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五 墓誌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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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太子太傅胡公墓誌銘
太子少師緻仕、贈太子太傅胡公諱宿,字武平。
其先豫章人也,後徙常州之晉陵,世有隱德,為晉陵著姓。
公舉進士,中天聖二年乙科,為真州揚子尉。
縣大水,漂溺居民,令不能救。
公曰:「拯溺,吾職也。
」即率公私舟活數千人。
歲滿,調廬州合淝主簿。
張丞相士遜稱其文行,薦諸朝,召試學士院,為館閣校勘,與修《北史》。
改集賢校理,通判宣州。
三遷太常博士,判吏部南曹,賜緋衣銀魚。
出知湖州,為政有惠愛,築石塘百裡捍水患。
大興學校,學者盛於東南,自湖學始。
公丁母夫人憂去,而州人思之,名其塘曰「胡公塘」。
學者為公立生祠於學中,至今祠之。
公居喪,毀瘠過禮,三年不居於內。
服除,為三司鹽鐵判官,轉尚書祠部員外郎,判度支勾院,知蘇州、兩浙路轉運使。
召還,修起居注,以本官知制誥,兼勾當三班院,已而兼判吏部流內銓。
入內都知楊懷敏坐衛士夜盜入禁中驚乘輿,斥出為和州都監,懷敏用事久,勢動中外,未幾,召復故職。
公封還辭頭,不草制,論曰:「衛士之變,蹤跡連懷敏,得不窮治誅死,幸矣,豈宜復在左右?」其命遂止。
久之,拜公翰林侍讀學士,遷翰林學士,兼史館修撰、判館事,兼端明殿學士。
累遷尚書左司郎中,兼知通進銀台司、審刑院、群牧使,提舉在京諸司庫務、醴泉宮,判尚書禮部,遂判都省,再知禮部貢舉。
奉使契丹,館伴北朝人使,亦皆再,而虜人嚴憚之。
公為人清儉謹默,內剛外和。
群居笑語歡嘩,獨正容色,溫溫不動聲氣。
與人言,必思而後對。
故其蒞官臨事,慎重不輒發,發亦不可回止,而其趣要歸於仁厚。
朝議:在官年七十而不緻仕者,有司以時按籍舉行。
公以謂養廉恥,厚風俗,宜有漸,而欲一切以吏議從事,殆非所以優老勸功之意,當少緩其法,使人得自言而全其美節。
朝廷嘉其言是,至今行之。
皇祐新樂成,議者多異議。
有詔:新樂用於常祀朝會,而郊廟仍用舊樂。
公言書稱「同律」,而今舊樂高,新樂下,相去一律,難並用,而新樂未施於郊廟,先用之朝會,非先王薦上帝配祖考之意,皆不可。
近製:禮部四歲一貢士,議者患之,請更為間歲。
議已定,公獨以為不然,曰:「使士子廢業,而奔走無寧歲,不如復用三歲之制也。
」眾皆以公言為非。
行之數年,士子果以為不便,而卒用三歲之制。
仁宗久未有皇子,群臣多以皇嗣為言,未省。
公以學士當作青辭禱嗣於山川,即建言儲位久虛,非所以居安而慮危,願擇宗室之賢者立之,以慰安天下之心,語甚切至。
公學問該博,兼通陰陽五行、天人災異之說。
南京鴻慶宮災,公以謂南京,聖宋所以受命建號,而大火主於商丘,國家乘火德而王者也,今不領於祠官,而比年數災,宜修火祀。
事下太常,歲以長吏奉祠商丘自公始。
慶曆六年夏,河北、河東、京東同時地震,而登、萊尤甚。
公以歲推之,曰:「明年丁亥,歲之刑德,皆在北宮。
陰生於子,而極於亥。
然陰猶強而未即伏,陽猶微而未即勝,此所以震也。
是謂龍戰之會,而其位在乾。
今西北二虜,中國之陰也,宜為之備,不然,必有內盜起於河朔。
」明年,王則以貝州叛。
公又以為登、萊視京師,為東北隅,乃少陽之位也。
今二州並置金坑,多聚民以鑿山谷,陽氣損洩,故陰乘而動。
縣官入金,歲幾何?小利而大害,可即禁止,以寧地道。
皇祐五年正月,會靈宮災,是歲冬至,祀天南郊,以三聖並配。
明年大旱,公曰:「五行,火,禮也。
去歲火而今又旱,其應在禮,此殆郊丘並配之失也。
」即建言並配非古,宜用疊配如初詔。
其後,并州議建軍為節鎮,公以星土考之,曰:「昔高辛氏之二子,不相能也。
堯遷閼伯於商丘,主火,而商為宋星;遷實沈於台駘,主水,而參為晉星。
國家受命,始於商丘,王以火德。
又京師當宋之分野,而並為晉地,參、商,仇仇之星,今欲崇晉,非國之利也。
自宋興,平僭偽,並最後服,太宗削之,不使列於方鎮八十年矣。
」謂宜如舊制。
公在翰林十年,多所補益,大抵不為苟止而妄隨。
故其言或用或不用,或後卒如其言,然天子察公之忠,欲大用者久矣。
嘉祐六年八月,拜公諫議大夫、樞密副使。
公既慎靜而當大任,尤顧惜大體,而群臣方建利害,多更張庶事以革弊。
公獨厭之,曰:「變法,古人之難,不務守祖宗成法而徒紛紛,無益於治也。
」又以謂契丹與中國通好六十餘年,自古未有也,善待夷狄者,謹為備而已,今三邊武備多弛,牧馬著虛名於籍,可乘而戰者百無一二。
又謂滄州宜分為二路以禦虜,此今急務也。
若其界上交侵小故,乃城寨主吏之職,朝廷宜守祖宗之約,不宜爭小利而隳大信,深戒邊臣生事以為功。
在位六年,其論
其先豫章人也,後徙常州之晉陵,世有隱德,為晉陵著姓。
公舉進士,中天聖二年乙科,為真州揚子尉。
縣大水,漂溺居民,令不能救。
公曰:「拯溺,吾職也。
」即率公私舟活數千人。
歲滿,調廬州合淝主簿。
張丞相士遜稱其文行,薦諸朝,召試學士院,為館閣校勘,與修《北史》。
改集賢校理,通判宣州。
三遷太常博士,判吏部南曹,賜緋衣銀魚。
出知湖州,為政有惠愛,築石塘百裡捍水患。
大興學校,學者盛於東南,自湖學始。
公丁母夫人憂去,而州人思之,名其塘曰「胡公塘」。
學者為公立生祠於學中,至今祠之。
公居喪,毀瘠過禮,三年不居於內。
服除,為三司鹽鐵判官,轉尚書祠部員外郎,判度支勾院,知蘇州、兩浙路轉運使。
召還,修起居注,以本官知制誥,兼勾當三班院,已而兼判吏部流內銓。
入內都知楊懷敏坐衛士夜盜入禁中驚乘輿,斥出為和州都監,懷敏用事久,勢動中外,未幾,召復故職。
公封還辭頭,不草制,論曰:「衛士之變,蹤跡連懷敏,得不窮治誅死,幸矣,豈宜復在左右?」其命遂止。
久之,拜公翰林侍讀學士,遷翰林學士,兼史館修撰、判館事,兼端明殿學士。
累遷尚書左司郎中,兼知通進銀台司、審刑院、群牧使,提舉在京諸司庫務、醴泉宮,判尚書禮部,遂判都省,再知禮部貢舉。
奉使契丹,館伴北朝人使,亦皆再,而虜人嚴憚之。
公為人清儉謹默,內剛外和。
群居笑語歡嘩,獨正容色,溫溫不動聲氣。
與人言,必思而後對。
故其蒞官臨事,慎重不輒發,發亦不可回止,而其趣要歸於仁厚。
朝議:在官年七十而不緻仕者,有司以時按籍舉行。
公以謂養廉恥,厚風俗,宜有漸,而欲一切以吏議從事,殆非所以優老勸功之意,當少緩其法,使人得自言而全其美節。
朝廷嘉其言是,至今行之。
皇祐新樂成,議者多異議。
有詔:新樂用於常祀朝會,而郊廟仍用舊樂。
公言書稱「同律」,而今舊樂高,新樂下,相去一律,難並用,而新樂未施於郊廟,先用之朝會,非先王薦上帝配祖考之意,皆不可。
近製:禮部四歲一貢士,議者患之,請更為間歲。
議已定,公獨以為不然,曰:「使士子廢業,而奔走無寧歲,不如復用三歲之制也。
」眾皆以公言為非。
行之數年,士子果以為不便,而卒用三歲之制。
仁宗久未有皇子,群臣多以皇嗣為言,未省。
公以學士當作青辭禱嗣於山川,即建言儲位久虛,非所以居安而慮危,願擇宗室之賢者立之,以慰安天下之心,語甚切至。
公學問該博,兼通陰陽五行、天人災異之說。
南京鴻慶宮災,公以謂南京,聖宋所以受命建號,而大火主於商丘,國家乘火德而王者也,今不領於祠官,而比年數災,宜修火祀。
事下太常,歲以長吏奉祠商丘自公始。
慶曆六年夏,河北、河東、京東同時地震,而登、萊尤甚。
公以歲推之,曰:「明年丁亥,歲之刑德,皆在北宮。
陰生於子,而極於亥。
然陰猶強而未即伏,陽猶微而未即勝,此所以震也。
是謂龍戰之會,而其位在乾。
今西北二虜,中國之陰也,宜為之備,不然,必有內盜起於河朔。
」明年,王則以貝州叛。
公又以為登、萊視京師,為東北隅,乃少陽之位也。
今二州並置金坑,多聚民以鑿山谷,陽氣損洩,故陰乘而動。
縣官入金,歲幾何?小利而大害,可即禁止,以寧地道。
皇祐五年正月,會靈宮災,是歲冬至,祀天南郊,以三聖並配。
明年大旱,公曰:「五行,火,禮也。
去歲火而今又旱,其應在禮,此殆郊丘並配之失也。
」即建言並配非古,宜用疊配如初詔。
其後,并州議建軍為節鎮,公以星土考之,曰:「昔高辛氏之二子,不相能也。
堯遷閼伯於商丘,主火,而商為宋星;遷實沈於台駘,主水,而參為晉星。
國家受命,始於商丘,王以火德。
又京師當宋之分野,而並為晉地,參、商,仇仇之星,今欲崇晉,非國之利也。
自宋興,平僭偽,並最後服,太宗削之,不使列於方鎮八十年矣。
」謂宜如舊制。
公在翰林十年,多所補益,大抵不為苟止而妄隨。
故其言或用或不用,或後卒如其言,然天子察公之忠,欲大用者久矣。
嘉祐六年八月,拜公諫議大夫、樞密副使。
公既慎靜而當大任,尤顧惜大體,而群臣方建利害,多更張庶事以革弊。
公獨厭之,曰:「變法,古人之難,不務守祖宗成法而徒紛紛,無益於治也。
」又以謂契丹與中國通好六十餘年,自古未有也,善待夷狄者,謹為備而已,今三邊武備多弛,牧馬著虛名於籍,可乘而戰者百無一二。
又謂滄州宜分為二路以禦虜,此今急務也。
若其界上交侵小故,乃城寨主吏之職,朝廷宜守祖宗之約,不宜爭小利而隳大信,深戒邊臣生事以為功。
在位六年,其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