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剛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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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剛,字乾之,河南洛陽人,他的祖先是代國人。
侯剛本來出身貧寒微賤,年輕時擅長于烹調,在宮中從事烹饪工作。
久後,被授予中散之職,接連升任冗從仆射、嘗食典禦等官。
世宗因為他性格質樸剛直,給他賜名為剛。
不久又遷升為奉車都尉、右中郎将、領刀劍左右,加封遊擊将軍、城門校尉。
又遷升為武衛将軍,仍兼任典禦之職,加授為通直散騎常侍。
世宗下诏說:“太和末年,蟻寇賊侵犯邊境,先皇在生病的情況下,下令出兵征讨。
邊地戎人顯露兇相,冒犯朝廷,違背和議,我那時被委托代理國政,不能得到随侍之人,但左右之臣用心侍奉,都憑着自己的忠誠勤勉。
侯剛在我患病之時,辛苦勤勞地烹調飲食。
追憶他過去的功勞,記述他的忠誠之心,應當優行推舉,對他叙位授官。
特授侯剛為右衛大将軍。
”後來侯剛又任太子中庶子。
世宗駕崩,侯剛與侍中崔光在東宮迎接肅宗即位。
不久被授予衛尉卿之職,封為武陽縣開國侯,食邑一千二百戶。
侯剛很快又晉升為侍中、撫軍将軍、恒州大中正。
又升為衛将軍,他上表辭讓侍中之職,皇帝未予準許。
又進升爵位為公,因為侍奉皇帝有功,加封散伯。
熙平初年(516),授予左衛将軍,其餘官職照舊不變。
侍中遊肇出任為相州刺史。
侯剛就對靈太後說:“昔日高氏擅權,遊肇曾經與之對抗而不屈服,這是先帝所知道的,全國有目共睹的,而現在讓他任一個藩地的州牧,此事未必盡善盡美,最好還是把他召回京都,以便讓他在朝廷輔佐聖明之主。
”太後認為這個意見很好。
侯剛受到朝廷如此厚重的寵愛和信任,江陽王元繼、尚書長孫稚都把自己的女兒嫁給了他的兒子。
司空、任城王元澄因為侯剛是由做朝廷的膳食官起家的,私下裡對他多有侮慢輕視,曾在一次宴席上對他說:“你走近前來給我舉食。
”然而侯剛卻和順地面對他坐着,恭敬相待,并不有虧于禮節。
後來,侯剛由于拷打一名羽林軍緻死而獲罪,被禦史中尉元匡所彈劾,廷尉對侯剛處以死刑。
尚書令、任城王元澄替他在靈太後面前求情,說侯剛曆任前朝重要官職,辦事卓有成效,現在有了這點微小疵瑕,不應當使他受如此重的刑罰。
靈太後就在宣光殿召見廷尉卿裴延隽、少卿袁翻,問他們說:“侯剛因公事拷問人,不期誤傷人命,按照法律條文不應定罪。
你們處以他死刑,究竟有什麼依據?”袁翻回答太後說:“按照法律的規定,不期而誤傷人命不予問死罪的情況,是說被拷問的人所犯的過失于情于理都很明顯,但他卻隐瞞遮避而不肯承認,必須使用杖刑加以鞭撻,以便讓他招出真情,是說依一定道理而施以笞撻這一類的情況。
至于這個被拷打緻死的人,剛剛施以拷問就全都坦白自首,正應當依他所犯的過失了結此案,不應對他橫加鞭笞。
更何況侯剛當時口裡大叫打死,毫無道理地對那人大加杖擊鞭打,本來就存有殺人的動機,絕不是偶然誤傷人命。
對侯剛處以死刑,并不違背法律的規定。
”太後說:
侯剛本來出身貧寒微賤,年輕時擅長于烹調,在宮中從事烹饪工作。
久後,被授予中散之職,接連升任冗從仆射、嘗食典禦等官。
世宗因為他性格質樸剛直,給他賜名為剛。
不久又遷升為奉車都尉、右中郎将、領刀劍左右,加封遊擊将軍、城門校尉。
又遷升為武衛将軍,仍兼任典禦之職,加授為通直散騎常侍。
世宗下诏說:“太和末年,蟻寇賊侵犯邊境,先皇在生病的情況下,下令出兵征讨。
邊地戎人顯露兇相,冒犯朝廷,違背和議,我那時被委托代理國政,不能得到随侍之人,但左右之臣用心侍奉,都憑着自己的忠誠勤勉。
侯剛在我患病之時,辛苦勤勞地烹調飲食。
追憶他過去的功勞,記述他的忠誠之心,應當優行推舉,對他叙位授官。
特授侯剛為右衛大将軍。
”後來侯剛又任太子中庶子。
世宗駕崩,侯剛與侍中崔光在東宮迎接肅宗即位。
不久被授予衛尉卿之職,封為武陽縣開國侯,食邑一千二百戶。
侯剛很快又晉升為侍中、撫軍将軍、恒州大中正。
又升為衛将軍,他上表辭讓侍中之職,皇帝未予準許。
又進升爵位為公,因為侍奉皇帝有功,加封散伯。
熙平初年(516),授予左衛将軍,其餘官職照舊不變。
侍中遊肇出任為相州刺史。
侯剛就對靈太後說:“昔日高氏擅權,遊肇曾經與之對抗而不屈服,這是先帝所知道的,全國有目共睹的,而現在讓他任一個藩地的州牧,此事未必盡善盡美,最好還是把他召回京都,以便讓他在朝廷輔佐聖明之主。
”太後認為這個意見很好。
侯剛受到朝廷如此厚重的寵愛和信任,江陽王元繼、尚書長孫稚都把自己的女兒嫁給了他的兒子。
司空、任城王元澄因為侯剛是由做朝廷的膳食官起家的,私下裡對他多有侮慢輕視,曾在一次宴席上對他說:“你走近前來給我舉食。
”然而侯剛卻和順地面對他坐着,恭敬相待,并不有虧于禮節。
後來,侯剛由于拷打一名羽林軍緻死而獲罪,被禦史中尉元匡所彈劾,廷尉對侯剛處以死刑。
尚書令、任城王元澄替他在靈太後面前求情,說侯剛曆任前朝重要官職,辦事卓有成效,現在有了這點微小疵瑕,不應當使他受如此重的刑罰。
靈太後就在宣光殿召見廷尉卿裴延隽、少卿袁翻,問他們說:“侯剛因公事拷問人,不期誤傷人命,按照法律條文不應定罪。
你們處以他死刑,究竟有什麼依據?”袁翻回答太後說:“按照法律的規定,不期而誤傷人命不予問死罪的情況,是說被拷問的人所犯的過失于情于理都很明顯,但他卻隐瞞遮避而不肯承認,必須使用杖刑加以鞭撻,以便讓他招出真情,是說依一定道理而施以笞撻這一類的情況。
至于這個被拷打緻死的人,剛剛施以拷問就全都坦白自首,正應當依他所犯的過失了結此案,不應對他橫加鞭笞。
更何況侯剛當時口裡大叫打死,毫無道理地對那人大加杖擊鞭打,本來就存有殺人的動機,絕不是偶然誤傷人命。
對侯剛處以死刑,并不違背法律的規定。
”太後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