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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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一帶,如浦城、福鼎、光澤等縣,系江西、浙江商賈往來之通衢。

    因近年閩省錢價平減,竟有奸商販買錢文,外省發賣圖利,絡繹不絕,以緻上遊各府錢價增昂,又從省城轉相買運,實于民用大有關礙。

    應請行令各府,轉饬浦城、福鼎、光澤等縣一體嚴行查禁。

    如有前項奸商與販錢文出境者,即勒令将錢就地易銀放行,毋得任其販運出境,緻礙邊省民用。

    又該縣詳稱:省會錢價每至月底,值旗營各标領饷之時,必更加昂。

    從前省城錢貴,原有局賣官錢之例,但委官設局,不無胥役冒銷滋弊。

    查各旗營兵饷赴領,向搭局錢。

    可否嗣後錢價平減之時,如每兩枚庫銀易錢在八百五十文以外,仍應發銀。

    其遇錢價昂貴之時,每兩紋庫銀易錢八百五十文以内,領饷暫行給錢。

    如錢價稍平,照舊領銀。

    俾錢文流通,以平市價等語。

    本司道查閩省寶福局鼓鑄錢文,從前省會錢價昂貴,向有賤賣官錢,按照八五易換平價之例,但委員設局,難免胥役混冒。

    查鼓鑄錢文,原為搭放兵饷之需。

    各旗營兵丁按月所領饷銀,勢須換錢行使。

    每遇錢少價昂,徒受錢鋪之居奇,不若竟發錢文,既可免其換錢之煩,又得沾平價之惠。

    且各兵丁日逐行用錢文,複散布在民,似與兵民均有裨益。

    茲查省城滿漢各标并福協等十營,除營員養廉及公費各糧外,實兵一萬八百餘名,照官局八五定例,每兵每月請酌搭錢三百四十文,坐扣饷銀四錢,月計兵需錢三千六百餘串。

    查寶福局截至二十三年底,應存發換平價錢四萬三千餘串。

    請于此内撥出錢四萬串,即以本年四月起,按月搭放。

    總系錢價減至八五以外,即行停止配搭。

    仍令閩、侯二縣于每月下旬将省城錢價每紋庫一兩實可撥錢若幹,按月報司查核。

    如此既嚴外販,而旗營兵饷又準搭配官錢,則錢鋪自無擡價居奇,民用亦得藉以流通矣。

    再省會錢文既現在查禁,而外府州縣事同一體,應通饬各該府州查明,如果錢價增昂,即一例勸谕查禁,并将現在開征所收錢文,分發殷實錢鋪,照例易換,以平市價,毋得存積,并不得發交鹽當各商營運,仍緻藏匿不售,有幹察參。

    相應會同詳請,伏候憲台察核,批示饬遵等由。

     奉批:如詳行。

    局錢搭放兵饷,實屬兵民兩便。

    至各州縣征存錢文及平粜錢文,仰饬發交市易銀,務期公平易換,不得仍前浮收,加息滋累。

    至民間船隻額外多帶錢文,即令在市易銀驗放。

    務遵聖谕,勿因去弊而反滋弊,緻幹未便。

    仍候督部堂批示。

    繳。

    奉此。

     新到鷹番與捧番一體通行通用 一件抄片行知事。

    奉總督部堂王憲牌:照得本部堂于鹹豐七年九月初六日,會同福建撫部院慶附片具奏英、合二國新到鷹番與捧番一體通行通用一折,并将鷹番、捧番式樣,咨送軍機處,恭呈禦覽,暨分咨欽差大臣兩廣爵閣督部堂葉查照。

    除俟奉到朱批另錄行知外,令行抄片行知,備牌到局,即便移行遵照,并饬清查報銷官運各局委員查照,均毋違延等因。

    計粘抄片。

    又奉牌行本藩司衙門前因,即便會同臬司、糧鹽二直移行遵照,一面轉饬布經曆将全案刊入省例,通頒呈送,均毋違延。

     計粘抄片一紙、告示一紙。

     再閩省福州等口與各國通商貿易,該洋商等或以紋銀,或以番銀互相交易。

    民間均照常行用。

    惟近來各國洋商多帶有鷹頭新樣番銀來閩。

    前據英吉利、合衆國各領事,請以新舊洋銀一律行用。

    當經咨商欽差大臣兩廣督臣葉查覆去後。

    嗣準葉咨覆:鹹豐三年粵東新到鷹頭及雜項花色洋銀,據各鋪戶呈請通用,業經通饬示谕一體行使。

    現在粵省市廛,均已通行。

    咨會查照辦理等因。

    旋據閩省茶商鄭寶書等先後禀呈,以各商在閩貿易,應完國課向用紋銀或番銀,照憑時價補貼買賣交易,紋銀、捧番久已各随其便。

    年來各國洋商概帶鷹番,銀色不下于捧番,而光潔完全過之,似可一律通行,以均銀價,而平市值。

    并據古田城廂内外各錢鋪赴福州府衙門佥禀,市廛常用各項番銀不同,以計重不計圓之捧番所用尤廣,鷹番議照捧番行用,懇請照會英、合二國,傳谕洋商,前項鷹番如何用出,即應如何收入,并示谕通省各屬一律通行等情,禀經升任福州府葉永元會督福防廳、閩縣、侯官縣議詳前來。

     臣等伏查番銀一項,均系來自外洋,向由民間習用,與銀并行。

    今鷹番來閩未久,市廛見為新異,未能遵信通行。

    該洋商等又恐民信未孚,終歸壅滞,以緻各懷疑慮。

    惟粵省既已通行無礙,則由近及遠,自可日漸相習。

    且此項鷹番傾煎銀色,與捧番無異。

    當此現銀缺乏,應準與捧番一律行用。

    并由福州府照會英、合二國領事,谕令各洋商出入亦應一律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