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作用 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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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心的世界看來不起什麼作用時,情況就完全不同了。
在詩歌中,在小說中,就有這樣的情況。
例如,大家都熟悉《艾文荷》①(Ivanhoe,通譯《撒克遜劫後英雄略》)。
但如果我們不管這人物怎樣産生的事實,而隻是當作單純的故事來看,那就很少有人會不承認,各人的心中各有其不同的艾文荷。
即使所有的這些艾文荷都相類似,也不足以否定這點。
但如果有人對這艾文荷的人物在他原來的說法中想出了某種改變,而這個改變立刻就傳遍到其他的各種說法,并改變這些說法的話,我們就很容易承認,所有這些人都在想同一個艾文荷;故事也好,非故事也好,這一說法就成了一個大家所共有的小小世界。
①也就是說,并沒有實在的“艾文荷”——即使在司各脫寫這故事的思想裡也沒有實在的“艾文荷”。
他寫的這一個隻是許多獨在的“艾文荷”之中的第一個獨在之物而已。
當然,如果我們願意,隻要把這“艾文荷”與它的作者聯系起來而使二者成為一複合的對象,我們可以使它成為一實在的“艾文荷”,而根據這“艾文荷”來看旁的“艾文荷”——看它們是否意指和類似這“艾文荷”而說它們認識或不認識它。
但這樣的對象已不是單純的故事;它與它的讀者所共同體驗的世界已有了有機的關系。
司各脫的《艾文荷》既印成了卷冊,我們都可以拿在手裡,都可以根據任何一卷來驗證我們的哪一個說法代表着真的說法——代表着司各脫本人原來的說法。
我們可以參看他的原稿;總之,我們可通過我們這實在的經驗世界裡的許多道路追溯到原來司各脫心裡的“艾文荷”——這一點,在我們把“艾文荷”(或其他任何一個小說人物,也都一樣)隻當作一個單純的故事來看,或與它的産生的情況孤立起來看時,是絕對做不到的。
所以,不論何處,我們都可用這樣一個驗證的方法:是否我們能夠從兩個心裡的兩個對象共同聯系到一個似乎是兩個心裡所共有的第三個對象(因為每一個心都感到另一個心所對它産生的每一個變化)?如果這樣,這前兩個對象至少是同一個第三對象的衍生之物;而如果它們又相互類似的話,就可算是意指同一個實在的了。
到達這裡,我們可重拾我們的論題,而進一步加以改進。
假定仍象上面一樣叫這實在為q而讓鑒定者的感覺保證它是一個實在,我們可以說,任何旁的感覺,隻要既類似這q,又意指這q(從它是否直接影響這q或影響鑒定者所認為與q連續的某個旁的實在p或r來斷定)的,就算是認識這q的。
說得更簡單些:感覺認識一切它所類似,而且直接或間接q所作用的實在。
如果隻類似而不作用,那是幻夢;隻作用而不類似,則是錯誤。
① ①這類“錯誤”還包括這樣一些例子:一方面我們的感覺作用于某一個實在,另方面隻是部分地類似而并不意指這實在。
例如,我想拿我自己的雨傘,而卻錯拿了你的雨傘。
這裡,雖然我的感覺比較更完全地類似我自己的雨傘,可是我既不能說認識你的雨傘,也不能說認識我的。
我把這兩把雨傘都弄錯了,都誤會了它們的特點。
上文我好象說成鑒定者和被鑒定者的感覺必須是分别兩個心似的。
事實上,二者很可以是用一個心的先後的感覺;而這裡,我們似乎就覺得可不一定需要“作用”一點來證明鑒定者和被鑒定者的感覺是意指和代表同一個實在,我們認為我們能直接見到我們過去的感覺和直接認識它們所意指的實在。
至少,我們總能固定我們目前感覺的意向,而使它意指我們任何一個過去感覺所曾意指的同一個實在。
所以在這裡我們就覺得盡可不必要“作用”一點而後才肯定鑒定者和被鑒定者是指同一個實在的q,好吧,要是這樣,那就更好!但既然更難、更複雜的情況都已談過,這點較容易的問題盡可以不用再談。
當前的主要要求是專談實用心理學的問題,而不是管形而上學的疑問。
再一句話。
我們上面提出的公式,與費勒爾教授《形而上學原理》一書中所提而且也顯然為所有的費希特派所遵奉的認識原理全不相同。
按照後者的說法,認識的構成,除了包括被認識的事物之外,還必須包括一認識的心:也就是說,所謂認識,并不象我們所說的,隻包括一個q而已,而至少當包括q和我自己。
但是從人類的常識來說,當它區别哪些“是認識”和哪些“不是認識”的意識狀态時,肯定地,它絕不會采用這樣的原理。
所以,如果說費勒爾的原理在任何方面還适用的話,它隻是對一般的形而上學的意識可能性為适用,對于實際上公認的認識意識的構成則并不适用。
因此,對這個原理我們可不用多談。
也許讀者會認為這公式太明顯了,太沒有意義了,盡可不必這樣長篇累牍地加以闡釋,特别當考慮到這一公式隻适用于一些知覺,而不适用于象征性或概念性思維。
如果某個實在是個物質的東西或行為,或者是鑒定者的某個意識狀态,的确,隻要我知覺到它的時候,我就能把它反映到我的心裡,并對它産生作用(當然對意識狀态,隻是間接的作用)。
但有許多認識,舉世公認的認識,它們既不反映它們的實在,也不對它們産生作用。
在整個象征思維的領域中,大家都公認,我們可意指某些實在,談到某些實在,對某些實在得出一定結論——總之,我們可認識某些實在——而不必在我們的主觀意識中有何甚至隻約略類似這些實在的東西。
人們用語言向我們表示它們,但語言,除了它的聲音以外,絕不喚起我們任何旁的意識。
我們認識它們是哪一些實在,隻是憑極模糊地、極片斷地瞥見一些它們所可能具有的遙遠關系,而絕不通過任何對它們的直接想象。
這裡,由于各人的心各有所不同,讓我就用第一人稱來說吧。
我确信我自己目前的思維可由一定的語言來表達它特有的主觀内容;這些語言之能令人了解,是靠被聯系到某個實在——某個超越直接意識範圍的,我所隻是覺得存在于某一方向、可能由這些語言所導往而尚未實際導往的終極的實在。
這些語言的主題,一般總似我心裡背着指它的,幾乎好象我肯定有某物在我背後時連頭也不回地以拇指從肩上指向它的一樣。
這些語言的結論,則總是好象我欠身向前,同意它的存在似的,雖然我所見到的,也許隻是與它相關的某個極片斷的意象,但這極片斷的意象,隻要賦有那種熟悉和實在之感,也就使我覺得它所歸屬的整個的東西是合理和實在的了,是應該認為認識的了。
這是廣義的認識意識;它對它認識的對象,卻絲毫并不類似。
因此,上文所定的公式必須進一步改進,而另外以這樣來表示:一個知覺,隻要是直接或間接作用于某個實在,而且類似這實在的,它就認識這實在;一個概念性感覺,或思想,隻要是實際地或可能地終止于一個知覺,而這知覺是作用于某個實在,或類似這實在,或雖不作用和類似而與這實在或它的上下文相聯系的,這概念性感覺或思想也就認識①這實在。
這裡所說的後一種知覺,既可能是一個感覺,也可能是一個感覺性觀念;而所謂思想必須終止于這樣的知覺,乃是說,它必須最後能引導到這樣的知覺:——通過實際的經驗,如果這終極知覺是一個感覺;通過論理的或習慣的啟發,如果它隻是一個意象。
①是關于那個實在的一種不完全的認識,那個實在則是它的“主題”一類的東西。
試舉一例來加以更好地說明。
随手打開我拿起的第一本書,就讀那碰上的句子:“牛頓對上帝在天上的傑作,正象巴萊(Paley)對上帝在動物界的傑作看得同樣地清楚。
”我就立刻回憶分析我最初體會這個句子時的主觀意識狀态。
首先我有一個明顯的感覺:這句子易懂而合理,而且和實在世界聯系得起來。
另外,在牛頓、巴萊和上帝之間也有一種符合一緻之感。
對“天上”、“傑作”或“上帝”這幾個字眼,并沒有什麼明顯的意象;它們隻是些字眼而已。
“動物界”這三字則使我極模糊地意識到這裡劍橋市的動物園(可能是動物園裡台階的形象)。
“巴萊”這字眼也引起我一個同樣模糊的意識——意識到一本小小的牛皮書籍;“牛頓”這字眼則引起一個臉部右下角有鬈曲假發的鮮明形象。
這些,據我分析,是我在最初接觸到這句句子時的全部意識;如果我不是為了試驗而拿起這書,而是真正為了讀這本書才看到這句句子的話,恐怕連這一點意識都不全。
然而,我這點意識确是具有認識作用
在詩歌中,在小說中,就有這樣的情況。
例如,大家都熟悉《艾文荷》①(Ivanhoe,通譯《撒克遜劫後英雄略》)。
但如果我們不管這人物怎樣産生的事實,而隻是當作單純的故事來看,那就很少有人會不承認,各人的心中各有其不同的艾文荷。
即使所有的這些艾文荷都相類似,也不足以否定這點。
但如果有人對這艾文荷的人物在他原來的說法中想出了某種改變,而這個改變立刻就傳遍到其他的各種說法,并改變這些說法的話,我們就很容易承認,所有這些人都在想同一個艾文荷;故事也好,非故事也好,這一說法就成了一個大家所共有的小小世界。
①也就是說,并沒有實在的“艾文荷”——即使在司各脫寫這故事的思想裡也沒有實在的“艾文荷”。
他寫的這一個隻是許多獨在的“艾文荷”之中的第一個獨在之物而已。
當然,如果我們願意,隻要把這“艾文荷”與它的作者聯系起來而使二者成為一複合的對象,我們可以使它成為一實在的“艾文荷”,而根據這“艾文荷”來看旁的“艾文荷”——看它們是否意指和類似這“艾文荷”而說它們認識或不認識它。
但這樣的對象已不是單純的故事;它與它的讀者所共同體驗的世界已有了有機的關系。
司各脫的《艾文荷》既印成了卷冊,我們都可以拿在手裡,都可以根據任何一卷來驗證我們的哪一個說法代表着真的說法——代表着司各脫本人原來的說法。
我們可以參看他的原稿;總之,我們可通過我們這實在的經驗世界裡的許多道路追溯到原來司各脫心裡的“艾文荷”——這一點,在我們把“艾文荷”(或其他任何一個小說人物,也都一樣)隻當作一個單純的故事來看,或與它的産生的情況孤立起來看時,是絕對做不到的。
所以,不論何處,我們都可用這樣一個驗證的方法:是否我們能夠從兩個心裡的兩個對象共同聯系到一個似乎是兩個心裡所共有的第三個對象(因為每一個心都感到另一個心所對它産生的每一個變化)?如果這樣,這前兩個對象至少是同一個第三對象的衍生之物;而如果它們又相互類似的話,就可算是意指同一個實在的了。
到達這裡,我們可重拾我們的論題,而進一步加以改進。
假定仍象上面一樣叫這實在為q而讓鑒定者的感覺保證它是一個實在,我們可以說,任何旁的感覺,隻要既類似這q,又意指這q(從它是否直接影響這q或影響鑒定者所認為與q連續的某個旁的實在p或r來斷定)的,就算是認識這q的。
說得更簡單些:感覺認識一切它所類似,而且直接或間接q所作用的實在。
如果隻類似而不作用,那是幻夢;隻作用而不類似,則是錯誤。
① ①這類“錯誤”還包括這樣一些例子:一方面我們的感覺作用于某一個實在,另方面隻是部分地類似而并不意指這實在。
例如,我想拿我自己的雨傘,而卻錯拿了你的雨傘。
這裡,雖然我的感覺比較更完全地類似我自己的雨傘,可是我既不能說認識你的雨傘,也不能說認識我的。
我把這兩把雨傘都弄錯了,都誤會了它們的特點。
上文我好象說成鑒定者和被鑒定者的感覺必須是分别兩個心似的。
事實上,二者很可以是用一個心的先後的感覺;而這裡,我們似乎就覺得可不一定需要“作用”一點來證明鑒定者和被鑒定者的感覺是意指和代表同一個實在,我們認為我們能直接見到我們過去的感覺和直接認識它們所意指的實在。
至少,我們總能固定我們目前感覺的意向,而使它意指我們任何一個過去感覺所曾意指的同一個實在。
所以在這裡我們就覺得盡可不必要“作用”一點而後才肯定鑒定者和被鑒定者是指同一個實在的q,好吧,要是這樣,那就更好!但既然更難、更複雜的情況都已談過,這點較容易的問題盡可以不用再談。
當前的主要要求是專談實用心理學的問題,而不是管形而上學的疑問。
再一句話。
我們上面提出的公式,與費勒爾教授《形而上學原理》一書中所提而且也顯然為所有的費希特派所遵奉的認識原理全不相同。
按照後者的說法,認識的構成,除了包括被認識的事物之外,還必須包括一認識的心:也就是說,所謂認識,并不象我們所說的,隻包括一個q而已,而至少當包括q和我自己。
但是從人類的常識來說,當它區别哪些“是認識”和哪些“不是認識”的意識狀态時,肯定地,它絕不會采用這樣的原理。
所以,如果說費勒爾的原理在任何方面還适用的話,它隻是對一般的形而上學的意識可能性為适用,對于實際上公認的認識意識的構成則并不适用。
因此,對這個原理我們可不用多談。
也許讀者會認為這公式太明顯了,太沒有意義了,盡可不必這樣長篇累牍地加以闡釋,特别當考慮到這一公式隻适用于一些知覺,而不适用于象征性或概念性思維。
如果某個實在是個物質的東西或行為,或者是鑒定者的某個意識狀态,的确,隻要我知覺到它的時候,我就能把它反映到我的心裡,并對它産生作用(當然對意識狀态,隻是間接的作用)。
但有許多認識,舉世公認的認識,它們既不反映它們的實在,也不對它們産生作用。
在整個象征思維的領域中,大家都公認,我們可意指某些實在,談到某些實在,對某些實在得出一定結論——總之,我們可認識某些實在——而不必在我們的主觀意識中有何甚至隻約略類似這些實在的東西。
人們用語言向我們表示它們,但語言,除了它的聲音以外,絕不喚起我們任何旁的意識。
我們認識它們是哪一些實在,隻是憑極模糊地、極片斷地瞥見一些它們所可能具有的遙遠關系,而絕不通過任何對它們的直接想象。
這裡,由于各人的心各有所不同,讓我就用第一人稱來說吧。
我确信我自己目前的思維可由一定的語言來表達它特有的主觀内容;這些語言之能令人了解,是靠被聯系到某個實在——某個超越直接意識範圍的,我所隻是覺得存在于某一方向、可能由這些語言所導往而尚未實際導往的終極的實在。
這些語言的主題,一般總似我心裡背着指它的,幾乎好象我肯定有某物在我背後時連頭也不回地以拇指從肩上指向它的一樣。
這些語言的結論,則總是好象我欠身向前,同意它的存在似的,雖然我所見到的,也許隻是與它相關的某個極片斷的意象,但這極片斷的意象,隻要賦有那種熟悉和實在之感,也就使我覺得它所歸屬的整個的東西是合理和實在的了,是應該認為認識的了。
這是廣義的認識意識;它對它認識的對象,卻絲毫并不類似。
因此,上文所定的公式必須進一步改進,而另外以這樣來表示:一個知覺,隻要是直接或間接作用于某個實在,而且類似這實在的,它就認識這實在;一個概念性感覺,或思想,隻要是實際地或可能地終止于一個知覺,而這知覺是作用于某個實在,或類似這實在,或雖不作用和類似而與這實在或它的上下文相聯系的,這概念性感覺或思想也就認識①這實在。
這裡所說的後一種知覺,既可能是一個感覺,也可能是一個感覺性觀念;而所謂思想必須終止于這樣的知覺,乃是說,它必須最後能引導到這樣的知覺:——通過實際的經驗,如果這終極知覺是一個感覺;通過論理的或習慣的啟發,如果它隻是一個意象。
①是關于那個實在的一種不完全的認識,那個實在則是它的“主題”一類的東西。
試舉一例來加以更好地說明。
随手打開我拿起的第一本書,就讀那碰上的句子:“牛頓對上帝在天上的傑作,正象巴萊(Paley)對上帝在動物界的傑作看得同樣地清楚。
”我就立刻回憶分析我最初體會這個句子時的主觀意識狀态。
首先我有一個明顯的感覺:這句子易懂而合理,而且和實在世界聯系得起來。
另外,在牛頓、巴萊和上帝之間也有一種符合一緻之感。
對“天上”、“傑作”或“上帝”這幾個字眼,并沒有什麼明顯的意象;它們隻是些字眼而已。
“動物界”這三字則使我極模糊地意識到這裡劍橋市的動物園(可能是動物園裡台階的形象)。
“巴萊”這字眼也引起我一個同樣模糊的意識——意識到一本小小的牛皮書籍;“牛頓”這字眼則引起一個臉部右下角有鬈曲假發的鮮明形象。
這些,據我分析,是我在最初接觸到這句句子時的全部意識;如果我不是為了試驗而拿起這書,而是真正為了讀這本書才看到這句句子的話,恐怕連這一點意識都不全。
然而,我這點意識确是具有認識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