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生物解剖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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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isection 關于活體解剖,在這個世界上要聽到理性讨論,真是難上加難。

    那些否棄活體解剖的人,常被斥為&ldquo濫情&rdquo(sentimentality),而且他們的論證也驗證了這一斥責。

    他們描繪的畫面,都是可愛的小狗在解剖台上。

    可是,另一方恰好也面臨着同一指控。

    他們為之辯護,所描繪的畫面則是痛苦不堪的婦女兒童,隻能靠活體解剖的成果來減輕他們的苦痛(我們這就放心了)。

    跟前者一樣顯而易見,後者也訴諸情感,也訴諸我們叫作憐憫的特定情感。

    兩者之訴求,什麼都沒證明。

    要是此事乃正确之事&mdash&mdash要是根本正确,那就是個義務&mdash&mdash那麼,為履行義務,憐憫動物就是我們必須克服的誘惑之一。

    要是此事乃錯誤之事,那麼,憐憫人類苦痛,正好是最有可能使我們做錯事的誘惑。

    而真正的問題&mdash&mdash此事是對是錯&mdash&mdash仍然原封不動。

     理性讨論這一論題,一開始就要問,痛苦是不是一種惡。

    要是痛苦并非惡,那麼,反對活體解剖就宣告破産。

    支持活體解剖,也如此。

    辯護若非根據減輕人類苦痛,還有何根據可為之辯護?我們因而必須把痛苦是惡,設定為整個讨論的一個基礎,否則就沒有什麼可讨論的。

     現在,假如痛苦是一種惡,那麼施加痛苦,就其自身而論,顯然必定是一種惡行。

    可是總有一些事情,作為必要的惡(necessaryevils)而存在。

    一些舉措就其自身而言是壞事。

    可是,當它們是更大的善的必要手段之時,卻有情可原,甚至值得稱道。

    我們說施加痛苦僅就自身而言是一種惡,但我們并沒有說,永遠不應施加痛苦。

    我們絕大多數人認為,為了好的目标,施加痛苦就名正言順&mdash&mdash比如拔牙,比如正當且能感化人的刑罰。

    關鍵在于,它一直需要正名(justification)。

    我們發現誰人在施加痛苦,誰人就有責任說明,為什麼在此特定情形下,本身是壞事的舉措卻是好事一樁。

    當我們發現有人在提供快樂,(要是我們批評他)證明其行為錯誤,是我們的事。

    然而,當我們發現有人施加痛苦,證明其行為正确,卻是他的事。

    要是他不能證明,那他就是個壞人。

     這樣說來,活體解剖要想得到辯護,隻有靠表明,一個物種應受苦而另一物種應更幸福是正确的。

    這時,我們來到了岔路口。

    活體解剖的基督教辯護者和普通&ldquo科學主義&rdquo(即自然主義)辯護者,不得不走上不同路線。

     基督教辯護者,尤其是拉丁國家的,極容易說,我們對動物随心所欲乃名正言順,因為它們&ldquo沒靈魂&rdquo。

    可是,這話什麼意思?假如它意味着動物沒有意識(consciousness),那麼,怎麼知道的?動物的某些行為顯得它們好像有意識,或者至少說高級動物有。

    雖然我本人也傾向于認為,具有那種應被認作意識的東西的動物,比我們設想的要少很多。

    可這隻是一家之言。

    除非我們有其他根據得知活體解剖之正确,否則,我們萬萬不可僅僅基于一家之言,去冒折磨動物的道德風險。

    另一方面,它們&ldquo沒靈魂&rdquo這一陳述,或許意思是說,它們沒有道德責任(moralresponsibilities),并無永生(notimmortal)。

    可是這一意義上的&ldquo沒靈魂&rdquo,使得給它們施加痛苦更難正名(justify),而不是更容易。

    因為這意味着,動物之痛苦不可能是罪有應得(deserve),不可能是有道德進益的痛苦磨練,也不可能是會有來世補償的今生苦難。

    于是,就人而言,使得痛苦尚可忍受、使得它并非全然是惡的全部因素,就動物而言則付諸阙如。

    &ldquo沒靈魂&rdquo,隻要它與活體解剖問題根本相關,就是對活體解剖的一個反駁。

     對于基督教活體解剖論者來說,要采取的唯一一條理性路線就是去說,人高于動物是個真正的客觀事實,啟示(Revelation)保證了這一點,禽獸為人做出犧牲之正當性就是其邏輯結論。

    我們&ldquo比許多麻雀還貴重&rdquo。

    我們這樣說,并非因這一物種是我們自己而自然而然就有一種偏袒,而是遵照上帝所創造的尊卑有等的秩序(ahierarchicalor-der)。

    這一秩序确實體現在宇宙之中,不管是否有人體認到它。

    這一立場或許并不令人滿意。

    我們或許不明白,一位仁愛的神(abenevolentDeity)如何希望我們從祂所創造的尊卑有等的秩序之中,得出這樣一個結論。

    我們或許發現,很難找到這樣的說辭,申明(formulate)人有權折磨動物,同時又不隐含着天使有權折磨人。

    而且我們或許會感到,說人客觀上優越(objectviesuperiority),是沒錯,可是這個優越應當部分在于,不像一個活體解剖者那般行事。

    要證明我們優于動物,恰恰要藉助這一事實:我們體認到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