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言 《舊制度與大革命》影響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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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舊制度與大革命》中,以最罕見的洞察力,重新加以論述和發展。

    ……” 我們無法完整地引證雅内的透徹分析,茲摘要如下: “因此,托克維爾在某種意義上為革命辯護,在另一種意義上批判革命,但是他不同于革命的批評者或革命的擁護者通常對革命采取的行徑。

    他替革命申辯,證明革命并不像守舊派所說的那樣标新立異,因而也不是那樣荒誕不經。

    革命極力設法在純理性上,在權利與人道的抽象思想上,建立一種社會秩序;但即使在這一點上,革命也隻實現了先前所有各個時代已經準備好的東西。

    革命因此在曆史上是正确的同時在哲學上也是正确的。

    反過來,托克維爾力圖喚醒我們對革命的一種可能後果的憂慮,即新專制主義的确立,民主的或軍事獨裁的專制制度,抹煞個人,無視權利,由中央吞并所有地方生活,并因此消滅各部門的一切生命力:托克維爾也許(但願如此)誇大了這種弊病的意義,但這弊端在我們的整個曆史中早已萌芽,通過革命毫無疑問繁衍和惡化到了極點。

    這就是德·托克維爾先生的著作給我們提出的教訓。

    ……”(參見前引書,119及随後幾頁。

    ) 恰恰是革命的這些潛在傾向——在民主進程中抹煞個人并實行平等,以及公民投票制度的危險——深深地影響了瑞士偉大曆史學家雅各布·布克哈特(1818—1897)的著作。

    不管他的沉思的唯美主義(esthéticismecontemplatie)如何,在所有我們提到的思想家中,他卻可能是最接近于托克維爾的。

    他在緻友人的信中寫道:“但是事情正像你所說的那樣,有人想訓練人們參加集會;假如連至少百人的集會都沒有,大家開始哭泣的日子就要來到。

    ”自從沃納·凱吉為《普遍曆史論見》發表預備研究(《曆史殘稿》,斯圖加特,1942年)以來,我們了解了布克哈特曾在多大程度上吸取托克維爾的思想。

    法國大革命作為19世紀和20世紀革命的階段,處在兩位思想家相會的焦點上。

    我們早已提到菲特在前引著作中用貼切的幾頁篇幅論述在曆史科學發展中《舊制度與大革命》所占據的位置(參見前引書,557及随後幾頁)。

    在洛桑執教的社會學家維爾弗雷多·佩爾托的百科全書式的腦子無所不讀,同樣也沒忘記研究托克維爾的著作。

     在意大利,貝内代托·克羅齊的著作也證實了《舊制度與大革命》的影響。

     我們在《論美國的民主》(見《托克維爾全集》,邁耶編訂,第一卷,第二冊,393頁)附錄的參考書目中已經指出,德國思想家威廉·狄爾泰發現了托克維爾對于當代的重要性(《人文科學中曆史世界的構造》,載《狄爾泰全集》,第8卷,柏林,1927年,104及随後幾頁)。

    關于《舊制度與大革命》,他這樣寫道:“在另一部著作中,托克維爾第一次深入到18世紀法國與大革命的整個政治秩序中。

    這種政治科學也允許政治應用。

    他沿用亞裡士多德學說的論點,表現得尤其豐富,特别是認為各國良好的憲法應該建立在權利與義務的正當比例上。

    否定這種平衡便會把權利變成特權,其結果國家就會瓦解。

    上述分析對實踐的重要應用是意識到過分中央集權的危險與個人自由和地方政府的好處。

    這樣,他從曆史本身得出内容豐富的概括,得出對過去現實的新分析,對過去現實的新分析可以産生對目前現實的更深刻的理解。

    ”在對大革命前法國曆史的重要研究中,德國曆史學家阿德爾貝特·瓦爾總是自覺地以他譽為“我們時代最偉大的曆史學家”的托克維爾為榜樣。

    (見瓦爾:《法國大革命以前史。

    一個嘗試》,兩卷本,蒂賓根,1905年,以及同作者所著:《法國大革命以前史研究》,蒂賓根,1901年。

    ) 在英國,裡夫、格雷格、康沃爾·劉易斯和約翰·斯圖爾特·米爾等人吸收了《舊制度與大革命》的思想,正是通過他們,這部著作的獨創性才得以向下一代人顯示出來。

    戴西在其著作《憲法研究導論》(第一版,1885年;我們引證根據第八版,倫敦,1915年)的一個重要段落中,為了闡明他關于行政法的重要論點,把《論美國的民主》與《舊制度與大革命》結合在一起。

    他引用《論美國的民主》:“在法蘭西共和八年,出現一部憲法,其中第75條如下:‘政府官員,部長除外,因職責有關的行為,隻有根據行政法院的決定才能被起訴;在這種情況下,起訴在普通法庭前舉行。

    ’共和八年憲法通過了,但這一條沒通過,留在憲法後邊,根據公民的合法要求,每天都有人反對它。

    我常常試圖使美國人或英國人懂得這第75條的含義,事情總是非常難辦到。

    他們首先看到的是在法國,行政法院乃是一置于王國中央的大法庭;這裡實行一種專制制度,預先把所有申訴人都移交到這個大法庭面前。

     “但是當我力圖使他們明白行政法院并非通常意義上的司法機構而是行政機構,其成員隸屬于國王,乃至國王在命令他的稱為省長的仆人幹一樁惡事之後,能夠命令他的另一個稱為國務顧問的仆人阻止人們懲治前者;當我向他們說明受君主的命令所損害的公民被迫向君主本人請求準許得到公正的處理時,他們根本不相信這樣的荒謬行為,還指責我說謊無知。

    舊君主制常有這樣的事,高等法院向犯罪的政府官員發出逮捕令。

    有時王權強行幹預,撤銷訴訟。

    專制這時已明目張膽,人們隻得屈從暴力,表示服從。

    因為我們在公正的幌子下,以法律的名義放任和認可唯有暴力強加給他們的一切。

    ”(見《托克維爾全集》,邁耶編訂,第一卷,第一冊,105及随後幾頁;亦見我們附錄的參考書目,第一卷,第二冊,392及随後幾頁。

    )這段引文之後,戴西繼續寫道:“托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的這一經典段落發表于1835年;作者30歲,卻已獲得他的朋友譬之于孟德斯鸠的榮譽。

    當他在生命末年發表《舊制度與大革命》這部最有力量最為成熟的著作時,他對行政法的評價當然沒變。

    ”戴西重新引用托克維爾:“确實,我們已将司法權逐出行政領域,舊制度将它留在這個領域是非常不妥當的;但是與此同時,正如人們所見,政府不斷介入司法的天然領域,而我們聽之任之:其實權力的混亂在這兩個方面同樣危險,甚至後者更危險;因為法庭幹預政府隻對案件有害,而政府幹預法庭則使人們堕落,使他們變得兼有革命性和奴性。

    ”(《舊制度與大革命》,本版本。

    )戴西又加了如下評論:這些“話出自一位具有非凡天才的人,他精通法國曆史,而且對當代法國也無所不知。

    他多年擔任議員,至少任過一次部長職務。

    他了解本國的公共生活,就像麥考萊了解英國的公共生活一樣。

    也許托克維爾的語言有些誇張,部分地可由他的品質和思想傾向加以解釋;這導緻他誇大促使他刻苦鑽研現代民主薄弱與舊君主制罪惡之間的親緣關系。

    ”(戴西:前引書,351及随後幾頁。

    ) 戴西在牛津大學的傑出同事、專攻英國行政司法史的偉大曆史學家保羅·維諾格拉多夫勳爵把《舊制度與大革命》的方法與成果傳給了他的所有學生。

    經濟史研究在英國剛剛起步。

    托克維爾的著作對這門學科的發展産生了間接但重要的影響。

    研究英國法律史的曆史家E.W.梅特蘭的經典著作帶有托克維爾研究成果的深刻印記,對此我們不會感到吃驚。

    (參見P.維諾格拉多夫:《曆史法理學綱要》,牛津,1920年,第一卷,152及随後幾頁;R.H.托尼:《宗教與資本主義的興起》,倫敦,1926年,法譯本,1951年;E.W.梅特蘭:《直到愛德華一世時代的英國法律史》〔與E.波洛克合著〕,牛津,1895年,同作者所著:《英國憲法史》,劍橋,1908年。

    ) 我們已經提到同樣受到托克維爾影響的阿克頓勳爵。

    (見我們附錄的參考書目,第一卷,第二冊,391頁。

    )阿克頓在其《法國大革命講稿》(倫敦,1910年)中的大革命專題著作附錄裡寫道:“将近19世紀中葉,當西貝爾著作的頭幾卷開始問世時,更加深入的研究由于托克維爾而在法國開始展開。

    他第一個證實,即使不是發現,法國革命不僅僅是決裂、颠覆、突如其來,而且部分上是折磨舊君主制的各種傾向的發展……在所有作家中,他是最令人滿意也最嚴重地感到不足的。

    ”(前引書,356及随後幾頁。

    ) 在美國,《舊制度與大革命》隻受最新一代人欣賞。

    年輕民族相當晚才發現曆史科學。

    政治社會學中應用曆史研究方法,像托克維爾著作中所顯示的,乃是文明成熟的結果。

    正如黑格爾所說,密涅瓦的貓頭鷹在暮色中開始飛翔。

    美國傑出曆史家羅伯特·厄爾甘在其著作《從文藝複興到滑鐵盧的歐洲》(紐約,1939年)上附加了一個參考書目,讓我們用從中取出的一段話來結束這個《舊制度與大革命》的影響概觀:“《舊制度與大革命》提出了革命原因的最深刻的分析。

    ” J.-P.邁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