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法僧義廣論
關燈
小
中
大
慧資糧,經十住、十行、十回向、為初阿僧祇劫的菩薩。
由十回向經暖、頂、忍、世第一位、入初地而至七地,謂之第二阿僧祇劫。
由七地菩薩以至成佛,謂之第三阿僧祇劫。
三阿僧祇劫即是三無數劫。
經過這三大劫的長時間的修行菩薩道,方能斷盡一切執障、圓成一切功德、而證成無上的大覺。
成佛豈是容易的事!大行者、修菩薩所行到佛果之萬行也,如普賢菩薩等。
所謂成佛者,即由菩薩行修學圓滿之極果。
此世所見三十二相,八十種好之釋迦佛,也是由此而成。
如今世人,見修行者稍有世俗福德禅定神通的人,常稱之為“活佛”。
如遜清時代稱皇帝為“佛爺”、太後為“老佛爺”;又如西藏達賴等亦稱“佛爺”,這不過表示尊敬他們,想像他們為諸佛應世而已。
以法性而言:一切諸法本皆是佛,一切有情都有成佛的可能性,故一切衆生皆是未來佛。
學佛者能明教理、正觀定慧,有相當功德表現,也可說是相似佛。
平常所稱“活佛”,大概由此而來。
若嚴格的從實際上說,必須是經三大無數劫圓滿大行,究竟極果,方可以稱之曰“佛”。
故佛不得與流俗所稱的“活佛”,等視齊觀。
己、佛為出世三乘聖衆中之大聖,人天猶為凡世,不得與凡世人倫聖哲混同。
佛法所謂六凡、三界、天神人仙,都是世間凡界之流;佛法三乘聖衆,乃為出世之聖,佛又為出世聖中之大聖(三界内之六道謂之六凡,三界外之三乘及佛謂之四聖)。
佛為超過出世三乘之聖人,在佛教内的出世三乘聖人中稱大聖;則其餘流行的各教主皆不過是人道或天道之聖人,猶在三界六道之内,學者慎勿以佛與其他之世間聖賢混同視之。
我們所以要如此認識審察的,因為佛陀是以清淨無漏的大功德聚為本質的。
庚、佛為法界諸法(宇宙萬有)之遍正覺者,亦為教化一切有情令遍正覺者,不得與一神教的創造主宰及多神教的禍福于人等迷信之神混同。
佛典上之法界諸法,即宇宙萬有。
佛于宇宙萬有諸法自覺究竟,故稱遍正覺者;亦為教化一切有情令得遍正覺者。
宇宙本無創造萬物與自在主宰的天神,如一神教之所說;也不可如多神教所說,以佛為宇宙許多神中的一個神。
平常人心理上迷信一神或多神和佛菩薩一樣,那實在是大錯特錯。
不論無神,就是有神他也不過是天道中的衆生而已。
我們要信佛,對于佛的觀念先要弄清楚才是。
三、法觀 第二講“法觀”:學佛的人,于佛法要有正确明了的觀念,尤其是對于“法”要有正當明了确切的認識。
古代中印度音的“達摩”,現在依英語翻為“達爾摩”(Dharma),這是法的譯音。
此中法觀的“法”,範圍很廣,所有宇宙萬有,事事物物形形色色一切的一切,皆名為“法”。
它的定義是“任持自性,軌生他解”。
無論何物,以能保持它自己獨立的體性,才成為此物。
譬如這個白色,在白的本身上它能保持其白的自性,且能令一切有情都了解它是白色,使他人了了分明不會錯認為是其他的顔色。
因白就是任持自性軌生他解的法,所以白色便令人絲亳不差的覺了其為白色。
一法如是,其他一切諸法乃至虛空,亦各各皆保持自性而能軌生他解;小至一花一草一微塵,大至法界亦皆如此。
萬法差别各各不同的自性都是由因緣所成,在相對的關系上成立:此物之成立,必依托其他(彼彼)衆緣相合而成。
一物如是,物物如是,一切宇宙萬法各各皆有互相為緣的關系。
各各皆有彼此的差别而不能混同。
并且各各皆由任持自性而使他人生起确定的認識,也就是宇宙萬法各各皆有任特自性軌生他解的意義。
而且法界諸法,無處不遍無所不包,再沒有那一樣能出乎法範圍以外。
一般人常說佛法無邊,就是顯佛法的“法”字範圍是最寬最廣無有邊際的。
但就屬于佛的法講起來,大别有二: 一、證法:佛先從自覺的根本智親證二空所顯的真如妙性、而無能所的差别,依此并起後得智證知一切理事因果的差别,起大悲心普度一切衆生。
一切智智在每一刹那間無不普遍了知一切諸法真實性相,這就是佛智所證知的證法。
二、教法:成佛後所說的法為教法。
佛居純淨土由平等性智示現微妙功德他受用身,為住十地的諸大菩薩現大神通,轉正法輪決衆疑網,普令受用大乘法樂;以至為二乘六道有情示現化身說法(對人現人身、對天現天身、對畜生現畜生身、一切總是随類應化普度群機);對九法界的一切衆生皆教化令向佛道。
所說諸法,皆無所不遍,又無所不包。
然佛以王子身降生人間,說法的主要點亦在人類,故留遺的教法在人間集成現在的大藏經典──三藏十二分的聖典──為法寶。
此證法教法亦可以分做“教、理、行、果”的四種差别。
“教法”的教典中,即包含理法;從理起行乃可以“證”到諸法實相,所以“證法”亦包含行法,果法。
三乘聖人所證的雖同是證法,但沒有佛證得的圓滿究竟而已。
從證教二法分析成教、理、行、果四法:教法就是依佛說教化衆生的法;因有教化的原故,所以衆生能了解佛所教的理,再依理來實行實修;可以得證所期望的果。
大概就佛依自證而施教,曰證法和教法;依有情聞教解理修行證果,曰教、理、行、果。
此兩類皆可普遍包括一切諸法。
“法”的意義,歸納概括起來就是這樣的。
甲、一切經律,皆源本佛所宣說之聲教,由佛徒曆次結集而成者。
在三藏中不能收攝的典籍,可稱為雜藏。
西藏文于教典分經律論為“甘珠爾”、“敦珠爾”,這樣分析頗有意義,因經律原為佛說,論是由佛滅度後許多弟子依據經律所作而成的。
所以今亦先從一切經律來說。
經是由佛在世時,說法教化一切衆生所施設的,由弟子結集起來成為經。
原名“修多羅”,此雲契經,上符諸佛理,下應衆生機。
律是佛在世時,依弟子應有的行為訂共守的戒條,也是弟子依之作修行軌範的法規。
佛在世時,弟子們在行為上大多是很正當的,但因有些弟子發生了不正當的行為,随所犯的那一種過,佛就随時制之以為律
由十回向經暖、頂、忍、世第一位、入初地而至七地,謂之第二阿僧祇劫。
由七地菩薩以至成佛,謂之第三阿僧祇劫。
三阿僧祇劫即是三無數劫。
經過這三大劫的長時間的修行菩薩道,方能斷盡一切執障、圓成一切功德、而證成無上的大覺。
成佛豈是容易的事!大行者、修菩薩所行到佛果之萬行也,如普賢菩薩等。
所謂成佛者,即由菩薩行修學圓滿之極果。
此世所見三十二相,八十種好之釋迦佛,也是由此而成。
如今世人,見修行者稍有世俗福德禅定神通的人,常稱之為“活佛”。
如遜清時代稱皇帝為“佛爺”、太後為“老佛爺”;又如西藏達賴等亦稱“佛爺”,這不過表示尊敬他們,想像他們為諸佛應世而已。
以法性而言:一切諸法本皆是佛,一切有情都有成佛的可能性,故一切衆生皆是未來佛。
學佛者能明教理、正觀定慧,有相當功德表現,也可說是相似佛。
平常所稱“活佛”,大概由此而來。
若嚴格的從實際上說,必須是經三大無數劫圓滿大行,究竟極果,方可以稱之曰“佛”。
故佛不得與流俗所稱的“活佛”,等視齊觀。
己、佛為出世三乘聖衆中之大聖,人天猶為凡世,不得與凡世人倫聖哲混同。
佛法所謂六凡、三界、天神人仙,都是世間凡界之流;佛法三乘聖衆,乃為出世之聖,佛又為出世聖中之大聖(三界内之六道謂之六凡,三界外之三乘及佛謂之四聖)。
佛為超過出世三乘之聖人,在佛教内的出世三乘聖人中稱大聖;則其餘流行的各教主皆不過是人道或天道之聖人,猶在三界六道之内,學者慎勿以佛與其他之世間聖賢混同視之。
我們所以要如此認識審察的,因為佛陀是以清淨無漏的大功德聚為本質的。
庚、佛為法界諸法(宇宙萬有)之遍正覺者,亦為教化一切有情令遍正覺者,不得與一神教的創造主宰及多神教的禍福于人等迷信之神混同。
佛典上之法界諸法,即宇宙萬有。
佛于宇宙萬有諸法自覺究竟,故稱遍正覺者;亦為教化一切有情令得遍正覺者。
宇宙本無創造萬物與自在主宰的天神,如一神教之所說;也不可如多神教所說,以佛為宇宙許多神中的一個神。
平常人心理上迷信一神或多神和佛菩薩一樣,那實在是大錯特錯。
不論無神,就是有神他也不過是天道中的衆生而已。
我們要信佛,對于佛的觀念先要弄清楚才是。
三、法觀 第二講“法觀”:學佛的人,于佛法要有正确明了的觀念,尤其是對于“法”要有正當明了确切的認識。
古代中印度音的“達摩”,現在依英語翻為“達爾摩”(Dharma),這是法的譯音。
此中法觀的“法”,範圍很廣,所有宇宙萬有,事事物物形形色色一切的一切,皆名為“法”。
它的定義是“任持自性,軌生他解”。
無論何物,以能保持它自己獨立的體性,才成為此物。
譬如這個白色,在白的本身上它能保持其白的自性,且能令一切有情都了解它是白色,使他人了了分明不會錯認為是其他的顔色。
因白就是任持自性軌生他解的法,所以白色便令人絲亳不差的覺了其為白色。
一法如是,其他一切諸法乃至虛空,亦各各皆保持自性而能軌生他解;小至一花一草一微塵,大至法界亦皆如此。
萬法差别各各不同的自性都是由因緣所成,在相對的關系上成立:此物之成立,必依托其他(彼彼)衆緣相合而成。
一物如是,物物如是,一切宇宙萬法各各皆有互相為緣的關系。
各各皆有彼此的差别而不能混同。
并且各各皆由任持自性而使他人生起确定的認識,也就是宇宙萬法各各皆有任特自性軌生他解的意義。
而且法界諸法,無處不遍無所不包,再沒有那一樣能出乎法範圍以外。
一般人常說佛法無邊,就是顯佛法的“法”字範圍是最寬最廣無有邊際的。
但就屬于佛的法講起來,大别有二: 一、證法:佛先從自覺的根本智親證二空所顯的真如妙性、而無能所的差别,依此并起後得智證知一切理事因果的差别,起大悲心普度一切衆生。
一切智智在每一刹那間無不普遍了知一切諸法真實性相,這就是佛智所證知的證法。
二、教法:成佛後所說的法為教法。
佛居純淨土由平等性智示現微妙功德他受用身,為住十地的諸大菩薩現大神通,轉正法輪決衆疑網,普令受用大乘法樂;以至為二乘六道有情示現化身說法(對人現人身、對天現天身、對畜生現畜生身、一切總是随類應化普度群機);對九法界的一切衆生皆教化令向佛道。
所說諸法,皆無所不遍,又無所不包。
然佛以王子身降生人間,說法的主要點亦在人類,故留遺的教法在人間集成現在的大藏經典──三藏十二分的聖典──為法寶。
此證法教法亦可以分做“教、理、行、果”的四種差别。
“教法”的教典中,即包含理法;從理起行乃可以“證”到諸法實相,所以“證法”亦包含行法,果法。
三乘聖人所證的雖同是證法,但沒有佛證得的圓滿究竟而已。
從證教二法分析成教、理、行、果四法:教法就是依佛說教化衆生的法;因有教化的原故,所以衆生能了解佛所教的理,再依理來實行實修;可以得證所期望的果。
大概就佛依自證而施教,曰證法和教法;依有情聞教解理修行證果,曰教、理、行、果。
此兩類皆可普遍包括一切諸法。
“法”的意義,歸納概括起來就是這樣的。
甲、一切經律,皆源本佛所宣說之聲教,由佛徒曆次結集而成者。
在三藏中不能收攝的典籍,可稱為雜藏。
西藏文于教典分經律論為“甘珠爾”、“敦珠爾”,這樣分析頗有意義,因經律原為佛說,論是由佛滅度後許多弟子依據經律所作而成的。
所以今亦先從一切經律來說。
經是由佛在世時,說法教化一切衆生所施設的,由弟子結集起來成為經。
原名“修多羅”,此雲契經,上符諸佛理,下應衆生機。
律是佛在世時,依弟子應有的行為訂共守的戒條,也是弟子依之作修行軌範的法規。
佛在世時,弟子們在行為上大多是很正當的,但因有些弟子發生了不正當的行為,随所犯的那一種過,佛就随時制之以為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