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證篇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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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quo孟夏&rsquo,乃是純陽之月,此言&lsquo夏至&rsquo者,與《月令》不同。

    ”餘按安帝永初元年,魯恭言:“自永元十五年,按薄刑改用孟夏。

    ”則夏至乃謂夏之初至。

    《範史》以“日北至”書之,其誤後人甚矣。

    (卷四八) 以夏初至為日北至,此《範史》之偶誤,《通鑒》因之,賢注疑之。

    《胡注》稽其緻誤之由,蓋誤解魯恭之疏,以孟夏之夏初至為夏至,遂書為“日北至”。

    此條亦史家正名之法。

     漢獻帝初平元年,蓋勳曰:“昔武丁之明,猶求箴谏。

    ” 注曰:賢曰:“武丁,殷王高宗也,謂傅說曰:&lsquo啟乃心,沃朕心。

    &rsquo說復于王曰:&lsquo惟木從繩則正,後從谏則聖。

    &rsquo”餘謂蓋勳忠直之士,時卓方謀僭逆,不應以武丁之事為言。

    據《國語》,楚左史倚相曰:“昔衛武公年數九十有五矣,猶箴儆于國曰:&lsquo毋謂我老耄而捨我,必恭恪于朝,朝夕以交戒我。

    聞一二之言,必誦志而納之,以訓道我。

    &rsquo及其沒也,謂之叡聖武公。

    ”勳蓋以衛武公之事責卓也。

    史書傳寫,誤以“公”為“丁”耳。

    (卷五九) 此即《校勘篇》中之理校法。

    先以理斥其非武丁,然後據《楚語》以證其為武公之誤。

    其說精切,然實一字之訛,以其詞繁,故隸本篇。

     漢獻帝建安十年,畿在河東十六年,常為天下最。

     注曰:杜畿之子為杜恕,恕之子為杜預。

    其守河東,觀其方略,固未易才也。

    餘竊謂杜氏仕于魏晉,累世貴盛,必有家傳,史因而書之,固有過其實者。

    (卷六四) 此提示人讀史必須觀其語之所自出也。

    南宋仕宦之貴盛,莫過于史氏,以史彌遠之姦,而《宋史》不以入《姦臣傳》,身之蓋有先見矣。

     魏邵陵厲公正始八年,大将軍爽,用何晏、鄧飏、丁谧之謀,遷太後于永甯宮。

     注曰:據後魏起永甯寺于銅街西,意即前魏永甯殿故處也。

    又據《陳壽志》,太後稱永甯宮,非徙也。

    意者晉諸臣欲增曹爽之惡,以“遷”字加之耳。

    《晉書·五行志》曰:“爽遷太後于永甯宮,太後與帝相泣而别。

    ”蓋亦承晉諸臣所記也。

    (卷七五) 《鲒埼亭集》外編廿八,《讀魏志曹爽傳》雲:“舊史不平之事,有二大案焉:其一為曹爽;其一為王叔文王伾。

    爽以曹氏宗支,有見于司馬氏之難制,奪其官,思以張王室,不可謂非。

    而不自知駕馭奸雄之非其才也,委任何、鄧,而又非其才也,遂見覆于司馬氏。

    既覆,而司馬氏百端造謗以加之,史臣從而書之,居然下流之歸矣。

    叔文伾之事,範文正公頗昭雪之,而爽之冤,千古無言之者,嗚呼!八司馬當時幸而不死,皆有文章經術傳于世,故後人尚有昭雪之者,何、鄧實亦八司馬之流,浮躁率露則有之,其心豈有他哉!身罹重典,不複邀有心人之原諒,其可傷也!”《潛研堂集》二,亦有《何晏論》,雲:“陳壽之徒,以平叔與司馬宣王有隙,故傳記不無誣詞。

    ”二家所論,意與《胡注》同。

    然《胡注》所用之方法是考證,二家則評論耳。

     魏邵陵厲公嘉平三年,初,令狐愚為白衣時,衆人謂愚必興令狐氏。

    族父弘農太守邵,獨以為“必滅我宗”,愚聞之,心甚不平。

    及愚仕進,所在有名稱,從容謂邵曰:“先時聞大人謂愚為不繼,今竟雲何耶?”邵熟視而不答,私謂妻子曰:“公治性度,猶如故也。

    以吾觀之,終當敗滅。

    ”邵沒後十馀年,而愚族滅。

     注曰:此晉人作魏史所書雲爾。

    (卷七五) 愚附《魏志》廿八《王淩傳》,淩之甥也。

    與淩同讨司馬懿而失敗,此明為司馬氏謗愚之詞,讀史者當觀其語之所自出。

     魏元帝景元三年,吳主喜讀書,欲與博士韋昭、盛沖講論。

    張布以昭、沖切直,恐其入侍,言己陰過,固谏止之。

    吳主曰:“孤之涉學,群書略遍,但欲與昭等講習舊聞,亦何所損!君特恐昭等道臣下姦慝,故不欲令入耳。

    ”布皇恐陳謝,且言“懼妨政事”。

    吳主曰:“王務學業,其流各異,不相妨也。

    不圖君今日在事,更行此于孤,良甚不取。

    ”布拜表叩頭。

     注曰:據《陳壽志》,自“孤之涉學”已下,皆诏答之語。

    布得诏惶恐,以表陳謝,重自序述,吳主又面答之。

    自“王務學業”以下,皆面答之語。

    所謂“今日在事,更行此于孤”,蓋比之孫,以擅權之時,不使吳主親近儒生也。

    于是布拜叩頭,未嘗再上表也,此“表”字衍。

    在事者,在官任事也。

    (卷七八) 有诏答,有面答,有表謝,有面謝。

    節引史書,宜細分析,不得混而無别,此示初學以引書之法則耳。

     晉孝武帝太元七年,是歲秦大熟,上田畝收七十石,下者三十石,蝗不出幽州之境,不食麻豆,上田畝收百石,下者五十石。

     注曰:物反常為妖。

    蝗之為災尚矣,蝗生而不食五穀,妖之大者也。

    農人服田力穑,至于有秋,自古以來,未有畝收百石、七十石之理,而畝收五十石、三十石,亦未之聞也。

    使其誠有之,又豈非反常之大者乎!使其無之,則州縣相與誣飾以罔上,亦不祥之大者也。

    秦亡宜矣!(一〇四) 此以常理證其妄。

     梁武帝普通四年,魏以尚書左丞元孚為行臺尚書,持節撫谕柔然。

    孚,譚之孫也。

     注曰:魏孝昌元年,元譚為幽州都督,後此三年。

    按《魏書》,譚,太武之子。

    蓋魏宗室多有同名者。

    (一四九) 魏太武之子臨淮王譚,孚之祖也;趙郡王幹之子譚,為幽州都督者也。

    二人皆魏宗室而同名,但相距數十年。

    錢竹汀《魏書考異》一,有“魏宗室多同名”條,蓋受《胡注》之啟發者。

     梁武帝中大通三年,韶曰:“韶聞小能敵大,小道大淫。

    皇天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