風尚。
但統治階級參與營利、放任行商的基本目的是滿足自己巨額耗費和享受的需要,當然不可能因勢利導,形成一套比較合理的運營機制,相反,商人的運營及其構成深受政治制度的制約。
以政治權勢為标準,元代商人大體可劃分為兩大類,第一大類由貴族、西域商人、官僚、上層僧侶和豪商組成,他們在行商時受到官方多方面的庇護和優遇,有的甚至不當雜泛差役、豁免或逃匿商稅①,取得持玺書、佩虎符、乘驿馬的特權②,①彭大雅、徐霆:《蒙鞑備錄》,此回鹘人姓田,王國維認為即田鎮海(王國維:《黑鞑事略箋證》三,載《大公報》史地周刊第135期)。
②餘阙:《再上賀丞相書》,《青陽先生文集》卷五。
③朱德潤:《買公世德之碑》,《存複齋文集》卷一;程钜夫:《姚長者傳》,《雪樓集》卷七。
④葉子奇:《草木子》卷四上《談薮篇》。
⑤馬祖常:《建白一十五事》,《石田集》卷七。
①不當雜泛差役,主要施行于西域商賈(《元史》卷一三四《朵羅台傳》;王恽:《為在都回回戶不納差稅事狀》,《秋澗先生大金集》,卷八八;蘇天爵:《侍禦史韓公神道碑》,《滋溪文稿》卷十二)。
豁免商稅,主要施行于上層僧侶(《通制條格》卷二九《僧道》;《元史》卷十七《世祖紀》十四,卷二七《英宗紀》,卷二九《泰定紀》,卷三十《泰定紀》二)。
②《元史》卷二二《武宗紀》一,卷二四《仁宗紀》一。
因此,這些人的實際身份是官商合一,亦官亦商,氣勢相當顯赫,市場上則占據絕對優勢地位。
第二大類是具有獨立身份的大中小商人,他們在行商過程中,有程度不同地依附、甚至勾結官府的一面,但即使是其中的大商人,主要從事的還是相對正常的商業活動。
其中的中小商人,一方面時時遭受官府的種種盤剝(如以“和雇”、“和買”等名義向商人的強征強取,另一方面又處于“有勢之家占據行市,豪奪民利”的不利地位。
然而,一當他們因此而“不敢往來”之時,物價便“因而湧貴”③,可見,占商人絕大多數的這類普通商販,從事的正是有益于國計民生的商品流通,是維系市場正常運行的中堅。
第一大類的各種特權商人和第二大類中的大商人,把持着商業的重要部門,從事的主要是高級商品和國民必需品的經營,其範圍歸納起來有以下幾個主要方面,一是海外貿易。
元政府側重于抽解和征稅,海外貿易的實際運營者始終是商人。
因海商動辄“赢億萬數”①,故而“商者益衆”(《元史·鐵木疊兒傳》),官僚以至元、大德時“政位顯要”的朱清、張瑄為代表,他們“以巨艘大舶交諸番中”,“富過封君,珠寶番貨,以巨萬萬計”(《辍耕錄》卷五《朱張》)。
朱清之子官至參知政事,繼父業為元廷從事海上糧食運輸,每年詐稱漕糧沉沒,而将吞沒資金“轉入外番貨買”(《農田餘話》下)。
僧侶、也裡可溫與西域商人亦“多是夾帶俗人過番買賣”而獲厚利②,如回回人哈哈的,從至治年間開始貸官鈔,“違制别往番邦,得寶貨無算”(《元史·文宗紀一》)。
皇室貴族自不甘寂寞,順帝元統二年(1334),由中書省出面,“請發兩艘船下番,為皇後營利”(《元史·順帝紀一》)。
因海舶緻富的巨商還有“南蕃回回”佛蓮,手中掌握八十艘海舶,死後抄沒家财,“見在珍珠一百三十石,他物稱是”(周密《癸辛雜識·續集》下)。
泉州揚客從事十多年海外貿易,“緻赀二萬萬”(《夷堅續志》丁6)。
嘉定大場沈氏,“因下番買賣緻巨富”③。
定海人夏仲賢,從事海外貿易僅數年,“泉餘于庫,粟餘于廪,而定海之言富者歸夏氏”④。
此外,廣東豪民于瀕海構築海堰,“專商舶以射利”(《元史·蔔天璋傳》),浙江四明沿海居民,占地利之便,“有資累巨萬者”⑤。
二是珍異珠寶貿易。
珍異珠寶是皇室貴族的嗜好,專營權則主要被回回豪商所掌握,因而,“其興販營運百色,侵奪民利,并無分豪差役”①,并且,“持玺書,佩虎符,乘驿馬,③《通制條格》卷十八《關市·牙保欺蔽》。
①吳澄:《平章董忠宣公神道碑》,《吳文正文集》卷三二。
②《元典章》卷二二《課程·市舶·市舶則法二十三條》。
③陶宗儀:《辍耕錄》卷二七《金甲》。
④戴良:《元逸處士夏君墓志銘》,《九靈山房集》卷十五。
⑤戴良:《一經齋記》,《九靈山房集》卷十二。
①王恽:《為在都回回戶不納差役事狀》,《秋澗集》卷八八。
名求珍異,既而以一豹上獻,複邀回賜,似此甚衆”(《元史·武宗紀一》),售出的珠寶,“動以數十萬錠”(《元史·泰定紀二》),如憲宗時回商獻水晶盆、珍珠傘等物,得價三萬餘錠②;成宗時,回商以一兩三錢一塊的“紅剌”石,索價十四萬錠③,而所謂“押花大珠”一枚,要價竟達六十萬錠④;泰定帝時,所欠珠室價達四十萬錠,相當于全國包銀歲額(十一萬錠)的近四倍。
朝廷不惜重金購取珍玩,無力償還時,竟以市舶番貨或鹽引墊支,使回商利外獲利。
珍異珠寶的另一來源是由皇室招人直接至海外購求。
中外舶商的貨物被抽解之後,可在規定地點發賣,因此,銷售珠寶的商人、店鋪當遍及大都和沿海貿易港口。
三是經營斡脫錢和樸買課程。
據載,蒙古貴族雖黩貨好财,但“隻知撒花”,對于商販、聚财幾乎茫然無知,因而,大汗、諸王、公主等紛紛将财寶交給回商,讓他們去放債營利或從事買賣。
回商将銀子借貸于人,年息一倍,如無力償還,次年連息再翻一倍,如照此推算,一錠銀子翻番十年,即達一千零二十四錠,這種高利貸被稱為斡脫錢,又稱羊羔兒息,蒙古貴族也稱這些幫他們營利的回商為斡脫。
大汗、諸王、後妃、公主提供的是他們的私有資本,斡脫們利用這些資本從事商販和放債,獲利的是貴族本人和回回商人而不是官府⑤,但政府卻指定專人、設立專門機構并制訂一系列條例保護斡脫的經營,所以斡脫倚仗政治特權,肆行暴虐,如紮忽真妃子派人到杭州索讨斡脫錢,拿不出全部借貸人的花名和貸款數額依據,便強指三人借貸,三人又指告他人,追征蔓引,使一百四十餘民戶遭緻橫禍①。
1238年至1239年,真定路遭蝗旱,被迫借斡脫錢交納貢賦,本利銀達一萬三千餘錠②。
1240年,諸路官民欠斡脫銀三百八十萬兩③,相當于當時占領區三年半的課稅。
貴族和西域商人還乘百姓和地方官吏無力完納賦稅時借債、勒索,如蒙哥時期磁州人民無力交納包銀,斡脫便乘機以年息借額為條件,出母錢“代輸”,來年無法賠償,又“易子為母”,不到十年,“阖郡委積,數盈百萬,令長逃債,多委印去”④。
從窩闊台時開始,雖一本一息的限令屢屢下達,但并不能真正實行。
貴族與西域商人利用斡脫錢營利,同時助長了整個高利貸的惡性發展,官府利用發放高利貸營息,解決财政開支,寺院、官吏、豪強地主與商人也乘勢而上,其結果,“十千債要廿千償,債主仍須數倍強。
②《元史》卷三《憲宗紀》。
③楊瑀:《山居新語》。
④《元史》卷一七○《尚文傳》。
⑤斡脫的活動屬私營商業範疇,後來有望地方官府仿照這種方式營利,但已不屬斡脫或斡脫錢的本初性質。
①程钜夫:《梁國何公神道碑》,《雪樓集》卷八。
②王恽:《史天澤家傳》,《秋澗集》卷四八。
③《元史》卷二《太宗紀》。
④姚燧:《高澤神道碑》,《牧庵集》卷二五。
定是還家被官縛,且将貫百寄妻娘”⑤,百姓為之傾家蕩産,淪為奴婢,形成一項嚴重的社會公害。
撲買課稅的惡例首開于窩闊台時代。
耶律楚材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