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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造物中,腓特烈表現出對邏輯的輕蔑,同樣也表現出對權力的關切,他不願攻擊尚有自衛能力的東西,以免給自己造成無謂的困難。
農村居民除了某些地區和某些地方外,尚處于世襲奴役之下,世襲奴役不僅限于與占有一定土地俱來的勞役和服役,而且還擴展到占有者的人身。
法典重新認可土地所有者的大部分特權;人們甚至可以說,這些特權是違背法典的:因為法典明文規定,在地方慣例與新立法有分歧的情況下,應以新立法為準。
法典莊嚴宣告,國家不得廢除任何這類特權,除非通過贖購和履行司法手續。
的确,法典保證廢除真正意義上的奴役(Leibeigenschaet),因為它确立人身奴役;但是代之而起的世襲隸屬(ErbunterthaBnigkeit),正如人們讀法典本文時所斷定的那樣,仍舊是一種奴役。
在這同一法典中,資産者與農民被精心地劃分開;在資産階級和貴族階級之間,可以辯認出一種中間階級,它是由非貴族高級官員、教士、專門學校、中學和大學教師組成。
這些資産者與其他資産階級有區别,也不與貴族相混同:相反,和貴族相比,他們處在低下地位。
一般來說,他們不能購買騎士地産,也不能在民政部門中獲得最高職位。
他們也無陛見資格,這就是說,極少數情況外,他們不能去宮廷,家庭成員絕不能随同前往。
像在法國一樣,随着這個階級一天天更有教養、影響更大,這種低下的地位便更傷害人心,資産階級出身的國家官員即使不占據最顯赫職位,也已占據了那些最繁重最有作為的職位。
對貴族特權的怒火在法國曾大大促進大革命,在德國則釀成了最初對法國大革命的贊賞。
法典的首要編纂者固然是個資産者,不過他無疑在遵循其主公的命令。
在德國的這部分,歐洲古老政體尚未充分毀滅,所以弗裡德裡希認為,盡管這個政體激起他的蔑視,要使那些殘餘消失,尚需時日。
一般來說,他隻限于剝奪貴族作為團體而集會和治理的權利,而讓貴族個人保留其特權;他隻對某些權利加以限制,規定其使用。
結果呢,這部在法國哲學家的弟子的命令下拟訂、在法國大革命爆發之後付諸實施的法典,成為最真實、最新的立法文件,為行将被法國革命從全歐洲廢除的封建不平等奠定了法律的基礎。
法典宣布貴族階級是國家的主要團體,并明文規定,貴族中有能力者應被優先提名擔任所有榮譽職位。
唯有貴族才能擁有貴族财産,才能創立代理繼承,才能享有貴族财産固有的狩獵和司法權,以及贊助教堂權;唯有貴族才能以所占土地為自己命名。
因特别例外而被批準占有貴族财産的資産者,隻能在許可的嚴格範圍内,享受占有相同财産所賦予的權利和榮譽。
資産者即使成為貴族财産占有者,也不能将貴族财産留給資産者繼承人,除非繼承人屬第一親等。
在沒有這類繼承人或其他貴族繼承人的情況下,死後财産必須拍賣。
弗裡德裡希法典最有特色的部分,是其中附加的有關政治方面的刑法。
弗裡德裡希的繼位者弗裡德裡希-紀堯姆二世不管立法中包括我剛概述的封建專制部分,仍舊認為他叔父的這件作品有革命傾向,因此直到1794年才予以發表,據說他之所以放心是由于他想那些出色的刑法條文可以糾正這部法典所包含的有害原則。
确實,人們從來沒有,從那以來也沒有,見過比這更全面的類似刑法。
不僅起義與密謀遭到最嚴厲處罰,就連對政府法令不尊敬的批評也在嚴厲鎮壓之列。
嚴禁購買、散發危險讀物:印刷、出版、發行者要對作者的行為負責。
舞會、化裝舞會和其他娛樂活動被宣布為公開集會,必須得到警方批準,在公共場合聚餐亦然。
出版言論自由受嚴密專橫的監督。
禁止攜帶火器。
最後,這部一半取自中世紀的法典還包括一些規定,其中央集權制的極端精神與社會主義相接近。
例如法典宣布,凡無力維持生活、無權取得領主赈濟和公社赈濟者,其衣食、雇傭、工資均由國家負責解決:必須保證這些人有力所能及的工作。
國家必須成立拯救公民貧困的設施。
此外,國家有權取消那些鼓勵好吃懶做的基金,親手把這些設施所擁有的錢散發給窮人。
理論上大膽創新,實踐上謹小慎微,是弗裡德裡希二世法典處處可見的特點。
它一方面宣布,現代社會一大原則就是人人必須平等納稅;另一方面卻允許那些提倡免除捐稅的各省法律繼續存在。
法典規定,臣民與君主之間的争訟須按處理所有其他訴訟的形式和規定進行裁決;而實際上,當此規定違忤國王的利益或感情時,它從未被執行。
人們大張旗鼓地炫耀桑蘇西堡的風車,卻在其他許多場合,不聲不響地破壞法律。
普魯士民族似乎對法典的公布毫無察覺,這證明法典雖然外表上革新很多,實際上很少革新,因而要想了解18世紀末德國這部分地區的社會真實狀況,研究這部法典才是怪事。
當時隻有法學家才研究它,今天,不少開明人士也沒有讀過它。
第86頁,第19行。
18世紀市政方面的一個最突出特征,不是廢除一切代議制和一切公衆幹預,而是市政所遵循的規章制度的極端不穩定,法律朝令夕改,不斷變化,時而重新使用,時而棄之不用,時而增,時而減。
法律的這種不斷變動最能說明地方自由被貶低到何種程度,對這點似乎無人注意。
光是這種變動性就足以預先摧毀對政治機構的所有特殊觀念,所有思古幽情,所有地方愛國心,而政治機構是最宜于保持這些思想感情的。
這樣,人們為大革命行将進行的對曆史的大破壞做了準備。
第88頁,第9行。
路易十四破壞城市市政自由的借口是城市财政管理不善。
但是自路易十四改革以來,财政管理不善繼續存在,并且更加惡化,蒂爾戈以充分理由指出這一點。
他還補充說:大部分城市今天負債累累,部分是由于它們曾借錢給政府,部分是由于市政官員糜費鋪張,他們花着别人的錢,卻不向居民報告帳目,也不用聽取居民的忠告,他們變本加厲,以示顯赫,有時還從中漁利。
第97頁,第9行。
正是在加拿大,人們才能最好地評價舊制度的行政中央集權制。
正是在殖民地,人們才能夠最好地評價宗主國政府的面貌,因為正是在那些地方,通常政府的所有特征被放大,并且更明顯。
當我想評價路易十四政府的精神和弊病時,我應當去加拿大。
于是我就像用顯微鏡一樣,發現物體的變态。
在加拿大,不存在那些由舊現象或舊的社會狀況構成的大量障礙與自治精神的自由發展作公開或暗中的對抗。
這裡幾乎沒有什麼貴族階級,或者至少他們在這裡已失去了根基;教會不再占統治地位;封建傳統已經喪失或已經模糊不清;司法權力不再紮根于古老制度和古老習俗。
沒有什麼東西阻礙中央權力盡量發展,按它内在的精神制定一切法律。
因而在加拿大,根本不存在城市或省級政治制度,不存在經授權的集體權力和被允許的個人立法創議權。
總督的地位比在法國優越得多;管轄事務比在宗主國多得多,盡管與巴黎相隔1800法裡,竟欲從巴黎統轄一切;政府從未采取重大方針使殖民地民豐物阜,相反卻千方百計強行增加和散布人口:強制種植,所有源于轉讓土地的訴訟不交法庭而由政府獨自審理;必須用某種方式種植,強制人們在某些地點定居而不得在其他地點定居,等等,這些事情發生在路易十四時代;敕令由科爾貝爾副署。
人們已經感到處于現代中央集權制下,就像在阿爾及利亞。
實際上,加拿大就是阿爾及利亞一向存在狀況的忠實寫照。
在這兩個地方人們都能看到同人口幾乎同樣衆多的政府,它壓倒一切,積極活躍,制定規章,強制人民執行,它要預見一切,負責一切,總是比被治理者本人更了解被治理者的利益,它不停地活動,卻毫無收獲。
相反在美國,英國人的地方分權制度發揚光大:市鎮變成幾乎獨立的市政府,成為某種民主共和國。
構成英國政體和風尚的基礎的共和成分暢行無阻并在發展。
真正意義上的政府在英國管事不多,個人卻大有作為;在美國,政府可以說不再介入任何事務,個人聯合起來,一切都幹。
由于沒有上層階級,加拿大居民比同時期的法國居民更加服從政府,而英屬各州的居民卻變得越來越獨立于政權之外。
這兩個殖民地最終建立了完全民主的社會;但是在這裡,起碼在加拿大尚屬法國這個時期,平等與專制政府混合在一起;在英屬各州,平等與自由結為一體。
至于兩種殖民方式的物質後果如何,人們知道,1763年,即征服時期,加拿大人口為6萬人,英屬各州則為300萬人。
第125頁,第9行。
共同讨論事務所起的反種姓作用。
從18世紀農業協會為數不多的文件中可以看出,共同讨論共同利益起了反種姓作用。
這些會議是在大革命之前30年,在舊制度的盛期召開的,并且隻涉及理論問題,隻有通過理論問題,人們才辯論不同階級感興趣并能一起讨論的各種問題。
雖然如此,人們立即從中感到人與人互相接近,互相融合,看到合乎理性的改革思想占領了非特權者的心,也占領了特權者的心,然而讨論涉及的不過是管理和農業而已。
我相信,沒有一個政府像舊制度的政府那樣,從來隻在它自身尋求力量,總是使人們分化。
大革命之際,法國存在的荒謬可笑的不平等現象隻有在這種政府下方能維持;最輕微地接觸一下自治,這個政府就得發生深刻變化,迅速改造,否則就被摧毀。
第125頁,第10行。
各省自由是古老的,同人們的習
農村居民除了某些地區和某些地方外,尚處于世襲奴役之下,世襲奴役不僅限于與占有一定土地俱來的勞役和服役,而且還擴展到占有者的人身。
法典重新認可土地所有者的大部分特權;人們甚至可以說,這些特權是違背法典的:因為法典明文規定,在地方慣例與新立法有分歧的情況下,應以新立法為準。
法典莊嚴宣告,國家不得廢除任何這類特權,除非通過贖購和履行司法手續。
的确,法典保證廢除真正意義上的奴役(Leibeigenschaet),因為它确立人身奴役;但是代之而起的世襲隸屬(ErbunterthaBnigkeit),正如人們讀法典本文時所斷定的那樣,仍舊是一種奴役。
在這同一法典中,資産者與農民被精心地劃分開;在資産階級和貴族階級之間,可以辯認出一種中間階級,它是由非貴族高級官員、教士、專門學校、中學和大學教師組成。
這些資産者與其他資産階級有區别,也不與貴族相混同:相反,和貴族相比,他們處在低下地位。
一般來說,他們不能購買騎士地産,也不能在民政部門中獲得最高職位。
他們也無陛見資格,這就是說,極少數情況外,他們不能去宮廷,家庭成員絕不能随同前往。
像在法國一樣,随着這個階級一天天更有教養、影響更大,這種低下的地位便更傷害人心,資産階級出身的國家官員即使不占據最顯赫職位,也已占據了那些最繁重最有作為的職位。
對貴族特權的怒火在法國曾大大促進大革命,在德國則釀成了最初對法國大革命的贊賞。
法典的首要編纂者固然是個資産者,不過他無疑在遵循其主公的命令。
在德國的這部分,歐洲古老政體尚未充分毀滅,所以弗裡德裡希認為,盡管這個政體激起他的蔑視,要使那些殘餘消失,尚需時日。
一般來說,他隻限于剝奪貴族作為團體而集會和治理的權利,而讓貴族個人保留其特權;他隻對某些權利加以限制,規定其使用。
結果呢,這部在法國哲學家的弟子的命令下拟訂、在法國大革命爆發之後付諸實施的法典,成為最真實、最新的立法文件,為行将被法國革命從全歐洲廢除的封建不平等奠定了法律的基礎。
法典宣布貴族階級是國家的主要團體,并明文規定,貴族中有能力者應被優先提名擔任所有榮譽職位。
唯有貴族才能擁有貴族财産,才能創立代理繼承,才能享有貴族财産固有的狩獵和司法權,以及贊助教堂權;唯有貴族才能以所占土地為自己命名。
因特别例外而被批準占有貴族财産的資産者,隻能在許可的嚴格範圍内,享受占有相同财産所賦予的權利和榮譽。
資産者即使成為貴族财産占有者,也不能将貴族财産留給資産者繼承人,除非繼承人屬第一親等。
在沒有這類繼承人或其他貴族繼承人的情況下,死後财産必須拍賣。
弗裡德裡希法典最有特色的部分,是其中附加的有關政治方面的刑法。
弗裡德裡希的繼位者弗裡德裡希-紀堯姆二世不管立法中包括我剛概述的封建專制部分,仍舊認為他叔父的這件作品有革命傾向,因此直到1794年才予以發表,據說他之所以放心是由于他想那些出色的刑法條文可以糾正這部法典所包含的有害原則。
确實,人們從來沒有,從那以來也沒有,見過比這更全面的類似刑法。
不僅起義與密謀遭到最嚴厲處罰,就連對政府法令不尊敬的批評也在嚴厲鎮壓之列。
嚴禁購買、散發危險讀物:印刷、出版、發行者要對作者的行為負責。
舞會、化裝舞會和其他娛樂活動被宣布為公開集會,必須得到警方批準,在公共場合聚餐亦然。
出版言論自由受嚴密專橫的監督。
禁止攜帶火器。
最後,這部一半取自中世紀的法典還包括一些規定,其中央集權制的極端精神與社會主義相接近。
例如法典宣布,凡無力維持生活、無權取得領主赈濟和公社赈濟者,其衣食、雇傭、工資均由國家負責解決:必須保證這些人有力所能及的工作。
國家必須成立拯救公民貧困的設施。
此外,國家有權取消那些鼓勵好吃懶做的基金,親手把這些設施所擁有的錢散發給窮人。
理論上大膽創新,實踐上謹小慎微,是弗裡德裡希二世法典處處可見的特點。
它一方面宣布,現代社會一大原則就是人人必須平等納稅;另一方面卻允許那些提倡免除捐稅的各省法律繼續存在。
法典規定,臣民與君主之間的争訟須按處理所有其他訴訟的形式和規定進行裁決;而實際上,當此規定違忤國王的利益或感情時,它從未被執行。
人們大張旗鼓地炫耀桑蘇西堡的風車,卻在其他許多場合,不聲不響地破壞法律。
普魯士民族似乎對法典的公布毫無察覺,這證明法典雖然外表上革新很多,實際上很少革新,因而要想了解18世紀末德國這部分地區的社會真實狀況,研究這部法典才是怪事。
當時隻有法學家才研究它,今天,不少開明人士也沒有讀過它。
第86頁,第19行。
18世紀市政方面的一個最突出特征,不是廢除一切代議制和一切公衆幹預,而是市政所遵循的規章制度的極端不穩定,法律朝令夕改,不斷變化,時而重新使用,時而棄之不用,時而增,時而減。
法律的這種不斷變動最能說明地方自由被貶低到何種程度,對這點似乎無人注意。
光是這種變動性就足以預先摧毀對政治機構的所有特殊觀念,所有思古幽情,所有地方愛國心,而政治機構是最宜于保持這些思想感情的。
這樣,人們為大革命行将進行的對曆史的大破壞做了準備。
第88頁,第9行。
路易十四破壞城市市政自由的借口是城市财政管理不善。
但是自路易十四改革以來,财政管理不善繼續存在,并且更加惡化,蒂爾戈以充分理由指出這一點。
他還補充說:大部分城市今天負債累累,部分是由于它們曾借錢給政府,部分是由于市政官員糜費鋪張,他們花着别人的錢,卻不向居民報告帳目,也不用聽取居民的忠告,他們變本加厲,以示顯赫,有時還從中漁利。
第97頁,第9行。
正是在加拿大,人們才能最好地評價舊制度的行政中央集權制。
正是在殖民地,人們才能夠最好地評價宗主國政府的面貌,因為正是在那些地方,通常政府的所有特征被放大,并且更明顯。
當我想評價路易十四政府的精神和弊病時,我應當去加拿大。
于是我就像用顯微鏡一樣,發現物體的變态。
在加拿大,不存在那些由舊現象或舊的社會狀況構成的大量障礙與自治精神的自由發展作公開或暗中的對抗。
這裡幾乎沒有什麼貴族階級,或者至少他們在這裡已失去了根基;教會不再占統治地位;封建傳統已經喪失或已經模糊不清;司法權力不再紮根于古老制度和古老習俗。
沒有什麼東西阻礙中央權力盡量發展,按它内在的精神制定一切法律。
因而在加拿大,根本不存在城市或省級政治制度,不存在經授權的集體權力和被允許的個人立法創議權。
總督的地位比在法國優越得多;管轄事務比在宗主國多得多,盡管與巴黎相隔1800法裡,竟欲從巴黎統轄一切;政府從未采取重大方針使殖民地民豐物阜,相反卻千方百計強行增加和散布人口:強制種植,所有源于轉讓土地的訴訟不交法庭而由政府獨自審理;必須用某種方式種植,強制人們在某些地點定居而不得在其他地點定居,等等,這些事情發生在路易十四時代;敕令由科爾貝爾副署。
人們已經感到處于現代中央集權制下,就像在阿爾及利亞。
實際上,加拿大就是阿爾及利亞一向存在狀況的忠實寫照。
在這兩個地方人們都能看到同人口幾乎同樣衆多的政府,它壓倒一切,積極活躍,制定規章,強制人民執行,它要預見一切,負責一切,總是比被治理者本人更了解被治理者的利益,它不停地活動,卻毫無收獲。
相反在美國,英國人的地方分權制度發揚光大:市鎮變成幾乎獨立的市政府,成為某種民主共和國。
構成英國政體和風尚的基礎的共和成分暢行無阻并在發展。
真正意義上的政府在英國管事不多,個人卻大有作為;在美國,政府可以說不再介入任何事務,個人聯合起來,一切都幹。
由于沒有上層階級,加拿大居民比同時期的法國居民更加服從政府,而英屬各州的居民卻變得越來越獨立于政權之外。
這兩個殖民地最終建立了完全民主的社會;但是在這裡,起碼在加拿大尚屬法國這個時期,平等與專制政府混合在一起;在英屬各州,平等與自由結為一體。
至于兩種殖民方式的物質後果如何,人們知道,1763年,即征服時期,加拿大人口為6萬人,英屬各州則為300萬人。
第125頁,第9行。
共同讨論事務所起的反種姓作用。
從18世紀農業協會為數不多的文件中可以看出,共同讨論共同利益起了反種姓作用。
這些會議是在大革命之前30年,在舊制度的盛期召開的,并且隻涉及理論問題,隻有通過理論問題,人們才辯論不同階級感興趣并能一起讨論的各種問題。
雖然如此,人們立即從中感到人與人互相接近,互相融合,看到合乎理性的改革思想占領了非特權者的心,也占領了特權者的心,然而讨論涉及的不過是管理和農業而已。
我相信,沒有一個政府像舊制度的政府那樣,從來隻在它自身尋求力量,總是使人們分化。
大革命之際,法國存在的荒謬可笑的不平等現象隻有在這種政府下方能維持;最輕微地接觸一下自治,這個政府就得發生深刻變化,迅速改造,否則就被摧毀。
第125頁,第10行。
各省自由是古老的,同人們的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