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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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觀
猥計
「以人猥計其野,草田多而辟田少者,雖不水旱,飢國之野也」。
尹注曰:「猥,衆也。
以人衆之多少計其野之廣狹也。
」孫曰:「猥,猶總也。
謂以人總計其野。
」《漢書·董仲舒傳》雲:「科别其條,勿猥勿并。
」與此「猥」字同意。
尹以「人猥」二字連讀,非也。
國城 「夫國城大而田野淺狹者,其野不足以養其民」。
念孫案:「國城」當爲「國域」。
下文雲:「城域大而人民寡,宮營大而室屋寡。
」「營」亦「域」也。
城在國中,宮在城中,若作「國城大」,則即是下文之「城域大」矣。
「域」與「城」字相似,又涉下文「城」字而誤。
遺苞 「大兇,則衆有遺苞矣」。
今本「遺」上有「大」字。
洪曰:「『大』字涉上文而衍,下文作『衆有遺苞』,無『大』字。
」念孫案:尹注亦無「大」字,今删。
尹注曰:「時既大兇,無復畜積,但苞裹升鬥以相遺也。
」洪曰:「『苞』讀爲『塗有餓莩』之『莩』。
遺,棄也。
謂年大兇,則衆棄餓死之人於道旁。
」念孫案:洪説是也。
凡從包從孚之字,古聲相近,故字亦相通。
《穀梁傳·隱五年》「苞人民毆牛馬曰侵苞」即「俘」字。
《漢書·楚元王傳》「浮丘伯者,孫卿門人也」,《鹽鐵論·毀學篇》作「苞丘子」。
《左氏春秋·隱八年》「公及莒人盟于浮來」,《公羊》《穀梁》竝作「包來」。
《投壺》「若是者浮」,鄭注:「浮,或作匏。
」《説文》:「捊,引取也。
」或作「抱」,枹擊鼓杖也。
《禮運》《明堂位》竝作「桴」。
「」,覆車也,《王風·兔爰篇》作「罦」。
什一之師三句 「什一之師,什三毋事,則稼亡三之一」。
劉雲:「前言『計師役』,則此『師』乃師役也,謂興師役一分,則相逮者衆而爲三分,是十分中有三分不事農之人,而亡稅三之一矣。
」念孫案:劉説是也。
下文雲:「什一之師,三年不解。
」則「師」爲「師役」明矣。
尹注不足辯。
損瘠 損其正心 「稼亡三之一,而非有故蓋積也,則道有損瘠矣」。
念孫案:「損」當爲「捐」,字之誤也。
「瘠」,讀爲「掩骼埋胔」之「胔」,露骨曰「骼」,有肉曰「胔」。
岀蔡氏《月令章句》。
作「瘠」者,借字耳。
《荀子·榮辱篇》曰:「不免於凍餓,爲溝壑中瘠。
」楊倞注:「以瘠爲羸瘦。
」誤與尹注同。
字亦作「脊」,《度地篇》曰:「春不收枯骨朽脊。
」《周官·蠟氏》「掌除骴」,與「胔」同。
鄭注曰:「故書『骴』作『脊』。
」《漢書·食貨志》「堯禹有九年之水,湯有七年之旱,而國無捐瘠」,蘇林曰:「瘠,音漬。
」顔師古以「瘠」爲「瘦病」,誤與尹注同,《日知録》已辯之。
「道有捐瘠」,與上文「衆有遺苞」同意。
「捐」,棄也,謂棄胔於道也。
尹注曰:「道行之人,有毀損羸瘠者。
」非是。
又《任法篇》「倍其公法,損其正心」,「損」亦當依宋本作「捐」。
尹注同。
喪蒸 「鄉毋長遊,裡毋士舍,時無會同,喪蒸不聚,禁罰不嚴,則齒長輯睦毋自生矣」。
尹注曰:「蒸,冬祭名。
」念孫案:「喪蒸」二字文不相類,且四時皆有祭,何獨舉「蒸」言之乎?「蒸」,蓋「葬」字之誤。
《周官·大司徒》:「四閭爲族,使之相葬,所以教民睦也。
故喪葬不聚,則民不輯睦。
」「蒸」字本作「」,「葬」俗書作「」,二形相似而誤。
本求朝 「入朝廷,觀左右本求朝之臣」。
尹注曰:「謂原本尋求朝之得失。
」念孫案:尹説非也,「觀左右本朝之臣」作一句讀。
「求」,即「本」字之誤。
今作「本求朝」者,一本作「本」,一本作「求」,而寫者誤合之也,下文「故曰:入朝廷,觀左右本求朝之臣」。
宋本無「求」字,即其證。
「本朝」,即朝廷也。
《重令篇》曰:「謹於鄉裡之行,而不逆於本朝之事。
」《大戴禮記·保傅篇》曰:「賢者立於本朝。
」《晏子春秋·諫篇》曰:「本朝之臣,慙守其職。
」《孟子·萬章篇》曰:「立乎人之本朝,而道不行。
」《荀子·仲尼篇》曰:「本朝之臣,莫之敢惡。
」《呂氏春秋·應言篇》曰:「諸侯之士,在大王之本朝。
」 法 禁 財厚博惠以私親於民者正經而自正矣 「昔者聖王之治其民也不然,廢上之法制者,必負以恥。
財厚博惠,以私親其民者,此下有脫文。
正經而自正矣」。
尹注曰:「臣厚財而作福,則正禮經以示之,其人自正矣。
」念孫案:「財厚」,當依注作「厚財」。
此言「廢上之法制」,及「厚財博惠以私親於民者」,皆聖王之所禁也。
「厚財博惠以私親於民者」與「正經而自正矣」文義不相連屬,兩句之間,當有脫文,尹強爲之解而終不可通也。
亡黨 壺士以爲亡資脩田以爲亡本 「故舉國之士以爲亡黨,行公道以爲私惠」。
念孫案:「亡黨」二字,義不可通。
「亡」當爲「人己」之「己」,字之誤也。
上言「己黨」,下言「私惠」,義正相同。
下文曰:「進則相推於君,退則相譽於民,各便其身而忘社稷,以廣其居。
」即所謂舉國之士以爲己黨也。
又案下文「壺士以爲亡資,脩田以爲亡本」,文義皆不可通,兩「亡」字亦當爲「己」。
「壺」當爲「壹」,晉灼注《漢書·薛宣傳》曰:「書篆形『壹關』字象『壺矢』。
」「脩」當爲「備」,俗書「備」字作「偹」,與「脩」相似而誤。
皆字之誤也。
《玉藻》「壹食之人一人徹」,鄭注曰:「壹,猶聚也,爲赴事聚食也。
」是「壹」可訓爲「聚資用」也,言收聚衆士以爲己用,即所謂「舉國之士以爲己黨」。
備置田疇以爲己業也。
上文曰:「交人則以爲己賜,舉人則以爲己勞。
」是其明證矣。
尹注皆謬。
威群 「聚徒威群,上以蔽君,下以索民」。
洪曰:「『威群』當爲『成群』,下文雲『常反上之法制以成群於國』,《法法篇》雲『人臣黨而成群』,尹注非。
」 隱行辟倚 遁上而遁民 「卑身雜處,隱行辟倚,側入迎遠,遁上而遁民者,聖王之禁也」。
尹注曰
尹注曰:「猥,衆也。
以人衆之多少計其野之廣狹也。
」孫曰:「猥,猶總也。
謂以人總計其野。
」《漢書·董仲舒傳》雲:「科别其條,勿猥勿并。
」與此「猥」字同意。
尹以「人猥」二字連讀,非也。
國城 「夫國城大而田野淺狹者,其野不足以養其民」。
念孫案:「國城」當爲「國域」。
下文雲:「城域大而人民寡,宮營大而室屋寡。
」「營」亦「域」也。
城在國中,宮在城中,若作「國城大」,則即是下文之「城域大」矣。
「域」與「城」字相似,又涉下文「城」字而誤。
遺苞 「大兇,則衆有遺苞矣」。
今本「遺」上有「大」字。
洪曰:「『大』字涉上文而衍,下文作『衆有遺苞』,無『大』字。
」念孫案:尹注亦無「大」字,今删。
尹注曰:「時既大兇,無復畜積,但苞裹升鬥以相遺也。
」洪曰:「『苞』讀爲『塗有餓莩』之『莩』。
遺,棄也。
謂年大兇,則衆棄餓死之人於道旁。
」念孫案:洪説是也。
凡從包從孚之字,古聲相近,故字亦相通。
《穀梁傳·隱五年》「苞人民毆牛馬曰侵苞」即「俘」字。
《漢書·楚元王傳》「浮丘伯者,孫卿門人也」,《鹽鐵論·毀學篇》作「苞丘子」。
《左氏春秋·隱八年》「公及莒人盟于浮來」,《公羊》《穀梁》竝作「包來」。
《投壺》「若是者浮」,鄭注:「浮,或作匏。
」《説文》:「捊,引取也。
」或作「抱」,枹擊鼓杖也。
《禮運》《明堂位》竝作「桴」。
「」,覆車也,《王風·兔爰篇》作「罦」。
什一之師三句 「什一之師,什三毋事,則稼亡三之一」。
劉雲:「前言『計師役』,則此『師』乃師役也,謂興師役一分,則相逮者衆而爲三分,是十分中有三分不事農之人,而亡稅三之一矣。
」念孫案:劉説是也。
下文雲:「什一之師,三年不解。
」則「師」爲「師役」明矣。
尹注不足辯。
損瘠 損其正心 「稼亡三之一,而非有故蓋積也,則道有損瘠矣」。
念孫案:「損」當爲「捐」,字之誤也。
「瘠」,讀爲「掩骼埋胔」之「胔」,露骨曰「骼」,有肉曰「胔」。
岀蔡氏《月令章句》。
作「瘠」者,借字耳。
《荀子·榮辱篇》曰:「不免於凍餓,爲溝壑中瘠。
」楊倞注:「以瘠爲羸瘦。
」誤與尹注同。
字亦作「脊」,《度地篇》曰:「春不收枯骨朽脊。
」《周官·蠟氏》「掌除骴」,與「胔」同。
鄭注曰:「故書『骴』作『脊』。
」《漢書·食貨志》「堯禹有九年之水,湯有七年之旱,而國無捐瘠」,蘇林曰:「瘠,音漬。
」顔師古以「瘠」爲「瘦病」,誤與尹注同,《日知録》已辯之。
「道有捐瘠」,與上文「衆有遺苞」同意。
「捐」,棄也,謂棄胔於道也。
尹注曰:「道行之人,有毀損羸瘠者。
」非是。
又《任法篇》「倍其公法,損其正心」,「損」亦當依宋本作「捐」。
尹注同。
喪蒸 「鄉毋長遊,裡毋士舍,時無會同,喪蒸不聚,禁罰不嚴,則齒長輯睦毋自生矣」。
尹注曰:「蒸,冬祭名。
」念孫案:「喪蒸」二字文不相類,且四時皆有祭,何獨舉「蒸」言之乎?「蒸」,蓋「葬」字之誤。
《周官·大司徒》:「四閭爲族,使之相葬,所以教民睦也。
故喪葬不聚,則民不輯睦。
」「蒸」字本作「」,「葬」俗書作「」,二形相似而誤。
本求朝 「入朝廷,觀左右本求朝之臣」。
尹注曰:「謂原本尋求朝之得失。
」念孫案:尹説非也,「觀左右本朝之臣」作一句讀。
「求」,即「本」字之誤。
今作「本求朝」者,一本作「本」,一本作「求」,而寫者誤合之也,下文「故曰:入朝廷,觀左右本求朝之臣」。
宋本無「求」字,即其證。
「本朝」,即朝廷也。
《重令篇》曰:「謹於鄉裡之行,而不逆於本朝之事。
」《大戴禮記·保傅篇》曰:「賢者立於本朝。
」《晏子春秋·諫篇》曰:「本朝之臣,慙守其職。
」《孟子·萬章篇》曰:「立乎人之本朝,而道不行。
」《荀子·仲尼篇》曰:「本朝之臣,莫之敢惡。
」《呂氏春秋·應言篇》曰:「諸侯之士,在大王之本朝。
」 法 禁 財厚博惠以私親於民者正經而自正矣 「昔者聖王之治其民也不然,廢上之法制者,必負以恥。
財厚博惠,以私親其民者,此下有脫文。
正經而自正矣」。
尹注曰:「臣厚財而作福,則正禮經以示之,其人自正矣。
」念孫案:「財厚」,當依注作「厚財」。
此言「廢上之法制」,及「厚財博惠以私親於民者」,皆聖王之所禁也。
「厚財博惠以私親於民者」與「正經而自正矣」文義不相連屬,兩句之間,當有脫文,尹強爲之解而終不可通也。
亡黨 壺士以爲亡資脩田以爲亡本 「故舉國之士以爲亡黨,行公道以爲私惠」。
念孫案:「亡黨」二字,義不可通。
「亡」當爲「人己」之「己」,字之誤也。
上言「己黨」,下言「私惠」,義正相同。
下文曰:「進則相推於君,退則相譽於民,各便其身而忘社稷,以廣其居。
」即所謂舉國之士以爲己黨也。
又案下文「壺士以爲亡資,脩田以爲亡本」,文義皆不可通,兩「亡」字亦當爲「己」。
「壺」當爲「壹」,晉灼注《漢書·薛宣傳》曰:「書篆形『壹關』字象『壺矢』。
」「脩」當爲「備」,俗書「備」字作「偹」,與「脩」相似而誤。
皆字之誤也。
《玉藻》「壹食之人一人徹」,鄭注曰:「壹,猶聚也,爲赴事聚食也。
」是「壹」可訓爲「聚資用」也,言收聚衆士以爲己用,即所謂「舉國之士以爲己黨」。
備置田疇以爲己業也。
上文曰:「交人則以爲己賜,舉人則以爲己勞。
」是其明證矣。
尹注皆謬。
威群 「聚徒威群,上以蔽君,下以索民」。
洪曰:「『威群』當爲『成群』,下文雲『常反上之法制以成群於國』,《法法篇》雲『人臣黨而成群』,尹注非。
」 隱行辟倚 遁上而遁民 「卑身雜處,隱行辟倚,側入迎遠,遁上而遁民者,聖王之禁也」。
尹注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