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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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繼事為忠。

    古不墓祭,皆設于廟。

    高陵上殿屋皆毀壞,車馬還廄,衣服藏府,以從先帝儉德之志。

    (《晉書·禮志中》,《宋書·禮志三》,又《通典》五十二) ○禁婦人與政诏(黃初三年九月) 夫婦人與政,亂之本也。

    自今以後,群臣不得奏事太後,後族之家,不得當輔政之任,又不得橫受茅土之爵。

    以此诏傳後世,若有背違,天下共誅之。

    (《魏志·文帝紀》) ○制傍枝入嗣大位不得加父母尊号诏 依漢祖之尊,太上皇是也,且禮不以父命辭王父命。

    漢氏諸侯之入,皆受天子之命,胤于宗也。

    而猶顧其私親,僭拟天号,豈所謂為人後之義哉!後代若諸侯入嗣者,皆不得追加其私考為皇,妣為後也。

    敢有佞媚妖惑之人,欲悅時主,缪建非義之事,以亂正統者,此股肱大臣所當禽誅也。

    其著乎甲令,書之金策,藏諸宗廟,副乎三府,尚事中書,亦當各藏一通。

    (《通典》七十二) ○答中山王獻黃龍頌诏(黃初三年) 昔唐叔歸禾,東平獻頌,斯皆骨肉贊美,以彰懿親。

    王研精墳典,耽味道真,文雅煥炳,朕甚嘉之。

    王其克慎明德,以終令聞。

    (《魏志·中山恭王衮傳》) ○诏責孫權(黃初三年) 權前對浩周自陳,不敢自遠,樂委質長為外臣。

    又前後辭旨,頭尾擊地,此鼠子自知不能保爾許地也。

    又今與周書,請以十二月遣子,複欲遣孫長緒、張子布随子俱來。

    彼二人皆權股肱心腹也,又欲為子于京師求婦,此權無異心之明效也。

    (《吳志·大帝傳》注引《魏略》) ○伐吳诏(黃初三年十月) 制诏:昔軒轅不為涿鹿之師,則蚩尤之妖不滅;唐堯不興丹水之陳,則南蠻之難不平;漢武不行呂嘉之罰,則橫浦之表不附;光武不加嚣述之誅,則隴蜀之亂不清,故曰:非威不服,非兵不定。

    孫權小醜,憑江悖暴,因有外心,兇頑有性。

    故奮武銳,順天行誅。

    骁骁龍骧,猛将武步,或修句踐潛涉之□頑,或圖韓信夏□之诳愚,接舡以水攻陳,六軍以陸橫擊。

    征南進運,以圍江陵,多獲舟船,斬首執俘,降者盈路,牛酒日至。

    大司馬及征東諸将,卷甲長驅,其舟隊今已向濟。

    今車駕自東,為之瞻鎮,雲行天步,乘釁而運。

    賊進退道迫,首尾有難,不為楚靈乾溪之潰,将有彭寵蕭牆之變,必自魚爛,不複血刃。

    宜慎終節,動靜以聞。

    (《文館詞林》六百六十二) ○禁複私仇诏 喪亂以來,兵革未戢,天下之人,互相殘殺。

    昔田橫殺鄜商之兄,張步害伏湛之子,漢氏二祖下诏,使不得相仇。

    賈複、寇恂,私相怨憾,至懷手劍之忿,光武召而和之,卒共同輿而載。

    今兵戎始息,宇内初定,民之存者,非流亡之孤,則鋒刃之餘,當相親愛,養老長幼。

    自今以後,宿有仇怨者,皆不得相仇。

    敢有複私仇者,皆族之。

    (《魏志·文帝紀》《藝文類聚》三十三) ○敕還師诏(黃初四年三月) 孫權殘害民物,朕以寇不可長,故分命猛将,三道并征。

    今征東諸軍與權黨呂範等水戰,則斬首四萬,獲船萬艘。

    大司馬據守濡須,其所禽獲,亦以萬數。

    中軍、征南攻圍江陵,左将軍張郃等舳舻直渡,擊其南渚,賊赴水溺死者數千人。

    又為地道攻城,城中外雀鼠不得出入,此幾上肉耳。

    而賊中疠氣疾病,夾江塗地,恐相染污。

    昔周武伐殷,旋師孟津;漢祖征隗嚣,還軍高平,皆知天時而度賊情也。

    且成湯解三面之網,天下歸仁。

    今開江陵之圍,以緩成死之禽,且休力役,罷省繇戍,畜養士民,鹹使安息。

    (《魏志·文帝紀》注引《魏書》) ○以蔣濟為東中郎将代領曹仁兵诏(黃初四年三月) 卿兼資文武,志節慷慨,常有超越江湖,吞吳會之志,故複授将率之任。

    (《魏志·蔣濟傳》) ○鹈鹕集靈芝池诏(黃初四年五月) 此詩人所謂污澤者也。

    《曹詩》刺恭公“遠君子而近小人”,今豈有賢智之士處于下位乎?否則斯鳥何為而至哉?其博舉天下俊德茂才、獨行君子,以答曹人之刺。

    (《魏志·文帝紀》,又《晉書·五行志中》、《宋書·五行志三》) ○诏賜張既子翁歸爵(黃初四年) 昔荀桓子立勳翟土,晉侯賞以千室之邑;馮異輸力漢朝,光武封其二子。

    故涼州刺史張既能容民畜衆,使群羌歸土,可謂國之良臣。

    不幸薨隕,朕甚愍之。

    其賜小子翁歸爵關内侯。

    (《魏志·張既傳》) ○止王朗讓位诏(黃初四年) 朕求賢于君而未得,君乃翻然稱疾,非徒不得賢,更開失賢之路,增玉铉之傾。

    無乃居其室,出其言不善,見違于君子乎?君其勿有後辭。

    (《魏志·王朗傳》) ○诏賜溫恢子生爵 恢有柱石之質,服事先帝,功勤明著。

    及為朕執事,忠于王室,故授之以萬裡之任,任之以一方之事。

    如何不遂,吾甚愍之。

    賜恢子生爵關内侯。

    (《魏志·溫恢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