叢話四·水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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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泥土,至近湖之濱,坍漲不一,坍則速為開除糧稅,俾小民免虛賠之累;漲則速為照丈升科,俾奸豪銷專利之謀。

    今官水利者,有知之乎? 吳韶曰:“今府州縣水利官,皆四海九州之人,驟官臨莅,莫識水土之性,種植之宜。

    不數年間,即升調去。

    有秩滿而不知湖浦之通塞,不分五谷之貴賤者,比比是也。

    不若分隸于近衛之官軍,則土著之人,功緒易施,而水易治。

    ” 徐桓曰:“專官非難,得人為難;修舉非難,經費為難。

    ”蓋專官之要,雖在于得人,而修舉之宜,惟先于足用。

    人不得,所設皆具官也;用不足,所議皆空談也。

    故治水之道,得人最難。

    即得人矣,亦需通達古今,熟識時務。

    凡地形高下之宜,水勢通塞之便,疏瀹決排之方,大小緩急之序,夫田力役之規,官帑出納之要,經營度量之法,催督考驗之術,了然胸中,方能任以大事,非僅精明強幹、清廉自持者所能施功也。

     或議治水之道,當以豐穰之年為始,俾人民樂輸,工料易辦,備預不虞,策之上者。

    此言是也。

    然餘以為譬如治病,今人尚有無力就醫而聽之呻吟者,豈有病未至而先服藥者乎?病既至矣,初則擇醫其難,繼則服藥無效,或調理之不得其宜,反至增重,吾見病未去而人已憊矣,故曰得人最難。

     治水之法,既不可執一泥于掌故,亦不可妄意輕信人言。

    蓋地有高低,流有緩急,潴有淺深,勢有曲直,非相度不得其情,非咨詢不窮其緻。

    是以必得躬曆山川,親勞胼胝。

    昔海忠介治河,布袍緩帶,冒雨沖風,往來于荒村野水之間,親給錢糧,不扣一厘,而随官人役,亦未嘗橫索一錢,必如是而後事可舉也。

    如好逸而惡勞,計利而忘義,遠嫌而避怨,則事不舉而水利不興矣。

     金藻曰:“治三吳之水有六事焉,曰探本源也,順形勢也,正綱領也,循次序也,均财力也,勤省視也。

    五者既行,而不省視,則不及十年,又複廢弛。

    故專官尤為所急。

    ” 又曰:“欲水患消除,必專任大臣,而輔之以所屬;責成于守令,而催辦于糧裡。

    不宜他官分督,而有失厚利。

    某處系上遊水彙,某處系下流支港,應分某水以殺其勢,應闊某岸以緩其沖,應浚某河以會其流,某處壩閘宜修,某處塘堰宜築,應複舊,應新開,非專官而能之乎?” 所謂勤省視者,官廉能矣。

    或惰于省視,與無廉能同。

    既省視矣,而無賞罰,與不省視同。

    既賞罰矣,而不能繼,與不賞罰同也。

     一圖之省視,責在裡長。

    一區之省視,責在縣丞。

    一縣之省視,責在邑令。

    一府之省視,責在太守。

    提七郡之綱領,而以水功分數為殿最者,大臣也。

    參贊于上,綱紀乎下者,大臣之佐也。

    如能行之,而水利不興,農田不熟者,吾未之信也。

     ◎協濟 東南水利為國家至切至急至重之務,工繁費巨,而必資帑藏以行之,非下民之所能辦。

    然為民者,亦當思所以協濟國家之要務,而後可以告厥成功。

    如帑藏之外,或動支衙門之閑款,或量罰有罪之豪右,或激勸仗義之巨室,或舉賢才,或起廢員,或收投效,計工籌費,相為表裡。

    蓋費足則工舉,工舉而水利興焉。

     小民難于慮始,可與樂成。

    如官帑先行,則協濟自至。

    若徒以空文催督,彼亦以空文謾應,雖有興修之虛名,終鮮興修之實效。

    故設處錢糧為第一著。

     庫無盈餘,似以浚築為緩事。

    然水利為民生之本,鄉闾之休戚賴焉,國賦之盈縮系焉,協濟之功,尤不容已。

     大凡運河官渎、通江大湖,以及閘壩陂堰、蓄洩利民者,其施工自在有司。

    凡府州縣城内外濠河浜港可通舟楫者,其施工則在本城富家鋪戶。

    凡府州縣地方與官河稍遠處,有通河支港及蓄水圍圩可資農田者,其施工則在近處居民。

    凡江南、江北有通海道藉以運鹽者,其施工又在鹽商矣。

    此協濟之一法也。

     國家承平将二百年,生齒日繁,太倉無三年之蓄,所藉七省漕運。

    是以設官分職,從事淮、黃。

    惟河身日高,河岸日加,設有沖決,運船阻塞,此最危之事。

    往者封疆大吏,嘗議及海運一事,卒不果行,何也?朝廷不忍使民以蹈海,有司不敢保漕以無事。

    即運官、運丁、水手人等,生平未嘗出海,亦何能挺而走險以濟事耶?此斷斷不能行也。

    今查上海、乍浦各口,有善走關東、山東海船五千餘隻,每船可載二三千石不等。

    其船戶俱土著之人,身家殷實,有數十萬之富者。

    每年載豆往來,若履平地。

    常時放空北去,而必以泥土磚石以壓之,及裝豆回南,亦無貨不帶。

    一年之中,有往回四五次者。

    是海船去空而回重,較運船去重而回空,正相反也。

    盍請有司上奏,先以減一存造之糧,乘其放空北去之時,試行有效,遞年增加,送往天津交卸。

    以江浙、江西、湖廣全漕受載牽算,每船運以千石,處之豫如也。

    其法隻求地方官先選殷實船戶,花名注冊,取其連保結,方許出運。

    如果踴躍從事,運載功多,則賞之以币帛,加之以銜名,船戶無不樂從者。

    況近年海道清平,百無一失,因風乘便,不勞人力,而所費無多。

    既省朝廷治河治漕之帑,又省州縣陋規幫費之煩。

    自此太倉日積,國課日盈,亦協濟之一法也。

     水陸官兵,原所以衛民者也。

    每年坐食銀糧以億萬計,可派在城在鄉以佐開浚之用。

    古人有寓兵于農者,今則寓兵于治水,亦協濟之一法也。

     相傳宋時修治東南水利,辄下空名度牒二千道,給與承德郎、将仕郎等官告身。

    或仿其法而行之,亦協濟之一法也。

     謹查康熙十七年戊午,有旨令該各直省童生每名捐銀一百兩,準予入泮,一科一歲,後不為例。

    其歲科兩試之原額,仍照舊辦理,其法良善。

    蓋秀才無額,不礙仕途,一也。

    随處捐納,國帑豐盈,二也。

    所取甚廉,不傷百姓,三也。

    不開幸進,多造人才,四也。

    亦協濟之一法也。

     水利之興,莫急于财力。

    而财力亦出于民間,非照田科派之謂也。

    蓋高田無變更,而湖田有坍漲,亦有挑土塞河以寬廣其田者。

    今三吳之間,不下數十萬頃,其利倍于常田。

    大約仕宦富豪所得者十之七八,平民所得者十之二三。

    雖有升科,不及其半。

    以姑息之小恩,忘浩博之大利。

    苟能排定字圩,挨邱編号,通行量丈,照數征收,其賦必倍,亦協濟之一法也。

     積荒田土,在在有之。

    江南四郡一州,惟常、鎮兩府為尤甚。

    或以官逋為累,或以水道不通,或以古墓相連,或以瓦礫難種。

    茲欲區處農民,必其開墾,而成熟之事亦難矣。

    然亦有說焉,一以賦負民逃而不墾,一以糧重租多而不墾,一以其地遠,難于照應而不墾,一以小民窮困.舍本逐末而不墾。

    是以荒瘠之地日多,而懶惰之民日積,使膏腴成棄地,糧稅為積逋,所以府庫日虧,而農民日困也。

    惟有專官而治,時時省察,就近招徕,輕其租賦,勸其開墾,勉其勤惰,使民無棄地,家有餘糧,而庫無積欠矣。

    亦協濟之一法也。

     三吳圩田,亦在在皆有。

    農民習懶性成,惟知種苗禾,種豆麥蔬菜而已,其有水者則棄之,何也?餘以為水深三四尺者,種菱芡,一二尺者種芰荷,水不成尺者則種茭白、茨菇、荸齊、芹菜之屬,人能加之以勤儉,雖陂湖亦田也。

    試看杭、嘉、湖三府,桑麻遍野,菱芡縱橫,有棄地如蘇、松、常、鎮四府者乎?如此則民不偷惰而賦常足,民不告勞而食不匮也。

    亦協濟之一法也。

     俗語雲:“百年田地轉三家。

    ”言百年之内,興廢無常,必有轉售其田至于三家也。

    今則不然,農民日惰,而田地日荒,十年之間,已易數主。

    蓋賦有舊額,田無一定,或築墳墓,或造房屋,或此開彼塞,或東漲西坍。

    至于田疇交錯,鱗冊無征,有有田無糧者,有有糧無田者,不知凡幾。

    故小民交怨,訟獄頻仍,富者益富,貧者益貧。

    必得官為量丈,重畫圖冊,田段一準而田自多,田既多而賦自盈,然後除其坍角荒瘠之地,抵其不足而均其有餘,計畝均收,似與小民有益而無損。

    即以治田之利為治水之利,不必一一仰資乎公帑,而亦無待加派于窮民。

    孔子曰:“因民之所利而利之,擇可勞而勞之,又誰怨乎!”倘能職之以專官,輔之以協濟,因天之時,設地之利,皇皇曉谕,奮激必多,奮激多而水利興,水利興而田自治,則豈特活東南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