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倫理學小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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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吧!一個人從沒做過遭禁的事,卻在提倡赦免的那個當兒,得到了赦免&mdash&mdash這是暴君才玩的把戲。

    說基督宗教為世界帶來了一樣新的倫理準則(ethicalcode),這個想法(至少其最為粗淺最為流行的表述)犯了嚴重錯誤。

    假如真是這樣,我們就不得不下結論說,最初傳揚基督宗教的那些人,全都誤解了自己的差使(message)。

    基督教的創始人,還有祂的先導,祂的使徒,全都來要人悔改并給予赦免;可是,除非預設某道德律已為人所知,且為人所犯,否則這一要求與給予都毫無意義。

     我一點都不否認,在基督教倫理中,我們會發現道德準則的一種深化、内化以及重心遷移。

    不過,隻有對猶太文化和希臘文化極度無知,才會引人下結論說基督教倫理是一樣全新物事。

    本質上講,基督教并未傳揚道德新發現。

    它隻是說給悔罪者聽,說給承認自己并未遵守已知道德律的那些人聽。

    它赦免觸犯律法者,為其守律法提供超自然的幫助,并因而重申律法。

    一位理解自家宗教的基督徒,當不信者向他發難的時候,就指望着斷言耶稣的誡命(command)沒有一個不為拉比所預見,他定會啞然失笑。

    說實話,耶稣的誡命,在古埃及經典、古尼尼微經典、古巴比倫經典或古中國經典中找不着相應的話的,真是微乎其微。

    我們老早以前就欣喜地體認到這一點。

    我們的信仰,可不是突發奇想。

     第二個預設&mdash&mdash我們站在一個倫理真空裡,決定采納什麼準則&mdash&mdash應對起來就不會如此輕松,但我相信,說到頭,它也同樣是誤導。

    當你苦口婆心要一個人接納基督教倫理時,就曆史事實而論或就先後次序而論(historicallyorchronologically),當然都無需假定他這時就站在一切倫理準則之外。

    一個人正在聽課或正在看醫生,或許會有人建議,建議他換門課程或換個醫生。

    可是,如果事先沒到懸而未決的關頭,他就不可能去做決斷。

    必須有一個時間點,這時他感覺自己無所依歸,權衡兩者的利弊;無論恪守着哪一個,都有悖于選擇。

    同理,要我們亟需恢複基督教倫理準則或切莫恢複基督教倫理準則,就将我們請入無所依歸之境地。

     當然啦,我不否認是有一些人,在某些時候就能處于一種倫理真空中,不恪守任何倫理體系。

    不過,處此境地的那些人,絕大多數都不會去決斷他們該接納哪個體系,因為這種人往往并不打算接納任何倫理體系。

    他們經常更關心的是,逃出囚牢或樊籠。

    我們的問題,跟他們無關。

    我們的問題是,敦促我們重返(或切莫重蹈)基督教倫理的那種人,或聽取此種籲求的那種人,是否能夠進入倫理真空?因為選擇某套倫理準則這一念頭本身,就牽涉到倫理真空。

    回答此問題,最好的方法就是先問另一問題(有時候就這樣)。

    假定我們能夠進入倫理真空,從外部概覽一切倫理體系,那麼,我們能指望着找到何種動機去步入其中的一個? 有一件事,立即昭然若揭。

    無論是接納這些倫理體系中的哪一個,我們都不會有任何倫理動機。

    當我們身處倫理真空,擺脫此真空,就不會是我們的義務。

    義務之為義務,就在于它遵從道德律法。

    無忠貞(ethicalallegiance)可言之人,就不會有倫理動機去接納一個倫理體系。

    假如他有倫理動機,那就證明他其實并不處于倫理真空。

    這麼說來,怎就有這樣一些人,他們說起話來,仿佛我們可以站在一切道德(moralities)之外,像女人挑選帽子那般在其中挑挑揀揀,還(經常以激情洋溢的語調)鼓噪我們去做出某一特定選擇?因為他們有現成答案。

    他們推薦某倫理準則,其根據幾乎一成不變,就是它或唯有它才能保住文明或保住人類。

    他們很少告訴我們,人類之保存,本身是否就是一項義務;或者很少告訴我們,他們期望我們以此為目标,是否基于别的理由。

     假如它就是一項義務,那麼,将此義務加在我們身上的那些人,自己并不處于道德真空,也不是真的相信我們就處于道德真空之中。

    再不濟,他們也是接受了一樣道德規誡,而且指望着我們接受。

    他們的道德準則,無可否認,内容極為貧瘠。

    其單一誡命(solitarycommand),跟亞裡士多德、孔子或阿奎那繁富詳密的準則(richlyarticulatedcodes)一比,就表明它隻是一點殘渣;這就好比一些蠻族的藝術,僅僅表明它們是某一消逝文明之孑遺。

    不過,一種狂熱褊狹的道德與毫無道德之間,還是截然有别。

    假如他們真的處于一種道德真空,那麼,即便隻是一項義務,他們由何得出? 為了躲避這一難題,他們或許會提出,保存我們人類不是一項道德律令,而是&ldquo本能&rdquo(Instinct)所規定的目的。

    對此,我的答複是:首先,是否有此本能,就極為可疑;其次,即便有此本能,它也起不了在此語境中調用本能的那些人所要的那種作用。

     我們到底是否有此本能?這裡,我們必須留意&ldquo本能&rdquo一詞的意涵。

    在英語裡,&ldquo本能&rdquo一詞通常泛指本該叫作嗜欲(appetite)的東西,因而我們才說性本能。

    這個意義上的&ldquo本能&rdquo,指的是一種沖動(impulse),該沖動出現在意識裡就是欲望(desire),其滿足的标志就是快感(pleasure)。

    在此意義上,我們并無保護我們這個物種的本能,在我看來就是不證自明。

    欲望指向具體之物&mdash&mdash這個女人,這碗湯,這瓶酒;而物種保護(thepreservationofspecies)則是一個高度抽象,普通百姓甚至想都沒想過,即便它影響了文化人,那也是在他們最少本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