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例

關燈
防守,俾資彈壓。

    迩來各标協營,辄以軍功虛銜及未經收标捐職,混行派往充數。

    經年累月,匿不具報,以緻莫從查考。

    設遇地方疏防,無職可降,無俸可罰,咎将誰屬?現當整頓營伍,此等陋習,亟應嚴行革除。

    即有因公離汛,營中乏弁,必須暫派世職候補,亦應查其曾準收标、咨部有案,方可撥往代防,以專責成。

    前奉督憲行司,業經傳前署司咨移各營。

    此次之後,如再率将軍功虛銜捐職混行派委抵額,一經察出,定即嚴行撤參。

    自同治八年冬季起,按季查造各冊結送查在案。

    迄今日久,乃各營并不遵照造送,殊屬玩延。

    除再移催各營按季查造各塘汛員弁銜名及因公離任委員代防銜名清冊,并出具并無混行派委軍功虛銜及捐職人員钤記印結各三本,移司轉送,以昭核實。

    如再延不造送,由司詳請撤參外,理合具文詳候憲台察核,俯賜檄饬各營一體遵照,實為公便等緣由。

     于同治九年二月二十九日,臬司潘詳奉總督部堂英批:已據詳通饬各營遵照,克日造送矣。

    仰即知照。

    仍候撫部院批示。

    繳。

    又奉巡撫部院卞批:已據移咨水師、陸路提督查照,轉饬縣營一體遵辦矣。

    仰即知照。

    仍候督部堂批示。

    繳。

    奉此,移饬查照在案。

     嚴禁迎神賽會 一件劄饬事。

    同治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奉兼署總督部堂文、巡撫部院王會劄:照得迎神賽會,久幹禁令。

    有司失察,并予處分。

    良以民間各有本業,要在務民之義,鬼神則敬而遠之可也。

    閩省俗尚虛誣,崇信神鬼。

    刁徒惡棍,藉賽會之名,為染指之計。

    甚有澗殿、塔骨等項不經名目。

    疊次谕禁,未盡斂迹。

    他如神廟之夜戲,道旁之淫祠,門條之詭異,治病之荒謬,有降童以惑衆,亦魇魅而殺人。

    婦女入廟燒香,青年尤乖禮法。

    民人結會遊戲,醜态更駭聽聞。

    種種頹風,必應力挽。

    除出示禁止,并通饬内地九府、二州暨福防廳、閩縣、侯官一體查辦外,合并劄司,即便會同藩司通饬遵辦,毋違。

     計開: 一、不準聚衆迎神,并捏造請相出海名目,或棹龍舟,從中漁利。

    鄉傩為驅疫之舉,存其意可以,何必迎神遠出。

    甚将數處神像,擡至一所,呼酒進馔,如宴會然,可笑亦複可恨。

    至普渡清醮,雖非賽會,亦祗許刻日誦經,不宜踵事增華,并多用紙劄等項,以節縻費。

     一、不準迎神像赴家,藉詞醫病,駭人聽聞。

    患病延醫,世之常事,何得驚動神像?如神有靈,豈不重降之殃乎? 一、不準道旁添搭矮屋,供奉土神。

    如男堂、女室、長爺、短爺之類,标榜名目,倏東倏西,最堪駭怪。

     一、不準沿街張貼某神行台、公所字條,如威靈公、太子、及馬元帥、溫将軍各行台、大班公所、随駕公所之類。

     一、不準扮作長爺、矮爺。

    長爺有名謝必安,矮爺有名犯無救者,此皆無稽之談,何必習其形似? 一、不準假扮兇惡罪犯。

    始猶出自兒童,迨後年壯之人亦多演扮,甚至蓄發赭衣,備諸醜态,情殊可惡! 一、不準各廳演唱夜戲,非特易滋事端,抑且動虞火患。

    如本年三皇廟、山陝會館之事,可不戒哉! 一、不準非僧、非道,混号降童。

     一、不準挾嫌打牛頭。

    如與人有隙,将其姓名、年庚往訴牛頭神,并買鐵闆所印口紙,暗中飛打,期畢其命。

     一、不準青年婦女入廟燒香,如請花、求子等類,情尤可鄙。

     彙解京饷委員,議定往返日期,逾限分别記過停委 一件饬刊事。

    同治十一年十二月初七日,準通省稅厘總局咨開:奉總督部堂李批局會詳彙解京饷委員、議定往返日期、逾限分别記過停委章程緣由一案,奉批:如詳辦理。

    仍候撫部院批示。

    繳。

    又奉巡撫部院王批:如詳辦理。

    仰即刊入例冊,頒送備查。

    仍候督部堂批示。

    繳各等因。

    咨司彙刊例冊,分别頒送。

     計粘單一紙。

     福建通省稅厘總局司道為移知事。

    同治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奉總督部堂李批:本總局會詳稱:竊奉撫憲王抄案:同治十一年八月初八日,準戶部咨:福建司案呈,福建省委員候補知縣鮑知管督同号商阜康彙解茶稅銀二萬兩,随解部飯銀三百兩,加平銀三百兩,定于二月初二日彙解進京。

    當将原批移付銀庫查收去後。

    今于同治十一年五月初一日,準銀庫于原付内注明四月二十八日照數收訖字樣,钤印付面前來,相應移咨查照。

    再查閩省文報,向限二十七日到京。

    彙解京饷,事同一律。

    茲據該撫咨報,委員于二月初二日由閩起程,今遲至四月十九日始行到部。

    此項彙解京饷,系屬部中待用要款,何得任意遲延?應咨該撫查照,嚴饬此後委員,毋再逗遛,緻幹查辦。

     又奉案行,同日準戶部咨:福建省委員試用同知黃運昌彙解茶稅銀三萬兩,随解部飯銀四百五十兩,加平銀四百五十兩,定于三月十六日起程進京。

    當将原批移付銀庫查收去後。

    今于同治十一年五月十三日,準銀庫于原付内注明本月十一日照數收訖字樣,钤印付回前來,相應移咨查照。

    再該撫咨報該委員于三月十六日起程,今遲至五月初八日始行到部。

    應咨該撫即行查明,該委員究在何處耽延,饬查聲覆報部。

    此後委解京饷,毋任再行逗遛緻幹查辦各等因到院行司。

    奉此,本司道遵查福建省解饷進京,照例定限期系一百日到部,八十日回省。

    近因奉撥各項京饷,均關部庫待用要款,撥解現銀,按站行走,有需時日,是以發由号商彙兌,委員管解彙票,赴京交收投納。

    原以管解彙票,較現銀便捷,各委員均可乘坐輪船晉京,以期迅速。

    茲查曆次派委各員,間有于奉委之後,私自逗遛,并不遵照奏報日期起程,以及仍由旱道行走。

    京饷要需,豈容任意延誤?今奉部咨:閩省文報向限二十七日到京,彙解京饷,事同一律,咨閩查辦等因,自應由外嚴定章程,以昭慎重。

    拟請自同治十二年正月起,凡有委解京饷各員,均須乘坐輪船,不準由陸路行走,并按奏報起程之日,勒限一個月到部交納,不得稍有遲逾。

     倘委員依限抵京,因号商延不兌交,以緻到部遲逾者,準由各該員指禀究辦。

    如号商在京交收,并無延次,實系委員抵京遲延,應即查照部覆到部日期核計。

    遲逾十日以上者記大過一次,二十日記大過二次,三十日記大過三次,四十日記大過三次停委一年,五十日記大過三次停委二年,兩月以上随時詳請奏參。

    至委員交收事竣,回閩銷差,較與晉京時解有銀票,雖緩急情形稍有不同,但批回有關呈繳備查,亦不容任意延擱。

    除順差、引見人員,領有吏部限照,逾限按例參處不計外,拟請由外另立解饷回省逾限章程,無論是否順差、引見,凡解京饷者均以戶部朱限日期另行核計。

    遲逾一月以上記大過一次,兩月以上記大過兩次,三月以上記大過三次停委一年。

    所有記過,均不準抵銷,俾免贻誤而示懲儆。

    會同詳請批示祗遵等由一案。

    奉批:如詳辦理。

    仍候撫部院批示。

    繳。

    又先于十一月初八日,奉巡撫部院王批:如詳辦理。

    仰即刊入例冊,頒送備查。

    仍候督部堂批示。

    繳各等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