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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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向;設執事者位於王世孫版位後,稍南西向,〈執事皆以學生充之。
〉每等異位,俱重行西向北上;設贊者二人位於堂下,俱近東,西向北上;設學生位於庭中,北向西上。
廟司及典祀官各帥其屬入,設祭器於大成至聖文宣王、兗國復聖公、郕國宗聖公、沂國述聖公、鄒國亞聖公神位之前。
每位各左一籩〈實以鹿脯。
〉右一豆,〈實以鹿醢。
〉爵一在籩豆前。
設犧尊一,〈實以淸酒。
〉加勺羃,在殿上東南隅。
〈配位酒尊,卽於正位尊所之東。
〉各設香爐香合幷燭於神位前,又設殿內東西從享及兩房祭器,各左一籩〈實以鹿脯。
〉右一豆,〈實以鹿醢。
〉爵一在籩豆前。
設象尊四,一在殿上前楹東,一在前楹西。
其二分兩廡,俱加勺冪。
設洗於東階東南,北向,〈盥洗在東,爵洗在西。
〉罍在洗東加勺,篚在洗西南肆,實以巾;〈若爵洗之篚,則又實以爵。
有坫。
〉設執事者洗,又於東南北向;執尊篚冪者位於篚尊罍冪之後。
酌獻:未行事前,廟司及典祀各帥其屬入,實饌俱畢。
時至,學生服靑衿服。
贊者二人先就階間拜位,北向西上四拜訖就位。
執事入就拜位,重行北向西上。
立定,贊者唱四拜,執事者四拜,詣盥洗位盥洗訖,各就位。
學生入就位。
執事者洗爵拭爵,置於篚,奉詣尊所,置於坫上。
王世孫服學生服出次,侍衛如常儀。
相者引王世孫入自東門,〈侍衛不應入者,止於門外。
〉至拜位西向立,〈每立定,相者退立於左。
〉相者前,贊請四拜,王世孫四拜。
贊者唱四拜,在位者皆四拜。
〈先拜者不拜。
〉相者引王世孫詣盥洗位,北向立,盥洗訖,相者引王世孫升自東階,〈左右侍衛量人從升。
〉詣尊所西向立,執尊者擧冪酌酒,執事者以爵受酒。
相者引王世孫詣文宣王神位前北向立,贊請跪,執事者一人奉香合跪進,執事者一人奉香爐跪進,相者贊請三上香,執事者奠爐于神位前。
執事奉爵跪進,相者贊請執爵獻爵,以爵授執事者,奠于神位前。
相者贊請俛伏興,相者引王世孫出戶,詣配位尊所西向立,執尊者擧羃酌酒,執事者四人以爵受酒。
相者引王世孫詣復聖公、宗聖公、述聖公、亞聖公神位前行禮,竝如上儀。
當配位酌獻將畢時,執事者詣殿內從享及兩廡諸神位前,助奠訖,〈當配位酌獻時,殿內從享及兩廡諸執事,各以爵酌酒,以俟酌獻將畢時,詣諸神位前助奠。
〉相者引王世孫降自東階就拜位,相者贊請四拜,王世孫四拜。
贊者唱四拜,在位者皆四拜。
相者引王世孫出門還便次,侍衛如常儀。
在位者以次出。
執事者俱復拜位,贊者唱四拜,執事者四拜訖,以次出。
贊者二人就拜位四拜而出。
束脩儀:其日,王世孫服學生服,至學門外,束帛、〈三匹。
〉酒一壺、〈二鬥。
〉脩一案,〈五脡。
〉相者引王世孫,位於門東西面,陳帛篚、脩案、酒壺於王世孫西南當門,北向重行西上。
博士具公服,執事者引立於學堂東階上西面。
將命者出,立門東北向曰:「敢請事。
」王世孫少進曰:「某方受業於先生,敢請見。
」將命者入告,博士曰:「某也不德,請王世孫無辱。
」將命者出告,王世孫固請,博士曰:「某也不德,請王世孫就位,某敢見。
」將命者出告,王世孫曰:「某不敢以視賓客,請終賜見。
」將命者入告,博士曰:「某也辭不得命,敢不從!」將命者出告。
執篚者以篚東面授王世孫,王世孫執篚,博士降伺于東階下西面。
相者引王世孫,執事者奉酒壺脩案以從。
王世孫入門而左,詣西階南東向,奉酒脩者立於王世孫西南東面北上,王世孫跪奠篚再拜,博士答再拜。
王世孫還避,遂進跪取篚,相者引王世孫進博士前,東面授幣,奉酒脩案者從奠於博士前,博士授幣。
執事者取酒授幣以東。
相者引王世孫立於階間,近南北面,奉酒脩者出,王世孫再拜訖,相者引王世孫出就幕次,以俟博士釋服,升堂就坐,〈左學堂東壁下,西向。
〉相者引王世孫,由西階升詣博士前講經,如常儀畢,相者引王世孫,降自西階,出就幕次。
○議政府據刑曹呈啓:「凡犯罪,兩界入居及盜殺牛馬者,流放他處,所以懲惡戒後,終身不返也。
然其中系本賤人及船軍、鎭軍、驛子、牧子等有役者,俱免其役,任意過活,反違懲戒之義。
今後公私賤人,聽官主收貢;外方州郡奴婢及船軍、鎭軍、守城軍、牧子、津尺、鹽幹、峯火幹、驛子等諸色人,各於其役差定。
鄕吏則定驛吏,侍衛牌則船軍,補充軍則牧子,其餘雜色軍及無役人則量宜定役附籍,毋得擅自出境。
」 從之。
8月29日 ○壬午,世子觀射于慕華館。
○儀注詳定官啓:「宗廟祼鬯奠幣,一時行禮,而各有樂章,章八句。
今依宋制,祼鬯奠幣,合爲一章,章八句改製。
」從之。
其樂章曰:「於穆淸廟,祀事不忒。
有嚴祼將,以享以格。
恭奠篚幣,禮儀旣成。
庶幾洋洋,歆我孝誠。
」 8月30日 ○癸未,傳旨吏曹:「承旨非東宮僚屬,而奉行東宮命令,名實有異。
依唐朝太子監國時宰相兼東宮平章事故事,承旨皆兼詹事,凡申本申目申下之事,竝以兼詹事職銜施行。
」 ○上聞洪師錫卒,命還給職牒,弔賻賜諡,竝依他例。
諡莊襄,勝敵志強莊,甲冑有勞襄。
子伯涓、季涓。
九月 9月1日 ○甲申朔,王世孫入學于成均館,藝文提學尹祥爲博士,講《小學》題辭。
○遣吏曹參判李邊,如京師賀聖節。
又咨禮部曰:「日本國差來僧乾琢同來人趙文瑞、柴江等呈:『該俱係浙江等處軍民。
於永樂十五年,被倭虜掠到倭山,轉賣至日本國過活。
宣德七年,蒙日本國王源義敎,差充通事,同正使道淵等,往寧波府,赴京朝貢,欽蒙賞賜。
欽差內官雷春等齎捧封王勑書及賞賜等物,於宣德九年回還。
十年又差同正使中誓等,與雷春等赴京謝恩,於正統元年廻還。
其後日本國王薨逝,長子繼立,翼年病歿,次弟義成權襲,欲於明年遣使,從寧波府進貢,然比年一歧等島海賊,作耗上國邊疆,若不報知,慮恐沿海將帥阻當未便,差令文端等具陳事由,預先轉報朝廷。
』據此參詳,本人等今已同乾琢等廻還,然其所告,係外國朝貢聲息,理宜奏達。
」 ○還給黃裕職牒。
9月2日 ○乙酉,兵曹判書金世敏請加移禦所侍衛軍士之數,上不允曰:「東宮率軍士守闕,移禦所不遠於闕,雖不加侍衛,亦可也。
」 9月3日 ○丙戌,刑曹申:「全羅道茂長囚安祿竊盜拒捕,依律絞。
」從之。
9月4日 ○丁亥,兼承文院副校理李相家失火,命賜衣服。
○議政府據戶曹呈申:「江原道伊川縣,近因水旱,連年失農,加以講武場獐鹿害穀,民生艱苦,流亡相繼,而貢賦之數如舊,民不能支,弊將難救。
請將其縣貢物炭材木等物,移定他官,以待阜盛。
」從之。
9月5日 ○戊子,判中樞院事尹璠卒。
璠字溫之,高麗版圖判書承禮之子也。
以蔭補官,累遷至信川縣監。
戊申,女爲首陽大君夫人,以故由軍器判官陞副正,驟遷至吏曹參議。
甲寅,拜工曹參判,轉戶吏二曹參判、司憲府大司憲。
庚申,進議政府右參贊,遷工曹判書,尋移中樞院使。
壬戌,得風疾辭職,醫問賜與相繼。
丁卯,特加判中樞院事,至是卒,年六十五。
輟朝二日,賻贈有加,官庀葬事。
爲人姿儀豐偉,性寬厚,然無可稱者,而以大君之舅,得至一品。
諡貞靖,直道不撓貞,寬樂令終靖。
子士昐、士昀、士昕。
9月6日 ○己醜,議政府據禮曹呈申:「前此,倭、野人進上及下直肅拜,若非朝參隨班日,唯行於大殿,今後竝於東宮肅拜。
」從之。
9月8日 ○辛卯,以??爲順城君,任從善爲慶州府尹。
六承旨皆兼詹事院詹事。
金守溫守承文院校理。
守溫,素佞佛者也。
其兄僧信眉造飾僧道,得幸於上,守溫夤緣左右,交結首陽、安平兩大君,反譯佛書。
若有內佛事,則與司僕少尹鄭孝康瞑目兀坐,竟日徹夜,合掌念經,唱佛說法,略無愧色。
又常誘大君曰:「《大學》、《中庸》不及《法華》、《華嚴》微妙。
」諸大君以爲忠於上,上特命除政曹,會無窠闕,姑授是職。
○刑曹申:「典獄囚玉從鬪歐殺人,星州囚豆乙彥等五人三犯竊盜,依律絞。
」從之。
9月9日 ○壬辰,傳旨禮曹:「例賜宴及別例賜宴,竝以東宮之命爲之。
承旨受命之事,除啓達,稟於東宮,以爲恒式。
」 9月10日 ○癸巳,傳旨議政府:「今後於東宮除授三品以下批敎,勿用大寶,用東宮之印。
官敎內敎旨,改稱徽旨。
東班六品以上、西班三品以上批,改稱授;東班七品以下、西班四品以下敎,改稱除。
」於是,政府啓曰:「前此三品以下,雖東宮除授,然於官敎稱敎旨,用大寶,猶爲一體。
今改稱徽旨而用東宮印,則判然爲二,甚不便。
且當除授野人,稱徽旨而不用大寶,尤爲未便,請依舊例。
」上曰:「三品以下除授,予皆不與而稱敎旨,名實不稱。
世子旣監國,除授用印,何不可之有!」 ○諭平安道都節制使:「今投化李滿住管下野人田保,令鎭撫管押以送。
」 9月12日 ○乙未,上謂承政院曰:「王世孫講書時,禮度何以爲之?」都承旨李思哲等啓曰:「王世孫講書於闕內,固非私宮,何必行禮!臣等以爲講書官入,則於坐立待,及就座乃坐,講畢出則亦起立。
」從之。
9月13日 ○丙申,王世孫出時禦所幕次,始講《小學》。
左翊善樸彭年等以國韻進講。
○賜《銃筒謄錄》于諸道節制使處置使,諭曰:「今送謄錄一冊,鑄造之方、用藥之術,備悉載錄。
軍國秘器,所係至重,宜常秘密以藏,每於考閱,卿獨開見,勿委吏手,日加謹愼,及其遞代,交相授受。
」又命藏于春秋館。
前此,軍器監所藏銃筒,制造匪精,鐵重藥多,雖放之,乏力而矢之所及,遠不過五百步,近不過二百步。
乙醜春,命臨瀛大君璆,監鍊改治。
於是,量其厚薄,較其長短,而參諸矢之輕重,定其藥之多寡。
旣成,試之,藥少鐵輕,而矢之所及,遠至於千五百步,近不下四百步。
輸運旣便,而放不費力,眞軍國之重寶,而可爲後來制作之程式,故圖其形體,書其尺寸,以傳永世。
9月14日 ○丁酉,傳旨承政院:「前此講武,予於春秋必行,以其國家重事,不得不爾也。
近因國喪,久廢不行,今欲使東宮代行,東宮啓雲:」累日講武,不忍遠離膝下。
「予以講武事重不聽,然予今老矣,東宮豈能一年再行講武!春則日長路乾,人馬俱安,秋則日短氣寒,姑停今秋講武。
然兵衛已備,或二三日之程,略行講武,至明年春爲之,何如?其便否擬議以聞。
都承旨李思哲等啓曰:」上敎允當。
「上曰:」宜以此意諭政府。
「又召兵曹及僉知中樞院事韓方至,議二三日程講武之地,思哲等又啓曰:」凡行幸,侍衛臣僚不佩弓矢,有違扈從之義。
竊聞皇帝獵則必親佩弓矢,又稽《通鑑》,漢高祖命蕭何,帶劍履上殿;唐太宗時,長孫無忌自持雨具,則雖首相亦有自齎之物。
今三軍都鎭撫、四衛節制使軍士外,竝皆自尊,不佩弓矢,深爲未便。
請臺諫外侍衛大小臣僚,竝令佩弓矢。
「上曰:」予亦聞皇帝雖因祭而出,亦佩弓矢。
又太祖皇帝設科擧之法,先令馳馬,然後許赴試,夫豈不知而爲之!昔我太宗時,洪敷、韓長壽隨駕,使其奴持弓矢,太宗責之,予親聞之。
今也儒臣執弓矢,則群譏衆笑。
鄭麟趾嘗射侯,卞季良譏之,無意之甚也。
予命東宮親佩弓矢,則雖不立法,從行者,誰肯不佩乎!「 9月15日 ○戊戌,世子代行建元陵別祭。
○賜弓矢于六承旨。
9月16日 ○己亥,世子代行獻陵、英陵別祭。
9月17日 ○庚子,傳旨議政府:「今東宮監國,非他世子例也。
當生辰,其無行禮節次乎!與禮曹同議以聞。
」於是,議定行賀禮,仍進表裏。
○司憲府啓:「奉禮郞安訓,其父犯死罪流遠地,而訓不顧其父,貪官就職,殊無人子之職。
且吏曹依他呈辭之例,改下批,亦有罪焉,請竝劾之。
」上曰:「予所命除,安得不就職乎!吏曹亦無罪,竝勿劾。
」 ○中樞院副使李蓁卒,緻弔緻賻。
9月19日 ○壬寅,奉憲大夫黃裕遭母喪,賜棺槨及紙七十卷、松脂石灰等物。
9月21日 ○甲辰,世子受朝參于繼照堂,視事于承華堂。
○刑曹申:「竹山囚每邑金、慶州囚欣金鬪毆殺人,依律絞。
」從之。
9月22日 ○乙巳,召政府,議扈駕臣僚佩弓矢之事曰:「《禮記》雲:『男子生,以桑弧蓬矢,射天地四方。
』又雲:『射者,男子之美事,可以疾病辭,不可以不能辭。
』又古者小學敎人,必先禮樂射禦。
夫如是者,豈不以射爲男子之事,而所當爲也!然則雖臺諫佩持可也,但七十以上議政則可以免矣。
」僉曰:「臺諫,糾察之官,須着團領。
着團領,則佩之不宜。
」上又曰:「別窰之設,起於遷都之初,不久而廢。
厥後有吳信仁者請復別窰,然實惠少而所貸官物,頗多耗損,太宗命罷之。
逮至丙午,火災之後,禁火之議出,而復設別窰。
近日別窰赴役僧擊鍾訴冤,予欲罷之,何如?」僉曰:「卽今京城人家,太半皆瓦,別窰之功居多,而不關國家經費。
且年年造家者相繼,一朝革別窰,則私窰瓦價增貴,而造家者必難得也。
臣等以爲自此除春秋兩等磻瓦,止於春節燔造。
」從之。
上又曰:「內禁衛者,本號內廂直,太宗所設,而數亦不多。
後改內侍衛,又改爲內禁衛,其被選者,率多老成之人。
其後漸增其額,擇亦未精,予乃減額,定爲百人,徒取驍勇之才,故年少者居多。
今內禁衛亦多有犯罪者,是皆幼少狂妄之所緻也。
今欲不取才,以衆所共知之人改擇,然改擇之時,又恐有不公之弊,何以爲之?」僉曰:「擇衆所共知才行俱全、諳鍊秩高者爲牌頭,於武科五六品,擇有才行者差定,則必無此弊矣。
」遂傳旨兵曹:「內禁衛牌頭,已令三四品有武略可統衆者,一望三人,受點差定。
近來擇之未精,多用猥碎之人,不能鎭服牌內,殊無統率之義,自今須以有名望者,選揀差任。
」 ○傳旨兵曹:「今秋等東宮代行講武,以十月初八日爲定。
」竟停之。
9月25日 ○戊申,還禦景福宮。
9月26日 ○己酉,都承旨李思哲等啓曰:「臣等職帶詹事,請於東宮受朝參日入侍。
」上曰:「承旨二人入侍,以爲常。
」 ○賜祭于判中樞院事尹璠。
其文曰: 惟卿三韓世冑,士林奇材。
有量有智,有識有才。
早登仕版,中外敭歷。
始佩魚符,蔚有聲績。
且生賢女,作配首陽。
婚姻之故,恩顧倍常。
累加超擢,置之宰輔。
徧歷諸曹,遂入政府。
又長烏臺,風節卓卓。
凡厥所莅,實爲燠赫。
頃因疾病,辭老于家。
賜以醫問,日望有差。
惟念舊德,一品以爵。
庶幾康強,永作良弼。
天不憖遺,而至此極。
訃聞以旋,予心是悲。
策贈弔恤,國有常儀。
命官緻奠,侑以哀章。
卿其有知,服玆寵光。
9月27日 ○庚戌,議政府據戶曹呈啓:「黃海道今年雖稔,近因年兇,未備穀種,民未播種者多,田稅若依前輸納,則明年穀種不足。
其用度最緊如奉常寺義盈庫納油與荏子及兩倉納紙芚價外,其餘各司田稅,除輸納,直納州倉,以備穀種。
」 從之。
○刑曹申:「全羅道綾城囚加夫之、任實囚李還鬪毆殺人,依律絞;慶尙道河陽囚強盜德萬,平安道肅川囚強盜李仁己等四人斬。
」從之。
○禮曹參判柳義孫遭父喪,賜棺槨及紙一百卷。
9月28日 ○辛亥,大雨大雷雹以風。
○傳旨禮曹:「政府六曹,每月初一日問安之禮,其除之。
」政府六曹啓:「前此每日視事,又朝六衙日,接見臣下之時多矣,近年以來,但於初一日問安而已。
其間雖有命召議事之時,然可議之事,不常有之,一年之內,進見之時幾何?況朔朝,乃朝君之大節,不可廢也。
」上曰:「世子常受朝參視事,則予之安否,足以知矣,不必問安也。
」 9月29日 ○壬子,傳旨禮曹:「昭憲王後忌晨齋,例行於大慈菴。
」大慈,本誠寧大君?墓側齋菴也。
夤緣宗室,凡大佛事,皆於是行之,所施穀帛,不可勝記。
9月30日 ○癸醜,傳旨議政府:「初一十六日朝參,亦令世子受之。
其初一日朝參,除公服及緻辭。
」 ○右參贊鄭甲孫、禮曹判書許詡以政府六曹之意,請不罷月朔問安之禮,上曰:「予之老病匪輕,大事不可辭避,若可已之事,悉欲除之。
世子受朝參視事,則予之安否,可以知矣,不必別於初一日問安,行虛文之禮,而後愜於心也。
若此事有害於義,則予豈不慮而強爲之哉!以一家之事比之,其家主有故而不得見焉,見長子而還,於心固無所嫌矣。
正與此事相類。
且初一日十六日朝參,亦使世子受之,已下傳旨,卿等知之。
」甲孫、詡固請,上曰:「停朝參視事之後,亦無問安之禮,金宗瑞始建白行之。
予本有宿疾,又患浮腫,今已月餘而未愈,凡可已之事,雖如毫髮,皆欲掃除也。
初一日十六日朝參,欲令世子受之,素有此志,然有妨於緻辭之禮,未敢行。
今更思之,緻辭之例,委之於予,依常時朝參例受之,何不可之有!卿所言,不可聽也。
」右議政皇甫仁、左贊成樸從愚、右贊成金宗瑞繼至以請,上曰:「予之老病,近來轉劇。
卿等以不緊之事,強請不已,予以爲難。
」仁流涕曰:「繼照堂朝參後,望見殿門而不得入見,則臣等之心當如何也?」從愚曰:「君父,一也。
人子不見其父,則其子之心爲如何也?」宗瑞曰:「宋朝之君,率百官朝母後者有之。
母後雖不得親見,猶必朝之者,以禮重故也。
本朝六衙日,比中朝則尙疏,況一月一朝,亦令除之,君臣之間,甚爲隔絶。
」上曰:「此特小事,何如此固執?」竟不允。
○左議政河演、右議政皇甫仁啓:「今投化野人田保,若處京城,衣食供給,必有其弊。
擇下三道富實官奴之家,俾之昏嫁,以復其役。
」領議政黃喜曰:「田保投化而來,固當優待,京外聽從其願。
」上曰:「前此朱甫非亦以李滿住管下投來,俾處京城,田保亦依此例。
」仍命禮曹磨勘以聞。
禮曹啓:「田保本非歸順,背主投來。
如此之人,處京城,實爲不可。
」上曰:「待滿住管下投來,已有前規,何至田保,建此異議乎?」 〈世宗莊憲大王實錄卷第一百二十一〉 冬十月 10月1日 ○甲寅朔,諭平安道監司:「時將氷合,沿邊防禦,固不可小弛,日加戒嚴。
然不可使騷擾,浮動民心。
」 ○司諫院啓:「伏覩昨日傳旨,初一十六日朝參,亦令東宮受之。
臣等以謂初一十六日,乃大朝會,請須仍舊。
」司憲府亦請之,皆不允。
○議政府六曹啓:「夫子語子貢曰:『爾愛其羊?我愛其禮。
』蓋重其禮而有言也。
近來雖不能接見臣等,然初一日問安,猶有朝君之禮,今若廢焉,君臣之間,甚爲疎隔,而朝君之禮,掃地盡矣。
」上曰:「此事與夫子所言固不同,特小事耳,何煩瀆啓請乎!」遂不報。
10月2日 ○乙卯,議政府議閔叙之罪,啓曰:「觀其辭證,固無歐母之實,然其不順之迹已著,罪甚於罵詈。
罵詈亦是死罪,但以親告乃坐律觀之,叙母初非自告,今亦號泣,言其無罪,置之極刑,似亦不可,照以絞律,惟在上裁耳。
臣等竊謂減死流邊可矣。
」卽召右議政皇甫仁、左贊成樸從愚、右贊成金宗瑞、左參贊鄭苯、右參贊鄭甲孫,命世子引見于議事廳曰:「前此李迹作書,揚父之惡,特從寬典,不置極刑,無乃失於輕乎?至今悔之。
今閔叙不順之罪莫甚,從輕斷之,恐有後人之譏,政府議欲從輕者,何耶?大臣欲其生,則人君其肯殺之乎?然斷之輕而使元惡不道之人幸免,則其失亦大矣。
衿領腋喉,卽同歐例,此律之意,何謂也?」仁等曰:「婢梅花伏於床下,閔叙曳出之,其母呼痛止之,不聽,強杖之,因使其母墮地。
以此等事觀之,不及於歐而過於罵詈。
然罵詈之罪,親告乃坐,而閔叙之母不爾,故如此啓達耳。
」世子曰:「使母墮地,有意推去而然歟?杖婢之時,偶爾觸之而墮地歟?」從愚、宗瑞曰:「臣等所聞,非有意推去,偶爾觸之耳。
」世子曰:「此間,生死係焉,詳加辨析,然後乃定其罪。
」宗瑞曰:「昔有人妾與適妻相詰,執其裳裔,以衿領腋喉,卽同歐例律斷之,置極刑。
閔叙有意推去,使之墮地,則以此律斷之,無疑矣。
當更考以啓。
」世子曰:「律文所雲親告乃坐者,以其言語之際,無形之事,未可信,須待親告乃可知,故雲閔叙之罪,旣曰甚於罵詈,則更無可疑之狀,比於親告之例可矣。
」仁等曰:「如此節次,臣等未盡窮推而言也。
」世子曰:「今所辨析,隻有二節,使母墮地有意乎?偶爾乎?此一節也。
不順之迹,明白無疑,而忍杖不服。
雖不服,而據辭證斷之乎?必受服辭而後斷罪乎?此二節也。
」仁曰:「死罪非輕,而不受服辭,斷以衆證,不可也。
」世子入啓。
仁等退考其案以啓曰:「以初推案觀之,以手推去,使之墮地,當置極刑,但不可不受服辭而斷之也。
宜加刑鞫問,必待輸情,雖死於杖下,何愛惜之有!」 10月3日 ○丙辰,停東宮生辰賀禮。
議政府右參贊鄭甲孫、禮曹判書許詡進表裏。
○政府六曹臺諫請仍問安之禮,皆不報。
10月4日 ○丁巳,世子觀獵于東郊。
○議政府據兵曹呈申:前此講武及門外行幸時,軍士及都鎭撫各衛節制使外,侍衛大小臣僚不佩弓矢,有違侍衛之義。
自今禮行外,大小講武及門外行幸時侍衛臣僚,皆佩弓矢。
東宮代行時,亦依此例。
「從之,臺諫勿令佩之,年七十以上者,自願外亦勿佩。
○政府六曹復請問安,上曰:「初一日,東宮朝參後,仍來問安。
」 10月6日 ○己未,世子受朝參。
10月7日 ○庚申,以盧叔仝知司諫院事。
三品以下除授,始用東宮印。
10月8日 ○辛酉,遣戶曹參判李先齊,如京師賀正。
○前架閣庫副錄事濯毖上書條陳時務: 一,比年以來,當乾獐乾鹿香脯備辦之時,官府聚民而獵,數至千百,籠山絡野,久至經旬,所獲之獸,不過二三,如或不獲,則旁求四方而買納,非徒官民之難辦,恐或禦膳之不潔也。
不寧惟是,典醫監所納鹿角、諸道軍器粧飾鹿角,一隻之價,緜布則一匹餘,米穀則二十餘鬥,狐狸獐獺之皮價,亦如之。
至於無孔大鹿皮之價,緜布則十餘匹,米穀則二百餘鬥;大虎皮則緜布二十餘匹;若豹皮或五六十匹,或七八十匹。
如此物價收斂之時,持囊橐者絡繹民間,或稱貸,或出糶,以充收斂之數。
必也法上古園囿之制度,海島閑曠之地域,養禽獸,禁其私獵,每當用時,量其所用之宜,計數而獲,皮肉與角,皆爲國用。
如其禽獸未盛之前,則江原、京畿兩道講武場與黃海、平安、鹹吉三道禽獸蕃盛之處,移定其貢,以待下三道禽獸之復盛。
一,京外攸司當納進上物膳之時,未能親覈其實,故色吏庫直令史之徒,物品善惡、鬥斛高下,皆出其意。
若責賂而得之,則物品雖不善,鬥斛雖不平,而多方以納之;求賂而不得,則物品雖善,鬥斛雖滿,巧飾以退之,憑公營私,姦莫甚焉。
伏望今後當收納之時,外方則監司佐貳官、界首官、都會所官員,除庶務,專心點檢,勿委吏手,如其不善之物,署合退還。
京中則本司官員,先審善惡,然後臺員更加檢察以納。
如有責賂無厭者,外方則令其人告于監司,京中則令外吏告于憲府,嚴刑廣示。
一,果園排置,載在《六典》,而奉行不誠,每當酸物進上之時,監司不計州縣所産之物,隻以所耕多少差定,如生栗一箇,米四五鬥;石榴一箇,米三四鬥。
諸果之價類此,互相貿易而納官,豈無民弊乎!自今令各道各官報其土所宜之木,禮曹置簿,或一年或二三年,分遣朝官,春則考其某官某果接種幾株,秋則結實幾株,每當用時,考其各道各郡所有之果分定,則民無易換之弊,國有足用之利。
一,災傷田地審檢之際,連伏五結皆傷,然後免稅。
若其連伏五結之田,假如一人耕之,則雖三結不實,以二結所出充納三結之虛稅,猶可給也,如或四結不實,則以一結之所出,足充四結之虛稅乎!一人合耕,其弊尙如此,況五人各耕一結,四人之田皆傷,而獨一人之田實,以未滿五結,竝徵其稅,則田損而稅實,民憾而心傷。
伏望革連伏五結之法,復行損實,隨損給損,以便民生。
一,每降大赦,除謀反大逆強盜外,鹹宥除之,故雖故犯關係風俗者,亦免。
臣願誤犯外,故犯不孝不忠與夫盜賊姦究之類,勿赦罪之,以厚人倫,以正風俗。
一,《六典》決訟期限,大事不過九十日,或以元隻不齊,或以所訟者相避爲辭,淹延不決,或至於十餘年,或至於二十餘年。
若訟誤決,則因決折官吏相避,亦且不決,或蒙赦或身死,終不受罪,淹延之弊,亦復如前。
訟者辛勤歲月,立待官門,終身未得決者,亦多有之。
臣願上官相避,則移他官;下官相避,移他房。
若前決官吏,或蒙赦或身死,則父子外,勿聽相避,一依《六典》期限決之,如有過限者,須卽論罪。
至若奴婢相訟,元隻中定限不現,給時現者。
良賤相訟,則訴良者過限不現,從賤。
其主過限不現,訴良者良之,以杜爭訟。
一,守令六期貢法及盛夏軍士遞番,俱有其弊,伏望聖上遵祖宗之成憲,罷六期爲三年,革貢法爲損實,使軍士春秋遞番,如有問焉,願陳其詳。
下政府。
政府啓:「書內條件,類皆迂遠,不可擧行也。
」議者曰:「此疏非迂遠。
錄事,微官也,其論弊如此,食厚祿位通顯者,寧不知愧!」 10月10日 ○癸亥,議政府據兵曹呈申:「銃筒衛每五十人爲一牌,分爲十六牌,每牌定牌頭,仍給差牒,常令統察。
」從之。
10月11日 ○甲子,世子受朝參視事。
○刑曹申:「典獄囚都緻三犯竊盜,全羅道萬頃囚李準敬竊盜拒捕,依律絞。
」從之。
○賜祭于處置使洪師錫。
其文曰: 惟卿風姿魁偉,志行淸素。
再擢虎科,乃騁闊步。
久居禁旅,赤心衛國。
予倚幹城,眷注常篤。
委管北門,授鉞南州。
竭情武務,攄智軍籌。
先幾之慮,借著之謀。
屢征醜虜,奏功是膚。
奉使朝京,專對才優。
施無不可,庶展壯猷。
長城之壞,大樹之摧。
遽貽驚訃,曷勝悲哀!節惠易名,伻奠菲儀。
靈其不昧,尙克享之。
10月12日 ○乙醜,田制詳定所啓:「全羅道田品分等將畢,請移入慶尙道右道分等。
」都承旨李思哲等啓曰:「全羅道以田品分等之,故築城採金焰硝煮取等事,悉皆罷之,而慶尙道則初不在分等之例,前件等事,竝不停之。
初不定議,遽而行之,有違於示民以信之義,姑待後年。
」上令政府議之。
右議政皇甫仁等曰:「焰硝銃筒等役,速令停罷,移入慶尙道分等爲便。
且築城畢役,限在今月,田品分等,始於來月,固無相礙。
又採金本役,防牌雖不罷,亦不爲弊。
」領議政黃喜議,如思哲等。
上從喜議。
○禮曹啓定王世子生辰賀儀: 前一日,攸司設世子座於繼照堂當中,西向;設香爐二於前楹外左右。
典樂陳樂於堂庭如常儀。
〈俗樂。
〉其日,司僕陳?馬于庭。
典儀設文官一品以下位於堂庭道南;宗室及武官一品下位於堂庭道北,每等異位重行,東向相對爲首;〈二品以上,每品設拜席;宗室,每品班頭別設位;大君,特設位於正一品前。
〉監察二位於文武班後,東向;設副知通禮、典儀、緻詞官位於堂庭道南,近東;通贊、奉禮郞在西差退,俱北向;通贊、奉禮郞位於堂庭道北近東,南向。
奉禮郞設門外位如常。
鼓初告,兵曹勒所部屯門列仗,宗室及文武群官俱集直房,各服公服。
鼓二告,宗室及文武群官,皆就門外位。
副知通禮贊請內嚴,諸衛之官,各服器服,俱詣閤奉迎世子,出詣後堂,著公服升座西向,繖扇侍衛如常儀。
宮官及執事官〈宮官如書筵詹事院,執事官如通禮門監察之類。
〉先行再拜禮如儀。
典樂帥工人入就位。
鼓三告,典儀帥緻詞官以下先就位,奉禮郞分引群官三品以下入就位。
副知通禮申外備,世子出繼照堂升座,爐煙升,繖扇侍衛如常儀。
世子將出,樂作,升座樂止。
奉禮郞分引宗室及文武二品以上,以次入就位。
立定,典儀曰:「再拜。
」通贊傳贊,群官皆鞠躬,樂作,再拜興平身。
樂止,緻詞官升自西階,進當世子座前東向跪,通贊贊跪,群官皆跪,緻詞官稱:「某官臣某等,玆遇王世子邸下生辰,謹祝千歲壽。
」賀訖,俯伏興。
通贊贊俯伏興再拜興平身,群官俯伏興,樂作,再拜興平身。
樂止,緻詞官還本位,奉禮郞分引二品以上出。
副知通禮進當座前跪申禮畢,俯伏興還本位。
世子降座還內,樂作,繖扇侍衛如來儀,侍臣從至閤。
樂止,奉禮郞分引群官三品以下以次出。
10月13日 ○丙寅,刑曹申:「龍崗縣囚強盜崔奉等十人,依律斬。
玉果縣囚擧石等三人三犯竊盜,絞。
」從之。
10月14日 ○丁卯,世子引見都承旨李思哲、同副承旨李季甸,宣上旨,命製傳旨曰: 營造寺社之禁,載在《六典》,而節目不明,故官吏眩於奉行。
今後於廢毀古基重創寺社及修舊寺社新造間閣者,依已立條章禁之。
或因雨漏傾覆,撤舊改新,或修葺或補簷遮陽之類,勿禁。
已前新造重創者,竝勿禁。
婦女上寺,累立禁章,然文昭殿佛堂,非山間寺社,恐有婦女之往來者,凡尊卑婦女往來,一皆禁斷。
其餘寺社婦女往來之禁,亦令申明擧行。
10月16日 ○己巳,世子受朝參視事。
○領議政黃喜啓:「今聞原平、交河等處,黃海道惡病相類之疾興行,隣裡傳染,死亡殆盡。
請依黃海道例,發遣醫員,齎藥救治。
」命遣醫任寶重等二人療之。
○刑曹申:「典獄囚強盜劉莫同,依律斬。
衿川囚延守、珍原囚萬哲三犯竊盜,絞。
」從之。
10月17日 ○庚午,召崇德大夫李正寧謂曰:「太宗之時,政丞河崙言:『景福宮明堂水不足。
』其後李陽達亦以此爲言,乃於昭格殿洞口,鑿地貯水,而因無水源,未果焉。
閔義生亦曰:『宮城旁近,鑿地貯水,旣合於地理之說,亦可備火災。
』然予處此二十餘年之久而無大害事,必須鑿地,然後乃可歟?」 正寧曰:「宮城左右,皆有乾川,水必伏流地中。
然以流水不長之說觀之,修川引流可也,然夏雨暴水,積沙塡塞,則徒費人力而無功。
臣以謂曾定昌義洞鑿地試之,若水源不竭,則漸以開廣可矣。
」上曰:「二十餘年未就之事,至今斷然爲之,予以爲難也。
爲則必務實,不可虛費人力也。
」 ○頒《東國正韻》于諸道及成均館、四部學堂,仍敎曰:「本國人民,習熟俗韻已久,不可猝變,勿強敎,使學者隨意爲之。
」 10月18日 ○辛未,世子觀獵于豐壤。
○議政府、六曹啓:「初一日問安,頃蒙允許,臣等不勝欣忭。
今更思之,朝參在先,問安在後,先後失序,悖於事理,非細故也。
初一日朝參,勿委東宮,令臣等依舊問安。
」上不允曰:「朝參與問安,固非一事,何必緻疑於前後之失序而更改乎!」 10月20日 ○癸酉,傳旨兵曹:「世子觀獵時,軍士及隨從人,或因日暮,未及入城門者有之。
兵曹郞廳、鎭撫、司鑰等持開門符候門,待其畢入乃閉,以爲恒式。
」 10月21日 ○甲戌,世子受朝參視事。
○刑曹申:「平安道江西縣囚強盜白得希等五人,平壤囚強盜金得吉,依律斬。
」從之。
10月22日 ○乙亥,投化倭護軍藤九郞請於朝參隨班,禮曹、政府以爲:「九郞之職,本是影職,以影職隨班,固無前例,然不可直斥之,姑權辭曰:『汝是客人,勢難隨班。
若久居于此,則必當隨班。
』」上曰:「彼願隨班,沮之,無乃不可乎?」政府更啓:「若使隨班,直房供給之費爲難。
且其他倭人援此爲例,皆願隨班,則何以對之?九郞亦知朝臣循資以陞而自己資品,不得遷轉,欲望陞職,又無受祿,則亦何以處之?」命勿令隨班。
10月24日 ○丁醜,三館上書曰: 太祖、太宗創業垂統,立萬世之丕基;設科取士,爲一代之良規,所以貽謀燕翼,爲國家無疆之休考至矣。
恭惟我太宗殿下始立重試之科,中是科者,加級擢用,雖在三館遷轉之例者,不拘常資,悉令去官。
樸瑞生以成均學生拜正言,金久冏以權知學諭拜奉常注簿,鄭招以藝文檢閱拜正言,金銚以檢閱拜仁寧府丞,鄭廣元以學諭拜敬承府丞,此前古帝王所未有之盛擧也。
我主上殿下遵用是法,親臨試藝,亦皆擢用,可謂繼志述事,光于前烈矣。
歲丁卯,成均學錄臣鄭從韶、兼承文院著作郞曹變隆,亦與是科,特加資級。
然拘於遷轉之例,仍職不遷,其於重試擢用之意,豈不有虧乎!況今從韶已陞宣務之資而行九品之職,若隨例遷轉,則必至於五年而後去官矣,於太宗擢用重試之意何如?伏惟聖裁。
下政府以議。
僉曰:「從韶旣登重試,又以宣務,宜令去官也。
」右議政皇甫仁、左贊成樸從愚獨以爲不可,下吏曹更議。
吏曹啓:「三館不計資級,一從職事去官,已有成法。
若援其一時特恩超授之例去官,則三館遷轉之法壞矣。
依他例去官。
」從之。
10月28日 ○辛巳,議政府據兵曹呈啓:「各道習陣之法,載在《續典》,且累次受敎,而廢閣不行,遂至陵夷,請申明擧行。
且印陣圖陣說,頒于各道肄習,都節制使營及各鎭令當番軍士每月三度習陣。
又於春秋,各一次聚都會所,三日肄習。
都節制使察其習陣日時及敎習能否,每於歲抄,移關本曹,啓聞施行。
」 從之。
10月29日 ○壬午,議政府、禮曹啓:「中宮久曠,請妙選名家,以主內事。
」上曰:「國家採納,曾有二人,若主宮事,當擇此二人,然皆無子,其餘宮人有子。
雖使無子者主後宮,安能鎭服後宮之心乎!且更納,有甚不可。
古者諸侯一娶九女,國君年老,則妃嬪亦老,色衰愛弛,人情之常。
若更娶年少者,鍾愛必矣。
幸而有子,則或有奪嫡之斬。
古人制禮,諸侯不再娶,豈無深意乎!卿等知之。
」 ○議政府啓服色詳定之事,上謂承政院曰:「草笠則不論草之美惡,但以竹數爲差等可也。
尙衣院、扈衛司、司饔諸員,依流品例,犯罪者除決杖,皆收贖,此等人許着團領何如?樂工如有大事,當具冠帶,亦令着圓領,無乃可乎?」都承旨李思哲、右承旨李宜洽、同副承旨李季甸曰:「各司吏典諸員,率皆鄕校儒士,本着圓領者也。
屬吏典則不得着,去官受職則又着,以一身或着或否,實爲未便。
且此人,本是良民通仕路者也,許着圓領,何害乎!若樂工,本賤人,因事近前,則許着圓領,常時勿令着之。
」左承旨趙瑞安曰:「若許吏典着之,則厥數猥多,與雜類之着圓領者難以區別。
」上曰:「吏典當着圓領,其賤人若樂工、別監、小親侍等因事近前外,不許穿着。
」 十一月 11月1日 ○癸未朔,世子祭輝德殿。
11月2日 ○甲申,日暈。
11月3日 ○乙酉,刑曹申:「平安道中和縣囚鄭吉歐殺人,依律絞。
」從之。
11月4日 ○丙戊,世子觀獵于東郊峨嵯山。
○諭鹹吉道都節制使:「側聞會寧近處在吾都裡等欲於行城內結幕,使老弱入接。
若因此,野人與本國人雜處,或放牛馬,踏損禾穀,因以爭鬪,慮恐生釁。
然不可直斥之,當與野人言曰:」是雖城外,且近關門,倘有緩急,猶可及入。
「善以誘之。
彼若懇請,略造草家數間,但使老弱接入,其壯丁牛馬,勿許入接。
」 11月8日 ○庚寅,世子移次于錦城大君第。
先是,上命慶昌府尹鄭陟曰:「世子宮內未安,將欲移次他所。
繼照堂近東宮,不可受朝參於此,勤政門坐東面西受朝參,何如?」陟曰:「勤政門,乃殿下受朝之門。
世子雖坐東面西,百官綴班,一如殿下受朝之時,君臣名分,豈可以虛位而忽之哉!臣以謂報漏門及永濟橋西水閣可矣。
」上曰:「報漏門背闕,水閣水上,俱不可也。
勤政門受朝,不爲無據。
聞大明太宗文皇帝有疾,仁宗爲太子,坐奉天門東受朝。
又初作繼照堂,鄭麟趾以爲:『世子坐勤政門東受朝參可也。
』予之此議,以此也。
但予非釋位,宮闕非世子宮,而百官西北綴班,稍有可疑。
」仍命承政院議之。
政院亦以水閣爲言,上召議政河演、皇甫仁、贊成樸從愚、金宗瑞、參贊鄭苯、鄭甲孫、禮曹判書許詡、參判趙克寬議之。
演等皆曰:「弘禮門外庭東直房前,設帳殿受朝參便。
」上曰:「弘禮門遠於大內,不可徒步以出,且非私宮,亦不可乘轎。
予以爲勤政門外永濟橋北道東設次爲之,若何?」河演等令苯、詡、克寬等相視便否,遂以永濟橋北爲定。
傳旨禮曹:「東宮移接間,朝參於勤政門外庭,視事於移接處。
」 ○儀注詳定官啓:「大殿中宮東宮寶印衣襨及供上之物,宗廟、文昭殿、輝德殿供上引路,依前例以三軍隊長爲之,着紫紬頭巾、靑緜布圓領、紅欄帶,以別瞻視。
《記》曰:『大夫士,下公門,式路馬。
』《論語》:『孔子入公門,鞠躬如也,如不容。
過位,色勃如也,足躩如也。
』其言似不足者,言不敢以虛位而慢之也。
今參詳,輿輦及鞍具禦馬,與公門虛位無異,凡大小諸臣遇於道路,則下馬拱立。
若無辟除者,則不識而過行者,容或有之,令司僕寺諸員四人,着紫紬頭巾、靑緜布圓領、紅爛帶,前導辟除。
洗馬及調習時無鞍禦馬,則依古禮式之,以緻敬禮。
」 後上召府尹鄭陟曰:「古人皆乘車,而車前有橫木,故有所敬,則俯而式之,今不乘車,而曰式之,則其於馬上,施爲爲難。
內廐馬成群出入時,着紅勒辟除,一二匹出入時,則不辟除何如?」陟與承旨趙瑞安等同議啓:「上敎允當。
」遂傳旨司僕寺:「禦馬出入時,皆着紅勒,毋得騎行。
如以調習,不得已騎行時及一二匹出入,去紅勒,除辟除。
」 11月9日 ○辛卯,禮曹啓:「司寒祭在十二月月令,而藏氷則每在十一月。
謹稽古制,宋元豊中,詳定所言:『熙寧祀儀,孟冬選吉日,祭司寒。
國朝祀令,春分日開氷,季冬月藏氷,祭司寒於北郊。
』《春秋》《左傳》曰:『古者,日在北陸而藏氷西陸,朝覿而出之。
其藏之也,黑牡秬黍;以享司寒,其出之也,桃弧棘矢,以除其災。
』古者司寒,唯以藏氷啓氷之日,孟冬非有事於氷,則不應祭享。
其祀儀,孟冬選吉日,祭司寒,宜從寢罷。
唯季冬藏氷則享司寒於氷井,務牲用黑牡羊,穀用秬黍,仲春開氷則但用羔而已。
然則古者祭司寒,隨其時令而爲之。
今後司寒祭,載諸十一月月令,然氣候不齊,或太早或太晩,藏氷亦或在於十月十二月。
且雖十一月,不可預定日期,必當藏氷之時,擇日以祭。
」 從之。
○議政府據刑曹呈啓:「犯竊盜逃亡者,依《續典》輕罪在逃例,隻令收贖,故雖過三犯竊盜,以無刺字,不得論罪,偸生作盜,實爲未便,自今竊盜在逃收贖者,所在官吏追捕刺字。
且三犯竊盜,旣不計赦前,雖赦前在逃收贖者,竝皆追刺。
」 從之。
○刑曹申:「珍原囚鄭老、寧邊囚金成右三犯竊盜,依律絞。
南原願惡鄕吏鄭理斬。
」從之。
11月11日 ○癸巳,世子率百官,遙賀聖節。
11月13日 ○乙未,右議政皇甫仁啓:「鹹吉道鍾城防垣堡,在行城之內,且近於節制使營。
革萬戶,隻令其官千戶率兵防戍。
」從之。
11月16日 ○戊戌,刑曹申:「典獄囚林孝忠歐殺人,新寧縣囚介同三犯竊盜,依律絞。
」從之。
11月17日 ○己亥,世子率百官,行冬至望闕賀禮,停本朝賀禮。
百官進表裏鞍馬,諸道進箋。
○曲宴于內殿,宗親二品以上侍宴。
賜宴文武二品以上于議政府。
11月18日 ○庚子,諭鹹吉、平安道監司:「予聞道內沿邊居民,人死不葬,曝露於野者有之,予甚惻然。
自今如有死者,其裡監考正長常加檢覈,使之埋葬,似前不葬者,子孫親屬幷監考正長等罪之。
其守令,亦依律論罪。
」 ○傳旨禮曹:「掩骼埋胔及過限未葬論罪之法,載在《六典》,各官守令視爲餘事,莫能檢擧。
人有死者,非徒不葬,委諸草野,曝露骸骨,不仁甚矣。
鹹吉、平安兩道尤甚,特降諭書以曉之,幷諸道申明擧行。
且厲祭,外方各官,恐或不行,亦竝申明。
」 11月20日 ○壬寅,示鹹吉道監司:「側聞監司嚴禁五鎭商船往來南道者,大抵懋遷有無,古今常事。
五鎭布貨鮮少,以所産魚藿等物貿易布貨,有無相資,其勿禁之。
」 11月21日 ○癸卯,世子視事于移次所。
○傳旨承政院:「來十二月初一日至初九日,令各司禁屠殺及行刑。
」以設佛堂慶讃會也。
又命造假家于佛堂外乾川,以爲外僧供饋之所。
○刑曹申:「鹹吉道預原囚洪仁奉發人塚,依律絞。
」從之。
11月23日 ○乙巳,召議政河演、皇甫仁、贊成樸從愚、金宗瑞、參贊鄭苯、鄭甲孫謂曰:「今昭悼公夫人沈氏卒,禮葬乎?若禮葬,則用何等例乎?且錦城大君爲昭悼公之後,當服重喪。
然氣質疲弱,服三年喪,予有所不忍。
凡爲人後者,爲本宗降服,若大君非此例,於予當服三年之喪。
又爲沈氏服喪三年,不亦難乎?何以處之?」演等曰:「沈氏雖不在禮葬之限,從優禮葬爲便。
立後,誠爲美法,上之所爲,民所則效,不可示薄於下也。
大君旣後昭悼公,爲沈氏當服三年無疑矣。
若特命起復,則雖親父母之喪,不能自終,今大君之喪,亦在特命起復耳。
凡以君命起復者,着淡服終制,今大君起復之後,在闕內着吉服,在外着淡服終三年。
」從愚、甲孫曰:「上壓尊而淡服三年,似爲不可。
但臨喪行祭服淡服,常時吉服何如?」 ○刑曹申:「鹹吉道申士李明義以銀釵一枚賣於野人,依《續刑典謄錄》客館貿易潛用金銀者大懲之例,斬不待時。
」世子謂政府曰:「李明義,當以何律斷之而可?」河演等曰:「賣金銀出境者置死之法,但立於平安道,而鹹吉則未立焉。
明義之犯,安知其不知死罪而誤犯乎?遽以重刑斷之,似爲未便。
以違禁下海之律科罪爲宜,然旣以金銀非我國所産,請免於上國,若不嚴立禁防,使無識之民續續貨賣,使上國知之,則非細事也。
今明義之罪,以死罪減等杖一百,使彼道人民知其特蒙上恩,幸而免死。
又依平安道例,立法昭示何如?」世子曰:「僉議允當,予將啓達。
」遂減死杖一百。
11月24日 ○丙午,刑曹申:「井邑縣囚石伊三犯竊盜,依律絞。
」從之。
11月25日 ○丁未,議政府使舍人樸仲孫啓:「請停佛堂慶讃時幷饋雜僧。
」上曰:「饋僧徒,予之德,有何損益乎!雖以近於文昭殿爲辭,然人家亦多在近地,何獨於此事爲言乎?且如此秘密以啓,予未知其意。
」仲孫曰:「堂上之意,恐臺諫聞都堂啓請,繼踵而來,煩擾諫請,故密啓耳。
」上曰:「大抵設齋者,不辨僧俗而皆饋之。
然今不可竝以俗人而饋之,但供佛而不齋其僧可乎!彼雜僧雖汚穢,自當其咎,何關於辦供者之禍福乎!」 ○召大司憲尹炯曰:「佛堂慶讃時,予欲幷饋外僧,自今月二十八日,至來月十一日,勿禁雜僧。
」炯曰:「此非關於慶讃,請停之。
如不得已,則定額供饋何如?」上曰:「政府亦以此來請,予旣不允,其勿復言,傳此意于同僚。
」 11月26日 ○戊申,司諫院右獻納金得禮、司憲府持平趙季砰啓:「今因廣興倉丞李依仁闕擲簡供辭,乃知慶讃幷饋外僧。
此事非關於慶讃,而使冗雜僧徒就食於宮城之側,糜費不貲,況佛道以淸淨爲宗,彼就食雜僧,率皆麤陋,於其道亦且不可,請停之。
」上曰:「誰先倡此議?」季砰曰:「本府通諫院來啓。
」上謂承政院曰:「必是聞政府之言而繼請耳。
」乃曰:「因李依仁乃知,是詐也。
問而言之,猶且姦詐,不問而先自言之,姦詐莫甚。
予之臣下,何至如此?予實愧恥。
雖不下攸司,予欲得其情而後乃已。
」急召大司憲尹炯曰:「朋友所言,輒洩於人,反害之,不可也。
朋友問我而不以實告,亦不可也。
然人君問之,爲朋友不言,尤爲不可也。
歲丙寅,鄭昌孫亦以如此之事受罪,今所啓供養外僧,前此不知,而因李依仁始知而言之歟?政府所啓之言,果未聞而言歟?昨日予所言於卿者,不言於同僚歟?」炯曰:「曾聞多造假家,以此知供外僧也。
且書吏來言:『禮曹判書,與政府同議,請停供養外僧。
』以此知政府之來請也。
適是月,臣等以事避嫌,承命來會直房,尋又別召臣,同僚謂臣曰:『今以李依仁之言,的知供養外僧,幸有便,啓請停罷。
』臣答曰:『已嘗知之。
若有便,必將上聞。
』及至賓廳,果有勿禁雜僧之敎。
臣承命退坐架閣庫,邀同僚悉傳上旨,同僚曰:『明日更啓,期於得請。
』臣曰:『大事旣不得請,如此枝葉之事,何煩更請!祗動上念耳。
』僉曰:『衆議如此,不可中止。
』臣心以爲有懷必陳,諫臣之事,況憲府雖持平之言,不可強止,故臣不能止之。
」又問趙季砰曰:「外僧供養,聞諸何處而來啓歟?政府所啓,又聞諸何處?」對曰:「多造假家,聞之有素,然因李依仁,乃知供養外僧。
政府所啓,未曾聞知。
」乃召執義盧皓、掌令金淳、金安生、持平許稠,以問於季砰者問之,皓等啓曰:「外僧供養,因李依仁乃知,然未有啓請之議。
至昨日,尹炯承召,臣等因囑啓達,炯退在架閣庫,宣旨勿令捕雜僧。
臣等謂炯曰:『似難得請,然更議爲之。
』肆於今日,使持平來請耳。
」上謂承政院曰:「尹炯、季砰、盧皓等所言各異,甚爲邪曲,必窮辨,然後乃已。
爾等勿以臺官爲嫌,推詰曲直以啓。
且必是聞政府之議,而後來請矣,而乃曰:『因李依仁始知。
』依仁何以言之,而乃知其然乎?今觀大司憲之言,啓請之議,有素矣,何以曰因依仁而乃知乎?大司憲與臺長,別處以問。
」皓等曰:「初不與尹炯議焉。
因問李依仁,而後乃知。
昨日書吏來言:『政府啓停佛事。
』然未知其詳,臣等以爲謊說也。
若素有所聞,安敢隱諱!」又問尹炯曰:「外僧供養,何由得知?」炯曰:「十七八日間,聞造假家,乃知爲供僧也。
」又問:「從何人而聞此言乎?」曰:「聞諸座中,意謂聞於持平位也。
」又問:「從何而聞政府之議乎?」曰:「昨日書吏來示片簡,仍言曰:『禮曹判書到政府,議請停外僧供養。
』以是知之。
」承旨趙瑞安將此言,歷詰盧皓等,對曰:「如此等語,未嘗聞也。
但慶讃大辦及丹雘過制之故,相與議其請停耳。
」季砰曰:「臣等若言假家之事,大司憲尙且聞之,連座掌令,得不聞乎?固無是言。
」又問李依仁曰:「供養外僧,言之於憲府耶?」對曰:「無也。
」上曰:「此必聞政府之言而來請也。
初不直言,自相爭辨,遂成大事,勢難置之。
爾等反覆窮詰,得情以啓。
」都承旨李思哲等窮詰臺長,對之如初,無異辭。
上曰:「此輩以如此小事,當初隱諱,故強辯至此,甚爲迷惑,其勢必不輸情。
然欲不下攸司而得情,大司憲及臺長,反復推詰。
」於是,詰問不已,夜已三鼓矣。
詰朝,又問炯等,且問書吏李禮恭,答曰:「以政府請停佛事書片簡,呈大司憲,別無口報之辭。
」又以李依仁所言,詰諸臺長,小變其辭曰:「臣等退而徹夜思之,本府嘗以佛堂之事,屢相議之,不識其時大司憲發假家之言,臣等聞而忘之歟?」命召議政河演、皇甫仁、贊成樸從愚、金宗瑞、參贊鄭甲孫曰:「大司憲,與臺長之言相悖,何以處之?」仁、從愚曰:「曲直已明,固宜左遷。
然不辨曲直,而隻令左遷,外人安知其實!宜下刑曹辨析,然後上裁。
」演、宗瑞、甲孫曰:「不可。
彼雖有欺罔之罪,出於諫諍,義當優容。
」上曰:「予無所怒,當從大臣之議。
然大臣之議不一,何哉?彼等之言,自相牴牾,一爲姦臣,一爲忠臣。
今若不鞫,則忠佞無辨。
且旣相詰,心志不和,還與同僚,豈所安乎!況此欺君之心,不可使長也,宜歸一以聞。
」演、宗瑞、甲孫曰:「臣等非以彼爲無罪也。
彼因上之詰問,蒼皇失措,巧飾虛辭,罪固大矣。
然其心出於諫君,初非欺罔也,請須優容。
」甲孫又曰:「大抵人君旣知欺罔,當治其罪然此因言事而發,不可罪。
」上曰:「予旣曰從大臣之議,何敢誣也!當從衆勿罪。
且漏洩之事,予疑初出於承旨舍人等,欲知其所自出耳。
今事之根本,旣置而不問,何論枝葉!予竝不問也。
然彼邪曲之罪,不可置之。
此事於我身,有所累焉,予不能可否於其間。
」演等謂宦官金得祥曰:「臣等所啓者,一則彼雖姦邪,欲盡言責,其志可尙,所當容受。
一則今因言事而得罪,人臣以言爲諱,言路塞矣。
臣等之意止此耳,敢有右彼之心乎!今上乃曰:『予不能可否。
』臣等惶恐無地。
」上曰:「卿等雖不言之,予豈不知卿等之意乎!予因異端之事,以責言官,故大臣心以爲非,力言不可。
彼有欺君之事,大臣固當驚駭而欲罪之也,今卿等不以爲非,下人安知彼人之詐乎!彼亦安能自知其詐乎!曩在丙寅,亦有如此事,予終不罪之,故今乃至於如此,其可置而不治乎!演等俯伏而退。
又命得祥問臺長與書吏所言,瑞安等悉以所言啓之,尋命炯、皓等竝就職。
○刑曹申:「鹹安囚金龍、靈巖囚閔伊歐殺人,依律絞。
」從之。
11月27日 ○己酉,世子視事。
○兀良哈指揮所古等來獻土物。
○刑曹申:「務安囚仍邑樸歐殺人,依律斬;淳昌囚祿松三犯竊盜,絞。
」從之。
11月28日 ○庚戌,還給李季疄職牒。
○諭諸道監司:「宣德十年,敎百歲老人,歲給米十石,又令監司連給酒肉,此法遵行與否,備考以啓。
南陽張仁呂百二歲,江華李守妻李氏、龍仁鄭夫介、溫陽金吉、礪山良衣金、羅州李原、濟州石柱妻召斤次泥,竝皆百歲。
籃浦崔澤妻金氏百八歲,陜川樸氏百三歲。
比等老,依上項立法惠養與否,竝考以聞。
非特此也,其他年滿百歲者,亦依此法存恤。
○議政府據禮曹呈啓:「淨業院漸次革罷,已曾受敎。
兩班婦人,夫死之後,剃髮爲尼者,欲全貞節,不必棄家離族,朋比庸尼,群居於外。
且住持之號,與僧無別,尤爲未便,理宜亟罷,各歸其宗,以全婦道。
其院宇及所屬奴婢土田,令該曹區處。
」從之。
禮曹判書許詡啓:「願以淨業院爲中部學堂,仍給其居京奴婢。
若以爲其居京奴婢之數過多,則分屬養賢庫,或加置北部學堂于此院,仍屬奴婢。
」上曰:「淨業院,本是佛宇,欲以修寺社,將議諸大臣爲之。
奴婢則欲給上林園。
」後皆屬典農寺,居京奴婢四百八十四,散在州縣者,三千二十五口。
十二月 12月1日 ○癸醜朔,以李均實知中樞院事,李思任爲戶曹參判,李先齊工曹參判,金義之同知中樞院事,安進中樞院副使,高得宗漢城府尹。
12月3日 ○乙卯,諭慶尙道監司:「固城付處譿令乘傳,及歲時上京,見其父母,慮有作弊驛路,擇謹愼人押送。
」 12月4日 ○丙辰,議政府申:「輝德殿朔望祭,東宮親行,則依文昭殿親享朔望祭例用樂。
」從之。
12月5日 ○丁巳,佛堂成,設慶讃會,凡五日而罷。
佛堂制作,窮極侈麗,金珠眩目,丹靑耀日。
以絳綃裁縫被楹,謂之柱衣,以防汚毀。
刻香木爲山,安黃金佛三軀于其中。
其金佛,安平大君嘗監鑄于誠寧大君第,令近仗具冠帶,如衛大駕儀輿入于內,親賜觀覽,然後安于佛堂。
其築外垣時方凍洌,垣之內外,燃炭以溫之,須臾而燥。
宗親、大君、諸君爭設日齋,惟恐或後。
議政府左參贊鄭苯、兵曹判書閔伸提調其役,皆賜毛衣;李命敏以督役,超資授職。
苯、伸初以政府六曹隨例諫諍,及承監督之命,務極奢侈,以稱上意,識者譏之。
及作會,命都承旨李思哲,先期緻齋于其所,統察諸事。
又令各司長官親監供給饌品,皆內廚饔人所辦,與禦膳無異。
又供外僧及社長於佛堂外乾川,一日所供,不下七八百人,所費米二千五百七十餘石。
爲製新曲,被之管弦,樂器皆令新造。
以工人五十、舞童十人預習之,用以供佛,謂之音聲供養。
鍾磬梵唄絲竹,聲聞大內。
苯、伸、思哲、樸堧、金守溫雜於群僧,踴躍周匝,不徹晝夜,汗出渾身,略無倦色。
命敏與一宦者宣言:「方精勤時,出門顧見,舍利放光,光如火焰。
中有白氣,濃結滴落,若眞珠然。
」聞者譏之曰:「誠有是歟?何故在門外命敏獨見,而堂內衆人,未之見也?」會罷,首陽大君圖慶讃會,又製契文,列書與會人名,作軸分與之。
注書成任亦與焉,首陽大君語曰:「汝謂孔子之道,與釋迦孰優?」任曰:「孔子之道,吾嘗讀其書,粗知其義,至若釋氏,吾不嘗見,其書未敢知也。
」大君曰:「釋氏之道過孔子,不啻霄壤。
先儒曰:『雖欲挫燒舂磨,無所施。
』此未知其理而妄言者也。
」 ○傳旨議政府:「今東宮代行宗廟臘享飮福於思政殿,東壁西向,坐交倚;亞終獻官二品以上,於西壁東向坐;三品以下諸執事坐月廊,何如?又於六曹朝啓廳,東宮坐東向西;二品以上坐南向北;其餘三品以下諸執事,於簷外設帳,以次而坐,亦何如? 政府啓曰:」思政殿則近於至尊之所,不可張樂宴飮也。
若朝啓廳則本是卑下之地,亦不可坐也。
仍舊於宗廟,行飮福之禮可也。
「 12月6日 ○戊午,議政府據兵曹呈申:「各色筒銃箭製造規式及銃筒放射機械之數,肄習節次,磨勘後錄。
上項銃筒機械,軍器監及各營鎭沿邊州縣各浦置簿,新舊交代,解由傳掌。
一,各色銃筒箭,曾以木爲幹,皮爲翎。
然木箭製造未易,皮亦難得。
次大箭、中箭、小箭、次小箭外、細長箭、次細長箭,則今以竹爲幹,羽爲翎,試之,矢及遠,堅緻尤勝於木箭,而事半功倍。
且羽翎,製造便易。
今後依此例製造,須用魚膠接翎。
一,接翎及入鏃處,勿裹桃皮鋪筋,着漆于其上,則歲月雖久,不蟲損,不着霾。
一年所用全漆,亦不過三四鬥,須用全漆。
一,各營鎭旣有工匠,製造軍器,則銃筒箭,勿令監鍊官監造,分送見樣箭于各營鎭,依樣製造。
然無課程,則工匠必不勤業,邊將亦不之察,虛消日月,實爲未便。
自今定其日課,令各營鎭各浦工匠日課,每月季報監司,監司每三月計數啓聞,每年終,分遣軍器監官員點檢。
一,前此,各營鎭各浦口子銃筒肄習,隻行於四孟月,故銃筒軍未能孰習,且各色銃筒,竝皆肄習,則火藥難繼。
今後肄習時,皆用四箭銃筒。
兩界則每月一度放十柄,其餘諸道則每三月一度放十柄。
一,銃筒八箭、銃筒四箭、長銃筒、細銃筒、中小神機箭,則兩界每年一度,其餘諸道,二年一度放射肄習。
一,銃筒一柄、八箭銃筒以下各五柄,境內隣邑,如有賊變,邊將必率銃筒軍救援,則本邑守城虛疎,深爲未便。
各官人吏日守官奴,旣無他役,常不離官門,而銃筒肄習,亦一年不日之事,肄習無難,擇各官人吏、日守、官奴年二十以上者,錄名置簿,使之肄習,年至六十,勿令肄習。
各道監鍊官及觀察、節制、處置使等,每當巡行,察其銃筒火炮肄習之狀,至殿最時,憑考黜陟,陵夷尤甚者,啓聞科罪。
一,銃筒肄習時,非徒銃筒軍,當番軍士,竝皆聚會,藏藥打激木接箭及放射節次,使得習見。
其銃筒軍,傳習年久,能任其職者,各其道節制使、處置使啓聞,褒賞勸勵。
一,銃筒發箭疾舒,專在激木堅闊,所係匪輕。
外方拙匠,未知體制,大小不中,甚爲未便。
京中磨造匠二人,分送兩界,使之傳習。
一,倭客往來初面熊神鎭、富山浦、乃而浦、鹽浦外,各營鎭、沿邊各官各浦赴防軍及當番人吏,旣爲不計農月,各供其役。
請令不拘農時,銃筒箭製造。
一,軍國重器,各道觀察、節制使及邊將等,宜當盡心布置,以備不虞,不顧大體,多端陳弊,不能奉行,甚爲未便。
銃筒鑄造雖多,箭及放射機械未備,則將爲無用。
今後其該用鐵炭等物,監司曲盡指辦。
若節制使、邊將不緻慮者,須卽啓聞。
」 從之。
12月9日 ○辛酉,上謂承政院曰:「昔佛堂金鑄仁王佛、彌陀三尊與玉佛佛、齒佛、骨等法寶,皆在焉。
然在墻內,固無盜賊之虞,今佛堂在宮城外,盜賊可慮。
元時,以金爲神主,見偸于盜,若佛堂金佛,爲盜所竊,則固不可也。
鄭苯以爲:『左右設警守,周回種荊棘,以防盜賊。
』或以爲設鹿角城,或以爲使人巡更。
予旣從苯言,將設警守,其使人巡更,難行於永久,鹿角城,亦不得爲長遠。
今欲以淨業院奴婢屬佛堂,然所生繁息,後世難以遽革,而永爲佛堂奴婢,弊將不貲。
昔革寺社奴婢,隻於兩宗量給,奴稱爲房子,今依此例,稱照剌赤,不過六人,屬佛堂,分番入直,何如?爾等嘗與政府請罷佛堂,然業已構成,豈可視如他家之事,不爲保守之計!商議以聞。
」 左承旨趙瑞安等啓:「左右設警守,周回植荊棘,又擇各司奴富實者六人,定爲照剌赤,分三番直宿,依闕內各色掌例給料。
」遂傳旨刑曹:「文昭殿佛堂,照剌赤八人,擇京居奴富實者差定,若有缺,更加精擇補之。
」照剌赤,掃除闕庭者號也。
○議政府據禮曹呈申:「聖節正至賀禮時儀仗,竝依迎詔及使臣迎接例。
」從之。
12月10日 ○壬戌,刑曹申:「長城囚貴珍三犯竊盜,寧邊囚義貞受賄,故放強盜,依律絞。
」從之。
○三軍鎭撫所請:「以豐壤縣入串山、居叱乙山、積城縣山泉站山、城山、注乙洞山、榛伐山、直等洞山、妙寂山、高羅山、禿幹山、白達酉山、多隻山、井嵒山、所伊山、豬積山、古邑洞山、道峰山、林堂山、楊州洪福山、達伊山、長興山、牛塊洞山、大母城山、凡金陵洞山、寺洞山、山幕洞山、大郞洞山、西乙谷山、抱川縣無屯山、注葉山、熊前山、加平縣於裡內山、馬山、全佐山、所也洞山、松峴山、深谷山、原平府高嶺山、中山、高陽縣惠陰山、大慈庵山、未末山、廣州李夫山、榛伐山、胎藏山、儉丹山、靑溪山、鞋掛山爲講武場。
」 兵曹啓:「上項諸山內,除舊爲講武場外,其餘諸山,亦竝禁伐木,則京城近地,樵採無所,弊亦不貲。
令所在官,依東西郊例,隻行禁獵。
」從之。
○議政府據兵曹呈啓:「諸道驛吏,每三年一成籍,靑坡、盧原兩驛,以城底十裡,獨不成籍,實爲未便。
今後依補充軍成籍例,令漢城府每三年推刷驛吏,及助役百姓子枝年歲,詳加檢覈,幷錄其逃亡物故之數成籍,一件置漢城府,一件送兵曹。
」 從之。
12月11日 ○癸亥,世子視事。
知司諫盧叔仝申:「監司兼牧有弊,請罷之。
」世子曰:「初定此法,不無駁之者,予將啓達。
」 ○刑曹申:「鴻山縣囚強盜鄭安石等二人,依律斬。
」從之。
○轉運色提調啓:「平安道糧餉,不可不畜。
然自海州槌串至于黃山浦,陸輸之弊不貲。
黃海道田稅,自今年輸納黃山浦,其道私畜米穀者,亦許納黃山,換給京倉米穀,則自願納穀者多,而平安道漕轉,無破船之患矣。
且自黃山至于平壤大同江,皆以私船漕轉,每百石,船價七石,虛費實多。
請令平安道造漕船二十艘,於水邊州縣,分定水夫,令右道水站判官兼管檢察。
」 下政府議之。
政府啓:「正統十二年受敎:『黃海道軍資,輸納中和郡,以次移轉。
』然中和倉庫,不牢固。
自今黃海州縣近平安道者,其田稅,自己巳年始直納平壤,其餘州縣田稅,依所啓輸納黃山,漕于平壤。
其換穀造船之事有弊,不當擧行。
」從之。
12月12日 ○甲子,傳旨禮曹:「繕工監副正以上官員,分掌佛堂,每歲春秋,知工曹承旨,與繕工提調檢擧修葺。
」 12月13日 ○乙醜,傳旨議政府:「世子十九日臘享宗廟,二十日二十一日,又行別祭于文昭、輝德殿。
然則十九日,亦齋戒也,東宮行飮福,無奈不可乎?姑停飮福,待別祭畢後二十一日,東宮在闕內,率宗親飮福三祭享官,於政府行之,何如?」僉議啓:「文昭、輝德殿飮福,固無前例,不可竝行。
且古有不留神惠之文,宗廟祭後三日飮福,不可也。
其日還宮後,亞獻官以下留在宗廟,暫行爲便。
」 12月14日 ○丙寅,召議政河演、贊成樸從愚、金宗瑞、參贊鄭苯、甲縣,謂曰:「營建宅舍者,爭尙侈大,故隨品定制,大君六十間,諸君及公主五十間,二品以上四十間,三品以下三十間。
以此立法後,制度尙有宏壯者,於是又定尺寸,公主以上正寢翼廊梁長十尺,楝長十一尺,柱高十三尺。
其餘間閣,梁長八尺,楝長九尺,柱高七尺五寸。
後臨瀛之第,加造二間,予以爲法不可違也,卽令撤之。
申子敬子及樸實妻之家,皆以過制見壞,然今詳其制,梁長八尺,柱高七尺五寸,則雖平人之家,尙有狹隘,何以容處!永膺大君,晩生之子,親自鞠養,甚愛之,曾爲買宅一區,亦足以居,不欲別建第宅。
今繕工提調請曰:『佛堂餘材,勢將朽腐無用,宜構永膺之第。
』凡人意料大過,人君心所未萌之事,先自臆度,今改定梁柱尺寸,則必曰將營永膺之第,故先改此法耳。
今將改之歟?抑仍舊歟?嘗議于政院,皆曰:『士夫之家,遵用此制已久,不可遽改。
』其言然乎?」 從愚以下皆曰:「臣等嘗聞閔義生爲禮曹判書,議立此法,妄度詳定耳。
」宗瑞曰:「政院所啓,不然。
諸承旨之家,固未必依此制營構矣。
」演以嘗與議此法,無所言,旣而啓曰:「永膺大君,年齒旣長,未有第宅,亟令營建。
」宗瑞曰:「諸大君旣皆有宅,而永膺獨無,固爲不可。
所買李皎家基,間在閭閻,地且傾隘,又近於市,喧擾不靜。
以上林園之地,幷睦進恭家,營構爲便。
」上曰:「欲於李皎家基營構。
前此爲營諸子第宅,多壞人家,取人譏笑實多,然每思之,其令王子出居門外乎?勢不得已耳。
基址,徐當議定。
」未幾,李賢老啓:「地理之勝,無如北部安國坊洞。
」遂以爲定,凡撤人家六十餘區。
○議政府請都城分付州縣,若頹圮,則輒令修築,上謂河演等曰:「分付州縣修築,則遠方之民,往來頻數,必有怨咨。
發諸司奴及宗親宰樞品從修築,何如?」演曰:「諸司奴肄,率皆孱劣;防牌六十,力役亦多,推出品從,亦幾多乎!此皆不可。
雖分付州縣,若不頹圮,終無修築之勞。
」宗瑞曰:「分付州縣,實長遠之策也。
」上曰:「當從僉議。
」 12月17日 ○己巳,傳旨吏曹: 曾下旨:「慶源、慶興被選子弟,初授從八品。
」今後非獨被選子弟,以至甲士、成衆官、吏典、蔭取才文武雜科出身應授正九品以下者及別例初授職者,皆授從八品;應授權務者,亦必階皆從八品。
前此鹹吉道人應授權務者,階則從九品,今後雖權務,階竝皆正九品。
12月18日 ○庚午,禮曹啓定世子代行祭飮福儀:「前期,忠扈衛設世子幕次於齋宮之南,西向。
〈隨地之宜。
〉攸司設世子座於幕次,當中;〈交倚。
〉設二品以上獻官座於幕次內近西,分左右;〈方席。
〉薦俎官以上座於南行;〈方席。
〉設諸執事座於庭中,南北相向,異位重行;〈單席六品以上爲一行,七品以下爲一行。
〉又設副知通禮及典儀位於庭中在南,北向;通贊奉禮郞差退;獻官諸執事拜位於庭中,東向南上,每等異位重行;設門外位於其西。
司尊設尊於次內近西,東向。
時至,群官以時服,皆就門外位。
宮官及侍衛之官,俱詣齋室奉迎。
世子時服,詣幕次座,繖扇侍衛如儀。
奉禮郞分引群官入就拜位,典儀曰:」再拜。
「通贊唱鞫躬再拜興平身,群官鞫躬再拜興平身,以次各就座。
司饔〈副提調以下後倣此。
〉進饌案,執事設群官卓,司饔進湯,執事設群官湯。
司尊〈副禔調以下後倣此。
〉酌酒,捧盞跪進,執事設群官酒。
〈每司尊進盞,執事先行群官酒。
〉擧訖,次進湯進盞,竝如上儀。
酒行五遍訖,司饔進撤案,執事撤群官卓。
奉禮郞引群官俱復拜位,典儀曰:」再拜。
「通贊唱鞠躬再拜興平身,群官鞠躬再拜興平身。
副知通禮進當座前,俯伏跪白禮畢,俯伏興還本位。
奉禮郞分引群官出,世子降座還齋室,繖扇侍衛如來儀。
○議政府啓:「都城周圍,以營造尺量之,凡六萬八百九十二尺八寸。
除徭役繁重京畿及行城造築防禦緊要平安、鹹吉道外,各道州縣民戶多少,兵曹、工曹、禁火都監同加磨勘,分定尺數置簿。
各於分受處,如有頹落,則禁火都監檢其頹落尺數,量其修築軍人之數,傳報該曹,啓聞行移。
當該州縣官農隙抄軍,押來修築,禁火都監專掌檢察,永爲恒式。
」 從之。
12月19日 ○辛未,世子代行臘享于宗廟,以別祭齋戒,不行飮福禮。
12月20日 ○壬申,世子代行別祭于文昭殿。
○聖節使李邊還至義州,使通事姜文寶馳啓:「世子冕服,依事目言于禮部尙書,答曰:『回去計較,再奏來。
』」 12月21日 ○癸酉,世子代行別祭于輝德殿。
○召河演、皇甫仁、樸從愚、金宗瑞、鄭苯、鄭甲孫曰:「前此世子冕服,將欲奏請,大臣皆以爲不可,寖之。
然曩者金何之往,禮部尙書有勉圖之語;李穰之往,尙書問奏本有無,今尙書亦謂李邊曰:『回去計較奏來。
』尙書之言,似若緻慮。
況今皇帝矜恤小邦,尙書亦爲扶護,若欲奏請,舍此機,何以哉?若失此機,後世必以爲祖宗所不許,拒之尤固,其時尙書,亦不如今日之尙書,得請亦難。
前旣不得矣,今又請而不得,又何害哉!將欲使壽春君赴京以請,何如?」 僉曰:「觀尙書答李邊之言,非助我也,實拒之之辭也,不能遽絶故雲耳。
然旣以洪武時無例而不允,又曰:『回去計較。
』,則無乃欲使我較其是非,知其不可而不爲乎?大抵臣子之於君父,有不得已痛憫之事,則期於得請可也。
此是望恩澤,旣未蒙允,而強請,無乃不可乎?」苯曰:「姑待李邊之來審問,然後更議。
」僉曰:「雖更議,臣等未敢以奏請爲是也。
」宦官田畇入啓。
世子再引見演等于議事廳,又命都承旨李思哲,往議于領議政黃喜第。
12月22日 ○甲戌,議政府據刑曹呈啓:「正統六年,受敎:『遼東護送軍義州貿易之時,以本國不産金銀珠玉寶石等物,放賣出境者,依《續刑典》謄錄客館潛用金銀者大懲,』而鹹吉道無禁防,故潛以上項等物賣於野人者,或有之。
自今監司守令嚴加檢察,如有犯禁者,依平安道例大懲,不能檢察守令,依律論罪。
」 從之。
○刑曹申:「典獄囚將軍、報恩囚內隱同三犯竊盜,依律絞。
」從之。
○議政府據戶曹呈啓:「巨濟縣邈在海島,防戍最緊,縣之人民駄載田稅,遠輸忠州。
以此防戍疎虞,實爲未便。
今後直納縣倉,以備軍需。
」從之。
12月23日 ○乙亥,賜投化倭護軍藤九郞米酒鹽醬魚肉。
○議政府據吏曹呈啓:「平壤、鹹興土官正五品,準朝官承訓郞,從五品準宣務郞,正六品準務功郞,從六品準啓功郞,正七品準通仕郞,從七品準承仕郞,正八品準從仕郞,從八品準將仕郞。
平安道人曾受土官者則初授京職時,準此例。
若鹹吉道人則初授京職時,應授從九品者從仕郞,〈曾授土官從八品,以下皆同。
〉應授正九品者承仕郞,〈曾授土官正八品者亦同。
〉應授從八品者通仕郞,〈曾授土官從七品者亦同。
〉應授正八品者啓功郞,〈曾授土官正七品者亦同。
〉應授從七品者務功郞,〈曾授土官從六品者亦同。
〉應授正七品者宣務郞,〈曾授土官正六品者亦同。
〉應授從六品者宣敎郞,〈曾授土官從五品者亦同。
〉應授正六品者承議郞,〈曾授土官正五品者亦同。
〉應授從五品者奉直郞,應授正五品者通德郞。
慶源、慶興人則學生及應授正九品以下者,〈曾授土官正八品以下者皆同。
〉依曾降敎旨陞授,其應授正九品以上者,與他土官同。
」 從之。
12月24日 ○丙子,諭鹹吉道監司:「王息之族金思甫居吉州年老,復戶完恤。
」 ○下兵曹正郞李賢老、佐郞尹培、宦官崔浥于義禁府,又下兼判兵曹事南智、判書金世敏、參判金銚、參議趙順生、知事鄭而漢鞫之。
賢老姦詐,交結宦者崔浥,浥以兄甲士崔淳及其族兄金自麗囑之賢老,培妄稱仕多,朦朧申達,陞授八品。
12月27日 ○己卯,聖節使李邊來復命。
12月28日 ○庚辰,司憲府啓:「兵曹官吏在喪未終制金俊,授於蘭浦萬戶,以一番甲士副司正鹹克明,擅移二番,陞授司正,皆係除授大事,請令義禁府幷鞫。
」從之。
○傳旨義禁府:「兵曹堂上所犯甚重,然當歲時不忍繫獄。
自今日至于正月初一日放出,初二日還囚之。
」 ○傳旨戶曹:「各道各官本宮長利雜穀十三萬七千七百七十六石及甘露、檜崗寺奴婢身貢雜穀八百八十六石,竝入其官國庫,錄于會計,以忠淸、全羅道田二千結,屬于本宮。
」
〉每等異位,俱重行西向北上;設贊者二人位於堂下,俱近東,西向北上;設學生位於庭中,北向西上。
廟司及典祀官各帥其屬入,設祭器於大成至聖文宣王、兗國復聖公、郕國宗聖公、沂國述聖公、鄒國亞聖公神位之前。
每位各左一籩〈實以鹿脯。
〉右一豆,〈實以鹿醢。
〉爵一在籩豆前。
設犧尊一,〈實以淸酒。
〉加勺羃,在殿上東南隅。
〈配位酒尊,卽於正位尊所之東。
〉各設香爐香合幷燭於神位前,又設殿內東西從享及兩房祭器,各左一籩〈實以鹿脯。
〉右一豆,〈實以鹿醢。
〉爵一在籩豆前。
設象尊四,一在殿上前楹東,一在前楹西。
其二分兩廡,俱加勺冪。
設洗於東階東南,北向,〈盥洗在東,爵洗在西。
〉罍在洗東加勺,篚在洗西南肆,實以巾;〈若爵洗之篚,則又實以爵。
有坫。
〉設執事者洗,又於東南北向;執尊篚冪者位於篚尊罍冪之後。
酌獻:未行事前,廟司及典祀各帥其屬入,實饌俱畢。
時至,學生服靑衿服。
贊者二人先就階間拜位,北向西上四拜訖就位。
執事入就拜位,重行北向西上。
立定,贊者唱四拜,執事者四拜,詣盥洗位盥洗訖,各就位。
學生入就位。
執事者洗爵拭爵,置於篚,奉詣尊所,置於坫上。
王世孫服學生服出次,侍衛如常儀。
相者引王世孫入自東門,〈侍衛不應入者,止於門外。
〉至拜位西向立,〈每立定,相者退立於左。
〉相者前,贊請四拜,王世孫四拜。
贊者唱四拜,在位者皆四拜。
〈先拜者不拜。
〉相者引王世孫詣盥洗位,北向立,盥洗訖,相者引王世孫升自東階,〈左右侍衛量人從升。
〉詣尊所西向立,執尊者擧冪酌酒,執事者以爵受酒。
相者引王世孫詣文宣王神位前北向立,贊請跪,執事者一人奉香合跪進,執事者一人奉香爐跪進,相者贊請三上香,執事者奠爐于神位前。
執事奉爵跪進,相者贊請執爵獻爵,以爵授執事者,奠于神位前。
相者贊請俛伏興,相者引王世孫出戶,詣配位尊所西向立,執尊者擧羃酌酒,執事者四人以爵受酒。
相者引王世孫詣復聖公、宗聖公、述聖公、亞聖公神位前行禮,竝如上儀。
當配位酌獻將畢時,執事者詣殿內從享及兩廡諸神位前,助奠訖,〈當配位酌獻時,殿內從享及兩廡諸執事,各以爵酌酒,以俟酌獻將畢時,詣諸神位前助奠。
〉相者引王世孫降自東階就拜位,相者贊請四拜,王世孫四拜。
贊者唱四拜,在位者皆四拜。
相者引王世孫出門還便次,侍衛如常儀。
在位者以次出。
執事者俱復拜位,贊者唱四拜,執事者四拜訖,以次出。
贊者二人就拜位四拜而出。
束脩儀:其日,王世孫服學生服,至學門外,束帛、〈三匹。
〉酒一壺、〈二鬥。
〉脩一案,〈五脡。
〉相者引王世孫,位於門東西面,陳帛篚、脩案、酒壺於王世孫西南當門,北向重行西上。
博士具公服,執事者引立於學堂東階上西面。
將命者出,立門東北向曰:「敢請事。
」王世孫少進曰:「某方受業於先生,敢請見。
」將命者入告,博士曰:「某也不德,請王世孫無辱。
」將命者出告,王世孫固請,博士曰:「某也不德,請王世孫就位,某敢見。
」將命者出告,王世孫曰:「某不敢以視賓客,請終賜見。
」將命者入告,博士曰:「某也辭不得命,敢不從!」將命者出告。
執篚者以篚東面授王世孫,王世孫執篚,博士降伺于東階下西面。
相者引王世孫,執事者奉酒壺脩案以從。
王世孫入門而左,詣西階南東向,奉酒脩者立於王世孫西南東面北上,王世孫跪奠篚再拜,博士答再拜。
王世孫還避,遂進跪取篚,相者引王世孫進博士前,東面授幣,奉酒脩案者從奠於博士前,博士授幣。
執事者取酒授幣以東。
相者引王世孫立於階間,近南北面,奉酒脩者出,王世孫再拜訖,相者引王世孫出就幕次,以俟博士釋服,升堂就坐,〈左學堂東壁下,西向。
〉相者引王世孫,由西階升詣博士前講經,如常儀畢,相者引王世孫,降自西階,出就幕次。
○議政府據刑曹呈啓:「凡犯罪,兩界入居及盜殺牛馬者,流放他處,所以懲惡戒後,終身不返也。
然其中系本賤人及船軍、鎭軍、驛子、牧子等有役者,俱免其役,任意過活,反違懲戒之義。
今後公私賤人,聽官主收貢;外方州郡奴婢及船軍、鎭軍、守城軍、牧子、津尺、鹽幹、峯火幹、驛子等諸色人,各於其役差定。
鄕吏則定驛吏,侍衛牌則船軍,補充軍則牧子,其餘雜色軍及無役人則量宜定役附籍,毋得擅自出境。
」 從之。
8月29日 ○壬午,世子觀射于慕華館。
○儀注詳定官啓:「宗廟祼鬯奠幣,一時行禮,而各有樂章,章八句。
今依宋制,祼鬯奠幣,合爲一章,章八句改製。
」從之。
其樂章曰:「於穆淸廟,祀事不忒。
有嚴祼將,以享以格。
恭奠篚幣,禮儀旣成。
庶幾洋洋,歆我孝誠。
」 8月30日 ○癸未,傳旨吏曹:「承旨非東宮僚屬,而奉行東宮命令,名實有異。
依唐朝太子監國時宰相兼東宮平章事故事,承旨皆兼詹事,凡申本申目申下之事,竝以兼詹事職銜施行。
」 ○上聞洪師錫卒,命還給職牒,弔賻賜諡,竝依他例。
諡莊襄,勝敵志強莊,甲冑有勞襄。
子伯涓、季涓。
九月 9月1日 ○甲申朔,王世孫入學于成均館,藝文提學尹祥爲博士,講《小學》題辭。
○遣吏曹參判李邊,如京師賀聖節。
又咨禮部曰:「日本國差來僧乾琢同來人趙文瑞、柴江等呈:『該俱係浙江等處軍民。
於永樂十五年,被倭虜掠到倭山,轉賣至日本國過活。
宣德七年,蒙日本國王源義敎,差充通事,同正使道淵等,往寧波府,赴京朝貢,欽蒙賞賜。
欽差內官雷春等齎捧封王勑書及賞賜等物,於宣德九年回還。
十年又差同正使中誓等,與雷春等赴京謝恩,於正統元年廻還。
其後日本國王薨逝,長子繼立,翼年病歿,次弟義成權襲,欲於明年遣使,從寧波府進貢,然比年一歧等島海賊,作耗上國邊疆,若不報知,慮恐沿海將帥阻當未便,差令文端等具陳事由,預先轉報朝廷。
』據此參詳,本人等今已同乾琢等廻還,然其所告,係外國朝貢聲息,理宜奏達。
」 ○還給黃裕職牒。
9月2日 ○乙酉,兵曹判書金世敏請加移禦所侍衛軍士之數,上不允曰:「東宮率軍士守闕,移禦所不遠於闕,雖不加侍衛,亦可也。
」 9月3日 ○丙戌,刑曹申:「全羅道茂長囚安祿竊盜拒捕,依律絞。
」從之。
9月4日 ○丁亥,兼承文院副校理李相家失火,命賜衣服。
○議政府據戶曹呈申:「江原道伊川縣,近因水旱,連年失農,加以講武場獐鹿害穀,民生艱苦,流亡相繼,而貢賦之數如舊,民不能支,弊將難救。
請將其縣貢物炭材木等物,移定他官,以待阜盛。
」從之。
9月5日 ○戊子,判中樞院事尹璠卒。
璠字溫之,高麗版圖判書承禮之子也。
以蔭補官,累遷至信川縣監。
戊申,女爲首陽大君夫人,以故由軍器判官陞副正,驟遷至吏曹參議。
甲寅,拜工曹參判,轉戶吏二曹參判、司憲府大司憲。
庚申,進議政府右參贊,遷工曹判書,尋移中樞院使。
壬戌,得風疾辭職,醫問賜與相繼。
丁卯,特加判中樞院事,至是卒,年六十五。
輟朝二日,賻贈有加,官庀葬事。
爲人姿儀豐偉,性寬厚,然無可稱者,而以大君之舅,得至一品。
諡貞靖,直道不撓貞,寬樂令終靖。
子士昐、士昀、士昕。
9月6日 ○己醜,議政府據禮曹呈申:「前此,倭、野人進上及下直肅拜,若非朝參隨班日,唯行於大殿,今後竝於東宮肅拜。
」從之。
9月8日 ○辛卯,以??爲順城君,任從善爲慶州府尹。
六承旨皆兼詹事院詹事。
金守溫守承文院校理。
守溫,素佞佛者也。
其兄僧信眉造飾僧道,得幸於上,守溫夤緣左右,交結首陽、安平兩大君,反譯佛書。
若有內佛事,則與司僕少尹鄭孝康瞑目兀坐,竟日徹夜,合掌念經,唱佛說法,略無愧色。
又常誘大君曰:「《大學》、《中庸》不及《法華》、《華嚴》微妙。
」諸大君以爲忠於上,上特命除政曹,會無窠闕,姑授是職。
○刑曹申:「典獄囚玉從鬪歐殺人,星州囚豆乙彥等五人三犯竊盜,依律絞。
」從之。
9月9日 ○壬辰,傳旨禮曹:「例賜宴及別例賜宴,竝以東宮之命爲之。
承旨受命之事,除啓達,稟於東宮,以爲恒式。
」 9月10日 ○癸巳,傳旨議政府:「今後於東宮除授三品以下批敎,勿用大寶,用東宮之印。
官敎內敎旨,改稱徽旨。
東班六品以上、西班三品以上批,改稱授;東班七品以下、西班四品以下敎,改稱除。
」於是,政府啓曰:「前此三品以下,雖東宮除授,然於官敎稱敎旨,用大寶,猶爲一體。
今改稱徽旨而用東宮印,則判然爲二,甚不便。
且當除授野人,稱徽旨而不用大寶,尤爲未便,請依舊例。
」上曰:「三品以下除授,予皆不與而稱敎旨,名實不稱。
世子旣監國,除授用印,何不可之有!」 ○諭平安道都節制使:「今投化李滿住管下野人田保,令鎭撫管押以送。
」 9月12日 ○乙未,上謂承政院曰:「王世孫講書時,禮度何以爲之?」都承旨李思哲等啓曰:「王世孫講書於闕內,固非私宮,何必行禮!臣等以爲講書官入,則於坐立待,及就座乃坐,講畢出則亦起立。
」從之。
9月13日 ○丙申,王世孫出時禦所幕次,始講《小學》。
左翊善樸彭年等以國韻進講。
○賜《銃筒謄錄》于諸道節制使處置使,諭曰:「今送謄錄一冊,鑄造之方、用藥之術,備悉載錄。
軍國秘器,所係至重,宜常秘密以藏,每於考閱,卿獨開見,勿委吏手,日加謹愼,及其遞代,交相授受。
」又命藏于春秋館。
前此,軍器監所藏銃筒,制造匪精,鐵重藥多,雖放之,乏力而矢之所及,遠不過五百步,近不過二百步。
乙醜春,命臨瀛大君璆,監鍊改治。
於是,量其厚薄,較其長短,而參諸矢之輕重,定其藥之多寡。
旣成,試之,藥少鐵輕,而矢之所及,遠至於千五百步,近不下四百步。
輸運旣便,而放不費力,眞軍國之重寶,而可爲後來制作之程式,故圖其形體,書其尺寸,以傳永世。
9月14日 ○丁酉,傳旨承政院:「前此講武,予於春秋必行,以其國家重事,不得不爾也。
近因國喪,久廢不行,今欲使東宮代行,東宮啓雲:」累日講武,不忍遠離膝下。
「予以講武事重不聽,然予今老矣,東宮豈能一年再行講武!春則日長路乾,人馬俱安,秋則日短氣寒,姑停今秋講武。
然兵衛已備,或二三日之程,略行講武,至明年春爲之,何如?其便否擬議以聞。
都承旨李思哲等啓曰:」上敎允當。
「上曰:」宜以此意諭政府。
「又召兵曹及僉知中樞院事韓方至,議二三日程講武之地,思哲等又啓曰:」凡行幸,侍衛臣僚不佩弓矢,有違扈從之義。
竊聞皇帝獵則必親佩弓矢,又稽《通鑑》,漢高祖命蕭何,帶劍履上殿;唐太宗時,長孫無忌自持雨具,則雖首相亦有自齎之物。
今三軍都鎭撫、四衛節制使軍士外,竝皆自尊,不佩弓矢,深爲未便。
請臺諫外侍衛大小臣僚,竝令佩弓矢。
「上曰:」予亦聞皇帝雖因祭而出,亦佩弓矢。
又太祖皇帝設科擧之法,先令馳馬,然後許赴試,夫豈不知而爲之!昔我太宗時,洪敷、韓長壽隨駕,使其奴持弓矢,太宗責之,予親聞之。
今也儒臣執弓矢,則群譏衆笑。
鄭麟趾嘗射侯,卞季良譏之,無意之甚也。
予命東宮親佩弓矢,則雖不立法,從行者,誰肯不佩乎!「 9月15日 ○戊戌,世子代行建元陵別祭。
○賜弓矢于六承旨。
9月16日 ○己亥,世子代行獻陵、英陵別祭。
9月17日 ○庚子,傳旨議政府:「今東宮監國,非他世子例也。
當生辰,其無行禮節次乎!與禮曹同議以聞。
」於是,議定行賀禮,仍進表裏。
○司憲府啓:「奉禮郞安訓,其父犯死罪流遠地,而訓不顧其父,貪官就職,殊無人子之職。
且吏曹依他呈辭之例,改下批,亦有罪焉,請竝劾之。
」上曰:「予所命除,安得不就職乎!吏曹亦無罪,竝勿劾。
」 ○中樞院副使李蓁卒,緻弔緻賻。
9月19日 ○壬寅,奉憲大夫黃裕遭母喪,賜棺槨及紙七十卷、松脂石灰等物。
9月21日 ○甲辰,世子受朝參于繼照堂,視事于承華堂。
○刑曹申:「竹山囚每邑金、慶州囚欣金鬪毆殺人,依律絞。
」從之。
9月22日 ○乙巳,召政府,議扈駕臣僚佩弓矢之事曰:「《禮記》雲:『男子生,以桑弧蓬矢,射天地四方。
』又雲:『射者,男子之美事,可以疾病辭,不可以不能辭。
』又古者小學敎人,必先禮樂射禦。
夫如是者,豈不以射爲男子之事,而所當爲也!然則雖臺諫佩持可也,但七十以上議政則可以免矣。
」僉曰:「臺諫,糾察之官,須着團領。
着團領,則佩之不宜。
」上又曰:「別窰之設,起於遷都之初,不久而廢。
厥後有吳信仁者請復別窰,然實惠少而所貸官物,頗多耗損,太宗命罷之。
逮至丙午,火災之後,禁火之議出,而復設別窰。
近日別窰赴役僧擊鍾訴冤,予欲罷之,何如?」僉曰:「卽今京城人家,太半皆瓦,別窰之功居多,而不關國家經費。
且年年造家者相繼,一朝革別窰,則私窰瓦價增貴,而造家者必難得也。
臣等以爲自此除春秋兩等磻瓦,止於春節燔造。
」從之。
上又曰:「內禁衛者,本號內廂直,太宗所設,而數亦不多。
後改內侍衛,又改爲內禁衛,其被選者,率多老成之人。
其後漸增其額,擇亦未精,予乃減額,定爲百人,徒取驍勇之才,故年少者居多。
今內禁衛亦多有犯罪者,是皆幼少狂妄之所緻也。
今欲不取才,以衆所共知之人改擇,然改擇之時,又恐有不公之弊,何以爲之?」僉曰:「擇衆所共知才行俱全、諳鍊秩高者爲牌頭,於武科五六品,擇有才行者差定,則必無此弊矣。
」遂傳旨兵曹:「內禁衛牌頭,已令三四品有武略可統衆者,一望三人,受點差定。
近來擇之未精,多用猥碎之人,不能鎭服牌內,殊無統率之義,自今須以有名望者,選揀差任。
」 ○傳旨兵曹:「今秋等東宮代行講武,以十月初八日爲定。
」竟停之。
9月25日 ○戊申,還禦景福宮。
9月26日 ○己酉,都承旨李思哲等啓曰:「臣等職帶詹事,請於東宮受朝參日入侍。
」上曰:「承旨二人入侍,以爲常。
」 ○賜祭于判中樞院事尹璠。
其文曰: 惟卿三韓世冑,士林奇材。
有量有智,有識有才。
早登仕版,中外敭歷。
始佩魚符,蔚有聲績。
且生賢女,作配首陽。
婚姻之故,恩顧倍常。
累加超擢,置之宰輔。
徧歷諸曹,遂入政府。
又長烏臺,風節卓卓。
凡厥所莅,實爲燠赫。
頃因疾病,辭老于家。
賜以醫問,日望有差。
惟念舊德,一品以爵。
庶幾康強,永作良弼。
天不憖遺,而至此極。
訃聞以旋,予心是悲。
策贈弔恤,國有常儀。
命官緻奠,侑以哀章。
卿其有知,服玆寵光。
9月27日 ○庚戌,議政府據戶曹呈啓:「黃海道今年雖稔,近因年兇,未備穀種,民未播種者多,田稅若依前輸納,則明年穀種不足。
其用度最緊如奉常寺義盈庫納油與荏子及兩倉納紙芚價外,其餘各司田稅,除輸納,直納州倉,以備穀種。
」 從之。
○刑曹申:「全羅道綾城囚加夫之、任實囚李還鬪毆殺人,依律絞;慶尙道河陽囚強盜德萬,平安道肅川囚強盜李仁己等四人斬。
」從之。
○禮曹參判柳義孫遭父喪,賜棺槨及紙一百卷。
9月28日 ○辛亥,大雨大雷雹以風。
○傳旨禮曹:「政府六曹,每月初一日問安之禮,其除之。
」政府六曹啓:「前此每日視事,又朝六衙日,接見臣下之時多矣,近年以來,但於初一日問安而已。
其間雖有命召議事之時,然可議之事,不常有之,一年之內,進見之時幾何?況朔朝,乃朝君之大節,不可廢也。
」上曰:「世子常受朝參視事,則予之安否,足以知矣,不必問安也。
」 9月29日 ○壬子,傳旨禮曹:「昭憲王後忌晨齋,例行於大慈菴。
」大慈,本誠寧大君?墓側齋菴也。
夤緣宗室,凡大佛事,皆於是行之,所施穀帛,不可勝記。
9月30日 ○癸醜,傳旨議政府:「初一十六日朝參,亦令世子受之。
其初一日朝參,除公服及緻辭。
」 ○右參贊鄭甲孫、禮曹判書許詡以政府六曹之意,請不罷月朔問安之禮,上曰:「予之老病匪輕,大事不可辭避,若可已之事,悉欲除之。
世子受朝參視事,則予之安否,可以知矣,不必別於初一日問安,行虛文之禮,而後愜於心也。
若此事有害於義,則予豈不慮而強爲之哉!以一家之事比之,其家主有故而不得見焉,見長子而還,於心固無所嫌矣。
正與此事相類。
且初一日十六日朝參,亦使世子受之,已下傳旨,卿等知之。
」甲孫、詡固請,上曰:「停朝參視事之後,亦無問安之禮,金宗瑞始建白行之。
予本有宿疾,又患浮腫,今已月餘而未愈,凡可已之事,雖如毫髮,皆欲掃除也。
初一日十六日朝參,欲令世子受之,素有此志,然有妨於緻辭之禮,未敢行。
今更思之,緻辭之例,委之於予,依常時朝參例受之,何不可之有!卿所言,不可聽也。
」右議政皇甫仁、左贊成樸從愚、右贊成金宗瑞繼至以請,上曰:「予之老病,近來轉劇。
卿等以不緊之事,強請不已,予以爲難。
」仁流涕曰:「繼照堂朝參後,望見殿門而不得入見,則臣等之心當如何也?」從愚曰:「君父,一也。
人子不見其父,則其子之心爲如何也?」宗瑞曰:「宋朝之君,率百官朝母後者有之。
母後雖不得親見,猶必朝之者,以禮重故也。
本朝六衙日,比中朝則尙疏,況一月一朝,亦令除之,君臣之間,甚爲隔絶。
」上曰:「此特小事,何如此固執?」竟不允。
○左議政河演、右議政皇甫仁啓:「今投化野人田保,若處京城,衣食供給,必有其弊。
擇下三道富實官奴之家,俾之昏嫁,以復其役。
」領議政黃喜曰:「田保投化而來,固當優待,京外聽從其願。
」上曰:「前此朱甫非亦以李滿住管下投來,俾處京城,田保亦依此例。
」仍命禮曹磨勘以聞。
禮曹啓:「田保本非歸順,背主投來。
如此之人,處京城,實爲不可。
」上曰:「待滿住管下投來,已有前規,何至田保,建此異議乎?」 〈世宗莊憲大王實錄卷第一百二十一〉 冬十月 10月1日 ○甲寅朔,諭平安道監司:「時將氷合,沿邊防禦,固不可小弛,日加戒嚴。
然不可使騷擾,浮動民心。
」 ○司諫院啓:「伏覩昨日傳旨,初一十六日朝參,亦令東宮受之。
臣等以謂初一十六日,乃大朝會,請須仍舊。
」司憲府亦請之,皆不允。
○議政府六曹啓:「夫子語子貢曰:『爾愛其羊?我愛其禮。
』蓋重其禮而有言也。
近來雖不能接見臣等,然初一日問安,猶有朝君之禮,今若廢焉,君臣之間,甚爲疎隔,而朝君之禮,掃地盡矣。
」上曰:「此事與夫子所言固不同,特小事耳,何煩瀆啓請乎!」遂不報。
10月2日 ○乙卯,議政府議閔叙之罪,啓曰:「觀其辭證,固無歐母之實,然其不順之迹已著,罪甚於罵詈。
罵詈亦是死罪,但以親告乃坐律觀之,叙母初非自告,今亦號泣,言其無罪,置之極刑,似亦不可,照以絞律,惟在上裁耳。
臣等竊謂減死流邊可矣。
」卽召右議政皇甫仁、左贊成樸從愚、右贊成金宗瑞、左參贊鄭苯、右參贊鄭甲孫,命世子引見于議事廳曰:「前此李迹作書,揚父之惡,特從寬典,不置極刑,無乃失於輕乎?至今悔之。
今閔叙不順之罪莫甚,從輕斷之,恐有後人之譏,政府議欲從輕者,何耶?大臣欲其生,則人君其肯殺之乎?然斷之輕而使元惡不道之人幸免,則其失亦大矣。
衿領腋喉,卽同歐例,此律之意,何謂也?」仁等曰:「婢梅花伏於床下,閔叙曳出之,其母呼痛止之,不聽,強杖之,因使其母墮地。
以此等事觀之,不及於歐而過於罵詈。
然罵詈之罪,親告乃坐,而閔叙之母不爾,故如此啓達耳。
」世子曰:「使母墮地,有意推去而然歟?杖婢之時,偶爾觸之而墮地歟?」從愚、宗瑞曰:「臣等所聞,非有意推去,偶爾觸之耳。
」世子曰:「此間,生死係焉,詳加辨析,然後乃定其罪。
」宗瑞曰:「昔有人妾與適妻相詰,執其裳裔,以衿領腋喉,卽同歐例律斷之,置極刑。
閔叙有意推去,使之墮地,則以此律斷之,無疑矣。
當更考以啓。
」世子曰:「律文所雲親告乃坐者,以其言語之際,無形之事,未可信,須待親告乃可知,故雲閔叙之罪,旣曰甚於罵詈,則更無可疑之狀,比於親告之例可矣。
」仁等曰:「如此節次,臣等未盡窮推而言也。
」世子曰:「今所辨析,隻有二節,使母墮地有意乎?偶爾乎?此一節也。
不順之迹,明白無疑,而忍杖不服。
雖不服,而據辭證斷之乎?必受服辭而後斷罪乎?此二節也。
」仁曰:「死罪非輕,而不受服辭,斷以衆證,不可也。
」世子入啓。
仁等退考其案以啓曰:「以初推案觀之,以手推去,使之墮地,當置極刑,但不可不受服辭而斷之也。
宜加刑鞫問,必待輸情,雖死於杖下,何愛惜之有!」 10月3日 ○丙辰,停東宮生辰賀禮。
議政府右參贊鄭甲孫、禮曹判書許詡進表裏。
○政府六曹臺諫請仍問安之禮,皆不報。
10月4日 ○丁巳,世子觀獵于東郊。
○議政府據兵曹呈申:前此講武及門外行幸時,軍士及都鎭撫各衛節制使外,侍衛大小臣僚不佩弓矢,有違侍衛之義。
自今禮行外,大小講武及門外行幸時侍衛臣僚,皆佩弓矢。
東宮代行時,亦依此例。
「從之,臺諫勿令佩之,年七十以上者,自願外亦勿佩。
○政府六曹復請問安,上曰:「初一日,東宮朝參後,仍來問安。
」 10月6日 ○己未,世子受朝參。
10月7日 ○庚申,以盧叔仝知司諫院事。
三品以下除授,始用東宮印。
10月8日 ○辛酉,遣戶曹參判李先齊,如京師賀正。
○前架閣庫副錄事濯毖上書條陳時務: 一,比年以來,當乾獐乾鹿香脯備辦之時,官府聚民而獵,數至千百,籠山絡野,久至經旬,所獲之獸,不過二三,如或不獲,則旁求四方而買納,非徒官民之難辦,恐或禦膳之不潔也。
不寧惟是,典醫監所納鹿角、諸道軍器粧飾鹿角,一隻之價,緜布則一匹餘,米穀則二十餘鬥,狐狸獐獺之皮價,亦如之。
至於無孔大鹿皮之價,緜布則十餘匹,米穀則二百餘鬥;大虎皮則緜布二十餘匹;若豹皮或五六十匹,或七八十匹。
如此物價收斂之時,持囊橐者絡繹民間,或稱貸,或出糶,以充收斂之數。
必也法上古園囿之制度,海島閑曠之地域,養禽獸,禁其私獵,每當用時,量其所用之宜,計數而獲,皮肉與角,皆爲國用。
如其禽獸未盛之前,則江原、京畿兩道講武場與黃海、平安、鹹吉三道禽獸蕃盛之處,移定其貢,以待下三道禽獸之復盛。
一,京外攸司當納進上物膳之時,未能親覈其實,故色吏庫直令史之徒,物品善惡、鬥斛高下,皆出其意。
若責賂而得之,則物品雖不善,鬥斛雖不平,而多方以納之;求賂而不得,則物品雖善,鬥斛雖滿,巧飾以退之,憑公營私,姦莫甚焉。
伏望今後當收納之時,外方則監司佐貳官、界首官、都會所官員,除庶務,專心點檢,勿委吏手,如其不善之物,署合退還。
京中則本司官員,先審善惡,然後臺員更加檢察以納。
如有責賂無厭者,外方則令其人告于監司,京中則令外吏告于憲府,嚴刑廣示。
一,果園排置,載在《六典》,而奉行不誠,每當酸物進上之時,監司不計州縣所産之物,隻以所耕多少差定,如生栗一箇,米四五鬥;石榴一箇,米三四鬥。
諸果之價類此,互相貿易而納官,豈無民弊乎!自今令各道各官報其土所宜之木,禮曹置簿,或一年或二三年,分遣朝官,春則考其某官某果接種幾株,秋則結實幾株,每當用時,考其各道各郡所有之果分定,則民無易換之弊,國有足用之利。
一,災傷田地審檢之際,連伏五結皆傷,然後免稅。
若其連伏五結之田,假如一人耕之,則雖三結不實,以二結所出充納三結之虛稅,猶可給也,如或四結不實,則以一結之所出,足充四結之虛稅乎!一人合耕,其弊尙如此,況五人各耕一結,四人之田皆傷,而獨一人之田實,以未滿五結,竝徵其稅,則田損而稅實,民憾而心傷。
伏望革連伏五結之法,復行損實,隨損給損,以便民生。
一,每降大赦,除謀反大逆強盜外,鹹宥除之,故雖故犯關係風俗者,亦免。
臣願誤犯外,故犯不孝不忠與夫盜賊姦究之類,勿赦罪之,以厚人倫,以正風俗。
一,《六典》決訟期限,大事不過九十日,或以元隻不齊,或以所訟者相避爲辭,淹延不決,或至於十餘年,或至於二十餘年。
若訟誤決,則因決折官吏相避,亦且不決,或蒙赦或身死,終不受罪,淹延之弊,亦復如前。
訟者辛勤歲月,立待官門,終身未得決者,亦多有之。
臣願上官相避,則移他官;下官相避,移他房。
若前決官吏,或蒙赦或身死,則父子外,勿聽相避,一依《六典》期限決之,如有過限者,須卽論罪。
至若奴婢相訟,元隻中定限不現,給時現者。
良賤相訟,則訴良者過限不現,從賤。
其主過限不現,訴良者良之,以杜爭訟。
一,守令六期貢法及盛夏軍士遞番,俱有其弊,伏望聖上遵祖宗之成憲,罷六期爲三年,革貢法爲損實,使軍士春秋遞番,如有問焉,願陳其詳。
下政府。
政府啓:「書內條件,類皆迂遠,不可擧行也。
」議者曰:「此疏非迂遠。
錄事,微官也,其論弊如此,食厚祿位通顯者,寧不知愧!」 10月10日 ○癸亥,議政府據兵曹呈申:「銃筒衛每五十人爲一牌,分爲十六牌,每牌定牌頭,仍給差牒,常令統察。
」從之。
10月11日 ○甲子,世子受朝參視事。
○刑曹申:「典獄囚都緻三犯竊盜,全羅道萬頃囚李準敬竊盜拒捕,依律絞。
」從之。
○賜祭于處置使洪師錫。
其文曰: 惟卿風姿魁偉,志行淸素。
再擢虎科,乃騁闊步。
久居禁旅,赤心衛國。
予倚幹城,眷注常篤。
委管北門,授鉞南州。
竭情武務,攄智軍籌。
先幾之慮,借著之謀。
屢征醜虜,奏功是膚。
奉使朝京,專對才優。
施無不可,庶展壯猷。
長城之壞,大樹之摧。
遽貽驚訃,曷勝悲哀!節惠易名,伻奠菲儀。
靈其不昧,尙克享之。
10月12日 ○乙醜,田制詳定所啓:「全羅道田品分等將畢,請移入慶尙道右道分等。
」都承旨李思哲等啓曰:「全羅道以田品分等之,故築城採金焰硝煮取等事,悉皆罷之,而慶尙道則初不在分等之例,前件等事,竝不停之。
初不定議,遽而行之,有違於示民以信之義,姑待後年。
」上令政府議之。
右議政皇甫仁等曰:「焰硝銃筒等役,速令停罷,移入慶尙道分等爲便。
且築城畢役,限在今月,田品分等,始於來月,固無相礙。
又採金本役,防牌雖不罷,亦不爲弊。
」領議政黃喜議,如思哲等。
上從喜議。
○禮曹啓定王世子生辰賀儀: 前一日,攸司設世子座於繼照堂當中,西向;設香爐二於前楹外左右。
典樂陳樂於堂庭如常儀。
〈俗樂。
〉其日,司僕陳?馬于庭。
典儀設文官一品以下位於堂庭道南;宗室及武官一品下位於堂庭道北,每等異位重行,東向相對爲首;〈二品以上,每品設拜席;宗室,每品班頭別設位;大君,特設位於正一品前。
〉監察二位於文武班後,東向;設副知通禮、典儀、緻詞官位於堂庭道南,近東;通贊、奉禮郞在西差退,俱北向;通贊、奉禮郞位於堂庭道北近東,南向。
奉禮郞設門外位如常。
鼓初告,兵曹勒所部屯門列仗,宗室及文武群官俱集直房,各服公服。
鼓二告,宗室及文武群官,皆就門外位。
副知通禮贊請內嚴,諸衛之官,各服器服,俱詣閤奉迎世子,出詣後堂,著公服升座西向,繖扇侍衛如常儀。
宮官及執事官〈宮官如書筵詹事院,執事官如通禮門監察之類。
〉先行再拜禮如儀。
典樂帥工人入就位。
鼓三告,典儀帥緻詞官以下先就位,奉禮郞分引群官三品以下入就位。
副知通禮申外備,世子出繼照堂升座,爐煙升,繖扇侍衛如常儀。
世子將出,樂作,升座樂止。
奉禮郞分引宗室及文武二品以上,以次入就位。
立定,典儀曰:「再拜。
」通贊傳贊,群官皆鞠躬,樂作,再拜興平身。
樂止,緻詞官升自西階,進當世子座前東向跪,通贊贊跪,群官皆跪,緻詞官稱:「某官臣某等,玆遇王世子邸下生辰,謹祝千歲壽。
」賀訖,俯伏興。
通贊贊俯伏興再拜興平身,群官俯伏興,樂作,再拜興平身。
樂止,緻詞官還本位,奉禮郞分引二品以上出。
副知通禮進當座前跪申禮畢,俯伏興還本位。
世子降座還內,樂作,繖扇侍衛如來儀,侍臣從至閤。
樂止,奉禮郞分引群官三品以下以次出。
10月13日 ○丙寅,刑曹申:「龍崗縣囚強盜崔奉等十人,依律斬。
玉果縣囚擧石等三人三犯竊盜,絞。
」從之。
10月14日 ○丁卯,世子引見都承旨李思哲、同副承旨李季甸,宣上旨,命製傳旨曰: 營造寺社之禁,載在《六典》,而節目不明,故官吏眩於奉行。
今後於廢毀古基重創寺社及修舊寺社新造間閣者,依已立條章禁之。
或因雨漏傾覆,撤舊改新,或修葺或補簷遮陽之類,勿禁。
已前新造重創者,竝勿禁。
婦女上寺,累立禁章,然文昭殿佛堂,非山間寺社,恐有婦女之往來者,凡尊卑婦女往來,一皆禁斷。
其餘寺社婦女往來之禁,亦令申明擧行。
10月16日 ○己巳,世子受朝參視事。
○領議政黃喜啓:「今聞原平、交河等處,黃海道惡病相類之疾興行,隣裡傳染,死亡殆盡。
請依黃海道例,發遣醫員,齎藥救治。
」命遣醫任寶重等二人療之。
○刑曹申:「典獄囚強盜劉莫同,依律斬。
衿川囚延守、珍原囚萬哲三犯竊盜,絞。
」從之。
10月17日 ○庚午,召崇德大夫李正寧謂曰:「太宗之時,政丞河崙言:『景福宮明堂水不足。
』其後李陽達亦以此爲言,乃於昭格殿洞口,鑿地貯水,而因無水源,未果焉。
閔義生亦曰:『宮城旁近,鑿地貯水,旣合於地理之說,亦可備火災。
』然予處此二十餘年之久而無大害事,必須鑿地,然後乃可歟?」 正寧曰:「宮城左右,皆有乾川,水必伏流地中。
然以流水不長之說觀之,修川引流可也,然夏雨暴水,積沙塡塞,則徒費人力而無功。
臣以謂曾定昌義洞鑿地試之,若水源不竭,則漸以開廣可矣。
」上曰:「二十餘年未就之事,至今斷然爲之,予以爲難也。
爲則必務實,不可虛費人力也。
」 ○頒《東國正韻》于諸道及成均館、四部學堂,仍敎曰:「本國人民,習熟俗韻已久,不可猝變,勿強敎,使學者隨意爲之。
」 10月18日 ○辛未,世子觀獵于豐壤。
○議政府、六曹啓:「初一日問安,頃蒙允許,臣等不勝欣忭。
今更思之,朝參在先,問安在後,先後失序,悖於事理,非細故也。
初一日朝參,勿委東宮,令臣等依舊問安。
」上不允曰:「朝參與問安,固非一事,何必緻疑於前後之失序而更改乎!」 10月20日 ○癸酉,傳旨兵曹:「世子觀獵時,軍士及隨從人,或因日暮,未及入城門者有之。
兵曹郞廳、鎭撫、司鑰等持開門符候門,待其畢入乃閉,以爲恒式。
」 10月21日 ○甲戌,世子受朝參視事。
○刑曹申:「平安道江西縣囚強盜白得希等五人,平壤囚強盜金得吉,依律斬。
」從之。
10月22日 ○乙亥,投化倭護軍藤九郞請於朝參隨班,禮曹、政府以爲:「九郞之職,本是影職,以影職隨班,固無前例,然不可直斥之,姑權辭曰:『汝是客人,勢難隨班。
若久居于此,則必當隨班。
』」上曰:「彼願隨班,沮之,無乃不可乎?」政府更啓:「若使隨班,直房供給之費爲難。
且其他倭人援此爲例,皆願隨班,則何以對之?九郞亦知朝臣循資以陞而自己資品,不得遷轉,欲望陞職,又無受祿,則亦何以處之?」命勿令隨班。
10月24日 ○丁醜,三館上書曰: 太祖、太宗創業垂統,立萬世之丕基;設科取士,爲一代之良規,所以貽謀燕翼,爲國家無疆之休考至矣。
恭惟我太宗殿下始立重試之科,中是科者,加級擢用,雖在三館遷轉之例者,不拘常資,悉令去官。
樸瑞生以成均學生拜正言,金久冏以權知學諭拜奉常注簿,鄭招以藝文檢閱拜正言,金銚以檢閱拜仁寧府丞,鄭廣元以學諭拜敬承府丞,此前古帝王所未有之盛擧也。
我主上殿下遵用是法,親臨試藝,亦皆擢用,可謂繼志述事,光于前烈矣。
歲丁卯,成均學錄臣鄭從韶、兼承文院著作郞曹變隆,亦與是科,特加資級。
然拘於遷轉之例,仍職不遷,其於重試擢用之意,豈不有虧乎!況今從韶已陞宣務之資而行九品之職,若隨例遷轉,則必至於五年而後去官矣,於太宗擢用重試之意何如?伏惟聖裁。
下政府以議。
僉曰:「從韶旣登重試,又以宣務,宜令去官也。
」右議政皇甫仁、左贊成樸從愚獨以爲不可,下吏曹更議。
吏曹啓:「三館不計資級,一從職事去官,已有成法。
若援其一時特恩超授之例去官,則三館遷轉之法壞矣。
依他例去官。
」從之。
10月28日 ○辛巳,議政府據兵曹呈啓:「各道習陣之法,載在《續典》,且累次受敎,而廢閣不行,遂至陵夷,請申明擧行。
且印陣圖陣說,頒于各道肄習,都節制使營及各鎭令當番軍士每月三度習陣。
又於春秋,各一次聚都會所,三日肄習。
都節制使察其習陣日時及敎習能否,每於歲抄,移關本曹,啓聞施行。
」 從之。
10月29日 ○壬午,議政府、禮曹啓:「中宮久曠,請妙選名家,以主內事。
」上曰:「國家採納,曾有二人,若主宮事,當擇此二人,然皆無子,其餘宮人有子。
雖使無子者主後宮,安能鎭服後宮之心乎!且更納,有甚不可。
古者諸侯一娶九女,國君年老,則妃嬪亦老,色衰愛弛,人情之常。
若更娶年少者,鍾愛必矣。
幸而有子,則或有奪嫡之斬。
古人制禮,諸侯不再娶,豈無深意乎!卿等知之。
」 ○議政府啓服色詳定之事,上謂承政院曰:「草笠則不論草之美惡,但以竹數爲差等可也。
尙衣院、扈衛司、司饔諸員,依流品例,犯罪者除決杖,皆收贖,此等人許着團領何如?樂工如有大事,當具冠帶,亦令着圓領,無乃可乎?」都承旨李思哲、右承旨李宜洽、同副承旨李季甸曰:「各司吏典諸員,率皆鄕校儒士,本着圓領者也。
屬吏典則不得着,去官受職則又着,以一身或着或否,實爲未便。
且此人,本是良民通仕路者也,許着圓領,何害乎!若樂工,本賤人,因事近前,則許着圓領,常時勿令着之。
」左承旨趙瑞安曰:「若許吏典着之,則厥數猥多,與雜類之着圓領者難以區別。
」上曰:「吏典當着圓領,其賤人若樂工、別監、小親侍等因事近前外,不許穿着。
」 十一月 11月1日 ○癸未朔,世子祭輝德殿。
11月2日 ○甲申,日暈。
11月3日 ○乙酉,刑曹申:「平安道中和縣囚鄭吉歐殺人,依律絞。
」從之。
11月4日 ○丙戊,世子觀獵于東郊峨嵯山。
○諭鹹吉道都節制使:「側聞會寧近處在吾都裡等欲於行城內結幕,使老弱入接。
若因此,野人與本國人雜處,或放牛馬,踏損禾穀,因以爭鬪,慮恐生釁。
然不可直斥之,當與野人言曰:」是雖城外,且近關門,倘有緩急,猶可及入。
「善以誘之。
彼若懇請,略造草家數間,但使老弱接入,其壯丁牛馬,勿許入接。
」 11月8日 ○庚寅,世子移次于錦城大君第。
先是,上命慶昌府尹鄭陟曰:「世子宮內未安,將欲移次他所。
繼照堂近東宮,不可受朝參於此,勤政門坐東面西受朝參,何如?」陟曰:「勤政門,乃殿下受朝之門。
世子雖坐東面西,百官綴班,一如殿下受朝之時,君臣名分,豈可以虛位而忽之哉!臣以謂報漏門及永濟橋西水閣可矣。
」上曰:「報漏門背闕,水閣水上,俱不可也。
勤政門受朝,不爲無據。
聞大明太宗文皇帝有疾,仁宗爲太子,坐奉天門東受朝。
又初作繼照堂,鄭麟趾以爲:『世子坐勤政門東受朝參可也。
』予之此議,以此也。
但予非釋位,宮闕非世子宮,而百官西北綴班,稍有可疑。
」仍命承政院議之。
政院亦以水閣爲言,上召議政河演、皇甫仁、贊成樸從愚、金宗瑞、參贊鄭苯、鄭甲孫、禮曹判書許詡、參判趙克寬議之。
演等皆曰:「弘禮門外庭東直房前,設帳殿受朝參便。
」上曰:「弘禮門遠於大內,不可徒步以出,且非私宮,亦不可乘轎。
予以爲勤政門外永濟橋北道東設次爲之,若何?」河演等令苯、詡、克寬等相視便否,遂以永濟橋北爲定。
傳旨禮曹:「東宮移接間,朝參於勤政門外庭,視事於移接處。
」 ○儀注詳定官啓:「大殿中宮東宮寶印衣襨及供上之物,宗廟、文昭殿、輝德殿供上引路,依前例以三軍隊長爲之,着紫紬頭巾、靑緜布圓領、紅欄帶,以別瞻視。
《記》曰:『大夫士,下公門,式路馬。
』《論語》:『孔子入公門,鞠躬如也,如不容。
過位,色勃如也,足躩如也。
』其言似不足者,言不敢以虛位而慢之也。
今參詳,輿輦及鞍具禦馬,與公門虛位無異,凡大小諸臣遇於道路,則下馬拱立。
若無辟除者,則不識而過行者,容或有之,令司僕寺諸員四人,着紫紬頭巾、靑緜布圓領、紅爛帶,前導辟除。
洗馬及調習時無鞍禦馬,則依古禮式之,以緻敬禮。
」 後上召府尹鄭陟曰:「古人皆乘車,而車前有橫木,故有所敬,則俯而式之,今不乘車,而曰式之,則其於馬上,施爲爲難。
內廐馬成群出入時,着紅勒辟除,一二匹出入時,則不辟除何如?」陟與承旨趙瑞安等同議啓:「上敎允當。
」遂傳旨司僕寺:「禦馬出入時,皆着紅勒,毋得騎行。
如以調習,不得已騎行時及一二匹出入,去紅勒,除辟除。
」 11月9日 ○辛卯,禮曹啓:「司寒祭在十二月月令,而藏氷則每在十一月。
謹稽古制,宋元豊中,詳定所言:『熙寧祀儀,孟冬選吉日,祭司寒。
國朝祀令,春分日開氷,季冬月藏氷,祭司寒於北郊。
』《春秋》《左傳》曰:『古者,日在北陸而藏氷西陸,朝覿而出之。
其藏之也,黑牡秬黍;以享司寒,其出之也,桃弧棘矢,以除其災。
』古者司寒,唯以藏氷啓氷之日,孟冬非有事於氷,則不應祭享。
其祀儀,孟冬選吉日,祭司寒,宜從寢罷。
唯季冬藏氷則享司寒於氷井,務牲用黑牡羊,穀用秬黍,仲春開氷則但用羔而已。
然則古者祭司寒,隨其時令而爲之。
今後司寒祭,載諸十一月月令,然氣候不齊,或太早或太晩,藏氷亦或在於十月十二月。
且雖十一月,不可預定日期,必當藏氷之時,擇日以祭。
」 從之。
○議政府據刑曹呈啓:「犯竊盜逃亡者,依《續典》輕罪在逃例,隻令收贖,故雖過三犯竊盜,以無刺字,不得論罪,偸生作盜,實爲未便,自今竊盜在逃收贖者,所在官吏追捕刺字。
且三犯竊盜,旣不計赦前,雖赦前在逃收贖者,竝皆追刺。
」 從之。
○刑曹申:「珍原囚鄭老、寧邊囚金成右三犯竊盜,依律絞。
南原願惡鄕吏鄭理斬。
」從之。
11月11日 ○癸巳,世子率百官,遙賀聖節。
11月13日 ○乙未,右議政皇甫仁啓:「鹹吉道鍾城防垣堡,在行城之內,且近於節制使營。
革萬戶,隻令其官千戶率兵防戍。
」從之。
11月16日 ○戊戌,刑曹申:「典獄囚林孝忠歐殺人,新寧縣囚介同三犯竊盜,依律絞。
」從之。
11月17日 ○己亥,世子率百官,行冬至望闕賀禮,停本朝賀禮。
百官進表裏鞍馬,諸道進箋。
○曲宴于內殿,宗親二品以上侍宴。
賜宴文武二品以上于議政府。
11月18日 ○庚子,諭鹹吉、平安道監司:「予聞道內沿邊居民,人死不葬,曝露於野者有之,予甚惻然。
自今如有死者,其裡監考正長常加檢覈,使之埋葬,似前不葬者,子孫親屬幷監考正長等罪之。
其守令,亦依律論罪。
」 ○傳旨禮曹:「掩骼埋胔及過限未葬論罪之法,載在《六典》,各官守令視爲餘事,莫能檢擧。
人有死者,非徒不葬,委諸草野,曝露骸骨,不仁甚矣。
鹹吉、平安兩道尤甚,特降諭書以曉之,幷諸道申明擧行。
且厲祭,外方各官,恐或不行,亦竝申明。
」 11月20日 ○壬寅,示鹹吉道監司:「側聞監司嚴禁五鎭商船往來南道者,大抵懋遷有無,古今常事。
五鎭布貨鮮少,以所産魚藿等物貿易布貨,有無相資,其勿禁之。
」 11月21日 ○癸卯,世子視事于移次所。
○傳旨承政院:「來十二月初一日至初九日,令各司禁屠殺及行刑。
」以設佛堂慶讃會也。
又命造假家于佛堂外乾川,以爲外僧供饋之所。
○刑曹申:「鹹吉道預原囚洪仁奉發人塚,依律絞。
」從之。
11月23日 ○乙巳,召議政河演、皇甫仁、贊成樸從愚、金宗瑞、參贊鄭苯、鄭甲孫謂曰:「今昭悼公夫人沈氏卒,禮葬乎?若禮葬,則用何等例乎?且錦城大君爲昭悼公之後,當服重喪。
然氣質疲弱,服三年喪,予有所不忍。
凡爲人後者,爲本宗降服,若大君非此例,於予當服三年之喪。
又爲沈氏服喪三年,不亦難乎?何以處之?」演等曰:「沈氏雖不在禮葬之限,從優禮葬爲便。
立後,誠爲美法,上之所爲,民所則效,不可示薄於下也。
大君旣後昭悼公,爲沈氏當服三年無疑矣。
若特命起復,則雖親父母之喪,不能自終,今大君之喪,亦在特命起復耳。
凡以君命起復者,着淡服終制,今大君起復之後,在闕內着吉服,在外着淡服終三年。
」從愚、甲孫曰:「上壓尊而淡服三年,似爲不可。
但臨喪行祭服淡服,常時吉服何如?」 ○刑曹申:「鹹吉道申士李明義以銀釵一枚賣於野人,依《續刑典謄錄》客館貿易潛用金銀者大懲之例,斬不待時。
」世子謂政府曰:「李明義,當以何律斷之而可?」河演等曰:「賣金銀出境者置死之法,但立於平安道,而鹹吉則未立焉。
明義之犯,安知其不知死罪而誤犯乎?遽以重刑斷之,似爲未便。
以違禁下海之律科罪爲宜,然旣以金銀非我國所産,請免於上國,若不嚴立禁防,使無識之民續續貨賣,使上國知之,則非細事也。
今明義之罪,以死罪減等杖一百,使彼道人民知其特蒙上恩,幸而免死。
又依平安道例,立法昭示何如?」世子曰:「僉議允當,予將啓達。
」遂減死杖一百。
11月24日 ○丙午,刑曹申:「井邑縣囚石伊三犯竊盜,依律絞。
」從之。
11月25日 ○丁未,議政府使舍人樸仲孫啓:「請停佛堂慶讃時幷饋雜僧。
」上曰:「饋僧徒,予之德,有何損益乎!雖以近於文昭殿爲辭,然人家亦多在近地,何獨於此事爲言乎?且如此秘密以啓,予未知其意。
」仲孫曰:「堂上之意,恐臺諫聞都堂啓請,繼踵而來,煩擾諫請,故密啓耳。
」上曰:「大抵設齋者,不辨僧俗而皆饋之。
然今不可竝以俗人而饋之,但供佛而不齋其僧可乎!彼雜僧雖汚穢,自當其咎,何關於辦供者之禍福乎!」 ○召大司憲尹炯曰:「佛堂慶讃時,予欲幷饋外僧,自今月二十八日,至來月十一日,勿禁雜僧。
」炯曰:「此非關於慶讃,請停之。
如不得已,則定額供饋何如?」上曰:「政府亦以此來請,予旣不允,其勿復言,傳此意于同僚。
」 11月26日 ○戊申,司諫院右獻納金得禮、司憲府持平趙季砰啓:「今因廣興倉丞李依仁闕擲簡供辭,乃知慶讃幷饋外僧。
此事非關於慶讃,而使冗雜僧徒就食於宮城之側,糜費不貲,況佛道以淸淨爲宗,彼就食雜僧,率皆麤陋,於其道亦且不可,請停之。
」上曰:「誰先倡此議?」季砰曰:「本府通諫院來啓。
」上謂承政院曰:「必是聞政府之言而繼請耳。
」乃曰:「因李依仁乃知,是詐也。
問而言之,猶且姦詐,不問而先自言之,姦詐莫甚。
予之臣下,何至如此?予實愧恥。
雖不下攸司,予欲得其情而後乃已。
」急召大司憲尹炯曰:「朋友所言,輒洩於人,反害之,不可也。
朋友問我而不以實告,亦不可也。
然人君問之,爲朋友不言,尤爲不可也。
歲丙寅,鄭昌孫亦以如此之事受罪,今所啓供養外僧,前此不知,而因李依仁始知而言之歟?政府所啓之言,果未聞而言歟?昨日予所言於卿者,不言於同僚歟?」炯曰:「曾聞多造假家,以此知供外僧也。
且書吏來言:『禮曹判書,與政府同議,請停供養外僧。
』以此知政府之來請也。
適是月,臣等以事避嫌,承命來會直房,尋又別召臣,同僚謂臣曰:『今以李依仁之言,的知供養外僧,幸有便,啓請停罷。
』臣答曰:『已嘗知之。
若有便,必將上聞。
』及至賓廳,果有勿禁雜僧之敎。
臣承命退坐架閣庫,邀同僚悉傳上旨,同僚曰:『明日更啓,期於得請。
』臣曰:『大事旣不得請,如此枝葉之事,何煩更請!祗動上念耳。
』僉曰:『衆議如此,不可中止。
』臣心以爲有懷必陳,諫臣之事,況憲府雖持平之言,不可強止,故臣不能止之。
」又問趙季砰曰:「外僧供養,聞諸何處而來啓歟?政府所啓,又聞諸何處?」對曰:「多造假家,聞之有素,然因李依仁,乃知供養外僧。
政府所啓,未曾聞知。
」乃召執義盧皓、掌令金淳、金安生、持平許稠,以問於季砰者問之,皓等啓曰:「外僧供養,因李依仁乃知,然未有啓請之議。
至昨日,尹炯承召,臣等因囑啓達,炯退在架閣庫,宣旨勿令捕雜僧。
臣等謂炯曰:『似難得請,然更議爲之。
』肆於今日,使持平來請耳。
」上謂承政院曰:「尹炯、季砰、盧皓等所言各異,甚爲邪曲,必窮辨,然後乃已。
爾等勿以臺官爲嫌,推詰曲直以啓。
且必是聞政府之議,而後來請矣,而乃曰:『因李依仁始知。
』依仁何以言之,而乃知其然乎?今觀大司憲之言,啓請之議,有素矣,何以曰因依仁而乃知乎?大司憲與臺長,別處以問。
」皓等曰:「初不與尹炯議焉。
因問李依仁,而後乃知。
昨日書吏來言:『政府啓停佛事。
』然未知其詳,臣等以爲謊說也。
若素有所聞,安敢隱諱!」又問尹炯曰:「外僧供養,何由得知?」炯曰:「十七八日間,聞造假家,乃知爲供僧也。
」又問:「從何人而聞此言乎?」曰:「聞諸座中,意謂聞於持平位也。
」又問:「從何而聞政府之議乎?」曰:「昨日書吏來示片簡,仍言曰:『禮曹判書到政府,議請停外僧供養。
』以是知之。
」承旨趙瑞安將此言,歷詰盧皓等,對曰:「如此等語,未嘗聞也。
但慶讃大辦及丹雘過制之故,相與議其請停耳。
」季砰曰:「臣等若言假家之事,大司憲尙且聞之,連座掌令,得不聞乎?固無是言。
」又問李依仁曰:「供養外僧,言之於憲府耶?」對曰:「無也。
」上曰:「此必聞政府之言而來請也。
初不直言,自相爭辨,遂成大事,勢難置之。
爾等反覆窮詰,得情以啓。
」都承旨李思哲等窮詰臺長,對之如初,無異辭。
上曰:「此輩以如此小事,當初隱諱,故強辯至此,甚爲迷惑,其勢必不輸情。
然欲不下攸司而得情,大司憲及臺長,反復推詰。
」於是,詰問不已,夜已三鼓矣。
詰朝,又問炯等,且問書吏李禮恭,答曰:「以政府請停佛事書片簡,呈大司憲,別無口報之辭。
」又以李依仁所言,詰諸臺長,小變其辭曰:「臣等退而徹夜思之,本府嘗以佛堂之事,屢相議之,不識其時大司憲發假家之言,臣等聞而忘之歟?」命召議政河演、皇甫仁、贊成樸從愚、金宗瑞、參贊鄭甲孫曰:「大司憲,與臺長之言相悖,何以處之?」仁、從愚曰:「曲直已明,固宜左遷。
然不辨曲直,而隻令左遷,外人安知其實!宜下刑曹辨析,然後上裁。
」演、宗瑞、甲孫曰:「不可。
彼雖有欺罔之罪,出於諫諍,義當優容。
」上曰:「予無所怒,當從大臣之議。
然大臣之議不一,何哉?彼等之言,自相牴牾,一爲姦臣,一爲忠臣。
今若不鞫,則忠佞無辨。
且旣相詰,心志不和,還與同僚,豈所安乎!況此欺君之心,不可使長也,宜歸一以聞。
」演、宗瑞、甲孫曰:「臣等非以彼爲無罪也。
彼因上之詰問,蒼皇失措,巧飾虛辭,罪固大矣。
然其心出於諫君,初非欺罔也,請須優容。
」甲孫又曰:「大抵人君旣知欺罔,當治其罪然此因言事而發,不可罪。
」上曰:「予旣曰從大臣之議,何敢誣也!當從衆勿罪。
且漏洩之事,予疑初出於承旨舍人等,欲知其所自出耳。
今事之根本,旣置而不問,何論枝葉!予竝不問也。
然彼邪曲之罪,不可置之。
此事於我身,有所累焉,予不能可否於其間。
」演等謂宦官金得祥曰:「臣等所啓者,一則彼雖姦邪,欲盡言責,其志可尙,所當容受。
一則今因言事而得罪,人臣以言爲諱,言路塞矣。
臣等之意止此耳,敢有右彼之心乎!今上乃曰:『予不能可否。
』臣等惶恐無地。
」上曰:「卿等雖不言之,予豈不知卿等之意乎!予因異端之事,以責言官,故大臣心以爲非,力言不可。
彼有欺君之事,大臣固當驚駭而欲罪之也,今卿等不以爲非,下人安知彼人之詐乎!彼亦安能自知其詐乎!曩在丙寅,亦有如此事,予終不罪之,故今乃至於如此,其可置而不治乎!演等俯伏而退。
又命得祥問臺長與書吏所言,瑞安等悉以所言啓之,尋命炯、皓等竝就職。
○刑曹申:「鹹安囚金龍、靈巖囚閔伊歐殺人,依律絞。
」從之。
11月27日 ○己酉,世子視事。
○兀良哈指揮所古等來獻土物。
○刑曹申:「務安囚仍邑樸歐殺人,依律斬;淳昌囚祿松三犯竊盜,絞。
」從之。
11月28日 ○庚戌,還給李季疄職牒。
○諭諸道監司:「宣德十年,敎百歲老人,歲給米十石,又令監司連給酒肉,此法遵行與否,備考以啓。
南陽張仁呂百二歲,江華李守妻李氏、龍仁鄭夫介、溫陽金吉、礪山良衣金、羅州李原、濟州石柱妻召斤次泥,竝皆百歲。
籃浦崔澤妻金氏百八歲,陜川樸氏百三歲。
比等老,依上項立法惠養與否,竝考以聞。
非特此也,其他年滿百歲者,亦依此法存恤。
○議政府據禮曹呈啓:「淨業院漸次革罷,已曾受敎。
兩班婦人,夫死之後,剃髮爲尼者,欲全貞節,不必棄家離族,朋比庸尼,群居於外。
且住持之號,與僧無別,尤爲未便,理宜亟罷,各歸其宗,以全婦道。
其院宇及所屬奴婢土田,令該曹區處。
」從之。
禮曹判書許詡啓:「願以淨業院爲中部學堂,仍給其居京奴婢。
若以爲其居京奴婢之數過多,則分屬養賢庫,或加置北部學堂于此院,仍屬奴婢。
」上曰:「淨業院,本是佛宇,欲以修寺社,將議諸大臣爲之。
奴婢則欲給上林園。
」後皆屬典農寺,居京奴婢四百八十四,散在州縣者,三千二十五口。
十二月 12月1日 ○癸醜朔,以李均實知中樞院事,李思任爲戶曹參判,李先齊工曹參判,金義之同知中樞院事,安進中樞院副使,高得宗漢城府尹。
12月3日 ○乙卯,諭慶尙道監司:「固城付處譿令乘傳,及歲時上京,見其父母,慮有作弊驛路,擇謹愼人押送。
」 12月4日 ○丙辰,議政府申:「輝德殿朔望祭,東宮親行,則依文昭殿親享朔望祭例用樂。
」從之。
12月5日 ○丁巳,佛堂成,設慶讃會,凡五日而罷。
佛堂制作,窮極侈麗,金珠眩目,丹靑耀日。
以絳綃裁縫被楹,謂之柱衣,以防汚毀。
刻香木爲山,安黃金佛三軀于其中。
其金佛,安平大君嘗監鑄于誠寧大君第,令近仗具冠帶,如衛大駕儀輿入于內,親賜觀覽,然後安于佛堂。
其築外垣時方凍洌,垣之內外,燃炭以溫之,須臾而燥。
宗親、大君、諸君爭設日齋,惟恐或後。
議政府左參贊鄭苯、兵曹判書閔伸提調其役,皆賜毛衣;李命敏以督役,超資授職。
苯、伸初以政府六曹隨例諫諍,及承監督之命,務極奢侈,以稱上意,識者譏之。
及作會,命都承旨李思哲,先期緻齋于其所,統察諸事。
又令各司長官親監供給饌品,皆內廚饔人所辦,與禦膳無異。
又供外僧及社長於佛堂外乾川,一日所供,不下七八百人,所費米二千五百七十餘石。
爲製新曲,被之管弦,樂器皆令新造。
以工人五十、舞童十人預習之,用以供佛,謂之音聲供養。
鍾磬梵唄絲竹,聲聞大內。
苯、伸、思哲、樸堧、金守溫雜於群僧,踴躍周匝,不徹晝夜,汗出渾身,略無倦色。
命敏與一宦者宣言:「方精勤時,出門顧見,舍利放光,光如火焰。
中有白氣,濃結滴落,若眞珠然。
」聞者譏之曰:「誠有是歟?何故在門外命敏獨見,而堂內衆人,未之見也?」會罷,首陽大君圖慶讃會,又製契文,列書與會人名,作軸分與之。
注書成任亦與焉,首陽大君語曰:「汝謂孔子之道,與釋迦孰優?」任曰:「孔子之道,吾嘗讀其書,粗知其義,至若釋氏,吾不嘗見,其書未敢知也。
」大君曰:「釋氏之道過孔子,不啻霄壤。
先儒曰:『雖欲挫燒舂磨,無所施。
』此未知其理而妄言者也。
」 ○傳旨議政府:「今東宮代行宗廟臘享飮福於思政殿,東壁西向,坐交倚;亞終獻官二品以上,於西壁東向坐;三品以下諸執事坐月廊,何如?又於六曹朝啓廳,東宮坐東向西;二品以上坐南向北;其餘三品以下諸執事,於簷外設帳,以次而坐,亦何如? 政府啓曰:」思政殿則近於至尊之所,不可張樂宴飮也。
若朝啓廳則本是卑下之地,亦不可坐也。
仍舊於宗廟,行飮福之禮可也。
「 12月6日 ○戊午,議政府據兵曹呈申:「各色筒銃箭製造規式及銃筒放射機械之數,肄習節次,磨勘後錄。
上項銃筒機械,軍器監及各營鎭沿邊州縣各浦置簿,新舊交代,解由傳掌。
一,各色銃筒箭,曾以木爲幹,皮爲翎。
然木箭製造未易,皮亦難得。
次大箭、中箭、小箭、次小箭外、細長箭、次細長箭,則今以竹爲幹,羽爲翎,試之,矢及遠,堅緻尤勝於木箭,而事半功倍。
且羽翎,製造便易。
今後依此例製造,須用魚膠接翎。
一,接翎及入鏃處,勿裹桃皮鋪筋,着漆于其上,則歲月雖久,不蟲損,不着霾。
一年所用全漆,亦不過三四鬥,須用全漆。
一,各營鎭旣有工匠,製造軍器,則銃筒箭,勿令監鍊官監造,分送見樣箭于各營鎭,依樣製造。
然無課程,則工匠必不勤業,邊將亦不之察,虛消日月,實爲未便。
自今定其日課,令各營鎭各浦工匠日課,每月季報監司,監司每三月計數啓聞,每年終,分遣軍器監官員點檢。
一,前此,各營鎭各浦口子銃筒肄習,隻行於四孟月,故銃筒軍未能孰習,且各色銃筒,竝皆肄習,則火藥難繼。
今後肄習時,皆用四箭銃筒。
兩界則每月一度放十柄,其餘諸道則每三月一度放十柄。
一,銃筒八箭、銃筒四箭、長銃筒、細銃筒、中小神機箭,則兩界每年一度,其餘諸道,二年一度放射肄習。
一,銃筒一柄、八箭銃筒以下各五柄,境內隣邑,如有賊變,邊將必率銃筒軍救援,則本邑守城虛疎,深爲未便。
各官人吏日守官奴,旣無他役,常不離官門,而銃筒肄習,亦一年不日之事,肄習無難,擇各官人吏、日守、官奴年二十以上者,錄名置簿,使之肄習,年至六十,勿令肄習。
各道監鍊官及觀察、節制、處置使等,每當巡行,察其銃筒火炮肄習之狀,至殿最時,憑考黜陟,陵夷尤甚者,啓聞科罪。
一,銃筒肄習時,非徒銃筒軍,當番軍士,竝皆聚會,藏藥打激木接箭及放射節次,使得習見。
其銃筒軍,傳習年久,能任其職者,各其道節制使、處置使啓聞,褒賞勸勵。
一,銃筒發箭疾舒,專在激木堅闊,所係匪輕。
外方拙匠,未知體制,大小不中,甚爲未便。
京中磨造匠二人,分送兩界,使之傳習。
一,倭客往來初面熊神鎭、富山浦、乃而浦、鹽浦外,各營鎭、沿邊各官各浦赴防軍及當番人吏,旣爲不計農月,各供其役。
請令不拘農時,銃筒箭製造。
一,軍國重器,各道觀察、節制使及邊將等,宜當盡心布置,以備不虞,不顧大體,多端陳弊,不能奉行,甚爲未便。
銃筒鑄造雖多,箭及放射機械未備,則將爲無用。
今後其該用鐵炭等物,監司曲盡指辦。
若節制使、邊將不緻慮者,須卽啓聞。
」 從之。
12月9日 ○辛酉,上謂承政院曰:「昔佛堂金鑄仁王佛、彌陀三尊與玉佛佛、齒佛、骨等法寶,皆在焉。
然在墻內,固無盜賊之虞,今佛堂在宮城外,盜賊可慮。
元時,以金爲神主,見偸于盜,若佛堂金佛,爲盜所竊,則固不可也。
鄭苯以爲:『左右設警守,周回種荊棘,以防盜賊。
』或以爲設鹿角城,或以爲使人巡更。
予旣從苯言,將設警守,其使人巡更,難行於永久,鹿角城,亦不得爲長遠。
今欲以淨業院奴婢屬佛堂,然所生繁息,後世難以遽革,而永爲佛堂奴婢,弊將不貲。
昔革寺社奴婢,隻於兩宗量給,奴稱爲房子,今依此例,稱照剌赤,不過六人,屬佛堂,分番入直,何如?爾等嘗與政府請罷佛堂,然業已構成,豈可視如他家之事,不爲保守之計!商議以聞。
」 左承旨趙瑞安等啓:「左右設警守,周回植荊棘,又擇各司奴富實者六人,定爲照剌赤,分三番直宿,依闕內各色掌例給料。
」遂傳旨刑曹:「文昭殿佛堂,照剌赤八人,擇京居奴富實者差定,若有缺,更加精擇補之。
」照剌赤,掃除闕庭者號也。
○議政府據禮曹呈申:「聖節正至賀禮時儀仗,竝依迎詔及使臣迎接例。
」從之。
12月10日 ○壬戌,刑曹申:「長城囚貴珍三犯竊盜,寧邊囚義貞受賄,故放強盜,依律絞。
」從之。
○三軍鎭撫所請:「以豐壤縣入串山、居叱乙山、積城縣山泉站山、城山、注乙洞山、榛伐山、直等洞山、妙寂山、高羅山、禿幹山、白達酉山、多隻山、井嵒山、所伊山、豬積山、古邑洞山、道峰山、林堂山、楊州洪福山、達伊山、長興山、牛塊洞山、大母城山、凡金陵洞山、寺洞山、山幕洞山、大郞洞山、西乙谷山、抱川縣無屯山、注葉山、熊前山、加平縣於裡內山、馬山、全佐山、所也洞山、松峴山、深谷山、原平府高嶺山、中山、高陽縣惠陰山、大慈庵山、未末山、廣州李夫山、榛伐山、胎藏山、儉丹山、靑溪山、鞋掛山爲講武場。
」 兵曹啓:「上項諸山內,除舊爲講武場外,其餘諸山,亦竝禁伐木,則京城近地,樵採無所,弊亦不貲。
令所在官,依東西郊例,隻行禁獵。
」從之。
○議政府據兵曹呈啓:「諸道驛吏,每三年一成籍,靑坡、盧原兩驛,以城底十裡,獨不成籍,實爲未便。
今後依補充軍成籍例,令漢城府每三年推刷驛吏,及助役百姓子枝年歲,詳加檢覈,幷錄其逃亡物故之數成籍,一件置漢城府,一件送兵曹。
」 從之。
12月11日 ○癸亥,世子視事。
知司諫盧叔仝申:「監司兼牧有弊,請罷之。
」世子曰:「初定此法,不無駁之者,予將啓達。
」 ○刑曹申:「鴻山縣囚強盜鄭安石等二人,依律斬。
」從之。
○轉運色提調啓:「平安道糧餉,不可不畜。
然自海州槌串至于黃山浦,陸輸之弊不貲。
黃海道田稅,自今年輸納黃山浦,其道私畜米穀者,亦許納黃山,換給京倉米穀,則自願納穀者多,而平安道漕轉,無破船之患矣。
且自黃山至于平壤大同江,皆以私船漕轉,每百石,船價七石,虛費實多。
請令平安道造漕船二十艘,於水邊州縣,分定水夫,令右道水站判官兼管檢察。
」 下政府議之。
政府啓:「正統十二年受敎:『黃海道軍資,輸納中和郡,以次移轉。
』然中和倉庫,不牢固。
自今黃海州縣近平安道者,其田稅,自己巳年始直納平壤,其餘州縣田稅,依所啓輸納黃山,漕于平壤。
其換穀造船之事有弊,不當擧行。
」從之。
12月12日 ○甲子,傳旨禮曹:「繕工監副正以上官員,分掌佛堂,每歲春秋,知工曹承旨,與繕工提調檢擧修葺。
」 12月13日 ○乙醜,傳旨議政府:「世子十九日臘享宗廟,二十日二十一日,又行別祭于文昭、輝德殿。
然則十九日,亦齋戒也,東宮行飮福,無奈不可乎?姑停飮福,待別祭畢後二十一日,東宮在闕內,率宗親飮福三祭享官,於政府行之,何如?」僉議啓:「文昭、輝德殿飮福,固無前例,不可竝行。
且古有不留神惠之文,宗廟祭後三日飮福,不可也。
其日還宮後,亞獻官以下留在宗廟,暫行爲便。
」 12月14日 ○丙寅,召議政河演、贊成樸從愚、金宗瑞、參贊鄭苯、甲縣,謂曰:「營建宅舍者,爭尙侈大,故隨品定制,大君六十間,諸君及公主五十間,二品以上四十間,三品以下三十間。
以此立法後,制度尙有宏壯者,於是又定尺寸,公主以上正寢翼廊梁長十尺,楝長十一尺,柱高十三尺。
其餘間閣,梁長八尺,楝長九尺,柱高七尺五寸。
後臨瀛之第,加造二間,予以爲法不可違也,卽令撤之。
申子敬子及樸實妻之家,皆以過制見壞,然今詳其制,梁長八尺,柱高七尺五寸,則雖平人之家,尙有狹隘,何以容處!永膺大君,晩生之子,親自鞠養,甚愛之,曾爲買宅一區,亦足以居,不欲別建第宅。
今繕工提調請曰:『佛堂餘材,勢將朽腐無用,宜構永膺之第。
』凡人意料大過,人君心所未萌之事,先自臆度,今改定梁柱尺寸,則必曰將營永膺之第,故先改此法耳。
今將改之歟?抑仍舊歟?嘗議于政院,皆曰:『士夫之家,遵用此制已久,不可遽改。
』其言然乎?」 從愚以下皆曰:「臣等嘗聞閔義生爲禮曹判書,議立此法,妄度詳定耳。
」宗瑞曰:「政院所啓,不然。
諸承旨之家,固未必依此制營構矣。
」演以嘗與議此法,無所言,旣而啓曰:「永膺大君,年齒旣長,未有第宅,亟令營建。
」宗瑞曰:「諸大君旣皆有宅,而永膺獨無,固爲不可。
所買李皎家基,間在閭閻,地且傾隘,又近於市,喧擾不靜。
以上林園之地,幷睦進恭家,營構爲便。
」上曰:「欲於李皎家基營構。
前此爲營諸子第宅,多壞人家,取人譏笑實多,然每思之,其令王子出居門外乎?勢不得已耳。
基址,徐當議定。
」未幾,李賢老啓:「地理之勝,無如北部安國坊洞。
」遂以爲定,凡撤人家六十餘區。
○議政府請都城分付州縣,若頹圮,則輒令修築,上謂河演等曰:「分付州縣修築,則遠方之民,往來頻數,必有怨咨。
發諸司奴及宗親宰樞品從修築,何如?」演曰:「諸司奴肄,率皆孱劣;防牌六十,力役亦多,推出品從,亦幾多乎!此皆不可。
雖分付州縣,若不頹圮,終無修築之勞。
」宗瑞曰:「分付州縣,實長遠之策也。
」上曰:「當從僉議。
」 12月17日 ○己巳,傳旨吏曹: 曾下旨:「慶源、慶興被選子弟,初授從八品。
」今後非獨被選子弟,以至甲士、成衆官、吏典、蔭取才文武雜科出身應授正九品以下者及別例初授職者,皆授從八品;應授權務者,亦必階皆從八品。
前此鹹吉道人應授權務者,階則從九品,今後雖權務,階竝皆正九品。
12月18日 ○庚午,禮曹啓定世子代行祭飮福儀:「前期,忠扈衛設世子幕次於齋宮之南,西向。
〈隨地之宜。
〉攸司設世子座於幕次,當中;〈交倚。
〉設二品以上獻官座於幕次內近西,分左右;〈方席。
〉薦俎官以上座於南行;〈方席。
〉設諸執事座於庭中,南北相向,異位重行;〈單席六品以上爲一行,七品以下爲一行。
〉又設副知通禮及典儀位於庭中在南,北向;通贊奉禮郞差退;獻官諸執事拜位於庭中,東向南上,每等異位重行;設門外位於其西。
司尊設尊於次內近西,東向。
時至,群官以時服,皆就門外位。
宮官及侍衛之官,俱詣齋室奉迎。
世子時服,詣幕次座,繖扇侍衛如儀。
奉禮郞分引群官入就拜位,典儀曰:」再拜。
「通贊唱鞫躬再拜興平身,群官鞫躬再拜興平身,以次各就座。
司饔〈副提調以下後倣此。
〉進饌案,執事設群官卓,司饔進湯,執事設群官湯。
司尊〈副禔調以下後倣此。
〉酌酒,捧盞跪進,執事設群官酒。
〈每司尊進盞,執事先行群官酒。
〉擧訖,次進湯進盞,竝如上儀。
酒行五遍訖,司饔進撤案,執事撤群官卓。
奉禮郞引群官俱復拜位,典儀曰:」再拜。
「通贊唱鞠躬再拜興平身,群官鞠躬再拜興平身。
副知通禮進當座前,俯伏跪白禮畢,俯伏興還本位。
奉禮郞分引群官出,世子降座還齋室,繖扇侍衛如來儀。
○議政府啓:「都城周圍,以營造尺量之,凡六萬八百九十二尺八寸。
除徭役繁重京畿及行城造築防禦緊要平安、鹹吉道外,各道州縣民戶多少,兵曹、工曹、禁火都監同加磨勘,分定尺數置簿。
各於分受處,如有頹落,則禁火都監檢其頹落尺數,量其修築軍人之數,傳報該曹,啓聞行移。
當該州縣官農隙抄軍,押來修築,禁火都監專掌檢察,永爲恒式。
」 從之。
12月19日 ○辛未,世子代行臘享于宗廟,以別祭齋戒,不行飮福禮。
12月20日 ○壬申,世子代行別祭于文昭殿。
○聖節使李邊還至義州,使通事姜文寶馳啓:「世子冕服,依事目言于禮部尙書,答曰:『回去計較,再奏來。
』」 12月21日 ○癸酉,世子代行別祭于輝德殿。
○召河演、皇甫仁、樸從愚、金宗瑞、鄭苯、鄭甲孫曰:「前此世子冕服,將欲奏請,大臣皆以爲不可,寖之。
然曩者金何之往,禮部尙書有勉圖之語;李穰之往,尙書問奏本有無,今尙書亦謂李邊曰:『回去計較奏來。
』尙書之言,似若緻慮。
況今皇帝矜恤小邦,尙書亦爲扶護,若欲奏請,舍此機,何以哉?若失此機,後世必以爲祖宗所不許,拒之尤固,其時尙書,亦不如今日之尙書,得請亦難。
前旣不得矣,今又請而不得,又何害哉!將欲使壽春君赴京以請,何如?」 僉曰:「觀尙書答李邊之言,非助我也,實拒之之辭也,不能遽絶故雲耳。
然旣以洪武時無例而不允,又曰:『回去計較。
』,則無乃欲使我較其是非,知其不可而不爲乎?大抵臣子之於君父,有不得已痛憫之事,則期於得請可也。
此是望恩澤,旣未蒙允,而強請,無乃不可乎?」苯曰:「姑待李邊之來審問,然後更議。
」僉曰:「雖更議,臣等未敢以奏請爲是也。
」宦官田畇入啓。
世子再引見演等于議事廳,又命都承旨李思哲,往議于領議政黃喜第。
12月22日 ○甲戌,議政府據刑曹呈啓:「正統六年,受敎:『遼東護送軍義州貿易之時,以本國不産金銀珠玉寶石等物,放賣出境者,依《續刑典》謄錄客館潛用金銀者大懲,』而鹹吉道無禁防,故潛以上項等物賣於野人者,或有之。
自今監司守令嚴加檢察,如有犯禁者,依平安道例大懲,不能檢察守令,依律論罪。
」 從之。
○刑曹申:「典獄囚將軍、報恩囚內隱同三犯竊盜,依律絞。
」從之。
○議政府據戶曹呈啓:「巨濟縣邈在海島,防戍最緊,縣之人民駄載田稅,遠輸忠州。
以此防戍疎虞,實爲未便。
今後直納縣倉,以備軍需。
」從之。
12月23日 ○乙亥,賜投化倭護軍藤九郞米酒鹽醬魚肉。
○議政府據吏曹呈啓:「平壤、鹹興土官正五品,準朝官承訓郞,從五品準宣務郞,正六品準務功郞,從六品準啓功郞,正七品準通仕郞,從七品準承仕郞,正八品準從仕郞,從八品準將仕郞。
平安道人曾受土官者則初授京職時,準此例。
若鹹吉道人則初授京職時,應授從九品者從仕郞,〈曾授土官從八品,以下皆同。
〉應授正九品者承仕郞,〈曾授土官正八品者亦同。
〉應授從八品者通仕郞,〈曾授土官從七品者亦同。
〉應授正八品者啓功郞,〈曾授土官正七品者亦同。
〉應授從七品者務功郞,〈曾授土官從六品者亦同。
〉應授正七品者宣務郞,〈曾授土官正六品者亦同。
〉應授從六品者宣敎郞,〈曾授土官從五品者亦同。
〉應授正六品者承議郞,〈曾授土官正五品者亦同。
〉應授從五品者奉直郞,應授正五品者通德郞。
慶源、慶興人則學生及應授正九品以下者,〈曾授土官正八品以下者皆同。
〉依曾降敎旨陞授,其應授正九品以上者,與他土官同。
」 從之。
12月24日 ○丙子,諭鹹吉道監司:「王息之族金思甫居吉州年老,復戶完恤。
」 ○下兵曹正郞李賢老、佐郞尹培、宦官崔浥于義禁府,又下兼判兵曹事南智、判書金世敏、參判金銚、參議趙順生、知事鄭而漢鞫之。
賢老姦詐,交結宦者崔浥,浥以兄甲士崔淳及其族兄金自麗囑之賢老,培妄稱仕多,朦朧申達,陞授八品。
12月27日 ○己卯,聖節使李邊來復命。
12月28日 ○庚辰,司憲府啓:「兵曹官吏在喪未終制金俊,授於蘭浦萬戶,以一番甲士副司正鹹克明,擅移二番,陞授司正,皆係除授大事,請令義禁府幷鞫。
」從之。
○傳旨義禁府:「兵曹堂上所犯甚重,然當歲時不忍繫獄。
自今日至于正月初一日放出,初二日還囚之。
」 ○傳旨戶曹:「各道各官本宮長利雜穀十三萬七千七百七十六石及甘露、檜崗寺奴婢身貢雜穀八百八十六石,竝入其官國庫,錄于會計,以忠淸、全羅道田二千結,屬于本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