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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焉。
彼六臣,忠耶?否?如忠耶,何不快死於受禪之日?如其不然,又何不納履而去,採薇於西山耶?旣爲委質北面,又求害之,是豫讓之所深恥,而彼六臣者,屈膝於我朝,奮匹夫之謀,逞剌客之術,以冀僥倖於萬一。
及其事敗之後,乃以義士自處,可謂心迹猥狽矣。
其得爲烈丈夫乎?或曰:『虛死不如立功,滅名不如報德。
三問等,其心未嘗頃刻,而不在於舊主,所以北面於我朝,將以期其後功。
』是不然。
苟以成功爲貴,而不自恥其委質,則夷、齊、三仁,必相與爲謀,北面而事周,以圖興復矣。
由玆以觀,此輩非獨不得緻忠於其主,亦不可爲法於後世也。
故予今表而竝論之。
況人各爲主,此輩與我朝,乃不共戴天之賊,則此書非今日臣子所可忍見。
餘欲盡取此書而焚之。
或偶語者,亦重治何如?」回啓曰:「臣等伏見備忘記,驚懼罔措。
臣等曾聞有以《六臣傳》,爲言於經席者,心極未安。
今者上敎傷痛懇惻,允合天理。
但此書訛誤失實,誠如聖諭,閭閻之間,罕有之,而年久湮沒之餘,若爲搜索之擧,必緻大擾,終爲無益矣。
且此妄書,苟有識者,孰敢偶語?偶語之禁一下,則當風俗薄惡之時,告訐之路,從此而開,誣枉之弊,亦不可不慮。
中外之人,見聞所及,謹當兢省惕然,不待禁令而止矣。
」答曰:「如是言之,今姑勉從。
」 6月26日 ○丁亥,傳曰:「刳腹殺人捕捉事,令該曹爲公事,因經筵官所啓也。
京外人治瘡疾以人肉及肝膽爲藥,兇惡之徒,誘緻小兒於無人處,雖壯男女,若孤單行路,則刦掠,竝刳腹取膽,因以轉賣,必獲重價,故繫縛林木而被刳者,相望於山谷間,樵牧將不得爲之。
於是設法,購募捕捉。
」 ○義禁府啓目:「前藍浦縣監樸知進,濫刑入番軍士緻死罪,決杖一百,永不敍用。
」傳曰:「杖贖。
」 6月29日 ○庚寅,傳曰:「濟州人梁俊等二十二名,漂到中原地方,禮部移咨遼東,送還本國,皇恩罔極矣。
其考前例處之。
漂流人等,命賜酒于闕門內,各給布一匹。
」 秋七月 7月2日 ○癸巳,院啓:「近來政之間,請托肆行,公道漸息,都目政,初入仕之望,以請囑高下,次等注擬,請吏曹堂上色郞廳,推考治罪。
」答曰:「不允。
」連啓,上從之。
7月3日 ○甲午,禮曹公事:「漂流人梁俊等護送差官王守淸等,義州牧使不爲卽時開諭入送,請留不當。
然旣已留在,無端入送爲難。
人情物件,優數給送謝恩使,令承文院磨鍊施行。
」答曰:「今見此公事,以遼東差官不卽開諭入送,至於欲推義州牧使,有似迫逐,頗失侍人之道。
其虧損事體,恐不少也。
我國護送赴回人口,中國亦厚待之,況中國護送下國邊氓,所差官,不可不厚待之也。
斯乃感皇恩也。
令監司親到設慰宴以送,似當。
其速議大臣來啓。
」領府事、三公議:「監司親到境上設宴,恐或過重。
令義州牧使設宴,賜禮物以送,謝恩使則冬至使之行,隻隔一朔,順付爲當。
」傳曰:「依議得施行。
」 7月4日 ○乙未,院啓:「平海郡守河世濬,人物庸劣,家行又薄;長鬠鬐縣監李德義,處心陰險,謀害同僚,請竝罷職。
」答曰:「凡官有失,可於平日論之。
今臺諫例論人於除授新職之日,以爲習不識,如聞其過於此日乎?不允。
」後命遞差。
仍前職。
7月6日 ○丁酉,三公來啓:久爲避殿,請亟禦正殿。
答曰:「今年旱災非常,雖得雨未洽,今不必復殿。
」再啓,依允。
○禮曹啓目: 鹹鏡監司書狀雲雲。
車雲革奉祀子孫車輗,依前公事,相當職除授。
申?子孫竝爲敍用,以示國家崇奬之意。
依允。
7月11日 ○壬寅,招三公傳曰:「義州牧使郭越上疏,於卿等所見,何如耶?」三公啓曰:「臣等見郭越陳疏,其辭雖未免間有踈脫,其意皆出於忠愛,以從諫爲主,留省實當。
但文昭殿之事,事體重大,不可輕議。
」答曰:「予觀此疏,文昭殿之事,則不足言。
其論李浚慶、白仁傑之事,悖妄甚矣。
李浚慶乃柱石元老,而越乃敢深追詆之;白仁傑立於寡人卽位之初,精忠貫日,而以爲反圖士林之禍,羞愧自退,此何謂也?越心術叵測,必有其情。
仁傑圖禍之事,窮問其由於郭越,何如?」且敢以閭巷間匿名之說,聞於君前,其無識亦甚矣。
「三公再啓曰:」臣等亦見其疏。
論李浚慶之辭,或褒或貶,不深歸咎。
「所謂白仁傑圖禍之事,其時閭閻,多有無根之說,而郭越信之,至於上聞,此臣等所以爲踈脫之啓也。
窮問之敎,極爲未安。
伏願聖度優容,以廣言路。
」答曰:「如此之人,不可不窮問。
今啓辭,恐未免回護郭越,然當從之。
大抵自古國事之誤,乃大臣之責,今卿等三人,同力一心,惟以勉輔寡昧,盡忠邦家爲心。
其於論議之際,亦不可依阿小儒之說。
」 ○傳曰:「凡呈上言之際,紛雜爭呈,極爲不當。
今後駕前呈訴之時,使之列跪以呈,如或起立,便卽一一捉囚。
」 7月12日 ○癸卯,公州居步兵金分同妻,一産三女,生存。
○司憲府啓:「武科資窮及已經六品以上實職者,今因經筵官所啓,竝命除授六品職,極爲太濫。
其公事請勿擧行。
」答曰:「已與大臣議定。
今不可改。
」 7月15日 ○丙午,全羅監司書狀: 羅州居喪人權夢龍,其家松亭,坐在私奴貴達及牛隻等,六月二十九日,雷震緻死事。
7月16日 ○丁未,禮曹啓目: 鹹鏡監司書狀內,向化等許居後,子孫繁盛,無異編氓,役加於身,勢所必至。
今之定役,未曉國法,訴其憫怨。
且新向化,依啓本,內地許居宜當。
但事係改正軍籍,移居內地,本曹擅便爲難。
請令兵曹,商確施行。
啓依允。
7月18日 ○己酉,傳曰:「梁山郡守樸緻誠,大儻捕捉,陞敍加資與否,該曹議大臣以啓。
」領、左相議:「請斷自聖衷。
」右相議:「加資似當。
」答曰:「樸緻誠加資。
」 ○司憲府啓:「樸緻誠捕鼠竊之盜,至加堂上重加,物情極爲駭愕。
請收成命。
」不允。
後允之,命陞職。
7月20日 ○辛亥,林芑上疏,論六條:曰時習,論政理之弊;曰法條,論大典當隨時變改;曰學術,論不尙文章,專治理學,虛僞漸長;曰廟祀,仁明兩廟,不可同祔文昭殿;曰顯親,論德興大院君號無據,改爲追崇事。
○院啓:「臣等竊聞,副司果林芑,陰懷悖逆之心,皷動兇邪之說;眩亂是非,誑惑視聽。
其欲貽患朝廷,嫁禍士林之計,慘矣。
請命拿鞫定罪。
政院旣見疏辭,如是其悖理,不卽具陳悖逆之狀,淹延累日,視若尋常,請承旨竝命推考。
」答曰:「林芑上疏,諫院指何等事乎?」回啓曰:「林芑疏中,可駭可愕之事,傳播中外,故臣等隻將風聞,啓請拿鞫矣。
其疏,時未入啓,故外間不得見知。
臣等不敢枚擧上達。
」答曰:「今見林芑上疏,別無兇悖之語。
其所陳說,亦不無見。
非徒不當加罪,所宜嘉賞其誠。
雖有失言處,亦不足深責。
政院卻而不受,乃以代呈之故也。
諫院必誤聞矣。
」 7月21日 ○壬子,司憲府啓:「副司果林芑,以陰兇險慝之人,懷奸逞惡,無所不至。
敢作六條之疏,縷縷千言,無非喪邦椓正之事。
其所謂廟祀顯親者,則將欲斁毀倫紀,而不復有所顧忌。
夫仁、明兩廟,以一世同享於文昭,揆之典祀,斷無可疑,而敢謂仁宗,當奉於別廟,至以爲仁、明兩廟之靈,亦不安焉。
爲人臣,而欲黜毀先王已享之祀,實與逆亂同科。
爲人後者爲之子,實萬世不易之常經,程、朱亦有定論。
其所以重繼統之義,明二本之嫌者嚴矣。
頃者追崇之擧,旣已考禮經之文,採儒臣之說,揆量講定,更無異議。
芑也,乃倡爲悖倫之說,顯斥爲人後者爲之子之言,至爲以出於漢人之傅會,使其說,不幸而得行,則父父子子之倫,將自此淪斁,而不可爲矣。
其追改初呈之疏,盛論追尊之議,至引中朝興獻帝之事,其不測之奸謀,實出於張緫、柱萼之餘智。
不意,聖明之世,乃有如許姦人也。
求出於三代之下,惟恐其不好名,而乃敢深詆好名,以爲今日之弊。
宋之諸儒,講明聖學,承孔、孟之統,薄海內外,悉宗師,而芑也乃以爲,僞學之名,皆其所自取。
又敢謂後生役耳於《近思錄》、《心經》,以爲釣名之餌,簸弄妖舌,極其譸張。
及其群議沸騰,將爲罪案,輒自持去,而最改其辱詆聖賢,仇視學問之罪,言之有不勝其痛心者。
請林芑拿鞫定罪。
政院密居喉舌,見芑疏之初呈,所當驚愕,具陳其狀請罪,而留時引日,無所可否,使芑得自爲計,取去而還呈,惟其所欲。
且其更呈之時,偃臥其室,敢代以子,則所當卻而不受,恬不知非,留至數日。
其昏暗不職,極矣。
都承旨非徒不能緻察,乃反不從其代呈不可受之言,其失尤重,及其下問,不論兇悖之狀,隻爲緩辭爲尋常之事者然。
其觀望回互,略無羞恥,亦甚矣。
請都承旨及議啓承旨罷職,餘承旨竝推考。
」答曰:「林芑事,是何等事也?無理之言,則置之焉可也。
何必與之深較,如釣名學術等語,有則改之,無則加勉。
夫如是,則無貳過,而可輔前行也。
彼之詆毀,於吾身何有焉?承旨別無所失,惡得罷職哉?不允。
」 7月22日 ○癸醜,有朝講。
○玉堂箚子略曰:
彼六臣,忠耶?否?如忠耶,何不快死於受禪之日?如其不然,又何不納履而去,採薇於西山耶?旣爲委質北面,又求害之,是豫讓之所深恥,而彼六臣者,屈膝於我朝,奮匹夫之謀,逞剌客之術,以冀僥倖於萬一。
及其事敗之後,乃以義士自處,可謂心迹猥狽矣。
其得爲烈丈夫乎?或曰:『虛死不如立功,滅名不如報德。
三問等,其心未嘗頃刻,而不在於舊主,所以北面於我朝,將以期其後功。
』是不然。
苟以成功爲貴,而不自恥其委質,則夷、齊、三仁,必相與爲謀,北面而事周,以圖興復矣。
由玆以觀,此輩非獨不得緻忠於其主,亦不可爲法於後世也。
故予今表而竝論之。
況人各爲主,此輩與我朝,乃不共戴天之賊,則此書非今日臣子所可忍見。
餘欲盡取此書而焚之。
或偶語者,亦重治何如?」回啓曰:「臣等伏見備忘記,驚懼罔措。
臣等曾聞有以《六臣傳》,爲言於經席者,心極未安。
今者上敎傷痛懇惻,允合天理。
但此書訛誤失實,誠如聖諭,閭閻之間,罕有之,而年久湮沒之餘,若爲搜索之擧,必緻大擾,終爲無益矣。
且此妄書,苟有識者,孰敢偶語?偶語之禁一下,則當風俗薄惡之時,告訐之路,從此而開,誣枉之弊,亦不可不慮。
中外之人,見聞所及,謹當兢省惕然,不待禁令而止矣。
」答曰:「如是言之,今姑勉從。
」 6月26日 ○丁亥,傳曰:「刳腹殺人捕捉事,令該曹爲公事,因經筵官所啓也。
京外人治瘡疾以人肉及肝膽爲藥,兇惡之徒,誘緻小兒於無人處,雖壯男女,若孤單行路,則刦掠,竝刳腹取膽,因以轉賣,必獲重價,故繫縛林木而被刳者,相望於山谷間,樵牧將不得爲之。
於是設法,購募捕捉。
」 ○義禁府啓目:「前藍浦縣監樸知進,濫刑入番軍士緻死罪,決杖一百,永不敍用。
」傳曰:「杖贖。
」 6月29日 ○庚寅,傳曰:「濟州人梁俊等二十二名,漂到中原地方,禮部移咨遼東,送還本國,皇恩罔極矣。
其考前例處之。
漂流人等,命賜酒于闕門內,各給布一匹。
」 秋七月 7月2日 ○癸巳,院啓:「近來政之間,請托肆行,公道漸息,都目政,初入仕之望,以請囑高下,次等注擬,請吏曹堂上色郞廳,推考治罪。
」答曰:「不允。
」連啓,上從之。
7月3日 ○甲午,禮曹公事:「漂流人梁俊等護送差官王守淸等,義州牧使不爲卽時開諭入送,請留不當。
然旣已留在,無端入送爲難。
人情物件,優數給送謝恩使,令承文院磨鍊施行。
」答曰:「今見此公事,以遼東差官不卽開諭入送,至於欲推義州牧使,有似迫逐,頗失侍人之道。
其虧損事體,恐不少也。
我國護送赴回人口,中國亦厚待之,況中國護送下國邊氓,所差官,不可不厚待之也。
斯乃感皇恩也。
令監司親到設慰宴以送,似當。
其速議大臣來啓。
」領府事、三公議:「監司親到境上設宴,恐或過重。
令義州牧使設宴,賜禮物以送,謝恩使則冬至使之行,隻隔一朔,順付爲當。
」傳曰:「依議得施行。
」 7月4日 ○乙未,院啓:「平海郡守河世濬,人物庸劣,家行又薄;長鬠鬐縣監李德義,處心陰險,謀害同僚,請竝罷職。
」答曰:「凡官有失,可於平日論之。
今臺諫例論人於除授新職之日,以爲習不識,如聞其過於此日乎?不允。
」後命遞差。
仍前職。
7月6日 ○丁酉,三公來啓:久爲避殿,請亟禦正殿。
答曰:「今年旱災非常,雖得雨未洽,今不必復殿。
」再啓,依允。
○禮曹啓目: 鹹鏡監司書狀雲雲。
車雲革奉祀子孫車輗,依前公事,相當職除授。
申?子孫竝爲敍用,以示國家崇奬之意。
依允。
7月11日 ○壬寅,招三公傳曰:「義州牧使郭越上疏,於卿等所見,何如耶?」三公啓曰:「臣等見郭越陳疏,其辭雖未免間有踈脫,其意皆出於忠愛,以從諫爲主,留省實當。
但文昭殿之事,事體重大,不可輕議。
」答曰:「予觀此疏,文昭殿之事,則不足言。
其論李浚慶、白仁傑之事,悖妄甚矣。
李浚慶乃柱石元老,而越乃敢深追詆之;白仁傑立於寡人卽位之初,精忠貫日,而以爲反圖士林之禍,羞愧自退,此何謂也?越心術叵測,必有其情。
仁傑圖禍之事,窮問其由於郭越,何如?」且敢以閭巷間匿名之說,聞於君前,其無識亦甚矣。
「三公再啓曰:」臣等亦見其疏。
論李浚慶之辭,或褒或貶,不深歸咎。
「所謂白仁傑圖禍之事,其時閭閻,多有無根之說,而郭越信之,至於上聞,此臣等所以爲踈脫之啓也。
窮問之敎,極爲未安。
伏願聖度優容,以廣言路。
」答曰:「如此之人,不可不窮問。
今啓辭,恐未免回護郭越,然當從之。
大抵自古國事之誤,乃大臣之責,今卿等三人,同力一心,惟以勉輔寡昧,盡忠邦家爲心。
其於論議之際,亦不可依阿小儒之說。
」 ○傳曰:「凡呈上言之際,紛雜爭呈,極爲不當。
今後駕前呈訴之時,使之列跪以呈,如或起立,便卽一一捉囚。
」 7月12日 ○癸卯,公州居步兵金分同妻,一産三女,生存。
○司憲府啓:「武科資窮及已經六品以上實職者,今因經筵官所啓,竝命除授六品職,極爲太濫。
其公事請勿擧行。
」答曰:「已與大臣議定。
今不可改。
」 7月15日 ○丙午,全羅監司書狀: 羅州居喪人權夢龍,其家松亭,坐在私奴貴達及牛隻等,六月二十九日,雷震緻死事。
7月16日 ○丁未,禮曹啓目: 鹹鏡監司書狀內,向化等許居後,子孫繁盛,無異編氓,役加於身,勢所必至。
今之定役,未曉國法,訴其憫怨。
且新向化,依啓本,內地許居宜當。
但事係改正軍籍,移居內地,本曹擅便爲難。
請令兵曹,商確施行。
啓依允。
7月18日 ○己酉,傳曰:「梁山郡守樸緻誠,大儻捕捉,陞敍加資與否,該曹議大臣以啓。
」領、左相議:「請斷自聖衷。
」右相議:「加資似當。
」答曰:「樸緻誠加資。
」 ○司憲府啓:「樸緻誠捕鼠竊之盜,至加堂上重加,物情極爲駭愕。
請收成命。
」不允。
後允之,命陞職。
7月20日 ○辛亥,林芑上疏,論六條:曰時習,論政理之弊;曰法條,論大典當隨時變改;曰學術,論不尙文章,專治理學,虛僞漸長;曰廟祀,仁明兩廟,不可同祔文昭殿;曰顯親,論德興大院君號無據,改爲追崇事。
○院啓:「臣等竊聞,副司果林芑,陰懷悖逆之心,皷動兇邪之說;眩亂是非,誑惑視聽。
其欲貽患朝廷,嫁禍士林之計,慘矣。
請命拿鞫定罪。
政院旣見疏辭,如是其悖理,不卽具陳悖逆之狀,淹延累日,視若尋常,請承旨竝命推考。
」答曰:「林芑上疏,諫院指何等事乎?」回啓曰:「林芑疏中,可駭可愕之事,傳播中外,故臣等隻將風聞,啓請拿鞫矣。
其疏,時未入啓,故外間不得見知。
臣等不敢枚擧上達。
」答曰:「今見林芑上疏,別無兇悖之語。
其所陳說,亦不無見。
非徒不當加罪,所宜嘉賞其誠。
雖有失言處,亦不足深責。
政院卻而不受,乃以代呈之故也。
諫院必誤聞矣。
」 7月21日 ○壬子,司憲府啓:「副司果林芑,以陰兇險慝之人,懷奸逞惡,無所不至。
敢作六條之疏,縷縷千言,無非喪邦椓正之事。
其所謂廟祀顯親者,則將欲斁毀倫紀,而不復有所顧忌。
夫仁、明兩廟,以一世同享於文昭,揆之典祀,斷無可疑,而敢謂仁宗,當奉於別廟,至以爲仁、明兩廟之靈,亦不安焉。
爲人臣,而欲黜毀先王已享之祀,實與逆亂同科。
爲人後者爲之子,實萬世不易之常經,程、朱亦有定論。
其所以重繼統之義,明二本之嫌者嚴矣。
頃者追崇之擧,旣已考禮經之文,採儒臣之說,揆量講定,更無異議。
芑也,乃倡爲悖倫之說,顯斥爲人後者爲之子之言,至爲以出於漢人之傅會,使其說,不幸而得行,則父父子子之倫,將自此淪斁,而不可爲矣。
其追改初呈之疏,盛論追尊之議,至引中朝興獻帝之事,其不測之奸謀,實出於張緫、柱萼之餘智。
不意,聖明之世,乃有如許姦人也。
求出於三代之下,惟恐其不好名,而乃敢深詆好名,以爲今日之弊。
宋之諸儒,講明聖學,承孔、孟之統,薄海內外,悉宗師,而芑也乃以爲,僞學之名,皆其所自取。
又敢謂後生役耳於《近思錄》、《心經》,以爲釣名之餌,簸弄妖舌,極其譸張。
及其群議沸騰,將爲罪案,輒自持去,而最改其辱詆聖賢,仇視學問之罪,言之有不勝其痛心者。
請林芑拿鞫定罪。
政院密居喉舌,見芑疏之初呈,所當驚愕,具陳其狀請罪,而留時引日,無所可否,使芑得自爲計,取去而還呈,惟其所欲。
且其更呈之時,偃臥其室,敢代以子,則所當卻而不受,恬不知非,留至數日。
其昏暗不職,極矣。
都承旨非徒不能緻察,乃反不從其代呈不可受之言,其失尤重,及其下問,不論兇悖之狀,隻爲緩辭爲尋常之事者然。
其觀望回互,略無羞恥,亦甚矣。
請都承旨及議啓承旨罷職,餘承旨竝推考。
」答曰:「林芑事,是何等事也?無理之言,則置之焉可也。
何必與之深較,如釣名學術等語,有則改之,無則加勉。
夫如是,則無貳過,而可輔前行也。
彼之詆毀,於吾身何有焉?承旨別無所失,惡得罷職哉?不允。
」 7月22日 ○癸醜,有朝講。
○玉堂箚子略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