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庫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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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遵在案。

    乃各屬毋論市價低昂,屆期紛紛請粜,固屬不谙事理,亦有藉此出納,以行其詭弊者。

    該司應按各處情形,或可毋庸減粜,或粜十之一二,核實妥辦,毋拘成例。

    凡準粜之州縣,開期之後,粜價錢文,随時易銀,解收道府貯庫,不必待至停粜,以緻積重難易,得以借口故延不解。

    秋成之後,先将上年未買榖價饬發買補。

    毋論市糧貴賤,照例務于本年買足還倉,不得再限時日。

    至本年粜存榖價,除市糧實在昂貴,不能采買,預期詳明,由司彙核,轉請咨部,準俟下年買補外,其餘統限八月以前,詳定價值,領回采買,統限十一月内買補齊足,由司彙報。

    既經定價領買,若不乘時趕辦,依限歸倉,先提倉書枷号示儆,再予寬限一月,仍無倉收赍報,定以玩視倉貯嚴參。

    該管道府,均幹未便。

    自此章程既定,斷不輕予通融。

    該司為錢糧總彙,亦宜随時督率核辦,勿任司書延捺弊混。

    仍饬先将遵奉緣由具文報查,毋違等因。

     乾隆三十五年四月十一日,巡撫福建部院溫行。

     買補限期章程 一件特饬清查事。

    乾隆三十五年四月,奉巡撫部院溫批藩司詳:遵查采賣平粜榖石,自應照例于秋成之後,照依市價,随買随交。

    若發價在先,交榖在後,即限以歲内交倉,安能保無花銷之弊,且啟胥吏勒索之端?原奉部行甚明。

    而各屬之不遵行者,祗緣閩省各屬,山路崎岖,村莊零落,并無巨鎮可以整數收買,因而仍踵故習,先行發價,絡續收運。

    然在急公上進者自能設法妥辦,秋成之後,歲内即經買足。

    無如有等因循玩忽之員,或遇署事并将調任者,稔知卸事在即,竟将粜價存留署内不辦者有之,又或先行短價發買,不行催交,希圖诿之後任,以省交代之繁,因而買戶亦即藉以延挨,以緻每年有未補之榖。

    倘來歲設遇歉收,遂緻積欠愈多矣。

    上年秋成後,查錢藩司曾經議詳,設定三限,以十月初一起至十月二十日為初限,十月二十一至十一月初十為二限,十一月十一至十一月底為三限,責成道府依限查催在案。

    無如各屬之疲玩如故,各府亦未免因循。

    今奉憲委員徹底清查,遂緻報買未收之處,層見疊出。

    除查出未補入倉之各縣,現在議請複令道府再行盤查确實,如有虧缺無着,另行詳覆,至奉憲谕作何歸正責實,以肅治理之法,仰見憲台慎重倉貯,肅清積弊之至意。

    本署司悉心查議,惟有嚴饬各府,于該縣停粜五日之内,即将粜價先行提貯府庫,具文報明,限十日内确查時價,不許扶同捏混,據實定價通詳,候憲批定,即行饬令買補。

    責令各州縣端遣誠實親信家屬,赍價赴鄉,逐日收買。

    一有成數,即行運倉。

    五日一報。

    仍照藩司詳案,定以三限,饬令道府确查通詳。

    一有違誤,即懲一以儆百,法在必行,庶積習可除,倉貯仍歸實在,而上下各官亦各知所警惕矣。

    緣奉批議,是否允協,拟合核議具文詳覆,伏候憲台察奪批示,以便通饬遵照等緣由。

    奉批:仰即另檄通饬遵照,仍候督部堂批示,繳,冊結存等因。

     乾隆三十五年四月初七日,署布政使司事糧驿道達詳。

     買補倉榖事宜通行牌文 一件嚴禁派買倉榖積弊、曉谕餘榖認粜補倉、以肅功令、以實倉貯事。

    乾隆三十五年七月,奉總督部堂崔憲牌:照得各屬買榖補倉,原有定例。

    平價采買,不得轉發苦累,私派勒買。

    有榖之家,亦不得膜視居奇,多思囤積。

    立法未嘗不備。

    乃聞閩省積弊,并不遵例。

    于田多大戶,照時價向買,惟憑胥役混開富戶,每石發價六七錢,封銀差交,勒具領狀,立限催追。

    如無榖交,經胥原差飽賄索賠,許以加息繳還原價。

    更有蠹書奸役,勾結串通,冒領榖價,任意花銷,至期無榖,混以私債抵塞,禀官比追,牽連拖累。

    或應買一,即行派十,藉為利薮。

    現經确訪積弊,據實嚴參,并通行饬禁,酌立章程饬令遵辦外,合即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阖屬城鄉衿士庶民人等知悉:凡屬家道富足,田廣租多,自宜急公依價粜賣,可邀獎勵。

    須知實倉貯,原以備民食,非系不幹己事也。

    若囤積居奇,顯違定制,徒自取咎。

    如果家鮮蓋藏,養贍不足,再有濫派勒買,許同兩鄰具結告究。

    倘有蠹胥奸役仍蹈故轍,不知改悔,除嚴拿盡法痛處外,該管州縣一并嚴參治罪。

    其各凜遵!特示。

    計開: 一、閩省采買倉榖,案經詳定,分别早晚二收,先後買補。

    該州縣務遵定例,将現在應采買實數,按照詳定時價,先行出示曉谕,勸令有榖殷戶,除存留贍家年食而外,餘榖若幹可以粜賣,即親赴地方官報明認賣,随多随寡,實時交繳,實時給價,不許絲毫扣克及短價掯抑,緻有守候苦累。

    如有此弊,許即赴該管府州告究。

    若竟觀望不前,則是自取差查,更複何說之辭。

     一、每年早收晚收,采買倉榖,務照應買補實數,确查實在富足大戶,田廣租多,勸令認賣。

    買足則止。

    不得以一派十,差押滋擾。

    亦不得仍循積弊,任聽書役混開無糧無租人等,發價勒派,恐吓索詐,迫抑加息繳銀。

    再有此弊,許被害之人指出書役姓名,赴該管道府呈明詳究。

     一、常平倉榖,原以備貯粜濟民食。

    出産俱在山鄉,城市鮮有積蓄。

    凡村居殷戶,既蓋藏充裕,餘榖總必出售。

    若情願認辦倉榖,則屬急公可嘉。

    且照時值給價,亦不至虧短。

    今定以願賣榖四百石以上者,州縣給以花紅獎賞;六百石以上者,州縣給以匾額。

    如頻年急公,該州縣查明通詳請獎。

    倘囤積居奇,查出反自取辱,尤宜勉之! 附刊示式一道 太子太保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饷鹽課崔為通饬買補規條、以示法守事。

    照得常平為民食之要,而民食以積貯為先。

    閩省環山濱海,向無米糧市集。

    采買倉榖,與他省情形不同。

    曾經奏明,原有富足大戶,田廣租多者,許照時價向買之例。

    但買補例應于秋成後随買随交。

    設遇榖價昂貴,原可聲請展限,例有明文,不難采辦。

    乃各屬多系先年發價,延至次年尚未交倉。

    此固買戶之抗玩成風,亦由該地方官辦理不善,希圖小利所緻。

    先經前院特檄清查,并據司詳立法饬遵在案。

    際茲早收采買屆期,誠恐積習相沿,因循如故。

    更慮買補一開,弊窦叢生,闾閻受害,均未可定。

    今與藩可将前後議詳檄行各事宜,逐一參酌,核定規條,頒示于後: 一、各屬凡有上年平粜未買榖價,統限早收一律買補齊足。

    所有本年新粜榖價,存俟晚收再行發買。

    其并無上年未買榖價者,即将本年粜存榖價,乘此早收豐稔,先買十分之四,餘俟晚收買足還倉。

     一、除上年未買榖價,毋論市糧貴賤,務于早收買足完報,不得再延時日外,至本年新粜榖價,早晚二收,足資買補。

    如果粜價過多,市糧稀少,或晚收不齊,糧價昂貴,由該管道府州勘實情形,預期詳報,緩至下年采買。

     一、上年未買榖石,訪有買戶先年領價,延今尚未交榖者。

    民間緩急,每苦稱貸無門,今領無息之錢,徒用一年之久,不即交倉,天良何在?更有乘機挾制,藉端妄告者。

    殊不知閩省倉榖,例應各就本地榖戶采買。

    如果短價勒領,何不具訴于給價之時,而越控于追榖大後?此等不法買戶,許即拿究,以戢刁風。

     一、定價采買,每緻稽誤。

    乘此早收豐稔,将來晚收屆期,每石各先發銀七錢,一面确按時值,另詳找給。

    早榖倉收,定限八月,晚榖倉收,定限十一月内通送查考。

     一、采買毋許預先給價,務令随買随交,此定例也。

    以現在之價值,買現在之榖石,随買随交,實為妥便。

    所有預先給價、各成交榖舊習,永行禁止。

     一、倉榖應就本處田多殷戶給價收買,毋任書役開報,緻滋擾弊混。

    蓋開報者未始不由操縱起見,而願領者未必即系殷實之家。

    倘不留心體察妥辦,緻有銀榖兩空及勒令強買等弊,察出定行參賠。

     一、采買務在均平,田家終歲勤劬,獲存餘糧,既供官倉買貯,亦應自備蓋藏。

    幾早收未領價者,晚收一體領價交榖。

    如早收已認買者,晚收不得重疊派買,庶有限制,俾無偏累。

     一、發價例禁克扣。

    在富戶領買官榖,固系成例,而官倉發價平買,不容虧短。

    況系各按該處時值,先行評定饬遵在案。

    應将定價出示曉谕,公平發給。

    責成該管之道府州就近稽察,倘有侵漁情弊,許受害者據實控究。

     一、買補之弊,如買一派十及勒領串領、繳價加息等累,官以此為利薮,役亦藉為生涯,既有害于闾閻,而米價随因之昂貴。

    本部堂久有訪聞。

    此次采買,倘不痛除積習,一經發覺,官參役處,斷不姑寬。

    上司失察,并幹嚴譴。

     一、領買官榖,訪有受價之後,不即交倉,遞年流積,延至交代,繳價新領,名曰「流抵」。

    此種積弊,到處皆然。

    嗣後随買随交,已列前條,務宜永行遵守。

    倘再因循不悛,釀成流抵大弊,定以虧空嚴參,不稍寬貸。

     以上十條,均關買補要務,亦為閩省向有之弊。

    官民各宜寓目儆心。

    該上司其各嚴密稽查。

     法在必行,凜遵毋忽! 禁除勒派買榖積弊通饬牌文 一件訪明勒派買榖之積弊、以肅功令事。

    乾隆三十六年十月,奉總督部堂鐘憲牌:照得買補倉榖,定例饬令州縣官平價采買運倉,不得轉發苦累。

    敢有私派勒買及短給價值,強拿民力運送者,坐贓治罪。

    立法何等森嚴,有牧民之責者自當遵例實心經理,難容苦累闾閻。

    乃聞閩省各屬,遇應買補之時,不遵按時價,任聽書役串同地保,混開城鄉煙戶,不論商賈耕農,指為殷富,每榖一石發價六七錢,包封差派,勒具領狀,每戶派至三四百石不等,限以幾月交榖。

    疊次追呼,必賄經手書役,許以每石加息三四分,同原銀交繳,方準收回領狀。

    其有殷戶運榖交倉,管倉人等又百般索詐。

    稍有不遂,則淋尖踢斛、篩煽曬揚,靡所不至。

    以緻有榖之家,亦情願加息繳價,不敢交榖。

    複将原銀勒派别戶,無榖亦複繳價加息。

    是直借買補為謀利之薮,迄無實在榖石貯倉。

    一遇交代,又從新差傳殷戶,勒令出領幫補,以空領因循盤交,習以為常。

    更有一種蠹胥奸役,捏冒領狀認買倉榖,将價銀私自放債,重利盤剝,任意花銷。

    及應交榖之時,則以私債抵塞,票差追比,多方索詐。

    且有引誘富家子弟诓領榖價,将銀嫖賭,官催交榖,累及父兄,甚至封産變抵,為害尤甚。

    查閩省買補倉榖,曾經奏明,富足大戶,田廣租多者,許照時價向買。

    未聞無田無糧之人,可得混行濫派。

    藉以重利勒索,豈得尚稱民牧乎?似此積弊,既經訪聞,難任因循贻累。

    除現在密查确據、嚴參重治外,合函通饬。

    牌仰該司道府州即便遵照,将前指積弊,嚴饬革除。

    責令遵照另檄條示,恪遵定例,公平買補,随買随收,以杜書役侵吞,倉貯不至虛懸。

    倘有胥役膽敢弊遏滋事,先即嚴拿究處。

    務期實力奉行,于民無擾。

    嗣後如有仍蹈故轍,積弊叢生,或被告發,或經察出,書役立即杖斃,該州縣嚴參治罪,決不輕恕。

    仍将遵奉緣由具報查考等因。

     乾隆三十六年十月十七日,閩浙總督部堂鐘咨。

     彌補倉榖條規 一件道議條款可行,詳明通饬遵辦事。

    乾隆四十八年十月十四日,奉總督部堂富批本司議詳彌補倉庫條款,請移行通饬遵照辦理一案:竊照閩省倉糧短缺,荷蒙憲台據道府所查之數,奏限秋成買補。

    恭奉朱批俞允,通饬遵照在案。

    皇恩、憲德,至大至寬。

    在各該員自當感發天良,依期補足,斷不容再有虛飾,緻罹重大之愆。

    無如積習相沿,仍多忽視。

    屢蒙憲劄嚴饬,最為剀切詳明,已足以振作愚頑,警醒聾聩。

    且又議頒折式,令其按月開呈,苟能實在遵行,何慮補苴無效?然而病同痼疾,非一藥所能成功。

    人苟無良,豈虛文所能動聽?況其中亦有前官虧短,得借口于代償,署篆遷延,知瓜期之将及,因而暫緩,不複清厘。

    于是本有虧挪者亦多觀望,原能歸補者姑且因循。

    以緻言者諄諄,聽者藐藐。

    若非本管道府就近稽查,竊恐催檄頻頒,總屬有名無實。

    是以本司屢次具禀,請責成道府嚴催。

    蓋以親臨上司,耳目最近,易于查考,難于掩飾也。

    今準分巡汀漳龍姚道将現在所立條規,劄緻本司閱看。

    本司查所議各條,最為切實,不但虧項可補,且能永杜侵挪。

    想其各屬行之,必有效驗。

    因思通省事同一轍,倘皆仿照行之,則通省皆有效驗。

    早收已慶豐稔,秋成即在目前,庶各屬謹凜成規,恪遵趕辦,得以仰副聖主生成之德、憲台期望之懷。

    即本司督責無能,亦藉以稍安疏拙矣。

    所有姚道議行條款,謹列于後: 一、該道議稱:買補倉榖,應分别缺額多寡,乘時采買也。

    查現在早稻登場,急應趕買,以實倉貯。

    第各屬所少額數,多寡不一,其間有自六七千至萬餘石者。

    概令同時買足,未免有妨民食。

    除缺額最多之州縣,本年平粜,應将榖價易銀解貯,俟秋間詳請停買外,今拟凡六千石以上各廳州縣,應分作早晚二稻收成買補,其五千石以下者,均應于現在早收趕買齊全。

    其榖價有已解司道府者,應速請領;有交代未清尚未出結者,立即移催趕辦;已經出結者,縱前任未清,亦即着落買補。

    至未買榖價,仍即解貯府庫,以杜侵挪。

    俟晚稻将收,再行領買,務于年底掃數買足,出收通送,聽侯盤查結轉。

    如再延宕缺額,定即請參嚴辦。

    其各廳州縣倉廒啟閉,在城者交與經曆、吏目、典史監視,在鄉者交與就近巡檢監視,用廳州縣封條封固,該員等将鎖匙包封書押,交與該廳州縣。

    遇有收入出納,該員眼同丁胥收放完畢,仍将鎖匙包封書押,毋許稍有通融。

    俟來年盤查足額之後,再行照舊辦理。

    所有采買及完倉各數,仍令吏目、典史等按旬禀報,以憑查察。

    如有虛捏,一并查參等語。

    本司查各屬既有虧短榖石,又有存價未買之榖,若再将本年平粜之項一時全買,勢必糧價頓昂,有妨民食。

    該道所稱虧缺榖石,分别數目多寡,于早晚二收先後買補,本年粜榖竟行提價停買之處,洵屬妥協。

    其着令佐雜等官監視啟閉,更為防微杜漸之論。

    均應如該道所行辦理。

     一、該道議稱:已買未收榖石,應查明分别催追也。

    查已經發價采買新舊榖石,延久未據各買戶交倉,其中定有書役侵蝕情弊,應速逐戶挨查。

    其實欠在民者,因當設法嚴催完繳。

    其書役侵吞者,尤當上緊勒限監比,一面查封家産,變抵買補,毋得因循,任其延宕,緻倉貯虛懸,自幹罪咎。

    其發買未收榖多各縣,亦照前條分别早晚二收催交等語。

    本司查各屬倉榖發買未交者甚多,其中,實難保無胥役侵蝕情弊。

    當此徹底清查、掃數補完之際,在實欠于民者因當設法嚴追,分别限繳,而書役侵吞者尤應上緊查辦。

    該道所議監追變産之處,誠屬厘弊杜延之要法,應即照此通饬。

     一、該道議稱:折收米榖之弊,宜速嚴禁,以杜虧空也。

    本道風聞各屬賢愚不一,每有青黃不接之時,詳準平粜後,将榖價挪用。

    及至秋收,或竟不買補,或雖發價采買,複貪圖折價,并無榖石上倉,或征收屯米,亦複折錢入橐。

    迨放兵米,竟将常平倉榖碾給,或折收台灣運補各年兵米眷榖,在各買戶、屯戶以及台郡配運米榖各船戶每慮各屬胥鬥、家丁刁難需索,浮收斛面,既有守候之苦,又多挽運之費,往往樂于折價。

    而各屬書役及管倉家丁等亦無不樂于折收,價值即可任意高昂,分飽欲壑。

    似此弊端百出,所以倉貯日漸虧短。

    今欲截其流,必遏其源。

    除現在端差密訪,一有确據,即行嚴揭請參,并先拿家丁胥役等從重究治外,該廳州縣等務須各自猛省,時加儆惕,切勿再蹈前轍,自取重咎等語。

    本司查倉榖一項,所以緻有虧短者,若非侵用榖價,即系任意折收。

    該道所議,實正本清源之論。

    應請責成各道府一體嚴查。

    若有再蹈前轍者,立即據實揭參,從重治罪。

    此等劣員既不顧身家性命,亦毋庸姑息瓦全矣! 一、該道議稱:地丁錢糧,宜照例設櫃征收,并暫委監制也。

    查征收錢糧,例應設櫃,令業戶自封投櫃,櫃書即給以印票執憑。

    如有書役包攬及勒令包都、包圖等弊,即應據實詳參,書役嚴加治罪。

    茲本道訪聞,各屬内各雖設櫃征收,實皆櫃書、糧總等包攬收銀侵用,給以木戳收票,并不給以印串。

    以緻該縣等得以挪用,該書亦多侵蝕不吐。

    殊屬不法。

    除現在确訪查拿外,應請端委教官,自本年八月開征起,務須照例設櫃,令各業戶自封投納,立即割給印票,至晚将銀櫃封鎖,扛貯庫内。

    仍将本日所收錢糧流水簿結總,逐晚送署查核。

    俟收有成數,該州縣一面詳請監拆,該教官即親往開櫃,查對流水号簿,逐一兌明,将銀彙貯庫内。

    總櫃鎖固,粘貼教官印花,鎖匙即交教官帶回收貯。

    該教官即将拆兌銀數及加封彙貯緣由,禀報查考。

    遇有支放起解,仍會同教官照數兌出。

    餘銀仍照前加封貯庫禀報。

    倘教官扶同弊混,及糧總、櫃書再敢包攬,私收侵用,以緻本官挪移虧缺,該教官即行密禀,以憑詳參。

    倘教官扶同徇隐,又或藉此借貸挾制,一并揭參不貸等語。

    本司查征收錢糧,最宜慎重。

    若令書役經手,無所牽制,實易啟侵挪之弊。

    該道所議教職監收、監拆之處,亦屬厘弊起見,應請照行。

     一、該道議稱:庫貯雜項錢糧,均當清查彌補也。

    查各屬征收地丁銀兩,雖經委員盤查,并蒙院憲奏明曆系年清年款,尚無虧缺,但恐挪新掩舊,暨稅契雜稅并寄庫贓罰等銀,難保無侵挪情弊。

    自應一體清理,以杜虧缺。

    現在委員會同該廳州縣,将正雜等項銀兩徹底清查,有無虧缺,據實禀複。

    如有虧挪,定限三個月内彌補清楚。

    其自前任缺交者,務于交代限内嚴催移解。

    如有抵算雜項銀款者,亦即上緊查估,變價歸款,以期正雜庫項均歸實在。

    倘交代結報後,藉詞推诿,惟最後出結之員是問等語。

    本司查正雜錢糧,無不關于帑項,豈有雜項即可任意侵挪之理?或因一時提解不及,易于掩飾,因而挪抵,亦事所必有。

    尤應徹底清查,不容絲毫走漏。

    該道所議定限三月之處,應通饬照辦。

     一、該道議稱:官運正溢鹽課,宜一律清查饬解也。

    查官運各州縣年額正溢鹽課,長價、加征、羨餘等銀,每多拖欠不完,業經鹽法道詳明督憲,批準按季完解在案。

    各屬務須依限按季完解,以清款額。

    至各州縣所設鹽館甚多,運鹽售銷,頭緒紛繁,難以委員查察。

    應責成總理外館之親友及鹽胥,按月造報,按季批解。

    倘總館内任用匪人,或不善經理,或任意支銷,以緻課項虧缺,雜費無出,不能依期批解,一經察出定提鹽書、館辦究處,連親友一并究問等語。

    本司查鹽課交代,現經鹽法道詳請咨部,與倉庫交代一并造冊報部,此後期限日嚴。

    及今設法清厘,可免将來掣肘。

    亦應如該道所議辦理。

     以上各條,實為彌補倉庫要事,姚道已饬所屬遵行。

    今請通饬各屬照辦。

    如有違抗因循,即行嚴揭參究。

    夫立法雖良,仍賴治人而理;空言無補,必求實效可稽。

    仍須各道府合力齊心,認真趱補,遵照憲準頒式,按月開呈,依限報完,以清奏案。

    倘有不肖官吏,視同具文,不顧天家之倉庾,但肥自己之囊橐,即行嚴辦,不得姑容。

    理合詳明,伏候憲台裁奪訓示,以便移行,通饬遵照辦理等由。

    奉批:據議各條均屬妥協。

    惟查補苴倉榖,最為目前要務。

    本年平粜榖石,同時全買,固恐有礙民食,第既議暫停,必須照例提價,存貯司庫,方免侵挪滋弊,斷不可稍有徇延。

    即采買榖石,亦應視屬邑産榖之多寡,量為變通。

    如省城産榖稀少,向系仰食上遊閩、侯兩邑。

    現有購榖彌補之事,據報市價每米一石賣錢二千七百至二千四百餘文不等,即晚稻豐收,尚恐不敷民用。

     省會重地,關系匪細,應饬令設法差丁帶價,分赴産榖處所照市采買歸倉。

    庶倉貯民食,兩無妨礙。

    至委員監收錢糧,嚴防官役折收私挪,自應如此辦理。

    但業戶尚有應輸色米耗羨兩項,本部台風聞各屬概系折征,任意擡價,官役通同侵蝕,甚為膽玩。

    今當清厘之際,亦應将如何查禁之處,一并定議。

    再如稅契贓罰等項雜糧,若于予限補足之後,仍複留貯縣庫,難免旋補旋挪,複滋虧缺,應即查明應行解司之項,饬即令随同奏銷正項,一起掃數批解。

    如有短少逾延,嚴揭請參。

    仰再遵指饬,再行悉心籌酌,妥議通詳,以憑察核饬遵。

    仍候撫部院批示。

    繳。

    奉此,案照先于乾隆四十八年九月十一日,奉巡撫部院批:據議各條均屬妥協,仰速通饬各屬遵照辦理。

    務須各發天良,依限完補,毋自置身家性命于不顧也。

    該司并移行該道府等實力董率。

    仍候督部堂批示,繳。

    奉此,随經移行通饬各屬遵辦在案。

    茲奉憲批,仰見慎重倉庫、轸念民食之至意。

    本司遵查各屬彌補倉榖,奏限已迫,實為日前第一要務,自應速為補苴。

    惟是本年平粜榖石,雖系應買,若同時一并買交,殊恐有妨民食。

    是以汀漳龍姚道有價銀解貯、詳請停買之議。

    但倉榖既請停買,價銀必須解司,除原無應買缺榖各縣仍令将本年粜榖乘時發價買還外,其有應買缺運之州縣,令将所存粜榖銀兩,照例盡數解貯司庫,并請責成該管道府就近督催批解,以杜侵挪,不得徇延。

    仍俟明年早晚二收,察看情形,應行采買,立即詳明,領回買補歸倉。

    至采買榖石,如系産榖之區,買補原屬便易,誠如憲批,視屬邑産榖之多寡,量為變通。

    然省城産榖本屬稀少,民食向藉上遊。

    現在閩、侯兩邑,既有應補倉榖,而市米價值又屬昂貴,晚稻雖獲豐收,亦虞不敷民用,殊難會其就地購補,仰蒙督憲訓示,饬令設法差丁帶價,分赴産榖處所,照市采買歸倉,于倉貯民食,均無妨礙,誠為周妥。

    應請饬令閩、侯二縣,作速選撥親信家丁,赍價前往上遊一帶産榖之區,照該處市值公平買運歸倉,出收送核。

    如敢藉延,即行參辦。

    并将何月日、差丁何人及赴何處購運,先行通報查考。

    再各屬地丁錢糧,前議委員監制,足以嚴防官役折收私挪之弊,已奉憲允,自應饬令照議遵辦。

    惟是業戶尚有應輸色米、耗羨兩項,官役任意折征擡價,通同侵蝕,各州廳縣均有此弊,應遵憲批,一并查禁。

    惟查色米、耗羨兩項,向系随正征收,應請一并着令該教官随時稽查。

    如有折征擡價,官役通同滋弊,即據實禀報,以憑嚴參究治。

    仍移行該管道府留心查禁。

    于開征時,由司給示,頒發曉谕,俾奸胥、業戶鹹知儆惕。

    又梲契、贓罰等款雜項銀兩,該道前議隻令徹底清查,如有虧挪,定限三個月彌補清楚,并未議令解司。

    但稅契一款,本司莅任之後,聞有止請梲契,不解銀兩,留貯縣庫,任意侵蝕情事,當将稅契截清數月,必須留半契根繳送到司之後,再行頒發。

    現在雖有未解之款,而辦理尚為核實,不緻無所稽考。

    惟贓罰等款多未冊報,誠如憲示,難免旋補旋挪,複滋虧缺之弊。

    應請通饬各屬,于清查完補後查明入官給主,分别批解給領,責成道府,就近查察。

    如有侵蝕,一面饬提丁胥嚴究,一面列揭移司,詳請憲示參辦。

    其餘各款,仍悉照前詳饬遵辦理。

    緣奉饬議,是否允協,理合核議詳報,伏候憲台察奪批示,以便移行遵照等由。

    十一月初九日,奉巡部院雅批:如詳移行遵照辦理,仍候督部堂批示,繳。

    又于十二月十四日,奉總督部堂富批:如詳移行遵照。

    至省米價昂,民食關系匪細。

    今閩、侯兩縣應補倉榖,既經議令差赴上遊産榖之區買運歸倉,則省米價值自可平減。

    惟城鄉有榖殷戶,或因現在買補倉糧,藉端囤積居奇,及胥役私行派累,均應嚴行查禁。

    該司即将兩縣倉榖不許私派,并民間榖石務須公平出粜緣由,明白曉示。

    一面密加訪察,如有前項情弊,立即嚴拿,從重究報。

    仍将出示日期具報查考。

    并候撫部院批示,繳。

    奉此,經即移行遵照辦理在案。

     采買倉榖遵照議定章程 一件遵批赴查等事。

    乾隆四十九年四月初六日,奉巡撫部院雅批譚署司呈詳:查得先據閩縣申詳,閩省買補平粜倉榖,并無市鎮集場,與别省情形不同。

    且按糧派買,有違禁令。

    而就殷戶采買,奉有明定章程,是以奉文采買乾隆四十六年分平粜榖石,請就殷實之家,分别上、中、下三等,遵照定例,每石先發價銀七錢?委員赍價,親詣到家勸買。

    并谕上倉時定價找給。

    讵貢生陳宗配等價收日久,榖不上倉。

    及饬差催繳,首先具呈,請照糧額勻買。

    以緻殷戶葉連春、黃元和、陳增琳、江日貴、盧書端、陳登瀾、林孫蘭等各戶,相率效尤,紛紛上控。

    查陳宗配一戶,年可收租一千餘石,又在省會開張儀鋪、振全兩間大典,委系上等殷實之家。

    派令買榖四百石,已屬酌中。

    其先後随同上控之葉連春等,糧雖無多,亦屬殷戶,未便任其違令混請,照糧派買。

    均應饬照原發數目,如數采買,毋許推诿等由到司。

    當經前司批府确查核議詳奪去後。

    續奉憲台以果否遵照章程,并非抑勒濫派,行司查明詳奪等因。

    複經饬遵去後。

     茲據福州府請照該縣所詳,就于殷實有榖之家采買還倉,并遵每石先發價銀七錢,彈準包封,委員赍價,親詣有榖之家勸令領買。

    仍谕上倉按時詳請找給。

    如已足數,不得再派。

    所有陳宗配一戶,據呈上屆派買一百石,應令照依上屆辦理。

    其葉連春、陳增琳二戶,據稱并無田糧,委非有榖之家,應請免其買籴。

    以外更有黃元和等,是否實系有榖殷戶,應饬查明确切采買,毋緻勒擾。

    至于糧戶分名詭寄,及糧不收割,仍挂賣主戶名,得業之家反無糧額者,此等弊窦,總在地方官随時清查,押令過割,推收入戶,積習自除。

    其一兩以下小戶,既已例不按糧分派,鹽商當鋪,久經嚴禁,應請毋庸置議。

    如殷戶無多,不敷采買,即遵照近奉章程,令該縣遣丁赍價,赴上遊産榖之處購買運倉等情,詳覆前來。

     本署司查買補倉榖,原應就市現銀現買現交難容濫派勒買,擾累闾閻。

    緣閩省并無市鎮集場,采購維艱,是以先于乾隆二十年間,經前督、撫憲喀、鐘奏準在于殷實之家,按餘榖之多寡,分别酌買。

    又于乾隆三十五年間,奉前督憲崔列款通饬内開:有榖殷戶,除存留贍家年食,餘榖若幹,可以粜賣,即親赴地方官報明認買。

    又開查明實在富足大戶,田廣租多,勸令認賣各等因在案。

    今陳宗配一戶,上屆既隻買榖一百石,何以該縣采辦四十六年籴榖,竟行派至四百石之多?實屬抑勒濫派。

    既據該府查明,請依上屆辦理,應饬該縣遵照派籴榖一百石,毋許多派滋擾。

    其葉連春、陳增琳二戶,并據該府查無田糧,委非有榖之戶,亦應如請,免其采籴。

    尚餘黃元和、江日貴、盧書端、陳登瀾、林孫蘭等各戶,饬令該縣查明,是否俱系有榖殷實之家,分别采籴,不得浮派濫抑,緻幹查究。

    至民間置買田業,應将糧額實時推收過割,以清糧賦。

    茲該縣以各戶希圖漏稅,每将額糧分寄他戶,或仍挂原主戶下,違例津貼。

    在業去糧存貧戶,既難上榖,而得業有榖之家,反以冊無糧額為詞,紛紛滋訟,請就殷實有榖之家采買還倉。

    所議固屬妥協,惟查按照殷戶發買,官既未能深悉,胥役人等保無藉端索擾,高下其手?且糧賦關系重大,亦未便一任買業之人,分别戶名詭寄,及仍挂賣主名下,抗不收割。

    将來世遠年湮,難免戶糧無着,無從催征,亦非慎重課賦之道。

    應饬該縣嚴着經承糧差,逐細查明,押令推割,造冊報查。

    庶額糧既清,而應買之戶已可按籍稽察,則無緻胥役高下掯索之弊。

    至省會地方,民間食米系仰資于上遊運濟,而采買倉榖,必須取之本地有榖殷戶。

    查台地各廳縣,凡有買補榖石,俱将戶名榖數先行造冊送道,給示曉谕,遵照領買。

    應請嗣後該縣遇有采買倉榖,照依台屬,一例查明實在糧廣租多殷戶,酌量派令領買。

    将派過戶名買數,先行分晰造冊通詳,給示曉谕。

    并令該縣照例每石先發價銀七錢,彈準包封,粘貼印花,委員赍銀發交各戶,勸令領買。

    仍谕上倉時按照市值,詳請找給。

    如有濫抑滋事,一經告發,即行審明實情,嚴參重究。

    倘買不足數,即遵照近奉章程,遣丁赍價,赴延建一帶産榖地方,自行購買運交,以足額數。

    其一兩以下零星小戶,例不分派。

    鹽商、當鋪,久經嚴禁。

    亦應如請,免其置議。

    如此辦理,于積儲、民食,兩有裨益。

    則濫派勒買之弊,不禁而自除矣。

    是否有當,理合核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