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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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
「死罪以犀甲一戟,刑罰以脅盾一戟」。
引之曰:「刑罰」,當爲「刑罪」。
「死罪以犀甲一戟」,是承上「死罪不殺」而言。
「刑罪以脅盾一戟」,是承上「刑罪不罰」而言。
《齊語》作「重罪贖以犀甲一戟,輕罪贖以鞼盾一戟」,「重罪」即死罪,「輕罪」即刑罪也。
今作「刑罰」者,涉上文「薄刑罰」而誤。
金軍 「過罰以金軍,句無所計而訟者,成以束矢」。
引之曰:「軍」當爲「鈞」。
「鈞」、「軍」聲相亂,又涉上文「軍事」而誤。
「過罰以金鈞」者,謂過失之罰,令出金一鈞也。
《小匡篇》作「小罪入以金鈞」是其證。
若無「鈞」字,則所罰之金無定數矣。
下文「無所計而訟者」,别是一事,《小匡篇》作「無坐抑而訟獄者」,句法亦相同。
尹以「軍」字屬下讀,謂不計於軍事而以私訟者,非也,此是獄訟之事,與軍事無涉。
救敵之國 「公曰:『吾欲誅大國之不道者,可乎?』對曰:『安卿大夫之家,而後可以危救敵之國。
』」引之曰:「救敵」,與「仇敵」同。
《集韻》:「仇,讎也,一曰匹也,或作。
」《方言》「,仇也」,今本「」譌作「朹」,據《集韻》引改。
郭璞曰:「謂怨仇也。
」《太玄·内》初一「謹于妴」,範望曰:「,匹也。
」《釋文》曰:「妴,與妃同。
」「,音仇,一作救。
」「妴救」即「妃仇」。
桓二年《左傳》「嘉耦曰妃,怨耦曰仇」。
而「」又作「救」,是「仇」、「」、「救」古字通也。
「救」即「仇敵」之「仇」,非「救助」之「救」。
《小問篇》作「先定卿大夫之家,然後可以危鄰之敵國」是其證,尹注未了。
兩必字 「是故先王必有置也,而後必有廢也;必有利也,而後必有害也」。
念孫案:兩「而後」下皆不當有「必」字,此涉上文而衍。
《小問篇》雲:「是故先王必有置也,然後有廢也。
必有利也,然後有害也。
」是其證。
寬而不淩 「有司寬而不淩」。
念孫案:「淩」者,嚴急之意,字或作「陵」。
《荀子·緻士篇》曰:「凡節奏欲陵,而生民欲寬。
」《富國篇》曰:「其於貨財取與計數也,寬饒簡易;其於禮義節奏也,陵謹盡察。
」是「淩」與「寬」正相反也。
尹注非。
小 匡 爲其君動 動於時 「公曰:『管夷吾親射寡人中鈎,殆於死,今乃用之,可乎?』鮑叔曰:『彼爲其君動也。
』」莊九年《左傳》正義引此「動」作「勤」,《齊語》作「動」。
洪雲:「『勤』字是。
僖二十八年《左傳》注曰:『盡心盡力無所愛惜曰勤。
』」念孫案:《小問篇》「力地而動於時,則國必富矣」,「動」亦當爲「勤」。
《治國篇》曰:「田墾則粟多,粟多則國富,故曰:力地而勤於時,則國必富也。
」尹注非。
戮群臣 「寡君有不令之臣,在君之國,願請之以戮群臣」。
念孫案:「戮群臣」,當從朱本作「戮於群臣」。
「戮於群臣」者,下文曰「願生得之以徇於國,爲群臣僇」是也。
脫去「於」字,則義不可通,《左傳正義》引此正作「願請之以戮於群臣」,《齊語》作「欲以戮之於群臣,故請之」。
請受而甘心焉 「管仲,讎也,請受而甘心焉」。
念孫案:《左傳正義》引作「請受而戮之」,是也,下文施伯曰「非戮之也」,正對此句而言,則本作「請受而戮之」明矣。
今作「請受而甘心焉」者,後人依《左傳》改之,而不知與下文不合也,且是書之文,不必皆與《左傳》同也。
所謂 「若不生得,是君與寡君賊比也,非弊邑之君所謂也」。
念孫案:「謂」當爲「請」,字之誤也。
《左傳正義》引作「非弊邑之所請也」,《齊語》作「若不生得以戮於群臣,猶未得請也」,上文「請」字凡五見,皆其證。
夫鮑叔之忍不僇賢人 「夫鮑叔之忍,不僇賢人,其智稱賢以自成也」。
《左傳正義》引作:「鮑叔之不忍戮賢人,其知,知稱賢以自成也。
」洪雲:「《正義》所引是。
」念孫案:「夫鮑叔之不忍僇賢人」,語意亦未了,當作「夫鮑叔之仁,不忍僇賢人。
其智,知稱賢以自成也」。
「仁」與「智」正相對,《正義》所引脫「仁」字,尹本則大誤矣。
尹注亦非。
將何如是昭德以貳君也 「有得力死之功,猶尚可加也。
顯生之功,將何如?是昭德以貳君也」。
念孫案:「將何如」爲句,「是昭德以貳君也」爲句,尹以「是」字上屬,非是。
插衽 「管仲詘纓插衽」。
念孫案:「插」,當從宋本作「捷」。
「捷」,古「插」字也。
《小雅·鴛鴦篇》「戢其左翼」,《韓詩》曰:「戢,捷也,捷其噣於左也。
」《士冠禮》注:「扱柶於醴中。
」《鄉射禮》注:「,插也。
」《大射儀》注:「,扱也。
」《内則》注:「,猶扱也。
」《釋文》「插」、「扱」二字竝作「捷」。
《淮南·泰族篇》「捷昒而朝天下」,「捷昒」即「插笏」。
今作「插」者
引之曰:「刑罰」,當爲「刑罪」。
「死罪以犀甲一戟」,是承上「死罪不殺」而言。
「刑罪以脅盾一戟」,是承上「刑罪不罰」而言。
《齊語》作「重罪贖以犀甲一戟,輕罪贖以鞼盾一戟」,「重罪」即死罪,「輕罪」即刑罪也。
今作「刑罰」者,涉上文「薄刑罰」而誤。
金軍 「過罰以金軍,句無所計而訟者,成以束矢」。
引之曰:「軍」當爲「鈞」。
「鈞」、「軍」聲相亂,又涉上文「軍事」而誤。
「過罰以金鈞」者,謂過失之罰,令出金一鈞也。
《小匡篇》作「小罪入以金鈞」是其證。
若無「鈞」字,則所罰之金無定數矣。
下文「無所計而訟者」,别是一事,《小匡篇》作「無坐抑而訟獄者」,句法亦相同。
尹以「軍」字屬下讀,謂不計於軍事而以私訟者,非也,此是獄訟之事,與軍事無涉。
救敵之國 「公曰:『吾欲誅大國之不道者,可乎?』對曰:『安卿大夫之家,而後可以危救敵之國。
』」引之曰:「救敵」,與「仇敵」同。
《集韻》:「仇,讎也,一曰匹也,或作。
」《方言》「,仇也」,今本「」譌作「朹」,據《集韻》引改。
郭璞曰:「謂怨仇也。
」《太玄·内》初一「謹于妴」,範望曰:「,匹也。
」《釋文》曰:「妴,與妃同。
」「,音仇,一作救。
」「妴救」即「妃仇」。
桓二年《左傳》「嘉耦曰妃,怨耦曰仇」。
而「」又作「救」,是「仇」、「」、「救」古字通也。
「救」即「仇敵」之「仇」,非「救助」之「救」。
《小問篇》作「先定卿大夫之家,然後可以危鄰之敵國」是其證,尹注未了。
兩必字 「是故先王必有置也,而後必有廢也;必有利也,而後必有害也」。
念孫案:兩「而後」下皆不當有「必」字,此涉上文而衍。
《小問篇》雲:「是故先王必有置也,然後有廢也。
必有利也,然後有害也。
」是其證。
寬而不淩 「有司寬而不淩」。
念孫案:「淩」者,嚴急之意,字或作「陵」。
《荀子·緻士篇》曰:「凡節奏欲陵,而生民欲寬。
」《富國篇》曰:「其於貨財取與計數也,寬饒簡易;其於禮義節奏也,陵謹盡察。
」是「淩」與「寬」正相反也。
尹注非。
小 匡 爲其君動 動於時 「公曰:『管夷吾親射寡人中鈎,殆於死,今乃用之,可乎?』鮑叔曰:『彼爲其君動也。
』」莊九年《左傳》正義引此「動」作「勤」,《齊語》作「動」。
洪雲:「『勤』字是。
僖二十八年《左傳》注曰:『盡心盡力無所愛惜曰勤。
』」念孫案:《小問篇》「力地而動於時,則國必富矣」,「動」亦當爲「勤」。
《治國篇》曰:「田墾則粟多,粟多則國富,故曰:力地而勤於時,則國必富也。
」尹注非。
戮群臣 「寡君有不令之臣,在君之國,願請之以戮群臣」。
念孫案:「戮群臣」,當從朱本作「戮於群臣」。
「戮於群臣」者,下文曰「願生得之以徇於國,爲群臣僇」是也。
脫去「於」字,則義不可通,《左傳正義》引此正作「願請之以戮於群臣」,《齊語》作「欲以戮之於群臣,故請之」。
請受而甘心焉 「管仲,讎也,請受而甘心焉」。
念孫案:《左傳正義》引作「請受而戮之」,是也,下文施伯曰「非戮之也」,正對此句而言,則本作「請受而戮之」明矣。
今作「請受而甘心焉」者,後人依《左傳》改之,而不知與下文不合也,且是書之文,不必皆與《左傳》同也。
所謂 「若不生得,是君與寡君賊比也,非弊邑之君所謂也」。
念孫案:「謂」當爲「請」,字之誤也。
《左傳正義》引作「非弊邑之所請也」,《齊語》作「若不生得以戮於群臣,猶未得請也」,上文「請」字凡五見,皆其證。
夫鮑叔之忍不僇賢人 「夫鮑叔之忍,不僇賢人,其智稱賢以自成也」。
《左傳正義》引作:「鮑叔之不忍戮賢人,其知,知稱賢以自成也。
」洪雲:「《正義》所引是。
」念孫案:「夫鮑叔之不忍僇賢人」,語意亦未了,當作「夫鮑叔之仁,不忍僇賢人。
其智,知稱賢以自成也」。
「仁」與「智」正相對,《正義》所引脫「仁」字,尹本則大誤矣。
尹注亦非。
將何如是昭德以貳君也 「有得力死之功,猶尚可加也。
顯生之功,將何如?是昭德以貳君也」。
念孫案:「將何如」爲句,「是昭德以貳君也」爲句,尹以「是」字上屬,非是。
插衽 「管仲詘纓插衽」。
念孫案:「插」,當從宋本作「捷」。
「捷」,古「插」字也。
《小雅·鴛鴦篇》「戢其左翼」,《韓詩》曰:「戢,捷也,捷其噣於左也。
」《士冠禮》注:「扱柶於醴中。
」《鄉射禮》注:「,插也。
」《大射儀》注:「,扱也。
」《内則》注:「,猶扱也。
」《釋文》「插」、「扱」二字竝作「捷」。
《淮南·泰族篇》「捷昒而朝天下」,「捷昒」即「插笏」。
今作「插」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