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書弟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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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我見誅死,不與死王事者相比」,則所見本已有「比」字。
今五臣本作「而世俗又不能與死節者次比」,既將「與」、「能」二字倒轉,又於「世」下加「俗」字,「比」上加「次」字,揆之李、劉二注,均不相符。
此後人妄改,非五臣原本也。
蓋「與」字顔訓爲「許」,李訓爲「如」,於義均有未安。
後人不得其解,因於句末加「比」字耳。
今案:與,猶謂也,言世人不謂我能死節者,特謂我罪固當死,無可解免耳。
古者「與」與「謂」同義。
《夏小正傳》曰:「獺獻魚,其必與之獻,何也?」「與之獻」,謂之獻也。
「來降燕,乃睇室,舊本脫「室」字,今據傳文補。
與之室,何也?」「與之室」,謂之室也。
《韓詩外傳》「子路與巫馬期曰」,與巫馬期,謂巫馬期也。
《史記·高祖紀》「劉季乃書帛射城上,謂沛父老曰」,《漢書》「謂」作「與」。
是「與」與「謂」同義。
不與能死節,即不謂能死節也。
後人不達而於句末加「比」字,斯爲謬矣。
「與」字顔訓爲「許」,李訓爲「如」,若於句末加「比」字,則「許」、「如」二訓皆不可通矣。
具罪 「彭越、張敖南鄉稱孤,繫獄具罪」。
師古曰:「或繫於獄,或至大罪也。
」念孫案:如師古注,則正文本作「繫獄氐罪」。
氐者,至也。
故注言「至大罪」。
「氐」字或作「抵」。
《禮樂志》「大氐皆因秦舊事焉」,師古曰:「其後字或作『抵』,音義竝同。
」《文選》作「繫獄抵罪」,是其明證也。
今本作「具罪」者,「氐」譌爲「且」,隷書「氐」字或作「」,又作「」,形與「且」相似,因譌爲「且」。
《史記·高祖功臣侯者年表》「槀祗侯陳錯」,《漢表》「祗」作「祖」。
《地理志》「常山郡元氏泜水,首受中丘西山窮泉谷」,今本「泜」譌作「沮」,皆其例也。
後人又改爲「具」耳。
《説文》曰:「氐,至也。
」《呂氏春秋·必己篇》「宋桓司馬抵罪出亡」,高誘曰:「抵,當也。
」《漢書·高帝紀》「傷人及盜抵罪」,應劭曰:「抵,至也,當也。
除秦酷政,但至於罪也。
」見《史記集解》。
《杜延年傳》「或抵其罪法」,師古曰:「抵,至也。
緻之於罪法。
」以上凡言「抵罪」者,皆謂至於罪也。
「抵」與「氐」同,故此注雲「或至大罪」。
若改「氐罪」爲「具罪」,則非其義矣。
函糞土之中 「隱忍苟活,函糞土之中而不辭」。
念孫案:「函」訓爲「容」。
「容糞土之中」則爲不詞。
「函」當爲「臽」,「臽」本作「」,形與「函」相似,因譌而爲「函」。
説見《經義述聞》。
李善本《文選》作「幽於糞土之中」,「幽」,又「函」之譌。
《説文》:「,小阱也。
」今經史通作「陷」。
《廣雅》曰:「臽,坑也。
」漢《武都太守李翕天井道碑》「堅無臽潰」,《西狹頌》「刻臽磪嵬」,其字皆作「臽」。
今經史相承作「陷」,未必非後人所改也。
此傳「臽糞土之中」,若非譌爲「函」,則後人亦必改爲「陷」矣。
臽者,墜入之謂,《玉篇》:「陷,墜入地也。
」故曰「臽糞土之中」,猶僖四年《公羊傳》雲「大陷于沛澤之中」也。
《漢紀》作「身陷糞土之中」,是其明證矣。
《楚語》「若合而函吾中」,韋注曰:「函,入也。
」「函」亦「臽」字之譌,故韋訓爲「入」。
舊音及補音皆音「鹹」,失之矣。
説見《經義述聞》。
《史記·禮書》「函及士大夫」,集解曰:「函,音含。
」《索隱》作「啗」,雲「啗音含,鄒誕生音徒濫反」。
案,「函」亦「臽」之譌,「臽」、「啗」聲相近,故鄒誕生本作「啗」。
裴駰、司馬貞音含,亦失之矣。
經史中「臽」字既相承作「陷」,而《國語》之「臽吾中」、《史記》之「臽及士大夫」及此傳之「臽糞土之中」又皆譌而爲「函」。
後人多見「函」,少見「臽」,遂莫有能正其失者矣。
左丘明 「及如左丘明無目,孫子斷足」。
宋祁曰:「越本無『明』字。
」念孫案:越本是也。
無「明」字者,省文便句耳。
上文「左丘失明」即其證。
後人不達,而增入「明」字,則累於詞矣。
景祐本及《文選》皆無「明」字。
左氏國語 「故司馬遷據《左氏》《國語》」。
念孫案:「左氏」下脫「春秋」二字,則文義不全。
《漢紀·孝武紀》引此《贊》正作「據《左氏春秋》《國語》」。
武五子傳 悼皇 「愚以爲親謚宜曰『悼皇』」。
景祐本無「皇」字。
念孫案:景祐本是也。
下文雲「比諸侯王園」,則不得稱「悼皇」明矣。
此涉下文「悼園宜稱尊號曰『皇考』」而誤。
《通典·禮三十二》《通鑑·漢紀十六》竝作「宜曰『悼』」,《漢紀》作「宜曰『悼考』」,皆無「皇」字。
職吏事 「詐言以武帝時受詔,得職吏事」。
如淳曰:「諸侯不得治民與職事,是以爲詐言受詔,得知職事也。
」念孫案:《爾雅》:「職,主也。
」謂得主其國中之吏事耳。
如解「職」字之義未確。
不及下究 「惡吏廢法立威主,恩不及下究」。
念孫案:景祐本無「及」字,疑後人所加。
據注雲「不終竟於下」,則正文但作「不下究」而無「及」字明矣。
《武紀》亦雲「化不下究」。
井水泉竭 「是時天雨,虹下屬宮中飲井水,井水泉竭」。
宋祁曰:「越本無『泉』字。
」念孫案:越本是也。
景祐本亦無「井水」二字,即承上文言之,不當更有「泉」字。
此是一本作「水」,一本作「泉」,而後人誤合之也。
《開元占經·虹蜺占篇》《初學記·天部下》《白帖》二引此竝作「井水竭」,《漢紀》同。
毋桐好逸 「毋桐好逸,毋邇宵人」。
應劭曰:「無好逸遊之事,邇近小人也。
」張晏曰:「桐,音同。
」師古曰:「桐,音通。
桐,輕脫之貌也。
」念孫案:「桐」字若訓爲「輕脫之貌」,則「毋桐好逸」,殊爲不辭。
今案,《史記·三王世家》作「毋侗好佚」,「佚」與「逸」同。
褚先生釋之曰:「無長好佚樂,馳騁弋獵。
」是「侗」訓爲「長」也。
「侗」爲「長久」之「長」,亦爲「長大」之「長」。
《論衡·齊世篇》曰「上世之人,侗長佼好」是也。
作「桐」者,假借字耳。
「侗」與「桐」古字通。
《楊子·學行篇》「桐子之命」,宋鹹曰:「『桐』當爲『侗』。
」「侗」之爲「長」,乃漢人常訓,故應注但言「無好逸遊」,而不釋「桐」字。
庸身 「死不得取代,句庸身自逝」。
師古曰:「言死當自去,不如他傜役得顧庸自代也。
」念孫案:「庸」、「用」古字通,《堯典》「徵庸二十」,《論衡·氣壽篇》「庸」作「用」。
《臯陶謨》「五刑五用哉」,《後漢書·梁統傳》「用」作「庸」。
「帝庸作歌」,《史記·夏本紀》「庸」作「用」。
《蒼頡篇》曰:「用,以也。
」見《一切經音義》七。
言死不得取代,當以身自往也。
如師古説,則當以「死不得取代庸」爲句,大爲不詞矣。
左側 「陛下左側讒人衆多」。
念孫案:君側有讒人,不當獨指左側言之,「左側」當爲「在側」,字之誤也。
《藝文類聚·蟲豸部》《太平禦覽·蟲豸部一》引此竝作「在側」。
三十九年 「秦始皇即位三十九年」。
念孫案:「九」當爲「七」,見《史記·秦始皇紀》及《六國表》。
《太平禦覽·皇王部十一》引此
今五臣本作「而世俗又不能與死節者次比」,既將「與」、「能」二字倒轉,又於「世」下加「俗」字,「比」上加「次」字,揆之李、劉二注,均不相符。
此後人妄改,非五臣原本也。
蓋「與」字顔訓爲「許」,李訓爲「如」,於義均有未安。
後人不得其解,因於句末加「比」字耳。
今案:與,猶謂也,言世人不謂我能死節者,特謂我罪固當死,無可解免耳。
古者「與」與「謂」同義。
《夏小正傳》曰:「獺獻魚,其必與之獻,何也?」「與之獻」,謂之獻也。
「來降燕,乃睇室,舊本脫「室」字,今據傳文補。
與之室,何也?」「與之室」,謂之室也。
《韓詩外傳》「子路與巫馬期曰」,與巫馬期,謂巫馬期也。
《史記·高祖紀》「劉季乃書帛射城上,謂沛父老曰」,《漢書》「謂」作「與」。
是「與」與「謂」同義。
不與能死節,即不謂能死節也。
後人不達而於句末加「比」字,斯爲謬矣。
「與」字顔訓爲「許」,李訓爲「如」,若於句末加「比」字,則「許」、「如」二訓皆不可通矣。
具罪 「彭越、張敖南鄉稱孤,繫獄具罪」。
師古曰:「或繫於獄,或至大罪也。
」念孫案:如師古注,則正文本作「繫獄氐罪」。
氐者,至也。
故注言「至大罪」。
「氐」字或作「抵」。
《禮樂志》「大氐皆因秦舊事焉」,師古曰:「其後字或作『抵』,音義竝同。
」《文選》作「繫獄抵罪」,是其明證也。
今本作「具罪」者,「氐」譌爲「且」,隷書「氐」字或作「」,又作「」,形與「且」相似,因譌爲「且」。
《史記·高祖功臣侯者年表》「槀祗侯陳錯」,《漢表》「祗」作「祖」。
《地理志》「常山郡元氏泜水,首受中丘西山窮泉谷」,今本「泜」譌作「沮」,皆其例也。
後人又改爲「具」耳。
《説文》曰:「氐,至也。
」《呂氏春秋·必己篇》「宋桓司馬抵罪出亡」,高誘曰:「抵,當也。
」《漢書·高帝紀》「傷人及盜抵罪」,應劭曰:「抵,至也,當也。
除秦酷政,但至於罪也。
」見《史記集解》。
《杜延年傳》「或抵其罪法」,師古曰:「抵,至也。
緻之於罪法。
」以上凡言「抵罪」者,皆謂至於罪也。
「抵」與「氐」同,故此注雲「或至大罪」。
若改「氐罪」爲「具罪」,則非其義矣。
函糞土之中 「隱忍苟活,函糞土之中而不辭」。
念孫案:「函」訓爲「容」。
「容糞土之中」則爲不詞。
「函」當爲「臽」,「臽」本作「」,形與「函」相似,因譌而爲「函」。
説見《經義述聞》。
李善本《文選》作「幽於糞土之中」,「幽」,又「函」之譌。
《説文》:「,小阱也。
」今經史通作「陷」。
《廣雅》曰:「臽,坑也。
」漢《武都太守李翕天井道碑》「堅無臽潰」,《西狹頌》「刻臽磪嵬」,其字皆作「臽」。
今經史相承作「陷」,未必非後人所改也。
此傳「臽糞土之中」,若非譌爲「函」,則後人亦必改爲「陷」矣。
臽者,墜入之謂,《玉篇》:「陷,墜入地也。
」故曰「臽糞土之中」,猶僖四年《公羊傳》雲「大陷于沛澤之中」也。
《漢紀》作「身陷糞土之中」,是其明證矣。
《楚語》「若合而函吾中」,韋注曰:「函,入也。
」「函」亦「臽」字之譌,故韋訓爲「入」。
舊音及補音皆音「鹹」,失之矣。
説見《經義述聞》。
《史記·禮書》「函及士大夫」,集解曰:「函,音含。
」《索隱》作「啗」,雲「啗音含,鄒誕生音徒濫反」。
案,「函」亦「臽」之譌,「臽」、「啗」聲相近,故鄒誕生本作「啗」。
裴駰、司馬貞音含,亦失之矣。
經史中「臽」字既相承作「陷」,而《國語》之「臽吾中」、《史記》之「臽及士大夫」及此傳之「臽糞土之中」又皆譌而爲「函」。
後人多見「函」,少見「臽」,遂莫有能正其失者矣。
左丘明 「及如左丘明無目,孫子斷足」。
宋祁曰:「越本無『明』字。
」念孫案:越本是也。
無「明」字者,省文便句耳。
上文「左丘失明」即其證。
後人不達,而增入「明」字,則累於詞矣。
景祐本及《文選》皆無「明」字。
左氏國語 「故司馬遷據《左氏》《國語》」。
念孫案:「左氏」下脫「春秋」二字,則文義不全。
《漢紀·孝武紀》引此《贊》正作「據《左氏春秋》《國語》」。
武五子傳 悼皇 「愚以爲親謚宜曰『悼皇』」。
景祐本無「皇」字。
念孫案:景祐本是也。
下文雲「比諸侯王園」,則不得稱「悼皇」明矣。
此涉下文「悼園宜稱尊號曰『皇考』」而誤。
《通典·禮三十二》《通鑑·漢紀十六》竝作「宜曰『悼』」,《漢紀》作「宜曰『悼考』」,皆無「皇」字。
職吏事 「詐言以武帝時受詔,得職吏事」。
如淳曰:「諸侯不得治民與職事,是以爲詐言受詔,得知職事也。
」念孫案:《爾雅》:「職,主也。
」謂得主其國中之吏事耳。
如解「職」字之義未確。
不及下究 「惡吏廢法立威主,恩不及下究」。
念孫案:景祐本無「及」字,疑後人所加。
據注雲「不終竟於下」,則正文但作「不下究」而無「及」字明矣。
《武紀》亦雲「化不下究」。
井水泉竭 「是時天雨,虹下屬宮中飲井水,井水泉竭」。
宋祁曰:「越本無『泉』字。
」念孫案:越本是也。
景祐本亦無「井水」二字,即承上文言之,不當更有「泉」字。
此是一本作「水」,一本作「泉」,而後人誤合之也。
《開元占經·虹蜺占篇》《初學記·天部下》《白帖》二引此竝作「井水竭」,《漢紀》同。
毋桐好逸 「毋桐好逸,毋邇宵人」。
應劭曰:「無好逸遊之事,邇近小人也。
」張晏曰:「桐,音同。
」師古曰:「桐,音通。
桐,輕脫之貌也。
」念孫案:「桐」字若訓爲「輕脫之貌」,則「毋桐好逸」,殊爲不辭。
今案,《史記·三王世家》作「毋侗好佚」,「佚」與「逸」同。
褚先生釋之曰:「無長好佚樂,馳騁弋獵。
」是「侗」訓爲「長」也。
「侗」爲「長久」之「長」,亦爲「長大」之「長」。
《論衡·齊世篇》曰「上世之人,侗長佼好」是也。
作「桐」者,假借字耳。
「侗」與「桐」古字通。
《楊子·學行篇》「桐子之命」,宋鹹曰:「『桐』當爲『侗』。
」「侗」之爲「長」,乃漢人常訓,故應注但言「無好逸遊」,而不釋「桐」字。
庸身 「死不得取代,句庸身自逝」。
師古曰:「言死當自去,不如他傜役得顧庸自代也。
」念孫案:「庸」、「用」古字通,《堯典》「徵庸二十」,《論衡·氣壽篇》「庸」作「用」。
《臯陶謨》「五刑五用哉」,《後漢書·梁統傳》「用」作「庸」。
「帝庸作歌」,《史記·夏本紀》「庸」作「用」。
《蒼頡篇》曰:「用,以也。
」見《一切經音義》七。
言死不得取代,當以身自往也。
如師古説,則當以「死不得取代庸」爲句,大爲不詞矣。
左側 「陛下左側讒人衆多」。
念孫案:君側有讒人,不當獨指左側言之,「左側」當爲「在側」,字之誤也。
《藝文類聚·蟲豸部》《太平禦覽·蟲豸部一》引此竝作「在側」。
三十九年 「秦始皇即位三十九年」。
念孫案:「九」當爲「七」,見《史記·秦始皇紀》及《六國表》。
《太平禦覽·皇王部十一》引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