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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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禦 1.安全舉措 (1)哨兵 (2)巡邏哨 (3)用于支援的小部隊[1] (4)小哨所 (5)前哨線 (6)聯絡哨 (7)前衛部隊 (8)後衛部隊 (9)前出部隊 (10)行軍時的側面保護部隊 (11)聯絡分遣隊 (12)監視分遣隊 (13)偵察 2.保護 (1)對單獨哨所的保護 (2)對車隊的保護 (3)對征集糧草的保護 3.不同目的的部署 (1)在山地 (2)在河岸 (3)在沼澤地旁 (4)在林地中 4.不同目的的會戰。

    消滅敵軍&mdash&mdash占領一地區&mdash&mdash單純士氣上的影響&mdash&mdash軍隊的榮譽 (1)無準備的防禦會戰 (2)在有準備的陣地上的防禦會戰 (3)在有防禦工事的陣地上的防禦會戰 5.退卻 (1)在敵人面前一次退卻(撤退) ①在一次戰鬥前 ②在戰鬥過程中 ③在一次戰鬥後 (2)戰略退卻(保持戰術部署的多個相繼實施的退卻) (二)進攻 1.根據防禦的目标劃分和論述的進攻 2.根據進攻本身的目标劃分和論述的進攻 (1)襲擊 (2)突破 六、關于野營和舍營 七、關于行軍 *** [1]在第一次反法聯盟戰争期間,反法聯軍于1794年4月自尼德蘭進入法國北部,包圍了朗德勒西要塞。

    為了解圍,皮舍格呂率法軍分三路進攻聯軍右翼。

    梅嫩(Menen,即今比利時西佛蘭德省城市梅甯)是聯軍右翼的一個重要據點,由布倫瑞克-呂讷堡選帝侯國的哈默施泰因少将率2500人防守。

    26日,莫羅率2萬法軍包圍梅嫩。

    29日夜間,守軍成功突圍,損失很小。

    當時沙恩霍斯特任哈默施泰因的參謀長。

    &mdash&mdash譯者注 附錄4 戰術或戰鬥學概論 一、戰鬥的一般理論 戰鬥的目的 1.戰鬥的目的是什麼? (1)消滅敵軍。

     (2)占有某個目标。

     (3)單純為了軍隊榮譽而争取勝利。

     (4)同時抱有以上兩個或全部三個目的。

     勝利的理論 2.所有上述四個目的隻有通過勝利才能達到。

     3.勝利就是敵人退出戰場。

     4.敵人隻有在下述情況下才會退出戰場: (1)如果他損失過大,因此害怕對方的優勢,或者他感到要達到目的會付出過大的代價。

     (2)如果他的序列已經受到很大的幹擾,即整個部隊的作用已經受到很大的破壞。

     (3)如果他已經陷入地形帶來的不利,擔心繼續戰鬥會受到過多的損失(這裡也包括陣地的損失)。

     (4)如果其部隊的部署形狀非常不利。

     (5)如果他受到小規模甚或大規模的襲擊,即沒有時間部署和展開适當的舉措。

     (6)如果他察覺到對手在數量上對自己的優勢過大。

     (7)如果他察覺到對手在精神力量方面對自己的優勢過大。

     5.在上述所有情況下,統帥都有可能放棄戰鬥,因為他認為沒有局勢好轉的希望,擔心局勢每況愈下。

     6.假如上述原因中一個都沒有就退卻,那麼退卻就是沒有理由的,也就是說統帥或指揮官不能定下這樣的決心。

     7.但是退卻可能違背統帥或指揮官的意志而實際發生: (1)如果部隊由于缺乏勇氣或參戰的意願而逃避戰鬥。

     (2)如果部隊由于驚慌失措而潰退。

     8.在這些情況下,部隊有可能違背指揮官的意志而承認對手勝利。

    甚至當上述第4條第(1)~(6)項提到的各種情況産生對我們有利的結果時,部隊也有可能承認對手勝利。

     9.這種情況在小部隊中可能而且想必會經常出現,因為小部隊的整個行動持續時間短,幾乎不會給指揮官留有定下決心的時間。

     10. (1)但是在大部隊中,這種情況隻會部分發生,基本上不會在整體中發生。

    不過如果有多個部分都讓對手輕而易舉地取得了勝利,那麼就會使整體面臨在第4條第(1)~(5)項中所述的情況,并出現一種不利的結果,由此促使統帥定下退卻的決心。

     (2)在大部隊中,第4條第(1)(2)(3)(4)項所說的不利情況,并不是以各個不利之和的形式呈現給統帥,因為統帥從不會看得這樣全面。

    當這些不利集中在一個狹小的空間内,形成一個可觀的數量,出現在部隊主力或者一個重要部分時,這些不利才呈現出來。

    統帥就是要根據整個行動中的這種主要情況來下定決心。

     11.最後,與戰鬥無關的外部原因(例如一些導緻取消戰鬥目的或者顯著改變戰略關系的消息)也能促使統帥放棄戰鬥,即下定退卻的決心。

    這可以說是戰鬥的一種中斷,不屬于這裡論述的範圍,因為它不是戰術行為,而是戰略行為。

     12.放棄戰鬥就是承認對手目前占有優勢(不管是物質上的還是精神上的),就是在意志上屈服。

    勝利的第一個精神上的力量就表現在這裡。

     13.由于隻有離開戰場才能放棄戰鬥,因此退出戰場就是承認對手目前占有優勢的标志,就是降下軍旗。

     14.但是勝利的特征還沒有決定勝利的大小、重要性和輝煌。

    這三點往往同時發生,但絕不是相同的。

     15.勝利的大小取決于戰勝敵軍和戰利品數量的多少(繳獲的火炮、俘虜、奪得的辎重、敵人的傷亡)。

    因此對一支小部隊不可能取得大的勝利。

     16.勝利的重要性取決于要達到的目的的重要性。

    占領一處重要的陣地可以使一個本身不重要的勝利變得重要。

     17.勝利的輝煌表現在以較少的部隊取得較多的戰利品。

     18.因此,勝利有不同的樣式,尤其是有很多層次。

    嚴格來說,任何一場戰鬥都不會沒有勝負,即都是有勝利的,但是語言上的習慣和事物的本性卻讓人們隻把那些付出巨大努力後取得的戰鬥結果視為勝利。

     19.如果敵人隻采取必要的行動,以查明我方的真正意圖,一旦查明意圖後就讓步了,那麼我們就不能把這稱為我們的勝利。

    如果他采取了更多的行動,那麼這就表明他想成為真正的勝利者;而如果他在這種情況下放棄了戰鬥,我們就可以認為他已經被戰勝。

     20.由于隻有雙方中的一方或雙方把交戰的部隊後撤一些,才能放棄一場戰鬥,因此嚴格來說,&ldquo雙方均保住了戰場&rdquo這一說法是不成立的。

    不過,如果人們按事物的本性和語言上的習慣僅把戰場理解為主力部隊所在的陣地(因為隻有當主力部隊退卻時,勝利的最初結果才出現),那麼當然就有完全未決出勝負的會戰了。

     戰鬥是達到勝利的手段 21.戰鬥是達到勝利的手段。

    由于在第4條第(1)~(7)項中所指出的各種情況是勝利的前提條件,因此戰鬥也就以達到這些條件作為自己的直接目的。

     22.現在我們必須從戰鬥的各個方面來認識戰鬥。

     什麼是單個戰鬥 23.從物質角度看,每場戰鬥都可以分成與戰鬥人數一樣多的單個戰鬥,但是單個人隻有單獨地(獨立地)戰鬥時,才是一個專門的要素。

     24.戰鬥的單位從單個的戰鬥人員起,随着指揮層級的上升,成為新的單位。

     25.這些單位通過戰鬥的目的和計劃聯系在一起,但并不是密切到各部分沒有一定獨立性的程度。

    等級越高,這種獨立性就越大。

    至于各部分的這種獨立性是如何産生的,我們将在後面論述(見第97條和第98條)。

     26.因此每個整體戰鬥是自上而下由各級單位(直到最後一個獨立行動的單位)的大量單個戰鬥組成的。

     27.但是一個整體戰鬥也可以是由陸續進行的單個戰鬥組成的。

     28.我們把所有單個戰鬥稱為部分戰鬥,把所有部分戰鬥稱為整體戰鬥;不過我們把整體戰鬥的概念與個指揮這一條件聯系在一起,以至于隻有由一個意志指揮的戰鬥才可以算作一個戰鬥(在部署哨所線時,這種界限是根本無法确定的)。

     29.這裡所說的戰鬥理論既适用于整體戰鬥,也适用于部分戰鬥。

     戰鬥的原理 30.每個鬥争都是仇恨的表達,這種仇恨本能地轉為鬥争。

     31.這種攻擊和消滅敵人的本能是戰争的真正要素。

     32.即使是在最野蠻的人身上,這種仇恨的沖動也不是一種單純的本能,而是還有思考和理智,無意圖的本能從而變成有意圖的行動。

     33.情感力量就以這種方式服從于理智。

     34.但是人們決不能認為情感力量已經完全被排除了,不能以純粹的理智的意圖來取代情感力量,因為即使情感力量真的完全消失在理智的意圖之中,在鬥争過程中還是會重新迸發出來。

     35.由于我們現在的戰争不是個人對個人表達仇恨,因此戰鬥看似不包含任何真正的仇恨,似乎純粹是理智的行為。

     36.然而事實并非如此。

    一方面,雙方絕不會缺少集體的仇恨,這一集體仇恨在個人身上或多或少會産生作用,以至于個人也會仇恨和敵視對方中的個人;另一方面,在鬥争過程中也會在個人身上或多或少燃起真正的仇恨。

     37.在沒有敵意的地方,對榮譽的渴望、虛榮心、自私和團隊精神[1]與其他情感力量一起代替仇恨起作用。

     38.因此在戰鬥中,僅是指揮官的意志,僅是既定的目的,很少或者絕不會成為戰鬥者行動的唯一動機,而總是有很大一部分情感力量在起作用。

     39.由于鬥争是在危險的領域中進行的,而所有情感力量在這個領域中更為重要,因此情感力量的這種動機作用就更大。

     40.但是即使是指導鬥争的智慧也絕不可能是純粹的理智的力量,因此鬥争絕不是單純的可計算的對象。

     (1)因為鬥争是有生的、物質的和精神的力量的相互沖撞,人們對這些力量隻能做一般的估計,無法做精确的計算; (2)因為參與鬥争的情感力量可能使鬥争成為某種激情的活動,并由此而成為一種需要較高判斷力的活動。

     41.因此與理智的計算相反,鬥争有可能是運用才能和天賦的活動。

     42.人們在鬥争中表現出來的情感力量和天賦應該被視作獨特的精神力量。

    這些力量彼此很不同,伸縮性也很大,不斷地超出理智計算的範圍而産生作用。

     43.軍事藝術的任務就是在理論上和實施中考慮到這些力量的作用。

     44.越是能充分地利用這些力量,鬥争就越有力,戰果就越豐富。

     45.軍事藝術的一切發明,例如武器、組織機構、熟練的戰術和在戰鬥中使用部隊的原則等,對自然的本能是一種限制,旨在間接地使這種本能力量得到更有效的使用,但是情感力量是不受這種支配的,如果人們過于要把它們變成工具,就會奪走其活力和力量,因此不論是在理論的規定中,還是在其常見的習慣做法上,都應處處給情感力量留下一定的活動餘地。

    要做到這一點,就要在理論上有高瞻遠矚的立足點和見解,在實施中有傑出的判斷力。

     兩種戰鬥樣式白刃戰和火力戰 46.在人類的才智所發明的所有武器中,那些使戰鬥者相距最近的、最近似粗魯搏鬥的武器是最适合發洩本能的最自然的武器。

    比起梭镖、矛、投擲器,匕首和戰斧更屬于這類武器。

     47.從遠處就已經能打擊敵人的武器更多的是理智的工具;它們使情感力量和本來的鬥争本能幾乎完全不起作用,而且這些武器的有效距離越大,情況就越是這樣。

    在使用投擲器時,人們還可以想象投擲者在投擲時會有某種沖天的憤怒情緒,而在用線膛槍射擊時,這種情緒就會少一些了,在用火炮射擊時就更少了。

     48.盡管在此也有一些武器處于上述兩類武器的過渡階段,但還是能看到所有近代武器分為兩大類,即劈刺武器和射擊武器,前者導緻白刃戰,後者導緻遠距離戰鬥。

     49.因此産生了兩種戰鬥樣式:白刃戰和火力戰。

     50.兩者都以消滅對手為目的。

     51.在白刃戰中,消滅對手是毫無疑問的目的;在火力戰中,消滅對手隻是或多或少的可能的目的。

    由于有這個區别,這兩種戰鬥形式的意義就很不同了。

     52.因為在白刃戰中消滅對手是毫無疑問的目的,所以有利條件或勇氣稍占優勢就是決定性的因素,處于不利境地或勇氣較差的人就會試圖逃走,以擺脫危險。

     53.在所有多人進行的白刃戰中,這種情況通常有規律地很早就會出現,以至這種戰鬥本來應有的殲滅力大為減弱,使其主要效果更多地表現為驅逐敵人,而非消滅敵人。

     54.因此,如果人們看一下白刃戰在現實世界中的實際效果,那麼人們就必須把驅逐敵人,而不是把消滅敵人當作它的目的。

    消滅敵人成了手段。

     55.正如白刃戰的本來目的是消滅敵人一樣,火力戰的本來目的是驅逐敵人,而消滅敵人隻是為達到此目的的手段。

    人們對敵射擊是為了把他趕走,避免進行自己感到無法勝任的白刃戰。

     56.但是火力戰帶來的危險不是一個完全不可避免的危險,而是一個或多或少有可能出現的危險。

    對單個人的感性印象來說,這種危險不是很大,而是要經過一段時間和累積效果(這種效果不會造成感性上的印象,即不會造成直接有效的印象),才會變得大起來,因此雙方中的一方不是一定面臨要逃避這種危險的情況。

    由此可見,驅逐某一方不是立刻就能做到的,在很多情況下是根本無法實現的。

     57.如果情況是這樣,那麼通常在火力戰結束時,就必須用白刃戰來驅逐敵人。

     58.火力戰的殲滅力随着戰鬥的持續而增長,而白刃戰的殲滅力由于迅速決出勝負而消失。

     59.這樣一來,火力戰的一般目的就不再是驅逐敵人,而是使所用的手段直接産生效果,即消滅敵人,在集體戰鬥中就是摧毀或削弱敵軍。

     60.如果白刃戰的目的是驅逐敵軍,火力戰的目的是摧毀敵軍,那麼就應該把白刃戰視為決戰的真正工具,把火力戰視為準備決戰的真正工具。

     61.但是白刃戰和火力戰仍保留了對方要素的某些作用。

    白刃戰不是沒有摧毀力的,火力戰不是沒有驅逐力的。

     62.白刃戰的摧毀力在大多情況下是微不足道的,甚至常常等于零;假如不是在某些情況下通過白刃戰可以俘虜敵人,從而使白刃戰的摧毀力又有很大提高的話,白刃戰的摧毀力幾乎不會引人注意。

     63.但是必須指出,俘虜敵人大多在火力戰已經産生效果的情況下才能做到。

     64.因此,在今天的兵種比例下,沒有火力戰的白刃戰恐怕隻有微不足道的殲滅力。

     65.火力戰的殲滅力可以由于戰鬥的持續而增加到最大限度,也就是達到撼動或摧毀敵人勇氣的程度。

     66.結果是,消滅敵軍的絕大部分作用是火力戰起到的。

     67.通過火力戰削弱敵人的結果是: (1)要麼敵人主動退卻; (2)要麼為接下來的白刃戰做好了準備。

     68.通過驅逐敵人這一在白刃戰時欲達到的目的,就能夠得到真正的勝利,因為把敵人逐出戰場就是勝利。

    如果敵人的整個軍隊規模很小,那麼這個勝利就有可能囊括整個敵軍,并決定結局。

     69.如果白刃戰隻是在整體的各部分之間進行的,或者整個戰鬥是由多個陸續進行的白刃戰組成的,那麼對單個的白刃戰的成果就隻能視為部分戰鬥中的一次勝利。

     70.假如這個部分是整體的一個重要部分,那麼整體有可能因此而一起失敗,也就是部分的勝利直接導緻了對整體的勝利。

     71.但是即使白刃戰的結果不是一個對整體的勝利,那麼它仍會帶來以下好處中的一種: (1)奪占敵人的地區。

     (2)摧毀敵人的精神力量。

     (3)破壞對手的序列。

     (4)破壞敵人的物質力量。

     72.因此對部分戰鬥來說,應該把火力戰看作是破壞行動,把白刃戰看作是決戰行動。

    至于對整體戰鬥來說應該如何看待它們,我們以後再考察。

     兩種戰鬥形式與進攻和防禦的關系 73.另外,戰鬥是由進攻和防禦組成的。

     74.進攻是積極的意圖,防禦是消極的意圖。

    進攻是要驅逐敵人,防禦隻是要據守。

     75.但是據守不是單純的堅持,因此不是忍受,而是取決于能否進行積極的還擊。

    這種還擊就是消滅敵進攻部隊。

    因此隻能把防禦的目的視為消極的,不能把防禦的手段視為消極的。

     76.由于在防禦中守住陣地的結果自然是對手不得不退讓,因此盡管防禦的目的是消極的,但是對防禦者來說,對手退卻(退讓)也是勝利的标志。

     77.由于白刃戰與進攻有相同的目的,因此白刃戰原本是進攻的要素。

     78.但是由于白刃戰自身擁有的殲滅因素很弱,因此僅僅采用白刃戰的進攻者在大多數情況下幾乎不能被視為一個戰鬥者,無論如何這是很不相稱的戰鬥。

     79.隻有在小部隊中,或者在單一的騎兵中,白刃戰才有可能構成整個進攻。

    部隊越大,參戰的炮兵和步兵越多,僅是白刃戰就越不夠。

     80.因此進攻也要根據需要運用火力戰。

     81.在火力戰中,就雙方與這一戰鬥樣式的關系而言,可将雙方視為相同。

    火力戰對白刃戰所占的比例越大,進攻與防禦的原有差别就越小。

    進攻者最後不得不進行白刃戰的尚存的不利情況,不得不通過白刃戰特有的有利條件和兵力優勢來彌補。

     82.火力戰是防禦者的自然因素。

     83.如果防禦者通過火力戰已經取得了有利的結果(進攻者退卻了),那他就不需要進行白刃戰了。

     84.如果防禦者沒有得到有利的結果,而且進攻者轉入白刃戰,那麼防禦者也必須運用白刃戰。

     85.當白刃戰的好處比火力戰更大時,防禦者決不能排斥白刃戰。

     兩種戰鬥形式中的有利條件 86.現在我們必須對兩種戰鬥的本性做總的進一步考察,以便了解那些能在這兩種戰鬥中形成優勢的因素。

     87.火力戰 (1)在武器使用上的優勢(這種優勢在于部隊的組織和素質)。

     (2)作為固定部署,在編組和基本戰術方面的優勢。

     在戰鬥中使用訓練有素的軍隊時,無法考慮有關因素,因為它們是這些軍隊已經具備了的,但是人們可以而且必須把它們視為最廣義的戰鬥學的研究對象。

     (3)數量。

     (4)在第(2)項中未包括的部署形式。

     (5)地形。

     88.由于我們隻談訓練有素的軍隊的使用,因此上面第(1)和第(2)兩項不屬于這裡要論述的内容。

    我們在實際考察時,某種程度上隻能把它們視為既有條件。

     89. (1)數量上的優勢。

     如果兩支數量不等的步兵和炮兵部隊在同樣大的空間内平行相對部署,那麼假如所有的射擊都是以單個人為目标的精确射擊,那麼命中的數量與射擊的人數将是相同的。

    假如是向一個整靶射擊,即目标不再是單個的人,而是一個步兵營、一條線等,那麼命中的情況也是相同的。

    對戰争中,甚至散兵戰鬥中的射擊,大多數确實是可以這樣看待的。

    然而這個靶子實際上并不是一個實體靶,而是由人和他們之間的空隙組成的。

    空隙是随着同一空間内的戰鬥者的增加而減少的。

    因此,兩支數量不等的部隊之間的火力戰的效果,取決于射擊者的人數和受到射擊的敵軍的人數。

    換句話說,數量優勢在火力戰中不起決定性作用,因為一方利用大量射擊所赢得的好處,會由于對方射擊命中率更高而被抵消。

     假設我方50人與敵一個500人的步兵營在同樣大的區域内對峙。

    如果50發子彈中有30發中靶,即命中對方所在的正方形區域,那麼敵500發子彈中就有300發命中我50人所在的區域。

    但是由于500人的密度是50人密度的10倍,因此我方的命中率是對方命中率的10倍,從而我方50發子彈命中的人數恰好與敵方500發子彈命中我方的人數一樣。

     盡管這個結論不會完全符合實際,而且數量上的優勢總會帶來小的好處,但是可以肯定,這個結論基本上是對的,即一方在火力戰中取得的效果還遠不能與數量優勢完全成正比,而是幾乎不受數量優勢的影響。

     這個結論極為重要,因為它構成了在準備決戰的破壞行動中節約用兵的基礎,而節約用兵可以被看作是取得勝利的最可靠的手段之一。

     (2)我們不認為這個結論會導緻一種荒謬的想法,比如認為,假設兩個人(這是能夠占據一個在這裡想象為靶子的較長區域的最少人數)的間距與2000人的間距一樣大,那麼這兩個人的射擊效果與2000人的射擊效果會是一樣的。

    假如那2000人總是徑直向前方射擊,那麼情況當然是這樣,但是如果人數較少一方的人數是如此少,以至人數較多一方可以把他的火力集中地對準每個人,那麼想必自然會出現極為不同的效果,因為此前我們做的單純以整個區域為靶子射擊的假設已經不存在了。

    同樣,一道由過少兵力組成的火力線根本不可能迫使對手接受火力戰,而是立刻會被對手趕走。

    由此可見,人們不能把上述結論延展得過多。

    盡管如此,這個結論仍然是十分重要的。

    人們已經上百次地看到一道火力線與擁有雙倍兵力的敵火力線相抗衡。

    不難看出,這對節約用兵會産生什麼樣的效果。

     (3)因此可以說,雙方中的每一方都能夠加強或減弱對方的(總的)火力效果,這取決于他是否把更多的戰鬥者投到火力線上去。

     90.部署的形式可以是: (1)正面正對、寬度相同。

    這樣的部署形式對雙方來說利弊相同。

     (2)正面正對、寬度較大。

    這樣的部署形式是有利的,但是不難理解,由于射程的原因,很難做出這種部署。

     (3)包圍式的。

    由于此時的射擊效果加倍,而且展開自然較大,因此這種部署形式是有利的。

     與(2)和(3)相反的部署形式自然是不利的。

     91.地形在火力戰中起到以下有利作用: (1)防護(像一道胸牆)。

     (2)隐蔽,即妨礙敵人瞄準。

     (3)妨礙敵通行,從而将敵置于我火力打擊之下,長時間阻止其前進,但也會更多地妨礙自己射擊。

     92.在白刃戰中起作用的有利條件,就是那些在火力戰中起作用的有利條件。

     93.第87條中的(1)(2)項不屬于這裡要考察的。

    但是應該指出,在白刃戰中武器使用方面的優勢不可能産生火力戰中那樣大的差别。

    相反,勇氣在白刃戰中扮演着決定性的角色。

    由于大部分的白刃戰是由騎兵進行的,因此第87條第(2)項中所談到的問題就變得尤其重要。

     94.數量在白刃戰中的決定性比在火力戰中大得多;它幾乎是主要問題。

     95.部署的形式在白刃戰中的決定性同樣比在火力戰中大得多,具體是在正面相對時,寬度小反而更有利。

     96.地形 (1)作為通行的障礙。

    這是地形在白刃戰中起的主要作用。

     (2)利于隐蔽。

    隐蔽自己有利于出敵不意,而出敵不意在白刃戰中是特别重要的。

     戰鬥的分解 97.我們在第23條中已經看到,每個戰鬥都是一個分成很多部分的整體,在這個整體中各部分的獨立性是不同的,越是向下,獨立性就越小。

    現在我們就來進一步研究這個問題。

     98.實際上,我們可以把在每個戰鬥中可以用口令指揮的部隊(例如一個步兵營、一個炮兵連、一個騎兵團等,如果這些大量人員确實是集結在一起的話)看作是一個部分。

     99.當口令指揮不到時,則用命令(不管是口述的還是書面的)取代。

     100.口令是無法分出層次的,它已經是實施的一部分,但是命令是有層次的,從接近于口令的最确切的内容直到最一般的内容,它不是實施本身,而隻是一個委托。

     101.所有受口令指揮的部分都不能有自己的意志;而如果命令取代了口令,那麼各部分就開始有一定的獨立性,因為命令具有一般的特性,如果它有不足的地方,指揮官就必須根據自己的意志對它加以補充。

     102.假如人們對戰鬥中同時和先後出現的部分和事件能夠準确地預先确定和判斷,也就是說假如在制訂戰鬥計劃時能夠像安裝一台無生命的機器那樣一直考慮到最細微的部分,那麼命令就不會有這種不确切性了。

     103.但是戰鬥者始終是一群人或單個人,絕不可能成為無意志的機器,而且他們戰鬥的地方很少或者絕不會是一塊對戰鬥毫無影響的完美和空曠的平地,因此完全不可能事先計算出所有活動。

     104.計劃的這種不足随着戰鬥的持續和參戰人數的增加而加大。

    一方面,一支小部隊的白刃戰幾乎完全可以事先就列入其計劃;相反在火力戰中,即使是小部隊的火力戰也會由于它持續的時間長和發生的偶然事件多,而無法像對白刃戰那樣計劃得那麼具體。

    另一方面,對大部隊(例如一個有2000或3000匹戰馬的騎兵師)的白刃戰,最初的計劃也不可能把一切都規定好,因此單個指揮官經常需要根據自己的意志對計劃進行補充。

    至于一次大會戰,除了開始階段,計劃隻能規定出主要的輪廓。

     105.由于計劃(部署)的這種不足是随着戰鬥所用時間和空間的加大而增加的,因此通常要給較大部隊留出比較小部隊更多的餘地;部隊的級别越低,對它的命令就越要具體,直到可以用口令指揮的部隊。

     106.此外,部隊的各部分因所處的情況不同,其獨立性也有所不同。

    同一支部隊,其獨立性必然會由于空間、時間、地形特點、任務本性的不同而減小或加大。

     107.整體戰鬥除了這樣有計劃地分為獨立的部分戰鬥以外,在下述情況下也可能出現計劃外的分解: (1)準備進行的分解比計劃中的更細。

     (2)在根本不應分解,而是應用口令指揮的地方出現了分解。

     108.這種分解是由無法預計到的情況引起的。

     109.結果是同屬整體的各部分取得的戰果不同(因為各部分可能處于不同的情況)。

     110.這樣一來,個别部分就需要進行一種在整體的計劃中沒有的改變,這主要是由于: (1)這些部分要避開地形、數量和部署方面的不利。

     (2)這些部分在這些方面得到了它們想利用的有利條件。

     111.結果是一場火力戰不時無意地,不時或多或少有意地轉變為一場白刃戰;或者反過來,後者轉變為前者。

     112.部隊接下來的任務是要使這些變化符合整體的計劃,其方法是: (1)在出現不利情況時,通過某種方式對這些變化進行補救。

     (2)在出現有利情況時,隻要不會有逆轉的危險,就應盡量利用這些變化。

     113.因此是整體戰鬥有意和無意地分解為或多或少獨立的部分戰鬥,使整體戰鬥中交替出現各種戰鬥形式(白刃戰和火力戰,進攻和防禦)。

     114.現在在這方面還有必要對整體進行一下考察。

     戰鬥是由兩種行動即破壞行動和決戰行動組成的 115. (1)根據第36條[2]所述,對局部戰鬥來說,從帶有摧毀因素的火力戰和帶有驅逐因素的白刃戰中産生出兩種不同的行動:破壞行動和決戰行動。

     (2)部隊規模越小,這兩種行動就越簡單,由一個火力戰和一個白刃戰組成。

     116.部隊規模越大,就越不得不一同采取這兩個行動,以至破壞行動由一系列同時和先後進行的火力戰組成,決戰行動也同樣由多個白刃戰組成。

     117.戰鬥分解不僅以這種方式繼續下去,而且作戰的兵力越多,戰鬥分解的層次也越多,于是破壞行動和決戰行動在時間上相隔得就更遠了。

     破壞行動 118.敵整體越大,在肉體上消滅敵人就越重要,因為這樣一來: (1)指揮官的影響就越小,而這種影響在白刃戰中比在火力戰中重要得多。

     (2)士氣上的差别就越小。

    在雙方大的部隊中,例如在整個軍團中隻有民族的不同,而在小部隊中就會有各部隊和各個人的不同,最後還會發生特殊的偶然情況,而這些不同和情況在大部隊中是相互抵消了的。

     (3)部署的縱深就越大,也就是說用來恢複戰鬥的預備隊就越多(這一點我們在後面會看到),因此單個戰鬥的數量就會增加,整體戰鬥的持續時間也就增加,在驅逐敵人方面總是起很大決定作用的最初時刻的影響就會減少。

     119.從上面這一條得出的結論是:敵整體越大,就越需要從肉體上消滅敵人,以準備決戰。

     120.這種準備表現在雙方作戰的人數減少,而兵力對比變得對我方有利。

     121.如果我們在士氣或物質上占優勢,那麼做到雙方作戰人數減少就夠了;如果我們在這方面不占優勢,那麼就要求兵力對比變得對我方有利。

     122.摧毀敵軍表現在: (1)使敵軍失去戰鬥力,包括敵軍的傷亡人員和俘虜。

     (2)使敵軍在體力和士氣上筋疲力盡。

     123.如果一支部隊在數小時的火力戰中受到了很大的損失,例如損失了1/4或1/3的兵力,那麼剩下的部分暫且就幾乎隻能被視為燃盡的煤渣,因為: (1)這些人員在體力上已經筋疲力盡。

     (2)他們的彈藥已經打光。

     (3)槍管已經被火藥殘渣堵住。

     (4)很多并未負傷的人與傷員一起離開了戰場。

     (5)餘下的人會覺得他們已經盡了這一天的義務,一旦被調離險境,就不願再回去。

     (6)原有的勇氣已經削弱,戰鬥的欲望已經得到滿足。

     (7)原有的組織和序列已經部分受到破壞。

     124.上述第(5)(6)兩項結果出現的多少,要根據戰鬥成敗而定。

    一支奪占了一個地區或者成功地守住了讓他守住的地區的部隊,與一支被擊退的部隊相比,可以更早地重新投入戰鬥。

     125. (1)第123條中有兩個結果需要加以考察。

     第一個結果是兵力的節省。

    這個結果是由于在火力戰中使用的兵力比對手少而産生的,因為在火力戰中不僅由于部分人員失去戰鬥力,而且也由于所有參戰人員的體力受到削弱,而使部隊受到影響,于是在火力戰中使用兵力較少的一方,自然受到的削弱也較少。

     如果500人能夠在戰鬥中與1000人抗衡,假設雙方損失都是200人,那麼前者剩下的300名士兵都是疲憊不堪的,而後者剩下的800名士兵中有300名是疲憊不堪的,有500人則是新銳力量。

     (2)第二個結果是對手被削弱即敵軍被摧毀的範圍遠超敵軍傷亡和被俘的人數。

    敵軍傷亡和被俘的數量也許隻是整個兵力的1/6,剩下的還應該有5/6,但是在這5/6中,實際上隻有完全未受損的預備隊和那些雖然參加了戰鬥但損失很小的部隊可以被看作仍能使用的部隊,其餘的(也許4/6)隻能被視為廢人[3]。

     126.這種減少有效兵力是破壞行動的首要意圖,因為決戰隻能以較少的兵力進行。

     127.構成決戰的一個障礙的并不是部隊的絕對數量(盡管部隊的這一絕對數量也是起了一些作用的;50人對50人可以立即進行決戰,而5萬人對5萬人就不可能了),而是相對數量。

    如果整體的5/6兵力已經在破壞行動中互相較量過了,那麼即使雙方仍然完全保持着均勢,雙方的統帥還是更接近于下定最後的決心。

    這時隻要一個相對較小的推動就可以引起決戰。

    事實就是這樣,剩下的1/6兵力可能是一個3萬人的軍團裡的5000人,或者是一個15萬人的軍團裡的25,000人。

     128.雙方在破壞行動中的主要目的是為決戰行動創造優勢。

     129.這種優勢可以通過從肉體上消滅敵軍得到,也可以通過第4條中所列舉的其他條件來得到。

     130.因此在破壞行動中,在情況允許的範圍内盡量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有利條件,是一種很自然的追求。

     131.現在較大部隊的戰鬥總是分成多個或多或少獨立的局部戰鬥(第23條),因此如果我們想利用在破壞行動中得到的好處,那麼這些局部戰鬥往往就必須包括一個破壞行動和一個決戰行動。

     132.通過這樣巧妙而成功地間或運用白刃戰,主要可以得到挫敗敵人勇氣、破壞敵人序列以及奪占敵人地區等好處。

     133.這樣做甚至還可以大幅增加對敵軍肉體上的摧毀,因為人們隻有通過白刃戰才能俘虜敵人。

     因此,如果我方的炮火已經使敵人的一個步兵營受到了重創,如果我們上刺刀的進攻已經把這個營從其有利陣地上趕了出去,并且派出了兩三個騎兵連去追擊逃敵,那麼人們就會懂得這個局部勝利将如何為我們的總體态勢帶來各種大的好處。

    當然這要有一個條件,那就是這支獲勝的部隊不至于因此而陷入困境,因為假如我們的步兵營和騎兵連在行動中落入優勢之敵的手中,那麼這就說明這一局部決戰是不合時宜的。

     134.對這些局部勝利的利用,由下級指揮官就可以決定,因此如果一個軍團擁有經驗豐富的師長、旅長、團長、營長、炮兵連長等,那麼這個軍團在利用局部勝利方面就有大的優勢。

     135.于是雙方統帥在破壞行動中就已經在力求創造對決戰有利的條件,至少借此準備決戰。

     136.在這裡,所有條件中最重要的始終是繳獲火炮和占領地區。

     137.如果敵人正在防守一處堅固的陣地,那麼占領地區的重要性就增加了。

     138.于是雙方的破壞行動,特别是進攻者的破壞行動已經就是在小心翼翼地向着目标前進了。

     139.由于兵力數量在火力戰中不起決定性的作用(第53條[4]),因此人們自然就力求以盡量少的兵力進行火力戰。

     140.由于火力戰在破壞行動中居主要地位,因此人們在破壞行動中也力求最大限度地節約兵力。

     141.由于兵力數量在白刃戰中非常重要,因此在破壞行動中,各局部戰鬥的決戰往往不得不依靠優勢兵力。

     142.但是一般來說,節約兵力這一原則在這裡也應該起主要作用。

    通常隻有那些不需要很大優勢兵力自然就能進行的決戰才是合适的。

     143.不合時宜地追求決戰的後果是: (1)如果這一決戰是根據節約兵力的原則進行的,就會陷入優勢之敵的包圍。

     (2)或者,如果使用了足夠的兵力,就會過早地使自己疲憊不堪。

     144.發起決戰是否合适?這一問題在整個破壞行動中往往會反複出現。

    對破壞行動結束時進行的主力決戰來說,這個問題也會出現。

     145.因此,破壞行動在一些地點有轉為決戰行動的自然趨勢,因為在破壞行動過程中得到的每個好處隻有通過決戰才能得到充分的體現。

     146.在破壞行動中使用的手段越有效,或者在物質上或精神上的優勢越大,整體的這種自然趨勢就越大。

     147.但是如果在破壞行動中取得的戰果不多或者是消極的,或者如果對手占優勢,那麼這種趨勢在個别地點也有可能極為少見和非常微弱,以緻對整體來說,這種趨勢根本不存在。

     148.對部分和整體來說,這種自然的趨勢都有可能導緻不合時宜的決戰,但它遠不會因此就是件壞事,而更多是破壞行動的一個完全有必要存在的特性,因為如果沒有這種趨勢就會耽誤很多事情。

     149.每個地點的指揮官和為總體負責的統帥必須判斷現有的時機對決戰是否有利,也就是說要判斷這個時機是否會引起敵人的還擊,從而導緻消極的結果。

     150.就決戰的準備來說(或者更确切地說,就一次戰鬥本身的準備來說),戰鬥指揮的任務就是部署一個火力戰(從廣義來說,就是部署一次破壞行動),并使它持續合适的時間,也就是說,當人們認為破壞行動已經充分到了起作用時再進行決戰。

     151.但是這種判斷不是根據鐘表上的時間得出的,也不是從單純的時間關系中得出的,而是從已經發生的情況中,從已經赢得優勢的标志中得出的。

     152.如果破壞行動一直有好的戰果,已經開始追求決戰本身,那麼對指揮官來說,更重要的是判斷自己何時何地應讓破壞行動轉入決戰。

     153.如果破壞行動中的轉入決戰的趨勢很弱,那麼這已經就是一個不可能取得勝利的相當可靠的标志。

     154.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指揮官和統帥大多不會發起決戰,而是接到對方決戰的挑戰。

     155.如果在這種情況下仍然發起決戰,那麼進行這一決戰一定是為了執行嚴格的命令。

    指揮官在發布這一命令的同時,必須利用自己所掌握的一切手段來鼓舞士氣和持續影響部下。

     決戰行動 156.決戰是促使一方統帥定下退卻決心的事件。

     157.我們在第4條中已經列舉了退卻的原因。

    這些原因可以是逐漸形成的,小的不利在破壞行動中就已經一個個地累積起來,因此統帥在沒有真正決定性事件的情況下也會定下退卻的決心。

    在這種情況下,就不會發生一個專門的決戰行動了。

     158.但是在此前一切尚勉強保持均勢的情況下,一個單獨的、十分不利的事件也能引發,即突然引發退卻的決心。

     159.在這種情況下,另一方應該把對手引起這一事件的那個行動視為已經發起的決戰。

     160.但最常見的情況是,決戰的時機在殲滅行動的過程中逐漸成熟,而戰敗者退卻的決心是在一個特殊事件的最後推動下确定的,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也應該認為決戰已經進行過了。

     161.如果決戰已經進行過了,那麼它必然是一個積極的行動。

     (1)它可能是一次進攻。

     (2)但也可能隻是一直隐蔽着的新的預備隊的一次推進。

     162.對小部隊來說,一次進攻中的白刃戰往往就足以形成決戰。

     163.對較大的部隊來說,借助于單純的白刃戰發起進攻也還是足以形成決戰的,但是可能要進行多次白刃戰進攻。

     164.如果部隊規模更大,那麼就還要進行火力戰,例如大的騎兵部隊在進攻時,要有騎炮兵參加。

     165.對各兵種組成的大部隊來說,決戰絕不會隻是一次白刃戰,而是有必要成為一次新的火力戰。

     166.但是這一火力戰應具有進攻本身的特點,即以較密集的人員投入這一火力戰,因此是一個在時間上和空間上都很集中的行動,是在短時間内為真正的進攻做準備。

     167.如果決戰不再是由一次白刃戰組成,而是由一系列同時和逐步進行的白刃戰和火力戰組成,那麼決戰就成為整體戰鬥中的一個專門行動,就像第115條及其以後兩條中已經總的說過的那樣。

     168.在這個專門行動中,白刃戰将處于主導地位。

     169.這時在個别地點雖然也可能出現防禦,但是進攻将處于主導地位,并且與白刃戰居于主導地位的程度相當。

     170.一場會戰臨近結束時,對退路的考慮越來越重要,因此針對這一退路的行動就成為決定勝負的一個重要手段。

     171.因此隻要情況許可,一開始制訂會戰計劃時就應考慮到這一點。

     172.會戰或戰鬥的進展越是符合計劃的這種設想,對敵退路采取行動這一手段也就越成形。

     173.另一個導緻勝利的重要手段是打亂敵人的序列。

    部隊進入戰鬥時的人為結構在雙方長時間較量的破壞行動中會受到很大的破壞。

    如果這種撼動和削弱到了一定程度,那麼一方集中兵力快速攻入另一方的行動線,就有可能使對手産生極大的混亂,使他不可能取得勝利,而隻能占用其全部力量,以保全各部分和恢複整體的必要聯系。

     174.根據上述内容可以得出結論:如果說在準備行動中最大程度地節約兵力是主要的,那麼在決戰行動中以優勢兵力去戰勝敵人就必須是主要的。

     175.正如在準備行動中耐心、堅定和冷靜是主要的一樣,在決戰行動中,大膽和激昂就應該是主要的。

     176.雙方統帥中通常隻有一方統帥發起決戰,另一方統帥是應戰。

     177.如果一切還處于均勢,那麼發起決戰的一方可能是: (1)進攻者。

     (2)防禦者。

     178.由于進攻者抱有積極的目的,因此他發起決戰是最自然的,這種情況也是最常見的。

     179.而如果均勢已經受到顯著破壞,那麼發起決戰的可能是: (1)處于有利地位的統帥。

     (2)處于不利地位的統帥。

     180.顯然前一種情況是比較自然的。

    如果這位統帥同時是進攻者,那就更自然了,因此決戰大多是由這樣的統帥發起的。

     181.而如果是防禦者處于有利地位,那麼他發起決戰也是自然的,以至逐漸形成的兵力對比比最初的進攻和防禦的意圖更具決定性。

     182.一個已經明顯處于不利地位,但仍發起決戰的進攻者,是把決戰看作實現其最初意圖的最後嘗試。

    如果處于有利地位的防禦者讓他有時間這樣做,那麼進行這種最後嘗試當然是符合進攻者積極意圖的本性的。

     183. (1)一個已經處于明顯不利地位,但仍然要發起決戰的防禦者,其所做的完全違背事物的本性,應該被視為一個出于絕望的行動。

     (2)決戰行動中的戰果是根據上述情況而定的,因此通常隻有根據自然的情況發起決戰的一方才能取得決戰的戰果。

     184.在一切還處于均勢的場合,通常是發起決戰的一方能夠取得勝利,因為發起會戰所包含的積極因素在會戰已經成熟到可以發起決戰的時刻(雙方兵力已經相互消耗殆盡的時刻),比在會戰開始時具有大得多的作用。

     185.接到決戰挑戰的統帥可能因此而很快決定退卻,避免後續的戰鬥,或者他也可能繼續戰鬥。

     186.如果他繼續戰鬥,那麼這個戰鬥隻能是: (1)作為退卻的開始,通過戰鬥赢得準備退卻的時間。

     (2)作為一次真正的戰鬥,還有望在這一戰鬥中取得勝利。

     187.如果接受決戰的統帥處境非常有利,那麼他也可以在決戰時保持防禦。

     188. (1)但是如果發起決戰一方的處境是自然的(有利的),那麼接受決戰的統帥也必須或多或少轉入一種積極的防禦,也就是以進攻對付進攻,這部分是因為防禦的自然優勢(陣地、有序的序列、出敵不意)在戰鬥的過程中已經逐漸消耗,最後已經所剩無幾,部分是因為進攻這一積極因素的作用将越來越大(正如我們在第184條所說的那樣)。

     破壞行動和決戰行動在時間上的區分 (2)前面提出的&ldquo每個戰鬥分為兩個單獨行動&rdquo的見解,初看上去包含很多矛盾。

     189.之所以會有這些矛盾,一方面是由于人們對戰鬥有習慣的錯誤看法,另一方面是由于人們過于呆闆地看重被分開的事物的概念。

     190.人們把進攻與防禦之間的對立想象得太大了,過于認為這兩種活動是截然相反的,或者更确切地說,在實施中并不存在這種對立的場合,而人們仍認為這種對立是存在的。

     191.結果是人們想象進攻者始終都是均勻地、不間斷地力求前進,而把前進運動的減弱總是隻想象成完全被迫産生的,是直接由抵抗引起的。

     192.按照這種觀點,每次進攻隻有以最猛烈的沖鋒開始才是最自然的。

     193.即使人們有這樣的觀點,但還是習慣于炮兵要有一個準備行動,因為否則的話,炮兵絕大部分就會無所事事,這是太顯而易見了。

     194.但是除炮兵外,人們認為那種單純的力求前進是如此合乎自然,以至人們将一槍不發的進攻視為一種理想的前進。

     甚至弗裡德裡希大帝在措恩多夫會戰[5]以前也一直将進攻中使用火力視為是不合适的。

     195.即使後來人們的這種觀點有所改變,但是現在仍有很多人認為進攻者應盡早控制一個陣地的最重要的那些點。

     196.即使是那些仍十分重視火力的人,也認為應立即發起進攻,在距離很近的地方進行一些步兵營齊射,然後就上刺刀沖上去。

     197.但是隻要看一看戰史,看一看我們的武器就會知道,在進攻時絕對排斥火力是荒謬的。

     198.對戰鬥有了更多了解,特别是親曆過戰鬥以後,人們就會知道,一支部隊交過一次火後,很少能再用它進行一次有力的沖鋒,因此第196條提及的那種重視火力的做法沒什麼價值。

     199.最後,在戰史上有大量因輕率推進而損失慘重,不得不又放棄所得好處的例子,因此第195條中主張的原則也是不成立的。

     200.因此我們斷言,在這裡談到的所有關于進攻單純本性(如果人們允許我們這樣表述的話)的見解都是錯誤的,因為這一本性隻适用于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