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書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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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勸也。
」念孫案:師古以「闢」爲「開」,以「流離」爲「不得其所者」,則「闢流離」三字義不相屬,故增數字以釋之曰「爲開道路使之安集」,其失也迂矣。
餘謂「流離」者,梟也,所以喻惡人。
《邶風·旄丘篇》「流離之子」,陸機曰:「流離,梟也,自關而西謂梟爲流離。
」「闢」之言屏除,謂屏除惡人也。
《荀子·解蔽篇》「闢耳目之欲」,楊注:「闢,屏除也,字亦作『辟』。
」《周官·小司寇》「前王而辟」,先鄭司農注:「辟除姦人。
」「闢流離」、「抑不詳」兩句同義,皆承上文「圖匈虐,熏鬻殛」而言。
求其清流 「猶濁其源而求其清流,豈不難哉」。
念孫案:上句當作「猶濁其源而求清其流」,今本「清」、「其」二字倒轉,則文義不順。
刑法志 沈斥 「除山川沈斥,城池邑居,園囿術路,三千六百井」。
薛瓚曰:「沈斥,水田舄鹵也。
」師古曰:「沈,謂居深水之下也。
」念孫案:「沈」當爲「沆」。
胡朗反。
沆,大澤也,其字或作「」,或作「坑」,或作「亢」。
又爲鹽澤之名,其字或作「」,或作「坑」。
《説文》「沆,大澤也」,徐鍇傳引《博物志》曰:「停水東方曰都,一名沆。
」《廣雅》曰:「,斥澤池也。
」《玉篇》曰:「,鹽澤也。
」《太平禦覽·地部四十》引《述征記》曰:「齊人謂湖曰沆。
」「沆」與「斥」同類,故《志》以「沆斥」連文,故薛瓚以爲水田舄鹵。
《漢紀·孝文紀》作「除山川坑斥,「坑」與「沆」同。
「斥」今本作「塹」,非。
蓋後人誤以「坑」爲「坑塹」字,因改「斥」爲「塹」。
城池邑居,園囿街路,三千六百井」。
《王制》正義引《異義》《左氏》説曰:「賦法:積四十五井,除山川坑斥,「斥」,今本作「岸」,非。
「斥」本作「」,省作「厈」因誤而爲「岸」。
三十六井,定出賦九井。
」此皆其明證矣。
凡從「亢」之字,隷或作「」,故「沆」字或作「」,一誤而爲「沉」,再誤而爲「沈」。
師古不達,乃曰「沈,謂居深水之下」,其失甚矣。
「沆」、「坑」、「亢」三字,諸書或誤爲「沉」,或誤爲「沈」,或誤爲「坈」,或誤爲「元」,而學者莫之能辨也。
凡從亢、從元、從冘之字,傳寫易緻差謬。
《爾雅·釋木》「杬,魚毒」,今本「杬」誤作「杭」。
《廣雅·釋宮》「,道也,」今本「」誤作「」。
《齊語》「至于石抗」,補音:「抗,苦浪反,作『枕』者非。
」《列子·黃帝篇》「攩挨抌」,釋文:「抌,一本作抗。
」《淮南·説林篇》「在於批」,今本「」誤作「伔」。
《楚辭·七諫》「與麋鹿同坑」,今本「坑」誤作「坈」。
《史記·仲尼弟子傳》「原亢籍」,《正義》「亢」作「冗」。
《漢紀·孝昭紀》「楚亢陽舉兵於外」,今本「亢」誤作「冗」。
《後漢書·光武紀》「臧宮與延岑戰於沈水」,注本或作「沅水」及「沆水」者,竝非。
《風俗通義》曰:「謹案《傳》曰:『沉者,莽也。
言其平望莽莽無涯際也。
』沉、澤之無水,斥鹵之類也,今俗語亦曰『沉澤』。
」數「沉」字皆「沆」字之誤,「沆」與「莽」聲相近,皆大澤之貌。
《説文》所謂「莽,沆大水。
一曰大澤者也」。
故曰「沆者,莽也」,言其平望莽莽無涯際也。
《淮南·俶真篇》「茫茫沈沈,是謂大治」,高注:「茫茫沈沈,盛貌也。
『茫』讀王莽之『莽』,『沈』讀『水出沈沈白』之『沈』。
」數「沈」字亦「沆」字之誤,「茫茫沆沆」即「莽莽沆沆」,故高注以爲盛貌。
《漢書·禮樂志》「西顥沆碭」,師古曰:「沆碭,白氣之貌也。
」故曰「『沆』讀『水出沆沆白』之『沆』,」若作「沈沈」,則非其義矣。
又《兵略篇》:「天化育而無形象,地生長而無計量,渾渾沉沉,孰知其藏?」「沉」亦「沆」之誤。
「沆」與「象」、「量」、「藏」爲韻,「渾」與「沆」一聲之轉,「渾渾沆沆」猶言「茫茫沆沆」耳。
若作「沉沉」,則義既不合,而韻又不諧矣。
沆又爲鹽澤,故曰「斥鹵之類」。
《水經·巨馬河注》曰:「督亢溝水東逕督亢澤。
澤包方城縣。
《風俗通》曰:『沆,漭也,言乎淫淫漭漭無崖際』。
」是其證也。
《太平禦覽》引作「言其平望沆莽無崖際也」。
《水經·河水注》曰:「濕水東北爲馬常坈,坈東西八十裡,南北三十裡。
」又《膠水注》曰:「膠水北歷土山,注於海。
土山以北悉鹽坈。
」數「坈」字皆「坑」字之誤。
《北堂書鈔·酒食部五》引《齊地記》曰「齊有皮丘坑,民煑坑水爲鹽」,是其證也。
《淮南·地形篇》:「東南方曰『具區』,曰『元澤』。
」「元」者「亢」之誤,説見《淮南》。
《初學記·地部上》《太平禦覽·地部一》引《淮南》竝作「沆」,是其證也。
又《文選·西京賦》:「遊鷮高翬,絶阬踰斥。
」「阬」與「斥」同類,皆謂澤也。
「阬」即「沆」字也。
故《漢書·趙充國傳》曰「出鹽澤,過長阬」,李善注「『阬』音『剛』」,失之。
《後漢書·馬融傳》「彌綸阬澤,臯牢陵山」,「陵」與「山」同類,「阬」與「澤」同類,李賢注以阬爲壑,亦失之。
載旆 「《詩》曰:『武王載旆,有虔秉鉞』」。
念孫案:「旆」本作「發」,今作「旆」者,後人依《毛詩》改之也。
《荀子·議兵篇》《韓詩外傳》竝引《詩》「武王載發」,此《志》上下文所引皆《議兵篇》文,故其字亦作「發」。
「發」謂興師伐桀也。
《豳風·七月》箋曰:「載之言則也。
」武王載發,武王則發也。
《律曆志》述周武王伐紂之事曰「癸巳,武王始發」,與此「發」字同義。
《毛詩》作「旆」者,借字耳。
毛傳訓「旆」爲「旗」,非也,説見《經義述聞》。
據師古注雲「言湯建號興師,本由仁義,雖執戚鉞,以敬爲先」,「興師」二字正釋「發」字,而不言「載旆」,則所見本是「發」字明矣。
憐之 「或犇走赴秦,號哭請救,秦人憐之,爲之出兵」。
念孫案:景祐本無「憐之」二字,《通典·兵一》亦無,疑後人所加。
入舂槁 「其奴男子入于罪隷,女子入舂槁」。
念孫案:「女子入」下亦有「于」字,而今本脫之,當依《周官·司厲》補。
議事以制 「昔先王議事以制,不爲刑辟」。
李奇曰:「先議其犯事,議定然後乃斷其罪,不爲一成之刑鑄於鼎也。
」引之曰:「議」讀爲「儀」,儀度也,謂度事之輕重以斷其罪,不豫設爲定法也。
古字多以「議」爲「儀」,説見《經義述聞·左傳》。
失本惠矣 「且除肉刑者,本欲以全民也。
今去髡鉗一等,轉而入於大辟,以死罔民,失本惠矣」。
念孫案:「本惠」當爲「本意」,字之誤也。
除肉刑以全民,文帝之本意也,今以死罔民,則失其本意。
「本意」二字承上「本欲以全民」而言,若作「本惠」,則非其指矣。
《漢紀·孝成紀》作「非其本意矣」,是其證。
唐魏徵《羣書治要》所引已誤。
食貨志 農民戶人 「農民戶人已受田,其家衆男爲餘夫,亦以口受田如比」。
念孫案:「農民戶人」本作「農民戶一人」,「一人」二字對下「衆男爲餘夫」言之,下文「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當農夫一人」,又承此「農民戶一人」言之,今本脫「一」字,則文義不明。
《通典·食貨一》無「一」字,亦後人依誤本《漢志》删之。
《周官·載師》注及疏引此竝作「農民戶一人」,陳氏《禮書》引同,則北宋本尚未誤。
燎 「所以省費燎火」。
念孫案:景祐本「燎」作「尞」,毛晃《增脩禮部韻略》、黃公紹《古今韻會》所引竝與景祐本同,又引顔注「尞以爲明,火以爲溫」,今則正文、注文皆改爲「燎」矣。
世 天之行 「世之有飢穰,天之行也」。
李奇曰:「天之行氣,不能常孰也。
或曰,行,道也。
」念孫案:或説是也。
「世」猶「歲」也。
《史記·貨殖傳》曰:「六歲穰,六歲旱,十二歲一大饑。
」是歲之有飢穰,乃天之道也。
《剝·彖傳》曰:「君子尚消息盈虛,天行也。
」「天行」即「天道」,説見《經義述聞》「乾行也下」。
《曲禮》「去國三世」,釋文:「盧、王雲:『世,歲也。
萬物以歲爲世。
』」《晏子春秋·雜篇》曰:「以世之不足也,免粟之食飽。
」謂歲之不足也。
《史記·淮南王傳》曰:「萬世之後,吾寧能北面臣事豎子乎?」謂萬歲之後也。
《楚策》曰:「寡人萬歲千秋之後。
」《荀子·非相篇》「千世之傳」,《韓詩外傳》「世」作「歲」,是「世」與「歲」同義,故《漢紀·孝文紀》作「歲有飢餓,天之常行」。
慈母 「雖慈母不能保其子,君安能以有其民哉」。
念孫案:「慈母」當依景祐本作「慈父」,此以父喻君,子喻民,則作「慈父」者是也。
《通典·食貨一》《通鑑·漢紀七》竝作「慈父」。
聚於力 「粟米布帛,生於地,長於時,聚於力,非可一日成也」。
念孫案:粟米布帛之生長與聚,皆由人力,不當專以聚言之,「力」當爲「市」。
市者,粟米布帛之
」念孫案:師古以「闢」爲「開」,以「流離」爲「不得其所者」,則「闢流離」三字義不相屬,故增數字以釋之曰「爲開道路使之安集」,其失也迂矣。
餘謂「流離」者,梟也,所以喻惡人。
《邶風·旄丘篇》「流離之子」,陸機曰:「流離,梟也,自關而西謂梟爲流離。
」「闢」之言屏除,謂屏除惡人也。
《荀子·解蔽篇》「闢耳目之欲」,楊注:「闢,屏除也,字亦作『辟』。
」《周官·小司寇》「前王而辟」,先鄭司農注:「辟除姦人。
」「闢流離」、「抑不詳」兩句同義,皆承上文「圖匈虐,熏鬻殛」而言。
求其清流 「猶濁其源而求其清流,豈不難哉」。
念孫案:上句當作「猶濁其源而求清其流」,今本「清」、「其」二字倒轉,則文義不順。
刑法志 沈斥 「除山川沈斥,城池邑居,園囿術路,三千六百井」。
薛瓚曰:「沈斥,水田舄鹵也。
」師古曰:「沈,謂居深水之下也。
」念孫案:「沈」當爲「沆」。
胡朗反。
沆,大澤也,其字或作「」,或作「坑」,或作「亢」。
又爲鹽澤之名,其字或作「」,或作「坑」。
《説文》「沆,大澤也」,徐鍇傳引《博物志》曰:「停水東方曰都,一名沆。
」《廣雅》曰:「,斥澤池也。
」《玉篇》曰:「,鹽澤也。
」《太平禦覽·地部四十》引《述征記》曰:「齊人謂湖曰沆。
」「沆」與「斥」同類,故《志》以「沆斥」連文,故薛瓚以爲水田舄鹵。
《漢紀·孝文紀》作「除山川坑斥,「坑」與「沆」同。
「斥」今本作「塹」,非。
蓋後人誤以「坑」爲「坑塹」字,因改「斥」爲「塹」。
城池邑居,園囿街路,三千六百井」。
《王制》正義引《異義》《左氏》説曰:「賦法:積四十五井,除山川坑斥,「斥」,今本作「岸」,非。
「斥」本作「」,省作「厈」因誤而爲「岸」。
三十六井,定出賦九井。
」此皆其明證矣。
凡從「亢」之字,隷或作「」,故「沆」字或作「」,一誤而爲「沉」,再誤而爲「沈」。
師古不達,乃曰「沈,謂居深水之下」,其失甚矣。
「沆」、「坑」、「亢」三字,諸書或誤爲「沉」,或誤爲「沈」,或誤爲「坈」,或誤爲「元」,而學者莫之能辨也。
凡從亢、從元、從冘之字,傳寫易緻差謬。
《爾雅·釋木》「杬,魚毒」,今本「杬」誤作「杭」。
《廣雅·釋宮》「,道也,」今本「」誤作「」。
《齊語》「至于石抗」,補音:「抗,苦浪反,作『枕』者非。
」《列子·黃帝篇》「攩挨抌」,釋文:「抌,一本作抗。
」《淮南·説林篇》「在於批」,今本「」誤作「伔」。
《楚辭·七諫》「與麋鹿同坑」,今本「坑」誤作「坈」。
《史記·仲尼弟子傳》「原亢籍」,《正義》「亢」作「冗」。
《漢紀·孝昭紀》「楚亢陽舉兵於外」,今本「亢」誤作「冗」。
《後漢書·光武紀》「臧宮與延岑戰於沈水」,注本或作「沅水」及「沆水」者,竝非。
《風俗通義》曰:「謹案《傳》曰:『沉者,莽也。
言其平望莽莽無涯際也。
』沉、澤之無水,斥鹵之類也,今俗語亦曰『沉澤』。
」數「沉」字皆「沆」字之誤,「沆」與「莽」聲相近,皆大澤之貌。
《説文》所謂「莽,沆大水。
一曰大澤者也」。
故曰「沆者,莽也」,言其平望莽莽無涯際也。
《淮南·俶真篇》「茫茫沈沈,是謂大治」,高注:「茫茫沈沈,盛貌也。
『茫』讀王莽之『莽』,『沈』讀『水出沈沈白』之『沈』。
」數「沈」字亦「沆」字之誤,「茫茫沆沆」即「莽莽沆沆」,故高注以爲盛貌。
《漢書·禮樂志》「西顥沆碭」,師古曰:「沆碭,白氣之貌也。
」故曰「『沆』讀『水出沆沆白』之『沆』,」若作「沈沈」,則非其義矣。
又《兵略篇》:「天化育而無形象,地生長而無計量,渾渾沉沉,孰知其藏?」「沉」亦「沆」之誤。
「沆」與「象」、「量」、「藏」爲韻,「渾」與「沆」一聲之轉,「渾渾沆沆」猶言「茫茫沆沆」耳。
若作「沉沉」,則義既不合,而韻又不諧矣。
沆又爲鹽澤,故曰「斥鹵之類」。
《水經·巨馬河注》曰:「督亢溝水東逕督亢澤。
澤包方城縣。
《風俗通》曰:『沆,漭也,言乎淫淫漭漭無崖際』。
」是其證也。
《太平禦覽》引作「言其平望沆莽無崖際也」。
《水經·河水注》曰:「濕水東北爲馬常坈,坈東西八十裡,南北三十裡。
」又《膠水注》曰:「膠水北歷土山,注於海。
土山以北悉鹽坈。
」數「坈」字皆「坑」字之誤。
《北堂書鈔·酒食部五》引《齊地記》曰「齊有皮丘坑,民煑坑水爲鹽」,是其證也。
《淮南·地形篇》:「東南方曰『具區』,曰『元澤』。
」「元」者「亢」之誤,説見《淮南》。
《初學記·地部上》《太平禦覽·地部一》引《淮南》竝作「沆」,是其證也。
又《文選·西京賦》:「遊鷮高翬,絶阬踰斥。
」「阬」與「斥」同類,皆謂澤也。
「阬」即「沆」字也。
故《漢書·趙充國傳》曰「出鹽澤,過長阬」,李善注「『阬』音『剛』」,失之。
《後漢書·馬融傳》「彌綸阬澤,臯牢陵山」,「陵」與「山」同類,「阬」與「澤」同類,李賢注以阬爲壑,亦失之。
載旆 「《詩》曰:『武王載旆,有虔秉鉞』」。
念孫案:「旆」本作「發」,今作「旆」者,後人依《毛詩》改之也。
《荀子·議兵篇》《韓詩外傳》竝引《詩》「武王載發」,此《志》上下文所引皆《議兵篇》文,故其字亦作「發」。
「發」謂興師伐桀也。
《豳風·七月》箋曰:「載之言則也。
」武王載發,武王則發也。
《律曆志》述周武王伐紂之事曰「癸巳,武王始發」,與此「發」字同義。
《毛詩》作「旆」者,借字耳。
毛傳訓「旆」爲「旗」,非也,説見《經義述聞》。
據師古注雲「言湯建號興師,本由仁義,雖執戚鉞,以敬爲先」,「興師」二字正釋「發」字,而不言「載旆」,則所見本是「發」字明矣。
憐之 「或犇走赴秦,號哭請救,秦人憐之,爲之出兵」。
念孫案:景祐本無「憐之」二字,《通典·兵一》亦無,疑後人所加。
入舂槁 「其奴男子入于罪隷,女子入舂槁」。
念孫案:「女子入」下亦有「于」字,而今本脫之,當依《周官·司厲》補。
議事以制 「昔先王議事以制,不爲刑辟」。
李奇曰:「先議其犯事,議定然後乃斷其罪,不爲一成之刑鑄於鼎也。
」引之曰:「議」讀爲「儀」,儀度也,謂度事之輕重以斷其罪,不豫設爲定法也。
古字多以「議」爲「儀」,説見《經義述聞·左傳》。
失本惠矣 「且除肉刑者,本欲以全民也。
今去髡鉗一等,轉而入於大辟,以死罔民,失本惠矣」。
念孫案:「本惠」當爲「本意」,字之誤也。
除肉刑以全民,文帝之本意也,今以死罔民,則失其本意。
「本意」二字承上「本欲以全民」而言,若作「本惠」,則非其指矣。
《漢紀·孝成紀》作「非其本意矣」,是其證。
唐魏徵《羣書治要》所引已誤。
食貨志 農民戶人 「農民戶人已受田,其家衆男爲餘夫,亦以口受田如比」。
念孫案:「農民戶人」本作「農民戶一人」,「一人」二字對下「衆男爲餘夫」言之,下文「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當農夫一人」,又承此「農民戶一人」言之,今本脫「一」字,則文義不明。
《通典·食貨一》無「一」字,亦後人依誤本《漢志》删之。
《周官·載師》注及疏引此竝作「農民戶一人」,陳氏《禮書》引同,則北宋本尚未誤。
燎 「所以省費燎火」。
念孫案:景祐本「燎」作「尞」,毛晃《增脩禮部韻略》、黃公紹《古今韻會》所引竝與景祐本同,又引顔注「尞以爲明,火以爲溫」,今則正文、注文皆改爲「燎」矣。
世 天之行 「世之有飢穰,天之行也」。
李奇曰:「天之行氣,不能常孰也。
或曰,行,道也。
」念孫案:或説是也。
「世」猶「歲」也。
《史記·貨殖傳》曰:「六歲穰,六歲旱,十二歲一大饑。
」是歲之有飢穰,乃天之道也。
《剝·彖傳》曰:「君子尚消息盈虛,天行也。
」「天行」即「天道」,説見《經義述聞》「乾行也下」。
《曲禮》「去國三世」,釋文:「盧、王雲:『世,歲也。
萬物以歲爲世。
』」《晏子春秋·雜篇》曰:「以世之不足也,免粟之食飽。
」謂歲之不足也。
《史記·淮南王傳》曰:「萬世之後,吾寧能北面臣事豎子乎?」謂萬歲之後也。
《楚策》曰:「寡人萬歲千秋之後。
」《荀子·非相篇》「千世之傳」,《韓詩外傳》「世」作「歲」,是「世」與「歲」同義,故《漢紀·孝文紀》作「歲有飢餓,天之常行」。
慈母 「雖慈母不能保其子,君安能以有其民哉」。
念孫案:「慈母」當依景祐本作「慈父」,此以父喻君,子喻民,則作「慈父」者是也。
《通典·食貨一》《通鑑·漢紀七》竝作「慈父」。
聚於力 「粟米布帛,生於地,長於時,聚於力,非可一日成也」。
念孫案:粟米布帛之生長與聚,皆由人力,不當專以聚言之,「力」當爲「市」。
市者,粟米布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