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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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申)十年大明宣德三年 春正月 1月1日 ○甲申朔,上冕服,率王世子及文武群臣,行望闕禮,禦勤政殿,受群臣朝。

    禦慶會樓,宴宗親及二品以上,中宮亦宴于內。

     ○進鷹使韓承舜報:「遼東王大人及捕鷹委差兩內官,見鷹相笑曰:『此非海靑,眞兎鶻也。

    』臣答雲:『我殿下以爲眞海靑而獻之。

    』王大人雲:『旣稱海靑而獻,可速進。

    』」 1月2日 ○乙酉,宴內殿。

     1月4日 ○丁亥,視事,輪對。

     ○鹹吉道都節制使議政府參贊河敬復來見,上引見。

     ○司諫院右獻納崔孝孫啓:「前此有命曰:『召見讓寧則必曉臺諫。

    』今歲時召見,不使臣等知之。

    」上曰:「憲司則已知之矣,勿復言。

    」 ○命囚校書著作郞蔣敦義、成均直學裵杠于義禁府,以爲鑄字所官印《綱目》、《通鑑》多錯誤也。

     ○吏曹據唐女故司直李成妻趙氏上言啓:「趙氏無族親,其派係無稽,封爵未便。

    然年老無子,貧不自存,請給夫田二十結,以資餘生。

    」從之。

     ○命分書筵官爲二番,每番六人。

     ○慶尙道監司啓:「梁山任內東平縣,近於東萊縣,請移屬東萊縣。

    」從之。

     ○賑京城內外飢民。

     ○忠淸道監司啓:「今審安眠、廣地串入居人民,刷出陸地及設候望、禁煮鹽便否。

    〈鬥入水內之地,俗謂之串。

    〉串內之民,旣已安居,皆願勿徙。

    宜於串內設木柵,又設候望,增定蓴城鎭軍,令鎭撫一人率領守護,晝則業農,夜則入柵。

    又令水營兵船,於冬乙飛島、巨兒島,往來守護爲便。

    」命政府諸曹同議,僉曰:「串內墾田唯十七結,今欲於陸兵救護遙隔之處,設柵屯戍,使民入居,非長久之策。

    請盡刷居民,從願移置,其農作煮鹽人,竢秋移置。

    」從之。

     ○刑曹據黃海道監司關啓:「道內各司選上婢多奴少,其中富強之奴,與京居者相應,求爲奉足,恒居於外,貧寒之奴,每等番上,艱苦逃散。

    今後京居奴婢奉足,皆以婢子給之。

    」命與政府諸曹同議。

    左議政黃喜等以爲:「父子兄弟外,勿以奴子爲奉足。

    」工曹參判李蕆以爲:「宜定奴婢各一口,其父子兄弟奉足仍舊。

    」從喜等議。

     ○忠淸道監司啓:「大山浦兵船,宜移泊波治島。

    」命政府六曹同議。

    僉曰:「宜從所啓,其萬戶千戶職銜,竝以波治島稱之。

    」從之。

     ○兵曹啓:「京畿右道邊軍水軍,倍於左道。

    且左道之人,不慣騎船,宜聽右道邊軍水軍自願,幷井浦有軍兵船三艘,移屬左道,其井浦萬戶千戶職銜,改稱花之梁。

    」從之。

     ○禮曹啓:「曾令宗廟祭,勿奏鄕樂,請於圓壇、社稷、風雲雷雨、雩祀、先農、先蠶、釋奠等祭,亦勿用鄕樂。

    」從之。

     1月5日 ○戊子,輪對。

     1月6日 ○己醜,視事,輪對。

     ○兵曹啓:「請於景福宮主山及左臂山脈栽松,悉移旁近人家。

    」命於來春栽松,人家限今年十月移之,且給造家之地。

     ○江原道監司啓:「嶺西各官,因旱失農,其上京立役者,請限麥熟除之,各司奴婢收租一石以下者,納半貢,全失農者,全免。

    」命:「京役人內,人口所耕數多,實田未滿一結者及人口所耕數少,實田未滿五十負者,限麥熟,勿立役,其奴婢免貢,一如所啓。

    」 ○禮曹啓:「分禮賓寺,有病鷄豚羔羊。

    今本寺奴隷,皆能傳習理治之方,請革看養別監二人。

    」從之。

     ○漢城府啓:「近因省事之策,憲府刑曹移送公事頗多,本府事務尤劇。

    請依憲府刑曹吏典四十五人之數,增定令史十人,家基尺量算士,亦依月令檢律例差定。

    」從之。

     ○濟州按撫使報: 島內地窄人多,牧場過半,因牛馬踐蹂,禾稼多損,居民專以賣馬爲生,近因雌馬出陸之禁,雖二歲雄馬,盡賣之。

    以故雌雄不適,孶息漸少,壯大者百無一二。

    然馬之留島者本多,故日夜踏損,草木不盛,雖當春月,不得豐肥,況値雪深,瘦死頗多。

    其私場雌馬,或三歲一次,或二歲一次,許令出陸,以蕃芻茭。

     從之。

     1月7日 ○庚寅,參贊河敬復,以覲母歸晉州,傳旨慶尙道監司, 令慰宴其母,且賜米三十石。

     ○對馬島太守宗貞盛,遣人謝賜米豆,仍獻土物。

     ○戶曹啓:「黃海道因旱,禾麻不盛,請免今年各司奴婢身貢。

    」命幷免京畿、平安二道。

     1月8日 ○辛卯,咨文齎進官通事金陟,回自遼東啓:「皇帝以皇太子誕生,大赦天下。

    」 1月9日 ○壬辰,傳旨: 親享宗廟時,世子宮侍衛別監六人、小親侍二人,皆着紫衣幞頭。

    親享宗廟時,車駕小駐、侍臣上馬等禮,竢過百官侍立位,行之。

     1月11日 ○甲午,流星出翼南,入東區北,狀如拳,色白。

     ○上服冠袍乘輦,詣宗廟,王世子及百官,具朝服扈從。

     1月12日 ○乙未,親享宗廟,王世子亞獻,右議政孟思誠終獻。

    祭畢還宮,設飮福宴于內殿,賜宗廟、永寧殿執事官宴于議政府。

     ○讓寧大君禔與左軍婢閏伊私通,事覺,下義禁府,鞫閏伊及其母其每。

    讓寧大君聞閏伊囚,憂懣發病,命順城君??、內醫盧重禮、宦者李貴,齎藥乘傳,往于利川第,尋放閏伊。

     ○命罷蔣敦義、裵杠職。

     ○都督僉事童孟哥帖木兒、斡朶裡千戶童末乙大等三人、闊兒看兀狄哈千戶照郞哈等二人,各獻皮物,回賜緜布三十六匹。

     ○日本國雲州太守源銳緻書禮曹雲: 十有餘年絶音信,恐忘禮義,故專使節,奉獻不腆之物。

     禮曹答書雲: 不忘舊好,專使來獻禮物,良用嘉尙。

    將正布五百四匹,就付回價。

     肥後州太守藤元調緻書雲: 我國兩三年,有兵革之虞,故怠於通好之禮。

    今準先禮,奉獻不腆之物。

     禮曹答書,回賜正布四百二十三匹。

    肥前州太守源貞緻書曰: 僕自幼得見先考緻通好之儀,僕則怠於隣敬,聊改過以獻不腆之物。

     禮曹答書雲: 善繼先志,益修舊好,良用爲佳。

    姑將正布九十七匹,就付還使。

     駿州太守源省家室融仙緻書雲: 我國兩三年,兵革不息,人物騷動,怠乎隣敬之儀,今準先禮,奉獻不腆之物,以修舊好。

    又先年所逋留我民左衛門五郞、右衛門大郞,竝望送還。

     禮曹答書雲: 所諭人口,推刷發還,仍將正布七百十七匹,就付來使。

     1月13日 ○丙申,左司諫金孝貞等上疏曰: 結城縣監柳孟河,出身權知直長,以別窰別坐功,除本職,而無才行保擧。

    臣等竊見永樂十二年二月十日議政府受敎:「各司吏典去官後,欲屬內侍茶房成衆處者,才行兼備,保擧明白,則許令入屬。

    」臣等以爲吏典出身者,於成衆官入屬之際,尙且如此,況守令分憂一邑,其任至重!孟河出身吏典,又無才行保擧,而但以別坐之功,得受是任,其於國家重選守令之意何如?若以孟河,爲有功當敍,則除授他職可也。

    伏望殿下,罷孟河職,代以循良之吏。

    自今吏典去官者,除才行兼備、保擧明白外,勿許除拜守令。

     從之。

     ○賜進賀使愼宜君仁,布五十匹、米五十石。

     ○上以醫人檢參議曺聽小心救人,且年老,賜米十石。

     1月14日 ○丁酉,親傳望祭香祝。

     ○視事。

    上謂義禁府提調安純及左代言金赭曰:「讓寧雲:『奸閏伊,在丙申年間。

    』甚虛語也。

    得罪太宗,黜外之後,去今年間始通之矣。

    歲時入來,亦雲:『前此相知。

    』實誣我也。

    予知其非實而細推之,則輒發忿上書,語似不遜。

    」啓事者出,赭從容啓曰:「讓寧之得罪太宗,出居於外,全以色荒也。

    今又不悛,以至於此者,以殿下友愛之篤,而狎恩恃愛也。

    況其上書有曰:『與殿下永訣。

    』此言太甚,願自今嚴其接待之禮,勿令恃寵縱恣。

    」上曰:「讓寧於國家,非有大勳勞,乃肆淫佚,不孝父王而見黜,亦可愧也。

    近未有不義之行,予以爲年齒已長,改心易慮,數召來相見耳。

    」 ○輪對。

     ○工曹啓:「僉節制使李恪,嘗上言:『欲於江華府築城,俾民入保。

    』本府居民亦上言:『乞於府古基築邑城,仍置倉庫,永無寇賊之虞。

    』據此衆論,合置城子,然年之豐嫌,難以預知,宜俟秋成。

    」從之。

     ○兵曹啓:「都城衛所屬無受田牌及京侍衛牌等,分爲八牌,以四牌屬東北面,四牌屬西南面,隔三朔每月無受田牌及京侍衛牌,各二牌番上,周而復始。

    每當吹角時,四面分登守城,其四仲月點考,依春秋衣甲點考例,每以十六日爲期。

    」從之。

     ○命囚甲士洪澤于義禁府,以與讓寧私通也。

     1月15日 ○戊戌,輪對。

     ○議政府贊成權軫、刑曹判書盧閈啓曰:「讓寧大君禔,不遵私通之禁,而敢與雜人交通。

    又誣言:『自世子時,始奸閏伊。

    』欺罔上聰。

    臣等今聞上書,有怨望悖慢之語。

    君臣之間,固不當如是,願下攸司治之。

    」上曰:「前此讓寧之失多矣,未嘗下攸司推覈,今所言,予以爲不可。

    且其上書,無怨懟之辭,其勿復言。

    」軫等又啓曰:「前此讓寧之失誠多矣。

    然其不義之行,止其身而已,與今日欺罔上聰、悖慢怨望之意異矣。

    願下攸司鞫問。

    」上曰:「讓寧本不足於文辭,但愛閏伊,聞其被囚,遂疑抵死,欲盡書其意以救之而然耳,初無怨望之意。

    且兄弟之間,不當以小事,遽爲論斷,勿復言之,如必欲言,他日親見我言之。

    」 ○司憲執義金宗瑞等,上疏曰: 讓寧大君禔狂悖無比,太宗敎誨百端,終不悔悟,然後斷以大義,廢黜于外。

    慮其憸小交構,嚴立禁防,惟命曰:「自我身後,不得往來于京。

    」其所以保全之計至矣。

    禔罔有悛心,山陵未幾,而狂悖屢彰,彈章屢上,友愛益篤。

    今又淫不當奸之女,恣慾無忌,自災于厥躬,自速于邦憲。

    伏望殿下一從公道,收其爵祿,禁其出入,且屛其子于外,以終太宗保全之計。

     不允。

     ○左議政黃喜、戶曹判書安純等,上疏曰: 讓寧大君禔,得罪宗社君父,而特蒙殿下友愛之德,得全性命,近居畿內,數被引見,其爲榮幸至矣,固宜小心謹愼,以報聖恩之萬一。

    今乃私通雜人,招奸閏伊,曾無忌憚,其罪旣大,遂妄稱世子時始通,請除其役,欺君罔上,亦已極矣,及聞囚閏伊母子,發忿上書,言辭悖慢。

    爲人臣而欺罔不敬,罪莫重焉,伏望殿下,斷以大義,下禔攸司,鞫問其由,明正其罪,以嚴萬世君臣之分。

     不允。

     ○左司諫金孝貞等,上疏曰: 讓寧大君禔,曾以狂悖荒淫,得罪於君父宗社,太宗殿下,炳幾燭微,廢黜于外,其爲宗社慮至矣,使禔得全其生之慮,亦至矣。

    厥後禔不悔悟,屢爲不義,以幹邦憲,殿下但以友愛之情,待之甚厚,以至召見無時,又使其子??,居于城內,得參封君之列,無賴之徒,以爲殿下待禔寵異,雖犯防禁,猶爲可免,暗生私通之心,今閏伊、佛老之事,是其驗也。

    夫閏伊、佛老之事,雖未畢鞫問,情迹已著,國人所共知也。

    爲禔計者,固當改心易慮,以圖保全,今又罔有悛心,交結賤隷,招緻恣女,縱欲無忌。

    以此觀之,其他不軌之徒,潛通阿附,未可免也,將來之患,不可不慮。

    伏望殿下,斷以大義,放禔于遐方,使不得出入,出??于外,以杜群小私通之漸,宗社幸甚。

     不允。

     ○左司諫金孝貞等,上疏曰: 僧徒髡頭剃鬚,異於人類,口不言先王之法言,身不服先王之法服,悖倫悖理,無君臣上下之分,其他詭怪之行,不可勝言,此殿下所當深斥之者也。

    每當慶節,乃令此輩得入大庭,參與盛禮,而胡服雜於冠佩,梵聲間於笙鏞,是誠舊習之因循也。

    惟我聖朝之制,悉遵古昔,禮樂文物,煥然大備,唯此一事,尙仍其舊,而不革可乎!伏望殿下,斷自宸衷,自今於誕辰正至,勿令僧徒,得參賀班,以正朝儀。

     不允。

     1月16日 ○己亥,受朝參,視事。

     ○左司諫金孝貞、執義金宗瑞等啓:「昨日以讓寧大君事,各上疏,未知敎命。

    」上曰:「非唯若等,上疏者頗多。

    昨日政府六曹疏中,有下攸司鞫問之語,無乃太甚乎?」宗瑞曰:「臣等昨日未知禔上書之辭,今聞上敎,政府六曹所言,未爲過矣。

    禔昔上書曰:『小臣與殿下之間,自此疏矣。

    』其言亦甚無禮。

    大抵繼世之君,則臣諸父昆弟,禔數上無禮之書,殊無君臣之分,誠宜下攸司推之,以戒後來。

    」上曰:「兄弟之間,不當以如此小事,下攸司推之,況律有八議乎?」孝貞、宗瑞等曰:「但嚴君臣之分耳,何論兄弟之分乎?」右議政孟思誠、禮曹判書申商等亦曰:「友愛之情,雖至矣,君臣之分,不可廢也。

    」上曰:「自癸卯至今年,政府六曹臺諫,每以讓寧事,連章累請,不祥甚矣。

    後雖謂予爲拒諫,但爲兄耳,遑恤後議?讓寧前此誓告宗廟與父王,而尙未改過,予何能使之自新乎?且其誣我者,但以不誣,則未遂其欲耳,安有逆心而然乎?佛老、閏伊,則罪之可矣。

    」孝貞曰:「如是則彼尤感慨,必增怨懟,請須依法。

    」上曰:「詐不以實,雖雲可罪,律有八議,何敢罪之?」宗瑞曰:「十惡之罪,不用八議。

    」上曰:「詐不以實,非十惡也。

    」宗瑞曰:「不敬之心,素蘊於中,故自形於外,非十惡而何?父王誨誘百方,而猶不順,此人之心,強悍莫甚。

    」思誠亦曰:「請遠竄,使知君臣之分之嚴。

    」 ○上曰:「前議各品科田,使田主,審其損實,以收其租,似未便。

    如欲不至虛疎,則下三道科田,還移京畿何如?且貢法雖曰美矣,然隨損給損,祖宗成憲,不可輕改。

    若貢法一行,則豐年雖免多取之患,兇歲必不免愁怨,如之何則可?」左議政黃喜曰:「科田還移京畿,則京畿之苦倍加,田主亦且不欲矣。

    臣嘗聞趙啓生曰:『隨損給損之法行,而輕重高下,一出於委官書員之手,不公甚矣。

    』臣願倣貢法,校多少之中,田幾負米幾鬥,預定其數,每當秋成,令各道各官,審農事豐歉,分爲三等以聞,因之收稅可矣。

    」戶曹判書安純等亦曰:「此外,無復有術。

    」 ○輪對。

     ○斡朶裡都督僉事童猛哥帖木兒,遣千戶童末乙大、百戶安取古乙豆及兀狄哈千戶照郞哈、斡朶裡千戶馬大愁、百戶肖波好、肖多甫、仇音甫下等十人,來獻土物,賜衣笠靴,別賜童猛哥帖木兒苧麻布各三匹、緜布四匹。

     ○贊成權軫、判書盧閈等啓:「殿下待讓寧,友愛之情至矣,然君臣之分,不可不嚴。

    今不罪之,則後必無忌,以幹王法,政府六曹期以蒙允,使臣等敢請。

    」上曰:「予之不聽,非以友愛也。

    處之如此,意謂得中。

    」軫、閈曰:「今不懲之,後日必犯大罪,非保全之道也。

    殿下若欲保全,須鞫問科罪,然後乃可。

    」上曰:「雖固請,予必不聽,勿復言。

    」 ○左司諫金孝貞、執義金宗瑞等,進交章曰: 臣等俱以讓寧大君禔之罪,具疏申請,未蒙兪允,不勝憤激。

    臣等竊謂人臣之罪,莫大於不敬,不敬之罪,王法所不赦也。

    禔之罪惡,不可殫記,姑以今日事言之。

    私結佛老,淫其不當奸之女,罪固大矣。

    欲以其女永爲己妾,誣訴上書,以欺天聰,及聞拘問,忿然上書,又爲悖慢之語,其不敬之罪,孰大於是!非但禁軍洪澤首與阿附,其他群小接踵交構,從可知矣。

    若不繩之以法,則禔益恣行,終無忌憚,雖欲保全,不可得也。

    禔之屢爲不義,以幹邦憲,亦由殿下寵遇過厚,使其子受其爵祿,得處于京,以媒私通之故也。

    伏望殿下,斷以大義,收其爵祿,放之遐方,申嚴禁防,使不得出入,仍黜其子,屛居于外,以杜變生之階,以慰臣民之望。

     不允。

     ○命順成君??[1],齎藥餌乘傳,往于利川讓寧大君第。

     ○孝寧大君補家奴,收科田租,枉斂米十石、豆七石、紙五十卷及雜物甚多,下憲府鞫之。

     ○憲府啓:「今考《續六典》,臺省各一員,參侍書筵,令諫官入參,而臺員不入,請依《續典》參侍。

    」上曰:「憲府務煩,未暇入參。

    且書筵官,自賓客至正字,皆正人也。

    萬有世子欲行不義,豈不匡救乎?」 ○吏曹啓:「司諫院本以諫諍爲職,今使兼書筵,仕於他務,未便。

    」命幷憲府所啓,下政府六曹議之,僉曰:「臺諫各一員參侍書筵,已有成憲,不可改也。

    臺長事煩未參,雖監察亦可入侍。

    」 1月17日 ○庚子,輪對。

     ○左司諫金孝貞、執義金宗瑞等啓曰:「臣等昨日進交章,未知可否,敢請。

    」上曰:「爾等之意,予已知之,勿復言。

    」孝貞等又啓曰:「讓寧罔上不敬之罪,不可不懲。

    且太宗遺敎曰:『讓寧事,付之於國。

    』今非獨臣等,政府六曹合辭請罪,殿下但以友愛之私,不聽公論,臣等以爲不可。

    」上曰:「予意已定,勿復言。

    」臺諫固請,竟不允。

     ○贊成權軫、判書盧閈、功臣有司都摠制李順蒙等,鹹進請讓寧之罪,不允。

     ○金孝貞、金宗瑞等進交章曰: 臣等敢以禔之事,煩瀆聖聰,不勝隕越,然事當固爭,期在蒙允,不但已也。

    況我太宗,旣以禔付之於國,處禔之事,非殿下所得而私也,奈何殿下違太宗之敎,徇私固拒,以廢公義乎?伏望殿下,一依前章之請,以慰臣民之望。

     不允。

    孝貞、宗瑞等又啓曰:「臣等以言啓請,未蒙兪允,復進交章,亦未蒙允,然禔欺罔不敬之罪,不可不懲。

    今不預防,後日之變,未可知也。

    臣等不可不固請,殿下亦不可不聽。

    」上曰:「予意已定,勿復言。

    兄弟之間,不釋小罪,豈其可乎?」孝貞等又啓:「太宗遺敎,炳如日星,殿下違太宗之敎,乃敢擅行,臣等以爲不可。

    」上曰:「曩時之事則大矣,豈可與今日之事例論乎?」孝貞等曰:「曩時之事,自己失德而已,今日之事則欺君罔上,罪莫重焉。

    」上曰:「律有八議,此罪不過詐不以實,獨不得爲議親之例乎?」孝貞等曰:「詐不以實,誠可議親,欺君罔上,亦可議親乎?」上曰:「讓寧自壬寅年,出居于外,予未得相見,丙午年以來,始得相見,心甚喜之。

    今若得罪而去,則豈易得見乎?故不聽爾等之言。

    明日朝啓,予親言之。

    」 ○斡朶裡千戶好伊大等三人來獻土物,賜衣笠靴,回賜緜布十九匹。

     ○義禁府啓:「丁未六月,讓寧大君禔,使佛老到閏伊家,託以買眞珠與語,贈緜布七匹,後又使佛老請之,再三贈以段子廣綃各一匹雲:『汝之産業,吾當盡心圖之。

    又將啓請除汝賤役。

    』遂侵夜率歸。

    翌日還時,又贈段子一匹及衣裳皮鞋等物。

    又使佛老率歸留三日,還時贈唐琵琶,後又給婢子二人及米豆二十餘石,連續往來。

    又閏伊自言:『婢在利川時,大君相約雲:「予欲以世子時,一夜通奸爲啓,萬一有問,但依吾語。

    」』其世子時相通,實無此事,請照律施行。

    」從之。

     1月18日 ○辛醜,視事。

    左代言金赭,欲啓事將進,兵曹參議高若海,厲聲沮之,遂進啓曰:「近日政府六曹臺諫,連進章疏,請讓寧罪,殿下宜勉從,以懲不順君命,恣行不道之罪。

    」司諫金孝貞、執義金宗瑞等又啓曰:「自古帝王處兄弟之變,不爲不多,皆不以私恩廢公義。

    太宗燭知讓寧,廢錮已深,亦曰:『迨予百年後,使不得往來于京。

    』又曰:「付之于國。

    」其不可以私廢公審矣。

    」上曰:「奏事詐不以實,非罪之大者。

    袒免之親,尙有八議,況於親兄,豈無可赦之理乎?且太宗所雲付之於國者,特爲大事耳,非謂如此小事也。

    但論今日所犯,豈可預慮未來之罪乎?」若海曰:「古人雲:『防微杜漸。

    』豈可不爲後來之計?」孝貞、宗瑞與若海同聲力爭曰:「欺罔天聰,不敬之大者,眞十惡也,豈可以詐不以實比律乎?」上曰:「讓寧此事,雖不下攸司鞫之,其心已自羞赧,況交通之人,已命鞫問,予豈以私廢公乎?」禮曹參判柳穎曰:「兄弟之變,莫周公、管、蔡、舜、象若也,皆能處之至公,殿下何不法古聖乎?」若海又曰:「願上須從政府六曹臺諫之請。

    」上曰:「予之所見,雖不明,兄弟間事,何可悉聽人言而處之?」若海曰:「此事則姑舍殿下所見。

    」上曰:「以予所見,處之當如是也。

    」代言等從容啓曰:「政府六曹臺諫之請,不可不聽。

    」上默然有間曰:「張般若之罪,亦當死矣。

    」孝貞、宗瑞等固情至十五,上曰:「聖訓有雲:『三諫不聽則去。

    』爾等言不聽,則可以已矣,何其言之多也?」於是臺諫俱退辭職。

     ○輪對。

     ○功臣星山府院君李稷等上疏曰: 凡爲人而無羞惡之心,則終無所不爲;無悔過之心,則終不遷善。

    人而至於此,則不可以人理論也。

    今讓寧大君禔,爰在儲副,恣行不義,廢位居外,罔有悛心。

    太宗在殯之時,請人芸田,俾唱農歌;山陵未幾,奪人狗兒,從獸遊戲,其餘不義之行,不可勝記。

    特蒙殿下友愛之恩,近居畿內,從心出入,其爲幸至矣。

    曾不知改,尙復如前,其不遷善而無所不爲,可知也已。

    殿下雖篤友愛之心,事若至於不測,恩不得以掩惡,則殿下之所以全之也,反所以害之也。

    伏望殿下,念太宗克斷至親之恩,量群臣爲宗社無他之心,許從政府六曹臺諫之請,不勝幸甚。

     不允。

     ○命移配田穗生于石城縣,以其父興所居也。

    興本微賤人,不知根系。

    太祖時郭樞認爲奴子,史官書之。

    李皎亦言:「曾爲先父義安大君丘史者也。

    」無他技能,但穎悟勤於趨事,不分鄙賤,故位得至二品。

    厥後利己之事,靡所不爲,然爲人姦巧,不至敗露。

    穗生以父蔭拜官,不知謹愼,恣行不義,遂至付處。

    稼生、秱生,亦其子也。

     ○禮曹據前楊花渡丞崔孝生狀啓:「父戶曹典書雲嗣,嘗奉使日本,至一岐島,船敗死,從者燒屍埋之,立祠以祭。

    孝生以險釁,夙遭愍兇,早喪兩親,寢不安、食不甘,抱終身之痛,以至于今日,思欲躬往一酹,收拾枯骨以來。

    請依所告,如有使事,令孝生從行。

    」從之。

     ○刑曹啓:「永樂二十一年十月初九日受敎:『東西北面各人馬匹,籍其齒毛色,烙印還給,不時點考,如有潛賣彼土者,抵死。

    』今慶源民劉成己、金幹、金方金等,賣馬於斡朶裡,請依敎施行。

    」命減一等。

     ○命今春講武,諸道方物,悉令勿進。

     ○傳旨: 前此無文引渡關津者,例杖八十,自今逋逃人外,竝以違令論。

     ○刑曹啓:「補充軍樸龍,曾以其婢,納其主曺希敏妻陸氏,贖身爲補充軍,及陸氏旣死,見本孫微弱,欲爭其婢所生,狀訴其主錄事林繼孫。

    今詳永樂十八年受敎,奴婢告主者,勿受處絞,婢夫奴妻告主者,勿受杖一百、流三千裡。

    婢夫奴妻,本是他人,但以婚嫁之故,告其夫與妻之本主,尙且杖一百、流三千裡,況贖身補充軍,本是賤口,重於婢夫奴妻!自今贖身補充軍,有告其本主者,依婢夫奴妻告主例,勿聽理,杖一百、流三千裡。

    」 從之。

     1月19日 ○壬寅,輪對。

     ○召臺諫就職。

    臺諫啓:「昨日有敎:『聖人雲:「三諫不聽則去,道不合則去。

    」今爾等以爲道不合則可以已矣。

    』臣等辭退,今命還仕,臣等敢冒昧更請,願聽臣等之請。

    」上曰:「予若聽之,何待今日!予意已定,勿復言。

    」左司諫金孝貞曰:「臣等蒙允,而後乃退。

    」上曰:「古有三諫之言,爾等之請,不止於三,而我旣不允,不聽必矣。

    何更言乎?」右司諫柳孟聞啓曰:「其雲三諫者,謂固辭也,非謂諫至於三則已也。

    其雲道不合者,言君臣相遇之際,道不相合則去,非謂一言不合而去也。

    臣等未知殿下道不合之敎。

    」執義金宗瑞又啓曰:「古者人臣以死諫,則非直三諫而止也,況此事,臣等之所不可不諫,而殿下之所不可不聽,則當以死諫,安敢已乎?」上曰:「予之所見旣定,終不改也,勿復言。

    」孝貞等曰:「殿下所見雖定,如其不是,何可不改?臣等不蒙允,不退。

    」上曰:「予旣悉知爾等之言,爾雖庭爭終日,予何聽之?」臺諫固請至十三,上曰:「予無答辭。

    」傳旨承政院曰: 爾等悉知予意,後勿更啓。

     1月20日 ○癸卯,上率王世子及百官,拜賀誕生皇太子表,愼宜君仁、戶曹參判趙賚奉表以行。

    表曰: 上聖膺圖,誕撫盈成之運;皇天祐命,篤生岐嶷之姿。

    喜溢宮闈,歡騰海宇。

    竊以商頌燕禖之兆,周歌熊夢之祥。

    蓋承祧之匪輕,而主器之至重。

    以斯爲美,自昔而然。

    欽惟剛健粹精,溫恭允塞。

    德孚穹昊,山川鬼神之鹹寧;仁洽寰區,華夏蠻貊之率俾。

    玆泰和之所感,且善慶之有源。

    當一陽初復之辰,協前星繼明之應。

    輿情胥悅,邦本惟隆。

    載加濡澤於多方,永底升平於萬世。

    伏念猥將庸質,幸際昌期。

    迹滯東藩,班雖阻於漢殿;心懸北闕,祝冞切於華封。

     方物表曰: 璿源毓慶,肇誕元良。

    海宇騰歡,悉均蹈舞。

    謹備黃細苧布二十匹、白細苧布黑細麻布、各三十匹、黃花席滿花席滿花方席雜彩花席、各一十張、人蔘五味子各一百觔、松子二百觔、雜色馬二十匹。

    右件物等,名般甚尠,製造匪精,豈足充享上之儀?聊以表由中之信。

    進皇太後禮物,紅細苧布、白細苧布、黑細麻布各二十匹、滿花席、雜彩花席各一十張。

    中宮禮物,紅細苧布、白細苧布、黑細麻布各二十匹、滿花席、雜彩花席各一十張。

     賜仁、賚衣笠靴及藥物。

     ○輪對。

     ○義禁府啓:「洪澤、申長壽等,私通讓寧大君,請依永樂十六年六月十三日王旨,大懲鑑後。

    」命於秋分後諸死囚行刑時更啓。

     ○大司憲金孟誠、左司諫金孝貞等,進交章曰: 臣等以讓寧大君禔之事,累次交章,煩瀆庭爭,尙未蒙允,憤切鬱抑,又瀆天聰,不勝惶懼。

    臣等竊謂事合於義,則臣子之所敢言;言順乎理,則人主之所必從,禔之爲人,氣質桀驁,心志狂悖,得罪於宗社君父,太宗殿下,炳燭幾先,放于廣州,罔有悛心,踰墻竊妓,太宗命訊其妓,禔乃憤怨逃匿,驚動兩殿。

    又欲竊人之妾,恣行不義,太宗嚴立禁防,使之出入有節,鞍馬僕從,不得私有,悉付州官。

    太宗且曰:「禔若無禮國王,古有賜死之法,付之群臣。

    」其防微杜漸之慮至矣。

    及至太宗賓天,梓宮在殯,請人芸田,俾唱農歌,謂從者曰:「樂哉!」山陵纔畢,馳騁郊野,縱犬追獸,設機獲禽,飮人燒酒,以緻殞命。

    縣官具辭以聞,禔乃上書,辭甚怨懟,至謂:「臣與殿下之間,從此疎矣。

    」其後攘奪人狗,殿下問其然否,禔曰:「無有此事。

    誓以天日在上,臣何敢欺?」殿下信之,欲罪告者,令劾其實,事終有驗。

    又使其奴許今,換狗於人,殿下欲問其由,命執許今以來,方命不從,其欺君罔上極矣。

    其時政府六曹臺諫論請,殿下移放淸州,收其祿俸科田,禁其農作,隻給月俸,限定臧獲之數,申明私通之禁。

    未幾,命還利川,召見無時,至使其子,受爵居京,寵遇益篤,而禔益驕縱,不畏禁令,潛結群小,恣行淫欲。

    初構誣辭,授子以達,繼而上書,犯書國諱,又降寫殿下二字,其爲欺罔不敬,孰大於是?臣等竊伏惟念,自古爲國之道,在公不在私,公私之分,治亂係焉。

    丹朱、商均子也,而堯、舜廢之;管、蔡兄弟也,而周公治之,誠以私不能廢公也。

    禔年將四十,略無改悟,數犯邦憲,此臣等所以屢瀆睿鑑而不能已也。

    若不斷之以義,則禔益自恣,必陷於不義矣。

    殿下今日之欲全私恩,適足以害之也,豈若處之有所,制之以嚴,得以保全乎?臣等所言,如有不是,治臣等之罪,無所憾焉。

    伏望殿下,思太宗之遺訓,慮宗社之大計,俯從臣等前疏之請。

     1月21日 ○甲辰,受朝參,視事,輪對。

     ○始命臺官,輪日參侍書筵。

     ○大司憲金孟誠、左司諫金孝貞等,請讓寧之罪至八,不允。

     ○傳旨京畿、江原道監司: 鐵原、平康等處,畜田犬,竊捕講武場禽獸者及其守令不禁之由,推問以啓。

     ○斡朶裡千戶良家、兀良哈千戶好心波等九人,來獻土物,賜衣笠靴。

     ○命禮曹,訪問各道孝子、順孫、義夫、節婦。

     ○戶曹因陳言,議置社倉便否于政府六曹,互有可否,竟不置。

     ○司憲府啓:「僧明淡,出入卒府尹吳眞妻車氏家,爲本府禁亂吏所捕,車氏出門,固請解放。

    又於明淡度牒箱中,有女人首帕及紡績之物,事頗可疑,請囚禁推鞫。

    」從之。

     1月22日 ○乙巳,輪對。

     ○臺諫闔司廷爭讓寧之罪,不允。

     ○召左議政黃喜、右議政孟思誠,議佛老之罪。

    喜等請依王旨施行,從之,仍命秋分後更啓。

    閏伊減一等,決杖一百,贖流三千裡,其每決杖一百,贖徒三年。

     ○義禁府啓:「全羅道寶城住亂言人金潙、李山、七寶、石老等四人,已拿來,請同三省鞫之。

    」命摠制鄭招爲委官,與右副代言李師厚、刑曹判書盧閈、大司憲金孟誠、左司諫金孝貞,雜治之。

     ○卒判府事李和英子安貞,欲仕忠義衛,其異母兄孝良及後母童氏以安貞得罪於父,其母亦非正嫡詰之。

    憲府推問啓曰:「和英有三妻,一孝良母,一安貞母,一童氏也。

    孝良母先亡,安貞之母雖見棄,然和英父靑海伯之蘭所修婚書存焉,非妾也。

    童氏同居得寵,安貞無不孝之迹,但和英遺書有曰:『吾嘗病??,安貞不來見,且不奔弟和美之喪,宜不置吾子之列。

    』又和英呈功臣子孫單子,不錄安貞名。

    」上曰:「和英質雖美,不學人也,無乃惑於後妻,疾無罪之子歟?」遂令孟思誠等,議安貞入仕可否,思誠曰:「臣嘗見義安大君和,惑妓妾梅花,而疾惡其子。

    大抵義母欲害義子,誣譖於夫,夫能不信者鮮矣。

    況和英素無學力,性又質直,其能辨寵妻之情僞乎?臣以是疑安貞之不得於其父,非其罪,而和英之不子安貞過矣。

    雖然果使安貞,無不孝之實則可矣,如或不孝,則和英地下之魂,以爲何如?從其父遺書,勿仕忠義衛何如?」 ○臺諫固爭曰:「禔之罪不小,而不置於法,佛老例當死也,而減等施行,擧國臣民,罔不失望。

    」上曰:「讓寧之事,予終不聽,佛老則予初許進退讓寧處,因而爲此亂階耳,非眞私通也。

    罪之疑者,是以末減。

    」臺諫又曰:「不罪讓寧,兄弟之私恩也。

    然太宗以父子之恩,猶不廢公義,屛之於外。

    且曰:『付之於國。

    』以太宗睿鑑,已燭禔之不義,必至於此,丁寧諭諸國人。

    臣等受太宗所托之人,坐視不義之行,而默不申請,則是臣等負太宗之遺敎也。

    殿下徇私恩,不治其罪,則以彼桀驁不敬之心,後日必犯大罪矣。

    殿下今日之保全,適所以害之也。

    莫若移置遠方,嚴立禁防,使知少有犯法,則罪責隨之,然後彼亦畏忌,自不幹邦憲,而殿下保全之計得矣。

    彼佛老往來,雖因上敎,然今日逢迎,使陷不義者,豈是上敎乎?況因此事,數人當死,而佛老以亂首獨免,尤未可也。

    」上曰:「卿等雖固爭之,予必不聽。

    」臺諫復啓:「佛老之事,臣等當抗疏申請,若禔之事則雖一介微臣之言,理直則當從。

    今擧國固爭,而殿下不聽,大小臣民莫不觖望。

    」反覆固請,不允。

     ○召黃喜、孟思誠曰:「佛老之罪,義禁府臺諫,皆曰可殺,予則以爲,罪之疑者,卿等以爲如何?」喜、思誠曰:「當初佛老因上敎往來,臣等未之知,然其時往來則已矣,後誘閏伊使通,又以禔之詐言,曚曨天聽。

    洪澤等之死,皆不過此罪,佛老安有獨生之理?且閏伊之罪,亦當抵死而苟活,實爲未便。

    須定役遠方,使不復相通。

    」臺諫又啓:「臣等累日瀆冒而不已者,但以聖上明燭古今,至公無私,從諫如流耳。

    若使閏伊贖其流罪而仍在京中,則恣行淫佚,悖常亂倫必甚矣,請決杖定役邊遠。

    」傳旨兩議政與臺諫曰: 佛老則依卿等所啓大懲之。

    閏伊雖淫行至此,本是賤隷,不可與甘同例論。

    且讓寧方昵愛,勢至傷恩,不可依允。

    況讓寧之事,其可聽歟?何至旬日,尙固請耶? 傳旨義禁府曰: 佛老於秋分後行刑時更啓。

     臺諫庭立不退。

    左右議政復啓:「讓寧事,非惟臺諫固爭,臣等與六曹勳臣宰輔,終當共請,誠不可不聽。

    」上曰:「予必不聽。

    」又諭金赭曰:「何不善諭臺諫使去乎?」赭曰:「擧國固請如此,宜黜讓寧于數日程地,尋命召還,以塞群請。

    」上曰:「予更無可言。

    」臺諫固請至十五,不聽。

     1月23日 ○丙午,視事,輪對。

     ○大司憲金孟誠、左司諫金孝貞等,請讓寧之罪,至於再三,不允。

    臺諫上書辭職,不允。

     ○左議政黃喜、戶曹判書安純等上疏曰: 昨將讓寧大君禔所犯,上書請罪,未蒙兪允。

    臣等竊惟,義勝恩則公,恩勝義則私,公私之分,乃理亂之源,不可不愼也。

    今禔之罪,全在欺罔,固不可赦,臣等及功臣臺諫,合辭請罪,殿下乃重私恩,置而不論,臣等竊有憾焉。

    我太宗,非不重私恩也,斷以大義,終付之國家,其慮深矣。

    今欺罔之罪已著,而殿下隻用私恩,不以公義處之,實有乖於太宗付國家之慮也。

    殿下以爲禔之罪,色慾而已,無關大體,臣等竊謂,因色慾以至於欺罔,欺罔則不敬莫大焉。

    殿下又以爲罪不過詐不以實,臣等竊謂,此指官吏對案文書而雲耳,非人臣欺罔之謂也,豈可赦乎!殿下縱未能付之有司,明正其罪,俯從臺諫之請,收其爵祿,放黜遐裔,嚴設禁防,使自保全,以明公義之重,以示私恩之厚。

     不允。

     ○賜樸苞家于義和宮主。

     ○司諫院啓:「驪興敎導趙履康,曾爲僧歸俗,又無名望,不可爲師表,請改差。

    且今臺官一人,輪次與講書筵,臺諫旣爲一體,而本院官員,職兼書筵,例同常員。

    請勿帶書筵,依憲府例,一員輪次與講。

    」不允。

     ○戶曹據京畿監司關啓:「今已令失農各官各司奴婢去丁未年身貢收租,一石以下者納半貢,全失農者全免。

    其無所耕,丐乞求活者,請依失農奴婢例除貢。

    」命依所啓,黃海、平安道各司奴婢,亦依此例施行。

     ○江原道歙谷縣地震。

     1月24日 ○丁未,輪對。

     ○政府六曹鹹詣闕庭,固請讓寧之罪,不允。

     ○召臺諫就職。

    臺諫俱詣闕立庭,命內官勿啓,故未得申請而退。

    日晡,大司憲金孟誠、左司諫金孝貞等,進交章曰: 臣等竊謂,敢言固爭,臣子之至情;虛心納諫,人君之美德。

    此臣等所以具褆之罪,煩瀆睿鑑,至再至三而不能自已也。

    殿下但循友愛之私恩,固拒群臣之公議,已違從諫之義,今又勿許納言,臣等至情,無由上達,益增憤激。

    伏望殿下,虛襟靜思,一依臣等前疏之請,以正萬世君臣之大義。

     ○司憲府啓:「親享宗廟之日,大祝判事樸瑞生,減讀祝文八字,執事敦寧注簿安進,或眠或唾,祭未畢,顚倒出走。

    請竝杖八十。

    」從之,但勿收進職牒。

    進,平壤君趙大臨女壻也。

     ○濟州人林子蕃,獻紫珠,賜緜布二十匹。

     1月25日 ○戊申,輪對,禦經筵。

     ○命議于政府六曹曰:「欲遣賑濟檢察官于各道,朝士與內官,孰爲可遣?且何時遣乎?」右議政孟思誠、戶曹判書安純等以爲:「宜於二月二十日間,發遣朝官。

    」工曹參判李蕆、刑曹參判崔府等以爲:「四月間遣朝官。

    」從思誠等議。

     ○星山府院君李稷、漢平府院君趙涓、驪川府院君閔汝翼等啓:「讓寧大君禔,殊無悔過之心,倘不懲之以法,彼不知畏,狂悖不已。

    殿下縱不依正法懲之,願從政府六曹臺諫之言,今日遠竄,明日命還。

    如此則群臣之諫得行,而禔亦知法之可畏,深感殿下之恩,殿下亦得全其友愛之道矣。

    今若不懲,則後日之狂悖,救之無及矣。

    殿下獨以友愛之私,而不聽群臣之公論,臣等誠以爲不可。

    」上曰:「卿等之言是矣。

    然讓寧此事,小失也。

    卿等雖百端爭之,予終不聽。

    」稷等又啓:「群臣固爭不已,則殿下處之如何?若不屛之遐方,則請依太宗時放黜故事,收其鞍馬鷹犬,使不得出入,以塞臺諫之請。

    」啓至再三,不允。

    臺諫亦庭立,請至四五,不允曰:「爾等每朝啓見我,何必使代言與宦官傳言乎?」 ○戶曹據慶尙道監司關啓:「日本左衛門大郞、平滿景、宗金,使送人私齎銅鐵二萬八千斤,來泊乃而、富山二浦,請輸緜紬二千八百匹于本道,令準市價貿易。

    」從之。

     ○宗貞盛緻書禮曹,請還其族己亥年被留藏主源嚴、笑歲、吾尼臥等三人,仍獻土物。

    答書曰:「諭及源嚴,願留本國,姑還笑歲、吾尼臥等。

    且將正布一百九十六匹,就付回人。

    」左衛門大郞,遣人來獻土物,回賜正布四十八匹。

    宗彥六貞盛,緻書謝還人物,又請遣未還者二十七人,仍獻土物,回賜正布十六匹。

     ○闊兒看兀狄哈指揮時裡應介、千戶汝下等七人,來獻土物,回賜緜布三十匹。

     ○禮曹啓:「融仙所遣人孫六欲以鑞鐵布貨,易鉢螺風爐磬子等物,請令工曹鑄給。

    」從之。

     1月26日 ○己酉,日暈,冠纓,左右珥。

     ○受朝參,視事,輪對,禦經筵。

     ○金潙誣告李山、七寶、石老等亂言,杖一百流三千裡,加役三年,配吉州庭燎幹。

     ○臺諫庭爭讓寧之罪竟日,不允。

     ○星山府院君李稷、左議政黃喜、吏曹判書許稠、禮曹判書申商、參判柳穎、摠制鄭招等議以爲:「墓之有碑,以記行迹,非古也,況箕子墓,土人相傳耳,更無文籍可考?生於數千載之下,而據土人之傳,以爲的說,恐非敬謹之道。

    乞依永樂十七年二月日敎旨,立碑于祠堂。

    」判府事卞季良以爲:「請依曾降敎旨,立碑于墓。

    」從稷等議。

     ○戶曹啓:「京中及城底十裡,飢民凡百二十五人,乞依癸卯年例,令附近東西活人院官,分受米豆鹽醬,躬親賑濟,其餘飢民,亦依此例賑之。

    」從之。

     ○禮曹啓:「江原道監司報:『《四書大全》,已分三處刊闆,各構樓閣,分類藏置,毋使亂秩,如或刓缺,隨卽改刊,守令交代之時,明載解由,在前冊闆,亦依此例。

    其藏書閣營造,聽自願僧徒,功訖賞職。

    』請依所報,竝諭他道,依此施行。

    」從之。

     ○兵曹啓:「各道營鎭,月課軍器,兇年則修舊,豐年則新造。

    」從之。

     ○刑曹啓:「曹與司憲府、漢城府都官,雜訟及奴婢,已決後,狀告誤決,而限五十日,不見者,勿聽理,已曾立法。

    請外方亦依此例,監司受狀,移送後限五十日,聽理,務停前未畢者,自八月初一日,限五十日受理。

    」從之。

     1月27日 ○庚戌,禦經筵。

     ○臺諫詣闕固請禔罪,不允。

     ○兵曹啓:「言者以爲:『平安道各驛,宜以補充軍及革去寺社奴婢定屬。

    』今若使無恒産補充軍及寺社之奴定屬,使之立馬,則逃散必矣,其館軍立馬仍舊。

    請以補充軍稱爲館夫,寺舍奴稱爲轉運奴,三丁爲一戶,每館定六七戶以助役,其口分田,以近處軍資田給之,所耕田,以流亡絶戶人田及閑田給之,且以近居民田換給。

    若補充軍,有立馬者,於其道土官衛領之職,依京職例,稱補充軍,充差褒賞。

    又各站接人閑散者存恤之,勿令差役,俾助驛事。

    」 命政府諸曹同議。

    左議政黃喜等議:「補充軍立馬者,滿五年賞職去官,餘依所啓。

    」從之。

     1月28日 ○辛亥,視事,輪對,禦經筵。

     ○傳旨鹹吉道監司: 同知摠制李原吉、前監正申臨等,今進族圖,更加訪問,續載族派。

     蓋原吉等,以派連璿源啓達也。

     ○大司憲金孟誠、左司諫金孝貞等,進交章曰: 臣等竊謂,言合於義,則芻蕘必採;罪在故犯,則王法不赦。

    禔之罪非出於眚災,實在故犯,此臣等所敢言,而非殿下所得而私宥也。

    且殿下旣以臣等之言,爲是矣,何不聽納,而固拒乎?伏望殿下一依前章之請,宗社幸甚。

     不允。

     ○司憲府啓:「僉節制使樸牖,使船軍齎靑角數鬥,贈于左議政黃喜,爲禁亂吏所捕,請論以監守自盜,杖八十。

    」上以牖功臣之子,隻罷其職。

     ○戶曹據忠淸道監司關啓:「去歲自春至秋,久旱失農,炒鐵軍及爐冶匠,動經一朔,贏糧實難。

    一年貢鐵,隻二萬八百八十五斤,而五鐵場所在正鐵,十萬七百九十五斤,請依丁未年秋等例,除今春炒鐵。

    」從之。

     ○黃海道監司報:「去歲本道全失農,穀種太半不足,請漕轉忠淸道穀種二萬餘石分給。

    」命以忠淸道兵船漕一萬五千石給之。

     1月29日 ○壬子,禦經筵。

     ○臺諫固請禔罪,不允曰:「明日朝啓,當面陳。

    」 ○政府六曹功臣及二品以上,上疏曰: 讓寧大君禔,欺罔不敬之罪,臺諫交章累請,未蒙兪允,功臣政府六曹合辭固請,亦未蒙允,擧國臣民,罔不缺望。

    臣等聞父子之情,重於兄弟,太宗以慈父之情,愛念讓寧,豈不深至!然而將禔付之國家者,蓋爲宗社萬世計也。

    今我殿下,雖友愛篤至,豈可背太宗之訓,忘宗社之計,以失一國臣民之望哉?殿下以禔之罪,不過前日所爲,臣等以爲眚災怙終,罪犯不同,今禔所犯,實是怙終,固當大置之於法矣。

    若不嚴禁防,使無知之人,冒觸而死,恐非聖人,使人遠罪之義也。

    伏望殿下,斷以大義,雖不明正其罪,亦宜放諸遐方,嚴加禁防,小塞臣民之望。

     不允。

     ○傳旨戶曹: 本宮之穀,在利川者一千五百石,在鹹興、高原者一千五百石。

    其令所在官,依還上例,分給居民,至秋納于國庫,以京中各司米換之。

     ○阿木河住斡朶裡千戶乃伊羅好等六人,來獻土物,賜衣笠靴,回賜緜布三十六匹。

     ○斡朶裡指揮童權豆,使千戶童道老伊思麿等,來獻土物,回賜緜布十八匹。

     二月 2月1日 ○癸醜朔,視事,輪對,禦經筵。

     ○臺諫復請禔罪,不允。

     ○司憲府啓:「閏伊父金泉湧,於閏伊受罪之後,尙不畏法,乃以讓寧所贈二婢,仍留役使,以爲後日私通之計。

    請按律治罪,俾還本主。

    」從之,泉湧以老原之。

     ○禮曹啓京外官相避式: 《元典》本宗三寸叔,《詳節》稱伯叔,今依《朱子家禮》,改伯叔父。

    《元典》外親兄弟,《詳節》但稱舅子,今姑子姨子竝稱。

    本宗九族五服,《元典》高祖父母,齊衰三月,《詳節》誤書,齊衰五月,今依《元典》及《朱子家禮》,改三月。

    出嫁女,爲本宗降服,《元典》同生娚,《詳節》稱男兄弟,今依《大明律》,改兄弟。

    《元典》同生兄弟,《詳節》稱兄弟,今依《大明律》,改姊妹。

    三父八母服,《元典》從繼母嫁,《詳節》稱從居嫁人繼母,今依《元典》及《大明律》,改從繼母嫁。

     從之。

     ○鹹吉道東良北住兀良哈指揮甫郞隻、千戶都乙溫等三人,來獻土物,賜衣靴,回賜緜布二十七匹。

     2月2日 ○甲寅,輪對,禦經筵。

     ○日本西海路築州石城管事平滿景,緻書修好,仍求虎豹皮,且獻土物,回賜正布三十八匹。

    西海道築州府石城縣藤宗金,緻書曰: 去春伻人,甚受厚慰,仍拜納所賜。

    玆絶音耗,已及三載,雖然隣交之好,抱誠于貴朝。

    就中黑細麻布若幹匹,伏希恩惠。

     仍獻扇子、犀角、沈香、朱折、扶蘇木、硫黃、隴香、大刀、土黃銅、甘草、巴戟等物。

    答書,回賜正布二百十六匹。

    一岐州本居浦寓住藤七,緻書曰: 僕雖生日本,我父,便是貴朝之産也。

    僕常欲趨拜貴朝,然一歧知主使僕執事,未得寸暇,不遂素志。

    若明年有暇日,則當入朝矣。

     仍獻土物,回賜正布九十二匹。

     ○大司憲金孟誠、左司諫金孝貞等,進交章曰: 凡人之情,懲於前,則必戒於後,禔則不然,懲於前者不爲不多,略無改悟,今又怙犯誣罔,不敬之罪。

    臣等與政府六曹功臣二品以上,據法論請,幾至二旬,禔當恐懼悔罪之不暇,仍置二婢於奸女之家,以爲後日私通之階,其不畏君上,輕視邦憲,而縱肆無忌之心益著矣。

    禔罪至此,是可赦耶?殿下雖欲赦之,臣等執法固爭,終當不已。

    伏望殿下,廓回睿鑑,俯從臣等之請。

     不允。

     2月3日 ○乙卯,輪對,禦經筵。

     ○臺諫立庭,請讓寧之罪,不允。

     ○鹹吉道都節制使河敬復,還本道,命禮曹餞之,仍命知申事鄭欽之、代言金赭、許誠、鄭淵,齎內膳往慰之。

     2月4日 ○丙辰,同知摠制李君實,於講武場所在各官,營私作弊,憲府推覈以啓。

    傳旨義禁府曰: 李君實如不服所犯,則更鞫之。

    且憲府員,當予初問推覈之由,則對以核守令所犯,及其啓本,則專核君實之罪。

    風聞公事,已有禁令,而憲府敢爲之,其鞫以聞。

     ○司諫院請禔罪,不允。

     ○阿木河住斡朶裡指揮也時應介等三人、豆門住兀良哈千戶甫吾大等三人,來獻土物,賜衣笠靴,回賜緜布三十六匹。

    斡朶裡指揮童權豆,願以管下也羅吾也侍朝,遣千戶好時乃等二人,來獻土宜。

     2月5日 ○丁巳,本宮造成軍隊副庾生,曳石壓死,賜米豆幷五石、紙五十卷,命停役。

     ○左司諫金孝貞等,請禔罪,不允。

     2月7日 ○己未,左司諫金孝貞等,請禔罪,不允。

     ○命放大司憲金孟誠等。

     ○金孟誠左遷爲刑曹參判,崔府爲大司憲,沈道源、曺緻竝中軍摠制,李蘭左軍同知摠制,閔審言僉知敦寧府事,皇甫仁司憲執義,金宗瑞左遷爲典農尹,陳仲誠、權照竝司憲掌令,鄭吉興、李師元持平,罷掌令尹須彌、楊秩職。

     2月8日 ○庚申,命定左軍婢,其每及女閏伊,爲遠方官婢。

     ○諫官請禔罪,不允。

     ○宗貞盛,緻書禮曹,謝賜物及厚待使人,仍獻土宜,回賜正布六十四匹、米豆各一百石、燒酒三十甁。

     2月9日 ○辛酉,幸昌德宮,賀聖節還宮。

     2月10日 ○壬戌,視事,輪對,禦經筵。

     ○左司諫金孝貞等,復請禔罪,不允。

     ○司憲執義皇甫仁上疏曰: 近者政府六曹臺諫,具疏申請讓寧君禔之罪,未蒙兪允,莫不缺望。

    小臣竊謂禔之所行,狂悖無比,太宗不得已,而付之於國曰:「政府拿來,吾不管;六曹拿來,吾不管。

    」防微之慮、保全之計至矣。

    然山陵未幾,而禔之不孝不忠之罪,俱著,殿下特以友愛至恩,不忍置之於法,今又私通憸小,恣行淫慾,誣辭上書,欺君罔上。

    此而不罪,終無忌憚,必不得保全也。

    伏望殿下,一依前日政府六曹臺諫之請,以慰臣民之望。

     不允。

     ○禮曹據前銜宰樞所上言啓:「本所古無衙門,二品以上閑良耆老,無所依處,散亂無統,雖國有慶事及行幸出入,皆不得知,殊失人臣之禮。

    惟我太宗恭定大王卽位之初,設立衙門,賜公廨田一百結、奴婢五十口、書題二十名。

    每當誕日正至及國有慶事行幸出入之時,臣等鹹集明庭,以行其禮,誠萬世不刊之令典也,但號爲前銜宰樞所,實爲未便。

    伏覩詔書及敎旨,皆曰文武大小臣僚、閑良耆老等,前朝亦謂緻政宰樞所,乞以耆老宰樞所,耆老所二號,詳定稱下。

    」 命下詳定所議之。

    李稷議:「宜稱前銜兩府。

    」黃喜、許稠議:「耆老所。

    」卞季良議:「緻仕耆老所。

    」鄭招議:「朝請所。

    」從季良議。

     ○義禁府啓:「同知摠制李君實,久管講武場,憑藉其威,奪廣州船軍李圭田,又請金化縣屯田,使良民耕種。

    又請於廣州、楊根、抱川等官,除軍人八名于籍,爲傔從,又受楊根人所贈材木七十餘條,請論如法。

    」命隻罷其職,其土田,竝還官主,軍人亦還本役。

     2月11日 ○癸亥,受朝參,輪對,禦經筵。

     ○左司諫金孝貞等上疏曰: 臣等竊謂刑罰當罪,然後爲惡者知所懼。

    同知摠制李君實,起自卑微,又無才德,但以稍能射禦,過蒙上恩,位至二品,寵榮已極,爲君實計者,誠宜小心謹愼,以報上恩之萬一。

    不此之顧,乃憑講武場掌管之權,誘脅守令,威逼人民,廣占田土,貪暴縱欲,曾謂明時,尙有如此之人乎?殿下特從寬典,隻罷其職,其於有罪必罰之意何如?伏望殿下,更令攸司按律,明正其罪,以戒後來。

     不允。

     ○左司諫金孝貞、執義皇甫仁等,進交章曰: 臣等將讓寧大君禔之罪,申請固爭,幾於閱月,未蒙兪音,冞切憤激。

    禔之罪,盡在前疏,不宜更瀆聖聰,然以臣子犯誣罔不敬之罪,安有可赦之理乎?殿下每敎臣等曰:「志已定矣,終不可聽。

    」臣等退思反覆,幹係至重,未敢奉旨,伏望殿下,許納前疏,以慰臣民之望。

     不允。

     ○工曹判書成達生,在中朝報:「使臣白彥,使執饌女,造酒果豆腐以進,帝甚嘉之,卽除彥禦用監小監,賜冠帶。

    」 2月12日 ○甲子,視事,輪對,禦經筵。

     ○命放付處趙啓生、申槪、河演等。

     ○封王女爲貞懿公主,以安孟聃爲竹城君。

     ○臺諫復固請禔罪,不允。

    又啓:「李君實所犯旣大,隻令罷職,乞加罪以懲。

    」上曰:「君實所犯,無幹社稷。

    且事太宗旣久,迄今服勞,予所知也。

    自今斷不任使,勿更言。

    」 ○禮曹參判柳穎啓:「臣聞成均館,近年以來,專用製述,不試講課,生徒專事抄集,不務經學,甚不可也。

    乞依九齋例考講,以次升之,則學生自然勤業,居館者衆矣。

    」上曰:「非惟成均,外方鄕學亦然。

    其與卞季良熟議以聞。

    」 ○上曰:「昨日李思儉帶行通事來傳:『思儉親承宣諭曰:「爾殿下至誠進佳海靑,海靑雖死,至誠可如。

    所進黃鷹亦佳,雖非海靑,若有佳鷹,亦可竝進。

    年魚卵醢及係鷹、好鹿皮一千張、鵝靑匹段、兜牟二部,幷備以進。

    」』若鷹子卵醢,待秋而獻,鹿皮兜牟,卽獻若何?」左議政黃喜曰:「宜皆預備,待成達生回來,定之。

    」上然之。

    又曰:「鹿皮雖本國之産,美好者少,一千丈固未易備,四五百丈,須當備進。

    若所儲不足,則可於民間,給價易之,其悉諭各道監司及節制使備之。

    」 ○傳旨各道監司都節制使曰: 有能生獲進獻黑狐者,賞以米五十石,緜布則五十匹。

    見而告官捕獲者,米三十石,緜布則三十匹。

     2月13日 ○乙醜,輪對。

    禦經筵。

     ○臺諫庭爭禔罪,不允。

     ○司諫院上疏曰: 賞善罰惡,國家之大典,賞一人而千萬人勸,罰一人而千萬人懼,賞罰必合事情,然後能服人心也。

    臣等以李君實貪暴犯法之罪,具辭申請,未蒙兪允。

    臣等竊念,君實挾掌事權,不畏邦憲,逞欲無忌之罪,固非一二計也。

    奪李圭之田,公然取利,罪一也。

    圭本廣州船軍也。

    謀欲盡奪田莊,誘以逃往他鄕,罪二也。

    於金化縣守,挾權請田,役民耕治,罪三也。

    授伴人差貼於楊根人林彥,使之多斫材木,以爲己用,罪四也。

    廣州金好南,妄稱居京,冒受伴人差貼,以至需用土物,罪五也。

    凡有見聞,孰不憾憤切齒乎?《書》曰:「眚災肆赦,怙終賊刑。

    」君實之罪,實皆怙犯,不可赦也。

    殿下敎臣等曰:「君實效勞太宗之朝,玆不加罪。

    」臣等以爲雖元勳大臣,苟爲貪暴侵民,則功不足以掩其罪也。

    君實本無功德,又不在元勳之列,豈可以一時微勞,得免其罪乎?伏覩殿下,踐祚以來,一賞一罰,皆出於至公,何獨釋此不論乎?伏望殿下,一依前章之請。

     不允。

     ○兵曹啓:「依永樂八年本曹狀申,於舊甲士二千,加新甲士一千,每一年一千,輪番侍衛。

    」從之。

     ○貞懿公主,下嫁于竹城君安孟聃。

    孟聃,觀察使望之之子也。

     ○兵曹啓:「鹹吉道敬差官宋仁山,因本道監司節制使防戍之策以爲:『宜於慶源木柵舊址,改築石城。

    又於多曷洞等處,設私木柵,令當番軍卒,於要害賊程,無時巡索。

    又於賊程要害城北四裡許,設木柵,使鎭撫率軍戍之。

    又於於甫同洞,量置戍卒,南羅耳東嶺,加設防護所,令候望守護爲便。

    』凡慶源境內,耕墾荒田者,宜限三年免租。

    且軍民習聞角聲,不甚駭聽,如有賊變,用信砲諭之。

    龍城城子,宜區別軍民所據,民城以石,軍城以木,別築爲便。

    前此留防軍,每一朔,慶源、龍城各正軍,一百五十名,一年一次,輪番防禦,然自十二月至二月雪深馬瘦,賊不出來,三朔留防軍,隻令一百名赴防,各除五十名,又爲一番防戍,俾得休息。

    慶源及鏡城,正軍各三百名,無事則宜分二番,有事則合番防禦。

    舊制,鹹興鎭北衛,但有司直司正各二、副司正四及隊長隊副幷六十,今宜加設司直副司直司正副司正幷六十及隊長隊副幷四十,以授慶源赴防軍卒。

    居鹹興以北者,都節制使聽自願試才,移文觀察使,啓聞差下。

    各於其官,給軍田,分爲上下番,使之赴防。

    」 命政府諸曹與時散二品以上同議。

    李稷等以爲:「不須改築石城,宜加廣木柵。

    多曷洞等處,設私木柵,以當番軍卒哨探。

    慶源境內墾田者,可限三年免租。

    龍城宜大築一城,中作一區,以別軍民。

    」孟思誠等以爲:「宜於要害之地,別設木柵,使之留防,量定軍卒防護。

    」李孟畇等以爲:「信砲角聲,宜竝用。

    」黃喜等以爲:「自十二月至二月,留防軍各一百名,使之留防,而每月除出五十名,又爲一番。

    其邑正軍則分上下番。

    」柳寬等以爲:「鎭北衛各品及隊長隊副,宜加設。

    」皆從之。

     2月14日 ○丙寅,視事,輪對,禦經筵。

    命左代言金赭曰:「臺諫詣闕,請讓寧之罪,于今二月,予斷必不聽,雖久立於庭,何益?若諫院則無事矣。

    憲府庶務煩劇,因此廢職,流弊百姓,可勝言哉?曩柳穎曰:『臺諫進紫門,其來尙矣。

    殿下以一時之私,勿令入庭,甚無謂也。

    』故予不忌,使之入庭,今思廢職,令勿入可也。

    卿知之,諭臺諫勿啓,必欲啓,則宜於朝啓面陳。

    」 2月15日 ○丁卯,輪對,禦經筵。

     ○臺諫復請禔罪,未得啓。

     ○司憲府啓:「今推卒都觀察使安望之妻許氏,與故判官樸禋妻王氏等,爭王振妻及王琚妻奴婢家財根因,琚妻等,將自己奴婢家財田莊,以給望之父子,禋妻等爲證保,竝無異辭,及財主身歿,妄生爭心,互相攘奪。

    且禋妻等,雖曰於王琚妻,得傳文券,然本主生時,已給望之父子,主掌官合署文券,不行告官收毀,不可取實。

    禋妻等又以爲財穀,非奴婢例,願從後文分給,然其文券,已不可取實,況安吾乙未於王琚妻氏,旣爲三歲前收養,卽同己子,乞依永樂三年九月日議政府受敎,財主生前,同腹各處,已曾分給奴婢外,其餘奴婢家財則安望之妻許氏及安吾乙未,義當全給,但許氏非本孫,而全得王氏奴婢家財田土,猶不自足,本宗人等財主喪葬及願堂造成時所用些少米穀,又欲幷得,情理不合,其族親分用雜穀,則勿許徵給。

    」 上曰:「王琚妻將死時,所成奴婢文券,已不取實,而一時所成穀食分給文券,則置而不問,乃欲勿徵各人所分用之穀,綢繆啓聞,其更推以啓。

    」吾乙未,孟聃小字也。

     ○禮曹啓:「斡朶裡也羅羅吾也等,今欲居京侍衛,其衣服笠靴、糧料、及娶妻、資粧、家財、鞍馬、草料、奴婢受職等事,請依馬右延主例施行。

    」從之。

     2月16日 ○戊辰,質明,日光陰黑,狂風大作,停朝參。

     ○輪對。

     ○進鷹使上護軍李思儉,回自京師啓:「臣詣帝庭,奉死海靑跪曰:『我殿下誠求海靑以進,不幸中道病死。

    』帝曰:『死了何害!』內官昌盛、尹鳳,承命到光祿寺,饋飯,臣泣曰:『我殿下自前年,至誠求得海靑,差小臣齎進,中道病死,回還之日,何面目,見我殿下?』昌、尹答曰:『毋泣。

    將奏達。

    』臣曰:『齎進黃鷹何如?』昌、尹曰:『帝常置眼前。

    』又傳聖旨曰:『人能言語,又能服藥,病尙未愈,況禽獸乎!爾等勿憂。

    海靑本難得,幸得則進之。

    其他佳鷹,亦隨得以獻,予欲以爲遊戲之翫。

    』」 ○臺諫復請禔罪,不得啓而退。

     2月17日 ○己巳,視事。

    左司諫金孝貞、執義皇甫仁等啓:「臣等所以固請讓寧之罪者,無他,上慮友愛之全,下念公義之重也。

    願垂允兪。

    」上曰:「予已禁鷹犬,他無可聽之事,然禁鷹犬,非由卿等之言也。

    古人有持鎖進諫,一日十疏,期於必從者。

    此雖美意,卿等已知予之不聽,何累日強聒乎?」孝貞等啓:「聞有旨勿立庭,許於朝啓陳之,故敢請。

    殿下所以不允者,但以友愛之篤耳,然不早爲之禁,若犯大罪,將何以處之?」上曰:「已知卿等之意。

    」 ○禮曹啓賜對馬島米豆之數,上曰:「彼若感予賜米,不擾邊境,則雖歲給千石,猶可支也。

    」仍問:「近歲所給幾何?」右代言許誠對曰:「五百石或三百石,本無常數。

    」上曰:「僉意以爲何如?」鹹啓曰:「二百石可矣。

    」 ○禮曹判書申商啓:「對馬等三島,我國人被留者尙多,遣人刷還,何如?」上曰:「其議之。

    」上又曰:「李思儉來言:『今入朝使臣等相猜。

    』安壽山言:『入朝皇親等以爲:「昌、尹兩內官,不欲吾等辭還,至今無回還之意。

    」禮部呼伴送鎭撫恚言曰:「進獻使已勑令回還矣,迨今不辭,做何賊歟?」昌、尹雲:「勿忙姑留。

    」成達生泣謂臣曰:「予位至判書,固無希職之心。

    不見八十之母,已踰半年,略無故留之意,心實恨焉,須將此啓達。

    」』予聞而思之,禮部與內官,自相猜,本朝使臣,亦相猜,此非細故,不知終有何事也。

    皇親儻有請留者,成達生則必不爲矣。

    其餘皇親則不曉事者也。

    」代言等啓曰:「其不曉事者請留,果未可知也。

    」上然之。

     ○左司諫金孝貞等上疏曰: 人臣之罪,莫大於矯誣不敬,爲人臣而苟犯此罪,則固無可赦之理也。

    曩者元生,謀奪人蒼赤,乃令宋惟璟等,摹寫太祖諱押,詐爲賜牌,恐嚇公私,欲濟己私,其矯詐不敬,孰甚於此?金世敏,以元生妹壻,同辭告狀,其爲與謀彰彰明矣。

    殿下特從寬典,隻令削職黜外,未幾命赦,且賜職牒。

    其時本院,具疏以聞,請勿還給,未蒙兪允,已爲憾憤,今又特授大護軍。

    如此則爲惡者何所懲哉?《書》曰:「爵罔及惡德,惟其賢。

    」伏望殿下收還爵命,以懲其惡。

     不允。

     ○尙衣院奴等狀告:「本院原是管掌內帑衙門,而奴等役於各殿供役,且當駕幸,常齎輜重。

    乞依內資內贍寺仁順仁壽府例,私受賞及官奴婢,勿令定給。

    」從之。

     ○禮曹啓:「宗貞盛使送宗大郞告雲:『本島地皆巖石,未嘗業農,惟以葛根橡實爲食,生理甚艱,欲以魚鹽買穀,來泊乃而浦,因無和賣者,至今未還。

    請令和賣,俾得連命。

    』左衛門大郞子六郞、次郞告雲:『我輩探候對馬島及一岐州上松、下松等處賊人聲息,盡心禁禦,衆所共知。

    且諸處使送興販船艘,遭風滄沒,殆將饑饉,請加憐活。

    』宜賜宗貞盛米豆各一百石、燒酒三十甁,左衛門大郞米豆幷五十石、燒酒二十甁。

    其魚鹽興販,則依政府受判,若無自願和賣者,以沿邊各官國庫陳米豆貿易,其所易魚鹽,於自願人民和賣。

    」 從之。

     ○司憲府啓: 「判府事李和英妻童氏及長子孝良等雲:『父平生以安貞爲妾子,故戊戌年三功臣子孫單字及癸卯年太祖元從功臣子孫單字,竝不錄安貞名。

    且父得病,招來安貞,恝然退坐。

    三寸叔和美之卒,又使招來,亦不奔喪,故遺書稱爲不孝。

    』安貞供辭雖曰義母,童氏性甚嫉妬,父生時,使吾不得進退,而童氏之操弄情跡則不得見告。

    大抵嫉惡義子,婦女常事;母愛子抱,人之常情。

    安貞以棄妻之子,情愛寖薄,見過於父,勢所必至,況和英不學無知,惟愛之從,其遺書稱不孝,安知非和英之意乎?但二次功臣子孫單字,不錄安貞名,是固可疑。

    且安貞若盡子道,承順無違,則其父生時,安有不得進退之理?其不得於父,雖曰義母之故,亦必有由矣。

    又安貞母高氏婚書,祖之蘭名字,與他書所着,頓殊,不可取信,然和英於棄別高氏明文,旣稱爲妻,則不可以安貞,不得於父之故,而竝論其母爲妾也。

    」 命下政府六曹議之。

    左議政黃喜等以爲:「安貞不孝罪目皆輕,且其遺書出於義母之家,情涉可疑,宜令屬忠義衛。

    」許稠等以爲:「安貞雖非妾子,見棄於父,文契有三,承父蔭從仕,恐害於綱常,姑待發明,許令入屬。

    」從喜等議。

    安貞後改孝貞。

     ○兵曹據忠武前領隊長金大平等狀告啓:「曾經本領大護軍金興復,將葬京畿長湍縣,願共助役,請依舊例,給暇三日。

    」從之。

     2月18日 ○庚午,禦經筵,講至唐穆宗長慶元年貶錢徽等語曰:「科擧,因權勢之囑而濫取者,古有之。

    近者金漸,因其子被劾,何事歟?」參贊官許誠對曰:「其子義孫借筆,中生員試,因此被劾,其後未聞有如此者。

    」上曰:「國初科擧之法嚴,故無弊,法久則弊必生矣。

    前朝之季,此事甚多。

    予聞昔代言等,開視生員試券,無李安敬、辛叔和等名。

    知申事樸錫命曰:『何無同僚子安敬、叔和之名乎?』試官卽馳馬取二人試券改之,然歟?」誠曰:「安敬則當初已中,叔和之事則然矣。

    」上曰:「安敬時雖未學,及後吏事稍可,叔和則甚無知人也,其取士不公甚矣。

    」檢討官偰循曰:「叔和中生員之後,就學於羅巖寺僧。

    」上笑曰:「今日科擧之法,其無弊乎?」誠、循對曰:「今則無弊。

    封彌易書,近於公。

    」又講至宿州刺史李直臣,坐贓當死,宦官受其賂,爲之請原,禦史中丞牛僧孺,固請誅之等語曰:「古之帝王,豈不知宦官用事,何其深信歟?宦官無後嗣,無遠計,隻假君上之威耳。

    」循曰:「漢、唐之際,宦官,至有廢置人主者,豈其無遠計乎?《大學衍義》,論宦者曰:『積陰陽之惡氣,內外不中。

    是不可議國家之事。

    』」上深然之曰:「宦官,但任灑掃使令而已,何可與議政治哉?」 ○輪對。

     ○禮曹啓:「宗貞盛請還人物,令兵曹刷遣。

    忠州官移置源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