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編 第一章 為什麼封建權利在法國比在其他任何國家更使人民憎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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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分始自大革命,這是附和一種普遍的錯誤觀點;土地的劃分遠遠早于大革命。
的确,大革命出售了教士的全部土地,以及貴族的大部分土地;但是查閱一下當時拍賣土地的記錄,就像我有時耐心查閱的那樣,人們便會看到,這些土地大部分是由已經擁有其他土地的人買走的;因此,地産雖然易手,地産所有者數目的增加比人們想象的還是少得多。
根據内克爾的通常浮誇但這次準确的用語:法國當時就已經存在大量土地所有者。
大革命的結果不是劃分土地,而是暫時解放土地。
所有這些小地産主在經營土地時确實深感痛苦,他們承受前許多勞役,無法擺脫。
這類負擔無疑是沉重的;但是他們之所以覺得無法忍受,正是由于存在某種本應減輕負擔的情況:因為這些農民,與歐洲其他地方不同,已經擺脫了領主的管轄;這是另一場革命,它與使農民變為土地所有者的那場革命一樣偉大。
盡管舊制度離我們還很近,因為我們每天都遇到在舊制度法律下出生的人們,但是舊制度仿佛已經消失在遠古的黑暗中。
這場徹底的革命将我們與舊制度隔離開,似乎已經曆若幹世紀:它使未被摧毀的一切變得模糊不清。
因此,今天很少有人能精确地回答這樣一個簡單問題:1789年以前;農村是怎樣治理的?當然,如果不是在書本之外再去研究那個時代的政府檔案,就無法精确詳盡地論述這個問題。
我常常聽人說:貴族長期以來已不再參與國家治理,但是他們仍一直保持農村的全部行政權力;領主統治着農民。
這種觀點顯然是錯誤的。
在18世紀,教區的一切事務都是由一些官吏主持的,他們不再是領地的代理人,也不再由領主選定;他們當中有些人是由該省總督任命,另一些人則由農民自己選舉。
分派捐稅,修繕教堂,建造學校,召集并主持堂區大會的,正是這些權力機構。
它們監管公社财産,規定其用項,以公共團體名義提出并維持公訴。
領主不僅不再負責管理地方上的所有這些細小事務,而且也不進行監督。
正如我們在下一章将闡明的那樣,所有教區官吏均隸屬政府,或歸中央政府統轄。
領主幾乎不再是國王在教區的代表,不再是國王與居民之間的中介人。
在教區内執行國家普遍法律、召集民兵、征收捐稅、頒布國王敕令、分配赈濟之類事務再也不由領主負責。
所有這些義務和權利均屬他人所有。
領主事實上隻不過是一個居民而已,與其他居民不同的隻是享有免稅權和特權;他擁有不同的地位,而非不同的權力。
總督們在寫給他們的下屬的信中特意說道,領主隻不過是第一居民。
如果走出堂區,到區考察,你将再次見到同一景象。
作為整體,貴族不再從事管理,除非作為個人;這種現象在當時為法國所僅有。
在其他一切地方,古老封建社會的特征還部分地保留着:擁有土地和統治居民仍合為一體。
英國是由那些主要的土地所有者進行管理和統治的。
在德意志,在國王已擺脫貴族對國家一般事務的控制的各個部分,例如普魯士和奧地利,他們還是給貴族保留了大部分農村管理權,即使在某些地方,國王已強大到能控制領主,他們也還未取代領主的位置。
真正說來,法國貴族很久以來就不再接觸國家行政,隻有一處是例外,那就是司法權。
貴族中的首要人物還保持權利,讓法官以他們的名義裁決某些訴訟,還在領地範圍内不時地制訂治安規章;但是王權已逐漸剪除、限制領地司法權,使之歸屬王權,這樣一來,那些仍然行使司法權的領主便不再把它視為一種權力,而視為一項收入。
貴族享有的所有特殊權利都是如此。
政治部分已經消失,隻有金錢部分保留下來,而且有時還激增。
在此,我隻想論述那一部分尚未失效的特權,即名副其實的封建權利,因為它們與人民關系最為密切。
今天,很難說明這些權利在1789年究竟有哪些;因為它們數量龐大,品類繁多,況且其中有一些已經消失,或已經轉化;正因為此,這些對當時人來說已經含混的詞義,對于我們來說就更模糊不清。
然而,當我們查閱18世紀研究封建法的專家著作并耐心研究地方習俗時,就會發現所有現存的權利都可簡化為數目很小的主要幾種;其他的一切權利确實還存在,但隻不過是孤立的個别現象。
為領主服徭役的迹象在各地幾近消失。
道路通行費大部分變得低廉或已被取消;不過在少數省份,仍可見到好幾種道路通行費。
在所有省份,領主征收集市稅和市場稅。
人人皆知,在整個法國,領主享受專有狩獵權。
一般說來,隻有領主擁有鴿舍和鴿子;領主幾乎處處強迫當地居民在其磨坊磨面,用其壓榨機壓榨葡萄。
一項普遍的極為苛刻的捐稅是土地轉移和變賣稅;在領地範圍内,人們出售或購買土地,每一次都得向領主納稅。
的确,大革命出售了教士的全部土地,以及貴族的大部分土地;但是查閱一下當時拍賣土地的記錄,就像我有時耐心查閱的那樣,人們便會看到,這些土地大部分是由已經擁有其他土地的人買走的;因此,地産雖然易手,地産所有者數目的增加比人們想象的還是少得多。
根據内克爾的通常浮誇但這次準确的用語:法國當時就已經存在大量土地所有者。
大革命的結果不是劃分土地,而是暫時解放土地。
所有這些小地産主在經營土地時确實深感痛苦,他們承受前許多勞役,無法擺脫。
這類負擔無疑是沉重的;但是他們之所以覺得無法忍受,正是由于存在某種本應減輕負擔的情況:因為這些農民,與歐洲其他地方不同,已經擺脫了領主的管轄;這是另一場革命,它與使農民變為土地所有者的那場革命一樣偉大。
盡管舊制度離我們還很近,因為我們每天都遇到在舊制度法律下出生的人們,但是舊制度仿佛已經消失在遠古的黑暗中。
這場徹底的革命将我們與舊制度隔離開,似乎已經曆若幹世紀:它使未被摧毀的一切變得模糊不清。
因此,今天很少有人能精确地回答這樣一個簡單問題:1789年以前;農村是怎樣治理的?當然,如果不是在書本之外再去研究那個時代的政府檔案,就無法精确詳盡地論述這個問題。
我常常聽人說:貴族長期以來已不再參與國家治理,但是他們仍一直保持農村的全部行政權力;領主統治着農民。
這種觀點顯然是錯誤的。
在18世紀,教區的一切事務都是由一些官吏主持的,他們不再是領地的代理人,也不再由領主選定;他們當中有些人是由該省總督任命,另一些人則由農民自己選舉。
分派捐稅,修繕教堂,建造學校,召集并主持堂區大會的,正是這些權力機構。
它們監管公社财産,規定其用項,以公共團體名義提出并維持公訴。
領主不僅不再負責管理地方上的所有這些細小事務,而且也不進行監督。
正如我們在下一章将闡明的那樣,所有教區官吏均隸屬政府,或歸中央政府統轄。
領主幾乎不再是國王在教區的代表,不再是國王與居民之間的中介人。
在教區内執行國家普遍法律、召集民兵、征收捐稅、頒布國王敕令、分配赈濟之類事務再也不由領主負責。
所有這些義務和權利均屬他人所有。
領主事實上隻不過是一個居民而已,與其他居民不同的隻是享有免稅權和特權;他擁有不同的地位,而非不同的權力。
總督們在寫給他們的下屬的信中特意說道,領主隻不過是第一居民。
如果走出堂區,到區考察,你将再次見到同一景象。
作為整體,貴族不再從事管理,除非作為個人;這種現象在當時為法國所僅有。
在其他一切地方,古老封建社會的特征還部分地保留着:擁有土地和統治居民仍合為一體。
英國是由那些主要的土地所有者進行管理和統治的。
在德意志,在國王已擺脫貴族對國家一般事務的控制的各個部分,例如普魯士和奧地利,他們還是給貴族保留了大部分農村管理權,即使在某些地方,國王已強大到能控制領主,他們也還未取代領主的位置。
真正說來,法國貴族很久以來就不再接觸國家行政,隻有一處是例外,那就是司法權。
貴族中的首要人物還保持權利,讓法官以他們的名義裁決某些訴訟,還在領地範圍内不時地制訂治安規章;但是王權已逐漸剪除、限制領地司法權,使之歸屬王權,這樣一來,那些仍然行使司法權的領主便不再把它視為一種權力,而視為一項收入。
貴族享有的所有特殊權利都是如此。
政治部分已經消失,隻有金錢部分保留下來,而且有時還激增。
在此,我隻想論述那一部分尚未失效的特權,即名副其實的封建權利,因為它們與人民關系最為密切。
今天,很難說明這些權利在1789年究竟有哪些;因為它們數量龐大,品類繁多,況且其中有一些已經消失,或已經轉化;正因為此,這些對當時人來說已經含混的詞義,對于我們來說就更模糊不清。
然而,當我們查閱18世紀研究封建法的專家著作并耐心研究地方習俗時,就會發現所有現存的權利都可簡化為數目很小的主要幾種;其他的一切權利确實還存在,但隻不過是孤立的個别現象。
為領主服徭役的迹象在各地幾近消失。
道路通行費大部分變得低廉或已被取消;不過在少數省份,仍可見到好幾種道路通行費。
在所有省份,領主征收集市稅和市場稅。
人人皆知,在整個法國,領主享受專有狩獵權。
一般說來,隻有領主擁有鴿舍和鴿子;領主幾乎處處強迫當地居民在其磨坊磨面,用其壓榨機壓榨葡萄。
一項普遍的極為苛刻的捐稅是土地轉移和變賣稅;在領地範圍内,人們出售或購買土地,每一次都得向領主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