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年

關燈
今日,且令子孫布列朝著,實是孝昌之幸矣。

    臣等伏聞近日還給孝昌職牒,非徒臣等之痛憤,抑亦駭於國人之視聽,豈可以一時之私恩廢萬世之大法乎?伏望斷以大義,亟收是命,以視臣民之駭愕,宗社幸甚。

     不允。

     ○司憲府上疏曰: 有功當賞,有罪必罰,國家之常典也。

    申孝昌,歲在壬午,外假忠義,遙達事變;內懷姦險,觀變圖功,其心憯矣,特蒙太宗再造之恩,以保餘生,至于今日,實孝昌之萬幸也。

    今也還賜職牒,得參宰相之列,其於愼賞必罰之義何在?且得罪於太宗之朝者,反加職牒,非徒有違於終身無改之訓,亦非垂示後昆之道也。

    伏望還收是命,不勝幸甚。

     不允。

     3月22日 ○壬子,司憲持平鄭之夏、左獻納金文起等啓曰:「孝昌之罪,事幹叛逆,固不可赦也,而得保其生,以至今日,是幸之幸也。

    今反蒙殊寵,還受職牒,無乃不可乎?且孝昌連姻王室,其還賜職牒,豈無物議乎?然此人之罪大矣,不可以常例論也。

    殿下雖雲:」卽位明年,收其職牒。

    「當時國之大事,太宗無不主之,豈不稟太宗之敎而輒罪此人哉?然則此實太宗所爲,何可輕易其事?前日收孝昌職牒時,鄭龍守亦以同罪,削開國功臣錄券,收其爵牒,以終其身,何獨寬赦於此人乎?請收此令,以慰臣民之望。

     不允。

     ○以安崇善爲司憲府大司憲,金孝貞藝文館提學。

     ○漢山府院君趙英茂之子琠、理,異母兄弟也。

    兩人之母,世系相等,不相上下。

    高麗之季,士大夫兼畜二妻,率以愛情厚薄,擇其中一人封爵,琠母金氏,未得封爵,理母康氏以見愛於夫,獨封爵,且金氏爲妻,後於康氏。

    理因此謀欲奪嫡,妄稱兄琠爲妾子。

    且琠以母神主祔於祠堂,理徹去坐席,憲府劾其傷敗彜倫,按律當決杖一百徒三年,特命隻贖杖一百。

     3月23日 ○祭醜,差司譯院注簿梅佑,押送被倭逃來鄭馬兒等二名于遼東。

     3月24日 ○甲寅,司憲持平鄭之夏啓曰:「前日所啓之事,未蒙兪允,不勝憤憤,欲聞允許之命。

    」上曰:「孝昌一時之人,重於孝昌者多矣。

    其時不復進諫,獨於孝昌如此,無奈不可乎?」之夏更進封章曰: 賞以勸善,罰以懲惡,古今之通義也。

    賞罰不公,則爲善者無所勸,爲惡者無所懲矣。

    孝昌罪幹宗社,當置於法,以謝神人之憤,俯從寬典,隻爲庶人,實明時之一欠也。

    今者但以連姻之故,還賜職牒,是以一時之私恩,廢萬世之公義也。

    且壬午之變,扈從之人罪之輕重,隻依前日之區處,不可復論於今日也,伏望亟收是命。

     不允。

     ○司諫院亦上疏曰: 申孝昌身犯叛逆,罪關宗社,實邦憲之所不宥,非殿下之所得而私也。

    當扈從北行之日,倘曰勢不得已,則伺隙逃來可也,若無間隙,則守節伏死亦可也。

    早知事機,不卽馳報,甘爲義兵府節制使,無所回避,至於遼東呈省,又從而指揮,軍中凡事,靡不主張,及其艾田軍潰之後,乃自逃來,其叛逆之狀,章章明甚矣。

     自古亂賊之徒,保全首領,容身覆載者,未之有也。

    孝昌幸漏天討,式至今日,誠爲萬幸,而一國臣民之所共憤也。

    殿下縱不能更論其罪,豈可復其官爵而使之竝列於搢紳乎?臣等竊恐亂賊之徒無所懲艾,而將有馴緻之漸矣。

    伏望念宗社萬世之計,法《春秋》討賊之義,俯從臣等前日之疏,還收是命,以慰臣民之望,不勝幸甚。

     上曰:「孝昌一時之人,重於孝昌者多矣,獨於孝昌如此其甚,無乃不可乎?前日未聞孝昌之罪如此其重也。

    雖朋友之間,凡事不可臆度而言也,況君上之前乎?」左獻納金文起對曰:「臣等之言,非臆度也。

    前日孝昌請罪狀,條列罪名,臣等見此,列書罪名,進章。

    」上曰:「孝昌之罪誠然,則孝昌子孫,署經告身者幾人?予之所以還給者,非私於孝昌,乃其罪可以還給也。

    」文起對曰:「未立孝昌子孫禁錮之法,故出給告身,孝昌職牒,旣已收矣,豈可還給乎?」俄爾,召領議政黃喜、右議政盧閈、贊成申槪議之,召左司諫趙瑞康及持平鄭之夏,令都承旨辛引孫詰問所進封章之辭曰:「汝等職在言路,其所以諫諍之意則美矣,予固不憚也。

    但汝等所言甘爲義兵府節制使,悉掌軍機,遼東呈省,亦皆指揮,此皆其時政府六曹臺省請罪之狀所無之辭,汝等何據而爲此說歟?又謂以私恩還給告身,所謂私恩者,何謂歟?且壬午年之事,人倫之變也,不可輕易出口,作爲文字,使人坦知也,汝等皆識理之士,而言之不忌,以無據之言,進可已之章,以動君上,又何也?凡與友輩言,固不可以臆意而責之也,汝等以臆意料君上之心而遽謂之私恩,何也?孝昌以奴婢贈與恭寧君,安置于茂朱,若壬午之事則無與焉,故太宗之時,孝昌、鄭龍壽皆不之罪。

    前此與孝昌一時受罪者,罪雖重於孝昌,其放赦與還給告身,無有如此固止之者,而今何固爭之若此也?」瑞康等皆謝焉。

    上曰:「汝等職在言官,予不之過也。

    自後勿以臆意料君上之意而敢言也。

    」 3月25日 ○乙卯,日暈。

     ○受常參。

     3月26日 ○丙辰,禦勤政殿受朝。

     ○宗貞盛遣彥四郞等六人,來獻土宜。

     ○移全羅道米五萬石于忠淸道。

    先是,本道監司啓:「飢民前後見數,摠七十萬一千二百八十九。

    今當農月,流民亦多還業,雖漕全羅道米九萬石,難以賑救。

    」故有是命。

     3月27日 ○丁巳,受常參。

    上禦思政殿,命辛引孫曰:「予年少卽位,氣銳之時,以爲礪精勤治,則當不負祖宗付托之意。

    今在位二十年,略無治效,比來連遭水患,饑饉薦臻,隣寇數擾邊境,政敎陵夷,姦盜日滋,凡百施爲,動皆有悔,殆不克負荷之重,實深祗懼,思欲退避,以答天譴,令世子參決庶務,自去年秋謀諸大臣,固執以爲不可曰:」世子職在視膳問安。

    「且以予未老,不宜有此議,故未卽如其意。

    比今思之,予纔踰四十,古人所謂道明德立之年,誠非倦勤之時也。

    然在位已久,更事亦多,銳志旣衰,與老耄無異,又有疾病,夙夜聽政,誠所難堪。

    世子繼體主器,將有國家之責,今年過二十,徧覽經史,志氣方盛,可以有爲之時,故欲使之參決庶務,若吏兵曹銓選、禮曹賓客、兵曹用兵、刑曹杖一百以上、工曹城郭等大事,予當依舊聽斷。

    稽諸歷代,或因巡省,或因疾病,雖或無故之時,太子聽政,亦多有之,先儒之論,或是或非,然予意以爲無害於事。

    況今非欲盡將一國之政,傳付世子而肆然自佚也。

    如前所謂事之大者親決,則惟天惟祖宗命我爲君之責,初不敢避也。

    今各道監司,於一方之黜陟刑賞,皆得全之,況以儲副之位而參決庶務,庸何傷乎?」引孫對曰:「上敎雖切,然三代以上,未聞有世子聽政,況今東宮入參朝啓,有司所啓之事,皆得與聞,何必親臨裁決?」上曰:「所言似矣。

    然大抵耳目見聞,不如身親經歷也。

    世子因此預習國政,熟於裁決,豈不有益?今雖不行,後必行之,試以此意議諸大臣。

    」引孫議于政府。

    領議政黃喜、右議政盧閈等曰:「三代之盛,文、武老耄在位,而未嘗使世子聽政。

    漢、唐以後,雖或有之,何足取法?臣等愚昧,誠未見其可也。

    非惟今時不可行,雖後日殿下春秋高,亦不可行也。

    」 3月28日 ○戊午,受常參。

     ○議政府啓:「忠淸、慶尙、全羅道節制使營田之設,其來已久,不可革除,宜令仍舊,隻依平民田例收稅,且禁役平民耕穫。

    」從之。

     3月29日 ○己未,受常參,視事。

    禮曹判書河演啓曰:「凡大小臣僚,父在母喪,期年而後畢,又心喪再期,未至禫,而國家卽授官爵,便令治官莅事,臣恐未安。

    旣爲父短母喪,又未禫,而卽吉,人心益爲澆薄。

    乞父在母喪,期而釋服,心喪再期,中月而禫後,乃卽吉治官,何如?」上曰:「卿言厚且美矣。

    然古制雲:『期喪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

    』,則已卽吉矣。

    其心喪之法,雖爲父屈,餘哀未了而爲之制也。

    若必更待三年而行禫,則其再行禫乎?惟卿退與集賢殿更考古制,定爲期喪之制以啓。

    」演退,上謂承旨等曰:「河演所啓,意則善矣,其不察行禫之節乎!」 ○上禦慶會樓下觀射,賜中多者弓。

     ○是月,築甲山城,周一千九百二十五尺。

     〈世宗莊憲大王實錄卷第七十六〉 夏四月 4月1日 ○庚申朔,禦勤政殿受朝,倭人隨班。

     ○還給前知高城郡事崔値職牒。

    司憲府啓曰:「崔値私用官物,按律當斬,姑從寬典,得保首領,亦是幸矣,乃今還給職牒,臣等恐贓吏無所懲艾矣。

    」上曰:「凡被贓罪者,若不入己,則例還職牒。

    今政府同議雲:『値無入己之物。

    』不使追徵,今因上言,詳知其由,故還給耳。

    不然則予無特原之理。

    」 ○命都承旨辛引孫,往議于議政府,若曰:「予少也,凡爲國之事,欲以自強,庶不至於過差之地,近年以來,每事不如意,東南有旱荒之災,西北有侵陵之患,究其所由,實在寡躬。

    大抵人事,老壯有異,予之布置,與少壯之時異者多矣。

    又有風疾,難以自強,令世子攝治庶政,而惟吏兵曹除授、軍國之政、死囚之決,予當仍主之,然予非懶於爲政也。

    求之於古,令太子攝政者非一,且大位終必歸於世子,其判決萬機之煩,須當早知也。

    世子今雖參於視事,豈如專意而聽斷乎?故前日以此議於諸承旨與大臣,皆止之,故未敢耳。

    今則將令世子攝政矣,卿等預知予意。

    」 黃喜等雲:「聖上春秋,纔逾四十,古人所謂彊仕之時。

    且太子攝政,盛世所無之事也,觀文、武之時則可知。

    武王年踰七十,而文王尙且不令攝政。

    其他宋、魏之君所以使太子攝政者,是必皆有故,不得已而然也,是何足取以爲法乎?伏望姑寢是命,以慰臣民之望。

    」 4月2日 ○辛酉,日暈。

     ○斡朶裡章所奴帖木兒等五人來獻土物。

    所奴帖木兒,凡察之兄子也。

     ○初,傳旨鹹吉道監司、都節制使: 慶源府,乃祖宗興王之地,而北方之巨鎭,凡百規模,宜當殊異。

    第緣境連野人,防禦事緊,其居民皆留防戍,不得上來從仕,故不習條章,不知大體,或以小事,屢訴守令,風俗如此,不可不慮。

    欲令其子弟從仕于京,卿等同議,擇可從仕者上送,則隨宜敍用矣。

    旣有在京從仕者,則當置京在所,稍給奴婢,檢察鄕風,仍以宗親一人主之,使興王之地,永爲大邑也。

    且此邑新設,凡事未備,奴婢元數本小,使令不敷,今欲加給二十餘口。

    若無公賤,則以私賤換給亦可。

    又會寧亦新設之巨鎭,與慶源一體,其加給奴婢,選子弟從仕之事,比慶源稍減。

    且鍾城、孔城兩邑亦比會寧,稍減施行,庶幾勸諭變化,永爲北方之藩屛。

    更思便否,熟計以啓。

     監司、節制使同議啓曰:「新設四邑子弟可爲從仕者,慶源四人、會寧三人、鍾城、孔城各二人。

    但慶源贓獲本少,雖加二十口,亦不周足。

    贓獲亦是守城之軍,乞於北靑以北各官居人內,不論公私賤,擇居計稍優者,慶源二十戶、會寧十八戶、鍾城、孔城十五戶定屬,其同居幼弱子孫,雖過丁數,亦許竝屬。

    且宜川、孔城,俱係肇基之地,不可仍舊稱號,宜川改稱德源郡,孔城改稱慶興,陞爲郡。

    」 命下政府議之。

    至是,政府啓:「請依所啓。

    」從之,傳旨本道曰: 其從仕子弟,擇有才幹,且饒財産可以留京者,預令治任,待秋成上送,悉從自願。

    慶源、會寧、鍾城、孔城加屬奴婢,亦依所啓充定後,具錄以啓。

     ○傳旨鹹吉道監司: 本道乃祖宗肇興之地,穆祖以下,歷世遷居州裡名號,某祖王某邑某裡來居、某祖王某邑某裡誕生、某某祖王子孫等族屬幾人、某邑居住,備細廣問。

    且邑裡古今名號,竝皆分辦啓達。

     ○鹹吉道監司、都節制使啓:「斡朶裡童於虛裡者誠心歸順,悉告遠近事變,今使其子入朝,宜加殊遇之恩,以勸雜種。

    」 4月3日 ○壬戌,傳旨鹹吉道都節制使金宗瑞: 自古良將之在邊也,必知敵情,以備制禦之術,稽諸史策,其成敗利鈍,照然可考。

    若行間於忽剌溫之計則去丙辰九月,因卿之所啓,已下書矣。

    自去秋嫌眞犯慶源以後,住居近境骨看兀狄哈、斡朶裡兀良哈等頻告嫌眞某月某時更來犯境者,紛紜不已。

    然皆一時貪得鬥鹽尺布小賞之計耳,安知非誕妄乎?其或實欲蒙我國之恩,以遂生利者,深知彼賊之情僞動靜,密告於我,使同預者亦不知其所爲者,則於我豈不萬萬有益乎?脫我行師,則使彼爲鄕導,我可得施其謀矣。

    我雖靜以守之,灼知敵人之情僞,以施備禦之謀,不亦可乎?彼野人本無統領,性且貪財,若以利多方誘之,則豈無盡心於我者哉?卿與李澄玉、樸好問等隱密共議,盡心廣求如此之人,備細啓達。

     ○宗彥次郞遣人請糧,賜米、豆共二十石。

     4月4日 ○癸亥,黃日流,太祖原從功臣黃招妾産也。

    刦密陽湧泉寺,盜金字經,當斬,其妻上言乞免死,命議政府議之。

    領議政黃喜等議曰:「可活。

    」參贊崔士康曰:「當殺。

    」又命承政院議之,都承旨辛引孫等曰:「當殺。

    」左承旨鄭甲孫等曰:「可活。

    」上難於處決,使考前例,以功臣之裔爲強盜者未之有也,上深慮之,至七日而命處絞。

    時國家貴金銀,凡納金銀者,厚償之。

    由是商賈之徒,刦盜寺社金字經,或著喪服,詐爲齋僧,因而竊盜,燒鎔以納,被誅者多。

     ○議政府據兵曹呈啓:「新設碧團等各口子萬戶,非他海門之例,專委陸地防禦,萬戶及軍官,許帶馬匹及從人以行。

    且分送火砲火藥鉦旗鼓角等軍器。

    」從之。

     4月6日 ○乙醜,義禁府啓:「元止等六人強盜原州淸平寺金字經,律竝該斬。

    」從之。

     4月8日 ○丁卯,傳旨宗簿寺:「赴學宗親不到學日數,季月通計,期限寬緩,故托故者頗多,今後隨卽啓達。

    又於月晦啓病多者,卽收丘史。

    」 4月10日 ○己巳,以雨停誕日賀禮。

    議政府率百官進表裏。

     4月11日 ○庚午,禦勤政殿受朝。

     ○鹹吉道都節節使金宗瑞、都觀察使李叔畤等上言: 臣等與李澄玉、樸好問同議。

    臣等非不知來則撫之,去則不追之義,亦非不知好生邊釁之害矣。

    然野人之性,仁義不足,故雖撫之以仁,不以爲德,反懷豺狼之心,兇狡有餘,故雖禦之有方,每伺其隙,必肆蜂蠆之毒,非獨今時,振古如玆。

    昔淮夷密邇數侵,雖以周之忠厚,不得不討。

    今嫌眞屈穴,距我境未滿三百裡,則不可謂不近,駕禍於我者凡七八擧,則不可謂不數。

    一二之已甚,況七八乎?我以大義釋而不討,則彼將曰:「從大義而不討乎?」謂:「怯弱而不討乎?」若以爲怯弱而不討,則驕心日增,而爲禍日熾矣。

    彼謂我曰:「朝鮮雖侵,而不復讎,兀良哈之類,必報復,故不如侵朝鮮。

    」其言有由矣。

    非獨此胡,環居雜種,踵此而起,競有窺覦之心,則邊民之禍,將不日而又起矣。

    禍機迫切,奚待數年?緩之則禍又至,急之則禍或不至,緩急之機,誠不可失。

    失之則悔將何及?臣等與二帥之意固如此,敢以設施條件,謹錄于後。

     一,擊東備西,擊西備東,兵家常事,已令各鎭常備嫌貞,又備忽剌溫。

    非獨二胡,其與近處諸種,亦各有備。

    若欲大擧,則盡收人民,入保城寨,將餘軍餘丁,擇有武略守令,分守四鎭,以防他盜,則宜無意外之患,何慮忽剌溫? 一,自四鎭至愁濱江,其間絶無兀良哈、斡朶裡,布居者唯骨看耳。

    兀良哈、斡朶裡多與嫌眞有讎隙,日請緻討,每令邊將拒之,若欲大擧,須以爲鄕導。

    然不可預知,宜誘曰:「越江頭門等處多獐鹿,可與汝輩往獵。

    」引出而去,遂分屬諸軍,爲鄕導,則彼不知我情,而我可以用其力矣。

    兀良哈、斡朶裡,今皆安心土着,耕鑿而生,無有浮動之狀,又其巢穴,率非師行經由之處。

     一,來八月望時,擇吉發兵,九月望時班師,必欲秋節行師者,賊若預知竄匿,猶可刈收禾穀,或補軍食,損彼益我,亦足示威。

     一,分五道侵掠,每一道不過八百,唯中軸一千,止此足矣。

    用小者務隘,兵多則不精。

     一,當其調發之時,托言:「忽剌溫、嫌眞待秋欲大擧入寇,四鎭軍馬本少,不可不增,都節制使營元額外,加一千,四鎭各加八百。

    」京外行移文書,皆如此,則能愚我軍之耳目,使不預知。

     一,軍卒隻徵本道各官,正軍、船軍、守城軍、伴黨、鄕吏、驛子、公私僕隷及凡閑役壯勇馬實者,竝皆調發。

     二,正軍一人擐甲,持弓、矢、劍或槍;廚子一人亦着甲,帶弓矢,齎雨具,以雨袋分盛糇糧,掛于鞍,或騎或步,各隨正軍之後,遇敵亦自爲援。

    定數外,輜重一禁。

     一,托言軍官數少,四鎭各加十人,主將處加二十人,務簡驍勇,皆授甲冑而送,使不知征討之意。

     上命都承旨辛引孫、左副承旨金敦,往議于政府,同知中樞院事鄭欽之、戶曹判書沈道源、兵曹判書皇甫仁亦與焉。

    僉曰:「四鎭新設未固,未可遠討,雖或克捷,亦未可也。

    」 4月12日 ○辛未,月犯左角。

     ○視事。

    命贊成申槪、戶曹判書沈道源、同知中樞院事鄭欽之,同議魚鹽之策。

    敎曰:「廣問便否,徐思精究,使無民弊。

    」乃以判司宰監事趙克寬、吏曹正郞禹孝剛、戶曹正郞閔厚生爲從事官。

    前此,官無魚梁鹽竈,隻收其稅,至是國家因下三道賑民,倉廩俱竭,調度不敷,欲廣置鹽竈魚梁,收其利以爲救荒之備,故有是命。

     ○前都觀察使樸葵卒,緻弔至賻。

     4月13日 ○壬申,傳旨鹹吉道都節制使: 前者諭卿版籍之議,尋得卿報雲:「邊邑民數,無籍可考,則或被殺虜,或潛從彼人,或逃往隣境,皆不可得而知之。

    然名爲版籍,而非時推刷,則民心必厭,將有搔動之弊。

    若當入保之時,令其守令依例記其姓名年歲,取保千戶百戶」別記一本密藏,則豈肯逆料其版籍,敢生疑慮乎?斷無搔動之弊,而可得其數。

    」卽令大臣議之。

    領議政黃喜等曰:「戶口不可不知,然新徙邊民,遽欲知數,竊恐浮動民心。

    」贊成申槪等曰:「邊民之數,不可不知,遽行推刷,亦爲未便。

    因入保之時,備悉錄籍,以憑後考,似乎便益。

    」予惟當入保之時,記其姓名,如卿所啓可矣。

    然恐新徙之民,心必忌厭,且知其密藏,則入保之時,尤不順命,或生逃散之計矣。

    卿更盡心思之,如得其宜,隨卽啓達。

     ○議政府啓:「移設鍾城,雖若便益,新設郡縣,城郭未完,遷徙之民,尙未安業,又遷於賊來初程,恐有後患,姑於綠野岐,設堡防禦何如?」從之。

     ○傳旨鹹吉道都節制使: 見卿事目,已知卿欲不失緩急之機也。

    雖然人事必待天時,而後可成,古人所謂相時而動是已。

    今年則天道不順,事不如意者十八九矣。

    輕擧大衆,固不可也。

    若不順時而動,則其成敗之效,亦未可期,卿其知之。

    然銘諸心,毋忘預備之計,探問賊穴情狀施爲,連續以啓,予亦熟計於心,以待天時。

    彼則每犯我境,我乃忍辱,安坐恝視邊民之禍其可乎? 卿之事目,足爲詳密矣。

    然曰:「須以斡朶裡兀良哈爲鄕導,然不可預知,宜誘曰:『越江頭門等處多獐鹿,可與汝等往獵。

    』引出而去,遂分屬諸軍。

    」又曰:「抄軍時,托言:『忽剌溫大擧來侵,四鎭軍馬,不可不增。

    』」前此告忽剌溫來侵者非一,而未有抄軍之時,今忽盡抄南道數千軍馬,以增四鎭,其勢殊異平昔。

    彼野人亦有耳目,夫豈不知?且言獵鹿,引出而去,雖分屬諸軍,彼無備,將何用之?此二計,無乃似疎乎?予則以爲今年不可擧事。

    若擧事,則必待天時和順,農事豐穰,新徙之民,阜盛安靜;守禦之計,無一不備,然後以四鎭之兵,橫突於愁濱江等處,至再至三,雖一二千之兵,可以得志矣,不必南道大衆也。

    四鎭內雖出一二千兵,意其餘兵僅足守城,卿更思之。

     4月14日 ○癸酉,月犯木星。

    月暈。

     ○集賢殿大提學權蹈等議曰:「《禮記》:『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

    』《家禮》:『再朞而大祥,始飮酒食肉而復寢。

    』《禮記》《雜記》:『期之喪,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

    臣等竊謂三年之喪,雖曰二十五月而畢,然更有中月而禫之節,若期之喪,十五月而禫,仍申心喪,至盡二十五月,則喪禮已畢,且無再禫之理,恐莅官治事無妨。

    」 大提學李孟畇等議曰: 「《禮記》:『父母之喪,期而小祥,又期而大祥,素縞麻衣,中月而禫,禫而纖,祥而縞。

    是月禫,徙月樂,魯人有朝祥而暮歌者,子路笑之,夫子曰:「又多乎哉!踰月則其善也。

    」』《家禮》:『大祥之後,中月而禫,厥明行事,皆如大祥之儀。

    臣等竊謂三年之喪,雖曰二十五月而禫,然聖人以其餘哀未盡,不敢遽爾卽吉,故更有中月而禫之節。

    又《家禮》禫祭儀,有主人以下皆哭盡哀之文。

    若是則須至二十七月,方可謂之三年之喪矣。

    至於父在爲母期,非是薄於母,隻謂家無二尊。

    然先儒謂亦須心喪三年,所謂三年,實準父喪祥禫月數而言之,是禮雖爲尊而屈,伸情當無異於父也。

    若謂期之喪十五月而禫,不可再禫,不須待二十七月,則祥亦十三月已行矣,何必待二十五月?且爲母服期,其禮固已減矣。

    今行心喪,至於二十五月,是拘於壓尊之禮,而幷屈其情也。

    非惟有疑於禮疑從厚之義,而於先儒須心喪三年之說,竊恐未合。

    妄謂爲母心喪三年,亦須待二十七月,方許治事何如?」 上曰:「兩議皆善,莫適所從。

    然予意以爲父在爲母期,朱子曰:『非是薄於母,爲尊其父也。

    』如此則十一月而鍊,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古今不易之制。

    昔宋文帝元嘉十七年,太子心喪三年,有禫無禫,禮無成文,詔使博議,有司奏:『心喪已經,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祥禫,變除。

    禮畢,餘情一周,不復有再禫。

    』詔以爲永制。

    其後大明三年,有司奏:『故光祿大夫王偃喪,依格皇後服期,心喪三年,應再期來二月晦。

    』領儀曹郞朱膺之議:『元嘉十九年,武康公主出適,一十五月心制終卽吉。

    孝建二年,國哀再同。

    諸公主心制終宜從吉,猶心禫素,二十七月乃除。

    二事不同,詳尋禮文,心喪不應有禫。

    皇代考驗,已爲定制。

    元嘉季年,禍亂深酷,聖心天至,喪紀過哀。

    是以出適公主,還同在室,卽情變禮,非革舊章。

    今皇後二月晦,依舊制釋素卽吉。

    」又範祖禹論易月之制曰:『今群臣易月,人主實行三年之喪,故十二日而小祥,期而又小祥,二十四日大祥,再期而又大祥,夫祥練不可以有二也。

    旣以日爲之,又以月爲之,此禮之無據者。

    』以此觀之,則心喪之制,十五月以前祥禫已畢,則再期與中月,不可復爲祥禫明矣。

    《家禮》擇禫日儀,或丁或亥,先擇上旬,無吉日,然後次及仲旬下旬,例也。

    今心喪無再禫之禮,則至二十七月,當從何日而終制乎?若曰當至晦日而終制,則父喪或擇於上旬而終制矣,母喪必至晦日而終制,則是母喪反重於父喪。

    若曰父之喪,蔔日或値月初日而終制矣,心喪之人,入月之初出仕可也,則又不然。

    蔔日,聽命於神,故孝子不得已而爲之矣。

    入月初日不命於神,雲已終制而出仕,謂之七月可乎?於汝安乎?此亦議之難通處。

    其曰:『若謂心喪,十五月旣禫矣,不須待二十七月,則祥亦十三月已行矣,何必待二十五月?其言亦似矣,然三年以再期爲限,故不得不以二十五月爲言,非可以此例乎禫也。

    其曰:『心喪三年,實準父喪祥禫月數而言』,亦無所據依。

    且《禮記》雲:『二十五月祥,是月禫。

    』故先儒王肅以中月而禫,爲:『在祥月之中也。

    』鄭氏以爲:『間一月。

    』朱子曰:「二十五月祥後便禫,看來當如王肅之說爲順,今從鄭氏之說,雖是:「禮疑從厚」,然未爲當。

    』夫《禮記》:『父喪之禫,亦在大祥之月』,而朱子是王肅之說,厥後特以時王之制,以二十七月爲定耳。

    其曰:『止於二十五月,則拘於壓尊之禮,而幷屈其情也。

    』亦似。

    然苟以敎子之情言之,則雖盡二十七月,豈能足於心乎?聖人旣爲定制,立父在爲母期之法。

    聖人之意以爲十五月而後可以卽吉也。

    後賢緣情,又立解官心喪三年之法,其屈尊之法,至此可謂至矣。

    況歷代諸儒,其論心喪無再禫、二十五月終制之議非一,而無一有二十七月終制之論,何必生無據之論,必至無禫之二十七月晦日,乃爲終制乎?然則雖名爲父屈服,而日限反過於父,雖有禮疑從厚之意,實於過中庸之道。

    且《禮記》曰:『三年之喪,祥而後從政。

    」此雖指徭役者而言,自王者觀之,則其爲人臣一也,士大夫從政,亦可例推。

    予意父在爲母心喪三年之服,當以二十五月爲限,終制從仕何如?餘哀未忘,不預宴樂之事,雖過二十七月可也。

    又意心喪二十五月七月,經傳無明言之者。

    且禮疑從厚,爲親之事,豈可輕議乎?入二十七月初日之後,謂之二十七月可矣。

    政曹依他例奪情何如?禮曹議政府同議以啓。

    「 僉曰: 」本朝喪制,父在爲母期,一依古制,十一月而鍊,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解官心喪三年,已爲成憲,載在《六典》。

    士大夫家不察立法之意,再行祥禫,殊無依據。

    謹按杜氏《通典》,宋文帝元嘉十七年,太子心喪三年,有禫無禫,禮無成文,詔使博議,有司奏:『心喪已經,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祥禫。

    禮畢,不應復有再禫。

    』乞依此制,毋得復行祥禫。

    爲母哀情,應與父無異,其從仕宜依舊二十七月初日之後。

    「 上從之。

    時安崇善母喪畢,新拜大司憲,纔踰二十五月,而未滿禫期,難於出仕,故有此議,遂著爲法。

     ○議政府啓:「本國田賦之法,自高麗每一結收三十鬥,此是貢法也。

    太祖創立隨損給損之制,誠爲美法,第因損實失中,徒擾民間,更定貢法。

    然今定稅數,或有未盡,令戶曹更加斟酌,公私便益施行。

    」從之。

     4月15日 ○甲戌,日暈。

     ○以鄭欽之爲中樞院事,元昌命中樞院副使,洪汝方仁壽府尹,李純之爲護軍。

    初,純之以精於曆算,最見親寵,及丁母憂,特命起復,尋超授此職。

    敎其父知司諫李孟常曰:「須令子純之就職。

    」 ○初,上命作晝夜測候之器,名曰日星定時儀,至是告成,凡四件,一置內庭,飾以雲龍;餘三件,但有趺以受輪柄,植柱而捧定極環。

    一賜書雲觀,以爲占候之用;二分賜鹹吉、平安兩道節制使營,以爲軍中警守之備。

    又命承旨金墩製序、銘曰: 儀象尙矣。

    自堯、舜至漢、唐,莫不重之,其文備見於經史。

    然去古旣遠,其法不詳。

    恭惟我殿下以聖神冠古之資,萬機之暇,留神於天文法象之理,凡古所謂渾儀、渾象、圭表、簡儀與夫自擊漏、小簡儀、仰釜、天平、懸珠日晷等器,制作無遺,其欽若昊天、開物成務之意至矣。

    然日周有百刻,而晝夜居半,晝則測晷知時,器已備矣,至於夜則《周禮》有以星分夜之文,《元史》有以星定之之語,而不言所以測用之術。

    於是命作晝夜時刻之器,名曰日星定時儀。

     其制用銅爲之,先作輪勢準赤道有柄。

    輪經二尺、厚四分、廣三寸,中有十字距,廣一寸五分,厚如輪。

    十字之中有軸,長五分半、經二寸。

    北面剡掘,中心存一釐以爲厚。

    中爲圜穴如芥。

    軸以貫界衡,穴以候星也。

    下有蟠龍,含輪柄,柄厚一寸八分,入龍口一尺一寸,出外三寸六分。

    龍下有臺,廣二尺、長三尺二寸,有渠有池,所以取平也。

    輪之上面,置三環,曰周天度分環,曰日晷百刻環,曰星晷百刻環。

    其周天度分環居外運轉,外有兩耳,經二尺、厚三分、廣八分。

    日晷百刻環居中不轉,經一尺八寸四分,廣厚與外環同。

    星晷百刻環居內運轉,內有兩耳,經一尺六寸八分,廣厚與中外環同,有耳,所以運也。

    三環之上,有界衡,長二尺一寸、廣三寸、厚五分。

    兩頭中虛,長二寸二分、廣一寸八分,所以不蔽三環之畫也。

    腰中左右,各有一龍,長一尺,共捧定極環。

    環有二。

    外環內環之間,勾陳大星見;內環之內,天樞星見,所以正南北赤道也。

    外環經三寸三分、廣三分,內環經一寸四分半、廣四釐,厚皆二分,些少相接如十字。

    界衡兩端虛處內外,各有小穴,定極外環兩邊亦有小穴,以細繩通貫六穴而結於界衡之兩端,所以上候日星,而下考時刻者也。

    周天環,刻周天度,每度作四分,日晷環,刻百刻,每刻作六分,星晷環亦刻如日晷,但子正過晨前子正,如周天,過一度爲異耳。

    用周天環之術,先下水漏,得冬至晨前子正,以界衡候北極第二星所在,以誌輪邊,仍以周天初度之初當之,然年久則天歲必差,以《授時曆》考之,十六年有奇,退一分,六十六年有奇,退一度,至是須更候以定之。

    北極第二星,近北辰而最赤明,衆所易見,故以之測候耳。

    日晷環用,如簡儀。

    用星晷環之術。

    初年冬至初日晨前夜半子正爲始,當周天初度之初。

    一日一度,二日二度,三日三度,至三百六十四日乃三百六十四度,次年冬至初日字正三百六十五度,一日空度三分,二日一度三分,至三百六十四日乃三百六十三度三分,又次年冬至初日三百六十四度三分,一日空度二分,二日一度二分,至三百六十四日乃三百六十三度二分,又次年冬至初日三百六十四度二分,一日空度一分,二日一度一分,至三百六十五日乃三百六十四度一分,是謂一盡,盡則復初。

    夫人事動靜之機,實關於日星之運行,而日星之運行,昭著於儀象之中。

    古之聖人,必以爲治道之首務,堯之曆象、舜之在璇璣是已。

    我殿下制作之美意,直與堯、舜同一揆,吾東方千古以來未有之盛事也。

    嗚呼至哉!是宜銘之,昭示來世,臣墩敢拜手稽首而獻銘。

    其辭曰: 堯欽曆象,舜在璣衡。

    歷代相傳,制造彌精。

    曰儀曰象,不一其名。

    俯察仰觀,以授民事。

    去古旣遠,制度廢墜。

    簡策雖存,孰知其意?聖神應期,祖述二帝。

    表漏儀象,悉復古制。

    時有百刻,晝夜分軌。

    測日之用,器無不庀。

    欲兼候夜,命作新儀。

    厥名伊何?日星定時。

    其用如何?窺星配晷。

    厥質惟銅,制作無比。

    先設圓輪,有距交施。

    南北低昻,擬赤道規。

    龍蟠于臺,口含輪柄。

    有渠連池,惟水至正。

    輪上三環,自相依附。

    外曰周天,度分布列。

    內有二環,日星分路。

    星環之刻,過如天度。

    內外則運,中獨膠固。

    衡橫于面,軸貫其心。

    鑿軸爲穴,如芥如針。

    虛衡之端,度刻班班。

    雙龍挾軸,擎定極環。

    環有表裏,星見兩間。

    其星伊何?勾陳、天樞。

    南北以定,卯酉相須。

    其候如何?用線以察。

    直跨環上,下貫衝末。

    測日用二,推星用一。

    帝座赤明,近于北極。

    用線而窺,可知辰刻。

    先下水漏,子正是視。

    誌標輪環,天周所起。

    每夜過周,度分終始。

    器簡而精,用周而密。

    幾經先哲,玆制惟缺。

    我後先天,斯儀肇造。

    畀厥羲、和,萬歲攸寶。

     自其制用銅爲之,止盡則復初,乃上親製也。

    示承旨金墩、直提學金鑌曰:「予非敢爲文,但欲卿等就此刪潤撰銘若序,以圖不朽爾。

    」上之鋪敍定時制度,簡易詳悉,昭若指掌,故墩等不能贊易隻字,而隻補其首尾,仍贊銘雲。

    其小簡儀則藝文館大提學鄭招爲銘幷序,曰: 唐堯馭世,首命羲、和,以正日晷。

    由玆以降,代各有器,至元而備。

    今上十六年秋,命李蕆、鄭招、鄭麟趾等,作小樣簡儀,雖由古制,實出新規。

    趺以精銅,緣以水渠,以定準平,子午斯位。

    赤道一環,面分周天度分,東西運轉,以測七政、中外官入宿度分。

    百刻環在赤道環內,面分十二時百刻,晝以知日晷,夜以定中星。

    四遊環持窺衡,東西運轉,南北低昻,以待窺測。

    乃樹以柱,以貫三環。

    斜倚之,則四遊準北極,赤道準天腹。

    直竪之,則四維爲立運,百刻爲陰緯。

    工作甫訖,群下請刻銘示後,王命臣招,臣拜獻銘。

    銘曰: 天道無爲,器且尙簡。

    古之簡儀,架柱棧棧。

    今玆器也,近可提攜。

    其入用也,同於簡儀,蓋簡之又簡之者也。

     其小日星定時儀曰: 前造日星定時儀太重,不便於軍行,故更造小定時儀,其制與前儀大同小異,去定極環,蓋欲輕便也。

    先以漏水,得初年冬至晨前夜半,候北極第二星所在,以誌輪邊,其晝最長。

    向北更畫三畫,以漸而短,其間皆距四分度之一。

    初年冬至初日晨前夜半,以周天環之初度,當輪邊之長畫,次年當次畫,又次年又當次畫,又次年當最短之畫,每年一移,至第五年,還復於初。

    冬至初日,以星晷環之晨前子正,當周天環之初度。

    一日字正當一度,二日二度,三日三度,每歲皆然,無有餘分,此小異於前儀也。

    日晷之用,與前儀同。

     其簡儀臺則承旨金墩作記曰: 宣德七年壬子秋七月日,上禦經筵,論曆象之理,乃謂藝文館提學臣鄭麟趾曰:「我東方邈在海外,凡所施爲,一遵華制,獨觀天之器有闕。

    卿旣提調曆算矣,與大提學鄭招講究古典,創制儀表,以備測驗,然其要在乎定北極出地高下耳,可先制簡儀以進。

    」於是臣鄭招、臣鄭麟趾掌稽古制,中樞院使臣李蕆掌督工役,先製木樣,以定北極出地三十八度,少與《元史》所測合符,遂鑄銅爲儀。

    將成,命戶曹判書臣安純,乃於後苑慶會樓之北,築石爲臺,高三十一尺、長四十七尺、廣三十二尺,繚以石欄,顚置簡儀,敷正方案於其南。

    臺之西植銅表高五倍八尺之臬,斲靑石爲圭,圭面刻丈尺寸分,用影符取日中之影,推得二氣盈縮之端。

    表西建小閣,置渾儀渾象,儀東象西。

    渾儀之制,歷代不同。

    今依《吳氏書纂》所載,漆木爲儀。

    渾象之制,漆布爲體,圓如彈丸,圍十尺八寸六分,縱橫畫周天度分,赤道居中,黃道出入赤道內外,各二十四度弱,徧布列舍中外官星,一日一周而過一度。

    用繩綴日,絡於黃道,每日卻行一度,與天行合。

    其激水機運之巧,藏隱不見。

    此五件者,古史詳之矣。

     慶會樓之南,建閣三楹而置漏器,名曰報漏閣。

    東楹之間,設坐二層,三神在上。

    司時者撞鍾,司更者擊鼓,司點者扣鉦。

    十二神在下,各執辰牌,不假人爲,隨時自報。

    千秋殿西建小閣,名曰欽敬閣。

    糊紙爲山,高七尺許,置於閣中,內設機輪,用玉漏水擊之,五雲繞日而出沒,玉女隨時而振鐸。

    司辰武士,自相顧視,四辰、十二辰轉向起伏。

    山之四面,陳《豳風》四時之景,所以念生民衣食之艱也。

    置欹器以承漏水之餘,所以察天道盈虛之理也。

    簡儀雖簡於渾儀,難於轉用,作小簡儀二件,蓋儀雖極簡,而用同於簡儀者也。

    一置千秋殿西,一賜書雲觀。

    愚夫愚婦昧於時刻,作仰釜日晷二件,內畫時神,蓋欲愚者俯視知時也。

    一置惠政橋半,一置宗廟南街。

    晝之測候,旣已備矣,至於夜則無所考驗,作晝夜知時之器,名曰日星定時儀。

    爲四件,一置萬春殿東,一賜書雲觀,二分賜東西兩界元帥營。

    日星定時儀重,不便於軍行,作小定時儀,其制大同小異。

    此六件者,各有序銘盡之矣。

    又作懸珠日晷,方趺長六寸三分,竪柱趺北,鑿池趺南,畫十字於趺北,懸錘於柱頭,與十字相當,則不必水準,自然平正。

    畫百刻於小輪,輪經三寸二分,有柄斜貫於柱。

    輪心有竅,貫一細線,上繫柱端,下繫趺南,線影所在,便知時刻。

    雲陰之日,難於知時,作行漏,體小制簡。

    播水壺、受水壺各一,注以渴烏遞水,用子午卯酉時。

    小定時儀、懸珠行漏,各爲幾件,分賜兩界,餘在書雲觀。

    馬上不可不知時,作天平日晷,其制與懸珠日晷大同。

    唯鑿池南北,竪柱趺心,貫繩柱頭,擧以指南爲異耳。

    欲驗天知時者,必用定南針,然未免人爲,作定南日晷,蓋雖不用定南針,而南北自定者也。

    趺長一尺二寸五分,兩頭廣四寸、長二寸,腰廣一寸、長八寸五分。

    中有圓池,經二寸六分。

    有水渠通于兩頭,環于柱旁。

    北柱長一尺一寸,南柱長五寸九分。

    北柱一寸一分下、南柱三寸八分下,各有軸以受四遊環,環東西運轉。

    刻半周天,度作四分,自北十六度至一百六十七度,中虛如雙環樣,餘爲全環,內刻一畫於中心。

    底有方孔,橫設直距,距中六寸七分,虛以持窺衡。

    衡上貫雙環,下臨全環,低昻南北。

    平設地平環,與南柱頭齊,以準夏至日出入時刻。

    橫設半環於地平之下,內分晝刻,以當方孔。

    趺北畫十字,懸錘於北軸端,與十字相當,亦所以取平也。

    用窺衡當每日太陽去極度分,透入日影正圓,卽據方孔,俯視半環之刻,則自然定南知時矣。

    器凡十五,以銅造者一十。

    歷數年而功告成,實戊午春也。

    有司請記始末,昭示將來,於是以臣與其議,命臣記其事。

    臣竊惟授時之要,本乎測天,而測天之要,在乎儀表。

    是故堯命羲、和,曆象日月星辰;舜在璣衡,以齊七政,誠以敬天勤民爲不可緩也。

    漢、唐以降,代各有器,或得或失,未易遽數,唯元之郭守敬所制簡儀、仰儀、圭表等器,可謂精巧矣。

    唯吾東方制作未聞,天開景運,文敎方興,恭惟我殿下以聖神之資、欽敬之心,萬機之暇,念曆象之未精而使之考定,慮測驗之未備而使之制器,雖堯、舜之用心,何以加此?其制器也,非獨一二,至於若幹,以備參考,其規模也,非惟師古,悉裁聖心,皆極精妙。

    雖元之郭守敬,亦無以施其巧矣。

     於戲!旣校授時之曆,又制觀天之器,上以奉天時,下以勤民事,我殿下開物成務之至仁、務農重本之至意,實吾東方未有之盛事,而將與高臺竝傳於無期矣。

     其制器尺式,昔人於法度之器,必用周尺,而校定尺式,自古爲難。

    子朱子取司馬文正公家石刻本尺法,載之《家禮》,以爲後法,然《家禮》闆本,行於世者不一,而周尺長短,皆不同,亦難爲據。

    判中樞院事許稠於洪武癸酉年間丁父憂,求得陳友諒子陳理家廟神主式,假作尺本,又於議郞姜天霔家,得紙本周尺,乃其父判三司姜碩弟有元院使金剛所藏象牙尺所傳本也。

    面書雲:「神主尺定式。

    」以今官尺,去二寸五分,用七寸五分,卽與《家禮》附註潘時擧所雲周尺當今省尺七寸五分弱之語同。

    二本相校不差,始定造主之制上之。

    自是凡大夫士家廟神主與夫道路裡數射場步法,皆據以爲定式。

    近又判司譯院事趙忠佐赴京買得新造神主來,復以此尺校之,十分相合,則此尺亦當今中國所用也。

    故今所制儀象表漏等器,竝用此尺制定雲。

     4月16日 ○乙亥,禦勤政殿受朝。

     4月17日 ○丙子,受常參,視事。

     4月18日 ○丁醜,日暈。

     4月19日 ○戊寅,受常參。

     ○竹山縣有雌牛,一産雌牛二。

     ○司憲持平鄭之夏請罷役官奴及船軍煮鹽之議。

     ○初,僉知中樞院事徐沈未受春孟月祿,出爲寧海府使,議政府以年老不宜牧民之任,啓請罷之。

    沈將赴任,在道聞之,遂歸星州私第,使其壻南宮石上言: 未受中樞之祿而赴任,乞賜未受之祿。

     上不允。

    憲府聞之,移文劾之,答曰:「中樞猶未遞差,且前年之歉,星州尤甚,無以爲生,故女壻乃上言也。

    」憲司啓曰:「沈別無才德,官至堂上,宜益謹愼,而見代之後,欲追受祿,冒濫上言,其貪汚無恥,染穢士風,莫此爲甚,請置於法。

    」上不允。

    至是,持平河孝明啓曰:「沈擊鼓上言,欲違法受祿,其罪匪輕。

    前日啓請治罪,未蒙兪允,臣等缺望,近者又有餘德潤,京畿經歷見罷後,亦以受祿擊鼓。

    士風不美如此,不可不懲,以戒後來。

    」上不允曰:「堂上官,何可以此小事罪之?」孝明又啓曰:「旣爲堂上,而無廉恥,尤當懲之。

    且以受祿擊鼓,乃胥史賤隷及向化人所爲,豈以堂上官,敢爲此事?朝士貪陋成風,職此之由。

    此厥不罪,弊將莫救,伏請罪之。

    」上又不允。

     4月20日 ○己卯,日暈。

    受常參。

     ○傳旨忠淸道賑恤使、京畿、慶尙、全羅道敬差官: 今新穀未登,舊穀旣盡,民間艱食。

    且時方力農,賑濟勸農等事,尤宜緻慮。

    上來之期,視兩麥成熟、飢民有無,量宜施行。

     ○傳旨諸道監司: 常時民間雖當豐年,不計將來,費用殆盡,略無儲備之意,故一値兇荒,則家無鬥升之蓄,專仰賑濟,前年之事可鑑。

    今年兩麥不豐,若如前不謹儲備,則將來種子,誠爲可慮。

    其各好謀,隨宜預備。

     ○李純之上書辭職曰: 臣以章句末學,濫中科第,仕承文院四年,習吏文不達;仕曆法校正三年,學曆算又無寸效;仕簡儀臺數年,而其諸儀象制作,實皆自睿算,不能獻一辭於其間,俯伏仰成之不暇,徒自內愧者深矣。

    臣於數事,非不盡力,動輒不成,竟無一得之効,聖上包容,不加責罰,反乃超資以爵之,賜物以褒之。

    臣今丁憂,優加緻賻,德至渥也,恩至深也,非臣隕首所能上報。

    不幸寢苫以來,疾病纏緜,精神恍惚,罔知所措也,而命臣父孟常,令臣脫衰卽吉,俄有爵祿之命。

    臣在廬幕,聞命惶駭,撫襟涕淚,進退維谷。

    竊伏惟念,在家所依者父,在國所仰者君也。

    君以命之,父以責之,臣之一身,於家於國,兩無所容,故力疾上道,昧死陳情。

    臣生多疾病,五歲尙未言未食,常臥襁褓,而母乃辛勤抱負,不由姀母,躬親鞠養,以至于今。

    又平居執臣手撫臣背曰:「諸子中,惟汝躬自乳養。

    我死,汝肯侍我墓乎?」雖對族親亦曰:「侍我墓者,必此兒也。

    」臣輒揮淚曰:「何爲出此言也?百歲後,若有不諱,敢不唯命是從!」平日母子之約旣如此,今日母子之情當如何也,而中道背之,則信安在?玆市井之徒,欲自立於其黨,尙不可無信,況於吾親乎!生則諾其言,沒則背其約,臣實不忍也。

    雖以公道論之,金革變禮,不可施之於平世,故昔韓琦以爲:「非朝廷美事。

    」富弼亦五上表固辭。

    夫以韓魏公、富鄭公之德之才,誠不可一日無也,而尙不敢當,況其餘者乎?且《六典》起復之法,將相大臣關係至重之外,雖軍丁聽其自願,皆令終制。

    今令臣釋服者,非以禦侮也,非以經國也。

    安敢當是命哉?夫三年之喪,天下之通喪。

    父在爲母期年,是雖禮經所載,而人子每歎其不足者,況臣服喪纔三朔,不足之中,甚有不足者矣。

    若以期年計之,未盡乃八箇月也,雖以三年計之,亦不過二十朔也。

    今乃先於期而出,則益切終天之痛,心緖錯亂矣。

    數月之內,安有一事成効之理?虧行義而毀風俗,違典禮而累盛治,則縱聖上哀矜焉,其如名敎何?臣實不忍,將何面目立於朝廷之間乎?又有難焉者,臣仕宦以來,常患喘痰浮腫之病,擬欲謝病療治,徒以所授職事未了,黽勉從事者,已多年矣。

    今罹兇憫,非特前病日深,而百疾交攻,其見然人所易見之病,則右耳襲潰流出,兩眼疼痛生淚,難於視聽,故竊欲急治於服喪有限之內,庶竭聾瞽於移孝日長之時也。

    矧今命臣卽吉者,不過推明曆算耳,彼曆算者,非如關係兵戎急時之事也。

    旣無急時之用,何必短喪而行?願循哀情,還收爵命,令臣養病終制,俟其神安氣定,然後專心推步,實爲未晩,此乃臣所願也。

     又曆算必不仕於公衙,然後可辦也。

    昔劉洪端坐一榻,猶精思二十餘年,始悟其理,況以昏庸之資,聚議於煩冗之處,旅進旅退,徒費廩食,而終無自得之理。

    臣嘗欲請數年之假,就於靜處,忘機斂心,精思愈久,則庶幾有得也。

    第恐睿鑑以爲何如,有志而未就者,亦非一日矣。

    臣今居廬,精神思慮,雖不若平時,願受曆算之書,當於夜朝心惺之間,獨坐靜思,反覆尋究,小有得焉,則猶愈於喧囂之中,竟日聚坐,未定一事也,而上可以供職,下可以守禮,臣子之道,庶可兩全,此又臣之所願也。

    伏望於斯二者,上裁施行,益光孝治,以敦風俗。

    臣於此事,受命以來,忝蒙天語之丁寧,今又有命焉,雖在衰絰之中,安敢一日忘于懷哉!玆當悲哀上書,涕泣不知所言。

     不允。

     ○兵曹啓:「全羅道珍島,地廣沃饒,海珍、寧嚴、長興、康津等官人民,多渡海而居者,無有管轄官吏,實爲未便。

    本道元有石城木柵,易爲修築,擇有武略者,差委守令,兼任萬戶,鎭衛居民。

    」從之。

     ○召贊成申槪、中樞院事鄭欽之、戶曹判書沈道源議曰:「煮鹽之事,予未得其要,何如而可以便於民益於公乎?此法未畢議定,而憲府請止之,然若得其要而已定於心,則雖有言之者,吾不動搖矣。

    但議之已久,而未知其要,故予亦以爲此法難行。

    今卿等又謂:『官爲煮鹽,則須禁私鹽,庶可以廣布官鹽於民,而公家所收多矣。

    私煮者多,則民何必求鹽於公乎?』又謂:『煮鹽當以鹽漢戶主其事,而船軍、公賤助其役。

    』此又何如?予以謂禁私鹽而官專其利,乃近於理財,非美事也。

    雖不得已禁之,姑停之,以待興於煮鹽,然後禁之,庶可矣。

    又役船軍煮鹽,其終無弊乎?予甚難之,卿等其熟議,使有便民利國之益,而無搉鹽理財之譏。

    」 槪等議雲:「搉鹽之法,古之好高論者必先焉。

    然不爲公鹽則已,如煮公鹽則當禁私鹽。

    又改鹽漢之號,稱鹽軍,以良之有功者賞其職。

    且給鹽竈,以便其私,庶可自勸矣。

    」 4月21日 ○庚辰,木星始入氐。

     ○宗貞盛遣人來獻土宜。

     4月22日 ○辛巳,受常參,視事。

     ○傳旨知楊根郡事: 郡內大灘,乃水道險隘急流之處也。

    中有巖石,水淺則露出,使漕船有觸傷之患,故欲候水淺,漸次鑿治。

    去庚戌年,遣摠制李蕆,鑿去水上露出之石,其後因循,不復加鑿,必須盡鑿此石,然後舟行易,可爲永世之利。

    今後水淺則必親審其水上露出幾尺幾寸,具辭馳啓,仍備器械以待。

     ○刑曹啓:「長淵囚強盜石伊,按律當斬。

    」從之。

     ○議政府啓:「幼學劉思德、前監務樸好生等聚會童蒙,敎誨不怠,其志可賞,依《續典》及知成均館事許稠等上言,令吏曹敍用。

    」從之。

     4月23日 ○壬午,平安道陽德縣馬一産二駒,一雌一雄。

     4月26日 ○乙酉,李純之上言: 臣父子屢蒙傳旨,令臣釋兇卽吉,臣已於今月二十日,上書陳情,願乞終制,未蒙兪音,魂魄隕越,不勝悲哀,再觸天威,措身無地,伏惟聖慈。

    臣本無狀,不矜名節,惟圖利祿,今蒙聖恩,擢除爵位,又蒙殊恩,追給祿俸,恩寵無比,奬待踰涯,豈於此際,敢循私情,苟辭恩命以邀名哉?第以臣內患喘滿之病,外纏耳目之疾,胸膈痞憫,氣息短乏,熟視難察,重聽尤甚,及今不治,恐有噬臍之患。

    況今居憂而忘哀,貪榮而冒寵,徒壞禮法,無補聖治,則上以得罪於名敎,下以永玷於風俗矣。

    伏望察臣口銜哀,憐臣遘疾,收還爵命,養延病軀,俾盡短日之喪,小紓終天之痛。

     不允。

     4月28日 ○丁亥,受常參,視事。

     ○遣玉工于成川採玉,將以造圭也。

     ○上謂承旨等曰:「日本國每請《大藏經》闆,以我國不崇佛敎,是闆在外,意謂強請則必得故也。

    前日求此闆,答以我國相傳之寶,不可輕以與人,彼不得而還。

    移置此闆於都城旁近若檜巖、開慶,則彼亦聞之,知我國世寶之意,自不求請矣。

    但慮輸轉之弊,其議諸政府。

    」僉曰:「輸轉有弊,宜令其監司檢察,使其守令掌之,毋令汚毀,遞代時,置簿傳掌。

    」從之。

     4月29日 ○戊子,日暈。

     ○受常參。

     ○刑曹啓:「楊州囚金加沙從權叔通強盜,殺一家三人,按律加沙斬不待時,爲首叔通已死,流其妻二千裡,財産斷付死者之家。

    」從之。

     4月30日 ○己醜,忠淸道監司啓:「道內各官稻種不足,故試以陳稻種而驗之,當時立苗,與新穀如一。

    如今節候,亦不大晩,有水水田,不可陳荒,請給陳稻耕種試驗。

    」議政府據此啓:「今考京畿監司關內,亦雲:『水原府用一年陳稻種之,皆立苗。

    』今所啓亦同,宜以國庫所儲一年陳稻,量宜分給。

    」從之。

     ○傳旨刑曹: 京外司獄官吏凡重罪所逮,不分情理輕重,雖經赦宥,竝皆囚繫,以待元犯人之決罪,或因疾病凍餓,以緻隕命,誠爲憫憐。

    自今凡辭連之人,必分輕重保放,待元犯人事畢,一時決罪,毋令幷囚,以爲恒式。

     五月 5月1日 ○庚寅朔,日暈。

     ○禦勤政殿受朝。

     ○戶曹報政府曰: 鹽法之興尙矣。

    管仲相齊,用鹽莢以階覇業,厥後若酒鐵茶之榷,旋作旋罷,獨鹽法無代不行焉。

    今大明創業,便行私鹽私茶私礬之禁,載諸律令,立法甚嚴。

    以中國平衍沃野之地、物産之饒、蓄積之多,而必搉此數件之利,蓋以軍國之中,兇荒之備,不可不預也。

    我國家沃壤少而塉土多,租賦薄而經費廣,又有南夷北狄爲患最巨,其交接之用與夫邊塞將士賞賜供給之費,亦不貲矣。

    且因比年兇歉,中外之儲,竭於救民。

    古人雲:「國無三年之蓄,國非其國。

    」今倉庫之儲,於經費尙且不周,如有軍旅,又値兇荒,則可爲寒心矣。

    竊思常賦之外,可以資用者,無如魚鹽,魚鹽亞於農務。

    農務有終歲之勞,而重困於賦役,魚鹽則不曠日月,不費財力,功省而利多,唯薄稅之外,無他賦役,故遊懶末作之徒,爭逐其利。

    今濱海諸道,俱有魚鹽之利,唯元定鹽漢與遊手之徒耳。

    故環海宜鹽之地,閑曠廢捐者甚多,而地有遺利矣。

    漁水梁則鹹吉、江原之大口魚、鰱魚、魴魚、慶尙之大口魚、靑魚、全羅之石首魚、靑魚、忠淸之靑魚、雜魚、京畿之雜魚、蘇魚、黃海之雜魚、靑魚、平安之石首魚、雜魚,此其産之最多者也,而又他海産,取利亦多。

    今觀人民舍農業而逐水利者日衆,若不禁抑,則將恐逐末者多,而務本者小矣。

    願擇廉謹幹事者爲敬差官,分遣諸道,審驗宜鹽宜漁之地,舊作鹽所幾處、新得鹽所幾處、舊作漁水梁幾處、新得漁水梁幾處,而區畫界域。

    又度其一鹽所用人幾名、所用之器某某物、一漁梁一水梁各用人幾名、所用之器某某物,開具啓聞,仍令推刷元定鹽漢挾丁與各司貢奴婢、旁近各官奴子、沿海居民、各色軍戶隱漏餘丁、犯罪徒役等項之人,量屬魚鹽,分番役使,隨其所出多寡,定其課額,進上魚物及司宰監所納外,具數啓聞,以資國用。

    若人力不足,則魚水梁,不必皆用官家之力,除官家合用漁梁外,聽元業人自力其役,隻收其稅,敬差官將其魚鹽所出物件,擇委公正守令,分賣於民,其價勿拘米穀布貨,視時價優給之。

    水路通處則搬運轉賣所,收米穀歸于義倉,布貨入于國用,則兇荒之備、軍國之用,庶可有裕,而逐末者,亦可止矣。

    又念國家之制,稱幹、尺者,竝屬補充軍,以通仕路,獨遺鹽漢,有違事體。

    乞幷改稱補充軍,考其屬役年月,以其多者,每一道或四五或二三,隨其人多少,依他幹尺補充軍例受職,役仍其舊。

    其中無田者,官給閑田,全除賦役,以厚其生,尤至貧乏者,以其魚鹽,人給半料,或於春秋兩等官鹽準額之後,聽其私煮,使不失業。

    又有私鹽,取利甚厚,全無賦役,其稅過輕,今後每一盆,春秋各收十石。

    且無引販賣,有違律令,凡賣鹽者,仰主司給引,然後乃行。

    其引稅,每一石納銅錢二十文,如有無引賣者及隱漏不納稅者,令主司與經過管句官司,依私鹽律論罪,沒其鹽利所出之物。

    頗聞民庶之言,近海居民,尙艱於食鹽,況遠居之民乎?民之望鹽,甚於飢渴,一聞鹽船至於近境,則爭持米布,奔走求買,如恐不及,此法苟行,則一國之民,無不悅懌,唯恐其利之不繼也。

    議者曰:「魚鹽涉於理財,不可行也。

    」此論誠高矣美矣。

    然於濟時之道、緩急之宜,恐未悉也。

    今方中外虛竭已甚,爲國計者但尙論高義,而安然一無所爲耶?抑天道難知,事變無窮,倘有不虞,或軍旅或兇荒,則備預之策、彌縫之方,當講求亟行,而猶恐不及耶?法之盡善盡美者,自古爲難,不害於大,不背於理,則是爲良法矣。

    惟我國家凡所資用,皆出於農,是爲可行矣。

    設使此法不便於鹽漢,鹽漢之於農民,不啻千萬之一二也。

    千萬之人悅,而一二人惡之,則將從一二人之惡而爲之乎?務本者悅,而趨末者惡之,則將從趨末者之惡而爲之乎?況又未害於一二人與趨末者乎?國有蓄積,則賦斂寬,鹽利流行,則惠澤均矣。

    斂寬澤均,民安得不悅乎?且將欲使糶糴有裕,而中外之儲,不至於虛竭,則計無便於此者也。

     議政府據此啓:「上項條件,難行事多,然待秋成遣敬差官於諸道,宜鹽宜漁舊基幾所、新地幾所、所用物件、所入人數、力役難易、一年一所魚鹽所出多寡等,備細訪問磨鍊,開具啓聞後,更議施行。

    」從之。

     5月3日 ○壬辰,議政府啓:「鹹吉道鹹興以南各官往年還上代納布貨,令監司量宜分送于新設會寧、鍾城、慶源、孔城,依時直貿易雜穀于州倉,以實邊廩。

    但從自願,毋令勒買。

    」從之。

     5月5日 ○甲午,上親祭文昭殿,王世子亞獻。

     ○慶尙道監司進醴泉郡所産麥,一莖兩穗或三五穗。

    禮官以和氣所鍾欲賀,上曰:「丁未年間有嘉禾一莖三四穗者,亦不受賀。

    今當饑饉,有此瑞麥,予甚愧焉,何賀之有?今後如此等事,勿賀。

    」 5月6日 ○乙未,日暈。

     ○禦勤政殿受朝。

     ○宗貞盛送又六個多等十一人,源持直送榮規等八人,來獻土宜。

     ○平安道都節制使遣知印魯義生馳報:「今五月初一日,兀良哈三百餘騎入侵趙明幹口子,萬戶申貴率七十餘騎,力戰拒之,斬一級,獲馬三匠。

    賊棄弓六、劍三、甲三而走,追至江,中箭溺死者又十餘人。

    」上賜魯義生衣一領。

     5月7日 ○丙申,日暈。

     ○受常參,視事。

     5月8日 ○丁酉,日暈。

     ○傳旨鹹吉道都節制使: 監司啓:「凡察使人雲:『李滿住將陪聖旨而來。

    』傳聞,欲與凡察會居一處。

    」若果如是,則姑宜答雲:「會寧卽係公嶮鎭內,本國之地。

    曩因空閑,童孟哥帖木兒請欲居住,因而許焉,汝等迨今居之。

    見今本地,設府置守,許接之議,非我邊將所擅,亦非汝等任意,況無朝廷之命乎?』其應答之辭,須卽啓達。

     ○京畿觀察使金孟誠進賀麥穗四岐。

    箋曰: 聖心敦化,克底隆平。

    天道産祥,式昭嘉貺。

    事光簡策,喜溢臣工。

    竊觀歷代之興,必有休禎之應。

    《周書》載同穎之瑞,漢史記兩岐之謠。

    玆皆佑命之符,足見緻治之美。

    恭惟至仁涵育,大度包容。

    道合彌綸,禮樂文物之克備;恩霑動植,山川草木之鹹寧。

    惟玆一莖四穗之効靈,乃是六府三事之允治。

    休祥之至,前古所稀。

    伏念猥以庸資,幸逢昭代。

    職忝畿甸,雖未參百僚之班;目注雲霄,益切祈萬年之壽。

     上不受曰:「如此誇美之事,予甚愧焉。

    諭各道,勿以瑞麥爲賀。

    」 ○傳旨慶尙道監司: 近日所進醴泉郡牟麥,一莖或三穗或四五穗發穎。

    若取此種裁植,則後年如此發穗,理或有之,待其成熟取種,具數以啓,可先送一鬥。

     5月9日 ○戊戌,平安道都節制使遣閭延鎭撫申義,馳啓曰:「賊之侵趙明幹也,軍人樸貴生妻米狗被擄逃還雲:『初被賊擄去,及江乘皮舟,舟小而輕,賊戒我勿蕩,我佯畏懼,伏于舟中。

    至江心,卒然湧身覆其舟,便投水浮遊還渡。

    賊二人被甲帶弓,不能運身,皆溺死。

    』後賊屍浮出,果符其言。

    」上曰:「米狗之事,雖壯士亦所難能。

    」賜米豆共六石、緜布六匹,又賜申義衣二領。

    義亦禦賊有勞者也。

    議政府啓:「大小邊將率官妓赴任者,其妓往來本家,必有屢更其夫,而例論定夫,許所生從良未便。

    乞諸道節制使、處置使、萬戶、千戶及軍官、伴人、掌務、錄事、隣官守令、監牧官、鹽場官、驛丞、流配大小人妓産,已曾從良者,竝令從賤。

    各官時役女妓嫁良夫所生,亦勿許從良。

    」 從之。

    是後京中妓妾産,依外方例,亦令從賤。

     5月10日 ○己亥,議于政府曰:「獻議者雲:『東西兩界煙臺及口子萬戶,因衆議不一未設者久,近年雖設,而未知其効。

    彼賊三百餘騎突入閭延趙明幹,四十餘騎先越江,煙臺再發信砲,柵外被野耕種之人,擧知賊至,或奔入柵內,或散匿林間,以避殺擄,可驗煙臺之有利矣。

    比來賊人連歲侵趙明幹,猝圍木柵,男女被殺擄者頗多,此無他,無主將指揮故也。

    今萬戶申貴聞變,卽率未滿百數之卒,馳至江邊,以敵三百餘騎,邀擊拒之,此萬戶之設有利也。

    申貴斬賊一級,獲賊鎧仗鞍馬,悉奪其俘虜人物,其所傷但貴與軍士二人中箭而已,其功足矣。

    僉節制使李宗孝、軍官樸弘文聞變,率軍奔救,又奪賊鞍馬,節制使洪師錫亦領軍奔走救援。

    當議其功,姑送宣醞以慰之,幷及軍士,以勸後日。

    』此議何如?予亦以謂去年慶源之變,主將雖敗,煙臺之利稍効。

    今趙明幹之被寇也,再發信砲,農民知避,壯士亦知備禦,始知煙臺有益於沿邊防禦審矣。

    且申貴以單軍,不畏賊衆,遽當其鋒,我民之被害者,雖未詳知,然勇於爲義,亡身盡職,其心可賞,其餘邊將奔救之勞,亦不可不錄。

    予欲送酒及藥材以慰之,何如?」 僉曰:「宜遣使以慰之,因覈戰功行賞爲便。

    」遂以兵曹佐郞鄭而漢爲宣慰別監以送之。

     5月11日 ○庚子,禦勤政殿受朝。

     ○宗貞盛送衛門五郞等六人、宗茂直送兵衛虎等六人、都萬戶六郞次郞等送三旱田等二人,來獻土宜。

     ○議于政府曰:「閭延趙明幹,連年被寇,幸賴萬戶申貴力戰,以全其柵,甚可憐也。

    予欲慰悅閭延一邑之民,將何以悅之乎?」僉曰:「擧一邑則似難,減趙明幹居民今年田租之半爲便。

    」從之。

     ○忠淸道監司進黃澗縣産一莖四穗麥。

     ○平安道監司報:「四月二十一日,朔州府闆幕山甘露降。

    」禮官欲賀,上不許。

     ○傳旨忠淸道監司: 近日所進黃澗縣一莖四穗牟麥,欲種植試之,若又有如此之穗,則待其成熟取種,具數以啓。

     ○傳旨平安道都節制使: 本道之民,前此困於使臣迎接,近又困於沿邊防禦,其勞憊甚矣。

    彼賊連年侵突閭延等處,今時則天道不順,畏懼靡遑,不可輕擧,若賊侵掠不已,則不得已當擧兵緻討。

    若擧兵則於卿之度,當用幾擧、何時入討、入討之處幾路乎?去年令朝士各陳謀策,已令謄送,卿意何如?予欲聞卿之布置,備悉以啓。

    趙明幹口子,累被賊患,最利害之地也。

    卿曾欲蹙設於深處,今猶仍舊。

    如此利害之地非一,則難以固守,若唯一趙明幹則以國家大計,主將盡心布置,其固守也不難矣。

    卿將何術以布置乎?近者賊突至,煙臺放砲,萬戶率兵馳走,及其未畢渡擊之,賊已知此謀,恐他日賊乘夜暗渡江,隱於林藪,遲明分兵突至柵底,佯北引去,伏兵盡出,以欺我士卒,卿將何以處之而不陷於賊術乎?賊連年侵突,我未追蹤迹,故至今未知賊穴,今已有體探之名,要當追蹤,以知賊之所在,卿何以布置乎? 5月12日 ○辛醜,日暈。

    夜,土、火相犯。

     ○鹹吉道監司李叔畤馳啓: 「今五月初九日,李滿住率軍人五十名,陪聖旨出來,辭曰:『皇帝勑諭建州左衛都督凡察及大小頭目人等。

    今指揮李兀黑來奏:「爾等見在阿木何地面居住,與朝鮮國境界相接。

    本國軍馬,亦有在彼住坐,往來攪擾,不得安穩,十分艱難,今欲遵奉比先勑旨,移來建州衛,與都指揮李滿住一處住坐過活,緣被朝鮮國阻當,不肯放來。

    」朕以朝鮮國王守藩邦,謹遵法度,敬天事上,罔有違禮,未審李兀黑所奏虛實若何,難便準信,玆特遣李兀黑,齎勑往諭朕意,爾等且想彼人動靜,如果見住之處,安穩無虞,仍舊在彼住坐,安生樂業,不必經動。

    若實被朝鮮軍馬攪擾,不能安生,爾等卽探聽道路無阻,可率領部下人口來,與李滿住一處住坐。

    如或朝鮮軍馬阻當,不肯放來,爾等卽將備細緣由,具奏定奪。

    蓋朝鮮國王及爾等大小頭目,都是朝廷之人,不可自分彼此,爾等更宜睦隣境守,相與和好,以副朕一視同仁之心,故諭。

    』」 5月13日 ○壬寅,日暈。

     ○傳旨京畿、忠淸、慶尙、全羅道監司: 近聞各官勸耕,或不務實,路傍之田,雖已播種,而隱僻之處,頗多陳荒。

    稻種則已無及矣,晩穀如淑稷蕎麥之類,隨地之宜,勸課播種。

     ○傳旨鹹吉道都節制使: 今啓:「李滿住來此,累日留連,賊謀難測,請乘機討之。

    」然滿住此行,必無生變之事,但備禦之策,不可不緻慮也。

    又啓:「居乙其大素持兩端,引誘諸種,侵掠慶源。

    以計執之,竝與愁者介誅之境上。

    」然居乙其大,雖獨懷姦緻亂,固當辨明情實,以服其心,若遽誅之,則諸種不無驚動。

    予意居乙其大緻亂同黨非一,若誅此人,則諸種野人,擧皆騷動,不安厥居,恐生邊釁,愼勿輕易爲之也。

     ○傳旨平安道監司: 已立都節制使霖雨前赴防江界之法,近聞都節制使李蕆獵于鐵山、義州及江外之地。

    夫閭延防禦,近來尤急,乙卯丙辰之變,足爲明鑑,矧今草盛馬肥,賊變可畏,而擅離防禦之所,違法遊獵,實爲不當。

    留鐵山幾日、留義州幾日、越江留幾日乎?備悉啓達。

     ○傳旨鹹吉道都節制使金宗瑞: 今見卿之北征上言,已悉卿意;丙辰冬上箋辭意,亦款曲,皆欲雪國家之恥,弭邊民之患,卿之忠誠,至矣盡矣。

    予亦委卿北鄙之事,凡所施爲,聽卿自爲,專制一方,予之素懷也。

    然去年南方飢饉之變,誠近古以來未曾聞見,言之可爲於邑,卿未親見耳。

    國家之厄如此,豈敢輕擧大事?今年則玆未允卿之請。

    大抵君有避嫌之慮,則豈集大事?臣有避嫌之心,則亦豈成功?自古明君碩輔,同氣相求,乃成緻治之効,稽諸史策,昭昭可見。

    予之於卿,情如父子,何嫌何疑,卻有避嫌之情乎?卿之前所上箋有曰:「豈有希功慕爵,敢請此擧?天地神祇,實所鑑臨。

    」今之上言亦曰:「臣計至拙,無足與於大事。

    且嫌於邀功,不可固執,乞擇賢能,亟集大事。

    」予之所望於卿者,固非如此,何卿之陳於予者,敢如此再煩乎?自今勿陳避嫌之言。

    管鑰北門,撫綏軍民,相彼可爲之勢,乘機以動,亦未晩也,卿其知之。

     5月14日 ○癸卯,受常參,視事。

     ○行上護軍崔寶老上言: 鹹吉道四鎭各城及場內民家,連籬接屋,皆蓋以草,賊右乘夜,因風縱火,則大可慮也,近日長安場火燒,足爲明鑑。

    願自今各場內家舍,外面竝爲全壁,內面設戶牖,蓋草後,塗以泥土。

    喂馬之草,竝積柵外百步之地,臨時取用,以絶火災。

     卽以此傳旨本道都節制使。

     ○卒府尹李師厚長子校理鹹寧死,鹹寧子長生無職。

    鹹寧之弟星原君正寧告禮曹曰:「祖文景公稷、考府尹師厚,誰當奉祀?且三代神主旁題,將題誰名?」兼判禮曹事許稠議曰:「嫡長李鹹寧子長生,今無職,卽庶人之例也,例當隻祭其父鹹寧,而祖府尹李師厚以上則不當祭也。

    而支子星原君正寧例當祭之。

    然正寧曾祖仁敏,於長生爲高祖,長生雖官高,例不當祭。

    然則仁敏之主,遷于其子前摠制李穗家祭之,師厚與稷之祭則依正寧代數,就宗子家廟祭之,但旁題奉祀者則難斷。

    若曰長生爲嫡長當題長生之名,則庶人不得祭祖以上,而今得祭之者,乃因支子而非由己,則不可書長生之名,若曰正寧旣依得祭之數而緻祭,當題正寧之名,則古者宗支之尊卑,嚴若君臣,由此觀之,則正寧之名,亦不可題。

    伏望下議政府六曹集賢殿議之。

    」禮曹判書河演等議:「長生今雖幼弱無職,支子正寧依古制及《六典》,就宗子家廟,得祭三代,仁敏之主代盡,當出就其子前摠制李穗家祭之。

    神主旁題則宗子長生,例當題名,然當喪未畢,如《家禮》大祥改題主儀,待其喪畢,書長生之名何如?」命集賢殿更議。

    議曰:「臣等竊觀《性理大全》,張子曰:『宗子爲士,立二廟,支子爲大夫,立三廟。

    是曾祖之廟,爲大夫立,不爲宗子立,然不可二宗別統,故其廟亦立于宗子之家。

    』劉氏曰:『今議宗廟,雖因支子而立,亦宗子主其祭而用支子命數。

    』又《禮記》《曾子問》曰:『宗子爲士,庶子爲大夫以上,牲祭於宗子之家。

    祝曰:「孝子某爲介子某,薦其常事。

    」』以此觀之,宗子爲士,支子爲大夫,則禮當立其三廟,而宗子以支子之命數,主其祭矣。

    旣曰主祭,則安有旁題支子之理乎?而況祝曰:『孝子某爲介子某,薦其常事。

    』是支子於廟,雖用己之命數,然必因宗子而行其禮矣,是不當題支子之名矣。

    且《牲理大全》註,高氏曰:『觀木主之制,旁題主祀之名,而知宗子之法不可廢。

    宗子承家主祭,有君之道,故諸子不得而抗焉。

    』然則豈可以一時職秩之高下,奪宗而旁題支子之名,以亂萬世宗支之分哉?請依河演等議,令長生主祭。

    」或曰:「師厚神主,宜若於長生家廟祭之。

    然師元、師純,皆師厚之弟,於鹹寧叔父也。

    酌獻之際,於師厚則以弟獻兄可也,於鹹寧則以叔獻姪不可也。

    《曾子問》:『宗子死,稱名不言孝,身歿而已。

    』呂大鈞注曰:『宗子死,庶子尙在。

    若有宗子之嫡子,未得主祭,故庶子主之。

    』」遂謂稷之神主,師元主之;師厚神主,正寧主之,定議以聞。

    令禮曹立法。

    權蹈代演爲判書,議曰:「或者所引《曾子問》之辭,宗子去在他國而死者,其祭如是,非謂其經常之法也。

    公儀仲子舍其孫而立其子,子遊問諸孔子,子曰:『否。

    立孫。

    』此經常不易之禮也。

    孔子辨明之禮如是,而不復考,惑於呂氏之說,欲立萬世經常之法,不亦謬乎?又按文公《家禮》祠堂圖,諸父諸兄,位皆在主人之前。

    又於四時祭雲:『初獻,主人,亞獻,主婦;終獻,兄弟之長或長男或親朋爲之。

    』無伯叔諸父獻酌之文。

    不此之顧,乃有此論。

    請依集賢殿及河演議,仁敏神主依禮就李穗祭之,其稷以下三代,令長生立廟,而書長生奉祀,師元以下,皆以諸父與祭,無獻酌之禮,乞以此爲制。

    」 從之。

     5月15日 ○甲辰,日暈。

     ○受常參。

     ○以右議政盧閈領經筵事,權孟孫刑曹參議,金世敏僉知中樞院事。

     5月16日 ○乙巳,禦勤政殿受朝。

     ○宗貞盛遣二郞三郞等五人、藤次郞子乙四郞等,來獻土宜。

     ○召領議政黃喜、右議政盧閈、贊成申槪、參贊趙啓生、崔士康、中樞院使鄭欽之、判書沈道源、皇甫仁議之曰:「李滿住之於我國,固有讎嫌,誰不知之?今者托以聖旨,來住我境,又當農月,無緣遠至,豈無自而然歟?其心必異,發兵往討何如?」黃喜等曰:「滿住之心,固可知矣。

    然其言曰:『奉聖旨而來。

    』,則不可往討,彼無侵掠之端,則亦不可擧無名之師。

    且使中國聞之,尤不可也。

    又其來住處高險,行師甚難,隻當堅壁固守,愼勿下手,待彼來侵攻逐何如?」上曰:「雖雲聖旨,非幹於我國,聖旨來否,固不論也。

    況前有聖旨:『野人如有可爲之勢,則雖直至其幕,捕禽而來,猶可也。

    』今乃無緣,奄至近境,何可不討?且彼或益近於我地,則亦以爲無名之師,不可擧而逐之乎?」喜等又啓曰:「遣兵討之,必無得勝之理。

    若待彼來侵而擊之,則直在我,而言將順於帝庭矣。

    臣等反覆思之,莫若嚴士卒謹斥候,以觀其變之爲愈也。

    又有可擊之勢,則不必徒爲固守而已。

    」 ○傳旨鹹吉道都節制使: 今見卿之事目,已悉卿討賊之誠,卽令大臣共議,皆雲:「李滿住陪勑而來,不可討也。

    」予意以謂雖陪勑而來,然其勑旨,固不幹於滿住,亦無預於本國,不可論以齎捧聖旨人也。

    滿住在婆豬江連年作惡,罪不可赦,雖在巢穴,固當禽斬,以復邊境之讎,況前有勑旨雲:「窮其巢穴。

    」我之欲討罪者久矣,乃今無緣到無乙溪,意其天誘其衷而自送死也。

    然自會寧至無乙溪,山路險惡,騎不竝行,行師之難一也。

    與凡察爲姻親,自會寧至無乙溪,凡察部落相接,雖潛興師旅,聲息必通,使滿住竄匿,終必無功,徒取彼人之笑,此行師之難二也。

    野人諸種,人面獸心,斡朶裡等雖外有順服之形,必與其類同心。

    若興師深入險阻,恐有斡朶裡之輩議其後,此行師之難三也。

    滿住姦計有餘,今其來也,防身之計,無所不至,晝則必遠斥候,夜則或宿山林。

    我若興師,彼必逃避,讎我益深,此行師之難四也。

    行師之難如此,卿其審之。

    且林滿車兀狄哈,果有寇我邊鄙之心,則當速往討,以懲諸種可也。

    然百餘裡鬱密山路,行師甚難,彼若預知逃竄,則我師徒勞,似難成功,卿竝知之。

     ○刑曹啓:「延安囚趙仁奇刦盜殺人,按律當斬。

    」從之。

     5月17日 ○丙午,日暈。

     ○受常參。

     5月18日 ○丁未,受常參。

     ○慶尙道賑濟敬差官趙講齎尙州、善山、醴泉等各官所出瑞麥與蒜以進,麥則一莖三四穗,蒜則一根八莖也。

     ○前此非禪敎兩宗及各司營繕僧人,禁入京城,至是傳旨禮曹: 京山僧徒,或見父母族親,或因市易入京城者,考度牒許令出入。

    至於遠方僧人,亦考所在官文憑及度牒,亦許出入。

     ○司憲府啓:「京中官吏所犯,不得風聞擧劾。

    因此官吏等,與其司僕隷及工匠通謀肆欲者頗多。

    自今依外方例,風聞糾理,以杜其弊。

    」不允。

     5月20日 ○己酉,視事。

     ○司諫院上疏曰: 禮義廉恥,國之四維,四維不張,何以爲國?恭惟殿下灼知是理,必以四者爲急務,講求典章,載諸令甲,敎養非不至,防禁非不嚴也,何近年以來,廉恥道喪,犯贓之吏,屢幹邦憲,而貽國家之羞哉?臣等職忝言官,反復籌之,不知其由,不勝痛憤,謹以一二管見,條列于後,伏望聖鑑裁擇。

     一,謹稽《續典》,節該:「品官吏民告其守令、監司者,若非關係社稷、非法殺人者,勿受,論以杖一百流三千裡。

    」此誠厚風之美意也。

    然爲守令者自謂部民告訴,已有禁令,恣行不法,無復忌憚,虐民鬻獄,聚斂積畜,以至養蠶殖貨,無所不爲,或與隣官互相賂遺,甚者遞任之後,官中雜物,公然載來,以字牧之寄,反爲緻富之階者,比比有之。

    此而不禁,弊不可勝言。

    風聞彈劾,雖有法程,外官之事,勢難詳聞,寧無漏綱之魚乎?漢順帝時,遣杜喬等八人,分行州郡,其貪汚有罪刺史,便輒擧劾,此先代已行之良法也。

    伏望擇朝官淸介者,不時發遣,使之按行州郡,出入閭閻,凡守令一切貪汚等事,搜問發摘,如得其狀,按律科罪,毋或有貸,則贓吏庶可懲艾,而不敢肆其虐矣。

     一,京中官吏,自久任以來,各將其庫錢帛米穀等物,出置私庫,開閉之際,不與同僚僉署,私自出納,或與主典通同盜用,或將自己及他人品惡物件,公然換出,又或隨其本司工造之物,令其工匠造作私用,其弊多端,難以殫記。

    此專是京官贓犯之罪,不得風聞擧劾所緻也。

    是故爲贓吏者恣行無忌,而爲風憲者,雖熟聞之,拘於令甲,不得彈劾,實有乖於邦憲也。

    風聞之禁,本爲閨門之內曖昧難明之事,若京官犯贓之事則府史胥徒共所親見,彰彰明甚矣。

    況外官所犯,尙且風聞擧劾,獨於京官,置而勿論,非所以勵風俗也。

    伏望自今京官贓犯,亦令風聞彈擧,以正士風。

     一,士夫之行,莫醜於贓汚。

    爲吏者享其祿俸,口腹之養,非不足矣,而臨官盜物,有甚於穿窬,其懲戒之法,不可不嚴也。

    昔大舜相堯,首去饕餮,投諸遠裔,以禦魑魅,此聖人去惡之道也。

    伏望體大舜之法,自今犯贓之吏,罪未至死,則閭延、會寧等處,永充軍役,以懲其惡。

     一,臣等竊念國家體漢氏久任之法,酌古今損益之宜,立守令六期之制,遵而行之,已十有五年矣。

    然時異事殊,未見其利,反有害焉,姑擧其大者言之。

    立法本意以爲:「守令久於其任,則閭閻細事,靡不周知,賦役必均,田野必闢,而民受其賜也。

    」果得龔、黃之輩而久於其任,則可矣,如未得其人,則不如速遞之爲愈也。

    若擇朝官之稍優者而除拜外官,則便生怨懟,多方規免,雖或赴任,曾未數月,託故辭免,徒有迎送之勞,豈有利民之事哉?始勤終怠,人情之常,樂新厭舊,時俗所同,故莅官之初,率皆銳志,役民之事,莫不親執,及其歲月旣久,星霜屢變,怠心漸生,銳氣摧頹,賦役詞訟等事,皆委之姦吏,但以簿書期會,僅免罪責,坐享民膏,悠悠度日,期待六期者,滔滔皆是。

    若貪饕之輩甘心久處,侵漁掊克,多聚財物,潛移密運,不知盈厭,甚者以爲桑楡已晩,久於外官,前程可料,更有何望?恣行無忌,毒流生靈。

    民或私相怨咨曰:「與其六期之受虐,不若三載之速遞。

    」此皆臣等之目覩耳聞,而九重之所未詳也。

    夫民心所在,卽天意之所在。

    若將六期之法,問於在朝之群臣,則必無一人以爲便者,問於閭閻之小民,則亦無一人以爲利者矣。

    爲國之道,當奉天意順民心而爲之可也。

    借曰六期之法,載在成憲,不可更改,則三年之法,亦爲祖宗之成憲,而著在《元典》,竝行於世,尤不可輕改也。

    伏望體大《易》變通之義,法賈誼更化之策,依《元典》復行三年之法,期以十年,則利害之分,不待辨說而自明,伏惟聖鑑留意焉。

     上謂諸承旨曰:「許稠嘗請立外方久任之法曰:『京中各司,職事不治,以無久任之法也。

    雖有解由之法,官吏速遞,徒以文簿交割,近又立掌錢穀各司三十箇月之法,第因外官之額,多於京官,而遞代之期甚速,京官窠闕甚少,而外方秩滿者甚多,故京官箇月之法,不得久行,每遇除授,例皆遷罷。

    或有未經告身,而遽已見代者,坐席尙未暖,奚暇治其事?唐、虞尙矣,漢、唐守令,久於其任,或長子孫,方今大明,亦以久任,能治天下,乞依古事及時王之制,京外官吏,竝皆久任,而外官箇月倍於京官,則守令知不速遞,治官如家,吏民亦知守令不速遞,不萌欺罔之心矣。

    外官遞代旣罕,則京官亦不速遞,而京官箇月之法,交割解由之事,不爲文具矣。

    』予心然之,其後又啓於太宗。

    時予居母後之喪,太宗召知申事元肅,命之曰:『許稠請立外官久任之法,其言甚當,不可不從。

    』予卽定爲六期之制,今諫官上書請罷之。

    吾靜言思之,未究其弊。

    前後請罷六期之徒,皆尙論龔、黃,五考遞代,則果皆龔、黃乎?又雲:『良者久任,則民受其惠,不良者久任,則民受其弊。

    與其不良而久任,不若幷與良者速遞之爲愈。

    』此言尤無意謂。

    使不良者盡黜而不敍,則其言然矣,使不良者速入京官,俄而出爲他郡之守令,則其間果變爲良守令乎?此皆非爲國家遠慮者之言也。

    其所陳部民告訴一條,亦甚非也。

    許稠又嘗言曰:『非徒國天下有君臣之道,一邑亦有一邑君臣之分,一官亦有一官君臣之分,今使一邑一官之吏民訴一邑一官之君長,漸不可長。

    高麗故事,品官吏民訴其守令者,例汚其家。

    乞依古制,除關係宗社枉法殺人外,宜禁吏民告其君長。

    』其言有關於風化,故吾卽擧行,尙慮冤抑未伸,又立聽理自己訴冤之法。

    若不幹於己,而密記守令過惡以訴者,果善人之所爲歟?抑奸人之所爲歟?其所言之事,果皆實而出於至公歟?抑亦出於私忿而容有不實歟?是皆未可知也。

    又況人主旣立禁防,又從而遣人聽訴,何等法也?且人主旣與大臣商搉定制,豈可聞小儒輩言,遽而變更之耶?」 ○議政府、禮曹同議:「臣等參詳,宣德九年七月日禮曹受敎:『繼母與所生之母不異,其孫之服,與親祖母同。

    繼母服子孫喪,亦與所生子孫同。

    』今考經典,在昔周公制作《儀禮》。

    朱文公嘗曰:『喪禮當從《儀禮》爲正。

    』令門人黃幹修撰《儀禮經傳通解續》,古今喪制,無不備載,隻有子爲繼母之服而無孫爲繼祖母之服。

    今朝廷頒降《性理大全》書內,朱文公《家禮》及《大明律》《五服圖》,亦隻有繼母之服,而無繼祖母之服。

    臣等竊謂此豈亡謂歟?孫爲繼祖母之服,禮曹於宣德九年,雖以義起,然先王制禮,不敢不及,亦不敢過焉。

    經傳所無之制,踰越而行,過猶不及,況先王制禮,皆緣人情,不依古制,而雖立新法,其誠心必不如親祖母同矣,焉能使人人各盡誠敬,以終制乎?乞依古制,隻行繼母之喪。

    」 乃令集賢殿議之。

    集賢殿議曰:「杜氏《通典》庶祖母慈祖母服儀:『晉劉智《釋疑問》雲:「禮爲慈母黨服,爲繼母之黨不服,不妨孫服繼祖母也。

    」虞喜《通疑》雲:「若其父先亡,己養於祖,以祖母之服服之,固可也,不得轉重三年同於繼祖母也。

    」』臣等謹按《儀禮》諸書及《五服圖》,孫爲繼祖母服,雖無其文,亦無不服之制。

    今據《通典》所載,則古人之服繼祖母明矣,亦不可謂無古制也。

    臣等講求禮文,參酌人情,恐不可無服者有七。

    《禮記》,婦祔於祖姑。

    祖姑有三人則祔於於親者,故繼祖母祔祭。

    本朝已有定制,豈可於初喪無服,無異路人,而祔祠堂後,乃以爲祖母,以奉其祀乎?此其一也。

    《儀禮》及《五服圖》,伯叔父母不杖期,故繼祖母所生之子若妻,於己爲伯叔父母,俱服期年,豈可獨伸於其子,而反屈於其母乎?且伯叔父前後妻,雖至數四,服之如一,獨於繼祖母無服,則是厚於伯叔父,而薄於祖也,此其二也。

    《儀禮》:『爲慈母後者,爲庶母可也,爲祖庶母可也。

    』註雲:『緣慈母之義,父之妾無子,亦可命己庶子爲後。

    』然則繼祖母與祖適體,如其無子,例當立後,今父沒承重嫡孫,亦且無服,則是厚於妾,而薄於正嫡也,此其三也。

    《儀禮》:『繼母如母。

    』:故祖在而繼祖母沒,則父當服期喪,祖沒而繼祖母沒,則父當服三年。

    豈有父則服之如母,而子獨無服之理乎?此其四也。

    《儀禮》及《五服圖》,孫爲祖父母本服期,而父沒承重,則加服齊衰斬衰三年,是如子服父母也。

    其服繼祖母,何獨異於子之服繼母乎?此其五也。

    《禮記》:『爲母之君母,母卒則不服』,註雲:『母之君母者,母之嫡母也,非母所生之母,故母在而爲之服,則己亦從而服,母卒則不服。

    』然則妾母服嫡母,而妾子爲嫡外祖母,尙且從服,況父服繼母,而子不從服可乎?此其六也。

    《儀禮》及《五服圖》:『子爲父後者,爲出母無服。

    又母出,爲繼母之兄弟姊妹小功。

    』是知義係於父而不係於母也。

    今若爲祖後者,隻服祖母,而不服繼祖母,則非義係於祖也,此其七也。

    臣等反復參詳,凡此七者,是皆孝子慈孫至情之所不能自已者也。

    若曰《儀禮》及《五服圖》,隻有繼母之服,經傳所無之制,不可踰越而行,則其於據經定制之義,固其宜矣。

    然臣等竊謂朱子論父在而承國於祖之法雲:『準五服年月格,斬衰三年。

    』嫡孫爲祖,法意甚明,而禮經無文,未詳何據。

    但《小記》雲:『祖父沒而爲祖母後者,三年。

    』可以旁照。

    臣等亦謂孫爲繼祖母之服,雖無正文,旣曰繼母如母,則繼祖母如祖母之義,可以旁照矣。

    禮文所載此類非一,如《五服圖》,隻有祖伯叔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妻之服,而無先後妻之別,隻有兄弟姊妹之服、異父同母兄弟姊妹之服,至若同父異母兄弟姊妹之服及妾子爲正嫡之子、正嫡之子爲妾子服,則無文可考,而今俗服之,此亦可以類推之者也。

    觀此文義,則歷代諸書及朱子所撰喪服之制,纖悉備具,獨於繼祖母服則略無一語及之,豈以爲繼祖母無服而不言歟?隻言祖母,則繼祖母,包在其中也。

    旣言繼母之服,則可以上包繼祖母之服也。

    古人之服繼祖母,亦豈無據而然歟?乞依宣德九年禮曹受敎何如?」 命禮曹,同政府議之。

    僉議啓曰:「五服之制,臣等稽諸典籍,正服之制,歷漢、唐迄宋、元,至于大明,皆因《儀禮》而增補不過數條。

    所以然者,《儀禮》,周公所作,參酌大理大中至正之極,難以私智臆見損益故也。

    其增補者,參祥《儀禮》及《儀禮經傳通解續》、朱文公《家禮》、《貞觀政要》、《通鑑》、《至正條格》、《大明律》,則可見《儀禮》爲曾祖父母齊喪三月,貞觀十四年,增入小功;《儀禮》,嫂叔無服,貞觀十四年,制爲小功;《儀禮》,母之姊妹小功,而兄弟緦麻,貞觀十四年,兄弟姊妹同服小功;《儀禮》,長婦大功,衆婦小功,貞觀十四年,長婦期,衆婦大功。

    此魏徵奉詔增補也。

    右四條見於《綱目通鑑》及《貞觀政要》,而《家禮》亦因之。

    《儀禮》從兄弟妻無服,《至正條格》緦麻,《大明律》同。

    《儀禮》爲母齊衰三年,《大明律》與父同服斬衰三年。

    《儀禮》爲出母嫁母降服杖期,子爲父後則無服,《大明律》子雖爲父後,亦服杖期。

    《儀禮》,長子衆子長婦衆婦服制不同,《大明律》,同服期喪。

    以此觀之,則自周以後,歷代損益,班班可見,無有一言及於繼祖母者。

    乞依古制,隻服繼祖之喪。

    」 上曰:「從祖母,本無異路人之人也。

    爲從祖之妻,故雖至二三人,我皆以爲從祖母而服,從父兄弟之妻皆然,故爲從祖妻者爲從祖母,爲從父妻者爲叔母,爲兄弟妻者爲嫂也。

    爲祖之妻者,獨不得爲祖母可乎?以繼祖母之身言之,爲我從孫者爲我服而哀,爲我孫者反無服而樂可乎?若曰從祖從父兄弟之妻,先室可服,繼室不可服,則又未安。

    祖母繼室之間,有所生之異,故猶有議也,從父兄弟之妻,旣皆曰正嫡,則於我何輕重之別?禮曰:『爲父之妻者爲我母。

    』,則爲祖妻者爲祖母,可以例推。

    且婦人爲夫,雖小功緦麻之親,大抵從其夫而服之。

    今有祖爲孫服而爲繼祖母者,以爲非己所生之孫而不服可乎?其祖旣服其孫,故其繼祖母必從其夫而服之矣。

    今若曰孫無繼祖母之服,則是尊長服其卑幼,而卑幼反不報服尊長,可乎?今又禮曹所議之意,但以《儀禮》無繼祖母之文爲主,然繼從祖母、繼叔母、繼兄弟妻,皆《儀禮》所不載,而從古以來,雖至二三妻,皆服之。

    若從今議,則從祖、從父、兄弟之繼室,亦以《儀禮》所不言而皆不服之乎?《儀禮》之意,無乃於繼母旣曰卽同己母,以例之,則繼祖母卽同祖母,繼從祖母卽同從祖母,繼叔母卽同叔母之類,可以例推,分明無疑之事,故不盡枚擧言之,而歷代增損之制,亦不及之乎?其令禮曹更議以聞。

    」禮曹啓:「《儀禮》及朱文公《家禮》、《大明律》,隻有繼母之服,而無繼高曾祖母之服。

    衆孫及嫡孫承重者,爲繼高曾祖母之服,令入朝使臣質問禮部後,更議啓之。

    」 ○傳旨鹹吉道都節制使: 新設四邑,我祖宗肇基之地,以豆滿江爲界。

    歲在庚寅,守將失馭,遂爲胡兒遊獵之場,其後童猛哥帖木兒,適底亡滅,所居一空,機不可失,予以謂祖宗興王之地,不可空棄。

    豆滿江,天所以限彼我也。

    自慶源退寓富居,胡人肆意越江,恣行擄掠,或留宿數日,及其歸也,亦無誰何,如履坦途,可謂歎息。

    若復豆滿江之界,列置守禦之所,以鎭北鄙,則我有守禦之利,而彼有疑懼之心,不敢踰豆滿江矣。

    且豆滿江之南,沃野數百餘裡,耕則禾稼必盛,牧則牛馬必肥,可爲生民永建乃家之地。

    是以於癸醜冬,移慶源府於蘇多老,移寧北鎭於阿木河,徙南道之民二千二百戶以實之,又募江原、忠淸、慶尙、全羅之人以補之,將以輕徭薄賦,以厚其生,鍊兵養卒,以固邊境。

    適初年旱荒,加以大雪,頭畜多斃。

    又次年疾疫大興,死者甚衆,新徙之民,不安其居,思歸故土,或至亡命,因而造言者以爲:「新邑不可永建,朝夕當罷。

    」至於一二大臣,亦言:「高麗時尙不能以豆滿江爲疆域。

    今以磨天嶺爲界,亦可守也。

    」中外喧擾,胥動浮言,予固守大計,不惑雜說,以北門之事,專委於卿,任其布置。

    去年禾稼稍登,人民始有安土之心、生生之樂,然未知民心已忘其故居乎?亦未知有親上死長之心乎?又於前年九月,兀狄哈侵突慶源府,殺虜人畜三百餘口,此雖主將怠弛所緻,意人心必驚動,尤不安矣。

    會寧之地,凡察部落與吾民雜處,一有所犯,笞杖之刑,固無所赦,至於居民,亦有相毆野人者。

    其部落之居江內,稍稍移居江外,未知凡察之歸順也,出於至誠乎?抑迫於事勢,不得已爲効順之狀乎?去年築會寧鎭,凡察雲:「何用石城爲?」其姦計已發端倪,慶源之兀良哈亦如是矣。

    彼人之心以爲四鎭撤去,則可以耕牧於其間,恣行姦計矣。

    今設四鎭,以兵壓之,如芒刺在背,雖欲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