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書弟一
關燈
小
中
大
東賦》「瞰帝唐之嵩高兮」,謂堯德之崇高也。
漢《桐柏淮源廟碑》「宮廟嵩峻」,《三公山碑》「厥體嵩厚,峻極于天」,《成陽令唐扶頌》「如山如嶽,嵩如不傾」,《大尉劉寬後碑》「公嵩高之門,好謙儉之操」,「嵩」字竝與「崇」同,「嵩如不傾」即「崇而不傾」。
是經傳中汎言「崇高」者,其字亦作「嵩」也。
山名嵩高,本取崇高之義。
《爾雅》「山大而高崧」,郭璞曰「今中嶽嵩高,山蓋依此名」是也。
後世小學不明,遂以崇爲汎稱,嵩爲中嶽。
漢靈帝時,中郎將堂谿典請改崇高山爲嵩高山,《後漢書·靈帝紀》注引《東觀記》雲。
則已分「崇」、「嵩」爲二字,而魏晉以下皆沿其誤。
皆來觀 「作角抵戲,三百裡内皆來觀」。
念孫案:「來」字後人所加,景祐本無,《太平禦覽·工藝部十二》引此亦無,《漢紀》作「三百餘裡内人皆觀」。
射蛟 「自尋陽浮江,親射蛟江中,獲之」。
師古曰:「許慎雲:『蛟,龍屬也。
』」念孫案:蛟爲神物,不可得而射,「蛟」當讀爲「鮫」,謂江中大魚也。
《説文》:「鮫,海魚也,皮可飾刀。
」《史記·秦始皇紀》:「方士徐市等入海求神藥不得,乃詐曰:『常爲大鮫魚所苦,故不得至。
』始皇乃令入海者齎捕巨魚具,而自以連弩候大魚出射之,至之罘,射殺一魚。
」事與此相類也。
鮫爲海魚,而江中亦有之者。
《呂氏春秋·季夏篇》「令漁師伐蛟,取鼉升龜取黿」,高注曰:「蛟、鼉、黿皆魚屬。
」《中山經》曰:「荊山漳水出焉,而東南流注于雎,其中多鮫魚。
」是他水中亦有鮫魚也。
《月令》《呂覽》《淮南》「鮫魚」字竝作「蛟」。
《荀子·議兵篇》:「楚人鮫革犀兕以爲甲。
」《韓詩外傳》及《淮南·兵略篇》亦作「蛟」。
此言「射蛟江中」,亦是借「蛟」爲「鮫」也,《漢紀·孝武紀》作「親射鮫魚于江中」,是其證。
妻子 「丞相屈氂下獄、要斬,妻子梟首」。
念孫案:「妻」下「子」字乃後人依《劉屈氂傳》加之也,《劉屈氂傳》雲「妻子梟首華陽街」。
景祐本無「子」字。
宋祁亦曰:「舊本無『子』字。
」據鄭氏注雲「妻作巫蠱,夫從坐,但要斬也」,則鄭所見本無「子」字明矣。
《五行志》曰:「屈釐坐祝要斬,妻梟首。
」《漢紀》曰:「屈氂妻坐爲巫蠱祝詛。
屈氂要斬,妻梟首。
」「妻」下皆無「子」字。
昭 紀 捕斬反虜重合侯馬通 「大將軍光、左將軍桀皆以前捕斬反虜重合侯馬通功,封光爲博陸侯,桀爲安陽侯」。
《漢紀·孝昭紀》「重合侯馬通」上有「侍中僕射莽何羅」七字。
念孫案:《武帝紀》曰:「侍中僕射莽何羅與弟重合侯通謀反,侍中駙馬都尉金日磾、奉車都尉霍光、騎都尉上官桀討之。
」《霍光金日磾傳》具載其事,則此紀脫去「侍中僕射莽何羅」七字明矣。
當據《漢紀》補。
宣 紀 古 「廣川王吉有罪」。
宋祁曰:「吉,一作去字。
」念孫案:一本是也。
作「吉」者,字之誤耳。
《諸侯王表》及《景十三王傳》竝作「去」,《漢紀》同。
魯郡 「鳳凰集魯郡」。
齊氏息園曰:「案魯是時尚爲國,不得稱郡。
《通鑑》但雲『集魯』,可謂至慎。
」念孫案:漢有魯國,無魯郡,「郡」字後人所加。
魯即魯國,猶上文言「鳳皇集膠東」耳。
《通鑑》作「鳳皇集魯」,即用《漢書》之文,非《漢書》有「郡」字而《通鑑》删之也。
《文選·四子講德論》注、《藝文類聚·祥瑞部下》、《太平禦覽·刑法部十八》《羽族部二》引此竝作「鳳皇集魯」,《宋書·符瑞志》同。
粲而不殊 「蓋聞象有罪,舜封之。
骨肉之親,粲而不殊」,師古曰:「粲,明也。
殊,絶也。
當明於仁恩不離絶也。
」念孫案:師古訓「粲」爲「明」,「骨肉之親,明而不殊」,則文不成義,故又加數字以解之曰「當明於仁恩不離絶」,甚矣其鑿也。
今案:「粲」之言散也,言骨肉之親,雖分散而終不殊絶也。
《文選·求通親親表》「骨肉之恩,爽而不離」,李善曰:「《漢書》宣帝詔曰『骨肉之親,粲而不殊』,如淳曰:『粲或爲散。
』」是其明證矣。
《武五子傳》載此詔作「骨肉之親,析而不殊」,「析」亦散也。
《説文》:「,散之也。
」昭元年《左傳》「周公殺管叔而蔡蔡叔」,杜注曰:「蔡,放也。
」釋文曰:「上『蔡』字音素葛反,放也。
《説文》作『』。
」正義曰:「爲放散之義,故訓爲放也。
」「散」、「」、「蔡」、「粲」,語之轉,皆謂分散也。
「蔡」之爲「粲」,猶「翠蔡」之爲「翠粲」矣。
《文選·琴賦》「新衣翠粲」,李善曰:「《子虛賦》曰『翕呷翠蔡』,張揖曰:『翠蔡,衣聲也。
』班婕妤《自傷賦》曰『紛翠蔡兮紈素聲』,《洛神賦》曰『披羅衣之璀粲』,字雖不同,其義一也。
」此注甚合古人同意相受之旨。
惠氏《左傳補注》謂《漢書》《文選》「粲」字皆「」字之誤,非也。
如淳曰:「粲,或爲散。
」「散」、「粲」聲相近,則「粲」非「」之誤。
且《洛神賦》之「璀粲」即「翠粲」之轉,固不可改爲「璀」也。
應瑒《迷疊賦》亦雲:「振纖枝之翠粲。
」吳仁傑《兩漢刊誤補遺》謂隷書改「」作「粲」,遂失本體,誤與惠氏同。
晦 「五鳳四年夏四月辛醜晦,日有食之」。
念孫案:「晦」當爲「朔」。
《五行志》雲「五鳳四年四月辛醜朔,日有食之」,是爲正月朔,慝未作。
《左氏》以爲重異,則當作「朔」明矣。
下文詔曰:「皇天見異,以戒朕躬。
」諸日食不言異,而此獨言異,亦以其在正月之朔也。
《漢紀·孝宣紀》《通鑑·漢紀十九》竝作「朔」。
元 紀 蓋寬饒 「大臣楊惲、蓋寬饒等」。
念孫案:景祐本「蓋」作「盍」,古字假借也。
蓋寬饒之「蓋」,本音公盍反,故與「盍」通。
《藝文類聚·鳥部上》引《韓詩外傳》「船人蓋胥跪而對」,今本作「盍胥」。
後人依本傳改「盍」爲「蓋」,未達假借之旨。
令就農 「其罷甘泉、建章宮衞,令就農。
百官各省費」。
宋祁曰:「唐本、監本『衞』字下有『各』字。
」念孫案:唐本、監本是也。
「各令就農」、「各省費」,兩「各」字文義相承。
《漢紀》作「令各就農」,亦有「各」字。
人人 「人人自以得上意」。
宋祁曰:「『人人』,南本隻一個『人』字。
」念孫案:南本是也。
今本多一「人」字者,後人依《匡衡傳》加之。
正文隻一「人」字,故注申之雲「人人各自以當天子之意」,若正文本作「人人」,則無庸注矣。
《匡衡傳》「人人自以爲得上意」,師古無注,即其證。
爲父後者 「賜吏六百石以上爵五大夫,勤事吏二級,爲父後者民一級」。
念孫案:「爲父後者」四字涉上文而衍,景祐本無此四字,是也。
宋祁亦雲「越本無此四字」,《漢紀》亦無。
上文以立皇太子故,賜天下當爲父後者爵一級,初元二年四月此不當有。
其初元二年正月、四年三月,永光元年正月、二年二月,建昭五年三月,賜民爵一級皆無「爲父後者」之文,他篇放此。
原上 「以渭城壽陵亭部原上爲初陵」。
念孫案:「原」字上有「北」字,而今本脫之,則不知在何方矣。
《漢紀》正作「北原上」,《宣紀》雲「以杜東原上爲初陵」,《哀紀》雲「以渭城西北原上永陵亭部爲初陵」,皆其例也。
脫四字 「益三河大郡大守秩」。
念孫案:《漢紀》「秩」下有「中二千石」四字,是也。
大守秩二千石,益之則爲中二千石,下文「令三輔都尉、大郡都尉秩皆二千石」與此文同一例。
若無「中二千石」四字,則文義不明。
藍田地 「建昭四年夏六月,藍田地沙石雍霸水」。
念孫案:此文當依《漢紀》《通鑑》作「藍田地震,山崩,沙石雍霸水」,此因地震,故山崩而沙石壅水也。
今本脫「震山崩」三字,則敘事不明。
《太平禦覽·咎徵部七》引此正作「地震」,下文安陵岸崩,亦承地震言之。
成 紀 雲 「乃著令,令大子得絶馳道雲」。
師古曰:「言『雲』者,此舉著令之文。
」念孫案:師古説非也。
「雲」猶「焉」也,足句之詞,本無意義。
《封禪書》:「乃令祠官進畤犢牢具,色食所勝,而以木禺馬代駒焉。
」《郊祀志》「焉」作「雲」,是其證。
《漢書》中若是者多矣,若必求「雲」字之義,則皆不可通。
孝景廟闕 「孝景廟闕災」。
念孫案:「闕」上當有「北」字。
《五行志》及《漢紀》皆作「孝景廟北闕災」,又《文紀》「未央宮東闕罘思災」,《景紀》「未央宮東闕災」,《元紀》「孝宣園東闕災」,皆其例也。
哀 紀 延于側陋 「其與大司馬、列侯、將軍、中二千石州牧守相,舉孝弟惇厚能直言通政事,延于側陋可親民者,各一人」。
念孫案:「延于側陋」四字與上下文義不相屬,此四字當别爲一句,在「州牧守相」之下,而以「舉孝弟惇厚能直言通政事可親民者」十五字連讀,則上下文皆貫通矣。
師古注雲:「孝弟惇厚直言通政事之人,雖在側陋,可延緻而任。
」則所見本已與今本同。
建平四年春 「建平四年春,大旱,關東民傳行西王母籌」。
《五行志》曰:「建平四年正月,民驚走,持稾或掫一枚,傳相付與曰『行詔籌』。
」念孫案:依《五行志》,則此紀「建平四年春」下當有「正月」二字,下文曰「二月,封帝大大後從弟侍中傅商爲汝昌侯」,則此所紀爲正月事明矣。
《漢紀·孝哀紀》亦有「正月」二字。
注 秦正朔漢初襲用之,《史記·曆書》作「襲秦正朔服色」。
注 趙武安,「武安」係衍文,梁玉繩已言之。
注 旁,《史記·秦本紀》作「房」。
注 皆,《漢書》作「常」。
注 瞿然驚皃,《經典釋文》引李頤注作「瞿然,驚視皃」。
漢《桐柏淮源廟碑》「宮廟嵩峻」,《三公山碑》「厥體嵩厚,峻極于天」,《成陽令唐扶頌》「如山如嶽,嵩如不傾」,《大尉劉寬後碑》「公嵩高之門,好謙儉之操」,「嵩」字竝與「崇」同,「嵩如不傾」即「崇而不傾」。
是經傳中汎言「崇高」者,其字亦作「嵩」也。
山名嵩高,本取崇高之義。
《爾雅》「山大而高崧」,郭璞曰「今中嶽嵩高,山蓋依此名」是也。
後世小學不明,遂以崇爲汎稱,嵩爲中嶽。
漢靈帝時,中郎將堂谿典請改崇高山爲嵩高山,《後漢書·靈帝紀》注引《東觀記》雲。
則已分「崇」、「嵩」爲二字,而魏晉以下皆沿其誤。
皆來觀 「作角抵戲,三百裡内皆來觀」。
念孫案:「來」字後人所加,景祐本無,《太平禦覽·工藝部十二》引此亦無,《漢紀》作「三百餘裡内人皆觀」。
射蛟 「自尋陽浮江,親射蛟江中,獲之」。
師古曰:「許慎雲:『蛟,龍屬也。
』」念孫案:蛟爲神物,不可得而射,「蛟」當讀爲「鮫」,謂江中大魚也。
《説文》:「鮫,海魚也,皮可飾刀。
」《史記·秦始皇紀》:「方士徐市等入海求神藥不得,乃詐曰:『常爲大鮫魚所苦,故不得至。
』始皇乃令入海者齎捕巨魚具,而自以連弩候大魚出射之,至之罘,射殺一魚。
」事與此相類也。
鮫爲海魚,而江中亦有之者。
《呂氏春秋·季夏篇》「令漁師伐蛟,取鼉升龜取黿」,高注曰:「蛟、鼉、黿皆魚屬。
」《中山經》曰:「荊山漳水出焉,而東南流注于雎,其中多鮫魚。
」是他水中亦有鮫魚也。
《月令》《呂覽》《淮南》「鮫魚」字竝作「蛟」。
《荀子·議兵篇》:「楚人鮫革犀兕以爲甲。
」《韓詩外傳》及《淮南·兵略篇》亦作「蛟」。
此言「射蛟江中」,亦是借「蛟」爲「鮫」也,《漢紀·孝武紀》作「親射鮫魚于江中」,是其證。
妻子 「丞相屈氂下獄、要斬,妻子梟首」。
念孫案:「妻」下「子」字乃後人依《劉屈氂傳》加之也,《劉屈氂傳》雲「妻子梟首華陽街」。
景祐本無「子」字。
宋祁亦曰:「舊本無『子』字。
」據鄭氏注雲「妻作巫蠱,夫從坐,但要斬也」,則鄭所見本無「子」字明矣。
《五行志》曰:「屈釐坐祝要斬,妻梟首。
」《漢紀》曰:「屈氂妻坐爲巫蠱祝詛。
屈氂要斬,妻梟首。
」「妻」下皆無「子」字。
昭 紀 捕斬反虜重合侯馬通 「大將軍光、左將軍桀皆以前捕斬反虜重合侯馬通功,封光爲博陸侯,桀爲安陽侯」。
《漢紀·孝昭紀》「重合侯馬通」上有「侍中僕射莽何羅」七字。
念孫案:《武帝紀》曰:「侍中僕射莽何羅與弟重合侯通謀反,侍中駙馬都尉金日磾、奉車都尉霍光、騎都尉上官桀討之。
」《霍光金日磾傳》具載其事,則此紀脫去「侍中僕射莽何羅」七字明矣。
當據《漢紀》補。
宣 紀 古 「廣川王吉有罪」。
宋祁曰:「吉,一作去字。
」念孫案:一本是也。
作「吉」者,字之誤耳。
《諸侯王表》及《景十三王傳》竝作「去」,《漢紀》同。
魯郡 「鳳凰集魯郡」。
齊氏息園曰:「案魯是時尚爲國,不得稱郡。
《通鑑》但雲『集魯』,可謂至慎。
」念孫案:漢有魯國,無魯郡,「郡」字後人所加。
魯即魯國,猶上文言「鳳皇集膠東」耳。
《通鑑》作「鳳皇集魯」,即用《漢書》之文,非《漢書》有「郡」字而《通鑑》删之也。
《文選·四子講德論》注、《藝文類聚·祥瑞部下》、《太平禦覽·刑法部十八》《羽族部二》引此竝作「鳳皇集魯」,《宋書·符瑞志》同。
粲而不殊 「蓋聞象有罪,舜封之。
骨肉之親,粲而不殊」,師古曰:「粲,明也。
殊,絶也。
當明於仁恩不離絶也。
」念孫案:師古訓「粲」爲「明」,「骨肉之親,明而不殊」,則文不成義,故又加數字以解之曰「當明於仁恩不離絶」,甚矣其鑿也。
今案:「粲」之言散也,言骨肉之親,雖分散而終不殊絶也。
《文選·求通親親表》「骨肉之恩,爽而不離」,李善曰:「《漢書》宣帝詔曰『骨肉之親,粲而不殊』,如淳曰:『粲或爲散。
』」是其明證矣。
《武五子傳》載此詔作「骨肉之親,析而不殊」,「析」亦散也。
《説文》:「,散之也。
」昭元年《左傳》「周公殺管叔而蔡蔡叔」,杜注曰:「蔡,放也。
」釋文曰:「上『蔡』字音素葛反,放也。
《説文》作『』。
」正義曰:「爲放散之義,故訓爲放也。
」「散」、「」、「蔡」、「粲」,語之轉,皆謂分散也。
「蔡」之爲「粲」,猶「翠蔡」之爲「翠粲」矣。
《文選·琴賦》「新衣翠粲」,李善曰:「《子虛賦》曰『翕呷翠蔡』,張揖曰:『翠蔡,衣聲也。
』班婕妤《自傷賦》曰『紛翠蔡兮紈素聲』,《洛神賦》曰『披羅衣之璀粲』,字雖不同,其義一也。
」此注甚合古人同意相受之旨。
惠氏《左傳補注》謂《漢書》《文選》「粲」字皆「」字之誤,非也。
如淳曰:「粲,或爲散。
」「散」、「粲」聲相近,則「粲」非「」之誤。
且《洛神賦》之「璀粲」即「翠粲」之轉,固不可改爲「璀」也。
應瑒《迷疊賦》亦雲:「振纖枝之翠粲。
」吳仁傑《兩漢刊誤補遺》謂隷書改「」作「粲」,遂失本體,誤與惠氏同。
晦 「五鳳四年夏四月辛醜晦,日有食之」。
念孫案:「晦」當爲「朔」。
《五行志》雲「五鳳四年四月辛醜朔,日有食之」,是爲正月朔,慝未作。
《左氏》以爲重異,則當作「朔」明矣。
下文詔曰:「皇天見異,以戒朕躬。
」諸日食不言異,而此獨言異,亦以其在正月之朔也。
《漢紀·孝宣紀》《通鑑·漢紀十九》竝作「朔」。
元 紀 蓋寬饒 「大臣楊惲、蓋寬饒等」。
念孫案:景祐本「蓋」作「盍」,古字假借也。
蓋寬饒之「蓋」,本音公盍反,故與「盍」通。
《藝文類聚·鳥部上》引《韓詩外傳》「船人蓋胥跪而對」,今本作「盍胥」。
後人依本傳改「盍」爲「蓋」,未達假借之旨。
令就農 「其罷甘泉、建章宮衞,令就農。
百官各省費」。
宋祁曰:「唐本、監本『衞』字下有『各』字。
」念孫案:唐本、監本是也。
「各令就農」、「各省費」,兩「各」字文義相承。
《漢紀》作「令各就農」,亦有「各」字。
人人 「人人自以得上意」。
宋祁曰:「『人人』,南本隻一個『人』字。
」念孫案:南本是也。
今本多一「人」字者,後人依《匡衡傳》加之。
正文隻一「人」字,故注申之雲「人人各自以當天子之意」,若正文本作「人人」,則無庸注矣。
《匡衡傳》「人人自以爲得上意」,師古無注,即其證。
爲父後者 「賜吏六百石以上爵五大夫,勤事吏二級,爲父後者民一級」。
念孫案:「爲父後者」四字涉上文而衍,景祐本無此四字,是也。
宋祁亦雲「越本無此四字」,《漢紀》亦無。
上文以立皇太子故,賜天下當爲父後者爵一級,初元二年四月此不當有。
其初元二年正月、四年三月,永光元年正月、二年二月,建昭五年三月,賜民爵一級皆無「爲父後者」之文,他篇放此。
原上 「以渭城壽陵亭部原上爲初陵」。
念孫案:「原」字上有「北」字,而今本脫之,則不知在何方矣。
《漢紀》正作「北原上」,《宣紀》雲「以杜東原上爲初陵」,《哀紀》雲「以渭城西北原上永陵亭部爲初陵」,皆其例也。
脫四字 「益三河大郡大守秩」。
念孫案:《漢紀》「秩」下有「中二千石」四字,是也。
大守秩二千石,益之則爲中二千石,下文「令三輔都尉、大郡都尉秩皆二千石」與此文同一例。
若無「中二千石」四字,則文義不明。
藍田地 「建昭四年夏六月,藍田地沙石雍霸水」。
念孫案:此文當依《漢紀》《通鑑》作「藍田地震,山崩,沙石雍霸水」,此因地震,故山崩而沙石壅水也。
今本脫「震山崩」三字,則敘事不明。
《太平禦覽·咎徵部七》引此正作「地震」,下文安陵岸崩,亦承地震言之。
成 紀 雲 「乃著令,令大子得絶馳道雲」。
師古曰:「言『雲』者,此舉著令之文。
」念孫案:師古説非也。
「雲」猶「焉」也,足句之詞,本無意義。
《封禪書》:「乃令祠官進畤犢牢具,色食所勝,而以木禺馬代駒焉。
」《郊祀志》「焉」作「雲」,是其證。
《漢書》中若是者多矣,若必求「雲」字之義,則皆不可通。
孝景廟闕 「孝景廟闕災」。
念孫案:「闕」上當有「北」字。
《五行志》及《漢紀》皆作「孝景廟北闕災」,又《文紀》「未央宮東闕罘思災」,《景紀》「未央宮東闕災」,《元紀》「孝宣園東闕災」,皆其例也。
哀 紀 延于側陋 「其與大司馬、列侯、將軍、中二千石州牧守相,舉孝弟惇厚能直言通政事,延于側陋可親民者,各一人」。
念孫案:「延于側陋」四字與上下文義不相屬,此四字當别爲一句,在「州牧守相」之下,而以「舉孝弟惇厚能直言通政事可親民者」十五字連讀,則上下文皆貫通矣。
師古注雲:「孝弟惇厚直言通政事之人,雖在側陋,可延緻而任。
」則所見本已與今本同。
建平四年春 「建平四年春,大旱,關東民傳行西王母籌」。
《五行志》曰:「建平四年正月,民驚走,持稾或掫一枚,傳相付與曰『行詔籌』。
」念孫案:依《五行志》,則此紀「建平四年春」下當有「正月」二字,下文曰「二月,封帝大大後從弟侍中傅商爲汝昌侯」,則此所紀爲正月事明矣。
《漢紀·孝哀紀》亦有「正月」二字。
注 秦正朔漢初襲用之,《史記·曆書》作「襲秦正朔服色」。
注 趙武安,「武安」係衍文,梁玉繩已言之。
注 旁,《史記·秦本紀》作「房」。
注 皆,《漢書》作「常」。
注 瞿然驚皃,《經典釋文》引李頤注作「瞿然,驚視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