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倫理學小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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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thics
現代英國常有人斷言,為保存文明,甚或為挽救人類免于毀滅,這個世界必須重返基督教倫理。
作為響應,時不時也有人斷言,基督教倫理曾是人類進步的巨大障礙,因而我們必須小心,切莫重返我們好不容易才最終擺脫的那個束縛。
雙方那些常見論證,我也就不用贅述了,因為它們并不能支持各自的觀點。
我的任務,在别處。
盡管我本人也是個基督徒,甚至還是一個基督徒老教條(dogmaticChristian),跟現代主義毫不妥協,委身于不折不扣的超自然主義,卻發現自己着實無法跟那些持第一種觀點的人站在一起。
在我眼中,要求重返基督教倫理的那批人跟反對重返的那批人之間的全部論争,所牽涉到一些預設,我都無法苟同。
對立雙方之間的那個問題,就提錯了。
首先必須區分,我們說起倫理體系(EthicalSystem)及其差異時,都有哪些意思。
一方面,我們用倫理體系或許是指,一組倫理規誡(abodyofethicalinjunctions)。
在此意義上,說起斯多葛倫理學,我們指的就是一個體系,它(在特定情況下)提倡自殺,告誡人要修習不動心(Apathy),要消滅情感;說起亞裡士多德倫理學,我們所指的那個體系,在良性的高傲與大度(VirtuousPrideandMagnanimity)之中,找到了預設并涵蓋其他美德的那一美德;說起基督教倫理,我們所指的那個體系,要人謙卑、寬恕以及(在特定環境中)殉道。
其間差異,從這一視點來看,就是内容差異。
可是有時候,我們所說的倫理體系,指的是對我們的道德經驗的系統分析和解釋(systematicanalysesandexplanation)。
因而,&ldquo康德倫理學&rdquo這一表述,主要指的不是一組誡命(abodyofcommands)&mdash&mdash在倫理學的内容上,康德與别人并無顯著差異&mdash&mdash而是指絕對律令說。
從這一視點來看,斯多葛倫理學體系,定義道德行為,依照的是合乎自然、合乎整全或合乎天意&mdash&mdash這些術語在斯多葛派思想中幾乎可以互換;亞裡士多德倫理學,是幸福論體系(thesystemofeudaemonism);基督教倫理學,則将義務弄成一個自我超越的概念(aself-transcendingconcept),并努力脫離單純的道德領域(theregionofmeremorality),無論是藉着讓信仰(Faith)高于功業(Works),還是藉着斷言愛成全律法,抑或藉着要人重生(Regeneration)。
認為此意義上的倫理體系與彼意義上的倫理體系沒什麼深刻關聯,當然幼稚得可以。
哲學家或神學家的倫理學理論,生發于他已經持有且努力遵守的實踐倫理(practicalethics);反過來,理論一旦形成,就會反作用于他對應該做什麼的判斷。
這項真理,即便是在我們這樣一個沉湎于曆史主義的時代裡,也沒有被忽視的危險。
如果說有什麼過分之處的話,那就是我們受時代感(thesenseofperiod)浸染過深,過于急切地在倫理實踐和倫理學理論中,在一個社會的經濟、制度、藝術、服飾以及語言中,追蹤一種共同精神(acommonspirit)。
雖如此,還是必須堅持,此意義上諸多倫理體系之不同,與彼意義上諸多倫理體系之不同,并無直接對應關系。
斯多葛學派、亞裡士多德學派、托馬斯學派、康德學派以及功利主義派,都會一緻同意其道德品質的那些行為,數量畢竟很大。
研究各不相同的道德理論這一舉動,跟這些理論一樣,都誇大了這些理論的實際差異。
既是着眼差異,我們研究它們時,自然而然就會對邊緣案例(themarginalcase)揪住不放。
就此研究而論,這本無可厚非。
隻是在邊緣案例中,理論差異就成了對立,因為這是關鍵實驗(experimentumcrucis)。
在此探讨中誇大是有用的,但切莫将此誇大挪移到彼探讨中。
現代作家敦促我們重返或切莫重返基督教倫理,我想,他們說的是第一種意義上的基督教倫理:一組規誡,而不是關于這些規誡之起源、約束力或終極意義的一個理論。
如果不是這樣,那麼,他們就不應談論重返基督教倫理,而隻能談重返基督宗教了。
所以我堅持認為,在這場争論中,基督教倫理指的是一組規誡(injunctions)。
這時,我就得表示異議了。
圍繞采納基督教倫理是否可欲展開論争,有賴于兩個預設:(1)有若幹組規誡,彼此界阈分明,基督教倫理隻是其中一組。
我們這個物種在此星球上的未來,端看我們在其間的選擇了。
(2)就在争論者向我們頻頻呼籲的那一刻,我們得站在這一切倫理體系的外邊,處于一種倫理真空中,準備踏入其中提倡最力的一個。
這兩個預設,在我看來,既不切合實情,也對實情麻木遲鈍。
先來看一下第一個預設。
難道基督教倫理真的就是作為一樁新異之事(anovelty)來到這個世界,真的就是一組全新的奇特誡命,一個人可以在嚴格意義上歸信?我說的是歸信實踐倫理(thepracticalethics)。
歸信基督信仰,他當然可以。
他接受耶稣之神性及複活、贖罪(theAtonement)、罪之赦免,不隻可以當作一樁新異之事,還可以當作一樁超驗的新異之事(atranscendentnovelty),當作永恒背後的一樁奧秘。
可是這些新異之處本身,就對我們為那些倫理規誡所假定的新異之處,嚴格設限。
歸信之人接受罪之赦免。
可是那些罪,觸犯了什麼律法?難道基督徒頒布了新的律法?這也太不講理
作為響應,時不時也有人斷言,基督教倫理曾是人類進步的巨大障礙,因而我們必須小心,切莫重返我們好不容易才最終擺脫的那個束縛。
雙方那些常見論證,我也就不用贅述了,因為它們并不能支持各自的觀點。
我的任務,在别處。
盡管我本人也是個基督徒,甚至還是一個基督徒老教條(dogmaticChristian),跟現代主義毫不妥協,委身于不折不扣的超自然主義,卻發現自己着實無法跟那些持第一種觀點的人站在一起。
在我眼中,要求重返基督教倫理的那批人跟反對重返的那批人之間的全部論争,所牽涉到一些預設,我都無法苟同。
對立雙方之間的那個問題,就提錯了。
首先必須區分,我們說起倫理體系(EthicalSystem)及其差異時,都有哪些意思。
一方面,我們用倫理體系或許是指,一組倫理規誡(abodyofethicalinjunctions)。
在此意義上,說起斯多葛倫理學,我們指的就是一個體系,它(在特定情況下)提倡自殺,告誡人要修習不動心(Apathy),要消滅情感;說起亞裡士多德倫理學,我們所指的那個體系,在良性的高傲與大度(VirtuousPrideandMagnanimity)之中,找到了預設并涵蓋其他美德的那一美德;說起基督教倫理,我們所指的那個體系,要人謙卑、寬恕以及(在特定環境中)殉道。
其間差異,從這一視點來看,就是内容差異。
可是有時候,我們所說的倫理體系,指的是對我們的道德經驗的系統分析和解釋(systematicanalysesandexplanation)。
因而,&ldquo康德倫理學&rdquo這一表述,主要指的不是一組誡命(abodyofcommands)&mdash&mdash在倫理學的内容上,康德與别人并無顯著差異&mdash&mdash而是指絕對律令說。
從這一視點來看,斯多葛倫理學體系,定義道德行為,依照的是合乎自然、合乎整全或合乎天意&mdash&mdash這些術語在斯多葛派思想中幾乎可以互換;亞裡士多德倫理學,是幸福論體系(thesystemofeudaemonism);基督教倫理學,則将義務弄成一個自我超越的概念(aself-transcendingconcept),并努力脫離單純的道德領域(theregionofmeremorality),無論是藉着讓信仰(Faith)高于功業(Works),還是藉着斷言愛成全律法,抑或藉着要人重生(Regeneration)。
認為此意義上的倫理體系與彼意義上的倫理體系沒什麼深刻關聯,當然幼稚得可以。
哲學家或神學家的倫理學理論,生發于他已經持有且努力遵守的實踐倫理(practicalethics);反過來,理論一旦形成,就會反作用于他對應該做什麼的判斷。
這項真理,即便是在我們這樣一個沉湎于曆史主義的時代裡,也沒有被忽視的危險。
如果說有什麼過分之處的話,那就是我們受時代感(thesenseofperiod)浸染過深,過于急切地在倫理實踐和倫理學理論中,在一個社會的經濟、制度、藝術、服飾以及語言中,追蹤一種共同精神(acommonspirit)。
雖如此,還是必須堅持,此意義上諸多倫理體系之不同,與彼意義上諸多倫理體系之不同,并無直接對應關系。
斯多葛學派、亞裡士多德學派、托馬斯學派、康德學派以及功利主義派,都會一緻同意其道德品質的那些行為,數量畢竟很大。
研究各不相同的道德理論這一舉動,跟這些理論一樣,都誇大了這些理論的實際差異。
既是着眼差異,我們研究它們時,自然而然就會對邊緣案例(themarginalcase)揪住不放。
就此研究而論,這本無可厚非。
隻是在邊緣案例中,理論差異就成了對立,因為這是關鍵實驗(experimentumcrucis)。
在此探讨中誇大是有用的,但切莫将此誇大挪移到彼探讨中。
現代作家敦促我們重返或切莫重返基督教倫理,我想,他們說的是第一種意義上的基督教倫理:一組規誡,而不是關于這些規誡之起源、約束力或終極意義的一個理論。
如果不是這樣,那麼,他們就不應談論重返基督教倫理,而隻能談重返基督宗教了。
所以我堅持認為,在這場争論中,基督教倫理指的是一組規誡(injunctions)。
這時,我就得表示異議了。
圍繞采納基督教倫理是否可欲展開論争,有賴于兩個預設:(1)有若幹組規誡,彼此界阈分明,基督教倫理隻是其中一組。
我們這個物種在此星球上的未來,端看我們在其間的選擇了。
(2)就在争論者向我們頻頻呼籲的那一刻,我們得站在這一切倫理體系的外邊,處于一種倫理真空中,準備踏入其中提倡最力的一個。
這兩個預設,在我看來,既不切合實情,也對實情麻木遲鈍。
先來看一下第一個預設。
難道基督教倫理真的就是作為一樁新異之事(anovelty)來到這個世界,真的就是一組全新的奇特誡命,一個人可以在嚴格意義上歸信?我說的是歸信實踐倫理(thepracticalethics)。
歸信基督信仰,他當然可以。
他接受耶稣之神性及複活、贖罪(theAtonement)、罪之赦免,不隻可以當作一樁新異之事,還可以當作一樁超驗的新異之事(atranscendentnovelty),當作永恒背後的一樁奧秘。
可是這些新異之處本身,就對我們為那些倫理規誡所假定的新異之處,嚴格設限。
歸信之人接受罪之赦免。
可是那些罪,觸犯了什麼律法?難道基督徒頒布了新的律法?這也太不講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