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勘篇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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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勘為讀史先務,日讀誤書而不知,未為善學也。

    吾昔撰《元典章校補釋例》,曾借《元典章》言校勘學,綜舉校勘之法有四:曰對校,以祖本相對校也;曰本校,以本書前後互校也;曰他校,以他書校本書也;曰理校,不憑本而憑理也。

    胡身之精校勘學,其注《通鑒》,名《音注》,實校注也。

    其自序言:“鹹淳庚午,延平廖公禮緻諸家,俾雠校《通鑒》,以授其子弟,為著《雠校通鑒凡例》。

    ”今其例不傳,然由注中鈎稽,尚可窺其所用之方法,以理校為多,他校次之,用本校、對校者較少。

    然其所謂理校,非隻憑空想,而多由追憶,故以現存宋本勘之,往往奇中,與對校無異。

    其他校之詳者,則幾于考證學範圍矣。

    茲以次述之,皆校勘學常識也。

     周顯王十七年,秦大良造伐魏。

     注曰:《索隐》曰:“大良造即大上造。

    ”餘謂大良造,大上造之良者也。

    按《史記·秦紀》:“孝公十年,衛鞅為大良造,将兵圍魏安邑,降之。

    ”又按《六國年表》,秦孝公之十年、顯王之十七年所謂“大良造伐魏”,即衛鞅将兵也。

    但大良造之下,當有“衛鞅”二字,意謂傳寫《通鑒》者逸之。

    (卷二) 校勘當先用對校法,然對校貴有佳本。

    身之釋《通鑒》二十年,初稿丁亂散失,亂定複購新本注之,又十年而成。

    據《舒阆風集》一,言:“丙子兵禍,自有宇宙,甯海所未見。

    ”則身之所藏各本《通鑒》,恐已随注稿俱毀。

    故今見于注中者,隻有蜀本,其稱杭本者僅一見,馀俱雲“某字當作某”,而不明著為何本,蓋從亂後追憶,非持本相對也。

    如此條雲:“大良造之下,當有&lsquo衛鞅&rsquo二字。

    ”現存涵芬樓影宋本,正有此二字。

    然身之此條所用是理校兼他校,而非對校也。

     秦昭襄王五十二年,荀卿曰:“商之服民,所以養生之者,無異周人。

    ” 注曰:以上下文觀之,商周二字,恐或倒置。

    (卷六) 此條是純理校。

    今本《荀子·議兵篇》,與《通鑒》所引者不殊,《通鑒》“殷”作“商”避宋諱耳。

    而身之以為商、周二字,恐或倒置,意别有在也。

    荀子言“所以養生之者,無異周人”,謂待新服之民,無異周人也。

    身之欲易為“無異商人”,則謂無異其在故國時,蓋深感變于夷,不若仍為夏也。

    其說甚美,然無所據,故謂之純理校。

    同時謝疊山與留夢炎書有曰:“殷之亡也,多士多方,依然不忘舊君者三十年。

    成王周公以忠厚之心,消其不平之氣,曰&lsquo商王士&rsquo,曰&lsquo有殷多士&rsquo,曰&lsquo殷逋播臣&rsquo,未敢以我周臣民例視之。

    太平君相待亡國臣民,何如此其厚也!”此即身之之意,蓋甯為亡國遺民,亦不願為異國新民也。

     秦二世元年,陳守尉皆不在,獨守丞與戰谯門中,不勝,守丞死,陳勝乃入據陳。

     注曰:師古曰:“守丞,謂郡丞之居守者。

    一曰郡守之丞,故曰守丞。

    ”原父曰:“秦不以陳為郡,何庸有守,守謂非正官,權守者耳。

    ”餘按秦分天下為郡縣,郡置守、尉、監,縣置令、丞、尉。

    原父以此守為權守之守,良是。

    《遷、固二史》作“守令皆不在”,此作“守尉皆不在”,蓋《二史》“令”下缺“尉”字,而《通鑒》“尉”上缺“令”字也。

    (卷七) 此以《遷、固二史》校《通鑒》,所謂他校法也。

     漢文帝二年,罷衛将軍。

     注曰:按《班·紀》,诏曰:“朕既不能遠德,故憫然念外人之有非,是以設備未息。

    今縱不能罷邊屯戍,又饬兵厚衛,其罷衛将軍軍。

    ”《通鑒》傳寫,逸一“軍”字耳。

    (卷一三) 以《班·紀》校《通鑒》,亦他校法。

     漢成帝綏和元年,莽母病,公卿列侯遣夫人問疾,莽妻迎之,衣不曳地,布蔽膝,見之者以為僮使,問知其夫人。

     注曰:此下依《漢書》,有“皆驚”二字,文意乃足。

    他本皆有此二字。

    (卷三二) 此先用他校,而後用對校。

    身之亂後重注《通鑒》成,曾至鄞留袁氏塾,當為借觀藏書。

    “他本皆有此二字”雲雲,蓋注成後得見他本,續行添入者也。

    他本指諸宋本,今涵芬樓影宋本即有此二字,可證身之所據以為重注者,是元燕京興文署新刊本。

    此本不知刻于何年,卷首有王磐序。

    據《元名臣事略》,王磐以至元二十一年緻仕,時年八十三矣。

    《鐵琴銅劍樓書目》、《儀顧堂題跋》,均謂“至元二十七年正月,立興文署,刻《通鑒》”,非也。

    《元史·世祖紀》:“至元二十七年正月,後立興文署。

    ”今略去一“復”字,殊乖史實。

    據《元秘書監志》:“至元十三年十二月,興文署併入翰林院。

    ”其刻《通鑒》,必在至元十三年以前。

    是年為丙子,即臨安陷沒之年。

    身之亂後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