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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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故百貨賤,則百利不得。
百利不得,則百事治」。
念孫案:「百利不得」,當作「百利得」,言百貨賤,則民之得貨多而百利得,百利得則百事治矣。
上文雲:「何以知事之治也?曰:貨多。
」是其證。
今作「百利不得」者,涉下文六「不」字而誤,《太平禦覽·資産部七》引此正作「百利得」,尹注非。
孫説同。
地之小大 「是知諸侯之地千乘之國者,所以知地之小大也,所以知任之輕重也」。
念孫案:「地之小大」,當作「器之小大」。
上文雲「諸侯之地,千乘之國者,器之制也。
」故此文雲:「是知諸侯之地千乘之國者,所以知器之小大也,所以知任之輕重也。
」下文「不知任」、「不知器」正承此二句言之,今本「器」作「地」者,涉上文「諸侯之地」而誤。
樊棘 「樊棘雜處,民不得入焉」。
引之曰:草木無名樊者,「樊」當爲「楚」,字形相似而誤。
「楚」,荊也。
「楚棘雜處」,謂荊棘叢生也。
《地員篇》曰:「其草宜楚棘。
」 鎌纏 「藪鎌纏得入焉」。
念孫案:「纏」,當從宋本作「纆」。
《説文》作「」,雲:「索也。
」《坎》上六「係用徽纆」,馬融曰:「徽纆,索也。
」劉表曰:「三股曰徽,兩股曰纆。
」案:鎌者,所以刈薪纆者,所以束之,《列子·説符篇》曰「擔纆采薪」是也。
今本「纆」譌作「纏」,據殷敬順《釋文》改。
「采薪」譌作「薪菜」,據《淮南·道應篇》改。
鎌與纆皆入藪采薪者之所用,故曰「藪鎌纆得入焉」。
若「纏」爲纏繞之義,非繩索之名,不得與「鎌」竝舉矣。
世人多見「纏」,少見「纆」,故諸書「纆」字多譌作「纏」,辯見《淮南·道應篇》。
一馬 「一馬,其甲七,其蔽五。
四乘,其甲二十有八,其蔽二十」。
念孫案:一馬之所用,不得有七甲五蔽,「一馬」當爲「一乘」,四乘有二十八甲、二十蔽,則一乘當有七甲、五蔽也。
今本「乘」作「馬」者,涉上文「四馬」而誤。
奉車兩 「白徒三十人,奉車兩」。
念孫案:「奉車兩」,當爲「奉車一兩」,《山至數篇》「方六裡而一乘,二十七人而奉一乘」是也。
十一仞見水輕征十分去二三二則去三四 「十一仞見水輕征,十分去二三,二則去三四,四則去四,五則去半」。
引之曰:以「五則去半」推之,則當爲「一仞見水輕征,十分去一,二則去二,三則去三,四則去四,五則去半」,謂一仞見水,則去常征十分之一,二仞則去十分之二,三仞則去十分之三,四仞則去十分之四,五仞則去十分之五也。
今本譌脫而又有衍文,幾不可讀。
十分去一 「五尺見水,十分去一,四則去三,三則去二,二則去一」。
劉曰:「此言當旱之時,若汙下地五尺見水,則常征十分免四,四尺見水則免三,三尺見水則免二,二尺見水則免一。
『十分去一』當作『十分去四』,乃字之誤也。
」 三尺而見水 「三尺而見水比之於澤」。
引之曰:上文由五尺而四尺,四尺而三尺,三尺而二尺,則此當爲一尺矣。
若三尺而見水,則地猶高燥,不得比之於澤,蓋寫者誤耳。
閉則類 「民之生也,辟則愚,閉則類」。
念孫案:「生」讀爲「性」。
見《周官·大司徒》注。
「閉」當爲「閑」,字之誤也。
《廣雅》曰:「閑,正也。
」《爾雅》曰:「類,善也。
」言民之性入乎邪僻則愚,由乎中正則善也。
尹注非。
七 法 檐竿 「不明於則而欲岀號令,猶立朝夕於運鈞之上,檐竿而欲定其末」。
引之曰:「檐」當爲「」。
「」,古「搖」字。
《考工記》「矢人夾而搖之」,釋文:「搖,本又作。
」《漢書·天文志》:「附耳動。
」言鈞運則不能定朝夕,竿搖則不能定其末也。
故《心術篇》曰:「搖者不定,趮者不靜。
」「」與「檐」字相似,世人多見「檐」少見「」,故「」誤爲「檐」。
《史記·建元以來王子侯者表》「千鍾侯劉搖」,《漢表》作「劉擔」。
《文選·上林賦》「消搖乎襄羊」,汪文盛本《漢書·司馬相如傳》作「消擔」。
皆是「」字之誤。
尹注訓「檐」爲「舉」,非是。
倍招而必拘之 「不明於心術而欲行令於人,猶倍招而必拘之」。
引之曰:「倍」與「背」同,招,射之旳也。
《呂氏春秋·本生篇》曰:「萬人操弓,共射一招。
」高注:「招,埻旳也。
」《别類篇》曰:「射招者,欲其中小也。
」「拘」當爲「射」,字之誤也。
草書「射」、「拘」相似。
射招者必向招而射,若背招則招不可得而射矣。
上文雲:「實也、誠也、厚也、施也、度也、恕也,謂之心術。
」若無此六者,則令必不行於民,故曰:「不明於心術而欲行令於人,猶背招而必射之也。
」尹注非。
百匿傷上威 比周以相爲匿是忘主死交以進其譽 「百
百利不得,則百事治」。
念孫案:「百利不得」,當作「百利得」,言百貨賤,則民之得貨多而百利得,百利得則百事治矣。
上文雲:「何以知事之治也?曰:貨多。
」是其證。
今作「百利不得」者,涉下文六「不」字而誤,《太平禦覽·資産部七》引此正作「百利得」,尹注非。
孫説同。
地之小大 「是知諸侯之地千乘之國者,所以知地之小大也,所以知任之輕重也」。
念孫案:「地之小大」,當作「器之小大」。
上文雲「諸侯之地,千乘之國者,器之制也。
」故此文雲:「是知諸侯之地千乘之國者,所以知器之小大也,所以知任之輕重也。
」下文「不知任」、「不知器」正承此二句言之,今本「器」作「地」者,涉上文「諸侯之地」而誤。
樊棘 「樊棘雜處,民不得入焉」。
引之曰:草木無名樊者,「樊」當爲「楚」,字形相似而誤。
「楚」,荊也。
「楚棘雜處」,謂荊棘叢生也。
《地員篇》曰:「其草宜楚棘。
」 鎌纏 「藪鎌纏得入焉」。
念孫案:「纏」,當從宋本作「纆」。
《説文》作「」,雲:「索也。
」《坎》上六「係用徽纆」,馬融曰:「徽纆,索也。
」劉表曰:「三股曰徽,兩股曰纆。
」案:鎌者,所以刈薪纆者,所以束之,《列子·説符篇》曰「擔纆采薪」是也。
今本「纆」譌作「纏」,據殷敬順《釋文》改。
「采薪」譌作「薪菜」,據《淮南·道應篇》改。
鎌與纆皆入藪采薪者之所用,故曰「藪鎌纆得入焉」。
若「纏」爲纏繞之義,非繩索之名,不得與「鎌」竝舉矣。
世人多見「纏」,少見「纆」,故諸書「纆」字多譌作「纏」,辯見《淮南·道應篇》。
一馬 「一馬,其甲七,其蔽五。
四乘,其甲二十有八,其蔽二十」。
念孫案:一馬之所用,不得有七甲五蔽,「一馬」當爲「一乘」,四乘有二十八甲、二十蔽,則一乘當有七甲、五蔽也。
今本「乘」作「馬」者,涉上文「四馬」而誤。
奉車兩 「白徒三十人,奉車兩」。
念孫案:「奉車兩」,當爲「奉車一兩」,《山至數篇》「方六裡而一乘,二十七人而奉一乘」是也。
十一仞見水輕征十分去二三二則去三四 「十一仞見水輕征,十分去二三,二則去三四,四則去四,五則去半」。
引之曰:以「五則去半」推之,則當爲「一仞見水輕征,十分去一,二則去二,三則去三,四則去四,五則去半」,謂一仞見水,則去常征十分之一,二仞則去十分之二,三仞則去十分之三,四仞則去十分之四,五仞則去十分之五也。
今本譌脫而又有衍文,幾不可讀。
十分去一 「五尺見水,十分去一,四則去三,三則去二,二則去一」。
劉曰:「此言當旱之時,若汙下地五尺見水,則常征十分免四,四尺見水則免三,三尺見水則免二,二尺見水則免一。
『十分去一』當作『十分去四』,乃字之誤也。
」 三尺而見水 「三尺而見水比之於澤」。
引之曰:上文由五尺而四尺,四尺而三尺,三尺而二尺,則此當爲一尺矣。
若三尺而見水,則地猶高燥,不得比之於澤,蓋寫者誤耳。
閉則類 「民之生也,辟則愚,閉則類」。
念孫案:「生」讀爲「性」。
見《周官·大司徒》注。
「閉」當爲「閑」,字之誤也。
《廣雅》曰:「閑,正也。
」《爾雅》曰:「類,善也。
」言民之性入乎邪僻則愚,由乎中正則善也。
尹注非。
七 法 檐竿 「不明於則而欲岀號令,猶立朝夕於運鈞之上,檐竿而欲定其末」。
引之曰:「檐」當爲「」。
「」,古「搖」字。
《考工記》「矢人夾而搖之」,釋文:「搖,本又作。
」《漢書·天文志》:「附耳動。
」言鈞運則不能定朝夕,竿搖則不能定其末也。
故《心術篇》曰:「搖者不定,趮者不靜。
」「」與「檐」字相似,世人多見「檐」少見「」,故「」誤爲「檐」。
《史記·建元以來王子侯者表》「千鍾侯劉搖」,《漢表》作「劉擔」。
《文選·上林賦》「消搖乎襄羊」,汪文盛本《漢書·司馬相如傳》作「消擔」。
皆是「」字之誤。
尹注訓「檐」爲「舉」,非是。
倍招而必拘之 「不明於心術而欲行令於人,猶倍招而必拘之」。
引之曰:「倍」與「背」同,招,射之旳也。
《呂氏春秋·本生篇》曰:「萬人操弓,共射一招。
」高注:「招,埻旳也。
」《别類篇》曰:「射招者,欲其中小也。
」「拘」當爲「射」,字之誤也。
草書「射」、「拘」相似。
射招者必向招而射,若背招則招不可得而射矣。
上文雲:「實也、誠也、厚也、施也、度也、恕也,謂之心術。
」若無此六者,則令必不行於民,故曰:「不明於心術而欲行令於人,猶背招而必射之也。
」尹注非。
百匿傷上威 比周以相爲匿是忘主死交以進其譽 「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