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書弟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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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麤細」。

    《齊語》「辨其功苦」,韋注曰:「功,牢也。

    苦,脃也。

    」《淮南·時則篇》「工事苦慢」,高注曰:「苦,惡也。

    」《史記·平準書》曰「鐵器苦惡」。

    或作「沽酒」之「沽」,《喪服傳》「冠者沽功也」,鄭注曰:「沽,猶麤也。

    」《士喪禮記》曰「弓矢之新沽功」,《釋文》「沽」竝音「古」。

    或作「榮枯」之「枯」,《荀子·天論篇》「楛耕傷稼」,楊倞曰:「楛耕,謂麤惡不精也。

    」《韓詩外傳》「楛」作「枯」。

    或作「古今」之「古」,《士喪禮記》「沽功」,今文「沽」作「古」。

    此傳則作「商賈」之「賈」,《史記》同。

    皆以聲相近而字相通。

    「賤賈」猶言「賤惡」,争取賤賈,謂争取賤惡之物,非謂「争取賤價」也。

    謂人之買物皆争取其賤而惡者,任氏獨取其貴而善者。

    「貴善」與「賤惡」正相對也。

    若以「任氏獨取貴」爲句,則與上句不對;以「善富者數世」爲句,則文不成義矣。

    師古以「先公後私,率道閭裡」爲「善」,所謂曲説者也。

    此但言其所居之物,必取貴善,故富及數世耳。

    下文雲「然任公家約,公事不畢則不得飲酒食肉,以此爲閭裡率」,方敘及其「先公後私,率道閭裡」之事,若此處先稱其善,則下文皆成贅語矣。

    《史記索隱》曰「謂買物必取貴而善者,不争賤價」,斷「任氏獨取貴善」爲句,是也。

    唯讀「賈」爲「價」,亦與師古同誤。

    《索隱》引晉灼曰:「争取賤賈金玉也。

    」則晉灼已誤讀「賈」爲「價」矣。

     遊俠傳 飲其德 「然終不伐其能,飲其德」。

    孟康曰:「有德於人而不自美也。

    」師古曰:「飲,沒也。

    謂不稱顯之。

    」劉奉世曰:「『飲』字當蒙『不』字言,『沒』非義也。

    飲者,猶飲物自飫,言不飲有其德。

    」念孫案:「飲」蓋「欽」字之譌。

    隷書從金、從食之字多相亂。

    《孟子·盡心篇》「是以言銛之也」,今本「銛」譌作「餂」。

    《史記》作「歆」。

    歆,喜也。

    言不以德自喜也。

    《周語》「民歆而德之」,韋注曰:「歆,猶喜服也。

    」《學記》「不興其藝」,鄭注曰:「興之言喜也,歆也。

    」正義引《爾雅》「歆、喜,興也」。

    今《爾雅》作「廞、熙,興也」。

    是「歆」爲「喜」也。

    「歆」、「欽」聲相近,「歆」之通作「欽」,猶「歆」之通作「廞」矣。

    見上注。

    《小雅·鼓鍾篇》「鼓鍾欽欽」,毛傳曰:「欽欽,言使人樂進也。

    」是「欽」字亦有「喜樂」之義,故曰「不伐其能,欽其德」。

    又案:孟雲「有德於人而不自美」,非「飲」字之義,蓋所見本正作「欽」也。

     大將軍 「天下騷動,大將軍得之若一敵國雲」。

    宋祁曰:「浙本無『軍』字。

    」念孫案:浙本是也。

    條侯以大尉將諸軍擊吳楚,故曰「大将」,「將」下「軍」字,後人以意加之耳。

    且其時大將軍乃竇嬰,非條侯也。

    《藝文類聚·人部十七》《白帖》五十一、《太平禦覽·兵部六》《後漢書·吳漢傳》注引此竝無「軍」字。

     靜悍 「解爲人靜悍」。

    師古曰:「性沈靜而勇悍。

    」念孫案:「靜」與「精」同,故《史記》作「精悍」。

    《藝文類聚·人部十七》《太平禦覽·人事部百七十三》引《漢書》亦作「精悍」,「精」與「悍」義相近,故以「精悍」連文。

    《儒林傳》「韓嬰其人精悍」,《酷吏傳》「嚴延年爲人短小精悍」。

    作「靜」者聲近而字通耳。

    若以「靜」爲「沈靜」,則與「悍」字義相遠矣。

     剽攻 休乃鑄錢掘冢 「臧命作姦剽攻,師古曰:「剽,劫也。

    攻,謂穿窬而盜也。

    」劉攽曰:「『攻』直謂攻奪而取之耳,何因知其是『穿窬』也?然『剽』是用刀淺小之稱,『攻』則用力重害,二者異耳。

    」念孫案:「剽」字顔説是,「攻」字劉説是。

    「剽攻」是一事,不分盜、賊,亦不分大、小。

    休乃鑄錢掘冢」。

    齊曰:「《史記》作『藏命作姦剽攻不休』,則『休』字屬上句,《漢書》省去『不』字,遂屬下句。

    」念孫案:《史記》原文亦作「藏命作姦剽攻,休乃鑄錢掘冢」,「休」字本屬下句讀,因「乃」字譌作「及」字,後人不得其解,遂於「休」上加「不」字,而以「休」字屬上句讀,非孟堅省去「不」字,乃後人誤讀《史記》也。

    辯見《史記》。

     其陰賊著於心本發於睚眦 「其陰賊著於心本發於睚眦」。

    師古曰:「著音直略反。

    心本,猶言本心也。

    」念孫案:師古斷「陰賊著於心本」爲句,而訓「心本」爲「本心」,所謂強解者也。

    今案,當以「其陰賊著於心」爲句,「本」當依《史記》作「卒」,「卒」字下屬爲句。

    卒,猶終也。

    言其陰賊在心而終發於睚眦也。

    隷書「本」字或作「」,「卒」字或作「」,二形相似,故「卒」譌爲「本」。

    《司馬相如傳》「王者之卒業」,師古曰:「『卒』字或作『本』。

    」《墨子·備高臨篇》「足以勞卒,不足以害城」,今本「卒」譌作「本」,皆其證也。

     見哀 「萭章曰:『吾以布衣見哀於石君。

    』」師古曰:「言爲石顯所哀憐。

    」念孫案:哀者,愛也。

    言吾以布衣之賤,見愛於石君。

    上文曰「章與石顯相善」,是其事也。

    《呂氏春秋·報更篇》「人主胡可以不務哀士」,《淮南·説林篇》「鳥飛反鄉,兔走歸窟,狐死首丘,寒將翔水,各哀其所生」,高注竝曰:「哀,愛也。

    」「哀」與「愛」聲相近而義相通,故字亦相通。

    《樂記》「肆直而慈愛者」,鄭注曰:「愛,或爲哀。

    」《管子·形勢解》「見愛之交,幾於不結」,《形勢篇》「愛」作「哀」。

     谷子雲筆劄樓君卿脣舌 「長安號曰:『谷子雲筆劄,樓君卿脣舌。

    』」念孫案:此本作「谷子雲之筆劄,樓君卿之脣舌」,後人删去兩「之」字,則句法局促不伸。

    《太平禦覽·人事部百三十六》引此無兩「之」字,亦後人依誤本《漢書》删之。

    其《人事部百四》《文部十一》《二十二》引此皆有兩「之」字。

    又《北堂書鈔·藝文部九》及《十》、《藝文類聚·人部十七》《雜文部四》、《文選·陸厥〈答内兄希叔詩〉》注引此亦皆有兩「之」字,《漢紀》同。

    又《白帖》三十引「樓君卿之唇舌」。

     獨死 「涉性略似郭解,外溫仁謙遜,而内隱好殺。

    睚眦於塵中,獨死者甚多。

    」念孫案:「獨死」二字義不可通,「獨」當爲「觸」,草書之誤也。

    塵中,猶言塵市中也。

    言涉於塵巿中,數以睚眦之怨而殺人,故曰「睚眦於塵中,觸死者甚多」。

    《郭解傳》雲「少時陰賊感槩,不快意所殺甚衆」,義亦與此同。

    《漢紀·孝哀紀》作「獨死」,亦後人以誤本《漢書》改之。

    《孝武紀》雲「郭解任俠,睚眦觸死於塵中者甚衆」,即用此篇之文,故知《孝哀紀》「獨」字爲後人所改。

    《後漢書·王允傳》「是時宦者橫暴,睚眦觸死」,注引此文雲「睚眦於塵中,觸死者甚多」,《文選·西京賦》注所引同,足正今本之誤。

     佞幸傳 推上天 「文帝嘗夢欲上天,不能,有一黃頭郎推上天」。

    念孫案:「推」下有「之」字,而今本脫之,則文義不暢。

    《太平禦覽·人事部十七》及《四十》引此竝作「推之上天」,《史記》《漢紀》同。

     賢父子親屬宴飲 「後上置酒麒麟殿,賢父子親屬宴飲」。

    念孫案:「賢」上脫「與」字,則上下句義不相屬。

    《太平禦覽·人事部九十三》引此正作「與賢父子親屬宴飲」,《漢紀》同。

     匈奴傳 肉食 「兒能騎羊,引弓射鳥鼠,少長,則射狐菟,肉食。

    士力能彎弓,盡爲甲騎」。

    師古解「肉食」二字雲:「言無米粟,唯食肉。

    」念孫案:師古説非也。

    「肉食」二字若承上文「少長」言之,則肉食固匈奴之俗,自幼時已然,不待「少長」也。

    若不承「少長」言之,則「肉食」二字與上下文皆不相屬。

    今案:「肉食」當爲「用食」,字之誤也。

    隷書「肉」字作「月」,「用」字作「」,二形相似,故「用」譌爲「肉」。

    用,猶以也,言射狐兔以食也。

    《史記》作「少長則射狐兔用爲食」,是其明證也。

    「以」訓爲「用」,故「用」亦訓爲「以」。

    《一切經音義》七引《倉頡篇》曰:「用,以也。

    」「用」與「以」義同而聲亦相近,故「用」亦可讀爲「以」。

    《剝·象傳》「終不可用也」,與「災」、「尤」、「載」爲韻,《豐·象傳》「終不可用也」,與「災」、「志」、「事」爲韻,「用」字竝讀爲「以」。

    《太玄·止·測》曰「反弓馬恨,終不可以也」,即用《易·象傳》文,則《象傳》「用」字之讀爲「以」明矣。

    「用」可讀爲「以」,故與「以」字通用。

    《井》九三「可用沒」,《史記·屈原傳》引作「可以沒」。

    《呂刑》「報虐以威」,《論衡·譴告篇》引作「報虐用威」。

    《大雅·闆篇》「勿以爲笑」,《荀子·大略篇》引作「勿用爲笑」。

    《桑柔篇》「逝不以濯」,《墨子·尚賢篇》引作「逝不用濯」。

    《士喪禮》「用二鬲」,《周官·小祝》注引作「盛以二鬲」。

    《明堂位》「加以璧散、璧角」,《周官·司尊彜》注引作「加用璧散、璧角」。

    《雜記》「朼以桑」,《特牲饋食禮》注引作「朼用桑」。

    《史記·呂後紀》「以彊呂氏」,《平準書》「張湯以峻文決理」,《韓長孺傳》「治天下終不以私亂公」,《平津侯傳》「以不能罷歸」,《漢書》「以」竝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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