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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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而防河機宜,莫先于儲料。
葦蕩營者,國家之官地,料物之所從出也。
自齊敏悫(齊蘇勒)開之于前,嵇文恭璜守之于後,天産地利,固足金堤。
比年以來,葦營廢弛,料價翔貴,南河庫貯,歲糜金錢數百萬,仍複繕堤不完,漫口屢告,皆由工無存料,猝難購買,欲事搶廂,已成沖決。
而葦營地畝一萬二千餘頃,歲産柴千萬束,徒令灘棍、狡兵據為利薮,盜賣采割,轉販到工。
額誠私心痛之,是以奉委伊始,不自度德量力,奮然欲除此弊。
欣逢大府嚴明,有司效命,果獲掃除積習,實收成功,于舊定正額二百四十五萬之外,增出餘柴四百三十餘萬束。
而衆怨沸騰,謗書滿箧,吹毛求疵,力翻此局,遂逢吏議,竟挂彈章。
若以參詞核之,不複少加辯雪,将含垢後世,傳笑四方,額實無以自容于天下矣!謹按參詞曰‘以采柴之刀本采草,而草又不足原估之數,工程不歸實用,錢糧盡成虛糜’雲雲。
去年辦理葦蕩時,左營俱系淨柴,右營因有下茂地段,土地瘠薄,所産葦柴、烏荻、鹽蒿、紅草、蒲頭五種相間,名五花頭,束交工适用,所以照例詳定與葦、青、淨柴三七勻配。
乃星使臨工,以為巧立名目,不容申辯,葦船諸人,遂各希指承順,有三成葦七成草之語。
不知例載雜草每斤一厘三毫,此采柴刀本,僅發一分二厘一毫。
是所辦之柴,即不必問五花頭與抽改情弊,全以草論,每束折算十六七斤,每蒲草一束,節省将及一分,一百萬束蒲草,即節省三萬兩。
何況右營出運之柴三百餘萬,業經交廳廂用取,有工收冊報工段為準。
左營未運之柴,現俱存儲蕩中,委員查驗方回,乃欲概行抹煞,而以為不适工用,虛縻錢糧乎!此額之所不解也。
“又參詞曰‘盡蕩搜括之苦累,樵兵實所難堪’雲雲。
查《工部則例》載,葦營所産之柴,盡數采交,其餘柴之餘,除量為酌賞外,即行盡數歸公。
其有私動餘柴莖束者,官則從重參處,兵役嚴行治罪。
自葦營廢壞,十隊效目勾通附近灘棍,偷漏柴束,轉賣南河。
廳員領購之價,乾沒其餘,效目據官産之柴,因以為利,樵兵人等不過分沾餘馥。
曆來辦蕩之員,歸苦累于樵兵,分私肥于效目。
若以功令繩之,則罪将有在矣!然額昨于奉委時,深知其弊,不肯波及前事,但思調劑兵夫。
故詳定章程内,樵兵給與耕地,借與牛具籽種,船兵月饷仍舊。
雖照乾隆以前舊例,設船歸廳自運,而船兵随船駕運,并無失業。
又另加一柴束給廳員,使廳員挪抵購料,于購價内籌貼食米。
是樵船各兵等從前乞憐于效目者,其盜賣之利小,此時取給于公家,其調劑之利大。
而況兩營樵兵,左營尚屬額設,右營多系雇役,向來效目以四五文一束雇采,而今官以十二文一束雇采,食力為傭,加倍得利,何從苦累乎?夫公家之利,知無不為,縱使有司奉行不力,樵兵竟有苦累,亦當備求實惠,重議恤兵以運柴,不得留柴而養兵也。
今南河竭天下不足以供,而棄此額産葦柴徒供欲壑,令司農有仰屋之嗟,天府縻水衡之費,又額之所未解也。
又參詞曰‘把總錢永勝據實具禀蒲草,即将錢永勝頂戴摘去,勒令受裝蒲草’雲雲。
本年二月十五日,錢把總在蕩督裝,以‘連柴夾草受裝出蕩,已有一百九十餘幫,尚存船八十餘幫,現在受裝’具禀。
額因查蕩時,柴束并無蒲草,知系預為抽賣抵換地步,即于十八日接禀嚴行批饬後,恐蕩内耳目難<辶周>,果有包蒲夾草等弊,随于十九日據錢把總所禀,劄行韓守備,移會王參将,一體嚴查駁換。
又恐承辦之人未免回護,添委知縣劉平驕專查有無夾草,錢把總并未再有禀白請驗柴束。
是額之批饬,專為不許受裝夾草而設。
迨後順清河漫口搶築,需料孔殷。
錢所運料船,在李工停泊,去工四十裡,順風五六日,觀望不前,潛回浦寓。
是以會同庫道,摘頂示懲。
其去具禀蒲草時,案隔半月,仰卷可征。
錢把總希圖脫罪,巧構南箕,而星使驗明批禀,不顧文理之順逆,以剔除夾草者反為勒裝蒲草。
遂使海上樓成,台中谳定,此又額之所未解也。
“又參詞曰‘汰黃堤運到之柴,經各廳具禀短少’雲雲。
本年八廳共禀稱,浚船所帶淨柴,大捆者俱執以自賣,餘柴概不交納。
及拆稱垛計,每垛竟柴隻一萬四千餘斤,而每垛折短茸草有一萬一千餘斤。
額去冬盡蕩搜括時,收買餘方之例,業經會庫道裁革,船兵何從得有餘柴?其沿途抽改無疑。
是以各道特奉制、河二憲委審得實,責處目兵。
然葦營兵目,積弊相沿,旋有山安廳禀請驗收到工葦柴。
經委員覆禀,驗明船兵所交之柴,夾雜短少,每船另有淨柴數百束。
吊驗四束,稱重九十餘斤,的系蕩内原捆。
勒令交工,即有老妪幼婦跳河拚命。
而山安廳自禀,與船目議明,以原捆交工,八折收受,而船兵又以六分改捆抵交,仍要八折收受各等語。
衆證确然,而乃以為畏懼威勢,草率了案。
以監司公定案卷為虛,以奸弁挾怨巧言為實,此又額之所未解也。
又參詞曰‘左營蕩柴雖無夾草,而每束短少四斤六斤’雲雲。
向來蕩内産柴,濕、幹、枯遞分三種。
其初采時,盤箍捆成,以三十斤上下為度。
一年之後,内重耐幹者,有二十四五斤,不耐幹者,即止十五六斤。
不過報部之時,彼此牽算,約以二十二斤。
其實廳員領帑自購之料,并無此數。
今左營蕩柴,自去秋以至今冬,存儲一年,豈無耗折?而折内既有堆積愈久,折耗愈多之語。
又曰荒儲蕩地,未運至工,此自河道不通之故,豈得以為采柴罪過?且幸而未經出蕩,星使猶得以驗無夾草。
設使河道通行,船兵出運,沿途抽拔改捆,則蒲草亦與右營等耳,觀者豈複代為區别哉?不即左營以驗右營之無草,轉以耗折為斤重之不敷,此又額之所未解也。
“總之,葦蕩之事,非衆人之所樂成,而草創經營,亦非一年所能盡善。
是以今年圍估新屆,将下茂五花頭不行估采,将二尺四寸箍口加寬四寸,又奏明試行三年,酌中定額,若果司事得人,日臻起色,其于國計民生,豈無裨益?乃棋局一更,大事盡廢,今年新估八百萬束,随在盜賣,莫複過問。
刻下雖奉到谕旨,仍須核實采辦,再定章程。
而聚訟紛紛,适從誰是,群小洩洩,威令不行,縱有桑榆之效,已見東隅之失,豈不深可痛惜哉?額見收時,星使并未按問,但令随帶司員代具親供。
至額将印卷七套呈核,又裁截要證印稿七件,然後發還。
菊溪先生深憤不平,額在獄中曾上書菊溪先生,自明成敗有時,勸勿仰煩聖慮。
迨定拟覆奏後,外間傳有折稿,菊溪愈怒不可解。
而清河令郭禹修者,與安徽包慎伯蓋實始終蕩事,見額獄且不測,竟私走春明,欲為訴冤。
二人去後二日,額始知之,遣急足數輩,追及汶上而返。
會台谏中有劾菊溪先生者(為馬履泰、吳芸),上命星使密偵于彭城。
回奏一疏,具言所劾虛無,并為額湔雪,雲:‘前征洋匪,辛苦備嘗,家無餘财,人所共知。
’或以此重邀天恩,末減罪狀。
然前此嚴參乍入,白分立正典刑,乃高厚鴻慈,僅與荷校三月,是聖主好生之德,業已寬無可寬,何敢再行希冀?惟額除弊太驟,衆謗群疑,雖執法大臣,亦為所惑。
卒之陰察其冤,抗表代白,略不護前,額之愚忠,或尚猶有可取,而三代直道之風,其真至今未泯矣乎?故縷布呈,以達區區,伏望閣下于衆惡必察之下,存日久論定之識也。
”觀察二書,前書隐忍不辨,得人臣引罪之體;後書分條駁诘,以洗滌百世之名,合而觀之,可互相發明也。
◎西域用兵始末 準噶爾自光顯寺之敗(事見後卷),決意請和,至乾隆四年,和議始成。
又許通市及入藏作佛事,人馬貨物皆限以數。
噶爾丹策零于乾隆十四年死。
生三子一女:長曰喇嘛達爾紮,次曰那木紮爾,又次曰莫克什,女曰烏蘭巴雅爾。
阿紮母貴,蒙古最重嫡庶,國人因立阿紮坐床,坐床者,華人言
葦蕩營者,國家之官地,料物之所從出也。
自齊敏悫(齊蘇勒)開之于前,嵇文恭璜守之于後,天産地利,固足金堤。
比年以來,葦營廢弛,料價翔貴,南河庫貯,歲糜金錢數百萬,仍複繕堤不完,漫口屢告,皆由工無存料,猝難購買,欲事搶廂,已成沖決。
而葦營地畝一萬二千餘頃,歲産柴千萬束,徒令灘棍、狡兵據為利薮,盜賣采割,轉販到工。
額誠私心痛之,是以奉委伊始,不自度德量力,奮然欲除此弊。
欣逢大府嚴明,有司效命,果獲掃除積習,實收成功,于舊定正額二百四十五萬之外,增出餘柴四百三十餘萬束。
而衆怨沸騰,謗書滿箧,吹毛求疵,力翻此局,遂逢吏議,竟挂彈章。
若以參詞核之,不複少加辯雪,将含垢後世,傳笑四方,額實無以自容于天下矣!謹按參詞曰‘以采柴之刀本采草,而草又不足原估之數,工程不歸實用,錢糧盡成虛糜’雲雲。
去年辦理葦蕩時,左營俱系淨柴,右營因有下茂地段,土地瘠薄,所産葦柴、烏荻、鹽蒿、紅草、蒲頭五種相間,名五花頭,束交工适用,所以照例詳定與葦、青、淨柴三七勻配。
乃星使臨工,以為巧立名目,不容申辯,葦船諸人,遂各希指承順,有三成葦七成草之語。
不知例載雜草每斤一厘三毫,此采柴刀本,僅發一分二厘一毫。
是所辦之柴,即不必問五花頭與抽改情弊,全以草論,每束折算十六七斤,每蒲草一束,節省将及一分,一百萬束蒲草,即節省三萬兩。
何況右營出運之柴三百餘萬,業經交廳廂用取,有工收冊報工段為準。
左營未運之柴,現俱存儲蕩中,委員查驗方回,乃欲概行抹煞,而以為不适工用,虛縻錢糧乎!此額之所不解也。
“又參詞曰‘盡蕩搜括之苦累,樵兵實所難堪’雲雲。
查《工部則例》載,葦營所産之柴,盡數采交,其餘柴之餘,除量為酌賞外,即行盡數歸公。
其有私動餘柴莖束者,官則從重參處,兵役嚴行治罪。
自葦營廢壞,十隊效目勾通附近灘棍,偷漏柴束,轉賣南河。
廳員領購之價,乾沒其餘,效目據官産之柴,因以為利,樵兵人等不過分沾餘馥。
曆來辦蕩之員,歸苦累于樵兵,分私肥于效目。
若以功令繩之,則罪将有在矣!然額昨于奉委時,深知其弊,不肯波及前事,但思調劑兵夫。
故詳定章程内,樵兵給與耕地,借與牛具籽種,船兵月饷仍舊。
雖照乾隆以前舊例,設船歸廳自運,而船兵随船駕運,并無失業。
又另加一柴束給廳員,使廳員挪抵購料,于購價内籌貼食米。
是樵船各兵等從前乞憐于效目者,其盜賣之利小,此時取給于公家,其調劑之利大。
而況兩營樵兵,左營尚屬額設,右營多系雇役,向來效目以四五文一束雇采,而今官以十二文一束雇采,食力為傭,加倍得利,何從苦累乎?夫公家之利,知無不為,縱使有司奉行不力,樵兵竟有苦累,亦當備求實惠,重議恤兵以運柴,不得留柴而養兵也。
今南河竭天下不足以供,而棄此額産葦柴徒供欲壑,令司農有仰屋之嗟,天府縻水衡之費,又額之所未解也。
又參詞曰‘把總錢永勝據實具禀蒲草,即将錢永勝頂戴摘去,勒令受裝蒲草’雲雲。
本年二月十五日,錢把總在蕩督裝,以‘連柴夾草受裝出蕩,已有一百九十餘幫,尚存船八十餘幫,現在受裝’具禀。
額因查蕩時,柴束并無蒲草,知系預為抽賣抵換地步,即于十八日接禀嚴行批饬後,恐蕩内耳目難<辶周>,果有包蒲夾草等弊,随于十九日據錢把總所禀,劄行韓守備,移會王參将,一體嚴查駁換。
又恐承辦之人未免回護,添委知縣劉平驕專查有無夾草,錢把總并未再有禀白請驗柴束。
是額之批饬,專為不許受裝夾草而設。
迨後順清河漫口搶築,需料孔殷。
錢所運料船,在李工停泊,去工四十裡,順風五六日,觀望不前,潛回浦寓。
是以會同庫道,摘頂示懲。
其去具禀蒲草時,案隔半月,仰卷可征。
錢把總希圖脫罪,巧構南箕,而星使驗明批禀,不顧文理之順逆,以剔除夾草者反為勒裝蒲草。
遂使海上樓成,台中谳定,此又額之所未解也。
“又參詞曰‘汰黃堤運到之柴,經各廳具禀短少’雲雲。
本年八廳共禀稱,浚船所帶淨柴,大捆者俱執以自賣,餘柴概不交納。
及拆稱垛計,每垛竟柴隻一萬四千餘斤,而每垛折短茸草有一萬一千餘斤。
額去冬盡蕩搜括時,收買餘方之例,業經會庫道裁革,船兵何從得有餘柴?其沿途抽改無疑。
是以各道特奉制、河二憲委審得實,責處目兵。
然葦營兵目,積弊相沿,旋有山安廳禀請驗收到工葦柴。
經委員覆禀,驗明船兵所交之柴,夾雜短少,每船另有淨柴數百束。
吊驗四束,稱重九十餘斤,的系蕩内原捆。
勒令交工,即有老妪幼婦跳河拚命。
而山安廳自禀,與船目議明,以原捆交工,八折收受,而船兵又以六分改捆抵交,仍要八折收受各等語。
衆證确然,而乃以為畏懼威勢,草率了案。
以監司公定案卷為虛,以奸弁挾怨巧言為實,此又額之所未解也。
又參詞曰‘左營蕩柴雖無夾草,而每束短少四斤六斤’雲雲。
向來蕩内産柴,濕、幹、枯遞分三種。
其初采時,盤箍捆成,以三十斤上下為度。
一年之後,内重耐幹者,有二十四五斤,不耐幹者,即止十五六斤。
不過報部之時,彼此牽算,約以二十二斤。
其實廳員領帑自購之料,并無此數。
今左營蕩柴,自去秋以至今冬,存儲一年,豈無耗折?而折内既有堆積愈久,折耗愈多之語。
又曰荒儲蕩地,未運至工,此自河道不通之故,豈得以為采柴罪過?且幸而未經出蕩,星使猶得以驗無夾草。
設使河道通行,船兵出運,沿途抽拔改捆,則蒲草亦與右營等耳,觀者豈複代為區别哉?不即左營以驗右營之無草,轉以耗折為斤重之不敷,此又額之所未解也。
“總之,葦蕩之事,非衆人之所樂成,而草創經營,亦非一年所能盡善。
是以今年圍估新屆,将下茂五花頭不行估采,将二尺四寸箍口加寬四寸,又奏明試行三年,酌中定額,若果司事得人,日臻起色,其于國計民生,豈無裨益?乃棋局一更,大事盡廢,今年新估八百萬束,随在盜賣,莫複過問。
刻下雖奉到谕旨,仍須核實采辦,再定章程。
而聚訟紛紛,适從誰是,群小洩洩,威令不行,縱有桑榆之效,已見東隅之失,豈不深可痛惜哉?額見收時,星使并未按問,但令随帶司員代具親供。
至額将印卷七套呈核,又裁截要證印稿七件,然後發還。
菊溪先生深憤不平,額在獄中曾上書菊溪先生,自明成敗有時,勸勿仰煩聖慮。
迨定拟覆奏後,外間傳有折稿,菊溪愈怒不可解。
而清河令郭禹修者,與安徽包慎伯蓋實始終蕩事,見額獄且不測,竟私走春明,欲為訴冤。
二人去後二日,額始知之,遣急足數輩,追及汶上而返。
會台谏中有劾菊溪先生者(為馬履泰、吳芸),上命星使密偵于彭城。
回奏一疏,具言所劾虛無,并為額湔雪,雲:‘前征洋匪,辛苦備嘗,家無餘财,人所共知。
’或以此重邀天恩,末減罪狀。
然前此嚴參乍入,白分立正典刑,乃高厚鴻慈,僅與荷校三月,是聖主好生之德,業已寬無可寬,何敢再行希冀?惟額除弊太驟,衆謗群疑,雖執法大臣,亦為所惑。
卒之陰察其冤,抗表代白,略不護前,額之愚忠,或尚猶有可取,而三代直道之風,其真至今未泯矣乎?故縷布呈,以達區區,伏望閣下于衆惡必察之下,存日久論定之識也。
”觀察二書,前書隐忍不辨,得人臣引罪之體;後書分條駁诘,以洗滌百世之名,合而觀之,可互相發明也。
◎西域用兵始末 準噶爾自光顯寺之敗(事見後卷),決意請和,至乾隆四年,和議始成。
又許通市及入藏作佛事,人馬貨物皆限以數。
噶爾丹策零于乾隆十四年死。
生三子一女:長曰喇嘛達爾紮,次曰那木紮爾,又次曰莫克什,女曰烏蘭巴雅爾。
阿紮母貴,蒙古最重嫡庶,國人因立阿紮坐床,坐床者,華人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