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弟四
關燈
小
中
大
,後人所改耳。
《太平禦覽·服章部三》引此正作「捷」。
鈔本如是,刻本「捷」譌作「揵」。
孫説同。
應公之賜 「應公之賜,殺之黃泉,死且不朽」。
念孫案:應者,受也。
《廣雅》:「應,受也。
」《周語》「其叔父實應且憎」,韋注曰:「應,猶受也。
」《周頌·賚篇》曰:「我應受之。
」襄十三年《左傳》曰:「應受多福。
」《逸周書·祭公篇》曰:「應受天命。
」是「應」與「受」同義。
《康誥》曰:「應保殷民。
」言受保殷民也。
僖十二年《左傳》曰:「餘嘉乃勳,應乃懿德。
」言受乃懿德也。
桓公郊迎管仲而禮之,故仲稱「受公之賜,死且不朽」。
尹以「賜」爲「賜死」,大謬。
戎馬 「戎馬待遊車之弊」。
念孫案:「戎馬」,當依《齊語》作「戎車」。
據尹注,亦作「戎車」。
十邑爲率 三鄉爲屬屬有帥五屬一大夫 「制五家爲軌,軌有長。
六軌爲邑,邑有司。
十邑爲率,率有長。
十率爲鄉,鄉有良人。
三鄉爲屬,屬有帥。
五屬一大夫」。
劉曰:「《齊語》作『制鄙三十家爲邑,邑有司。
十邑爲卒,卒有卒帥。
十卒爲鄉,鄉有鄉帥。
三鄉爲縣,縣有縣帥。
十縣爲屬,屬有大夫。
五屬,故立五大夫,各使治一屬焉。
』案後『屬退而脩連,連退而脩鄉』,則此當作『三鄉爲連,連有帥,十連爲屬』。
今『三鄉』下缺『爲連連有帥十連』七字,但《齊語》以『連』爲『縣』耳。
」念孫案:「十邑爲率」,「率」當依《齊語》作「卒」。
下同。
下文「鄉退而脩卒」,亦與《齊語》同也。
隷書「率」字或作「」,見漢《韓勑造孔廟禮器碑》。
形與「卒」相似,故「卒」誤爲「率」。
「屬有帥」,當作「屬有大夫」,此涉上文「連有帥」而誤。
「五屬一大夫」,「一」當爲「五」,下文雲:「正月之朝,五屬大夫復事於公,擇其寡功者而譙之曰:『列地分民者若一,何故獨寡功?』」是每屬有一大夫,故《齊語》雲「五大夫各治一屬」,不得言「五屬一大夫」也。
權節具備其械器用 「審其四時,權節具備其械器用」。
劉曰:「下二句當作『權節其用,備其械器』,乃字誤亂耳。
《齊語》作『權節其用』,是也。
注皆非。
」 穀芨 「比耒耜穀芨」。
孫雲:「『穀芨』,當依《齊語》作『耞芟』。
宋明道本如是,韋注:「耞,拂也,所以擊草也。
芟,大鎌,所以芟草也。
」宋庠本「耞」作「枷」。
宋本作『芨』,『』即『耞』字之壞,今又譌爲『穀』矣。
尹注非。
」 旦暮 「以旦暮從事於田壄」。
引之曰:「旦暮」,本作「旦昔」,此後人據《齊語》改之也,不知《齊語》作「旦莫」,《管子》自作「旦昔」。
上文言士,下文言工與商,皆雲「旦昔從事於此」,不應此處獨作「旦暮」也。
「昔」與「夕」通。
敬畏 「是以聖王敬畏戚農」。
念孫案:「敬畏戚農」,當作「敬農戚農」,言農民耕,則多粟,仕則多賢,是以聖王敬之親之也。
「農」與「畏」,字形相近而誤。
尹注非。
論比計 「權節其用,論比計」。
引之曰:「計」當作「汁」,字形相似而譌。
「汁」與「協」通。
《周禮·大行人》「協辭命」,故書「協」作「汁」。
《大戴禮·朝事篇》譌作「計」,《史記·曆書》「祝犂協洽」,單行《索隱》本「協」作「汁」,譌作「計」。
「汁」下當有「材」字,《齊語》正作「論比協材」,韋注曰:「協,和也,和其剛柔也。
」 犧牲不勞 「無奪民時,則百姓富;犧牲不勞,則牛馬育」。
尹注曰:「過用謂之『勞』。
」念孫案:尹説非也。
「勞」,讀爲「撈」。
《方言》曰:「撈,取也。
」《廣雅》同。
古無「撈」字,借「勞」爲之。
《齊語》作「犧牲不略,則牛羊遂」,韋注曰:「略,奪也。
」「略」與「勞」一聲之轉,皆謂奪取也。
「無奪民時」,不輕用民也,「犧牲不勞」,不妄取於民也,今俗語猶謂略取人物曰「撈」矣。
止民用 「舉財長工以止民用」。
念孫案:「止」當爲「足」,尹注非。
則其制令 「鄉有行伍卒長,則其制令」。
孫雲:「當依《通典》百四十八作『則有制令』。
」 師 「五鄉一師,故萬人爲一軍,今本脫「爲」字,據上文四「爲」字及《齊語》《通典》補。
五鄉之師率之」。
念孫案:「師」,皆當依《齊語》《通典》作「帥」,上文「三鄉一帥」即其證。
政定 「是故卒伍政定於裡,軍旅政定於郊」。
《通典》作「卒伍定於裡,軍政定於郊」,「政」,當爲「旅」。
《齊語》作「卒伍整於裡,軍旅整於郊」。
念孫案:「政」即「正」字也,「正」與「定」古字亦通。
《堯典》「以閏月定四時」,《史記·五帝紀》「定」作「正」。
《齊語》「正卒伍」,《漢書·刑法志》「正」作「定」。
今「政定」竝出者,
《太平禦覽·服章部三》引此正作「捷」。
鈔本如是,刻本「捷」譌作「揵」。
孫説同。
應公之賜 「應公之賜,殺之黃泉,死且不朽」。
念孫案:應者,受也。
《廣雅》:「應,受也。
」《周語》「其叔父實應且憎」,韋注曰:「應,猶受也。
」《周頌·賚篇》曰:「我應受之。
」襄十三年《左傳》曰:「應受多福。
」《逸周書·祭公篇》曰:「應受天命。
」是「應」與「受」同義。
《康誥》曰:「應保殷民。
」言受保殷民也。
僖十二年《左傳》曰:「餘嘉乃勳,應乃懿德。
」言受乃懿德也。
桓公郊迎管仲而禮之,故仲稱「受公之賜,死且不朽」。
尹以「賜」爲「賜死」,大謬。
戎馬 「戎馬待遊車之弊」。
念孫案:「戎馬」,當依《齊語》作「戎車」。
據尹注,亦作「戎車」。
十邑爲率 三鄉爲屬屬有帥五屬一大夫 「制五家爲軌,軌有長。
六軌爲邑,邑有司。
十邑爲率,率有長。
十率爲鄉,鄉有良人。
三鄉爲屬,屬有帥。
五屬一大夫」。
劉曰:「《齊語》作『制鄙三十家爲邑,邑有司。
十邑爲卒,卒有卒帥。
十卒爲鄉,鄉有鄉帥。
三鄉爲縣,縣有縣帥。
十縣爲屬,屬有大夫。
五屬,故立五大夫,各使治一屬焉。
』案後『屬退而脩連,連退而脩鄉』,則此當作『三鄉爲連,連有帥,十連爲屬』。
今『三鄉』下缺『爲連連有帥十連』七字,但《齊語》以『連』爲『縣』耳。
」念孫案:「十邑爲率」,「率」當依《齊語》作「卒」。
下同。
下文「鄉退而脩卒」,亦與《齊語》同也。
隷書「率」字或作「」,見漢《韓勑造孔廟禮器碑》。
形與「卒」相似,故「卒」誤爲「率」。
「屬有帥」,當作「屬有大夫」,此涉上文「連有帥」而誤。
「五屬一大夫」,「一」當爲「五」,下文雲:「正月之朝,五屬大夫復事於公,擇其寡功者而譙之曰:『列地分民者若一,何故獨寡功?』」是每屬有一大夫,故《齊語》雲「五大夫各治一屬」,不得言「五屬一大夫」也。
權節具備其械器用 「審其四時,權節具備其械器用」。
劉曰:「下二句當作『權節其用,備其械器』,乃字誤亂耳。
《齊語》作『權節其用』,是也。
注皆非。
」 穀芨 「比耒耜穀芨」。
孫雲:「『穀芨』,當依《齊語》作『耞芟』。
宋明道本如是,韋注:「耞,拂也,所以擊草也。
芟,大鎌,所以芟草也。
」宋庠本「耞」作「枷」。
宋本作『芨』,『』即『耞』字之壞,今又譌爲『穀』矣。
尹注非。
」 旦暮 「以旦暮從事於田壄」。
引之曰:「旦暮」,本作「旦昔」,此後人據《齊語》改之也,不知《齊語》作「旦莫」,《管子》自作「旦昔」。
上文言士,下文言工與商,皆雲「旦昔從事於此」,不應此處獨作「旦暮」也。
「昔」與「夕」通。
敬畏 「是以聖王敬畏戚農」。
念孫案:「敬畏戚農」,當作「敬農戚農」,言農民耕,則多粟,仕則多賢,是以聖王敬之親之也。
「農」與「畏」,字形相近而誤。
尹注非。
論比計 「權節其用,論比計」。
引之曰:「計」當作「汁」,字形相似而譌。
「汁」與「協」通。
《周禮·大行人》「協辭命」,故書「協」作「汁」。
《大戴禮·朝事篇》譌作「計」,《史記·曆書》「祝犂協洽」,單行《索隱》本「協」作「汁」,譌作「計」。
「汁」下當有「材」字,《齊語》正作「論比協材」,韋注曰:「協,和也,和其剛柔也。
」 犧牲不勞 「無奪民時,則百姓富;犧牲不勞,則牛馬育」。
尹注曰:「過用謂之『勞』。
」念孫案:尹説非也。
「勞」,讀爲「撈」。
《方言》曰:「撈,取也。
」《廣雅》同。
古無「撈」字,借「勞」爲之。
《齊語》作「犧牲不略,則牛羊遂」,韋注曰:「略,奪也。
」「略」與「勞」一聲之轉,皆謂奪取也。
「無奪民時」,不輕用民也,「犧牲不勞」,不妄取於民也,今俗語猶謂略取人物曰「撈」矣。
止民用 「舉財長工以止民用」。
念孫案:「止」當爲「足」,尹注非。
則其制令 「鄉有行伍卒長,則其制令」。
孫雲:「當依《通典》百四十八作『則有制令』。
」 師 「五鄉一師,故萬人爲一軍,今本脫「爲」字,據上文四「爲」字及《齊語》《通典》補。
五鄉之師率之」。
念孫案:「師」,皆當依《齊語》《通典》作「帥」,上文「三鄉一帥」即其證。
政定 「是故卒伍政定於裡,軍旅政定於郊」。
《通典》作「卒伍定於裡,軍政定於郊」,「政」,當爲「旅」。
《齊語》作「卒伍整於裡,軍旅整於郊」。
念孫案:「政」即「正」字也,「正」與「定」古字亦通。
《堯典》「以閏月定四時」,《史記·五帝紀》「定」作「正」。
《齊語》「正卒伍」,《漢書·刑法志》「正」作「定」。
今「政定」竝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