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官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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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官者?但為因果計耳。

    凡極難為之事,思之!思之!鬼神通之!實心為民,自有善策出來。

    誠則明,雖蠻貊可行也。

    果能救人,不必惜費,冥冥中有主之者,終不至累及己身也。

    臨颕不盡。

     緻王子勤書 台地旸雨應時,花封當亦豐稔。

    地僻事簡,與蚩蚩者如家人父子,别有一種樂處。

    此宦場中初讀必自集,尚是真正題脈。

    一任繁劇,則文不對題矣。

    然認題果真,即随時變幻,究不為風氣所汨。

    上司、同寅全在初出茅廬時留意,入手既正,必不為落卷。

    諸唯心照。

     寄張寄琴明府書 冬至前接到秋中手緘,在海外已為郵傳之極速矣。

    欣谂榮膺薦剡,蓄極而亨,将見一月三遷,非今日寵榮之速,實半生盤錯之久也。

    總之,出得州縣一關,如浮海者得見彼岸:雖以後之順逆不可知,目前且離坎窞耳。

    弟三載台陽,心力俱瘁。

    幸叨庇佑,連年轄屬觕安,不至如往年動辄稱兵,少殺多少生靈,少費多少國帑,似尚可告無罪于冥冥。

    然久則生玩,才盡而技亦窮。

    乃謬膺保薦,又蒙請留,所以未奉調取,正合不樂躁進之心,不但省卻行李之費,稍有餘存,點綴舊欠,遍身瘡疖,偶去一、二,亦覺快然。

    接東省來文,将流攤一款全行參追,如舟至中流,漸漸可望近港,忽來暴風,當束手無策之時,又下霹靂,始則巨浪排山,繼則掀天而至,茫茫前路,莫展一籌。

    或曰:早顧私橐、不顧公事,何至有此?即有此,亦易為之。

    今則悔将何及!然尚有官在身,彼坐以待斃者不知凡幾,又當何如?祗有一言曰:聽天而已。

    苦死不能苛求屬吏、餓死不能賄賣秀才、窮死不能捏報軍需,不望人諒,唯望天憐。

    未增華屋一椽,未置良田一畝,六歲小兒攜至海外,顧影自憐,須發如雪,真所謂自作孽不可活矣。

    此次清查以後,果能從此府庫充足,豈不大妙? 竊謂虧挪之罪雖同,而究竟官之賢不肖及公私之間似須酌量區别。

    即如流攤一款,或分缺之大小,定以限制,核實查辦。

    留此一線生路,非為官,實為民也。

    如堤壟之報險,河湖漲溢,民力不能為,而求之于官。

    官将謂絲毫不能挪用,須待請題奏而後估辦,否則後日之參賠不能免,不知傷财若幹、害民若幹矣。

    盜賊橫行,兵役犒賞,亦必一錢不能浪用,久之釀成巨案,或竟成軍需,恐賠項不足以償其萬一。

    此外一切公事,皆将廢弛,是率天下之能吏而皆為木吏也。

     錢漕賠墊,而存款盡提、陋規盡裁,廉俸又扣且罰,不知為州縣者大半皆寒士出身,即赀郎亦因仕而貧,其父母妻子尚須贍養乎?兄弟宗族親戚鄉鄰尚須周恤乎?幕丁之不能不用以及應酬人情之必不能少者,天降乎?地出乎?欲恤民先恤吏,不損國則損民,即今召、杜複生,無米為炊;而某任賠款、某任追款,限如星火,遲即罪之,有官無官,皆無生路,能保其至死不變、守定清白箴乎?是天下皆以為廉吏不可為,而吏治民生恐不可問。

    是有益于國計者有形,而有損于國脈者無形也。

    不知自罪,尚複妄談;不知者以為皆為一己私論,而實則與天下州縣同寅同聲一哭耳。

    匏系海外,萬不得一知己者痛談之。

    臨颕依依不盡。

     戍兵議 向例班兵,三年一換,商船配載,源源輪遞,即須守候,為時有限,支領半饷,亦為數無多。

    自改用兵船,内營換戍之兵一日不來,台營班滿之兵一日不去,水師哨船以巡洋緊要,每請緩期,以至陳陳積壓,半饷益增。

    或議撥戍之兵,在内營即照台地正饷兌支,台營班滿候配者,亦給以内營兵糧,互相抵給,似亦可行。

    但各兵丁内,如有事故,造報諸多歧錯,此項半饷,必不能裁減,而縻費年甚一年。

     查戍兵一經班滿,雖仍在台地,即為内營之兵,聚集日衆,登舟無期,難保不閑遊生事。

    半饷尚不敷餬口,若再墊應不及,更屬可虞。

    省城遠隔重洋,請領諸多周折,前項未補,後起又來。

    況正饷未到以前,府無存款,并須設法籌借兼顧。

    此等支款,尤為竭蹷。

     竊思舊章不可輕更,而審度時勢有必須量為變通之處,亦未可拘守坐視,緘默不言。

    可否自此次停換班滿以後,改為五年一換,頭年頭起、次年二起,三四起按年以次遞換;至第五年,停換一年,以便周轉?一年一班,定于春季風■〈日卂〉平順之時到台。

    台營兵丁即于夏初内渡,不至待伏秋開駛,屢報遭風,冒險颠沛堪憐。

    配渡既勻定期,可無漂溺之患,船械亦免損失,并省坐補之煩;而半饷一項撙節,實不可數計。

    當此軍興孔棘,藉以分要需于目前,并可裕經費于将來,又非徒免府營墊應為難、止為海外一隅地方計安全也。

     會商各營将備,佥稱戍兵到台,甫經熟谙,旋即更易,訓練亦難以見效。

    如此展期,于營務并無窒礙,而操防更便。

    查近年魏源聖武記載新疆南路兵制,乾隆年間初議三年一班,後改五年一班;上年九月間邸抄:四川督憲為節經省費,奏請将駐防台(?)藏官兵援照新疆之例,亦将三年換班改為五年。

    原奏情形,與台地吻合,似可查照詳請具奏,于國計、海防兩有裨益。

    謹再縷陳,以備采擇,伏唯垂鑒。

     請加增養廉議 治道不外理财、用人兩端,而目前尤以理财為要,亦以理财為難。

    不難于理财,而難于無财可理。

    台地孤懸海外,為最難治,亦最易治;财用足則易,不足則難。

    無财可理,即無人可用。

    台屬各官員,均由内地簡擇而來,雖才具不同,而皆可望其有守、有為:然私用不匮,則公物自完,衣食足而禮義生,官民同此一理。

    官吏救身家而恐不贍,奚暇再講吏治。

    即以幹一身言之,台地每年養廉止一千六百兩,而職兼臬司、學政,谳員薪水、幕友修脯,在在需資;加以船工例價不敷,兼捐養精兵各款,全恃各屬舊例緻送公費應用。

    其實即陋規也,因不敢踵而加增,有無亦悉聽其便,僅僅敷衍辦公。

    乃東省清查翻騰交案,賠款兩項共三萬有奇,與州縣一律參追,且以現任道府養廉優厚,加緊立限。

    幹自服官三十餘年,因公賠累,貧窭如舊,人所共知。

    但願罹官欠之議,坐待囹圄,不肯犯貪墨之誅,有玷清白。

    既須籌備為地方辦公,又欲摒擋為自己完項,誓不稍改初心,祗有去官待罪之一法。

     竊思州縣虧挪肥己,罪無可逭。

    如急公墊賠,因人受累,盡如東省所議章程,即賢員亦不能不惟利是圖;或甚斂怨于民,地方從此多事,而國用之耗費更無算矣。

    即如幹兩年以來,将向來養用壯勇犒賞兵丁之費,分解東省賠款八千餘兩。

    今冬即有匪徒豎旗謀逆之事,幸而及早撲滅,設或蔓延日久,所費帑項,即不可以數計,雖追繳官欠若幹,曾何補于毫末?此其為難者一也。

     台灣府庫,從前積儲充盈,多至百十餘萬,道庫舊儲十餘萬兩,各廳縣屬亦各充餘。

    自曆年辮理叛逆及分類各案,加以夷氛滋擾,而前任道府又諸事揮霍,遂緻動用一空。

    現在道府尚有續發之十餘萬兩,自到任三載以來,并未銷用分厘。

    惟兩次災赈借撥,皆已奏明捐補,此項例不準與府庫交涉。

    然該府每年請領台澎兵饷,除司中劃扣外,到台實止八、九萬兩,僅敷數月支放,餘悉劃歸各廳縣就征納正供銀米支放,司庫照全數扣存。

    連年台地商民日形凋敝,年豐榖賤,催科轉難,至多不過征至七分,稻谷每石例完一兩,市價則每石止售五、六錢,設法比追,終難踴躍。

    内地商販不至,更無可流通,民生艱苦,非盡地方惰征之咎。

    所征不能及所劃之數,而兵丁按日計口授食,不容稍有短欠。

    各屬以兵糈關重,設法墊支,萬無可墊,惟有府庫可借;府庫無可借,惟有道庫可借。

    屬吏既磬懸無策,戍兵複鼓噪可虞。

    萬一另滋事端,内地聲息難通,何從措手?且台營兵丁兇悍異常,近年稍覺安戢,如糧饷不繼,焉能約束兵丁?枵腹以待哺不得,何事不可為,勢不能不由道庫存款少為通融;至來年饷船到台扣還,所餘又無幾矣。

    縣官終年受弁兵索擾,何暇整饬地方?孰非好官,催征不足、賠墊無方,日坐愁城,而責以緝捕之不可惜費、繩以詞訟之不可累民,無非托之空言耳。

    此為難者二也。

     台地百姓,漳人、泉人十之六、七,粵人十之二、三。

    村莊錯處,動辄分類械鬥,習為故常。

    近年稍得安輯者,刻刻先事預防,一有蠢動,飛速掩捕,如蝗蝻不令孳生、稂莠不使萌蘖;其得力實在于官民一氣,一匪人不能敵百良民,懸賞指拿,如囊探物。

     總理義民,名為有勇知方,實則貪财圖利,巨慈從無漏網,蓋良民固鳴鼓而攻,匪徒亦倒戈相向。

    近見各官吏貧窘已甚,不但兵役未能應手,即士民亦難齊心。

    日前逆案首要各犯,若非先由道庫發銀若幹從優犒賞,即恐滋蔓難圖。

    此可暫而不可常,必須将各縣劃饷一節,熟籌善策,俾得辦公稍有所餘,方可望其除暴安良。

    否則,久将不可收拾。

    且海外頑犷之俗,一切不能盡拘定例,或威以極刑、或恩以厚惠,其間不無通融之術。

    久則其技漸窮。

    即察吏一節,各屬漸稔,知性情情面難以破除,文檄皆成故事,非十分庸劣,重洋遠涉,勢有不能不姑容者。

    甚至交代之不能依限結報、奏銷之不能按年清厘,皆由于無可理之财,遂至無得用之人。

    此為難者三也。

     台屬積病已久,惟不諱病始可求藥。

    不揣冒昧,據實率陳,仰祈訓誨。

    抑更有請者,全台責成道員一人,如能将各縣向例公費裁革,而請酌增養廉以資辦公,則于吏治民生大有裨益,似損而所益實多。

    此皆非職道所當渎,而素荷垂慈,是以言無不盡,伏祈涵鑒。

     饬辦擄禁勒索案劄 台地呈控擄捉勒索及酷斃滅屍者,幾無虛日,皆由官于詞訟案件不能随審随結,兩造屈抑未伸,以緻互相仇擄,是其咎亦不盡在民俗之刁惡也。

    及控溯到官,地方文武絕不以此事為緊要,數見不休,視為尋常案件,不知犯罪應立決斬遣,官員照盜案疏防開參,一味洩視,實堪詫異。

    為政以仁恕為本,試設身處地,自己親丁被人掠禁,生死未蔔,情何以堪?為民父母,當亦寝食不安。

    如告官不見速辦,奸徒、惡棍益複肆行無忌,甚有孱弱良民,因官不立時拿辦,恐遭害更甚,隐忍不敢出控者,而捏砌謊詞聳準之案,又不根究坐誣,遂至虛實不辨、皂白不分,積案如山,一任胥役串詐,造孽無窮。

    果于實犯者執法嚴懲,則誣告者亦漸懼反坐,不至以刁控為兒戲。

    凡控告擄禁之案,實者不辦,而犯者日衆;虛者不辦,而控者日多,犯者亦日多。

    擄人之犯,視劫搶尤為兇惡。

    各案确有姓名、住址,諒不能如别案可以消弭也。

    不立時拿辦,又不飛速轉報,此等冗員留之何用?并即饬各屬轉行通饬,以為前車之鑒。

    一體凜遵,認真查辦。

    切切。

     勸息訟示 為勸谕息訟事:照得時屆收獲,漸近隆冬,各宜守家安業。

    台地素稱好訟,果系情事關重,不能不求官伸理;若錢債細故,盡可不必遽入公門。

    揆厥所由,原告無法追讨,或名為索欠而實為負氣,非緻訟不能幹休。

    而被告明知欠債别無重罪,任意延挨;或力能償還,既經成訟,留為延請訟師主謀及書役費用,索性抗延。

    雖經斷還,不肯依限完繳;經年押追,直至人亡家絕而後已。

    即或設法讨保,案未完結,仍複不能安身。

    其原告既被坑害、又受訟累,固已苦中加苦,而被告稍有産業者,徒為訟費花盡,賬仍不清、案仍不了,甚或羁留不能回鄉,田禾被搶、家物被竊,父母妻子憂郁疾病亦不能顧。

    倘或激生事故,兩造皆因小失大,而奸徒扛幫,加以不肖胥役從中勾串,必不肯令其及早完結,以便從中取利。

    愚民甘受其累而不覺,實堪痛恨。

     本司道為爾等保守家業起見,除分饬各屬限封印以前将一切錢債詞訟已經斷結違限不繳者,立提原差并比;至舊案未結者、中保尚存者,責成原保清理銷案,免緻随同受累外,合行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合屬軍民人等知悉。

    如有錢債細故,尚未經成訟,某讨賬者或非窘苦之家、欠債者或系貧窭之戶,自有公論,盡可邀同親友設法理處,無得互相讦控,以緻彼此妨農失業。

    想曉事之人,自能恪遵也。

    特谕。

     與王仲甫司馬書 水師未盡可恃,台洋地方遼闊,必須會合■〈舟宗〉捦,免緻日積日多,肆劫成幫為害。

    用特專函飛布,務即多雇漁船,派撥水勇,迅速前往會剿。

    聞東港一帶捕魚人衆,可以寓兵于漁,設法誘捦,許以重賞,一切費用先行籌墊,可以另議歸補。

    此等土匪,必有口岸奸民接濟,并須購線偵緝,以清盜源。

    切屬。

     與丁述安書 搶擄之風箱為止息,所保全者不少。

    楊禮家屬加以優恤,憫死者正以勸生者,恩一人正以勵衆人耳。

    店仔口一帶風謠,皆械闘未成之餘波。

    各匪徒時時技癢,總令無間可乘,阻之以溪河、散之以風雨,官民一心,再得格殺勿論之語以壯其勢。

    人心即天心,似可易危為安。

    或謂謠言可惡,弟謂謠言最好。

    無外患即有内憂,非真有憂也。

    晏然無事,驕泰失之,以外患生惕厲,而終為空言,豈不内外皆安;即果有患,亦易除矣。

    有事若無事,指心而言;外面須鋪張布置,否則終求無事而不可得。

    無事若有事,則在外面聲勢,而心自定。

    否則,必至于有事。

    或謂:十一月内,北路總有蠢動;信其有、不信其無,自化有為無也。

    草草泐複,不宣。

     答周維新書 自莅台灣四年之久,即不能洞悉利弊,亦粗知大概。

    流丐之不必收養,即收養亦無裨益;夫何待言?蓋收養流丐,其名也。

    台地官民交困、商賈疲累日甚一日,各省多事之秋,經費萬不能充足,重洋遠隔,屬庫空空,萬一内地接濟不及,在地紳商又無法捐湊,恐終不免有束手無措之一日。

    一文緣,江蘇行之有年,從前亦曾經奏報有案;收支均歸道庫,諒無他虞。

    将來交卸時,通詳立案,歸入交代,必不能以億萬人之積存,稍營私計。

    行之年久,積少成多,地方有益公事,非萬不得已不準動用。

    此惠而不費、有備無患之計,而非為可去可留之一、二乞丐謀也。

    以此行諸告谕,則近于過慮,且惑聽聞。

    是以條規内有「常變可恃」一語,微露其意。

    若以辦理保甲為詞,又開胥役索費之漸。

    查拿闖棍土匪,此地方官應辦之事;照例皆應治罪,不能以收養了事。

    官衙公事之可行而不可言、能言而不能行者,此類是也。

    衆紳民多誤會其意為一日數文錢,而觀望不定。

    此事并未出有印示,可行、可止。

    冬令收養窮人,自京城及各省皆然,即無益亦不至有損。

    又安見流丐中必無匪棍?即現在各衙署所捐已足敷用矣,杞人之憂,原屬可笑。

    在任久暫不定,何必瑣瑣為此?但此心實有不能恝然于此邦人士者,衆人皆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也。

     至論保甲、聯境、聯莊各條,甚為周密,有治法當有治人,官吏須實力、實心,保正、甲長須一一皆公正之人,他日出身加民,方知「言之易而行之難」。

    然照章奉行,總不為無益也。

    借收養流丐為名,自有深意。

    足下可無言不盡(?),都人士有曉事者,其轉告之。

     再,粵省軍需告竣,内地夷情日久安帖。

    台地平靜如常,應辦公事,如開通溝渠、育嬰恤嫠以及修輯志乘等事,果能捐有成數,皆可次第為之。

    此時議及,必以費巨而中止。

    此以收養流民為發端之詞,而定「一文緣」之苦心也。

    或捐一、二年,或捐數月,願減、願删,各聽其便,似亦不為稗政。

    即富家捐一、二分,亦無不可。

    如慮及将來恐有周折,停捐以後,或存庫、或交商,終當交代明白,榜示周知;必待出有事端急迫,捐資盈千累百,孰難孰易?必有能辨之者。

     複何廷玉書 招盟結會惡習,近年始于北路,今嘉邑更甚,久将延及台境,所慮極是。

    然查辦愈嚴,勾結愈固。

    先須指定一項為匪尤甚之名目,郡城有與嘉境公正紳耆素識者,密屬确訪鄉村姓名送來,當設法将脅從者解散之、附和者離間之,再誘捦其為首者而以重刑誅殛之,庶可懲一儆百,方不至安民而轉先擾民。

    此害非一朝一夕之故,欲除此害,亦非一朝一夕所能也。

     公交車費議 一、台屬連年捐項過多,地方情形亦非昔比,此項公費,原聽其量力資助,集腋而成,并非稍有抑勒别項捐輸,希邀獎叙。

    此則樂善不望報,然默為子弟種德,受報在遠不在近。

    如果捐資較多,遇有請獎之案,亦可禀請道府并入辦理。

     一、捐集五、六千元以上,即于癸醜年正月起息,按月一分行息,至丙辰年會試,積存利息先支一半為公交車上費,以一半作本行息,即請淡屬殷實公正紳士一、二位董理其事,分交妥實商典生息,具禀道府立案。

    紳商肯存項代為行息,亦為子弟造福也。

    此項出納,概不由在官之人經手,非公交車費用不準支付分厘。

     一、各廳縣尚未捐有成數,可先辦會試公交車之費,鄉試俟捐項充用再行另議。

    蓋鄉試無論人數多寡,額中四名;會試必有十人,而後額中一人;且三科不去,則舉人亦未定也。

    但屆時北上幾人,或留京、或在内地,殊難查考。

    今定以會試之前一年冬間,即将利息截至九月支收,由經理之紳董交妥實郊商彙至京中行店内,公平兌易銀兩,函緻在京同鄉官一、二位,定于三月朔日齊集公所,查明台屬會試幾人,将此項息銀均勻分給。

    如兌銀一千兩,無論初到及留京者,會試有十人,每人一百兩;不及十人或至十人以上,亦勻開分給。

    此項不在台地支付,可免領銀後中道而止;應試者到京有此項可用,止措備北上路費,容易為力也。

     一、勸捐并應兼及粵人,則台屬粵籍會試者一律給付。

    至會試之人,不論貧富,應一體均給;即題捐紳商子弟,亦照數支領。

     劄各屬 清厘監獄,地方官不容一刻懈弛。

    前經通饬将管押人犯分别管收,除在設立号簿稽查并按日标牌懸示,乃各屬置若罔聞。

    現近歲暮,除竊匪棍徒外,其尋常詞訟待質及無幹牽連之人,必須随時審理開釋;如一任羁累、或聽差役私押在外,并不留心查察,甚或别生枝節,釀成人命重案,是居一日官、造一日孽;為上司者厥咎唯均,為民父母,獨不思一人在案、一家皆哭耶!劄饬以後,仍複聽之藐藐,本司道斷不能代人受過也。

    仍将遵辦緣由,禀複查考。

    此劄。

     谕收養幼孩 澎湖地方素稱瘠苦,向來間有貧民鬻賣子女之事。

    自上年被風災以後,尤為困苦。

    現在運榖赈恤,無如遠隔海洋,不能及時接濟。

    近聞載船來郡子女甚多,難保無違例轉販之徒;且恐一時轉賣不及,必為餓莩。

    惟有官紳捐赀買留,庶不至流離失所。

    俟年歲有收,殷實紳民收買者,準其父母以原價認領;如可不索身價,更為功德無量。

    若非澎湖災民,不得援以為例。

    除本司道先行倡捐辦理外,合行示谕,共襄善舉,并将條規開列于後。

    計開: 一、男孩十五歲以下,概行收養。

    女孩十二歲以上,或捐赀給養濟院貧婦代為收管,或雇妥實老婦另設公局收養;未出示以前,有業經收買者,應聽其便。

    如暫行留養,尚未買定者,仍赴轅問明酌奪。

     一、幼孩身價應公平酌給,免緻運赴他處鬻賣,或畏累并不敢運,則夭亡更多。

    在官人役,藉端索詐,查出重究。

     一、各幼孩到郡,先送至道轅酌給身價,委員問明住址、父母、年歲注冊。

    女孩十歲以内,或暫留本轅、或分養府廳縣營衙署、或交紳商領養。

    如有天災疾病,報明備查,概與領養之人無幹。

     一、收養至三月底為止,如澎湖春夏有收,行文談廳按照冊開住址、父母、年歲查明,如願領回者,澎廳給與執照,注明住址、年歲、疤記,驗明相符,統交公正紳耆或員弁便差憑照領回交還,由廳取真領狀存查。

    其不願領回或并無親屬者,本年五月以後,男孩妥為安置,女孩十二歲以上由郡城紳耆代為覓配、或義塾幼童父母願領為童媳,皆聽其便,不得交匪人冒領轉賣,淪落賤類,是為至要。

     一、收養如人數過多,分發各廳縣酌量留養;想父母斯民者,無不樂從出。

    三月以後作何安置,遵照章程妥辦。

     一、澎地本境好善紳民,就近查照章程收養,更為妥便。

     一、台地紳商,有如願倡首題捐、随緣樂助、公議收養,如有赢餘,即由董事派妥人到地周濟,較之建壇設醮、迎神賽會花費千百元求福于冥冥者,不更為有益耶?仍将收養子女姓名、年歲由首事開單,于每月朔望日送轅查考。

     與沈清如書 昨有告示,以各屬紳商或蓋草藔、或施粥赈、或修築田圳,因己及人,或葺治橋路,以工代恤,由該地方官查明姓名及捐用錢數,造冊送俟酌辦給獎。

    此以安災民之心而勸好善者,以勵将來也。

    收養流丐及一文緣,皆智竭力窮萬不得已而為此。

    現在所收流丐,附近軍工廠買屋以居,拟令挑溝開港,以免閑遊生事。

    昨有十七、八歲流丐,問之曾讀孟子到告子章,或能背誦大學一、二章,因窮苦好賭,被父兄逐出,在外将饑而死,令收入廠,日給兩餐,酌予衣履。

    附近有義塾兩處,令其師收而教之,數日後,其家聞之,仍收領而去。

    謂此事必不可行者,皆素無不忍之心者也。

    将來拟将此項專歸道署獨捐,或于官捐項下支用,民捐同官捐餘款全儲道庫,遇有地方急用,與各紳董會議再動。

    收養至來年二月為止。

    屆時明白曉示,夫而後知此心之無他也。

    些小之事,費無數周折,有益地方之事之難辦也如此,無怪一切因循廢弛,以為相安無事耳。

     近來由台防廳配船回内者,以次行之,亦無阻礙,亦有外省幕丁役人,流落年久者,藉此内渡,其用項于官捐内動支,以有幕丁捐項在内故也。

    各屬能實力照此行之,非為沽名、非為求報,行其心之所安而已矣。

     發聖谕廣訓劄 前在山東州縣任内,準藩署刊發聖谕廣訓衍義一書。

    除朔望循例率師生敬謹宣講外,于三八大堂放告之期,署前恭設高案,派禮書聲音高朗者讀一、二條。

    鄉民環聽如堵。

    下鄉勘驗事畢,即于集場或鄉村内,令随行書吏講數條,俗言裡語,婦孺皆能通曉。

    書院課期及查義學之日,選諸生一人,每期誦三、四條;周而複始,酌加獎賞;書吏給茶資數百文。

    行之幾及二十年。

    後至蜀、至閩,亦如之。

     及巡台時,土民言語不通,則以土音譯誦。

    台署舊有刊闆,名為「直解」,與前書相同。

    此書成于廉熙年間,并行之海外已久,重加刊訂,分送僚屬,行箧中尚存一本。

    江友竹太守現已翻刻工竣,即刷訂另備公牍轉發。

    其中息誣告一條,由弟署先付梓印送,包封寄達,即祈分給各屬,廣布城鄉。

    有一、二人感悟,即有一、二人受益。

    俟全編送到,似可饬屬查照恪遵辦理。

    升任時并當交代,以免遺佚。

    言教不易從,亦盡此父母師保之心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