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書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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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建卯之月可知。
然則孟春在建寅之月,而建亥之月不謂之春矣。
不可謂之春則不可以爲正月,故《史記·秦始皇紀》、漢高、惠、高後、文、景《紀》《秦楚之際月表》及本書《武帝紀》元封六年以前,凡歲首皆稱十月,無以爲正月者。
其所謂正月,則在建寅之月。
蓋當時曆用《顓頊》。
見《史記·張蒼傳贊》及本書《律曆志》。
建寅之月,《顓頊曆》之正月也。
《大衍曆議》引《洪範傳》曰:「曆記始於《顓頊》上元太始閼蒙即閼逢。
攝提格之歲,畢陬之月,朔旦己巳立春,七曜俱在營室五度。
」見《唐書·曆志》。
案《爾雅》:「月在甲曰畢。
正月爲陬。
」畢陬之月,正月,月在甲也。
蔡邕《明堂月令論》引《顓頊曆術》亦曰:「天元正月己巳朔旦立春,日月俱起於天廟營室五度。
」其以建寅之月爲正月明矣。
秦及漢初皆用《顓頊曆》,正月安得不建寅乎?曆譜最重建元,又安得於曆元所起之寅月,不謂之正月,而以非曆元所起之亥月爲正月乎?請更以十七證明之。
《月令》「季秋之月,合諸侯制,百縣爲來歲受朔日」,鄭注曰:「秦以建亥之月爲歲首,於是歲終使諸侯及鄉遂之官受此法焉。
」案:秦雖以建亥之月爲歲首,然《月令》謂之孟冬。
若建寅之月爲秦弟四月矣,而《月令》謂之孟春,且以冠十二月之首。
則秦所謂正月者,仍是建寅之月矣。
其證一也。
《史記·秦紀》:「昭襄王四十八年十月,韓獻垣。
秦軍分爲三軍。
武安君歸。
王齕將伐趙武安、注皮牢,拔之。
司馬梗北定太原,盡有韓上黨。
正月,兵罷,復守上黨。
」案:先言十月,後言正月,則十月爲歲首建亥之月,正月爲建寅之月矣。
其證二也。
《始皇紀》:「三十七年十月癸醜,始皇出遊。
七月丙寅,始皇崩於沙丘平臺。
九月,葬始皇酈山。
」《六國表》:「秦二世元年十月戊寅,大赦罪人。
十一月,爲兔園。
十二月,就阿旁宮。
注其九月,郡縣皆反。
」案:自十月至九月同在一年之内,則十月爲歲首,九月爲歲終,而十月後之弟三月爲正月明矣。
其證三也。
《秦楚之際月表》二世元年先十月,次十一月,次十二月,次端月,索隱曰:「二世二年正月也。
秦諱正,故曰端月。
」案:《月表》始十月,而端月在其後弟三月,則建亥之月爲歲首十月,而建寅之月爲正月矣。
若當時謂建亥之月爲正月,則端月之名當在十月,豈得在十月後之弟三月乎?其證四也。
《史記·高祖紀》:「十年十月,淮南王黥布、梁王彭越、燕王慮綰、荊王劉賈、楚王劉交、齊王劉肥、長沙王吳芮皆來朝長樂宮。
春夏無事。
七月,太上皇崩櫟陽宮。
」案:「春夏無事」謂自正月至六月皆無事也。
若當時謂十月爲正月,則正月爲孟夏四月,六月爲季秋九月,《紀》當言「夏秋無事」,不得言「春夏」矣。
其證五也。
此《紀》下文曰:「十一年二月,詔曰:『令諸侯王、通侯皆以十月朝獻。
』」注案:詔雲「十月朝獻」,則爲歲首可知。
若當時謂十月爲正月,則何以不雲「正月朝獻」而雲「十月」乎?其證六也。
《文帝紀》:「二年十一月癸卯晦,日有食之。
詔曰:『乃十一月晦,日有食之,適見於天,災孰大焉!』」《史記·孝文紀》同。
案:當時若謂十月爲正月,則十一月爲二月,詔當雲「二月晦」,不得雲「十一月」矣。
其證七也。
《文帝紀》又曰:「十五年春,黃龍見於成紀。
上乃下詔議郊祀。
夏四月,上幸,始郊見五帝。
」若當時謂十月爲正月,則夏四月當爲秋七月矣。
然《史記》雲:「有司禮官皆曰:『古者天子夏躬親禮祀上帝於郊。
』於是天子始幸,郊見五帝,以孟夏四月荅禮焉。
」則當時之四月實爲孟夏建巳之月,上推正月則孟春建寅之月矣。
其證八也。
《文帝紀》又曰:「元年三月詔曰:『方春和時,草木羣生之物皆有以自樂。
』」案:詔雲「方春和時」,則三月爲建辰之月可知。
三月爲建辰之月,則上推正月爲建寅之月。
若雲當時謂正月爲四月,則三月當爲六月,可謂之夏,不可謂之春矣,詔何以雲「春和」乎?其證九也。
《賈誼傳》:「單閼之歲,四月孟夏,庚子日斜,服集餘舍。
」案:「單閼之歲」,文帝六年丁卯歲也。
據《文帝紀》「三年冬十月丁酉晦,日有食之。
十一月丁卯晦,日有食之」,下推至五年後九月,據《文帝紀》及《百官公卿表》,高後八年有「後九月」,爲閏法一章之弟三閏。
至文帝二年爲弟四閏,五年爲弟五閏。
晦日當在己卯。
再推至六年三月,晦日當在丙子。
然則四月二十四日當在庚子也。
若雲當時之四月爲今之正月,則六年正月有庚戌、庚申、庚午而無庚子,於義不可通矣。
其證十也。
《淮南·天文篇》:「天一元始,正月建寅,日月俱入營室五度。
天一以始建七十六歲,日月復以正月入營室五度無餘分,名曰一紀。
」案:淮南王安以元狩元年誅,在《太初曆》未作以前,當時猶用《顓頊曆》,而其書所謂「正月」者,在日月俱入營室之月,正《月令》所謂「孟春,日在營室」也,非建寅之月而何?其證十一也。
秦及漢初以十月爲歲首,九月爲歲終,而歸餘於終,故閏月謂之「後九月」,《史記·呂後紀》《秦楚之際表》《高祖功臣侯表》《建元以來侯表》《王子侯表》《將相名臣表》及本書《高祖紀》《異姓諸侯王表》《王子侯表》《百官公卿表》皆言「後九月」是也。
若當時謂十月爲正月,則九月爲十二月,閏月當爲「後十二月」矣,何以紀、表皆言「後九月」乎?其證十二也。
本書《武帝紀》:「元光四年冬,魏其侯竇嬰有罪,棄市。
春三月乙卯,丞相蚡薨。
」而《史記·魏其武安侯傳》曰:「魏其以十二月晦論棄市渭城。
其春,武安侯病,死。
」案:十二月謂之「冬」,建醜之月也。
三月謂之「春」,建辰之月也。
先冬後春,同在一年,故有「其春」之文。
若當時以建亥之月爲正月,則建醜之月爲三月,建辰之月爲六月,可雲「其夏」,不可雲「其春」矣。
其證十三也。
《武帝紀》:「元封元年詔曰:『其以十月爲元封元年。
』」案:是年下距太初元年凡六年,曆猶未改也。
若當時謂歲首十月爲正月,則詔當雲「以正月爲元封元年」,必不稱十月矣。
其證十四也。
《武帝紀》又曰:「太初元年夏五月,正曆,以正月爲歲首。
」師古注曰:「謂以建寅之月爲正也。
未正曆之前謂建亥之月爲正,今此言『以正月爲歲首』者,史追正其月名。
」何氏屺瞻《讀書記》曰:「既曰『正曆,以正月爲歲首』,明前此不改月,固以建寅之月爲正月矣。
若前此果謂建亥之月爲正,則當雲以建寅之月爲正也。
」案:何説是也。
《史記·將相名臣表》同。
蓋建寅之月前此本謂之正月,而不以爲歲首,直至是時始以正月爲歲首也。
故《武帝紀》太初元年以前歲首皆書「冬十月」,而春正月在其後。
二年以後歲首皆書「春正月」,而冬十月在其後。
此改歲首而不改月之明證。
若謂漢初以建亥之月爲正月,建寅之月爲四月,則《史表》《漢紀》當雲「太初元年,以四月爲歲首」,或雲「以四月爲正月」,其義始明,何得但雲「以正月爲歲首」而無以别於建亥之正月乎?其證十五也。
《史記·秦楚之際表》:「漢元年正月,項羽分關中爲漢。
二月,漢王始,故沛公。
三月,都南鄭。
」《將相名臣表》:「高皇帝元年春,沛公爲漢王,之南鄭。
」蓋事在正月、二月、三月,故統謂之春也。
若謂當時以正月爲四月,二月爲五月,三月爲六月,則是夏而非春矣。
《將相名臣表》何以雲春乎?其證十六也。
《史記·律書》説十二律始於十月,律中應鐘;終於九月,律中無射。
正義曰:「漢初依秦以十月爲歲首,故起應鐘。
」案:《律書》雖依秦法以十月爲首,然但謂之十月,不謂之正月,其所謂正月乃在律中泰蔟之月,然則建寅之月爲正月,建亥之月爲十月矣。
其證十七也。
合考諸書,則知亥月爲十月,寅月爲正月,乃當時本稱如是,非太初以後記事者所追改也。
《史記·叔孫通傳》「諸侯羣臣皆朝十月」,索隱曰:「按小顔雲:『漢以十月爲正,故行朝歲之禮,史家追書十月也。
』見本書《叔孫通傳》注。
按:諸書雲十月爲歲首,不言以十月爲正月,《古今注》亦雲『羣臣始朝十月』也。
」以上《索隱》。
然則師古追改之説,小司馬固已非之矣。
蓋師古但知「正以十月」之文,以爲秦及漢初之正月必在此月,及其不合,則以爲後人追改。
不知所謂「正以十月」者,謂歲首以十月,非謂改十月之號爲正月也。
當時所用《顓頊曆》術惟以建寅之月爲正月。
若以亥月爲正月,則《顓頊曆》無此法,故當時不能謂十月爲正月也。
《顓頊曆》術湮廢已久,後世鮮有習之者,宜乎昧於秦人月號之所由來而妄生臆説矣。
且秦及漢初之月號若與《太初》有異,記事者正當存之以表沿革,何以改爲?子長、孟堅身爲漢臣,何敢擅改武帝以前之月號乎?本書所載高帝、文帝詔書及武帝太初以前之詔,所稱月號悉與《太初曆》合,詳見前。
孟堅縱欲遵《太初曆》法,亦安敢舉先帝詔書而改之乎?然則追改之説,其不足信亦明矣。
或曰:《賈山傳》「願少衰射獵,以夏歲二月,定明堂、造太學,脩先王之道」,師古注曰:「時以十月爲歲首,則謂夏正之二月爲五月。
今欲定制度,循於古法,故特雲『用夏歲二月』也。
」然則漢初謂建卯之月爲五月,與夏時之稱二月者不同,上推歲首,建亥之月當爲正月矣。
何以必謂當時之正月爲建寅乎?曰:夏與漢之二月皆建卯之月也。
因脩先王之道,故以三代言之,而稱「夏歲二月」,欲明所用之二月合於古耳,非謂漢之二月在子月不在卯月也。
《漢紀·文帝紀》載此文正作「歲二月」,無「夏」字,蓋漢初之二月與夏同,故或言「夏歲二月」,或言「歲二月」,義得兩通。
若漢初以夏之二月爲五月,則漢月之名與夏絶殊,荀悅不得省「夏」字矣。
未可據此以證亥月之爲正月,而伸追改之説也。
近世秦尚書蕙田《五禮通考》、金修撰榜《禮箋》皆惑於顔氏追改之説,故具論之。
楚子諸侯人 「羽使卒三萬人從漢王,楚子、諸侯人之慕從者數萬人」。
文穎曰:「楚子,猶言楚人也。
諸侯人,猶諸侯國人
然則孟春在建寅之月,而建亥之月不謂之春矣。
不可謂之春則不可以爲正月,故《史記·秦始皇紀》、漢高、惠、高後、文、景《紀》《秦楚之際月表》及本書《武帝紀》元封六年以前,凡歲首皆稱十月,無以爲正月者。
其所謂正月,則在建寅之月。
蓋當時曆用《顓頊》。
見《史記·張蒼傳贊》及本書《律曆志》。
建寅之月,《顓頊曆》之正月也。
《大衍曆議》引《洪範傳》曰:「曆記始於《顓頊》上元太始閼蒙即閼逢。
攝提格之歲,畢陬之月,朔旦己巳立春,七曜俱在營室五度。
」見《唐書·曆志》。
案《爾雅》:「月在甲曰畢。
正月爲陬。
」畢陬之月,正月,月在甲也。
蔡邕《明堂月令論》引《顓頊曆術》亦曰:「天元正月己巳朔旦立春,日月俱起於天廟營室五度。
」其以建寅之月爲正月明矣。
秦及漢初皆用《顓頊曆》,正月安得不建寅乎?曆譜最重建元,又安得於曆元所起之寅月,不謂之正月,而以非曆元所起之亥月爲正月乎?請更以十七證明之。
《月令》「季秋之月,合諸侯制,百縣爲來歲受朔日」,鄭注曰:「秦以建亥之月爲歲首,於是歲終使諸侯及鄉遂之官受此法焉。
」案:秦雖以建亥之月爲歲首,然《月令》謂之孟冬。
若建寅之月爲秦弟四月矣,而《月令》謂之孟春,且以冠十二月之首。
則秦所謂正月者,仍是建寅之月矣。
其證一也。
《史記·秦紀》:「昭襄王四十八年十月,韓獻垣。
秦軍分爲三軍。
武安君歸。
王齕將伐趙武安、注皮牢,拔之。
司馬梗北定太原,盡有韓上黨。
正月,兵罷,復守上黨。
」案:先言十月,後言正月,則十月爲歲首建亥之月,正月爲建寅之月矣。
其證二也。
《始皇紀》:「三十七年十月癸醜,始皇出遊。
七月丙寅,始皇崩於沙丘平臺。
九月,葬始皇酈山。
」《六國表》:「秦二世元年十月戊寅,大赦罪人。
十一月,爲兔園。
十二月,就阿旁宮。
注其九月,郡縣皆反。
」案:自十月至九月同在一年之内,則十月爲歲首,九月爲歲終,而十月後之弟三月爲正月明矣。
其證三也。
《秦楚之際月表》二世元年先十月,次十一月,次十二月,次端月,索隱曰:「二世二年正月也。
秦諱正,故曰端月。
」案:《月表》始十月,而端月在其後弟三月,則建亥之月爲歲首十月,而建寅之月爲正月矣。
若當時謂建亥之月爲正月,則端月之名當在十月,豈得在十月後之弟三月乎?其證四也。
《史記·高祖紀》:「十年十月,淮南王黥布、梁王彭越、燕王慮綰、荊王劉賈、楚王劉交、齊王劉肥、長沙王吳芮皆來朝長樂宮。
春夏無事。
七月,太上皇崩櫟陽宮。
」案:「春夏無事」謂自正月至六月皆無事也。
若當時謂十月爲正月,則正月爲孟夏四月,六月爲季秋九月,《紀》當言「夏秋無事」,不得言「春夏」矣。
其證五也。
此《紀》下文曰:「十一年二月,詔曰:『令諸侯王、通侯皆以十月朝獻。
』」注案:詔雲「十月朝獻」,則爲歲首可知。
若當時謂十月爲正月,則何以不雲「正月朝獻」而雲「十月」乎?其證六也。
《文帝紀》:「二年十一月癸卯晦,日有食之。
詔曰:『乃十一月晦,日有食之,適見於天,災孰大焉!』」《史記·孝文紀》同。
案:當時若謂十月爲正月,則十一月爲二月,詔當雲「二月晦」,不得雲「十一月」矣。
其證七也。
《文帝紀》又曰:「十五年春,黃龍見於成紀。
上乃下詔議郊祀。
夏四月,上幸,始郊見五帝。
」若當時謂十月爲正月,則夏四月當爲秋七月矣。
然《史記》雲:「有司禮官皆曰:『古者天子夏躬親禮祀上帝於郊。
』於是天子始幸,郊見五帝,以孟夏四月荅禮焉。
」則當時之四月實爲孟夏建巳之月,上推正月則孟春建寅之月矣。
其證八也。
《文帝紀》又曰:「元年三月詔曰:『方春和時,草木羣生之物皆有以自樂。
』」案:詔雲「方春和時」,則三月爲建辰之月可知。
三月爲建辰之月,則上推正月爲建寅之月。
若雲當時謂正月爲四月,則三月當爲六月,可謂之夏,不可謂之春矣,詔何以雲「春和」乎?其證九也。
《賈誼傳》:「單閼之歲,四月孟夏,庚子日斜,服集餘舍。
」案:「單閼之歲」,文帝六年丁卯歲也。
據《文帝紀》「三年冬十月丁酉晦,日有食之。
十一月丁卯晦,日有食之」,下推至五年後九月,據《文帝紀》及《百官公卿表》,高後八年有「後九月」,爲閏法一章之弟三閏。
至文帝二年爲弟四閏,五年爲弟五閏。
晦日當在己卯。
再推至六年三月,晦日當在丙子。
然則四月二十四日當在庚子也。
若雲當時之四月爲今之正月,則六年正月有庚戌、庚申、庚午而無庚子,於義不可通矣。
其證十也。
《淮南·天文篇》:「天一元始,正月建寅,日月俱入營室五度。
天一以始建七十六歲,日月復以正月入營室五度無餘分,名曰一紀。
」案:淮南王安以元狩元年誅,在《太初曆》未作以前,當時猶用《顓頊曆》,而其書所謂「正月」者,在日月俱入營室之月,正《月令》所謂「孟春,日在營室」也,非建寅之月而何?其證十一也。
秦及漢初以十月爲歲首,九月爲歲終,而歸餘於終,故閏月謂之「後九月」,《史記·呂後紀》《秦楚之際表》《高祖功臣侯表》《建元以來侯表》《王子侯表》《將相名臣表》及本書《高祖紀》《異姓諸侯王表》《王子侯表》《百官公卿表》皆言「後九月」是也。
若當時謂十月爲正月,則九月爲十二月,閏月當爲「後十二月」矣,何以紀、表皆言「後九月」乎?其證十二也。
本書《武帝紀》:「元光四年冬,魏其侯竇嬰有罪,棄市。
春三月乙卯,丞相蚡薨。
」而《史記·魏其武安侯傳》曰:「魏其以十二月晦論棄市渭城。
其春,武安侯病,死。
」案:十二月謂之「冬」,建醜之月也。
三月謂之「春」,建辰之月也。
先冬後春,同在一年,故有「其春」之文。
若當時以建亥之月爲正月,則建醜之月爲三月,建辰之月爲六月,可雲「其夏」,不可雲「其春」矣。
其證十三也。
《武帝紀》:「元封元年詔曰:『其以十月爲元封元年。
』」案:是年下距太初元年凡六年,曆猶未改也。
若當時謂歲首十月爲正月,則詔當雲「以正月爲元封元年」,必不稱十月矣。
其證十四也。
《武帝紀》又曰:「太初元年夏五月,正曆,以正月爲歲首。
」師古注曰:「謂以建寅之月爲正也。
未正曆之前謂建亥之月爲正,今此言『以正月爲歲首』者,史追正其月名。
」何氏屺瞻《讀書記》曰:「既曰『正曆,以正月爲歲首』,明前此不改月,固以建寅之月爲正月矣。
若前此果謂建亥之月爲正,則當雲以建寅之月爲正也。
」案:何説是也。
《史記·將相名臣表》同。
蓋建寅之月前此本謂之正月,而不以爲歲首,直至是時始以正月爲歲首也。
故《武帝紀》太初元年以前歲首皆書「冬十月」,而春正月在其後。
二年以後歲首皆書「春正月」,而冬十月在其後。
此改歲首而不改月之明證。
若謂漢初以建亥之月爲正月,建寅之月爲四月,則《史表》《漢紀》當雲「太初元年,以四月爲歲首」,或雲「以四月爲正月」,其義始明,何得但雲「以正月爲歲首」而無以别於建亥之正月乎?其證十五也。
《史記·秦楚之際表》:「漢元年正月,項羽分關中爲漢。
二月,漢王始,故沛公。
三月,都南鄭。
」《將相名臣表》:「高皇帝元年春,沛公爲漢王,之南鄭。
」蓋事在正月、二月、三月,故統謂之春也。
若謂當時以正月爲四月,二月爲五月,三月爲六月,則是夏而非春矣。
《將相名臣表》何以雲春乎?其證十六也。
《史記·律書》説十二律始於十月,律中應鐘;終於九月,律中無射。
正義曰:「漢初依秦以十月爲歲首,故起應鐘。
」案:《律書》雖依秦法以十月爲首,然但謂之十月,不謂之正月,其所謂正月乃在律中泰蔟之月,然則建寅之月爲正月,建亥之月爲十月矣。
其證十七也。
合考諸書,則知亥月爲十月,寅月爲正月,乃當時本稱如是,非太初以後記事者所追改也。
《史記·叔孫通傳》「諸侯羣臣皆朝十月」,索隱曰:「按小顔雲:『漢以十月爲正,故行朝歲之禮,史家追書十月也。
』見本書《叔孫通傳》注。
按:諸書雲十月爲歲首,不言以十月爲正月,《古今注》亦雲『羣臣始朝十月』也。
」以上《索隱》。
然則師古追改之説,小司馬固已非之矣。
蓋師古但知「正以十月」之文,以爲秦及漢初之正月必在此月,及其不合,則以爲後人追改。
不知所謂「正以十月」者,謂歲首以十月,非謂改十月之號爲正月也。
當時所用《顓頊曆》術惟以建寅之月爲正月。
若以亥月爲正月,則《顓頊曆》無此法,故當時不能謂十月爲正月也。
《顓頊曆》術湮廢已久,後世鮮有習之者,宜乎昧於秦人月號之所由來而妄生臆説矣。
且秦及漢初之月號若與《太初》有異,記事者正當存之以表沿革,何以改爲?子長、孟堅身爲漢臣,何敢擅改武帝以前之月號乎?本書所載高帝、文帝詔書及武帝太初以前之詔,所稱月號悉與《太初曆》合,詳見前。
孟堅縱欲遵《太初曆》法,亦安敢舉先帝詔書而改之乎?然則追改之説,其不足信亦明矣。
或曰:《賈山傳》「願少衰射獵,以夏歲二月,定明堂、造太學,脩先王之道」,師古注曰:「時以十月爲歲首,則謂夏正之二月爲五月。
今欲定制度,循於古法,故特雲『用夏歲二月』也。
」然則漢初謂建卯之月爲五月,與夏時之稱二月者不同,上推歲首,建亥之月當爲正月矣。
何以必謂當時之正月爲建寅乎?曰:夏與漢之二月皆建卯之月也。
因脩先王之道,故以三代言之,而稱「夏歲二月」,欲明所用之二月合於古耳,非謂漢之二月在子月不在卯月也。
《漢紀·文帝紀》載此文正作「歲二月」,無「夏」字,蓋漢初之二月與夏同,故或言「夏歲二月」,或言「歲二月」,義得兩通。
若漢初以夏之二月爲五月,則漢月之名與夏絶殊,荀悅不得省「夏」字矣。
未可據此以證亥月之爲正月,而伸追改之説也。
近世秦尚書蕙田《五禮通考》、金修撰榜《禮箋》皆惑於顔氏追改之説,故具論之。
楚子諸侯人 「羽使卒三萬人從漢王,楚子、諸侯人之慕從者數萬人」。
文穎曰:「楚子,猶言楚人也。
諸侯人,猶諸侯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