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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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於深處,如兀狄哈諸種,必以奴虜使之矣。

    仍居則心不自安,深入則身必受辱,進退之難如是,其忌我四鎭之兵明矣。

    永建四邑,以鎭定野人,則吾民之心不搖動,野人之心,亦自安固矣。

    邊賊雖欲入寇,必無嚮導者,何中外喧說,以緻吾民之疑惑、野人之覬覦耶?去年慶源之賊,安知非彼人之引道歟? 野人性本貪婪,前此犯邊之時,但要得財,不顧其他。

    前年慶源之變,不惟虜掠人口頭畜,以至燒禾穀之積,焚土宇之人,其禍慘矣。

    近處野人之誘引兀狄哈,恣其殺害,令我不得永建四鎭者,亦明矣。

    由是言之,吾民之心志未固,彼人之窺伺未已,用新徙未安之民,欲得志於彼敵,未見其可也。

    雖有一時之功,而賊之讎我日深,用謀益廣,我之備禦必倍於今日矣。

    居民之浮動、征役之疲勞,可勝言哉?其不可輕動一也。

    夫人之所爲,雖小事必順天時,而後可以成矣,況動兵之大者乎?《易》曰:「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

    」豈不欲一擧廓淸乎?然其所以必待三年者,以待天時之順也。

    今年下三道飢饉之變,國家災厄莫甚,天道不順,斷可知矣。

    其不可輕動二也。

    卿欲一擧迅掃賊穴,豈其不度波此之勢而敢如此言乎?想必料其成敗利鈍而請之矣。

    在廷大臣,亦或有掃蕩窟穴之策者,然魏武之向江東,目中已無吳、越,而終敗於赤壁,符堅之南伐晉也,以爲投鞭可斷,而終敗於淝水,兵家勝負之不可期也如是,況不及魏武之智略、符堅之雄傑者乎?予以謂彼殺擄邊民,罪盈惡積,征討之心,未嘗一日忘于懷。

    然今時則有如上所謂二難,固不可輕動矣,忍之可也。

    我若忍之,而彼不改肆毒之心,則可以討矣。

    大抵欲速則不達,見小利則大事不成。

    趙將李牧居鴈門,餉士卒,習騎射,謹烽火,多間諜,寇至卽入收保,數歲不敢戰,衆以爲怯,趙王怒,使他人代將,寇至卽戰,輒不利,復用李牧爲將,悉遵故約,士卒奮勵。

    於是大破殺匈奴十餘萬騎,自後十餘歲,虜不敢近。

    漢將趙充國先計後戰,至謹至重,沮用兵深入之議,畫屯田便宜之計,縻以歲月,期滅羗虜,初皆疑其迂緩,坐失事機,終焉士卒不勞而羗虜自滅。

    其言曰:「擊虜以殄滅爲期,小利不足貪。

    」古之賢將不輕動也亦如是。

    今以閭延言之,則婆豬之賊,每犯疆域,殺擄人口牛馬,守將輒畏怯不及追討,其弱甚矣,故賊以爲弱。

    今五月初一日,白晝越江,呼聲動地,馳至趙明幹柵底,萬戶申貴出賊不意,率兵突出,勇氣自倍,及賊未畢渡,邀擊之,雖未大捷,斬賊首一級,奪賊馬三匹,賊北走,或溺於水,棄鎧仗雜物頗多。

    此始弱終勝,足爲可鑑。

    司馬懿與諸葛亮對壘渭南,孰以爲懿爲不敗乎?然懿相持百餘日,雖辱以巾幗,而終不輕出,卒以成功,此無他,懿有持重之策也。

    自古爲將,知兵最難,可以持久而速決,非知兵者也;可以與戰而不戰,亦非知兵者也。

    慶源之賊,不必及期而討之,將務農養兵,以待天時之和、順民心之完固,然後擧義興師,廓淸巢穴可矣。

    彼若報復,如前侵掠,則我必興師,掩其不備。

    如是再三,彼必不出數年,財力俱盡,而我可以得志矣。

    彼或悔悟自新,歸順於我,邊境安寧,則策之上也。

    卿與李叔畤、李澄玉、樸好問等熟議,鑑古人之成敗,酌今日之利害,不邀近功,不期歲月,持重養兵,期於滅賊,以體予懷。

     5月21日 ○庚戌,日暈。

     ○禦勤政殿受朝。

     ○平安道都觀察使樸安臣上沿邊備禦之策: 一,每五日一次秘密體探之法已立。

    臣愚以爲深入體探,則或五日一次、或七八日一次,量宜疎數可矣。

    至若當各口子彼疆至近之地,登高窺望,必待五日,則失於觀變,陷於賊謀,纔涉江水,便爲賊地,一飯之頃,可得往還。

    其高山峻嶺,帶江連列,賊欲入寇,必登此山,經日窺望,知我虛實,然後渡江作賊矣,豈可以至近之地,疎其窺望,失於應變,以陷其謀乎?當夏月鬱密之時,遣窺望者不過二三,裹一日食,乘船夜渡,藏船滅迹,登望通見之處,至夜乃還,其事無難。

    如有賊變,備兵以待,則非唯免禍,亦可擒賊。

    自今越一日乘夜往還,窺望待變,庶爲便益。

     一,設險制勝,兵家之策,賊皆騎兵,必由騎行之路。

    當口子彼疆,率多隘窄,木且森蜜,賊路難通。

    當氷合之時,遠斥候,聚役卒,持斧斤一時幷進,先自賊騎來路險隘之處,伐木欄道,使不得易進,以爲一關。

    又於江岸賊騎易過之處,設鹿角棘,椓之以杙,使杙棘相持,不得曳毀而易登,是亦一關。

    又於設棘內面,深堀作坎,內竪木釘,其坎上,掩以草土,及其入寇,一有陷沒,則衆賊皆疑,進退惟難,罔知所措,我兵乘機奮擊,其於制登,不爲無策。

     一,今造小船四隻,分泊于碧團、昌州兩口子,以遏彼賊船渡侵掠之謀,是策善矣。

    臣愚竊料,彼餓虎之心,寇我邊境,其欲甚急,然不能易之者,無他,江水洶湧,難以皮船而群渡。

    今以此船泊于江邊,臣恐日久易怠,忽於看守,彼若登高望見,知其虛實,藏其軍馬,密遣驍勇,乘夜潛渡,殺其守者,奪船以歸,則禍且不測矣。

    雖於朝晝,亦有可畏,有如甲寅年彼賊張交河等拘于江界城內,越城而逃,至于滿浦,射逐船軍,奪船以渡,其鑑昭昭,不可不慮。

    臣以爲於其船頭,或以明火鐵,或以短炬,接于長柄,當夜暗使人明火坐更,俾船泊之旁,無不通照,及當朝晝,泊于深灣,以示難奪之狀,則賊雖欲奪,莫能爲謀矣。

    今當趙明幹之變,卽將上項事目,已移文于碧潼、昌城兩邑,然出於愚臣淺見,非國家布置,恐所至官吏軍民視爲常事,怠忽不遵。

    儻合事宜,俾爲條科,申嚴糾察何如? 傳旨樸安臣曰: 見卿事目,已悉卿意。

    卿與都節制使同議施行,議有不合者,具辭以啓。

    予令政府議卿事目,僉曰:「皆善。

    」然其泊船之處,明火坐更之策,似乎可疑,備禦之計,莫如使賊不知兵船所在也。

    右議政盧閑曰:「明火則不可矣。

    兵船每夜移泊,不與朝晝所泊同處,使賊不知泊處,庶乎便益。

    」又曰:「設鹿角棘之策,本國所設鹿角棘,但施地上,而不竪根,易以曳毀,宜依上國竪棘根五六尺,堅實築土,以防曳毀爲便。

    」領議政黃喜曰:「深堀作坎之策,不必內竪木釘,上掩草土也。

    但堀坎深廣各丈餘,使賊騎不得過,如有堙沒,每歲修堀爲便。

    」其竝知之。

     ○判中樞院事許稠亡女壻死,命集賢殿考服有無,啓曰:「壻爲妻父母,雖別娶而亦服,則亡妻之父母爲壻報服必矣。

    」從之。

     5月22日 ○辛亥,受常參。

     ○景福宮城外有一奴進一歲再熟早黍二鬥,上賜緜布一匹,卽頒于東西籍田及各道,仍敎各道監司曰:「今送一年再熟黍種,依繳連樹藝之法,種于沃田試之。

    大抵早盛之物,必不茂盛。

    且其所穫不及晩穀,而糞田力費,故雖或有種,民不肯耕,然所穫雖少,一年再熟。

    且甚緊於初夏艱食之時,守令親監耕種,且其生長成熟之勢、所穫之數,備細啓達。

    」 ○先是,鹹吉道監司馳報:「道內名山大川,每春秋皆降香緻祭,而獨豆滿江以野人所居之地不擧,今旣設四鎭,則此江爲國北紀,而域內大川也,請緻祭。

    」至是,禮曹啓:「豆滿江視平安道鴨綠江之神,祭以中祀,除立祠,隻設壇壝。

    」從之。

     5月27日 ○丙辰,議政府啓:「六曹藥房,爲老病臣僚而設也。

    每歲給布,以爲買藥之資,又以醫員數人,口傳差定,以供醫療之任,恩至渥也。

    然無考績之法,故勤者未見其效,惰者不受其責,勤慢同流,罔有勸懲。

    乞自今不限年月,久於其職,依惠民局、濟生院口傳官例,禮曹褒貶,吏曹考其勤慢,啓聞加資敍用。

    」 從之。

     5月28日 ○丁巳,視事。

     ○傳旨平安道都節制使: 今李肅林之來,已悉卿體探之策見效如此,予頗喜之。

    右輩行當論賞,但慮不密,徼功生事,一向深入,若見殺獲,則後悔不小。

    自古體探,務要隱密,不須深入,多方回避,不見敵人而來,上策也。

    萬一我衆彼寡,形勢急迫,有制勝之勢,則臨機應變亦可。

    卿將此二意,備悉布置,大要以隱密爲主。

    且賊變探候,則雖數無妨也,賊穴探候,則恐不可數也。

    然邊事難以遙度,卿當臨機布置。

     ○傳旨戶曹: 丙辰早荒之災,近古以來所無之變,而京畿、全羅道十餘邑、慶尙、忠淸道數十官水田,尤不立苗,幾乎赤地,予甚憫焉。

    其居民所受義倉、軍資稻種之數不貲,然兇荒之禍,非農民播種愆期耘耔不勤之所緻也。

    今欲量減上項各道丙辰所貸租種,以慰民生,其兇歉各官與所受租種之數,磨勘以啓。

     5月29日 ○戊午,日暈。

     ○崔閏德啓:「諸道火?箭大小長短體制不同,因此發不能中。

    臣在平壤,校正體制,使之放射,皆能中的,請諸道火?使體制如一。

    」又啓:「各道各官兵甲體制不一,亦當修改。

    」上命兵曹及軍器監提調同議。

    兵曹與提調啓:「各色火?筒兒及箭,宜令校正。

    甲弓旗幟,亦宜改造,分送一件于各道,使之見此體制造之;旗則幅長上弦六尺,下弦三尺,廣二尺五寸,縣結長槍。

    」 六月 6月1日 ○己未朔,日暈。

     ○宗貞盛遣三郞左衛門,來獻土宜。

     ○司憲府上疏曰: 臣等俱以庸材,濫居風憲,思副委任之意,凡所見聞,悉欲陳啓。

    然治具畢張,誠無可言之事,謹拾臆說一二條以聞,伏望聖鑑裁擇。

     一,都官詞訟,歲增月加,逐日立訟者,不知幾何。

    遐方之人齎糧作客,累經年月,其進退之苦、勞費之多、怨咨之心,不可盡說。

    然其官吏視爲常事,不加隱?,擇其文券不煩、事情易曉者,出等充決,至於文煩情昧者、事之難處者,則佯淹日月,姑待遞期,束之案上,或至十年未決者,間或有之。

    是無他,勸懲之法不立,而遞代之期無恒故也。

    謹稽吏典聽訟:「各司則某房某年月日呈幾人、決絶幾道,每月晦開寫,移文吏曹,每月初一日,具錄申呈,歲末啓聞黜陟。

    若文案幷納,證佐俱到後,仕滿百日,淹延不決者,令訟者告吏曹閱實,移文攸司,當該官,依律收贖,再犯者罷黜,行首不許竝論。

    」臣等以謂立法似未纖盡,故爲官員者先憚其難,窺免淹延,稱爲文字行移、元隻不齊,互相飾辭,希望遷遞,或坐席未暖,旋自遞去者有之。

    如此而欲望其斷訟,難矣。

    願自今自知曹以至郞廳,皆立遞期,仍定決數,以數月內決滿幾道者,方許遷轉,未滿幾道者因留,少至幾道者罷職。

    決數多少,每當季月,本府檢察,開數啓聞,以憑勸懲,則庶無淹留之患,而績年訟怨,可少弭矣。

     一,《傳》曰:「一法立,一弊生。

    」禁民告訴守令之法,載在《六典》,其於定上下、嚴尊卑之分則可謂至矣,然民心之冤抑、守令之貪酷,未必下由此而有加,欲求風俗之美,而反緻民弊,誠有《傳》所雲者矣。

    臣等竊惟民惟邦本,本固邦寧,堯、舜三王之治,亦不過安民而已。

    聖上宵旰憂勤,期世昇平,然民之利病,實由守令,守令得人,則民受其福,不得其人,則民受其禍,故漢宣帝嘗曰:「裡民無愁嘆之聲者,政平訟理也。

    與我共此,其惟良二千石乎!」,則守令者,政理之源也。

    聖上灼知其然,每重外寄,又當陛辭,天語切至,待守令之道,可謂盡矣。

    然近年以來,守令貪酷,有倍於古,而橫斂苛政,色目如蝟,民無伸眉之日。

    臣等以謂禁民告訴之法,或有以助之也。

    守令之形勢,固非一槪,庸懦昏弱者則墮於吏術,唯主畫諾,不能自斷;久宦練熟者則委諸吏手,徒事宴遊。

    由此賦役不均,刑罰不中,甚者民有告冤持狀者,閉門不納,鞭笞逐之,或將告狀而焚之。

    又其甚者視府庫如己私藏,公然駄運,連緻其家,如有民不堪苦,強欲告訴,則笞之杖之,繫械拘囚,乃曰:「汝肯告我耶?」其恃法逞欲如此,豈其法之不善哉?蓋由人心之不古若也。

    然欲許民告訴,則風俗日偸,守令不安其職,欲禁民告訴,則守令無畏忌之心,而貪酷肆行。

    臣等尋常念此,反覆籌之,竊謂貪汚亂政虐民等事,誠非細犯,豈宜久居,以病其民哉?貪酷之吏,倚法立威,恣行侵督,人民緘口屛氣,含怨籲天。

    水旱之災,焉知不由此而召耶?願自今貪汚亂政虐民等事,竝許告訴,以伸冤抑,其他雜犯,一遵成憲。

     一,詞章雖不可以偏廢,然必先究孔、孟之言,有餘力,然後可以及之。

    夫幼學者,壯行之本,窮養者,達施之源。

    若不先窮聖賢之書,徒事月露之學,役志於雕篆,留心於格律,則氣已餒而意已蕩,尙何壯行達施之可望乎?古人至以稂莠蟊賊爲喩,的非過論也。

    自科擧罷講以來,擧國子弟視經籍如筌蹄,以抄集爲良媒,帖紙成篇,浮靡成風,雖有禁網,將不復制矣。

    今者文科中場,加試十韻詩,又設進士試,專尙詞章,是所謂敎猱升木,如塗塗附也。

    今聞業科擧者,以李、杜爲孔、孟,以諸子爲經書,偸章盜句,徒事摹倣而已。

    是則於學者必無幼學壯行之資,而國家又無設科得人之効。

    聖朝右文興化之日,反有如是之弊,良可歎已。

    況以詞章取士,乃高麗之弊法,豈可蹈襲於今日乎?願罷中場十韻詩,去華取實,以光聖代文明之治,革進士試,以杜初學趨末之風。

     ○議政府啓:「軍器監火藥庫在閭閻間,火災可慮,今已移排於昭格殿洞,藏置火藥,但人家隔遠,隻以別軍四五名看守,有乖大體。

    軍器兼官等本爲火藥敎習而設者,乞令輪次直宿。

    」從之。

     6月2日 ○庚申,忠淸道都巡問使安純啓: 一,各官犬牙相入,越在他境之地,不可不正,各從附近割屬,移定貢賦,則庶幾地境正、民心便矣。

     一,各官驛舍修治之事,非察訪、驛丞所能獨辦,令守令用近地廢寺材瓦,量其所入,輸于各驛,察訪、驛丞監督,常加修葺,監司巡視糾察,以憑黜陟。

     一,船軍爲國藩籬,漁梁之役甚苦,須令停罷,以減其苦。

     一,沔川山城,以居民料之,城大民少,守之爲難。

    此城時未告訖,而民不願也。

    若邑城則已曾塡石作基,其廣合於居民之數,來秋更審,移築邑城。

     一,救荒之物,橡實爲最,一依松木禁伐之法檢察。

    各官橡實在處,幷錄解由及會計,以憑後考,無橡木處,播種培養。

     一,道內丙辰年水、旱田皆不稔,水田尤甚。

    考其官給稻種之數,軍資八萬九千五百一石、義倉十萬五千七百十五石。

    其義倉則不宜減數,乞蠲軍資稻種,以恤民生。

     下政府議之。

    僉曰:「蠲減丙辰年受出稻種,已曾受敎矣。

    漁梁停罷,則《續》《工典》:『各道帥營及各浦,許置漁梁,以備軍需』,不宜更改。

    犬牙相入,越在他境之地,割屬可當處,則非獨忠淸道,令各道監司親監啓聞後更議。

    各驛館舍修理則依所啓施行,其中使客煩多大路傍各驛,依平安道各站例,分授旁近各官,使之修理。

    若其筵席器皿不足之物則令監司分授各官,各以所産,隨宜備辦,察訪、驛丞,隨毀隨補,無察訪各驛則首領官專爲檢察。

    沔川山城則巡撫使之往也,令更審定。

    若橡實木禁伐之令,似難擧行。

    《元》《戶典》:『兇歲民拾橡實資生,每歲焚之,尤可痛心。

    宜令守令親驗山野,分授附近居民,如有縱火者,使其主者收捕告官,罪之無赦。

    』今宜申明禁焚之法。

    播種培養則依所啓施行。

    」 ○議政府啓:「古制,凡親祭,陪祭官與行事官,皆在門內。

    舊文昭殿陪祭官,雖在外庭,親享之日開中門,則與內庭相通,自移建於景福宮之後,中門不開,內外有隔,殊失禮意。

    今後文昭殿親祭之日,依舊制,臨行事,開中門,禮畢還闔。

    」從之。

     6月3日 ○辛酉,議政府啓: 「古人無繼祀者,以族人之子立後,其法尙矣。

    稽諸古典,《儀禮》喪服傳曰:『何如而可爲之後?同宗可也。

    何如而可以爲人後?支子可也。

    』疏曰:『適子當家,自爲小宗,不可後於他,故取支子。

    支子則第二以下庶子也。

    』《喪服通禮》:『士之子爲大夫無子,爲之置後。

    』疏:『若無嫡子,則以庶子,無庶子則以族人之子當適處。

    其爲所後父母及內外親服,皆如親子,爲所生父母及私親服,皆降一等。

    』杜氏《通典》,晉何琦議以爲:『卿士之家,別宗無後,以孫若曾孫後之。

    』賀循曰:『兄弟不相爲後,不得以承代爲世,禮也。

    』《性理大全》陳氏曰:『神不歆非類。

    古人無子,以族人續之,取其一氣相感,後世理義不明,多潛養異姓之兒,陽若有繼,陰已絶矣。

    又多有以女子之子爲後,氣類雖近,姓氏亦異,斷不可行。

    』觀此則聖人制爲繼續之道,誠大公至正,有關於人倫世道爲甚大,而歷代之制,亦可槪見。

    我朝自來立後之意不明,繼嗣不正,世臣舊義,漸就衰微,實爲弊法。

    自今依古制大夫士之家無嗣者,以同宗適子外支子,立以爲後,諸支子中,許從所欲立者,且於諸族孫中,擇而立之亦可。

    其爲人後者,須兩家父皆在同命之,然後方可出後。

    立後之家雖無父,若其母願之,則許告於國而立之。

    其有功德及大臣宗室賢者之後,特命立嗣者,雖兩家皆無主者,不在此例。

    凡立後者,一應家事,皆如己子,爲後者,亦如親子。

    爲所後者及爲私親喪制,一從古法。

    其兄弟及屬尊者,雖同宗不得爲後,異姓雖有作子者,不得立祠堂。

    其爲所生父母及本宗服,皆無降。

    以此定爲永制何如?」 從之。

     ○敎曰:「恭順公芳蕃、昭悼公芳碩,俱以懿親,不幸無嗣,其以廣平大君璵爲芳蕃後,錦城大君瑜爲芳碩後,令立廟奉祀。

    」 6月4日 ○壬戌,京畿經歷成奉祖來獻陽川縣産一莖三四穗麥。

     6月5日 ○癸亥,視事。

     ○京畿利川縣男一女一震死。

     6月6日 ○甲子,禦勤政殿受朝。

     ○愁濱江野人指揮多弄哈等五人來獻土宜。

    愁濱江野人之納款始於此。

     ○忠勳司撰《開國》、《定社》、《佐命三功臣謄錄》二件以進,一件入內,一件賜春秋館,藏史庫,永傳于後。

     6月7日 ○乙醜,初,傳旨鹹吉道都節制使: 今來李耕?言:「樸好問詰問凡察雲:『聖旨內本國軍馬往來攪擾及阻當不肯放來數語,非本國所爲,實是虛事。

    汝等何爲有此奏?』凡察告天不服曰:『實非吾輩所爲也。

    』」雖然此乃邊將詰問耳,卿與樸好問中更謂凡察曰:「國家令臣某問於汝,我國撫綏汝輩,愛如赤子,欲與汝輩永世安靜,恩至渥也。

    汝等奏于上國雲:『朝鮮軍馬往來攪擾,不得安穩,十分艱難。

    』我國何事令汝輩不得其所乎?國家撫綏之仁,汝何不知?又奏雲:『與滿住一處住坐過活,緣彼朝鮮國阻當,不肯放來。

    』何時之所爲乎?汝亦一部酋長,何敢有如此妄語?」隨其所答詰問,俾知我國同仁之愛耳,亦不必強詰。

     至是回啓曰: 凡察向來見臣,臣厲聲叱之曰,「汝誣奏朝廷,欺天罔上,汝罪大矣。

    我若究其欺罔本末,啓于我國,轉奏朝廷,則皇帝豈信汝夷狄而不信我乎?我國家恩恤汝等,無異我民。

    且我承國家之意,愛養汝等,無異赤子,何不念恩德,反誣奏乎?汝若不改前心,事我不誠,汝無生理矣。

    汝之七子二女與諸族屬,皆在此,汝何不愛惜乎?古之將軍,受命在外,不聞天子之詔,生殺與奪,皆在掌握。

    汝雖夷狄,豈不知此義乎?」凡察失色驚懼謝曰:「予實不知。

    」告天誓之,仍言曰:「予捨此土,顧無去處。

    滿住雖齎聖旨來促,我無移去之意,永世歸順,死於都節制使足下矣。

    歲月久則當知予之誠僞矣。

    」臣已責之如斯,今又責之,則似有形迹,姑且休之何如? 6月9日 ○丁卯,火炮敎習官樸大生發向平安道。

    初,設火砲軍于兩界邊邑,欲分遣朝官四人于江界、慈城、閭延、理山,俾令敎習,旣而以敎習已久,隻遣一人,巡行糾視。

    鹹吉道則除敎習官,隻遣火藥匠,因本道所啓也。

     ○傳旨平安道都節制使: 其初體探之意,以國家如有征討之擧,則賊穴形勢、道路險夷,不可不知,故去年春、今年秋,兩度遣人,俾知賊穴,然無一人的知賊穴而來者。

    今年五月,江界李肅林等深入彼土,殺賊數人,又昌城金將等越入婆豬,雖見賊穴,然與彼人相逢接戰,彼必知之,不無預備。

    今若遣人,體探如前頻數,則必陷於賊術,此非細故,甚可慮也。

    賊若潛來近地,累日留連,一以備船隻,一以伺我虛實,而我則懜然不知,及賊騎到柵,然後遽備器械,罔知所措,宜遣斥候於五六十裡之內,常令體探,如有賊來,急還告變,則我之備禦,庶有裕矣。

    如早有此策,近日趙明幹申貴等之功,亦當不止於此矣。

    然則賊變探候,不可不慮,是用議諸大臣,議論紛紜,予亦未得其要,將何術以處之?卿更盡心布置,如得善策,備細啓達。

    大抵本國邊民不畏彼賊,雖當賊人突入之時,督令入城,猶不盡入,散在閭裡,以緻殺虜。

    沿邊之人,若聞李肅林等深入殺賊蒙賞,則越江探候之際,爭欲邀功,不避彼賊,以緻意外之變者,將或有之。

    今後申嚴敎命,令斥候者不由徑路,常由山野,眺望賊變,謹避其患。

    近者監司樸安臣獻議:「彼邊高山峻嶺,帶江連排,賊欲入寇,必登此山,經日窺望,知我虛實,然後渡江來寇。

    當夏月鬱密之時,使二三人裹一日食,乘夜船渡,藏船滅跡,登通望之處,終日窺望,至夜乃還,如其有變,備兵以待,則非惟免禍,賊亦可擒。

    自今口子越邊至近之地,越一日乘夜往還,窺望待變。

    」此議合于事宜,然邊事難以遙度,卿竝商確以啓。

     6月11日 ○己巳,議政府啓:「宦官本無子孫,皆以宦者作子,古典所載也。

    雖非三歲前收養,生則孝養,死則服喪,至於時享忌日,亦皆告暇,其恩義之厚,如親父子,此與本朝僧徒師弟法孫奴婢相傳之例無異。

    自今宦者相傳奴婢,全給侍養子,其餘父祖奴婢及緣得奴婢,依《續典》分給侍養及同腹使孫例施行。

    其有傳係者,不在此例。

    」 從之。

     ○平安道都節制使李蕆上言曰: 臣本庸愚,旣無經濟之才,又乏禦侮之智,徒以兵家末技,濫遇上知,位至宰府,措躬無地,若臨深淵。

    今又忝承重寄,來莅于玆,夙夜匪懈,欲固封域,意料所及備禦之事,靡所不爲,不幸月初,婆豬小醜竊發于趙明幹,以欺我士卒。

    若先期預知,則庶幾盡殲,而不及追捕,臣之罪也。

    然此猾賊,密邇境上,假名虎狼,連年犯境,厥罪貫盈,稱兵緻討,豈得已哉? 臣臆料此賊,自癸醜以來,疑我突至,必有候望。

    且備隱伏之計,大擧往討,則必遁於叢林密樹之間矣。

    曩者之全師,出其不意而掩之也。

    今擧大衆,不見一賊而還,則是不能示威,而反貽後日之譏矣。

    臣謂沿邊之人,奮欲擊賊者多矣,聽其自募,可至數百。

    以其自募及防赴精銳,分道潛入,距賊屯二十裡駐兵,量人家多少,分授其家,至夜半直擣其穴,每家令善射者伏于四隅,火砲火箭,交放于其間,屋舍皆燒,火明如晝,則賊必蒼黃失措,莫知所爲。

    於是諸伏俱發,箇箇射中,則惟此小醜,信如拾芥振槁耳。

    是以前月初九日,請遣體探,卽令邊郡探其居處,臣自義州向閭延巡行之際,到滿浦口子,雨乃大作,連日不止,閭延、慈城山谷之水,漲溢難渡。

    臣以爲時方仲夏,霾雨乃作,難以制事,還向熙川,得聞趙明幹之變,馳到其處,雨且止矣。

    各郡體探之人還至,則皆不得直尋其穴,中塗而返,殊失發遣之意。

    臣欲加責而不敢者,恐其傍言之浮動,且機事尙密,臣不見說,故邊郡之守,皆不曉意,以至今日,莫知其穴,臣實有辜。

    今更移書于邊郡曰:「連年侵犯之賊,不知所在可乎?其各更遣探穴,以速馳報。

    」月初三日,理山體探金將等五人潛渡婆豬江,直抵兀剌山北隅吾彌府,見水兩岸大野,率皆耕墾,農人與牛,布散於野,而馬則不見。

    人家十八戶,撲在水岸,而散排山陜者,不能遍視,然此其大數也。

    金將等見此賊穴,還登一嶺上,賊人五騎,出自茂林,高聲追射,不獲已而依木逆射,軍人金有生中賊左脥。

    其後聚立不追,潛遁之際,顧視其後,乃覺軍人金玉老之無也。

    然非被虜,必是離群獨出,爲獸所啗,且溺於水也。

    月初九日,理山體探宋世雨等五人至兀剌山南麓婆豬之東古音閑之平,見人家二戶,有男婦十六,或耕或耘,放養牛馬。

    月十三日,臣在江界,遣鎭撫李肅林等九人,自滿浦行至岸巖谷底,突遇候賊三人,勢窮難避,射獲三級,蓋金將等到吾彌府大野,但見牛隻,而不見馬匹之言,與前所啓劉大愁謂李滿住前月十三日發兵未還之語相應。

    宋世雨等至兀剌山南麓北隅見人家田地人口之言,與劉大愁謂波豬野人皆入兀剌城之言相合。

    臣料此賊定在兀剌山城與南麓北隅,而未敢的知某在某處、某在某處,必欲審渠魁之居,然彼亦候望,使守要害,故竊恐深入,卻被搶擄,姑停不入,以弛其疑。

    劉大愁又曰:「李滿住發本衛兵三百、請兵一百,作賊于閭延、阿木河等地。

    」定州安置童豆裡不花亦曰:「建州之兵,纔有三百。

    癸醜之前,散在山陜,今則群褧而居。

    」以此度彼之衆,多不過四百餘矣,擧精兵七八百則庶可矣。

    然危險之地,如有援兵,則示弱未可也。

    破山城、吾彌之屯,則當用三千精銳之衆,取阿間、古音閑之賊,則當用自募精銳百五十餘衆,臣欲卽擧入討,但念山川險阻,若有雨,則恐有阻水之患。

    季秋季旬,木葉盡脫,弓力方強,人馬俱便,當此之時,蔔吉而往,則可以濟事矣。

    然李滿住移居之意,聞之有素,近日體探,彼又知之,恐必生疑,捲土而徙矣。

    阿間、古音閑之裡,距吾彌大屯三十餘裡,距理山中央木柵二日程,因農居此者,殆將四五十矣。

    秋收之後,想必移入。

    臣謂未刈穫之前仲秋仲旬,先以自募精兵百五十餘人,出其不意,潛形突入,先剪其羽翼,則波謂我爲不喜兵者,旣興師而返,必不更來,安然刈穫矣。

    於是如上所陳季秋季旬,復擧三千精銳之衆,分爲二隊,一隊自江界高沙裡木柵,經裡番多會之平而至吾彌上端,一隊自理山中央木柵,經古音閑平而至吾彌下端,以先擒之賊爲導,道路難易、窟穴居處與制勝之謀,迫令自陳,乘夜掩之,則此制勝之謀也。

    至若明年二月季旬,節候非甚寒列,江氷未解,積雪半消,馳騁無方,波無隱形之所,此亦可乘之時也。

    然此賊深挾前憾,近亦必來,遠亦必來矣。

    苟生疑意,遠遁於他,則無以雪連年之恥,疊出疊入,亟擧以討,不得遂其生業,此臣日夜之情也。

    以上三策,儻蒙兪允,宜當整軍鍊器,預爲之備,不煩他衆,誓不與此賊俱生,仰答西顧之憂矣。

    伏惟殿下勿露此意,責臣以全勝。

     6月12日 ○庚午,議政府據禮曹呈啓: 「謹按歷代宗室封國之制,不必皆封於國,率多以郡邑封之。

    本朝於誠寧大君贈諡,特稱卞韓昭頃公,以別文武群臣贈諡之例,因此立法,追贈鎭安君爲辰韓定孝公,益安君爲馬韓安襄公。

    卽今參詳,若必以三韓稱號,則國名有限,其封爵無窮矣,其勢難行。

    且皆以三韓爲封,則混雜而難辨,實爲未便。

    前此夫人封爵,亦以三韓爲號,稱某韓國大夫人,其後改稱某府夫人、某郡夫人。

    乞依此制,自今如王子、王弟懿親封爵,稱郡邑。

    」 從之。

     6月13日 ○辛未,傳旨諸道監司: 《農桑輯要》曰:「凡耕地,秋耕掩靑者爲上。

    」又《農書》雲:「秋耕宜深,夏耕宜淺。

    春耕則隨耕隨治,秋耕則待土色乾白乃治。

    」又《四時纂要》《肥田法》:「菉豆爲上,小豆胡麻爲次,皆以五月及六月播種,七月八月耕殺之。

    春種穀,卽一畝收十石,其美如蠶沙熟糞同矣。

    」觀此等語,則古之農家,勿論水田旱田,莫不以秋耕爲貴,而多多益善,以其春種之穀甚美與糞田無異故也。

    我國之民,自古不識秋耕之術,間或有知之者,因無暇力而未及,雖有餘力者,但以俗不興行,故常不用意爲之。

    以故農事鹵莾,所獲小利,誠可嘆已。

    自今可依農書之言,通諭民間,使之興行秋耕,以試其利。

    然貧人斂穫無暇,靡有餘力,故不可強使爲之,姑量其資力,隨宜勸課,漸成風俗爲可。

    大抵農政及朝家出令之事,始若遵行,旋復怠弛,鮮有克終者,卿深體予意,使守令等著心躬勸,行之悠久,要使無弊,終必有成。

     6月14日 ○壬申,傳旨平安道都節制使李蕆: 曩在癸醜征婆豬也,非無再擧之計,而且彼野人,亦無悔過,連年侵掠,予欲問罪者久矣。

    矧勑書有曰:「窮其巢穴。

    」彼雖遷徙遼東近地,依附而居,我乘彼安然無備之隙,自義州地面興師討罪,亦靡不可。

    況在婆豬舊穴,敢肆跳梁,如用道內自募之人,橫行彼穴,殄殲醜類,則意亦無大弊。

    予觀卿之上言,甚合事宜,予乃嘉之,然今年下三道饑饉之災,近古未有,天道之不順可知。

    今秋則似乎未可動衆,以違天時,卿當念玆中心,凡所布置,如得其宜,則隨卽啓達,俾予熟思。

     ○新置平安道高山裡、西海、山羊會、淸水等四處口子萬戶,因本道都節使啓也。

    高山裡在江界,西海在慈城,山羊會在理山,淸水在義州。

     ○傳旨平安道: 昌城人金玉老體探賊境,遂不還來,其生死難知。

    令護其本家。

    且賜妻子米豆共二石以恤之。

     6月15日 ○癸酉,視事。

     ○議政府啓: 「醫藥本是濟民紮瘥,所係至重,故國家旣置醫官,又立寶取殖,劑藥聽買,俾免夭劄。

    今典醫、惠民、濟生等各司醫員,暫涉方書,及其試才,句讀才中式,則以次遷擢,更無驗試之方。

    因此視官爵爲己有,不肯盡心奉職,怠於劑藥,人患不能隨證買藥。

    又因諸司賣藥甚少,取息不夥,寶利日減,誠爲未便。

    乞依曾定格例,每當除授,竝考試才畫數及救療人功績、仕日多少,且令提調及仰曹考其勤慢,精加褒貶,若居下考,則分數雖多,歲抄都目勿敍。

    但其受職人內,春夏等下考,則六月都目罷黜,若秋冬則例皆解職,固無勸懲之法,宜於翼年取才,勿許幷試。

    如此則取才考績竝行,旣勉鍊業,又勤劑藥,甚爲便益。

    」 從之。

     ○刑曹啓:「成川囚孫成老殺人,律該斬;羅州囚七夕謀殺本主,斬不待時。

    」從之。

     6月16日 ○甲戌,昭信翁主卒,停朝二日,賜棺槨賻米豆共一百石、紙一百五十卷、布四十匹。

    翁主,太宗後宮信寧宮主辛氏之女也,適柔川君邊孝順。

    太宗種愛,故上亦愛之,命奉常少尹卞孝文護喪,凡喪葬諸事,特加厚焉。

     6月18日 ○丙子,上以邊境軍門不可無知時之器,賜鹹吉道都節制使營日星定時儀、懸珠日晷、行漏、漏籌通義各一,慶源、會寧、鍾城、孔城懸珠日晷、行漏、漏籌通義各一。

    賜平安道都節制使營日星定時儀、懸珠日晷、行漏、漏籌通義各一,江界、慈城、閭延懸珠日晷、行漏、漏籌通義各一,分遣書雲觀官敎習占時之法。

    又賜酒器于慶源、會寧、鍾城、孔城,以備野人饋餉之用。

     ○兵曹啓:「平安道沿邊郡邑,冬節則境內人民,皆收入保,至夏月耕農之時,布散田野,因此屢被寇掠,而一不追捕。

    蓋彼賊乘樺皮船,渡江剽掠,恣行殺虜,及我軍覺而有備,卽還渡江,我軍雖欲追逐,無船可渡,未得追捕,誠爲可慮。

    請於沿江每一口子,造劍船二三,恒泊要害之處,如有賊變,卽時涉江追逐,可得斬獲。

    若賊先料此,不敢近境,亦爲大幸。

    其所乘軍士則夏節赴防軍內,擇曾居海邊素諳木道者,齎特軍器,每一船十五人分泊待變,其於及機應變之方,似爲便益。

    」 從之,因本道監司報也。

     6月19日 ○丁醜,傳旨平安道都節制使: 癸醜攻伐之時,諸大臣之議有曰:「平安道沿邊入寇處多,備禦之難,十倍於他方。

    如不悔過,則須以威震之,乃可服也,庚寅己亥之事是已。

    」今之議者輒引匈奴,以沮大計。

    予以爲匈奴,百蠻大國,與中國道裡遼遠,人跡介絶,難得而制,固其宜也。

    此賊多不過五六百,潛伏溪谷之間,比之本國,不過一縣之衆也。

    且其與邊境相距,不過數百裡,比之大不同也。

    彼賊不畏我,而翺翔於江上,本國畏賊太甚,終不出一兵而退縮於砦中。

    所謂先發制人,後發制於人者此也。

    以若所爲觀之,得志之事,無可期也。

    癸醜之計,本不如此,前日卿之所啓,甚合予意。

    雖然近來天道之不順、人謀之蹉跌,非一二也,予所以不敢輕易許之也。

    天道人謀則旣已然矣,姑以攻伐之事言之。

    癸醜之擧,彼賊不意我之越江,故乘其無備,掩其巢穴,有所俘獲也,今則不然,必隱其妻孥,藏其財産,救援之約、防塞之事,無不備擧,所以敢肆其惡也。

    賊之仁義雖不足,而姦計必有餘矣。

    金將之行,得知賊之巢穴,可謂幸矣。

    賊知金將之得其巢穴,必遷徙鳥擧,而我難得其居也。

    雖欲行兵,將安所施?又體探之人,有殺賊而來者,有被虜不還者,賊已知我之謀而預爲逃隱之計,尤深於前日矣。

    若欲大擧,必知其穴,乃可行之,而體探之事,今已不諧矣,將何以知之?予甚善卿之啓,欲排衆議而行之,但有如此不便之勢,卿其密與邊塞老成之人及麾下之可與謀者熟議以聞,予更思之。

    今欲行兵,則何時可乎?兵幾人足乎?分道幾乎?騎兵幾乎?步卒幾乎?賊穴,何術以知之?姑忍勿行,則欲待何年乎?毋意攻伐,專事備禦,則入寇之時,須痛懲之,使不敢輕於侵犯,尤不可不緻慮也。

    又窟穴探候之人,不由蹊經,穿於山林而行,以時出而窺見賊穴,則賊豈得知之?雖或知之,逃隱不難矣。

    今聞李肅林之殺賊也,兩行之人,會於一處,今八人之不還也,亦西行之人,會於一處,如使人依令而行,則雖本國之人,豈有相會之理?金將之行,騎馬之賊,相遇於平野,追逐而射。

    以此三事觀之,顯然行於大路無疑矣。

    用如此愚民,行如此大事,不可不緻其丁寧告戒之意,今乃如此,意卿之布置有未盡歟?鎭將之奉行有怠慢歟?越江體探,似乎緊要,而深知巢穴,深入太遠,非今日急務也。

    臨事而爲,猶未晩也,予欲止之不及,甚可悔也。

     又有獻議者雲:「待夷狄之道,不可以仁義服,亦不可以日月計,當用持久之策,擇精兵或數百或數千,連年緻討,或焚巢穴,或蹂禾穀,疊出疊入,不過二三年,彼必勞弊矣。

    隋之取陳也,用高熲之計,量收穫之際,微徵士馬,聲言掩襲,彼則屯兵守禦,廢其農時。

    又江南,舍多茅竹,所儲露積,密遣行人,因風縱火,待彼修立,復更燒之,不出數年,財力俱盡,席卷之勢,事在不疑。

    今婆豬之賊,雖好山獵,率皆鮮食,且有田業,以資其生,倘得道內精銳二三千,乘肥馬、衣厚衣、備雨具,每於秋收之際,掩彼不覺,焚其廬、蹂其穀,如此數年則彼賊之穴,庶可掃蕩矣。

    」予亦以爲雖北方早寒,秋雨可畏,擇肥馬厚衣者,如議者之策以行,則豈有巨弊?彼將失巢穴,北方安靜矣。

    卿意以爲何如?幷酌可否以啓。

     初,上手草傳旨,示都承旨申引孫、左副承旨金墩曰:「書內之辭,汝等以爲何如?如有改正處,則可改正也。

    」引孫等對曰:「辭旨切當,固無可改之處。

    」墩又啓曰:「婆豬之賊,連歲犯邊,殺虜我人民,邊將屢失其利,防禦之難,甚於征討。

    臣願用隋家取陳之策,擇道內精兵,疊出疊入,連年緻討,焚其巢穴,蹂其禾穀。

    如此數年,賊必困,而我可以得志矣。

    」引孫曰:「臣意,亦如墩計。

    」上曰:「予欲更討者久矣。

    汝等之議好,其續書此計以送。

    」卽日,上禦思政殿,引見引孫與墩曰:「予之心,卿等已知。

    癸醜之役,非無再擧之計,然忍之至今,彼無悔悟之心,益肆其毒。

    況皇帝勑旨許令勦滅乎?予不知勿征之爲利也。

    李蕆啓雲:『止用道內精兵,如此則固無大弊矣。

    』本國之人性輕躁,每事喧嘩不秘,汝二人外,勿令他人知。

    」引孫等對曰:「外人知之,無益於計策,而徒爲漏洩耳。

    且大計,不可使知也。

    臣等盡心矣。

    」上曰:「老大之臣,皆守先儒來則撫之、去則不追之說,每啓雲:『不可征也,但當固守封疆。

    』此言亦善,然滿住所居,距我境纔一二日程,托以忽剌溫,連歲肆毒。

    我雖忍之,彼猶不改前惡,邊民之苦,不可勝言。

    防守之難,果然甚於征討。

    曩者贊成申槪上言曰:『不可不討。

    』汝二人乘昏往于槪家,以定計畫,勿令他人預知。

    」引孫與墩,夕往槪家,同議用兵之策,凡十二條: 一,閫外之事,將軍制之。

    隣境小寇,邊將臨機處置,不須待朝中節度。

     一,彼賊侵掠,已至累次,不可不討。

    若往討則須用累擧,每出不意,疏數臨機處之。

     一,用本道兵馬,擇其精銳,分三番,先軍往則當次者繼行,當次者進則先軍退屯,互爲聲援。

    一年之內,如此再三,則賊必遠遁,或歸順矣。

     一,內禁衛、別侍衛、甲士中有勇略者,於沿邊各官每一邑十餘人,托以赴防,七月望時擇送何如? 一,火砲敎習官及藥匠,待節制使所報,量宜加送何如? 一,道內守令內不合將兵者,換差何如? 一,可騎調習馬百餘匹,分送道內各官預養何如? 一,近來各官探候人,再被虜獲,彼必甘心成軍出來,宜遣探候騎兵五六十,或入五六十裡,或百餘裡,夜行晝隱,登高窺望,若見彼人,疾走生擒量還,要知賊人之居,不必多獲。

    然探候須要秘密,如用騎兵,衆馬難藏;如用步兵,則雖宜秘密,萬一騎賊追逐,勢不得脫,何以處之? 一,乾糧,令都節制使量宜預備。

     一,過涉船,令都節制使加造。

     一,人馬料雨具軍器等物,聽都節制使布置。

     一,賞給布貨,從節制使所報,量宜下送何如? 翼日進啓,上曰:「可矣。

    」又命草數條: 一,大擧如癸醜年則可一爲之,難以再擧,故北鄙之事,專委於卿。

    當擇道內精兵或百數或千數,搜其賊穴,或疏或數,無時遣兵,渡江而入,或獵山野,或徇近地,如將緻討,彼必廢農,備禦之不暇,彼集其兵,我便罷兵。

    如此之久,彼必懈怠,我潛襲之,庶可得志矣。

     一,無時遣兵,夏節則元赴防軍數少,宜加徵南道軍卒矣。

    氷凍之時則南道軍士加赴防者亦多,亦必盡徵南道未發之兵,而後可以行師乎?雖不用南道未發之軍,無乃可乎? 一,予欲於草木未衰便於飼馬之時,始發兵以行,卿意謂何?深入緻討,蹂在田之禾,燒登場之穀,毀其廬舍,俘獲牛馬,則我雖不見一賊而還,其亦可矣。

    彼知我騎之相繼橫行於窟穴近地,則必畏懼不自安矣,奚暇侵我乎?此則無乃有益乎?欲行大擧,不可不知賊之巢穴。

    我若不知賊之巢穴,妄行師旅,還而無功,假使上國聞之,其不取笑乎?須知賊之巢穴,而後可發兵矣,將何術以知之? 引孫等與槪同成草而進。

    上又手書一條曰: 卿以上項十六條,反復思之,或可或否,或遲或速,或別有他策,詳悉密啓。

    「遂命以事目諭于李蕆。

     6月20日 ○戊寅,日暈。

     ○上禦思政殿,召都承旨辛引孫,議鹹吉道防禦之事。

    訖,引孫仍啓曰:「臣以不才,過蒙上恩,夙夜畏懼,罔知所措。

    竊念都承旨之職,位長近侍,昵侍左右,出納王命,摠統六房之事,其任甚重。

    又知吏曹,參掌銓注,一身之任太重。

    臣本以庸愚,久叨重寄,屢請解職,未蒙兪允,益切兢惶。

    更念承旨之兼六曹,左承旨以下,不必以位次而兼也,獨都承旨,例兼吏曹,有似拘執。

    且高麗及國初,都承旨不兼政房,而其中一承旨受點爲政房,已有舊例。

    乞以吏曹之任,不必拘於都承旨,使他承旨兼之,若稱旨則久其職,否則速遞,使政柄散主于諸承旨,則庶萬世而無弊矣。

    」上曰:「自古執政者,皆以爲難,卿之言然矣。

    予更徐思之,與大臣議之。

    」 ○兵曹啓:「《續六典》補充軍條:『凡公私婢嫁平民所生,依高麗判定百姓例差役。

    』今嫁良夫所生則男定屬本曹役使,但女無定役。

    今後上項平民所生之女,差定闕內之任。

    」從之。

     6月21日 ○己卯,受朝參。

     ○議政府啓:「異姓諸君府首領官,勿以忠勳司官兼帶,以事簡各司如敦寧府四品以下官,兼差知事都事。

    又忠勳司多冗官,知事都事中一人,隨品差定,革其一員。

    且減書吏十人,隻置十人。

    」從之。

     ○初,前檢律丁尙文曾於從叔僧祖洪處,傳得一婢。

    後祖洪以尙文不孝順告官,燒券還奪,尙文發狀爭之。

    兼知刑曹事安完慶及刑曹都官佐郞薛晳論尙文冒濫發狀,又以身後還給尙文,勒令祖洪納招,祖洪投牒憲司訴之。

    憲司劾完慶、薛晢聽理不當受之訟,強取隻人招辭,勒令和論,情涉阿曲以私,罪杖八十啓,上議諸政府。

    政府啓:「完慶等挾私蹤迹未著,當以公罪論。

    」上從之。

    獻納金文起諍之曰:「都官旣受不當受之訟,又強令隻人和論,其情涉阿曲明矣,未可論以公罪。

    又完慶等令子弟歸咎憲府,擊鼓申聞。

    」乃下完慶于義禁府。

    義禁府劾啓:「罪應杖一百。

    」命減一等,尙文以功臣之子,止放于外。

     ○司諫院啓:「今鹹吉、平安道各官土官受職人內,或以隊副,或以白身爲副司正。

    且以從八品爲從七品,以從七品爲從六品,以從六品爲從五品。

    如此超等受職人,頗多有之。

    土官,非添設雜職之例也。

    五品則準朝官六品,以此遞降,而別無功勞者,以一時人情,薦望超授,官爵冒濫,誠爲未便。

    上項濫授官爵人,令主掌曹改正。

    今後土官受職人,都目當次人外,循資敍用,以爲恒式。

    」 從之。

     ○傳旨平安道都節制使: 自癸醜以後,閭延、趙明幹、薰豆等處,再被侵掠,非我之布置不至也,意其防禦士卒不足也。

    去五月彼賊之來,將非申貴之果敢,時非上下番聚會之日,江非夏潦之漲溢,賊皆渡江圍柵,則成敗亦未可知矣。

    卿勿慮朝議如何,得制勝之良策,則隨卽以啓。

    予意以爲道內沿邊口子,無慮數十,每口子堅守實難。

    其中緊要口子,量宜厚集軍人,應賊之變,豈無其道乎?且今體探人閭延金吉、慈城李春富等來告:「賊騎三四百,累旬橫行於彼邊近地。

    」尤不可不緻慮也。

    其臨機應敵摧鋒之術,無遺熟計,實封以啓。

    如有未盡條件,則續續啓達。

     6月22日 ○庚辰,日暈。

     6月23日 ○辛巳,傳旨刑曹: 穆祖以下各代子孫甲午六月二十八日以後公私賤女作妾所産,已依《六典》,竝皆從良。

    其甲午六月二十八日以前賤妾所産宗姓子孫男女,拘於限前,不得免賤,予切愍焉,其限前賤妾所生等,亦許爲良。

    且限後宗姓子孫,勿論各限見告與否,竝皆爲良。

     ○議政府啓:「京官久任,各有定位,代其職者代其任,欲其擇任責成也。

    然其除授之初,不擇賢否,考滿之後,不覈成効,故久任之法,徒爲持祿之資耳。

    久任之法,拘於定位,則得人最難,厥數猥多,則精擇亦難。

    各司久任,毋拘定位,勿令猥多。

    令銓曹擇諳練勤謹者,臨時啓差,使掌要務,仍令提調一依《六典》糾察,如有怠劣者,與仰曹堂上具由啓聞,隨卽罷黜,及其筒滿,考其成效,枚擧實績啓聞,方許遷轉。

    又各司分掌官,今後毋得擅開私庫,須與同僚一同開閉,嬴餘之物,隨卽報戶曹,推移用之,毋得濫費。

    違者,行首所掌官,論以監守自盜之律。

    」 從之。

     ○兵曹據慶尙道監司呈啓:「南海島土地沃饒,城子完固,居民衆多,而無所管轄,有乖大體。

    且其旁近郡邑相距遙隔,儻有倭變,未及救援。

    乞置縣,擇有武略者差任,以實邊圍。

    」從之。

     6月24日 ○壬午,月犯畢。

     ○忠淸道海美縣前敎授官姜齊老家雌鷄化爲雄,冠距羽毛飛鳴,一如雄雞。

    命行解怪祭,遣宦者審視之。

     ○康津縣有馬一産雄駒二。

     ○戶曹啓:「來七月望前,分遣敬差官于八道,審定鹽場魚梁。

    鹽場則每一盆一番,定鹽漢五名,分二番役使,其鹽漢不足之數,令今去敬差官推刷鹽漢挾丁及沿海居住各司貢奴、各色軍戶隱漏餘丁、旁近各官奴婢、公私婢子嫁平民所生、犯罪徒役人等,以充其數。

    又鹽場官排置處、鐵盆土盆拘鐵所需及每一區耕牛之數、不用牛隻耕區便否,備細啓聞。

    魚梁則上中下三等漁箭及漁船網罟、一年所出魚物、民間貿易布貨米穀之數,亦使訪問以啓。

     ○掌令南簡啓曰:「身正而後能正人,今義禁府提調趙末生身親犯贓,鞫問贓吏,願遞之。

    」上曰:「末生之罪,吾已赦宥,人主已赦之事,何故更陳?勿復敢言。

    」簡復請曰:「願令末生勿參問事。

    」上曰:「旣爲提調,則焉可以擇事不參?此乃爾言歟?抑同僚僉議之言乎?」簡對曰:「同僚僉議之言。

    」上曰:「爾等之言,非吾所知也。

    」 6月25日 ○癸未,日暈。

     ○鹹吉道鏡城男一人震死。

     6月26日 ○甲申,日暈。

     ○禦勤政殿受朝。

     6月27日 ○乙酉,傳旨平安道都節制使: 前啓:「體探人雖齎體小銃筒,倉卒之間,未易放射,不須造作。

    」然以軍器監所造細銃筒試之,齎持放射,竝擧便易。

    雖不合於體探人之用,對敵相戰,馬上多齎,各自放射,甚爲便益。

    危急之際,雖兒童婦女,可執以放,故今送細銃筒一百五十、皮翎箭一千、鐵箭一千五百,隨宜用之。

    皮翎箭則可依樣作造。

     6月28日 ○丙戌,禮曹啓:「京外大小朝士以亡妻忌日告暇者頗多,故參詳古今忌式,杜氏《通典》忌日議祭義雲:『君子有終身之喪,忌日之謂也。

    』註:『忌日,親亡日。

    謂之忌者,不用擧他事。

    』《文公家禮》註雲:『私忌在職非在職,祖父母、父母,竝一日,逮事高曾同。

    』元禮典時享祭儀式內:『如祖考忌日,止祭祖考及祖妣,祖妣忌日,止祭祖妣,不必偏擧。

    仍請神主出中堂享祭。

    餘位忌日同。

    外祖父母及妻父母無主祭者,當於正朝端午中秋及各忌日,用俗儀祭之。

    』謹以上項忌式,究其本意,蓋忌者,終身之喪,故爲尊者告暇,事理之當然,而無爲卑者告暇之文。

    乞自今亡妻忌,勿令告暇。

    」 從之。

     ○議政府據禮曹呈啓:「《文公家禮》:『告追贈則隻告所贈之龕。

    』又朱子曰:『焚黃,近世行之墓次,不知於禮何據。

    張魏公贈諡,隻告于廟,疑爲得體。

    』朱文公文集焚黃祭文雲:『祗奉命書,以告于寢廟。

    』今世俗隻告于墓,無據。

    乞依古制,其告焚之禮,行於家廟。

    」 從之。

     ○議政府啓:「國初置鍾樓於四達之衢,令義禁府掌漏人量審時刻而昏曉撞擊,以節萬家動靜之機,然其漏器失度,亦因掌人錯誤,公私出入之際,失於早暮者頗多,甚爲未便。

    乞構閣於兵曹墻門、月差所行廊、壽進坊洞口屛門,皆置金鼓,使之承聽禁漏自擊聲,以此傳擊,至義禁府,永爲恒式。

    」 從之。

     6月29日 ○丁亥,京畿監司捕進生玳瑁,命放之。

     6月30日 ○戊子,平安道都節制使李蕆上言: 敬承本月十九日下敎討滿住之策,卽移文各官,使之簡閱兵馬。

    今當農月,不宜閱兵,然野人孔熾,禍在朝夕,此正門庭之寇,利用禦之者也。

    雖不得行師緻討,盍訓我師旅,以固我封疆乎? 又曰: 賊到近地,累日淹留,其謀難測,不可不備。

    今國家閑暇,內無可慮,賊在近境,外有可虞。

    請擇內禁別侍衛甲士之有勇略者,待七月望後,於昌城以上六郡,各遣六人防戍。

    又遣火砲敎習官六人、火藥匠十二名,擇馬可騎者百餘匹,分養各官,以爲禦敵之用。

     從之。

    蕆又上言: 敬承下敎討滿住之策十六條,謹商確以聞。

     一,閫外之事,不須朝廷節度。

    一,須用累擧,踈數臨時。

    一,預備乾糧。

    一,欲及草木未衰便於飼馬之時,發兵深入,蹂禾穀,毀其廬舍,奪其牛馬。

    雖未見一虜,彼必畏懼,不自安居,奚暇犯我?右四條,一依奉行。

     一,擇精銳,分三番疊入,互爲聲援條。

    三番互爲聲援,以次入討,則必曠日持久,然後乃可行之。

    若此小醜,雖深入持久,無可虞也,若招忽剌、毛憐之衆,則彼俗本是喜戰好鬪,又長上下山阪、出入險阻,若扼我還路,則恐傷威損望。

    臣謂以其精銳,分爲二隊,一時竝進,多方急擊。

    但以所獲,隨卽還來,休養士馬,隔一二朔以先擒之賊爲導,復擧而入,則殄殲無遺矣。

     一,內禁別侍衛甲士中有勇略者,托以赴防發送條。

    更閱馬匹,昌城以上六邑,各定十人,七月望後下送。

     一,銃筒敎習官及藥匠加定送條。

    昌城以上六邑敎習官各一、藥匠各二,七月季旬下送,然稱號敎習官,則例是使臣,而各官接待之禮煩弊,改稱他號下送。

     一,道內守令不合將兵者,換差條。

    各官守令無因換差,則必胥動浮言。

    時在沿邊守令可爲偏裨者,有十五餘人。

     一,可騎調習馬百餘匠,道內各官分送預養條。

    擇其肥實者百餘匹,七月望時,下送預養。

     一,昌城、江界、慈城、閭延等官,各遣候騎探候條。

    今雖各遣騎兵五六十,橫行彼境,獲虜與否,固未可期,又陷於術中,亦未可知。

    當此之時,莫若固我守禦,謹我候望,以示安然無動之狀,及其臨時,隔三四日擇壯勇五六十,夜行晝隱,潛至前日先探之地,覘其虛實,後軍繼至可也。

     一,過涉船,加造條。

    慈城五隻,江界十隻,理山十隻,共二十五隻,已移文急造。

     一,人、馬料、雨具、軍器布置條。

    行兵當在八月九月,人料則給以乾糇,馬料則草未盡枯,可以喂養。

    然戰馬不可無豆,量減常例,大馬五升、小馬三升,給十五日之料。

    軍器則元在道內者,各有私具,然其中破毀不完者及京來軍士本無軍器者,給之。

    雨具,宜令各備。

     一,賞給布貨,量宜下送條。

    前所送射禦者賞給緜布,多貯沿邊各官。

     一,擇道內精銳或百或千,無時遣兵,使賊懈怠,因潛襲之條。

    擧事之後,量宜施行。

     一,南道軍士,盡徵與否條。

    南道未發之軍,皆前日越險防戍之士卒也。

    無時越江,亦令徵發,則疲弊實深。

    但以各色已赴之軍,擇其精銳而行可矣。

    然因其事之緩急,臨時徵發,未敢預期。

     一,欲知賊之巢穴條。

    昔在癸醜,彼我相通,故的知某在某處,今則絶不相通,故直入探穴爲難。

    臣更招童豆裡不花,反覆詰問之,其言曰:「過婆豬江,馬行一日之程。

    吾彌府洞,源深流長,其水南流,合于婆豬江。

    右水南邊則蔣家都督率三十餘戶居焉,常養馬十四匹。

    北邊則李滿住率三十餘戶居焉,常養馬十二匹,隔江相對而居。

    其散居山陜之單戶,不可遍記。

    予則李滿住切隣也。

    滿住,乃蔣家之女壻也。

    蔣家之衆,多於滿住,而驍勇則不及。

    大率建州之衆,老弱婦女共五百餘,而正兵則不過二百餘。

    到此作賊,每藉虎狼衛之力,蓋滿住之子,乃爲虎狼都指揮逸當哥之壻也。

    且愁許山城在吾彌之西三四裡,路且隘險,纔二人上下之地也。

    右處野人每當九月之季,收穫已畢,則運糧於城,挈家入保,以爲過冬之計。

    蓋滿住等癸醜年入兀剌而見敗,故以爲不祥而不入,今愁許亦古稱不祥之地也。

    吾彌府直入之路有二處,而其他四面越入之地則亦非一二也。

    用四千之衆,乘夜分入,圍其部落,待其日晡,多方急擊,則必俛首就擒矣。

    予本生鳳州,移於建州,居十二年而投化。

    建州等處道路難易、江水淺深之處,靡不周知。

    予之投化,專是輔佐於國。

    八九月之間未刈穫之前,正是擧事之時也,予當爲導,以成其事。

    若夫兀剌之南農作之人則必是牛隻鮮少者,不能墾新田而爲熟田,出居於此也。

    」以此觀之,向者金將等之所見水之兩岸人家撲在,又稱人家十八戶,則與此滿住率二十戶之言相似。

    彼之窟穴居處、道路難易,大率如此。

    九月初旬、八月季旬,宜當擧事,請蔔其吉,密諭於臣。

    且本道兵馬元數一萬八千,或聽自募,或選精銳,可充四千,然非時閱兵,恐騰傍議。

    今移文諸郡曰:「向者野人趙明幹失利之後,懷憤未消,泥城歧舍外等他方隔朔逡巡,不卽回歸,其志必有窺覦作亂之兆。

    時當秋節,意必生變,唯玆赴防之軍馬鮮少,雖有其額,率多羸弱,脫有緩急,其將何以?宜以餘丁,幷定改馬。

    」又曰:「赴防之軍,當身壯勇馬實者,雖當賊變,乃是前驅,義關死生,宜當甄別其隊,以立敍用之門。

    其各軍千戶百戶所掌士卒之勇怯、馬匹之羸健,靡不周知。

    壯勇而有健馬者,雖步兵,充以馬兵,雖雲正軍,而馬羸者,以餘丁之壯勇有馬者換定。

    若閑良壯勇而無馬者,亦令備馬。

    各官守令與千戶同議,及時揀擇成籍,七月望日一齊畢報,則七月二十日時,又別遣人,以點虛實,如其有違,一依軍法。

    今玆農事方盛,不宜簡閱軍馬,然野人孔熾,禍在朝夕,此正門庭之寇利用禦之者也。

    雖不得擧兵緻討,盍訓我師旅,以固我封疆乎?各官守令,盡心鍊軍。

    」 ○以安純判中樞院事,李叔畝知敦寧府事,洪汝方判漢城府事,柳漢、樸信生同知中樞院事,馬邊者中樞院副使,崔士儀仁壽府尹,柳季聞漢城府尹,權孟孫江原道都觀察使,李明德全羅道都觀察使,裵桓黃海道觀察使,裵屯刑曹參議,李孝仁兵曹參議,柳守剛僉知中樞院事,徐省右司諫,趙克寬兼知刑曹事,文貴全羅道都節制使,田時貴全羅道處置使。

     〈世宗莊憲大王實錄卷第七十七〉 秋七月 7月1日 ○己醜朔,禦勤政殿受朝。

    建州衛都督凡察率管下十六人來朝,引見殿內,敎曰:「如此炎暑,遠來朝見,予嘉乃志。

    」凡察對曰:「切欲來朝久矣,禮亦宜速,第因本土盜賊滋繁,未果速來,今乃來矣。

    」因良久不言,上曰:「汝欲有言,可卽言之。

    」凡察對曰:「欲退居會寧三十裡之外,但恐國家以爲何如,是以未果耳。

    」上曰:「我國與汝,旣爲一家,不圖汝之有此計。

    今欲移徙,其意如何?」凡察對曰:「管下愚民,無知犯法,抵罪不赦,邊人或輕蔑我民。

    且牛馬互相放逸,踏害禾穀,故欲退居耳,暫無他心。

    」上曰:「汝辭去之日,予更說之。

    」凡察曰:「素與兀狄哈有讎嫌,今約以和親,各出三日程,會於中野,以釋舊怨。

    當其時不可無軍士,然軍士則不敢請,願賜甲冑。

    」上曰:「予知之。

    」凡察曰:「吾輩歸附,久居境內,願賜完護文書。

    」上曰:「予每令都節制使及邊將憐恤汝輩矣。

    」凡察曰:「小人屢奉聖旨,迨今未赴帝廷,還納聖旨,切欲朝見,但恐國家以爲何如。

    殿下許之,則吾當朝見,不許則止。

    」上曰:「予知之,然汝朝見與否,非予所區處。

    」凡察又請曰:「留棄妻子,隻與數人往。

    」上曰:「汝朝見皇帝之意則好。

    」凡察扣頭趨出,賜宴于勤政殿西廊。

     ○命都承旨辛引孫,以凡察所啓數條議于政府。

    黃喜等議雲:「答其徙居之辭則當雲:『汝居境內,共爲一家,相親歲久,今雖移居,予何疑乎?雖仍舊亦不厭也。

    去留,隻在汝心。

    』答其請賜甲冑之辭則當雲:『造甲甚難,且已授軍士,不可奪彼與汝。

    』」趙啓生議雲:「凡察一身所着甲則賜之,以示懷綏何如?答請完護之文則當雲:『汝等旣能効順,予已令邊將完護汝輩,今又親請之,更使邊將益加優恤矣。

    』答朝見中朝之辭則當雲:『汝前此朝中國再矣,而不告於我,今何必告於我乎?汝之行止,任汝自爲。

    』」 ○禮曹啓:「今當禾穀垂成,雨澤未洽,將來可慮。

    乞依古制修溝壑、淨阡陌、審理冤獄、賑恤窮乏、掩骼埋胔等事,申明擧行。

    」從之。

     ○傳旨平安道都節制使: 今見卿之回啓,已知卿之布置得宜,然行兵問罪,須先知某人住某處、管下幾戶、牛馬若幹,然後乃可興師。

    若未知窟穴而妄行,則徒勞我師,未可必其成功。

    卿欲臨時先遣候兵三四日後,大軍繼行。

    若先行之人猝遇彼人,盡獲之,以爲鄕導則可矣。

    如見十人,止獲九人,而一人逃竄,則豈不奔告其酋長乎?然則事之成否,未可必也。

    且童豆伊不花之言,雖若可信,本人投化,今已二載,又本國體探者再見捕獲,彼知我情,必爲備禦之謀。

    滿住等猶在舊穴與否,亦未盡信,予亦未得其要,又令一二臣僚議之,或雲:「擇有智略壯勇人二名,使之體探,晝則深隱山林,乘夜緣山而往,可以知賊穴所在。

    」然前此體探者,再被擄獲,此正賊人傾耳窺伺之時也。

    予以爲危,卿意以爲何如?或雲:「臨發大軍,先遣候騎數百人,蹂禾稼,不焚居室而急還,則彼以爲必不再來,乃還其室,安然肆志,然後大軍繼至,潛圍其穴,則必能盡擒矣。

    」然候騎橫行數日之間,奔竄之賊,還接舊穴,亦未可期也。

    或雲:「壯勇步軍每一隊五六十,分爲三隊越江,或入百餘裡或入百五十餘裡之地,晝隱夜行,潛入深林,登高望遠,則必見彼賊,遊騎急速生擒以還,以爲鄕導。

    」或雲:「潛遣壯勇數十人,窺伺賊田近地深林,則必見收稼之人,生獲以還,以爲鄕導。

    」如此議論紛紜,然未得的實之議,予亦反覆籌之,亦未得至當之議。

    然古人有雲:「百聞不如一見。

    」卿久在西土,必得可爲之勢,予之委卿一方者,欲見成效也。

    予雖未得其要,卿必領之矣,若得可爲之機,則一以馳啓而從心爲之可也。

    昌城以上六邑,各遣勇略軍士十名之事,已命兵曹,一依所啓,若有所用,則臨機分遣可矣。

    今年雖無用處,沿邊各官,守禦最緊,不可無備禦之策,鍊兵待變,亦無害於義,其幷知之。

     ○平安道朔州人震死。

     7月2日 ○庚寅,日暈。

     ○議政府贊成申槪上言: 滿住窟穴,今來凡察必詳知之,其伴人亦豈不知?俟其留館日久,使館待者及其相識者從容接話,偶爾言及,則其居處庶可悉矣。

    會寧地面,必有滿住族親,或有同類交通者,令都節制使熟察其志慮直諒可以辦事者,啗以厚利,心誠附我,然後以之用間,則非唯得知其穴,凡百情狀,亦可詳矣。

    會寧等處,去滿住之穴,不甚相遠,或以交親或以婚姻,相通往來,想亦多矣。

     不允,恐問答之際,漏洩事機,且令金宗瑞布置故也。

     ○傳旨兵曹: 斡朶裡酋長童凡察住於鹹吉道會寧府境內,歸順我國,已多年矣,嘉其誠款,使之撫綏。

    今本人來見,索要完恤文書,情可矜憐,其體予意,更與移文本使,務要益加優恤,撫安其生。

     ○慶尙道智異山竹多結實,人爭摘取,或二十餘石或十餘石,曝乾搗末造餠,與木麥米無異。

    又於京城東北三角山,竹多結實,都人多往採以食。

     ○先是,兵曹判書皇甫仁上言: 平安道都節制使本營,宜移于江界府。

     議政府據此啓:「宜令都節制使遇氷凍及霖雨時,往赴江界爲便。

    」從之。

    其後江界府人上言: 請移營本邑,以實邊圉,以固防戍。

     兵曹啓:「已曾受敎,未可輕改。

    」至是,傳旨監司: 今有獻議者雲:「江界府奴婢,僅二十口,凋殘極矣。

    節制使多率軍官,久留防禦,本邑困於支待,府中雜務,專不暇顧,當不久而凋弊矣。

    且本營寧邊距閭延、慈城等沿邊要害各官甚遠,主將多領精兵,退處內地,每値賊變,一不及機,殊失置營之本意。

    」或雲:「移營江界,則宣川、鐵山、定州等處海道防禦疎虞,然倭寇亦近古所無,且有水軍節制使,足以禦之。

    與閭延、慈城、江界、野人防禦自有緩急輕重,若移營江界,而節制使兼任府使,則營屬奴婢,亦從而徙,足以除支待之弊也。

    」或雲:「若多徙營屬奴婢及南道入居之人,則可耕之地,不足也。

    然路旁可耕之地,尙多陳荒,況其深遠之處乎?前日府人上言可耕之地八千六百六十餘結,則雖多徙人,可無不足之患也。

    」獻議如此,卿與節制使商搉以啓。

     ○江原道都觀察使柳季聞條列道內犬牙相入之地可割者以啓,下議政府議之,僉議啓曰:「前因忠淸道都巡問使啓,令各道監司親審可割可屬之地,今可依此,亦令監司更審便否。

    」從之。

     7月3日 ○辛卯,視事。

     ○慶尙道慶州等二十官大水,蟲害穀。

     ○慶尙道南海縣合於昆明縣,稱爲昆南郡,全羅道珍島郡合於海南縣,稱爲海珍郡,至是分而爲二,各置守令,以復舊號。

     7月4日 ○壬辰,幸西郊觀稼。

     ○初,豐儲倉使郭保民當直宿,夜以倉米七鬥送遺妾家,爲巡官所捕,刑曹佐郞吳愼之聽保民囑托不窮法,但論犯巡之罪。

    憲府聞而劾之,保民使其子擊鼓,稱憲府挾私強鞫,下義禁府更鞫之,俱得其狀。

    保民、愼之皆坐杖一百,保民以贓少,特免刺字。

     ○兵曹啓:「平安道所用恠、趙朋幹、於怪用等處煙臺,依中朝制築臺,開坎於臺下。

    」從之。

     ○議政府啓:「慶尙道郡縣本多,熊神縣屬於金海,其來已久。

    若以一時備邊,別設營鎭,則其弊不小。

    若使金海府使兼任防禦,則設有不虞,不得及期應變,宜依兩界口子例,擇有武略者,差萬戶或千戶,專任軍事,其民事,令金海府使仍舊兼治。

    」 從之。

     7月5日 ○癸巳,日暈。

     7月6日 ○甲午,幸東郊觀稼,駐駕于普濟院北廣平大君新第。

     ○差通事金玉振,解送唐人池源裡及金璽等七人于遼東。

    初,璽被虜於野人,久居北方,至是逃來。

    璽性巧百工之事,自言:「吹鍊金銀,做朱紅輕粉荷葉綠等物。

    」上命蔣英實,傳其術,璽言:「以石吹鍊成金銀。

    」乃依其言,旁求石以示之,則曰:「皆非眞石。

    」竟不得傳焉,但學做輕粉荷葉綠而已,朱紅亦不傳習。

    國家愛其才欲留之,乃妻以妓,厚待之,璽悅之,亦不欲求去。

    政府大臣或雲:「前此被擄唐人自北方逃來者,隨卽解送中國,今已千餘人矣。

    且我國至誠事大,聞于上國,以一人之故,累事大之誠,深爲未便,不可不送。

    」或雲:「初無上國之命,而入送已千人矣,今雖不送,何傷?況此四人而已乎?不必入送。

    」二議未決。

    以其隨從人族親猶居于東寧衛,終不可滅迹,故至是解送雲。

     ○全羅道監司啓:「通津縣船軍宋勿金以販鹽,率商船三艘,泊于海島,夜遇倭船相戰,勿金投石夾擊,斬賊三級,賊船覆沒,餘賊皆死。

    」 7月7日 ○乙未,傳旨吏曹: 敦寧府之設,本以待宗姓及異姓之親近者,斯乃敦敍九族之義,比來敦寧府所薦者,不計親疎,吏曹亦不問遠近,但考其薦除授,不無冗濫之弊。

    今後以宗姓袒免以上親及六寸姊妹以上夫、異姓六寸以上親及四寸姊妹以上夫、王妃六寸以上親及四寸以上姊妹夫、異姓四寸以上親及三寸姪女以上夫、王世子嬪親父,除敦寧府職事。

     ○置鎭于順天府,以府使兼僉節制使。

     7月8日 ○丙申,議政府啓:「下三道近因兇歉,民生困苦。

    若遣敬差官,審定魚鹽之地,則民間將必騷動,宜待豐年發遣。

    」從之。

     7月9日 ○丁酉,去年雖立貢法而未行,至是下敎曰:「三代貢賦之法,不過貢助徹三者而已。

    漢、唐以來,率用貢法,而增損其制,卽今朝廷亦行貢法。

    我國山川險隘,助徹之法,旣難得行,亦惟貢法庶可行矣。

    然自三韓以來,代各異制,或多或少,於此三者,皆無所據。

    前朝之季,田制大壞,我太祖卽位,首正經界而定收稅之數,每水田一結糙米三十鬥,旱田一結雜穀三十鬥,卽古什一之數。

    又立秋成損實之制,卽成周視年以斂之意。

    太宗朝,又立遣朝官審檢之法,制度纖悉,誠爲美法。

    然奉行之吏,能體美意而行之至當者蓋寡。

    踏驗之際,例以鄕曲恒居之人爲委官,率皆庸劣,不識大體,或妄度虛實,或挾私增減,且騶從供億,皆出民間,驅馳阡陌,騷擾閭閻,其農民爭持酒食,厚饋幹請,無名之費,殆幾於常賦之數。

    文籍浩繁,官家多事,亦此之由。

    不利於公私,而爲積年之弊。

    予常欲行貢法,酌數歲之中,以除踏驗之弊,訪諸大小臣僚,以至庶民,不願者少,願行者多,民之志向可知。

    然朝論紛紜,姑寢不行者有年矣。

    以今思之,此法,元是聖人之制,龍子雖曰:『莫不善於貢。

    』然先儒以爲:『禹之貢法,錯出他等者,不在常數,周之貢法,視年上下,以出斂法,其弊不至如龍子之言,乃後世諸侯用貢法之弊耳。

    』以此觀之,貢法之善否,亦可辨矣,且我國土地磽塉,什一之數,亦疑稍重。

    惟爾戶曹稽前代無弊之法,酌後來可久之道,合行事目,備細磨勘以聞。

    」 戶曹啓:「遠稽古制,近察時宜,較數歲之中,成一定之法,略倣古者任土辨壤之制,先定諸道之土品有三等。

    慶尙、全羅、忠淸道爲上等,京畿、江原、黃海三道爲中等,鹹吉、平安二道爲下等。

    又據素定田籍上中下三等,仍分田品,以各道與田品之等第,定收稅之數。

    上等道上等水田每一結糙米二十鬥,旱田每一結黃豆二十鬥;中等水田每一結糙米十八鬥,旱田每一結黃豆十八鬥;下等水田每一結糙米十六鬥,旱田每一結黃豆十六鬥。

    中等道上等水田每一結糙米十八鬥,旱田每一結黃豆十八鬥;中等水田每一結糙米十六鬥,旱田每一結黃豆十六鬥;下等水田每一結糙米十四鬥,旱田每一結黃豆十四鬥。

    下等道上等水田每一結糙米十六鬥,旱田每一結黃豆十六鬥;中等水田每一結糙米十四鬥,旱田每一結黃豆十四鬥,下等水田每一結糙米十二鬥,旱田每一結黃豆十二鬥。

    濟州之田,無分等第,水田旱田每一結,以十鬥爲定。

    如此則比古者什一之法與國初收稅之數,蓋又太輕矣。

    又其中全陳之田及一戶所耕皆全損者,許令田主告之,守令親審,免其租稅;川反浦落之田,亦令田主告之,守令親審,減其田籍。

    如此則有夏、周錯出他等及視年以斂之遺意,非若龍子所言之弊法也。

    」其元籍所錄水田旱田,後雖互相反耕,改量之前,勿許更審,皆從元籍收租;加耕之田,亦使守令每歲親審,續錄田籍,無故二年全陳者,許給他人。

    如有陳損川反,審檢不實,加耕之田,不時續錄,則守令糾理以法。

    蓋此制一立,則人皆預知納租之數而自賦,不煩一吏之出,不費一紙之文,而稅法行於萬世。

    雖當歉年,或有稍重之議,然豐年所收旣輕,則亦可以此償彼。

    向者騷擾之弊,無名之費,可以永絶,民之所利居多,庶幾宜於今而便於公私,合於古者貢法之善。

    以此定爲恒式。

    「 ○議政府啓:「謹按《文獻通考》,宋神宗熙寧間詔:『諸州擧送發解考試監試官,凡親戚若門客不試於其州,類其名,上之轉運司,使與鏁應者同試,率七人特立一額以解。

    』又寧宗開禧二年詔:『舊制秋貢春試,皆置別頭場,以待擧人之相避者。

    』今我本朝設科取士之際,試官親戚子弟應赴擧者,不許赴試,皆令相避,其取士之法,可謂公矣。

    然國家之取士欲其廣,人才之應擧有其時,今掌試官久在主試之司,而子弟無應擧之理,父子倘或有避,罪責隨之。

    且其遣官不在十年之內,則子弟之數雖多,其應擧必在十年之後。

    如其非才則已矣,如有魁傑之士出於其間,則豈可嫌於避親而不取哉?不但擧才之失時缺望,於國家取士之道,恐或有累,宜倣宋朝之制,置別頭場以試之。

    然一歲擧子之避親者,率不過十人,若別立場,則雖皆爲成才,拘於額而不得盡取,雖皆爲庸才,又拘於額而不能棄,弊將若此,亦不可不慮。

    當以一歲貢士之額,分入兩所,其避親子弟,亦令互入,一取十七人,一取十六人,合赴廷試,更第高下。

    進士生員之試,亦倣此,兩所各取五十人後,不柝封名,兩所試官同加考定高下。

    若是則相避之法通,而考藝之方精,取士之道廣矣。

    」 從之。

     ○鹹吉道都節制使馳啓:「斡朶裡毛多赤吉:『凡察與忽剌溫約入寇,欲及八月回來,須拘留至十一月可也。

    』然以臣所見,凡察歸附似勤,但其爲人執心不固,姦詐難測,固不可信。

    斡朶裡等類以凡察非堪統率,又苦役使,疾惡者衆。

    毛多赤之言,亦未可盡信,姑且益修武備,嚴兵固守,徐觀其勢矣。

    」 命禮曹曰:「今凡察請欲移居他處,又欲速還本土,又雲:『我若久居,而兀狄哈侵掠邊鄙,則國家必責我。

    』其心似乎誠款,而姦詐難知,意與毛多赤所告相合。

    令凡察速歸,則無乃陷於術中乎?留之何如?留之而彼若不聽,強欲速回,則任其去留乎?與政府同議以啓。

    」黃喜、盧閈、許稠、趙啓生、崔士康議:「凡察始來,其情可矜。

    今毛多赤之言,不足盡信,若強令久留,必生疑二,且終當還送,則徒爲無益。

    令禮曹稱傳旨雲:『今當霾熱,跋涉艱難,姑待秋涼回去爲便。

    』彼若欲強還,勢難強留,宜厚慰而送,密敎都節制使陽言護其築城之卒,嚴兵待變何如?」申槪、河演議曰:「留之之辭,禮曹稱有旨曰:『久不來見,今者始來,予甚喜焉,不可遽還。

    且當霾熱,行路尤難,發行日期,予將定焉。

    』臣等難定回期。

    毛多赤之言,似不足信,然必有其根。

    且凡察徙居之請、借甲之辭及兀狄哈作賊則恐邊將疑我知情須及望時回去等語,情涉姦巧,似與毛多赤言相合,宜故緩行期,密令都節制使究問毛多赤之言,疾速啓聞後遣還何如?」從喜等議。

     7月10日 ○戊戌,司憲府啓:「工曹、軍器監、濟用監等各司雜物出納,監察不親監裁作,故不無濫用之弊,今後監察親監裁作。

    且忠扈衛威儀色不請臺,亦爲未便,依上項各司例,請臺出納,親監裁作,以杜其弊。

    」從之,仍命忠扈衛官吏、內司謁、司鑰,毋參請臺。

     ○成均注簿宋乙開上言: 一,律文內收糧違限條雲:「若夏稅連限至八月終、秋糧連限至次年正月終,不足者,其提調、部糧官、吏典,分催裡長,欠糧人戶,各以十分爲率,一分不足者杖六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受財者,以枉法從重論。

    若違限一年之上不足者,人戶裡長杖一百遷徙,提調部糧官吏典處絞。

    」近日忠淸道守令有犯此律者,然其守令當初稅糧收納時,固無欠虧,又無欠糧人戶,但色吏盜用,以緻不足,其不足者或六七石,或三四石。

    守令但不擧罪色吏,催徵充納而已,照律者直以違限一年之上不足,處絞論上,聖上特從末減,使得生全,後世如遇好殺之主、深文之吏,則向之守令,必不生全也。

    臣竊謂監臨主守盜倉庫錢糧,一貫杖八十,滿四十貫乃死。

    今不論欠糧多小、原初收糧足不足與欠糧人戶有無,但以違限一年之上處絞,用法似酷,故考諸唐律:「輸課稅之物,違限不充者,以十分論一分笞四十,每一分加一等;專違期不入者徒一年,罪不至死。

    」臣願守令於稅戶,挾私不收,使有欠糧,以緻違限一年之上不足者,宜坐此律。

    若已依數上納,色吏盜用,以緻不足者,色吏依主守盜倉庫錢糧論,守令隻坐不擧罪色吏、不催納欠糧之罪。

     一,律文內:「句攝公事、追徵錢糧等事,抗拒不服,則杖八十。

    」今內外官門凡人訴訟及奴婢相爭取招時,以自心不愜不服,則不論本罪笞杖輕重,皆坐以杖八十,有乖聖上恤刑之意。

    臣謂抗拒如其非道,則猶可矣,若官吏以非法肆威抑挫,強使納招,則誰不欲抗拒之哉?臣願抗拒不服者,竝論本罪輕重而施行。

     一,律文內無正條:「凡不應得爲而爲之者笞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

    」加減懸絶。

    杖者傷人肌膚,以緻夭折,一杖加減,便有輕重,況加至四十乎?今內外官以一時喜怒,擅自輕重,名雖按律,實用私意。

    臣願事理輕重懸絶者,依此律施行,其他可疑可恕者,比擬他律,毋得輒用此律。

     一,臣謂安靜敦厚之謂德,奮發有爲之謂才。

    才之爲用,用之於善,則善無不至,用之於惡,則惡亦無不至矣。

    其効有君子小人之分,君子小人之用舍,民之休戚係焉,雖曰天下無棄才,豈可不察君子小人而用之乎?況守令,近民之職,專城獨斷,非若朝官同僚庶士扶持規戒,共相畏憚者也。

    臣生長草澤,熟視治民之吏,專以才氣禦人,不以至誠待物,肆辨脅持,舞文弄筆,變亂是非,以結民怨者有之;多方侵損,肆行貪墨,不恤民隱,惟圖進取者亦有之,此皆時之所謂才,而民之所共側目者也,昔宋之名臣張拭對高宗曰:「陛下當求曉事之臣,不當求辦事之臣。

    他日敗陛下之事,未必非此人。

    」今之所謂良才,拭之所謂辦事之臣也。

    小吏效尤,欺上毒下,猾民效尤,欺誑閭裡,遂使齊民化爲浮薄,鄕黨朋友杯酒立談,無非相軋之風、長訐之俗,其故何哉?由國家事功是急,惟才是用,玉石同時,蘭臭雜處故也。

    昔漢文帝不用利口之嗇夫,章帝褒揚無華之循吏,身緻太平。

    武帝好用才士,宣帝好用新進,遂爲基禍之主。

    此聖上之所已鑑也。

    臣願聖上躬修玄默,明詔大臣,凡所選擧,先德行而次才華,進廉讓而退僥倖,任循吏以爲表率,黜俗吏以警其餘,循名責實,信賞必罰,庶士風丕變而民俗歸厚矣。

     一,內外之學,皆培養人才之場也。

    非惟文科從而是出,武吏醫律與凡從仕者,皆從是出,則其敎養不可不謹也。

    今學者入學之初,便見先進達官豪俠氣象、辨論文彩,爭慕効之,以灑掃應對爲鄙俗,以事親敬長爲餘事,聖經賢傳,玩爲空言,窮經緻用,謂之迂闊,群居終日,所尙無非傾奪之風,把筆窮年,所學皆爲欺世之習。

    間有一二醇厚之士,言行謹愼,衣服樸野,專事講習者,群譏衆笑,目爲假夫子,欺先聖壞心術甚矣。

    俗尙以之大變,民風由是日薄。

    臣願各官學校明立學令,設置善罰二簿,凡諸生有經明行修、孝友睦姻任恤之行,著于鄕曲,以樹風聲者,敎官與守令同署實迹,記于善簿;有不務經學,專事誕妄,不孝不睦等行,播于鄕裡,有傷風化者,記于罰簿。

    其他散居一鄕閑良子弟與夫文武閑官所行善惡,亦依此例,分記二簿,每當歲季,報于監司,轉報吏禮二曹,吏曹除授,禮曹貢擧,幷考黜陟。

    守令敎官記事不實者,立法深罪。

    如有敗常亂俗,習與性成頑不改行者,雖才學可觀,黜學充軍,文武雜科,竝皆停擧,庶幾成周鄕擧裡選之法,旌別淑慝,彰善癉惡之風,而使一時學者知爲學之方。

     令議政府議之。

    議曰:「他條,皆依上言施行,其中抗拒不服者,幷論本罪輕重條,臣等謂官吏如有挾私任情,恃勢肆威,非理侵虐,強使納招,則抗拒不服可也。

    若辭證明白,理合服招,奸詐之徒飾辭強辨,抗拒不屈,則其抗拒之惡,不可不懲。

    謹按律文:『抗拒不服者杖八十,本犯重者加二等。

    』律文本意,雖犯笞罪者,抗拒不服,則加杖八十,以懲其惡也。

    若依上言,隻論本罪輕重,而不論抗拒之罪,則姦詐之徒,懲惡之心,何時而已哉?乞依律文施行。

    但其非理取招官吏,許令京中憲府、外方監司從而審駁何如?其毋用不應爲非理輕重條則臣等謂人有犯罪而律無正條,又無比擬者,分事理輕重,以斷其罪,如有可比,不必依此律也。

    若依上言可疑可恕者比擬他律,則慮恐附比之際,任情上下,復襲前弊,或有反重於事理重者。

    乞令京外官吏可疑可恕之事,毋得比擬他律,務要從輕,庶合聖人罪疑惟輕之義矣。

    若妄分輕重,緻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論何如?若善惡置簿條則非惟鄕裡,成均及五部諸生所行善惡,皆置簿籍,傳報禮曹,分記之際,如有徇私不公者,則當該官,竝依律科罪。

    且於學校,可行學令,令禮曹與成均館磨勘啓聞何如?」 從之。

     7月11日 ○己亥,副司正李末生、學生李允生等上言: 祖春秀歲丙子,以慶尙右道都萬戶戰死,父久安以宿病,未蒙例賞而死。

    乞代蒙賞職。

     下吏曹議之。

    啓曰:「《元典》內隻載戰亡人子存恤敍用之法,然賞延于世,則戰亡人直子,未蒙賞職身死者,其嫡孫,亦宜敍用。

    」從之。

     ○傳旨議政府: 鹹吉之民,比因北邊防守及築城,移徙勞苦,倍於他道,予甚愍焉。

    今丁巳年租稅,於今行貢法之數,減三分之一。

     7月12日 ○庚子,視事。

     ○傳旨鹹吉、平安道都節制使: 兵家之要,不過天時地利人和而已,雖有城郭之壯、士民之和,孤虛旺相之術、主客動靜之辨,亦不可不知。

    昔吳伐越,史墨曰:「不及四十年,越其有吳乎?越得歲,而吳伐之,必受其兇。

    」後越果滅吳,此則術數之不可廢也如此。

    唐太宗問:「陰陽術數,廢之可乎?」李靖對曰:「兵者,詭道也。

    託之以陰陽術數,則使貪使愚,玆不可廢。

    」又曰:「天官時日,明將不法,闇者拘之,廢亦宜。

    」然此則術數之不必拘也亦如此。

    由是觀之,陰陽術數,不可盡信,亦不可廢也。

    今命書雲觀,考太一兵法,仲秋季秋兩月吉兇,姑令推算下送,卿於對敵用兵之際,開卷觀占,不必拘不必廢,臨機酌量施行。

     ○傳旨兵曹,與三軍都鎭撫選武臣三品以下及內禁衛、別侍衛、甲士有武略者上護軍李樺等六十人,送于平安道。

    又送調習馬六十七匹,幷前去三十三匹共一百也。

     ○慶尙道昌寧縣牛産雌牛,一頭兩口兩鼻四目,其牛卽死。

    命行解怪祭。

     ○義禁府啓:「私奴今音仇知、哲萬、豆彥等夜入船軍崔河山家,殺河山及其妻子,盜取財物,按律今音仇知以首謀,淩遲處死,財産斷付死者之家,妻子流二千裡;哲萬、豆彥爲從,當斬。

    」從之。

     7月13日 ○辛醜,幸東郊觀稼。

     ○京畿監司進廣州所産粟一莖二穗。

     ○初,興德縣監金相,父在京病篤,乃命來見。

    相聞命,坐廳事自若,閱官貸駄以自隨,置木緜二十餘匹於其家。

    憲府聞之,捕相從吏及京邸人問之,皆伏,遂囚相鞫之。

    相父病劇幾死,相無一言而伏曰:「請出見垂死病父,而後受罪。

    」許之,父果死。

    葬畢,復囚問之,相不伏曰:「前日欲見病父,故詐伏耳,實非盜用,欲買官中所用之器而持此物來也。

    若其置於吾家,奴子與縣吏通同受而置諸其房也。

    」憲府詰問前後異招,遂加拷訊三次,相猶不服,幾於死矣。

    相母上言: 唯一子瀕死,請宥留養。

     礪山府院君宋居信亦啓曰:「臣等功臣券有曰:『不幹宗社,宥及後世。

    』今金相以奴子之故,已受訊杖三次,雖眞盜二十匹,亦不滿贓,固不至死,況其所受杖數,已滿其罪?今若因杖緻死,則其於祖宗誓辭何?臣亦忝其列,不得不啓。

    」乃卽命放之。

    憲府請置於法,上以功臣之裔,除決杖刺字,隻收告身,流三千裡。

    相,開國功臣英烈嫡孫也。

     7月14日 ○壬寅,親傳望祭香祝。

     ○司憲府上疏曰: 罪有可恕焉,亦有不可恕焉。

    可恕者,誤犯疑罪也;不可恕者,犯贓罪者也。

    古之聖人於用刑之際,眚災肆赦,故縱賊刑,則其旨微矣。

    金相、保民,一則勳臣之裔,一則衣冠之後,臧獲足矣,家産厚矣,非如閭巷小人迫於飢寒盜物之比也。

    一有窮民乏於朝夕,雖盜升鬥,竝置於律,無有小貸,至於金相、保民盜用入己之物,章章明著,貪鄙甚矣,宜當痛懲,以警貪吏,今特垂寬恩,俾免刺字,其於用中之道、懲惡之義,大有嫌焉。

    臣等以爲聖上初若未知二人貪汚之罪,則犯贓者,尙有警省而寒心矣。

    今旣洞照其惡,不置於法而反赦之,則贓吏安所懲乎?且以金相爲功臣之後,特原過誤之罪則可矣,以如此之故犯,論功掩罪,則恃法逞欲者,繼踵而起矣。

    以保民之盜物數少,又非倉庫之藏,則外方官吏盜用私庫之物,將何以治之?窮民竊升鬥之罪,亦何以論之?此臣等所以仰瀆聖聰而不已者也。

    伏望依律科斷,以戒後來。

     不允。

     7月15日 ○癸卯,以李正寧爲資憲、星原君,權恭嘉靖、花川君,鄭甲孫中樞院副使,李孝仁刑曹參判,柳守剛兵曹參議,成念祖同副承旨,鄭發僉知中樞院事。

     ○傳旨承政院: 今有獻議者雲:「斡朶裡酋長童猛哥帖木兒父子,自底滅亡,其弟凡察以姦計獲免,朝見上國,受都督僉事,遂爲酋長,其部落強從之耳,非心服也。

    憚凡察苛察,欲以權豆之子爲主者,頗或有之。

    自古夷狄力分,則中國之利也。

    漢元成間,五單于爭立,匈奴遂衰,中國無邊境之虞。

    今權豆之子,年雖幼稚,若授以職,則部落之久事童猛哥帖木兒者,今猶不忘恩愛矣。

    其附權豆之子而背凡察者多矣,如此則斡朶裡中自有二酋長,其力必分,誠我國之利也。

    」或雲:「如此則凡察必忌,妄懷異心矣。

    宜諭凡察曰:『汝兄童猛哥帖木兒父子,久事我國,忽底於亡,予甚愍焉,汝又歸順無二,予乃嘉之。

    權豆之子,年雖幼稚,授以某職,以賞汝歸附之誠。

    』,則凡察當感謝之不已矣。

    如此則外示以褒嘉之寵,而實分凡察之力也。

    」或曰:「權豆之子,未免襁褓,其母所居,距凡察之居三四裡,無有一人救護之者。

    若國家授之以職,而部落歸附,則凡察兇狡有餘,必陰害之矣。

    姑停此議,待其壯長,然後議授官職爲便。

    」二議何如? 啓曰:「宜從或者之議。

    」 7月16日 ○甲辰,以霖雨傷穀,禜祭于京城四門。

     7月17日 ○乙巳,視事。

     ○議政府啓:「鹹吉道新設會寧、鍾城、孔城等邑,不設學校,實爲不可。

    鍾城、孔城,姑擇道內之人,差學長,會寧府乃大邑,宜依慶源例差敎導。

    」從之。

     ○平安道都節制使李蕆上言: 賊穴探候及興兵日時、道路等事,質問體探人與童豆裡不花等,李滿住今在吾彌府,或移入兀剌山城,皆未的知。

    其向吾彌府之路則一自江界涉婆豬江,直入吾彌洞口,一自理山涉婆豬江,由兀剌山東入吾彌府西邊山間,一又自理山涉婆豬江,由兀剌山南西折而入。

    賊在吾彌府則可由三路分入,若在兀剌山城則大軍入吾彌等處,賊必預知,慮其逃散,欲更遣人密探,然賊知我探候,必立把截,恐如前被獲。

    體探者雲:「若邊幅一二戶則可潛入生擒以緻。

    」臣亦反覆思之,野人當此刈穫之時,必不遠遁,雖遷舊居,亦在近地。

    直探賊魁之居,旣已勢難,必須生擒彼人,以爲嚮導,可成大計。

    自江界二日程有吾自岾,三戶居之,距吾彌府九十裡也。

    自理山二日程有古音閑裡,二戶居之,距吾彌府一日程也。

    右二裡勢孤,居人不多,八月十日時,遣精騎五六十,率體探者,乘夜而往,急擊擒緻,窮問賊魁及種類居處,八月二十日時,復入緻討,此一策也。

    自五月體探人被獲之後,更不遣人,如此安然無動,以弛其疑,至八月十日時,擇遣謹愼壯勇三四人,晝隱夜行,潛形而入,登山窺望吾彌府洞口人戶聚居之處,若人戶安然住居,則深居大屯,亦必安居。

    八月二十日時,發兵急進擊之,先問渠魁所在,遂擊其屯,蹂其禾穀,火其廬舍,以其所獲,隨卽還來,休養士馬,量時復入,彼不得安業,此又一策也。

    爲今之策,不出二條。

    用兵則當用騎兵二千五百、步兵五百,合三千,分道則當由三處,若賊在兀策山城,則臨時變勢。

    八月二十日後,草木盡枯,喂馬便易,曉月正明,夜行亦便,節候非甚寒冽,天時人事適宜之時,但恐水潦未涸,加以雨漲,則婆豬江過涉爲難。

    八月二十日後及九月初旬仲旬等三時蔔吉,臨時而動何如? 上命辛引孫、金墩,齎李蕆書往申槪家議之,槪等又議數策以啓,上曰:「可竝書送之。

    」 ○命移安城郡靑龍寺所安恭讓王眞於高陽縣墓側之菴。

     7月18日 ○丙午,日暈。

     ○中樞院使鄭欽之母卒,賻紙一百卷、石灰六十石、棺槨。

     ○敎曰:「興天、興德兩寺,皆太祖所創,今因年久,雨漏傾頹,若不修葺,非後嗣謹守之道。

    自今令繕工監四品以上官二人,依昌德宮鍾樓例分掌之,每三朔親往審視,或有雨漏傾危,隨卽修理,永爲恒式。

    且此兩寺內諸都監各色及各司,毋得擅入。

    」 ○傳旨平安道都節制使: 今見上言,已知卿之布置善矣。

    然議者雲:「吾自岾、古音閑二處,人口雖不多,人家雖隔遠,我兵進圍,而彼有逃亡者,或有在遠望見者,則我趑趄數日,賊魁預知逃竄,難以成功,莫若大軍前進,先遣候騎,分圍二處,擒獲賊人,以爲嚮導,乘夜不虞,急向賊魁之居,則成功必矣。

    若不果擒賊,大軍驅獵山野,示威而還,亦可也。

    彼亦以爲大軍田獵而陟我山野,當疑懼之不暇矣。

    」或雲:「先遣候騎,果能探賊,知賊魁巢穴,則策之上也。

    雖不擒賊,大軍齊進,蹂其禾穀,焚其廬舍。

    如此再三,則彼必困矣。

    我雖不見一虜而還,斯亦可矣。

    」或雲:「一時竝圍二處,其勢似難,擇壯勇騎五六十,乘夜而進,圍其人少孤單之處。

    彼或有出而不還者,則留十餘騎,潛隱山林,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