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五 墓誌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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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學士、權三司使。

    三司、開封,世稱省、府,為難治而易以毀譽,居者不由以遷則由以敗,而敗者十常四五。

    公居之,皆有能名。

    其治京師,談笑無留事,尤喜破發奸隱,吏不能欺。

    至商財利,則較天下盈虛出入,量力以製用,必使下完而上給。

    下暨百司因習蠹弊,切磨劃剔,久之,簿書纖悉紀綱條目皆可法。

    七年季秋,大享明堂,後數月,仁宗崩,英宗即位,數大賞賚,及作永昭陵,皆猝辦於縣官經費外。

    公應煩,愈閑暇若有餘,而人不知勞。

    遂拜三司使,居二歲,以母老,求知杭州,即拜端明殿學士以往。

    三年,徙南京留守,未行,丁母夫人憂。

    明年八月某日,以疾卒於家,享年五十有六。

     蔡氏之譜,自晉從事中郎克以來,世有顯聞,其後中衰,隱德不仕。

    公年十八,以農家子舉進士,為開封第一,名動京師。

    後官於閩,典方州,領使一路,二親尚皆無恙。

    閩人瞻望谘嗟,不榮公之貴,而榮其父母。

    母夫人尤有壽,年九十餘,飲食起居康強如少者。

    歲時為壽,母子鬢髮皆皤然,而命服金紫,煌煌如也。

    至今閩人之為子者,必以夫人祝其親;為父母者,必以公教其子也。

     公於朋友重信義,聞其喪則不禦酒肉,為位以哭,盡哀乃止。

    嘗會飲會靈東園,坐客有射矢誤傷人者,客遽指為公矢,京師喧然。

    事既聞,上以問公,公即再拜愧謝,終不自辯,退亦未嘗以語人。

     公為文章,清遒粹美,有文集若幹卷。

    工於書畫,頗自惜,不妄為人書,故其殘章斷稿,人悉珍藏。

    而仁宗尤愛稱之,禦製《元舅隴西王碑》文,詔公書之。

    其後,命學士撰《溫成皇後碑》文,又敕公書,則辭不肯書,曰:「此待詔職也。

    」 公累官至禮部侍郎,既卒,翰林學士王珪等十餘人列言公賢,其亡可惜。

    天子新即位,未及識公,而聞其名久也,為之惻然,特贈吏部侍郎,官其子旻為秘書省正字,孫傳及弟之子均皆守將作監主簿,而優以賻恤。

    以旻尚幼,命守吏助給其喪事。

    曾祖諱顯皇,不仕。

    祖諱恭,贈工部員外郎。

    父諱琇,贈刑部侍郎。

    母夫人盧氏,長安郡太君。

    夫人葛氏,永嘉郡君。

    子男三人:曰勻,將作監主簿;曰旬,大理評事,皆先公卒。

    幼子,旻也。

    女三人,一適著作佐郎謝仲規,二尚幼。

    以某年某月某日,葬公於莆田縣某鄉將軍山。

    銘曰: 誰謂閩遠,而多奇產。

    產非物寶,惟士之賢。

    嶷嶷蔡公,其人傑然。

    奮躬當朝,讜言正色。

    出入左右,彌縫補益。

    間歸於閩,有政在人。

    食不畏蠱,喪不憂貧。

    疾者有醫,學者有師。

    問誰使然,孰不公思?有高其墳,有拱其木。

    凡閩之人,過者必肅。

     集賢院學士劉公墓誌銘 公諱敞,字仲原父,姓劉氏,世為吉州臨江人。

    自其皇祖以尚書郎有聲太宗時,遂為名家,其後多聞人,至公而益顯。

     公舉慶曆六年進士,中甲科,以大理評事通判蔡州。

    丁外艱,服除,召試學士院,遷太子中允、直集賢院,判登聞鼓院、吏部南曹、尚書考功。

    於是夏英公既薨,天子賜諡曰「文正」。

    公曰:「此吾職也。

    」即上疏言:「諡者,有司之事也,且竦行不應法。

    今百司各得守其職,而陛下侵臣官。

    」疏凡三上,天子嘉其守,為更其諡曰「文莊」。

    公曰:「姑可以止矣。

    」 權判三司開拆司,又權度支判官,同修起居注。

    至和元年九月,召試,遷右正言、知制誥。

    宦者石全彬以勞遷宮苑使,領觀察使,意不滿,退而慍有言。

    居三日,正除觀察使,公封還辭頭,不草制,其命遂止。

     二年八月,奉使契丹,公素知虜山川道裡,虜人道自古北口回曲千餘裡至柳河,公問曰:「自古鬆亭趨柳河甚直而近,不數日可至中京,何不道彼而道此?」蓋虜人常故迂其路,欲以國地險遠誇使者,且謂莫習其山川,不虞公之問也,相與驚顧羞愧,即吐其實,曰:「誠如公言。

    」時順州山中有異獸,如馬而食虎豹,虜人不識,以問。

    公曰:「此所謂駮也。

    」為言其形狀聲音,皆是;虜人益歎服。

     三年,使還,以親嫌求知揚州。

    歲餘,遷起居舍人,徙知鄆州,兼京東西路安撫使。

    居數月,召還,糾察在京刑獄,修玉牒,知嘉祐四年貢舉,稱為得人。

    是歲,天子蔔以孟冬袷,既廷告,丞相用故事,率文武官加上天子尊號。

    公上書言:「尊號,非古也。

    陛下自寶元之郊,止群臣毋得以請,迨今二十年無所加,天下皆知甚盛德,奈何一旦受虛名而損實美。

    」上曰:「我意亦謂當如此。

    」遂不允群臣請。

    而禮官前袷請祔郭皇後於廟,自孝章以下四後在別廟者,請毋合食。

    事下議,議者紛然。

    公之議曰:「春秋之義,不薨於寢,不稱夫人,而郭氏以廢薨。

    按景祐之詔,許復其號而不許其諡與祔,謂宜如詔書。

    」又曰:「禮於袷,未毀廟之主皆合食,而無帝後之限,且祖宗以來用之。

    《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