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八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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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貽失刑之弊乎?陰兇之惡,莫重於捏造,而若諉以後弊,不治其罪,則他日鬼蜮之徒,亦將搆成不測之禍,爲國家莫大之患。

    此又後弊之尤可慮者,不可不深治其罪,使如此之輩有畏也。

    明正景禧之罪,則後之欲搆虛捏無者,未必不以景禧爲戒。

    其在人之遇眞逆賊也,寧有以此,而掩置不報之理乎?景禧本以兇險之人,妄肆貪功之心,當其進告之初,得其諺書,而飜以文字,出入衙中而後,報使轉啓。

    至於兇書二度,則參證各人皆謂:『不出於逐張披閱之際,而乃出於第三日招吳琛搜得之時。

    』此外種種招辭,無非違端。

    觀其景禧之所謂『吳琛有厄得之。

    』吳琛之所謂『積不善』者,非但使人疑其捏造,景禧亦不能自掩其迹矣。

    原其心則嫁禍倖功之志盡露;察其迹則捏造之狀已著,言窮辭遁,罪無所逭。

    聖度過於含垢,雖欲治之以不治,其如國人之共憤,何哉?以景禧之罪論之,臣等削黜之請亦是末減,何可貸其罔貸之罪,而全然放釋,不爲示其罰,而懲其惡?請勿留難,亟賜一兪。

    行副司果李質粹,幸其逆獄之起,妄肆要功之心,羅織無辜,濫用酷刑,使自明者,盡斃于芟夷之中,雖事在已往,而枉殺之罪,則尙在其身。

    其在王法,固不可貸,何可諉以已往,而不爲追論乎?頃日憲府所論樸蘭英,與質粹同時之事,而質粹所爲,比蘭英尤甚,則何可一罪而一否,以資失刑之歎?質粹陰慘之事,非但湖西之人,欲食其肉,國人之共憤,愈久愈激。

    請亟命削去仕版,以快人心。

    」答曰:「已諭,不允。

    」 ○憲府啓曰:「申景禧不可不罪之意,論列累日,兪音尙閟,臣等不勝悶鬱焉。

    景禧爲人,險詖成性,樂禍貪功,乃其長技。

    當其進告之初,得其諺書,則所當直以諺書上送,而飜以文字,張皇牒報,使之轉啓,其心固已可疑。

    而況其二度兇書,旣不出於初日披閱之際,而乃於再明日必招吳琛,始爲搜得其迹,不亦可疑之甚乎?及其取招也,言窮辭遁,莫適所執,種種違端,不一而足,則其間心迹,至此而幾乎露矣。

    聖明在上,非不洞燭其肺肝,而猶且留難者,直以後弊爲慮也。

    加罪捕告之人,以絶後日之路,其弊猶不可不慮,而巧爲倖功之計,搆捏虛無之事,其爲後弊,莫大於此,則其不可慮後日之弊,而不正今日之罪惡者,甚矣。

    申景禧請亟命削奪官爵,門外黜送。

    」答曰:「不須過疑。

    凡事過疑,則無處不生疑端,惟在平其心、易其氣。

    景禧之事適然耳,豈可如是罪之,以貽後弊乎?不允。

    」 2月13日 ○丁巳,朝,世子問安。

     ○夜二更,月暈。

    三更,客星在天江星上,入尾宿十一度,去極一百九度,小於心火星,色黃赤。

     ○憲府啓曰:「昨日,伏承聖批以爲:『不須過疑。

    』臣等不能無惑焉。

    申景禧之事,初無可疑,而過疑於不當疑,臣等亦不爲也。

    觀其搜探諺書,而飜以文字,張皇牒報,而使之轉啓,設心造意,固已無謂。

    況其初日之逐張搜閱,旣無兩紙之書,而吳琛之始爲搜得,乃在再明之後,非但各人所供,蓋有所指,而景禧以取招,言窮辭遁,亦不能掩矣。

    如許情迹,自爾彰露,則此豈以過疑之故,而生此種種之疑端哉?原其所爲,無非樂禍貪功之心,有以緻之,而聖度包容,過於含垢,至『下適然』之敎,臣等未知此等事狀,果出於一時適然者乎?旣不以其罪罪之,而至於全然放釋,物情齊憤,公議愈激。

    今日削黜之請亦出於不得已也,請加三思,亟賜一兪。

    」答曰:「如是論之,削職。

    」 ○諫院啓曰:「臣等將申景禧不可不懲之罪,論列已盡,而兪音尙閟,臣等不勝悶鬱焉。

    景禧本以誕妄之人,濟以樂禍之心,得其諺書,飜以文字,張皇牒報,辭說狼藉。

    至於兇書二度,參證各人皆以爲:『不出於初日披閱之際,而乃出於第三日招吳琛更搜之際。

    』則果非景禧之自做乎?以此觀之,其設心兇惡,十目所視。

    而參以景禧之所謂『吳琛有厄得之。

    』雲者,則景禧亦不得自掩其捏造之迹矣。

    及其取招也,言窮辭遁,莫適所執,種種違端,昭在推案中。

    自上非不洞燭,而過於含垢,全然放釋,有若無罪者然,豈非失刑之甚者乎?情迹敗露,罪無所逭,則固當以其罪罪之,何可諉以後弊,而不治其罪乎?此而不懲,則他日搆虛嫁禍者,必將接踵而起,此尤後弊之不可不慮者也。

    尤不可貸其貪功倖禍之罪,以貽後日無窮之弊。

    請勿留難,亟命削奪其職,門外黜送。

    行副司果李質釋粹,當其逆獄之起也,其所搜捕之人,所當報監司,械杻上送,而志在要功,徑先下手,濫用慘酷之刑,使自明者,盡斃于芟夷之中,至今湖西之人,無不欲食其肉。

    若以三尺,繩之其罪,固不容於死,豈可諉以已往,而不爲薄示其罰乎?樸蘭英亦以質粹同時之事,頃日被論,況質粹之枉殺人命,比蘭英十倍,則尤不可一罪而一否,以資失刑之嘆也。

    請命削去仕版,以快人心。

    」答曰:「如是論之,削職。

    李質粹,不須削去。

    」 ○備邊司啓曰:「才堪守令及才行兼備、學術精深之人竝擧事,命下已久,臣等詳加聞見,今始抄啓。

    才堪守令所抄之人,皆在參下,或有未授職者,若一時皆授守令之任,似爲太遽。

    已除職者與未除職者,當有先後之別,以次收用,惟在上裁。

    至如才行兼備、學術精深,題目甚重,未易得其人。

    就近日名字著聞人中,或取學術、或取才行,商量書啓。

    」傳曰:「知道。

    」才堪守令:李有慶、李大??、池達海、李芬、鄭思震、成浹、金允安、安崇儉、李奎賓、許涵、李昌庭、李茳、樸潡。

    才行兼備、學術精深:樸惺、〈有學行、有志操。

    〉李基卨、〈有孝行。

    〉張顯光、徐思遠、〈二人有名稱。

    〉李愼儀、康復誠、〈二人有吏幹。

    〉尹孝先。

    〈「臣謹按,聖上當再造之運,將多前功,屢降明旨,眷眷以人才爲急,其如渴之誠,無愧於敷求揚仄之美矣。

    爲臣下者,所當祗承將順,廣加搜聞,一藝必錄、小才俱收,仰裨有爲之時,而備局所薦,止於此而已。

    使高山棄材、滄海遺珠,懷才、抱德之士,空老於草澤之中,抑由於聖上求賢之誠,徒有其名,而未著實效歟?惜哉!」〉 2月14日 ○戊午,夜三更,客星在天江星上,入尾宿十一度,去極一百九度,小於心火星,色黃赤。

    四更,月暈。

     ○諫院啓曰:「申景禧貪功樂禍,張皇牒報之狀,自上旣已洞燭,而尙寬黜送之典,薄示削職之罰,臣等不能無惑焉。

    罪重罰輕,則惡無所懲,而邦有失刑之歎,所損非細。

    景禧當其進告之初,得其諺書,則直以諺書上送可也,而飜以文字,出入衙中而後,報使轉啓。

    至於兇書二度,參證各人皆以爲:『不出於初日逐張披閱之際,而乃出於第三日招吳琛更搜之際。

    』則捏造之迹,於此昭著,而觀其景禧之所謂『吳琛有厄得之者。

    』雲,則景禧亦不能自掩其迹矣。

    此外所招,無非疑端,而情狀盡露,罪無所逃,則固當以其罪罪之,豈止於削職而已乎?申景禧請亟命門外黜送。

    行副司果李質粹,當其逆獄之起也,其所搜捕之人,報監司,械縲上送可也,而妄肆要功之心,濫用慘酷之刑,鍛鍊羅織,枉斃人命,不知其幾。

    若以其罪罪之,雖置諸典刑,固其宜也。

    豈可使如此之人,齒在衣冠之列乎?國人之憤,愈久愈激。

    請勿留難,亟命削去仕版。

    國家於科擧之設,至嚴且密,而頃日監試、覆試時,一所入門官、禁亂官等,不能檢察,使不當入者,混入於其中,此實前古所未有之變,聞者莫不駭愕。

    其日次知入門官、禁亂官,請命罷職。

    」答曰:「非不知削職亦不穩,而論之,故,勉從之,此外,更不可加罪。

    凡事,過則不可。

    李質粹,今不可追罪。

    罷職,允。

    」 ○憲府啓曰:「申景禧貪功樂禍之罪,國人之所共憤、公議之所不容,臣等論列,亦已盡矣。

    幸而聖鑑洞燭其狀,旣下削職之命。

    臣等固知惟輕之聖意,而罰不當其罪惡,而不能遠則今日之更瀆宸嚴,亦不得已也。

    夫搜探諺書,飜以文字,張皇牒報,使之轉達,設心造意,固已無謂。

    而況兩紙兇書,旣不出於初日,而吳琛之搜得,乃在再明之後,參證各人之供,蓋有所指。

    景禧自招之辭,亦不能掩,則其間情迹,至此而幾露矣。

    若以其罪罪之,則臣等削黜之請亦從末減,而隻削其職,何足以懲其罪乎?物情未便、公論愈激,申景禧請命門外黜送。

    牛峰縣令李擎廈,歲前除授本職,而以前任軍資監判官時,解由未出之故,迄未赴任。

    當此春農民事方急之時,不可累月曠官,請命遞差。

    」答曰:「非不知削職亦不穩,而論之,故,勉從之。

    此外更不可加罪,凡事過則不可。

    李擎廈,允。

    」 ○命大提學柳根、判中樞府事黃璡等,試取生員崔鳴吉、進士高用厚等二百人。

     2月15日 ○己未,夜二更,月暈。

    三更,客星在天江星上,入尾宿十一度,去極一百九度,小於心火星,色黃赤。

     ○弘文館修撰姜弘立上疏: 伏以,朝家之政,莫重於銓注,而銓注之際,相避之法,爲尤重限,以寸數昭載國典,所以別嫌疑、杜私情,其意非偶然也。

    然而,或於規例之外,未有一定之制,有妨於政體者,事雖微細,不得不仰溷於天聽也。

    臣竊見,法典內相避條有雲:『四寸姊妹夫竝避。

    』吏曹正郞臣丁好善,臣同姓四寸妹夫也。

    在法當避,而癸卯春,好善爲佐郞時,吏曹擬臣爲司憲府掌令,至於受點,蓋緣臣父紳,出繼人後,其在本宗,服應降等。

    以此,吏曹謂,臣與好善無相避,而擬之也。

    臣之愚意,有所未安,將此曲折,引嫌而退,憲府處置以爲,不當避之嫌,啓請出仕,臣實惶恐,不敢再煩,冒昧就職。

    厥後,屢叨非分,雖不得每每控辭,而踧踖未安之意,不敢食息忘矣。

    近日,竊聞外議,有以臣當避不避爲言者。

    臣立朝未久,素昧典章,其於往日已往之規,無從聞知,不得援例陳乞,屛伏數月,以竢公議之發。

    而尙帶職名,關曠已久,罪戾山積,進退狼狽,臣不勝憂惶悶迫焉。

    伏乞聖慈,特下該曹,將臣職名,先行鐫改,詳覈前例,另加裁處,政體幸甚、愚分幸甚。

    〈好善不顧嫌疑,妄擬淸選;弘立不恤廉恥,晏然公行,時論非之。

    故,不得已有此疏辭。

    〉 ○諫院啓曰:「申景禧貪功樂禍之罪,自有其律。

    削黜之請固已末減,隻削其職,非所以懲其罪之萬一。

    而伏承昨日聖批以:『此外更不加罪。

    凡事過則不可。

    』爲敎。

    若以其罪罪之,則必無全生之理,又豈可使之偃息於都下乎?國人皆言其罪重而罰輕,夫誰以黜送爲過乎?第以三省推案觀之,其曰:『文書納印家,而出於衙中。

    』其曰:『經宿後,官廳藏冊匣中,得九張。

    』無非奸僞敗露之事,而至於兇書二度,則參證各人皆以爲:『不出於初日,逐張披閱,詳細搜出之時,而乃出於明明日招吳琛,更搜之際。

    』則捏造之迹,已爲昭著。

    及其取招也,言窮辭蹙,情狀盡露,其兇惡之罪,在王法,固不可貸。

    若以爲削職之外,罪不可更加,豈非失刑之尤甚者乎?況刑故無小,聖人之欽恤,罰不當罪,邦家之弊事,則何可又寬其從輕之典,重貽不經之失乎?請勿留難,以解人心之齊憤。

    行副司果李質粹,幸其逆獄之起,妄肆要功之心,羅織無辜,濫用酷刑,使自明者,盡斃于芟夷之中,言之慘矣。

    若以三尺繩之,罪固不容於死,豈可倭以已往,而不爲薄示其罰乎?罪重之人,雖死尙論,況質粹,其身未死,其罪尙在,則臣等之追論,烏可已乎?頃日,憲府所論樸蘭英,與質粹同時之事,而況質粹之枉殺,比蘭英十倍,則尤不可一罪而一否,以資失刑之嘆也。

    請亟命削去仕版,以快人心。

    」答曰:「已爲削職,不宜煩論。

    李質粹以無據難信之事,亦不可追論於數年之後,竝不允。

    」 ○憲府啓曰:「臣等將申景禧不可貸之罪,伏閤累日,論列已盡,削職之命雖下,而黜外之典尙稽。

    昨承聖批,反以『過則不可。

    』爲敎,臣等之惑,滋甚焉。

    夫申景禧之罪,果止於削職而已,則臣等豈敢好爲過中之論,而必欲堅執乎?當初得諺書,而飜眞,納印家而隨身,設心造意,無謂甚矣。

    而至於兩紙兇書中,不敬、不道之言,臣子之所不忍聞,而再明之後,必待吳琛而捏得,則其書之出,未知何從,而參證各人之供,旣有所指,景禧自招之辭,亦不能自掩,則唯當明正其罪,斷不容貸,而聖敎丁寧,不欲窮極其事。

    臣等將順好生聖德,商議末減,隻請削黜,而一時公論之發,不止於此也。

    旣負如此之罪,而隻削其職,使之偃息都下,則豈非失刑之甚者乎?申景禧請亟命門外黜送。

    」答曰:「過矣。

    不須煩論。

    不允。

    」 2月16日 ○庚申,朝,王世子問安。

     ○夜三更,月暈。

    客星在天江星上,入尾宿十一度,去極一百九度,小於心火星,色黃赤。

    五更,月有食之旣,闕庭設救食。

    其法:承旨一人、史官二人,率觀象監官員五人,圍帳五方,植五色旗各一、戈、矛、劎、戟。

    槍各五件、錚五,使工人打錚,月光復圓而罷。

     ○諫院啓曰:「申景禧貪功樂禍,張皇牒報之狀,自上非不洞燭,而尙寬黜外之典,隻示削職之罰。

    罰不當罪、惡無所懲,則臣等之論列,固出於不得已也,而聖批以『已爲削職,不須煩執。

    』爲敎。

    以景禧之罪,止於削職而已,可乎?若以其罪罪之,削黜之典,亦雲末減,豈可使之偃息於都下,有若罪輕者乎?第以三省推案觀之,其曰:『納文書於印家,出入於衙中。

    』其曰:『經宿後,官廳得九張於冊匣中。

    』此皆奸僞敗露之事也。

    況兩紙兇書,多有不敬、不道之言,而參證各人皆謂:『出於招吳琛更搜之際。

    』則搜造之迹,已爲昭著。

    其陰兇不測之狀,十目所視,故,及其取招也,言窮辭蹙,莫適所執,其在王法,固難容貸。

    隻削其職,非所以懲其罪之萬一,又豈可寬其從輕之典,重貽失刑之弊乎?申景禧請亟命門外黜送。

    行副司果李質粹,當其逆獄之起也,其所搜捕之人,報監司,械杻上送可也,而志在要功,徑加酷刑,枉斃人命,不知其幾,至今湖西之人,萬口一談,欲食其肉,何可諉以無據難信,而不爲追論乎?其淫刑枉殺之罪,尙在其身,則事雖已往,在法罔貸。

    豈可使如此之人,齒在衣冠之列,有若無罪者乎?請亟賜一兪,以快人心。

    」答曰:「已爲削職,何至於黜送乎?情外之疑,不須過也。

    李質粹事,雖不能知之,而不過因逆獄,報監司,推問而已。

    今不可因本道輩之言,追罪於三年之後,以滋後弊,竝不允。

    」 ○憲府啓曰:「臣等將一國公共之論,披瀝已盡,而兪音尙閟,至以『過矣』爲敎,區區論執之意,反爲煩瀆之資,臣等竊悶焉。

    夫三省之鞫,何等獄體,而端緖已露,至請刑訊,則景禧於此時,自有當伏之罪。

    而聖度天大,不欲窮極其事,好生之德,出尋常萬萬,初非以景禧爲無罪而然也。

    旣不以其罪罪之,而削黜之請姑從末減矣。

    若以爲削職之外,更不可加罪,則失刑之中,又失刑焉,將何以定一時之輿憤,而絶後日之奸萠乎?申景禧請亟命門外黜送。

    」答曰:「旣已削職,罰非不擧,何至門外黜送?勿爲煩擾可矣。

    」 ○慶尙監司李時彥啓:「降倭古汝隻,擅殺同類,罪依敎旨,盡聚降倭,開諭國法,仍卽行刑。

    」 2月17日 ○辛酉,夜三更,月暈。

    客星在天江星上,入尾宿十一度,去極一百九度,小於心火星,色黃赤。

     ○世宗大王忌晨。

     2月18日 ○壬戌,巳時,日暈。

    午時、未時,日暈兩珥,暈上有冠,色內赤外靑。

    申時、酉時,日暈。

    夜一更,月出時,色赤無光。

    二更,月暈。

    三更,客星在天江星上,入尾宿十一度,去極一百九度,小於心火星,色黃赤。

     ○王世子在裕陵,遣兼文學沈諿問安,答曰:「平安。

    」 ○未時,王世子還自裕陵,問安。

     ○諫院啓曰:「臣等將申景禧不可貸之罪,論列累日,而兪音尙閟,至以『情外之疑』爲敎,臣等竊惑焉。

    第以三省推案觀之,景禧所供,無非違端,肝肺敗露,亦不能自掩其迹。

    而況參證各人皆以爲:『兩紙之書,盡出於招吳琛更搜之際。

    』則捏造之狀,已爲昭著,此豈疑似之迹乎?遁辭,知其所窮,則景禧之取招也,言窘辭蹙,莫適所執,其兇惡不測之事,固已無疑矣。

    以按獄之體言之,唯當刑訊,以正其罪,而聖度含垢,治之以不測,臣等將順好生之德,隻請削黜,爲當其罰也。

    隻削其職,何足以懲其罪之萬一乎?旣不以其罪罪之,而又寬其黜送之典,使之偃息於都下,是養鬼蜮,而長其惡也,豈非失刑之尤甚者乎?申景禧請亟命門外黜送。

    行副司果李質粹,當其逆獄之起也,鍜鍊羅織,濫用慘酷之刑,使人不得反其眞,而以勝爲功,芟夷之若草木焉,國人無不共憤,豈但本道輩哉?況事係逆獄,則其所搜捕之人,報監司,械杻上送,以待朝廷處置可也。

    推問刑殺,豈一郡守之所可自擅也?此而不懲,則後之欲要一時之功者,枉殺無辜,略不顧忌,此尤後弊之不可不慮者。

    豈可諉以三年之後,而不爲追罪乎?請勿留難,亟命削去仕版。

    」答曰:「臆料緻疑,罰過其情,甚非好事。

    旣已削職,又何至於黜送?不須煩。

    李質粹累年之後,因人不中之言,加罪推問逆賊之倅,甚非爲妥,亦有後弊。

    竝不允。

    」 ○憲府啓曰:「臣等論申景禧不可貸之罪,伏閤已浹旬日,而誠意未孚,兪音久閟,每以『已爲削職』爲敎,謂足以當其罪,而懲其惡乎?夫景禧之事,臣等固不欲一一煩論,唯其現出於各人之供辭,昭載於三省之推案者,種種違端,莫非奸僞之敗露。

    而及其取招也,言窮辭遁,亦不能自掩,故,鞫問之後,至請刑訊,則景禧於此時,無所逃其罪矣。

    原情定罪,自有當坐之律,而削職黜外,其亦末減之論,安可以隻削其職,謂罰非不擧,而使之偃息於輦轂之下哉?況惡惡不能去,於《傳》有戒。

    旣知其貪功樂禍之罪,而不爲之深惡而痛絶,則一時輿情之憤鬱,固不足道,而後日構捏之徒,將必肆意而無忌憚也。

    此,臣等之所以區區論執,不但已也,請勿留難,亟賜一兪。

    」答曰:「答院同。

    」 ○備邊司啓曰:「慶尙監司李時彥,本月十一日因撥路,馳報于本司,說稱:『惟政弟子僧二名及伶俐人等,方俱格裝束,若望前無小船之報,則二十日間,入送計料』雲,旋於翌日,又報稱:『李參將方到左水營謂:「爾國潛和海賊,直諱上國」,百般恐嚇,此不過徵索之意,而使譯官,反覆開說,終不解釋。

    且倭譯樸大根捉入庭中,赤身移時結縛,仍爲棍杖,不省人事,如此所爲,皆出於逃兵等之口。

    此輩非,但不能爲有無於國家,細大之事,靡不通之,侵撓萬端,弊實不貲。

    留亦無用,唯在廟算,速爲處置。

    惟政弟子僧渡海之事,姑緩其期,待參將過行後,發送無妨。

    』雲。

    惟政入送馬島之事,已爲移咨於鎭江,而崔、董兩遊擊,亦皆知之,參將雖如是爲言,似無所慮。

    且若送沙彌,則參將前具悉告之之意,已通於接伴官處,畢竟非秘諱之事也。

    但觀參將處事乖常,今此話頭,亦不好。

    且因自南方來人,得聞本道之言,惟政去時,其回還似以三四月爲期雲。

    以此見之,參將在本道時,沙彌之行,不必急急發送,雖更待一兩月,觀勢處之,亦爲未晩。

    群議如此,敢啓。

    」傳曰:「允。

    」 2月19日 ○癸亥,憲府啓曰:「申景禧之罪,王法之所不容;輿情之所共憤,故,臣等敢將公共之論,日日叫閤,而力微回天,聖批愈峻。

    臣等雖無狀,待罪言地,豈敢以臆料緻疑,而必欲加人以過情之罰乎?當初飜文字於諺書,納印家,出入衙中而後,始爲報使轉啓。

    至於兩紙兇書,不出於逐張搜閱之際,而再明之後,必招吳琛而搜得,其他種種違端,不一而足。

    非但現出於各人之招辭,昭載於三省之推案,而景禧之取招,言辭窮蹙,亦不能自掩矣。

    如許事情,已爲彰露,則此豈臆料之事,而亦豈敢緻疑於其間者乎?原其罪惡,自有其律,則隻請削黜之罰者,亦可謂罰過於其情者哉?區區論執之意,隻欲使負罪之人,屛迹於都下,庶幾懲戢其萬一,而一時之公論,亦可因此而少伸也。

    申景禧請亟命門外黜送。

    」答曰:「景禧之罪,臨事誤處妄作,不過妄人而已,何至於門外黜送乎?削職可矣,不須黜送。

    不允。

    」 ○諫院啓曰:「申景禧貪功樂禍,張皇牒報之罪,在法罔貸,而臣等隻請黜外,固已末減。

    伏承昨日聖批以『臆料緻疑,罰過其情』爲敎,景禧情迹,若不彰露,臣等何敢以臆見,捃摭可疑之端,以爲加罪之地乎?景禧當其進告之初,得其諺書,則直以諺書上送可也,而以飜文字,出入於衙中而後,報使轉啓。

    至於兇書二度,則多有不敬、不道之說,而參證各人皆謂:『出於招吳琛更搜之際。

    』則捏造之狀,此爲昭著。

    參以景禧所謂『吳琛有厄得之』者則景禧亦不能自掩其迹矣。

    此外種種違端,昭載推案中,故至請刑訊,而自上慮傷人之多,特令放釋,已爲失刑。

    如使原情定罪,則自有當坐之律,臣等黜送之請亦雲從輕,豈是過情之罰乎?國人皆言其罪重而罰輕,何可隻削其職,而使之偃息於都下乎?請勿留難,亟賜一兪。

    行副司果李質粹,頃乘逆獄之起,妄生要功之心,鍛鍊羅織,濫用酷刑,使自明者,盡斃于芟夷之中。

    而其時就服上送者,皆得生全,其枉殺無辜之狀,此爲昭著。

    臣等豈因人不中之言,強爲論執乎?況推問逆賊,非一郡守之所可自擅,則何可以此,貸其淫刑枉斃之罪乎?頃日憲府所論樸蘭英,與質粹同時之事,而質粹所爲,比蘭英爲甚,則尤不可一罪而一否,以資失刑之歎也。

    此而不懲,則他日守宰,應將擅自刑殺,以要分外之功,此尤後斃之不可不慮者。

    豈可使如此之人,齒在衣冠之列,有若無罪者乎?請亟命削去仕版,以快人心。

    」答曰:「景禧之罪,臨事誤處妄作,不過妄人而已,何至於門外黜送乎?削職可矣,不須黜送,不允。

    李質粹,允。

    」 ○以黃祐漢〈庸劣無才。

    〉爲戶曹參判,崔天健〈有吏幹。

    〉爲開城留守,郭再祐〈綽有古將風,緩急可用。

    〉爲同知中樞府事,李雲龍爲安陵君,樸孝生爲司藝,宋錫慶爲獻納,樸震元爲弘文館副校理,金玄成爲奉常僉正,趙中立爲校書校理,韓懷爲工曹正郞,呂定邦爲南虞候,李敬傳爲牛峯縣令。

     2月20日 ○甲子,諫院啓曰:「臣等將申景禧不可貸之罪,論列累日,而兪音尙閟,臣等不勝悶鬱焉。

    景禧當其進告之初,得其諺書,則直以諺書上送可也,而飜以文字,張皇牒報。

    至於兩紙兇書,參證各人皆謂:『出於招吳琛更搜之際。

    』則捏造之迹,於此昭著,而景禧亦不能自掩其迹矣。

    以其所爲觀之,景禧貪功樂禍之心,使之然也。

    豈但臨事誤處,而然乎?如使景禧止於誤處妄作,依法定罪,則隻削其職,不足以當其罰,況景禧之罪,不止於妄作者乎?旣不以其罪罪之,而又寬其末減之典,使之偃息於都下,後之欲構虛嫁禍者,有何所懲哉?請勿留難,亟命門外黜送。

    」答曰:「過矣。

    毋煩。

    」 ○憲府啓曰:「申景禧之事,臣等論之盡矣;聖明燭之深矣,而已逾旬日,尙靳一兪,臣等不勝悶鬱焉。

    夫觀其三省之推案;參以各人之招辭,則種種違端,不一而足。

    況其遁辭之下,亦不能自掩,故端緖幾露,至請刑訊原,情定罪,當有當坐之律,而區區削黜之請固已末減矣。

    今乃隻削職名,而使之偃息於輦轂之下,則物情之憤鬱、公論之愈激,固其宜也。

    請勿留難,亟命門外黜送。

    」答曰:「已爲削職,足治其罪,不須黜送。

    」 2月21日 ○乙醜,諫院啓曰:「臣等將申景禧不可貸之罪,論列已盡,而聖度包容,隻下削職之命,尙靳黜外之敎,臣等竊悶焉。

    景禧本以陰兇險陂之性,濟以樂禍貪功之心,當其進告之初,自幸以爲要功之奇貨,所得諺書,飜以文字,張皇牒報,終至轉啓。

    至於二張不道之兇書,則不出於逐張披閱之際,而始得於吳琛更搜之時,其他種種違端,非但昭著於參證各人之招。

    而景禧之取招,言窮辭遁,亦不能自掩其捏造之迹矣。

    原情定罪,自有當坐之律,而臣等區區末減之請亦欲使鬼蜮之人,屛迹於輦轂之下,庶懲戢其萬一而已非以削黜之典,爲足以當其罪也。

    請加三思,亟賜一兪。

    」答曰:「黜送過矣。

    何必堅執?」 ○憲府啓曰:「貪功樂禍者,公議之所不容,而罪重罰輕,則爲惡者無所懲。

    今者申景禧,旣負罔貸之罪,而又寬末減之罰,謂足以懲其罪者,臣等竊惑焉。

    夫得其諺書,必以文字而飜之;兇書兩紙,必待吳琛而得之,非但情迹之可惡,而參證之人蓋有所指;自招之辭,亦不能掩,則自有當坐之律矣。

    景禧之罪,如彼其重,而削職之罰,如此其輕,罰不當罪,公議愈激,則區區論執,非敢以削黜之間,爲必爭之地也。

    誠以負罪之人,不可使偃息都下,無所懲戢其萬一,而一時公共之論,亦不可終至於沮遏也。

    申景禧請亟命門外黜送。

    」答曰:「已爲削職。

    事貴得中,不允。

    」 2月22日 ○丙寅,朝,王世子問安。

     ○諫院啓曰:「申景禧樂禍貪功,張皇牒報之狀,聖明固已洞燭。

    國人皆曰可罪,而臣等之隻請黜外,亦從末減。

    叫閤逾旬,兪音尙閟,臣等之惑滋甚焉。

    當初得其諺書,則直以上送可也,而飜以文字,納諸印家,出入衙中而後,始爲報使轉啓。

    至於兩紙兇書,多有不敬、不道之說,而不出於初日逐張搜閱之際,必待再明後,招吳琛更搜而得之,則捏造之迹,幾乎彰露。

    而此外種種違端,非但昭著於各人推案之中,景禧之自招,言辭窮蹙,亦不能自掩其罪矣。

    原情定罪,自有當坐之律,而隻削其職,何足以懲其罪之萬一?臣等之區區論執,非以黜送之典,爲足以當其罪也,隻欲使負罪之人,屛迹於都下,不得復肆其鬼蜮之謀也。

    請勿留難,亟命門外黜送。

    」 ○憲府啓曰:「申景禧貪功樂禍之罪,在法罔貸。

    臣等之日日叫閤,佇俟一兪之命者,實出於一時公共之論,而聖批一向牢拒以『事貴得中。

    』臣等竊惑焉。

    夫景禧之事,固不足一一歷擧,惟其昭在三省之推案;現出各人之招辭者,不一其事,而莫非違端。

    及其自爲供招,而言窮辭遁,亦不能掩其迹。

    人有如此之罪,隻請削黜之罰,則其可謂過中之論,而旣貸當坐之律,又寬末減之典,則亦可謂得中之事乎?請勿留難,亟命門外黜送。

    」答兩司曰:「可從則留難乎?豈至於黜之門外乎?勿煩爲穩。

    不允。

    」 2月23日 ○丁卯,諫院啓曰:「樂禍貪功,國人之所共憤;搆虛陷人,王法之所不容。

    臣等將公共之論,日日叫閤,而聖批一向牢拒,每以『休煩』爲敎,臣等竊惑焉。

    所謂諺書,必以文字而飜之;兩紙兇書,必待吳琛而得之,其張皇捏造之狀,章章明矣。

    而其他種種違端,昭著於三省推案之中,則臣等削黜之請旣雲末減。

    豈可於末減之中,又減一等,使之偃息於都下,而復肆鬼蜮之姦謀乎?罪重罰輕,輿情之憤鬱,久而愈激。

    臣等之區區,正爲公論之不可沮遏,而抑恐其捏無、嫁禍者之接踵於後日也。

    請申景禧亟命門外黜送。

    」答曰:「已爲削職,不須黜送。

    」 ○憲府啓曰:「申景禧貪功樂禍之罪,國人之所共憤。

    今此削職之罰,倘足以當其罪之萬一,則臣等亦何敢日日煩論,至於逾旬之久,而必待一兪之命哉?夫飜文於諺書,納諸印家,出入衙中而後,始爲報使轉啓。

    至於兩紙兇書中,多有不敬、不道之說,而乃於再明日,必招吳琛,而搜得如許事狀,非但現出於各人之招及其自爲供招,而遁辭之中,亦不能掩其迹矣。

    原情定罪,自有其律,則削其職,而黜之門外,其末減之典。

    而臣等之區區論執,隻欲使得罪於公論者,屛迹於輦轂之下,庶幾有所懲戢,而一時輿情之憤鬱,亦可因此而少伸也。

    請勿留難,亟命門外黜送。

    」答曰:「答院同。

    」 ○黃海監司權憘啓:「臣周覽首陽山城,三面削立,賊不敢近;迤南一面,雖似平易,而數百之軍,可以城守。

    且如本州之城,相距不遠,聲援猗角之勢,實是形勝必守之地。

    城子完固,無一處頹圯;官舍、倉庫,依舊粗完,各色軍器,亦無虧欠。

    城內居民,另加護恤,盡減身役,期於安接,使前日旣入還散之民,復開歸向之心。

    城倉米穀,收拾會外之穀,且別樣措置,閑散中有心計勤幹者,擇定別將,使之收拾。

    城中有隱迹寺,可容僧數百,時方召聚本鄕僧,勒令入接,擇能幹僧一人,摠攝稱號,使之主管,多數募聚,時方計料。

    」 2月24日 ○戊辰,禮曹啓目:「以完陽府院君李忠元製進《大東中興頌》,傳曰:『令禮曹議處』事,傳敎矣。

    吾東方今日再造,允出於我主上血誠事大之義,而皇上東顧垂濟之恩,實前古之所未有也。

    吾東人之感戴皇恩,不可一飯敢忘者,誠爲不易之確論也。

    大書特書,刻之巖石,昭示來許,以寓不敢忘之意,亦不可已者。

    但所謂德巖者,非削立之壁,石理且麤,非可入刻之石。

    無已則德巖之上,別竪一大石碑,刻以此詞爲當。

    然,旣已立碑,則不特爲吾東萬世瞻仰之地,華使、華人之所經過,若或有指點雌黃,則虧損體面,亦似不細。

    令作者與主文相議,更加裁點,期於無欠,然後入石,亦爲宜當,而事係久遠,規模亦不可容易爲之。

    議大臣,稟奪施行。

    」啓依允。

    完平府院君李元翼、鰲城府院君李恒福議:「平壤之復,朝廷議竪石三處,紀德載績。

    今庶事粗安,申擧舊儀,政在今日。

    玆事若遂,雖無玆頌,可矣。

    」領議政柳永慶、左議政奇自獻、右議政沈喜壽議:「臣等伏見李忠元所控之辭,實有古詞人獻頌之遺意,老臣惓惓之忠,可謂至矣。

    或磨、或竪,刻石傳後,似不可已。

    第念,平壤克復之初,朝廷獻議,記載天朝恩德及李提督功績,立石三處,卽蒙允可,至命文衡撰述,擇定立石可合之地,而國事艱虞,淹置十三年之久,甚是闕典。

    今宜申飭有司,査考擧行,仍令主文,敍述天朝恩德及提督功績,兼採忠元頌中之語,商量撰完,則雖不用原頌全文,亦爲無妨。

    」啓依議。

     ○憲府啓曰:「臣等將一國公共之論,日叫閶闔,辭竭意盡,而已逾半月,尙靳一兪,臣等不勝悶鬱焉。

    申景禧張皇牒報之狀,樂禍貪功之罪,現出於各人之招辭;昭在於三省之推案,而參以自己之取招,則遁辭亦知其所窮。

    端緖自露,至請刑訊,景禧於此時,其可逃其罪乎?旣有當坐之律,而隻請削黜之罰者,非謂當其罪而然也。

    第以聖上好生之德,出尋常萬萬,所當將順之不暇,故區區論執,不出末減之典矣。

    今若隻削職名,使之偃息於都下,則將安有懲戢其萬一?而公議如何;物情如何?請勿留難,亟命門外黜送。

    」答曰:「此何重事,而至於如是煩論?豈不過哉?不允。

    」 ○諫院啓曰:「臣等將申景禧不可不黜外之意,論之盡矣。

    聖明亦已洞燭其罪狀,而留難至此,兪音尙閟者,亦獨何哉?削職之典,若足以當其罪之萬一,則臣等又安敢好爲過中之論,不避煩瀆之嫌乎?張皇之狀、捏造之迹,非但彰著於各人推案之中,及其自招之時,辭遁情窮,肝肺已露。

    論以王法,自有當坐之律,而聖度天大,特命放釋。

    削黜之請旣從末減,豈可使負罪之人,偃息於輦轂之下,而恣其鬼蜮之奸謀乎?罰不當罪,輿情之憤鬱,久而益激。

    臣等之區區論執,亦出於不得已也,請亟命門外黜送。

    」答曰:「答府同。

    」 ○以吉州牧使望,〈初望尹暄、閔汝任、李延慶,加望權盼、李惟弘、曺倬、姜弘立、趙戢、趙撥、柳止信、尹巑。

    〉傳于吏批曰:「儒將疑似之人,雖爲抄啓,其才,時未試用,龍韜豹略,未知其如何,而至以正郞之人,欲爲堂上之官,備邊司之抄啓,豈令爲躁進之計?用人不當如是,後宜知之。

    」〈正郞卽閔汝任也。

    〉○傳于吏批曰:「魚川察訪以有名望人差送,不待箇滿,臺諫除授事。

    」 ○以趙中立爲吏曹佐郞,李時發爲同知春秋館事,尹弘國爲蔚山判官,許旻爲豐德郡守,許筬爲知經筵事,沈宗道爲翊衛,〈有淸修之操,多吏幹之才。

    〉成允文爲平安兵使,黃廷祿爲黃海兵使,、趙正立爲弘文典翰,閔慶基爲吏曹佐郞,李壽俊爲吉州牧使,申光立爲魚川察訪,成時憲爲平安評事。

     2月25日 ○己巳,朝,王世子問安。

     ○諫院啓曰:「臣等將申景禧一事,論列已盡,而兪音尙閟,每以『煩論』爲敎,臣等不勝悶鬱焉。

    景禧之張皇牒報之狀;貪功樂禍之迹,肝肺已露,昭不可掩,國人之所共憤。

    論以王法,自有當坐之律,區區削黜之請亦從末減之典。

    此而不懲,他日鬼蜮之徒,必將搆虛捏無,以成不測之禍,其爲後患,有不可言。

    請勿留難,亟命門外黜送。

    近來爲錢穀之官者,漫不省職,使典守之物,任行偸竊於狗鼠之輩,國計之消耗,未必不由於此。

    臣等伏見戶曹啓請軍資監大米無麪之數,至於一千三百餘石,倉穀被偸,未有如此之時,極爲駭愕。

    前後該掌官員,請亟命罷職。

    濫率衙眷,禁令甚嚴,如有犯者,無不糾治。

    而順川郡守金時獻,亦挈法外,衙屬尙免其責,不可不隨現懲治,請命罷職。

    海州判官張彥忱,性本弛緩,百廢不堪,身且有病,久曠坐衙。

    營門煩劇之地,不可付諸此人之手,請命罷職。

    本州凋弊已極,苟非其人,隻貽迎送之弊。

    其代以剛明勤幹之人,十分擇遣。

    」答曰:「允。

    申景禧事,已諭不允。

    濫率守令,爲監司者,所當摘發啓治,而如此等事,監司全不糾摘,將安用監司哉?其不職,多類此。

    」 ○憲府啓曰:「申景禧貪功樂禍,不可貸之罪,臣等論列已盡,聖鑑亦已洞燭,而聖批一向牢拒,至以『豈不過哉?』爲敎,臣等不勝悶鬱焉。

    夫景禧之罪,止削其職,果足以懲其萬一,則臣等何敢強爲過中之論,自陷於瀆擾之歸也?觀其搜探諺書,以爲奇貨,出入衙中,飜以文字而後,報使轉啓。

    至於兩紙兇書中,多有不敬、不道之說,而乃於再明日,必招吳琛而搜得,則其爲種種違端,非但昭著於各人之招,自己供辭,亦不能掩其情迹。

    如是而得免當坐之律,固已幸矣,而邦家失刑,則可謂甚矣。

    豈可使之偃息於都下,以重淸朝失刑之累哉?黜外之典,亦從末減,而輿情益激,公論難遏。

    請勿留難,亟賜一兪。

    近來國綱墜地,奸弊日生,凡各司該掌之物,爲官員者,不知察職、監守之意,使民生膏血所收,盡歸於奸細鼠輩之囊橐,識者之寒心久矣。

    頃日軍資監反庫時,無麪之米,多至一千三百餘石,至有載船盜去之言。

    亂後國儲蕩竭,軍國之需,每患其乏絶,而耗於偸竊者,至於此極,豈非駭憤之甚者乎?循例推考,不足以懲罪;按同生徵,適所以啓盜。

    該色官吏,請竝命罷職;色吏庫子,囚禁按律定罪,刻日生徵,以杜後弊。

    長端府使樸俊,年紀衰耗,政委下吏,加以汎濫無忌,徵斂太甚。

    畿甸殘破之地,不可任其侵漁,請命罷職。

    《璿源錄》廳郞廳李邦榮,不告堂上,擅自下鄕,已爲非矣,而推考緘答之際,乃以初不下去爲辭。

    身在衣冠之列,而敢行欺罔之事,其罪不可不懲,請命罷職。

    永興判官權悟,前爲監察時,分臺於軍資監,目見庫門鎖鑰虛踈之狀,至捧招於本監下人,而終不報臺,法府分送臺監之意,掃地盡矣,將安用監察爲哉?其昏劣不職之罪,不可不懲,請命罷職。

    」答曰:「允。

    申景禧事,已諭不允。

    」 2月26日 ○庚午朝,王世子問安。

     ○憲府啓曰前啓申景禧門外黜送事,曰:「亂離以後,舌官輩挾唐人,橫挐作擾,已爲膏肓難救之弊,物情之憤鬱極矣。

    堂上譯官全悌佑,上年隨董遊擊南下也,恣行擾害,遍索人情,一路無不被其侵毒。

    至以贈賄不足,發怒於差員,陰囑唐將,蹴踏棍打,結項馳曳,幾至死域而後已,且造無理不測之說,以爲構陷之計。

    如此汎濫之人,不可不痛懲,全悌佑請命拿鞫治罪。

    泰安郡守李頤亨,上年災傷都目,終始不呈於敬差官,不得踏驗。

    敬差官至以此見罷,而本官獨免其罰,至今保存,物情之未便久矣。

    加以剝割無厭,魚箭所捉,貿穀民間,以爲入己之資,其汎濫無忌甚矣,請命罷職。

    」答曰:「允。

    申景禧削職,如斯而已可矣,至於黜送則過矣。

    似非大關事,不須煩執。

    」 ○成均館啓曰:「文廟重建之役,極爲浩大,而當初不設都監,收集財力,隨便爲之,故事之難辦,實倍於他處。

    營繕聖廟,則始役於辛醜八月,畢役於壬寅七月,東西兩廡,則始役於癸卯七月,畢役於甲辰八月。

    竝與神門、禦門、左、右夾門、前後左右階砌、垣墻,已盡完了,聖廟以下位闆、位交倚、床卓,一應諸具,無不畢備。

    聖廟釋奠祭,則自壬寅初設行;東西廡,則本年春,已爲設行,廟中之事,今無所欠。

    監董官員及工匠下人等賞典,不可不照例擧行,以酬其勞。

    監役官李升亨、樸英賢、李瑱,聖廟纔畢之後,曾已陞敍;繕工參奉盧勝,專掌燔瓦之故,至於遞其見任,今猶作散。

    繕工奉事蔡得,專掌位版製造之役,似當與李升亨等,一體施賞。

    」傳曰:「宗廟重修,前隨便自爲之事。

    然,令該司官員以下,察而竝論賞。

    」 2月27日 ○辛未,備忘記曰:「自亂後,兩界土兵,衲衣、狗皮衣,不得造給。

    今此禦史之行,兵曹出木卄同、戶曹出木十同、軍器寺出弓箭若幹部,令禦史,試才分給事,令該司回啓。

    」 ○憲府啓曰:「申景禧之罪,論以王法,自有當坐之律,斷不可容貸。

    而聖度天大,不欲窮極其事,臣等亦順好生之至德,特從末減之典,論列已盡,而聖意留難,至逾旬日之久,輿憤益深、公議日激。

    臣等雖欲自止,其可得乎?張皇牒報之狀;樂禍貪功之罪,現出於各人之招,而自己供辭,亦不能掩其捏造之迹,違端彰露,至請刑訊,則是果非大關事乎?大明旁燭,奸謀自破,使無辜臣民,得免橫罹枉傷之慘,此實國家之幸,而景禧之不幸也。

    削職之罰,不足以懲其罪萬一,而黜外之典,物情猶以爲未快。

    邦有常刑,不容再屈,請更加三思,亟賜一兪。

    」答曰:「以一不關事,何乃煩擾至此?削職之罰,不爲不足,不必黜於門外爲快,不允。

    」 ○諫院啓曰:「申景禧之罪,臣等論之盡矣。

    聖鑑非不洞燭,而留難至此,兪音尙閟,抑獨何哉?削職之罰,若足以當其罪之萬一,則臣等又安敢不避煩瀆之嫌,好爲過中之論乎?搜探諺書,必以文字而飜之;兩紙兇書,必招吳琛而得之。

    其張皇捏造之狀,章章昭著,而及其自招之時,辭遁情窮,肝肺已露。

    論以王法,罪無所逃,而旣貸當坐之律,又寬末減之典,使之偃息於輦轂之下,無所懲戢其奸謀,此,輿憤之所以愈久愈激,而臣等之區區論執,而不知止者也。

    請加三思,亟命門外黜送。

    」答曰:「所論,過於其情。

    此不過臨事不詳愼,妄作之罪,豈至於門外黜送乎?罰不得中,甚非好事,不可從也。

    休煩爲宜。

    」 2月28日 ○壬申,朝,王世子問安。

     ○大司憲權悏、執義李愖、掌令李順慶、曺倬、持平閔德男、鄭岦啓曰:「申景禧捏造張皇,以爲嫁禍朝廷之計,情狀兇慘,彰露無餘,凡有血氣者,孰不痛憤哉?以法言之,所當窮極推治,置之當伏之典,而臣等見事昏謬,論以末減之律,罷軟不職之罪,臣等亦自知之。

    今者物議喧騰,以論事不實,重加譏詆,決不可靦然冒處,請命罷斥臣等之職。

    」答曰:「勿辭。

    」〈退待物論。

    〉○大司諫吳億齡、司諫李善復、獻納宋錫慶、正言尹讓啓曰:「申景禧以尹世沈爲奇貨,做出兇書,構成逆獄,將嫁不測之禍於朝廷。

    揆厥罪狀,自有其律,而臣等論事罷軟,隻請末減之罪。

    今聞,物議譁然,以失刑爲非,勢難仍冒言地,請命罷斥臣等之職。

    」答曰:「勿辭。

    」〈退待物論。

    〉○傳于政院曰:「竹山方有措置之事,竹山、安城一應貢物,限三年無遺蠲減事,言于戶曹。

    」 ○禮曹啓曰:「宗廟祭器鑄成鐵物,當初分定各道,而未及上來,故自都監措置,已爲畢造矣。

    今者外方鐵物,相繼來納,已捧之數,幾至千餘斤。

    社稷及文廟祭器,畢竟不得不備,則趁此工匠聚集,器具排設之時,以此鐵物,量宜鑄成,恐或便當。

    令都監議處何如?」傳曰:「允。

    」 2月29日 ○癸酉,弘文館上箚曰: 伏以,大司憲權悏等,大司諫吳億齡等以「申景禧做出兇書,搆成逆獄,將嫁不測之禍於朝廷,揆厥罪狀,自有其律。

    而臣等論事罷軟,物議爲非,勢難仍冒言地。

    」竝引嫌而退。

    臣等伏見,兩司請罪申景禧前後啓辭,則其論列兇慘情狀,已盡無餘,而請從末減之典者,隻出於將順好生之至德也。

    及其日月逾久、事狀逾著、物議逾激,則按律定罪之請亦未爲晩,有何可避之嫌?請大司憲權悏以下,大司諫吳億齡以下,竝命出仕。

    取進止。

     傳曰:「依啓。

    」 ○憲府啓曰:〈座目同上。

    〉「申景禧賦性陰兇,加以誕妄,造言喜事,乃其一生長技。

    尹世沈之詐稱尹暹,初非係關國家之事,而乃欲因此,而爲嫁禍朝廷之計,搜討諺書,翻以文字,納諸印家,出入衙中,種種詭秘之狀,不一而足。

    至其兇書二度,不敬、不道極矣,而必招吳琛而得之。

    況逐張搜閱之時,初不現出,而乃出於再明之後,至此而鬼蜮情狀,無所逃矣。

    及其三省鞫問也,言窮辭蹙,不知所供,違端百出,肝肺盡露。

    推官之啓請刑訊,實合按獄之體,而自上不卽快從,雖出於好生之德,而失刑則甚矣。

    罪狀已盡昭著,國人皆曰可罪。

    常刑一撓,後弊無窮,請命更鞫,按律定罪。

    前正韓彥忱,本以險詖兇慘之人,與申景禧,結爲心腹。

    當其尹世沈之事發也,歸在本郡,搜探諺書,翻以文字等事,無不合謀爲之。

    觀其申磼私書中,所謂:『可與議事乎?』之言,事幹所招:『入在房中留連累日。

    』之說,則其間陰慘情狀,可謂罔極矣。

    心迹敗露,騰播於海西,凡有血氣者,莫不痛憤。

    請命削奪官爵,門外黜送。

    」 ○諫院啓曰:「申景禧以蛇蠍之性,行鬼蜮之謀,情狀彰露,有不可掩。

    當初吳邦彥、崔東立之進告,隻爲詐稱尹暹而已,無一語及於逆變,則尹世沈之妖妄,不過本道當治之罪。

    而惟其貪功樂禍之念,撐積于中,以得此奇貨爲幸,故肆行胸臆,極其兇慘。

    凡可以指爲悖逆者,無不捏造,脅制方伯,必使轉啓,以成逆獄而後已。

    使世沈爲眞逆賊則已,今旣不然,則其所飜譯文字、做出兇書,觸犯君上不敬、不道之罪,非景禧自當而何哉?幸賴天日下燭覆盆,使昆蟲草木,得以擧霑恩霈。

    不如是則滿獄囚繫之徒,其不盡爲崔漑乎?;掛名文武之人,其能得免鬼撲乎?原其設心,鏌鋣爲下,凡有血氣,孰不痛心?聖鑑孔昭,非不灼見姦狀,而過於含垢,刑章猶屈,造言喜事之輩,未必不拊掌、含笑於藏蹤秘跡之中,他日之患,有難可言。

    此,人心之所以愈久愈憤,必欲擧行天討,以正王法者也。

    申景禧請命鞫問,按律定罪。

    前正韓彥忱,當申景禧搜得文書之日,方在載寧郡中,不唯房內入坐之說,顯發於吳琛等各人之招,觀申磼貽安大楠書中之語,則其與景禧,協謀共議,搆成逆獄之罪,殆不下於景禧。

    至以景禧牒報監司之時,不聯名於告者之列爲報,相與鬪詰,海西之人,無不痛惋。

    有此罪狀,而尙免其罰,物情深以爲駭憤。

    韓彥忱請命削奪官爵,門外黜送。

    」答兩司曰:「以一申景禧事,何至暴怒若此?前請削黜,後請鞫問,前後眞倒,不似朝廷論議,誰主此論?且逆賊二字,初非牒報中所有,至請三省推鞫,已爲乖當,轉輾今作一場騷擾,是,一誤於權憘;再誤於禁府;又未免三誤於兩司矣。

    論人罪,當適其情。

    嫁禍朝廷,於景禧何益哉?文緻深刻,豈朝廷之所宜,何惜於景禧?加罪於人,不可濫也。

    韓彥忱事,不知其如何,而但搜探私書,緻疑於人,從而請罪,非朝廷事體。

    竝不允。

    」 ○以申熟爲承文院判校,李基卨司?寺正,趙守憲軍資監僉正,趙濈成均館典籍,姜弘立成均館典藉,李馨遠成均館典籍,柳時行司諫院正言,樸大謙兵曹佐郞,金應鍊兵曹佐郞,柳穡禮曹佐郞,金宗得鹹鏡北道兵使,趙庭芝長湍府使、崔輔臣泰安郡守、張顯光順川郡守、安璿永興判官,李榏爲海州判官。

     ○夜密雲,客星不見。

     2月30日 ○甲戌,朝,王世子問安。

     ○鹹鏡道按問禦史李廷馦、平安道按問禦史李民寏辭朝。

    〈爲採訪民間疾苦、守令不法事,特遣也。

    〉○持平鄭岦來啓前論,申景禧再鞫按律定罪;韓彥忱削奪官爵,門外黜送事。

     ○正言尹讓來啓前論,申景禧更鞫按律定罪;韓彥忱削奪官爵,門外黜送事。

    答兩司曰:「申景禧事,更爲激論,前後異請有傷朝廷事體。

    韓彥忱不知何許人,亦不知幹預於此獄之曲折。

    但姑就啓辭中是非之,彥忱與景禧,或曰協謀;或曰搆成,是,罪無異同;情無彼此。

    如以鞫問爲是,則竝爲推鞫,一處憑問定罪,可也。

    司寇之刑,此獨免焉,未知其以。

    」 ○夜密雲,客星不見。

     三月 3月1日 ○朔乙亥,上在貞陵洞行宮。

     ○朝,王世子問安。

     ○按問禦史閔汝任往全羅成晉善往忠淸,李志完往黃海,李好義往江原。

    「 3月3日 ○丁醜,朝,王世子問安。

     ○左議政奇自獻四度呈辭,答曰:「大臣是何等職,而輕爲辭退,不以國事爲念哉?卽今時習,年少之輩隨意呈告,行止自如,無復有朝廷體統。

    大臣所當身先率下,痛祛此習,而反爲呈辭乞退,無乃未之思乎?卿病,豈至於不能行步?宜安心調理出仕,毋爲固辭。

    」 ○諫院啓前啓申景禧更鞫事、韓彥忱黜送事,及:「柳時行引嫌而退。

    疾病之事,人所不免,病勢如此,慮有淹滯,呈狀解職,出於不得已也。

    適以國忌,未敢卽避,勢使之然,豈有可避之嫌乎?正言柳時行,請命出仕。

    」答曰:「允。

    申景禧依前啓,門外黜送。

    」 ○正言柳時行啓曰:「丙申年,逆賊李夢鶴推鞫時,臣爲義禁府都事,且於扈聖、宣武兩功臣,或以親功臣姪子;或以敎書製進之故,參錄於三功臣原從之列,無功冒濫,莫此爲甚。

    今者原從,被參臺官,竝爲冒濫之罪,臣亦難免。

    何敢若無所失,而處置同僚乎?揆之事體,決難仍冒,請命遞臣職。

    」答曰:「勿辭。

    」〈退待物論。

    〉 ○憲府啓前啓申景禧更鞫事;韓彥忱黜送事,又新啓:「大司憲權悏、掌令曺倬、執義李愖、掌令李順慶、持平鄭岦,竝引嫌而退。

    原從磨勘之事,一從文籍,或有未盡者,則稟定於大臣,斟酌低昻,非己所與,而設或未當,十易何傷?糾摘之際,恐無所礙。

    且雖在郞廳之列,元勳大臣,旣已議定,隻於書塡之時,泛然同參,則査覈其失,有何妨乎?況旣以應參之類,參錄於其中,則其於糾覈處置之際,別無可避之嫌,而家在門外,聞知最晩,未得與一時辭避,勢使然也。

    尤無所失,請大司憲權悏、執義李愖、掌令李順慶、曺倬、持平鄭岦竝命出仕。

    」答曰:「出仕,允。

    申景禧依前啓,門外黜送,韓彥忱,允。

    」 ○備忘記曰:「我國凡事多弊。

    而如沙器燔造、草薍刈取,皆用軍人,其數非少。

    該司唯知前例之爲援,不恤時事之艱難。

    上年命勿造沙器,則本院再三啓辭,有若不造此器,則不能爲國者然,終不聽之,出其軍,移用於他處,不爲無補矣。

    此時,當如貧婦之治其家,況今竹山築城,係國事之成敗,而事距力綿,成就難期,任國事者,豈可不爲之所乎?若今年又停燔造,專委其軍於竹山,則甚好。

    參酌事勢回啓,言于兵曹。

    」 3月4日 ○戊寅,朝,王世子問安。

     ○正言尹讓來啓曰:「獻納宋錫慶、司諫李善復、正言柳時行,竝引嫌而退。

    『濫僞』之敎,初非爲應參而下也。

    宋錫慶等,皆在應參之類,則其於査覈糾摘之際,有何可避之嫌?請司諫李善復、獻納宋錫慶、正言柳時行,竝命出仕。

    」答曰:「依啓。

    」 3月6日 ○庚辰,夜二更,客星在天江星上,入尾宿十一度,去極一百九度,狀如心東星,色黃。

    自四更至五更,有霧氣。

     ○天將李維喬,自南方還京。

     3月7日 ○辛巳,命茂城君尹泂,設下馬宴於李維喬處。

     3月8日 ○壬子,王世子問安。

     3月9日 ○癸未,平安道搜檢禦史蔡慶先辭行,到慕華館,方設武科試場,兩司坐於帳外,而慶先馳馬過去。

    試官請治禁亂官不爲禁止之罪,從之。

     3月10日 ○甲申,王世子問安。

     3月12日 ○丙戌,以接待所堂上閔中男,設酌於李參將,仍請留。

     ○備邊司啓曰:「重建宗廟次知堂上,則金睟、樸弘老,已爲差出,而無都提調,事體不重。

    今宜先出都提調,與戶、禮、兵、工判書,繕工、宗廟提調等相議規畫,須及丙、丁兩年,盡爲措置,到春初,剋期繕修。

    然後重建宮闕,亦可次第擧行。

    且國初,營建太廟、宮闕,募役僧徒,不久訖功雲。

    今亦善爲設法,募僧赴役,則不至大煩民力,而事可易就矣。

    」傳曰:「國初及成宗朝太廟、宮闕營建時,自初至終,凡一應公事,與夫傳敎、啓辭,無遺考出,不落一字,謄錄作冊,一件入內,一件該司,上以爲依據之地然後,更議處之。

    」 ○以洪可臣爲刑曹判書,李馨郁爲大司諫,〈時,尹承勳之子璛,登武科,承勳爲設呼鍾禮。

    故事,呼鍾禮時,非四館先生者,來參則例呼新來,以戲之。

    是日,四館以馨郁非先生,循例呼之。

    馨郁身爲諫官之長,欣然起立,倒着紗帽,進退趨蹌,略無愧恥,其求娟取悅之態,人莫不醜之。

    〉尹壽民爲兵曹參議,南復圭爲禮曹佐郞,趙靖爲戶曹佐郞,李麟奇爲刑曹佐郞,邊應璧爲慶尙都事,趙庭堅爲金郊察訪,權暐爲康津縣監,趙守倫爲大興縣監。

     3月13日 ○丁亥,王世子問安。

     ○高太監準送揭帖曰: 殿下端拱東藩,以勷我聖天子垂衣至治,四方屬國,孰有傑最於殿下者哉?今名已彰彰,旂常竹帛間矣,欣仰曷旣?客歲敝委張謙旋,沃荷注存,兼叨崇貺,厚德雅誼濡洽層髓,有未易以脣吻竟者矣。

    唯我聖朝,玉帛萬方,卽窮隅絶嶼,靡不執貢,願效涓埃。

    而殿下爲屬國首,産多珍異,肯恡於效一臂哉?敢復遣原委官張謙,踵叨殿下,幸嚴諭於該産地方物處所,令謙得兩平貿易,乘時解過,以便輸進,是卽殿下之惠也。

    軫戢何依?外楮不腆,用布遠思,惟慈涵揮。

    頓臨楮,曷勝瞻遡之至。

    謹具大紅五彩蟒段一端、翠藍五彩蟒段一端、大紅潞紬一端、官綠潞紬一端、息香一千枝、棕竹金扇四柄,奉引敬。

    侍生高準頓首拜。

     3月14日 ○戊子,吏曹啓曰:「以新舊功臣嫡長,論賞別單子,判付內:『嫡長依此,回啓施行;舊功臣準職之人,依前例陞品;在喪人亦依前例,終制後,依入參人例,加資敍用;赴京人一樣施行事。

    』判付矣。

    初據勳府《謄錄》內:『嫡長中準職人員及實行四品以上,年滿七十者陞堂上;已陞堂上,曾經本品實職者陞品;資窮前朝官,陞品敍用;未資窮者,各加一資。

    』等項,前例啓稟,今當依此擧行乎?舊功臣準職之人陞品,則方在堂上者,自當陞嘉善矣,如嘉善已上,則亦爲陞品乎?隻加資乎?自下難於擅便,敢稟。

    」傳曰:「嘉善以上加資之言,不得解見,更問以啓回。

    」啓曰:「所謂陞品者,自從二品陞正二品;自正二品陞從一品之類也。

    所謂加資者,自嘉善陞嘉義;自資憲陞正憲之類也。

    資與品似不同,故如是取稟矣。

    」傳曰:「堂上隻一資,故自通政陞嘉善矣。

    二品以上,則各有二資,則一資是矣。

    且此職秩論賞之事,似當捧承傳施行。

    」 ○吏曹啓曰:「新舊功臣嫡長,應爲陞品者,今方下批矣。

    新功臣嫡長,錦陽尉樸瀰、行上護軍尹昉,亦當一樣陞品,而論者以謂:『功臣敎書內:「二等則爵其父母妻子,亦超二階。

    」雲,故新功臣父母贈爵,皆加二階,已成規例,嫡長亦當依此例爲之。

    樸瀰、尹昉,皆是二等嫡長,當加二階,不可隻加一階。

    』雲。

    事涉新規,更爲商議,後政下批之意,敢啓。

    」傳曰:「知。

    」 ○憲府啓曰:「今此扈聖、淸難原從功臣,勘定於十年之後,其間虛僞冒濫,必多有之,而都監旣已援據文書,懸錄於各其名下。

    此外無他考覈之路,勢難容易査摘。

    第就其懸錄中而觀之,當初專不幹預之人,多數參錄。

    如都監堂上、郞廳、監造官、員役,正勳子、壻、兄、弟、姪、孫,敎書製述官、書寫官、都監畫員、會盟祭諸執事,會盟時侍衛差備內官、東宮差備內官,都元帥幕下文書次知、書寫人,備邊司所掌書吏,西路守令、權管,此等之類,或因有舊例、或因其微細之事,無遺得參,以緻人數之甚多。

    所謂原從者,指其效功於當時,而不及於正勳者,豈可於年久事定之後,因襲謬例,曲紀微勞,俱收竝錄,至此之濫乎?請命一一汰去。

    爵命,國家重器,施用不可不難愼,而近來賞典太濫,超階越序,略無所難,名器之輕,誠可寒心。

    舊功臣及嫡長等,會盟祭入參,初非可賞之事。

    雖曰有舊例,而賜以馬匹、表裏,亦有舊例,豈必以崇資重秩,輕與濫施,以取僭賞之譏乎?物情深以爲駭愕,請竝命改正。

    」答曰:「有舊例之人,則不可汰去。

    若汰去,不無歉然,不允。

    但啓辭中『因其微細之事』雲,此則令都監,更爲參量施行。

    舊功臣等照舊例,不可改之,不允。

    」 ○以柳時行爲持平,李馨遠爲正言,蔡謙進爲訓鍊院僉正,樸洙爲理山郡守,尹泂、姜紳、許頊、洪可臣、李準加正憲,閔中男加嘉善,〈以新舊功臣及嫡長,參會盟祭,賞加也。

    〉許昕爲司贍寺正。

     3月15日 ○己醜,一更、三更,月暈。

    五更,客星微見於雲隙。

     ○朝,王世子問安。

     ○大司諫李馨郁啓曰:「臣至愚極陋,無識無才,最晩之年,幸登科第,遭遇聖明,濫廁周行。

    而尋常職務,猶不能堪,坐積關曠之罪,日俟嚴譴之不暇。

    今者誤恩薦加,授以諫長,此豈獨人望之所不屬,抑亦夢寐之所不到,驚惶震越,不知所爲。

    夫諫官之職,繩愆糾謬,激濁揚淸,其爲任也,至重。

    雖極一代之選,付之以方剛正直,猶懼其難堪,況如臣疲軟庸瑣一鄙夫,何以當之?若貪慈寵眷,冒昧強顔,則鵜梁之剌,雖不足計,其如辱名器、羞聖代,何?伏願聖明,俯察危迫之情,勿視循例之讓,亟命遞免,以安愚分。

    」答曰:「勿辭。

    」 ○憲府來啓前啓扈聖、淸難原從功臣汰去事及新舊功臣嫡長賞加改正事,且請限秋成,勿許士大夫加土掃墳受由,以除防農之害,答曰:「照舊例不妨。

    受由事,允。

    」 ○左議政奇自獻以病上箚,乞辭職,答曰:「省箚具悉卿懇。

    但輔弼之職,安危所係。

    其不可因一時之疾,而辭退也,明矣。

    宜加調理出仕,毋庸更辭。

    」 3月16日 ○庚寅,政院問安,傳曰:「一樣。

    」 ○憲府啓前啓扈聖、淸難原從功臣汰去事、新舊功臣嫡長賞加改正事。

     ○諫院啓前啓扈聖、淸難原從功臣汰去事、新舊功臣嫡長賞加改正事,答兩司曰:「舊例旣如此,則今不可改之,依舊例可矣。

    舊功臣等亦遵而爲之,今難改之。

    竝不允。

    」 ○李參將還。

     3月17日 ○辛醜,朝,王世子問安。

     ○諫院啓前啓扈聖、淸難原從功臣汰去事及新舊功臣嫡長賞加改正事,答曰:「不可不遵舊例。

    」 ○憲府啓前啓扈聖、淸難原從功臣汰去事及新舊功臣嫡長賞加改正事,又啓:「淸難、宣武兩款軍功,當初將領之官磨鍊狀啓時,有一等、二等、三等之分,故今此原從勘定之際,宣武則一等降爲二等;二等降爲三等;三等削而不錄矣。

    淸難原從,亦當依此例遞降,而隻三等軍功,頃因過多之敎,雖或汰去,而亦有餘存因錄者,至於一等、二等則仍存不降。

    夫積苦兵間,累歲征倭之人,尙且見削,矧此邦內之賊,不旬日而底定者乎?況淸難,當初參錄正勳者,亦多降爲原從,何獨於此輩,而不爲之遞降乎?請命表表顯有功勞者外,一依宣武原從,遞降施行。

    近日天朝將官之行,連絡出來,自義州至釜山,一路民生,奔走於供應之不暇,而其擾害毒虐之慘,則實小通事輩,爲之縱臾耳。

    此輩在義州,別爲一種,當天將之出來也,百計作巧,圖得隨行,一入其行,意氣揚揚,無復顧忌,折辱守宰,歐打吏民,需索人情,必充其溪壑而後已。

    自亂生以後,此輩之橫恣作挐,日滋月甚,至于今日而極矣。

    今此李參將之南下也,小通事各引家丁一人,分布列邑,侵漁要索,極其錙銖,徵布輸運,比前最多,民生剜心之痛,誠可哀哉。

    人心憤鬱,至此益極,豈可任其所爲,而不加懲治乎?請李參將一行小通事輩,參將越江後,一一拿來,嚴鞫定罪。

    自今以後,天將差備,例以元譯官差定,下諭於平安監司及義州府尹,小通事一切不許隨行。

    」答曰:「錄勳之事,不可今昔異規,舊功臣等照例,在喪亦舊例。

    赴京人奉命朝京,竝不允。

    淸難原從事、小通事事下書事,竝允。

    」仍傳于政院曰:「參將纔出一日,耳目恐煩,且我國人無不漏通,此啓辭,姑勿出于朝報。

    且待還越江,臨時處之似便,政院議而處之。

    」 3月18日 ○壬辰,平安兵使成允文辭朝。

     ○憲府啓前啓原從功臣汰去事、功臣嫡長賞加改正事,及:「人材,國家之利用,而世道之汚隆繫焉,不可不養之有素也,明矣。

    我朝學校之政,非不詳盡,而亂離之後,廢而不講,師席寂寥無人,諸生但事逸豫。

    甚至於義理晦塞,習尙偸薄,群居相勉勵者,不過功名利達之計耳,無復以孝悌忠信、禮義廉恥之方,孜孜討論,而返躬着實者。

    未仕之前,趨向如此,則立朝行事,無可觀,何足怪哉?況數十年來,領袖儒林者,久絶於林下,講明道學,世不見焉,小子、後生,於何考德,而問業乎?若不於此時,朝廷軫念先後本末之序,汲汲以敎養人才,爲先務,則人心世道,終無可變之日。

    請令該曹,依平時精擇儒師,委以館學之任,以聖賢治心養性之書,爲涵丈第一義,通讀司講,誨諭不倦,使一世之士,眞知此學之可尙,而有所興起焉。

    且兵禍之餘,文籍散亡,賢關多士,常抱孤陋之嘆。

    館學奴婢身貢,其數甚敷,而盡歸於浪費,無謂甚矣。

    請自今,一一收聚,貿印書籍,以備多士之講讀。

    」答曰:「允。

    原功從臣、嫡長等事已諭,不允。

    」 ○諫院啓前啓原從功臣汰去事,答曰:「不可使有異於前。

    」 3月19日 ○癸巳,朝,王世子問安。

     ○憲府啓前啓且曰:「臣等以原從濫錄之類,不可不刪去之意,論列已盡,而尙未蒙兪,臣等竊惑焉。

    夫以初不幹預之人,而敢於事定之後,諉以有舊例,無遺參錄,固已無謂。

    況此舊例,旣知其不可,則又不必因襲也,明矣。

    都監堂上、郞廳、監造官、員役、正勳子、壻、兄、弟、姪、孫,敎書製述官、畫寫官,都監畫員、會盟祭執事、會盟時侍衛差備內官,東宮差備內官等,請命一一汰去。

    近來賞典太濫,名器不重,殊非愛嚬之意,而識者之歎,久矣。

    今此舊功臣及新舊功臣嫡長等,入參於會盟,初非可賞之事,而雖或可賞,賜以馬匹、表裏,亦有舊例,則豈必崇資重秩,輕與濫施乎?況在喪及赴京之人會盟之時,亦不參焉,則爵賞之及,尤爲無謂,請竝命改正。

    」答曰:「舊例當遵。

    」 3月20日 ○甲午,諫院啓曰:「正言李馨遠以『頃忝本職時,下吏以一僚友之意,來言曰:「明日仕罷後,欲往諸處慶宴,當以平明時坐起。

    」雲。

    凡臺官坐衙,固宜趁早,但曾無完議申明之約,而獨於此日,敢以私故,促坐平明,於臣之意,似爲未穩。

    而其日,適新授同僚謝恩之日,謝恩後,始爲相會禮,故臣待下吏來告,而趨衙次次請坐,故,及午齊會,晷刻差晩。

    同僚因此而先囚色吏,坐定言其以私欲速之意,又緻詰於臣,此實臣見輕之所緻。

    臣非不知卽爲引嫌,而第以微臣之見侮,至煩天聽,誠爲未安,在臣有自處之道,故不敢仰瀆。

    適因賤疾,呈告蒙遞,遞免未久,又忝重地。

    前日取侮之失,尙在臣身,勢難冒昧。

    』司諫李善復以『伏蒙天恩,待罪言地,常懷感激、惶悚之意。

    微細之事,不欲煩瀆天聽,而伏見正言李馨遠避嫌之辭,不得不具由仰陳矣。

    前日獻納宋錫慶謝恩之日,掌務書吏,以相會禮齊坐事,預爲來告,而日已過午,頓無黑白。

    臣以爲此必下吏慢不擧行之緻,招掌務書吏問之,則答以:「李正言適有故,不得趁早開坐。

    」雲。

    臣嫌其語侵同僚,無一言更問,仕罷之後,卽放次知。

    所曲折,如斯而已,臣何逆知正言之有故,而初非下吏之所爲乎?李馨遠避嫌之辭,則至以『緻詰』爲言,其時同僚,尙在席上,臣何敢更辨,有若較詰者然哉?臣處事無狀,顯被詆斥,不可仍冒。

    』正言尹讓以『齊坐之日,下吏來言:「右正言已爲仕進,故請坐矣。

    」臣卽馳往,則僚員齊會,禮畢而罷。

    李馨遠避嫌於踰月之後,臣卽其日同參一席之人,雖曰必待請坐而後進去,晩仕之失,亦所難免。

    臣,何敢自以爲無所嫌,而晏然處置同僚乎?』竝引避而退。

    凡爲坐起,早晩無時,且以新授同僚謝恩然後,乃爲相會禮,則差晩仕進,旣無所失。

    身有疾病,則累日稽謝,勢亦不已矣。

    坐起日時,掌務書吏例稟於長官,故當初以平明時坐起出令,而日已向晩,不爲來請以此,囚其下吏,旋則放送,此不過以下吏頑慢,趁不請坐爲過,而如是而已,別無他意於其間,豈有可避之嫌乎?齊坐之日,自下請坐,隨請趨衙,則別無晩仕之失。

    雖曰同參一席,亦不幹預於囚禁、緻詰等事,尤無可避之嫌矣。

    請司諫李善復、正言尹讓、李馨遠,竝命出仕。

    」答曰:「依啓。

    」 ○正言李馨遠啓曰:「臣伏見司諫李善復避嫌之辭,多有所未安之語,不得不再瀆天聽。

    蓋臺諫體貌,與凡官不同,雖有職秩之高下,固無檢飭之規矣。

    當其坐定之後,司諫李善復,緻詰於臣曰:『右正言來,何晩也?』臣以請坐之晩,答之,欲推問請坐書吏,而旋止。

    如許事狀,有同凡官之檢下,而今則援證同僚,有若專不緻詰者然,其意所在,未可知也。

    且囚色吏一事,則此乃李善復在家時所爲,掌務吏與掌務吏次知之間,非臣目覩,而臣當初隻聞其囚色吏之言謂,尤爲無據。

    一則曰:『循例囚次知,坐罷之後卽放。

    』;一則曰:『將囚而旋放。

    』此亦未知其意。

    非但色吏之抵罪,實由於臣坐中面詰,臣實當之,臺諫體貌,自臣而墜落,此實臣見輕之所緻。

    其時非不知引嫌,而第以微臣之事,至於仰瀆宸嚴,誠爲未安,騷擾之弊,亦不可不慮,而在臣有自處之道,故黽勉含默。

    適因賤疾,呈告蒙遞,不意今者又忝重地。

    事雖已往,取侮之失,尙在於臣,其於言官體貌,實有所損。

    固難諉以已往,而強顔仍冒,故引咎自避,固出於不得已也。

    而今見正言尹讓避嫌之辭,則以臣爲提起已往之事,避嫌於踰月之後,顯加詆斥。

    臣之所失,至此尤大,請臣出仕,有所未曉,決不可靦然就職,請命遞斥臣職。

    」答曰:「勿辭。

    」〈退待物論。

    〉○司諫李善復啓曰:「臣持身無狀、處事輕妄,緻令同僚不安,紛紛累避,臣何顔面,苟冒就職乎?如許微細之事,不當相較,而但君父之前,告之以直可也。

    而前日正言李馨遠避嫌之辭,一則曰:『敢以私故,促坐平明。

    』;一則曰:『先囚色吏。

    』雲。

    其日獻納宋錫慶,謝恩然後,乃爲相會禮,則雖欲早坐於平明,其勢必晩,不待辨說而可知。

    臣雖不分菽麥,豈以私故,促坐於平明乎?所謂色吏,乃指掌務書吏也。

    院中之事,掌務書吏例爲次知。

    其日趁未開坐,則渠當來告曲折,而偃然退在,頓無黑白,故欲懲其罪,臣於未坐之前,依例囚次知。

    而色吏則其於齊坐之際,同參於下輩之列。

    臣若先囚,則渠何不在獄中,而來參於本院乎?據此兩款,其搆虛飭辭之狀,已爲呈露。

    至於緻詰雲,則其時同僚,非獨李馨遠一人,有獻納焉,又有正言焉,詰與不詰,孰不知之?臣雖無識,濫蒙天恩,屢側於縉紳之後,體貌一事,稍可知矣,有何大段切迫之故,而私自含憤,緻詰於同僚哉?況慶宴二字,略不言及,而李馨遠隻聽奸吏之言,多費辭說,至煩於天聽,此乃臣亦曾所未料者也。

    今者李馨遠再避之辭,極加詆斥,無所不至,而其中『囚色吏、囚次知一事,非臣目覩。

    』雲,其種種窘辭,於此可見。

    大槪告君之辭,則所當無一毫失實之言也,而徒以泛然所聞,率爾煩瀆,臣子告君之辭,果如是乎?其餘多少曲折,有若爭辨,而宸嚴之下,極爲惶恐,不敢一一具由仰陳。

    決不可靦然出仕,請命罷臣職。

    」答曰:「勿辭。

    」〈退待物論。

    善復、馨遠,俱以耳日之官,不思朝廷體貌,徒以自中相失之事,紛紜引避,曰是曰非,有若相鬪者然,淸朝之羞辱至此極矣。

    嗚呼!濟濟相讓和而不爭,不可復見於今日乎!〉○大司諫李馨郁啓曰:「臣處置同僚之際,當初曲折,未曾詳知,而觀諸僚避嫌之辭,不過以掌務書吏,趁不請坐,循例囚次知,則似無他意,請竝出仕。

    今見李馨遠再避之啓,有許多說話而『請臣出仕,有所未曉。

    』臣處置乖宜之失,著矣。

    不可靦然在職,請命遞臣職。

    」答曰:「勿辭。

    」〈退待物論。

    〉○正言尹讓啓曰:「臣於昨日,李馨遠避嫌退待也,意謂『晩仕之失,臣亦難免,勢難處置同僚。

    』引嫌辭避而『提起已往,避嫌於踰月。

    』等語,隻欲據實上達而發,別無他意於其間,而今者伏見李馨遠再避之辭,反以臣言爲顯加詆斥,臣何敢靦然在職乎?請命遞臣職。

    」答曰:「勿辭。

    」〈退待物論。

    〉○憲府啓前啓曰今此各項原從事,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