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證篇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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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注長于地理及考證,今日學者無不知。
書名《表微》,非微何必表也?曰:考證為史學方法之一,欲實事求是,非考證不可。
彼畢生從事考證,以為盡史學之能事者固非;薄視考證以為不足道者,亦未必是也。
茲特輯存數十條,以備史學之一法,固知非大義微言所在也。
周赧王五十五年,秦前後斬首虜四十五萬人,趙人大震。
注曰:此言秦兵自挫廉頗至大破趙括,前後所斬首虜之數耳。
兵非大敗,四十萬人安肯束手而死邪!(卷五) 考證貴能疑,疑而後能緻其思,思而後能得其理。
凡無證而以理斷之者,謂之理證。
《朱子語類》一三四,言:“趙卒都是百戰之士,豈有四十萬人肯束手受死,決不可信。
”又言:“恐隻司馬遷作文如此,未必能盡坑得許多人。
”此理證也。
身之之言蓋本于朱子。
秦二世二年,李斯上書,言:“趙高劫陛下之威信,其志若韓玘為韓安相也。
” 注曰:《索隐》曰:“玘一作起,并音怡,韓大夫弑其君悼公者。
然韓無悼公,或鄭之嗣君。
案《表》:韓玘事昭侯,昭侯以下四世至王安。
斯說非也。
”餘觀李斯書意,正以胡亥亡國之禍,近在旦夕,故指韓安以其用韓玘而亡韓之事警動之。
韓安之時,其臣必有韓玘者,特史逸其事耳。
李斯與韓安同時,而韓安亡國之事,接乎胡亥之耳目,所謂殷鑒不遠也。
《索隐》于數百載之下,議其說為非,可乎!(卷八) 史阙無徵,即以李斯書為徵,并可以補史之阙也。
漢成帝綏和二年,議郎耿育上書冤訟陳湯曰:“甘延壽、陳湯,為聖漢揚鈎深緻遠之威,雪國家累年之恥,讨絕域不羁之君,系萬裡難制之虜,豈有比哉!先帝嘉之,仍下明诏,宣著其功,改年垂曆。
” 注曰:師古曰:“謂改年為竟甯也。
不以此事,蓋當其年上書者附著耳。
”餘按《元紀诏》曰:“匈奴郅支單于背叛禮義,既伏其辜,呼韓邪單于修朝保塞,邊垂長無兵革之事,其改元為竟甯。
”則改年亦以此事,非附著也。
(卷三三) 竟甯謂究竟安甯,猶今言到底勝利也。
師古以為适合,身之以為非适合,引《元紀诏》為證,是之謂書證。
王莽始建國二年,立國将軍孫建奏:“陳良、終帶,自稱廢漢大将軍,亡入匈奴。
” 注曰:廢漢,言漢氏已廢滅也,孫建之言雲爾。
(卷三七) 陳良、終帶,反王莽而亡入匈奴者也。
自稱“大漢将軍”則有之,豈有自稱“廢漢”之理!孫建述其言而改之以媚莽,遂不覺其不詞。
身之蓋有見于當時“亡宋”之稱,故知此為莽将軍孫建之言耳。
始建國三年,沛國陳鹹,以律令為尚書。
莽輔政,多改漢制,成心非之,歎曰:“《易》稱&lsquo見幾而作,不俟終日&rsquo,吾可以逝矣!”即乞骸骨去職。
及莽篡位,召鹹為掌寇大夫,鹹謝病不肯應。
時三子參、欽、豐皆在位,鹹悉令解官歸鄉裡,閉門不出。
注曰:中興之後,沛方為國,此由《範史》以後來所見書之也。
陳鹹,後漢陳寵之曾祖。
(卷三七) 以後來之名加諸前,在史家為慣例。
若文物本身而有此,則真僞問題生矣。
中興之後,沛方為國,莽時安得有沛國之名乎!《注》特斥言之,促學者以實事求是之精神,當于細微處加之意耳。
漢淮陽王更始二年,蕭王復與銅馬馀衆,大戰于蒲陽。
注曰:賢曰:“前書《音義》曰:&lsquo蒲陽山,蒲水所出,在今定州北平縣西北。
&rsquo”餘按此乃《班書·地理志》中山曲逆縣下分注,非《音義》也。
(卷三九) 以《漢書》本注為《音義》,乃偶誤。
此條與前條,皆史家正名之法。
漢光武帝建武二年,李寶倨慢,禹斬之。
《考異》曰:更始柱功侯李寶,時為劉嘉相,此蓋别一人同姓名。
注曰:餘參考《範書》,究其本末,漢中王嘉,即以更始柱功侯李寶為相,禹誅之,非别一人也。
(卷四〇) 《考異》有誤,不為之諱,《胡注》所以為《通鑒》功臣。
建武十四年,大中大夫梁統疏:“丞相王嘉,輕為穿鑿,虧除先帝舊約成律。
” 注曰:按《嘉傳》及《刑法志》,并無其事。
統與嘉時代相接,所引固不妄矣,但班固略而不載也。
(卷四三) 史略不載,即以梁統疏為證,并可以補史之略。
建武十七年,拜馬援為伏波将軍,以扶樂侯劉隆為副,南擊交趾。
注曰:賢曰:“扶樂縣名,屬九真郡。
”餘謂賢說誤矣,九真郡未嘗有扶樂縣。
隆初封亢父侯,以度田不實免,次年封為扶樂鄉侯。
則扶樂乃鄉名,非縣名,賢考之不詳也。
《水經注》:“扶樂城在扶溝縣,砂水徑其北。
”(卷四三) 《晉志》九真郡有扶樂縣,謂“九真郡未嘗有扶樂縣”者,指《漢志》也。
賢以晉地理釋漢地理,故《胡注》以為誤。
漢明帝永平十六年,諸國皆遣子入侍。
西域與漢絕六十五載,至是乃複通焉。
注曰:王莽天鳳三年,焉耆擊殺王駿,西域遂絕,至此五十八載耳。
此言與漢絕六十五載,蓋自始建國元年數之,謂莽篡位而西域遂與漢絕也。
(卷四五) 考史當注意數字,數字有不實,則當稽其不實之由。
王莽初年,西域雖與中國通,而對手者實為莽,故曰“與漢絕”。
其義甚精,非好學深思,不能得其解也。
漢和帝永元十五年,是歲初令郡國以曰北至按薄刑。
注曰:時有司奏,以為夏至則微陰起,靡草死,可以決小事,遂令以曰北至按薄刑。
賢曰:“《禮記·月令》曰:&lsquo孟夏之月,靡草死,麥秋至,斷薄刑,決小罪。
&rsquo按五月一陰爻生,可以言微陰。
今《月令》雲&l
書名《表微》,非微何必表也?曰:考證為史學方法之一,欲實事求是,非考證不可。
彼畢生從事考證,以為盡史學之能事者固非;薄視考證以為不足道者,亦未必是也。
茲特輯存數十條,以備史學之一法,固知非大義微言所在也。
周赧王五十五年,秦前後斬首虜四十五萬人,趙人大震。
注曰:此言秦兵自挫廉頗至大破趙括,前後所斬首虜之數耳。
兵非大敗,四十萬人安肯束手而死邪!(卷五) 考證貴能疑,疑而後能緻其思,思而後能得其理。
凡無證而以理斷之者,謂之理證。
《朱子語類》一三四,言:“趙卒都是百戰之士,豈有四十萬人肯束手受死,決不可信。
”又言:“恐隻司馬遷作文如此,未必能盡坑得許多人。
”此理證也。
身之之言蓋本于朱子。
秦二世二年,李斯上書,言:“趙高劫陛下之威信,其志若韓玘為韓安相也。
” 注曰:《索隐》曰:“玘一作起,并音怡,韓大夫弑其君悼公者。
然韓無悼公,或鄭之嗣君。
案《表》:韓玘事昭侯,昭侯以下四世至王安。
斯說非也。
”餘觀李斯書意,正以胡亥亡國之禍,近在旦夕,故指韓安以其用韓玘而亡韓之事警動之。
韓安之時,其臣必有韓玘者,特史逸其事耳。
李斯與韓安同時,而韓安亡國之事,接乎胡亥之耳目,所謂殷鑒不遠也。
《索隐》于數百載之下,議其說為非,可乎!(卷八) 史阙無徵,即以李斯書為徵,并可以補史之阙也。
漢成帝綏和二年,議郎耿育上書冤訟陳湯曰:“甘延壽、陳湯,為聖漢揚鈎深緻遠之威,雪國家累年之恥,讨絕域不羁之君,系萬裡難制之虜,豈有比哉!先帝嘉之,仍下明诏,宣著其功,改年垂曆。
” 注曰:師古曰:“謂改年為竟甯也。
不以此事,蓋當其年上書者附著耳。
”餘按《元紀诏》曰:“匈奴郅支單于背叛禮義,既伏其辜,呼韓邪單于修朝保塞,邊垂長無兵革之事,其改元為竟甯。
”則改年亦以此事,非附著也。
(卷三三) 竟甯謂究竟安甯,猶今言到底勝利也。
師古以為适合,身之以為非适合,引《元紀诏》為證,是之謂書證。
王莽始建國二年,立國将軍孫建奏:“陳良、終帶,自稱廢漢大将軍,亡入匈奴。
” 注曰:廢漢,言漢氏已廢滅也,孫建之言雲爾。
(卷三七) 陳良、終帶,反王莽而亡入匈奴者也。
自稱“大漢将軍”則有之,豈有自稱“廢漢”之理!孫建述其言而改之以媚莽,遂不覺其不詞。
身之蓋有見于當時“亡宋”之稱,故知此為莽将軍孫建之言耳。
始建國三年,沛國陳鹹,以律令為尚書。
莽輔政,多改漢制,成心非之,歎曰:“《易》稱&lsquo見幾而作,不俟終日&rsquo,吾可以逝矣!”即乞骸骨去職。
及莽篡位,召鹹為掌寇大夫,鹹謝病不肯應。
時三子參、欽、豐皆在位,鹹悉令解官歸鄉裡,閉門不出。
注曰:中興之後,沛方為國,此由《範史》以後來所見書之也。
陳鹹,後漢陳寵之曾祖。
(卷三七) 以後來之名加諸前,在史家為慣例。
若文物本身而有此,則真僞問題生矣。
中興之後,沛方為國,莽時安得有沛國之名乎!《注》特斥言之,促學者以實事求是之精神,當于細微處加之意耳。
漢淮陽王更始二年,蕭王復與銅馬馀衆,大戰于蒲陽。
注曰:賢曰:“前書《音義》曰:&lsquo蒲陽山,蒲水所出,在今定州北平縣西北。
&rsquo”餘按此乃《班書·地理志》中山曲逆縣下分注,非《音義》也。
(卷三九) 以《漢書》本注為《音義》,乃偶誤。
此條與前條,皆史家正名之法。
漢光武帝建武二年,李寶倨慢,禹斬之。
《考異》曰:更始柱功侯李寶,時為劉嘉相,此蓋别一人同姓名。
注曰:餘參考《範書》,究其本末,漢中王嘉,即以更始柱功侯李寶為相,禹誅之,非别一人也。
(卷四〇) 《考異》有誤,不為之諱,《胡注》所以為《通鑒》功臣。
建武十四年,大中大夫梁統疏:“丞相王嘉,輕為穿鑿,虧除先帝舊約成律。
” 注曰:按《嘉傳》及《刑法志》,并無其事。
統與嘉時代相接,所引固不妄矣,但班固略而不載也。
(卷四三) 史略不載,即以梁統疏為證,并可以補史之略。
建武十七年,拜馬援為伏波将軍,以扶樂侯劉隆為副,南擊交趾。
注曰:賢曰:“扶樂縣名,屬九真郡。
”餘謂賢說誤矣,九真郡未嘗有扶樂縣。
隆初封亢父侯,以度田不實免,次年封為扶樂鄉侯。
則扶樂乃鄉名,非縣名,賢考之不詳也。
《水經注》:“扶樂城在扶溝縣,砂水徑其北。
”(卷四三) 《晉志》九真郡有扶樂縣,謂“九真郡未嘗有扶樂縣”者,指《漢志》也。
賢以晉地理釋漢地理,故《胡注》以為誤。
漢明帝永平十六年,諸國皆遣子入侍。
西域與漢絕六十五載,至是乃複通焉。
注曰:王莽天鳳三年,焉耆擊殺王駿,西域遂絕,至此五十八載耳。
此言與漢絕六十五載,蓋自始建國元年數之,謂莽篡位而西域遂與漢絕也。
(卷四五) 考史當注意數字,數字有不實,則當稽其不實之由。
王莽初年,西域雖與中國通,而對手者實為莽,故曰“與漢絕”。
其義甚精,非好學深思,不能得其解也。
漢和帝永元十五年,是歲初令郡國以曰北至按薄刑。
注曰:時有司奏,以為夏至則微陰起,靡草死,可以決小事,遂令以曰北至按薄刑。
賢曰:“《禮記·月令》曰:&lsquo孟夏之月,靡草死,麥秋至,斷薄刑,決小罪。
&rsquo按五月一陰爻生,可以言微陰。
今《月令》雲&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