叢話四·水學
關燈
小
中
大
百萬生靈之命,抑亦培朝廷億萬年富庶之基也。
【救荒附】 ◎公督私藏法 公督私藏之法,可以行之一裡一鄉一鎮,無不善者。
然必以豐年為始,思患豫防。
其法公舉裡中長者一人,遍告有田之家,凡有糧田若幹,捐米若幹,鋪戶典押則捐錢文。
如一裡中有田千畝,鋪戶數家,則有米十餘石,錢數千,聽裡長者開明數目,立一簿存于公家。
其所捐之錢米,仍聽各家自為藏積。
如歲豐人樂,并不支動一粒,支用一錢。
一遇水旱兇荒之年,凡裡中有寒不能衣,饑不能食,病不能藥,死不能葬者,則請裡長者查明,将簿上所捐錢米酌量濟之。
或有他縣饑民流入境内者,一集村莊,不能不仰望于富戶,男男女女,扶老攜幼,轟然而來,驅之不去,則裡長者,同地保等與流民通語,每人給米幾合,錢幾文,幼孩者半之。
倘有流民百人,不過分數鬥之粟,數百之錢,可以令其欣喜感激,不頃刻而他往矣。
在此一鄉一裡一鎮之家,既能濟鄰近之困貧,又能杜流民之擾累,而家無所耗,處之晏然,真積德行善弭盜安民之第一法也。
謹陳條例如左: 一、公舉之人,不過稍通文理,而略能識字者一二人,同地保到有田之家,查明糧田、自田、租田,分為三等。
糧田一畝約捐米一升,自種自糧田一畝約捐米一升五合,租田一畝約捐米五合。
其所捐多寡不同,各随其田地之肥瘠,力量之大小,不必拘于一格也。
一、鋪戶典當本錢多少不一,約鋪戶有本一百兩以上者,捐錢五百文。
典當小押有本一千兩以上者,捐錢五千文。
以此類推,如能多捐,聽其自便。
一、小戶人家,種田不滿十畝,開鋪不滿四五十金者,不必過強其捐,如能慨然上捐,亦不可沒其美意。
一、有田有鋪之家,既經起捐登簿,簿上須注明總結米若幹石,總結錢若幹千,其總簿存于公家收存。
一、公捐錢米,仍系各家自藏,并不交于他人。
然既已捐出,即視同公家之物,似宜另貯一處,不可妄取己用,緻臨時短少,呼應不靈。
一、裡中極次貧民,惟本處人知之最悉,須預先查明注簿,令本人自來給領,以杜存私虛報。
一、貧民有缺少棉衣入典當者,即取其典票贖回,給發本人。
有實在寒冷無衣者,則買舊棉衣一件與之,其價約三四百文為率,新者恐其當去。
一、捐施諸貧人,必要斟酌盡善方能行之,不可執一而論,亦不可太多,太多則恐難繼也。
一、貧民每日每人約給米六合,錢十二文,幼孩者半之。
或其鄉富戶捐多,則請益之,各随其便。
一、病者醫藥,勢難遍及,查明實在有病,每一病者,約給百文,以為買藥之費,十日一領。
一、死者施棺,一時未能猝辦,需預為做就,以待不虞。
一、有他縣流民來集村莊索錢索米者,每口定以給米五合,錢六文,幼孩者半之。
如流民不遵理法,強索硬讨者,則裡長邀同地保,将流民為頭強橫之人送官究治。
一、裡中所有饑寒疾病之人,既蒙有田有鋪之家公捐周濟,自當感激不遑,不可再生觑觎。
或有結通外來豪強之輩搶擊偷盜者,許本人指名報官,從重治罪。
一、裡長地保諸人,亦有貧富不等,年終當在公簿内酌量分出米若幹、錢若幹謝之,以作勞神之費。
一、公捐錢米分派貧民,倘或不繼,則裡長再向各家續捐赈給,以下年麥熟為止。
或所捐錢米尚有盈餘,則各家仍收為己用可也。
一、公捐錢米,倘其鄉富戶衆多,而年歲屢豐,各家堆積毋須取用,則将此項動支,辦理地方上至公至要之事,如河道、橋梁、渡船、道路、義冢、施藥、施衣、茶亭之類俱可。
獨不可将此項用盡,則一遇荒年,難為繼也。
亦不可以此項作迎神、賽會、燈棚、煙火、演戲、敬神、說書、彈唱諸事,以博一日之歡,則俾晝作夜,婦女雜Ш,聚賭窩賊,由是而起,尤為貧家留客之累及地方之害也。
一、此舉專為富家而設,必當踴躍從事,切莫視為虛文。
若富家一吝,貧人怨生,便不可問,慎之慎之。
◎禀帖稿附 為歲荒人困,謹呈管見,叩恩給示各鄉令民遵辦事。
竊某居鄉,并不多事。
本年五六月内,霖雨過多,田地湮沒,雨澤愆期,河水幹涸,遂至不能插種。
現當青黃不接之時,各鄉各鎮,人情洶洶,以搶擊為能,豪強者得米而炊,懦弱者忍饑而卧。
今冬明春,尤為可慮。
某目擊心傷,不忍坐視。
今有公督私藏之法,可令每鄉每鎮有田有鋪之家,各捐錢米,注明公簿,仍聽各家自為藏積,責令裡長、地保查看。
本鄉極次貧民,開單注簿,即将所捐錢米分出周濟,令貧民自來給領。
或流民乞食,亦可依此而推。
仰體老父台大人愛民如子之心,出示境内被災各處,将此法行之。
在有田有鋪之戶并無傷耗,而裡巷貧民均沾實惠,豈但積德行善,實可弭盜安民。
伏乞憲慈俯準,及早設弛,實為德便。
上禀。
◎圖赈法 嘉慶甲戌歲,江南北大旱,赤地千裡。
時督撫大吏命各州縣勸捐赈恤,而無錫、金匮兩邑侯韓公履寵、齊公彥槐,亦下鄉勘災,順便勸捐。
無錫計捐十三萬餘缗,金匮計捐十二萬四千餘缗,活人無算。
其圖赈之法,前人未有,已載齊公《征信錄》中。
茲特再錄一通,無論水荒旱荒勸捐放赈者,當以此為法。
喜慶十有九年,江南大旱,金匮分無錫地,地勢視無錫為高,被災尤劇。
八九月間,槐嘗以事赴鄉,竊見赤地數十裡,民間炊無米,爨無薪,汲無水,恻然憂之。
夫官發常平倉谷,平粜于民,便矣。
然遠在數十裡之外者,不能為升鬥之米來也。
故官平粜,但能惠近民,不能惠遠民。
殷富之家,以其餘米平粜于其鄉,遠近鹹便矣。
然無升鬥之資者,不能籴也。
故民平粜,但能惠次貧,不能惠極貧。
天恩浩蕩,極次貧戶,悉予之赈,而靡不遍德矣。
然赈者,赈災也,于例但及有業之貧民,而不及無業之貧民。
故欲推廣皇仁,不使一物不獲其所,惟邑之殷富捐赀接濟,乃救荒之大者。
夫恻隐之心,人皆有之,殷富之家,幸足于衣食,目擊鄰裡鄉黨之人饑且寒以死,孰不欲解衣衣之,推食食之者。
顧上勸捐而下或不應,何也?則經理之不得其道,不能使人無所疑惑,無所瞻顧也。
且人情之所甚不忍而急欲救之者,亦第于其親者近者耳。
其目所不及見,耳所不及聞者,固非情之所甚迫者也。
向之捐者,大抵設立公局,令一邑之錢悉入局中。
彼殷富者,以為吾既捐矣,不知是錢也官将發之于何人之鄉,董事者将散之于誰氏之裡,而我鄉我裡之貧乏無賴者,猶不免于我乎擾也。
而吝不捐者,遂妄生議論,曰:“是特以飽官之囊橐,供董事者之侵漁而已。
”以故願捐者少,而不願者多。
今也定為圖赈之法,以各圖所捐之錢,各赈本圖。
圖有貧富,以富圖之有餘,協濟貧圖之不足。
令圖自舉一人焉以經理之,其錢即存于捐者之家,而不必入于公局。
官與公局之董事者,第紀其數,為之調撥而已。
某圖饑口若幹數,捐若幹數,協濟若幹數,各書一榜于其圖内,使貧富見之,曉然明白。
施者知其财之所由往,食者知其食之所自來。
則捐者無所疑,而不捐者無可藉口。
且以富稽貧,其戶口必清,以貧核富,其捐數必實,于恤貧之中,寓保富之意,則事易集則官不勞也。
是說也,槐嘗謀之鄉先生,言之上遊,皆以為可。
自十月初旬,捐廉以倡,至今歲三月,計捐錢十有二萬四千餘缗矣。
而殷富之家,好行其德,複于其間為粥以赈,城鄉設廠十餘處,計所捐又不下萬數千缗,饑民賴以全活者無算。
嗚呼!孰謂人心之淳,風俗之厚,今不古若哉!赈既畢,尚有餘錢六千餘缗,而無錫之赈亦有錢餘。
于是複謀之鄉先生,言之上遊,以所餘錢留為修建南北二橋之費,亦以工代赈也。
邑之人樂其事之集,刊為成書,用垂永久,而歸美于槐。
嗟乎!槐何功,槐既不能善政及民,使歲不饑;又不能使民儉且勤,皆有蓋藏,雖饑而不至于困。
其起死人而肉白骨者,鄉先生之謀,邑人殷富之力也,槐則何功?雖然,人各有樂善好施之心,而能不阻之,使其無所疑惑,無所瞻顧者,則圖赈之法良也。
用是書之,以告後之官斯土者。
【救荒附】 ◎公督私藏法 公督私藏之法,可以行之一裡一鄉一鎮,無不善者。
然必以豐年為始,思患豫防。
其法公舉裡中長者一人,遍告有田之家,凡有糧田若幹,捐米若幹,鋪戶典押則捐錢文。
如一裡中有田千畝,鋪戶數家,則有米十餘石,錢數千,聽裡長者開明數目,立一簿存于公家。
其所捐之錢米,仍聽各家自為藏積。
如歲豐人樂,并不支動一粒,支用一錢。
一遇水旱兇荒之年,凡裡中有寒不能衣,饑不能食,病不能藥,死不能葬者,則請裡長者查明,将簿上所捐錢米酌量濟之。
或有他縣饑民流入境内者,一集村莊,不能不仰望于富戶,男男女女,扶老攜幼,轟然而來,驅之不去,則裡長者,同地保等與流民通語,每人給米幾合,錢幾文,幼孩者半之。
倘有流民百人,不過分數鬥之粟,數百之錢,可以令其欣喜感激,不頃刻而他往矣。
在此一鄉一裡一鎮之家,既能濟鄰近之困貧,又能杜流民之擾累,而家無所耗,處之晏然,真積德行善弭盜安民之第一法也。
謹陳條例如左: 一、公舉之人,不過稍通文理,而略能識字者一二人,同地保到有田之家,查明糧田、自田、租田,分為三等。
糧田一畝約捐米一升,自種自糧田一畝約捐米一升五合,租田一畝約捐米五合。
其所捐多寡不同,各随其田地之肥瘠,力量之大小,不必拘于一格也。
一、鋪戶典當本錢多少不一,約鋪戶有本一百兩以上者,捐錢五百文。
典當小押有本一千兩以上者,捐錢五千文。
以此類推,如能多捐,聽其自便。
一、小戶人家,種田不滿十畝,開鋪不滿四五十金者,不必過強其捐,如能慨然上捐,亦不可沒其美意。
一、有田有鋪之家,既經起捐登簿,簿上須注明總結米若幹石,總結錢若幹千,其總簿存于公家收存。
一、公捐錢米,仍系各家自藏,并不交于他人。
然既已捐出,即視同公家之物,似宜另貯一處,不可妄取己用,緻臨時短少,呼應不靈。
一、裡中極次貧民,惟本處人知之最悉,須預先查明注簿,令本人自來給領,以杜存私虛報。
一、貧民有缺少棉衣入典當者,即取其典票贖回,給發本人。
有實在寒冷無衣者,則買舊棉衣一件與之,其價約三四百文為率,新者恐其當去。
一、捐施諸貧人,必要斟酌盡善方能行之,不可執一而論,亦不可太多,太多則恐難繼也。
一、貧民每日每人約給米六合,錢十二文,幼孩者半之。
或其鄉富戶捐多,則請益之,各随其便。
一、病者醫藥,勢難遍及,查明實在有病,每一病者,約給百文,以為買藥之費,十日一領。
一、死者施棺,一時未能猝辦,需預為做就,以待不虞。
一、有他縣流民來集村莊索錢索米者,每口定以給米五合,錢六文,幼孩者半之。
如流民不遵理法,強索硬讨者,則裡長邀同地保,将流民為頭強橫之人送官究治。
一、裡中所有饑寒疾病之人,既蒙有田有鋪之家公捐周濟,自當感激不遑,不可再生觑觎。
或有結通外來豪強之輩搶擊偷盜者,許本人指名報官,從重治罪。
一、裡長地保諸人,亦有貧富不等,年終當在公簿内酌量分出米若幹、錢若幹謝之,以作勞神之費。
一、公捐錢米分派貧民,倘或不繼,則裡長再向各家續捐赈給,以下年麥熟為止。
或所捐錢米尚有盈餘,則各家仍收為己用可也。
一、公捐錢米,倘其鄉富戶衆多,而年歲屢豐,各家堆積毋須取用,則将此項動支,辦理地方上至公至要之事,如河道、橋梁、渡船、道路、義冢、施藥、施衣、茶亭之類俱可。
獨不可将此項用盡,則一遇荒年,難為繼也。
亦不可以此項作迎神、賽會、燈棚、煙火、演戲、敬神、說書、彈唱諸事,以博一日之歡,則俾晝作夜,婦女雜Ш,聚賭窩賊,由是而起,尤為貧家留客之累及地方之害也。
一、此舉專為富家而設,必當踴躍從事,切莫視為虛文。
若富家一吝,貧人怨生,便不可問,慎之慎之。
◎禀帖稿附 為歲荒人困,謹呈管見,叩恩給示各鄉令民遵辦事。
竊某居鄉,并不多事。
本年五六月内,霖雨過多,田地湮沒,雨澤愆期,河水幹涸,遂至不能插種。
現當青黃不接之時,各鄉各鎮,人情洶洶,以搶擊為能,豪強者得米而炊,懦弱者忍饑而卧。
今冬明春,尤為可慮。
某目擊心傷,不忍坐視。
今有公督私藏之法,可令每鄉每鎮有田有鋪之家,各捐錢米,注明公簿,仍聽各家自為藏積,責令裡長、地保查看。
本鄉極次貧民,開單注簿,即将所捐錢米分出周濟,令貧民自來給領。
或流民乞食,亦可依此而推。
仰體老父台大人愛民如子之心,出示境内被災各處,将此法行之。
在有田有鋪之戶并無傷耗,而裡巷貧民均沾實惠,豈但積德行善,實可弭盜安民。
伏乞憲慈俯準,及早設弛,實為德便。
上禀。
◎圖赈法 嘉慶甲戌歲,江南北大旱,赤地千裡。
時督撫大吏命各州縣勸捐赈恤,而無錫、金匮兩邑侯韓公履寵、齊公彥槐,亦下鄉勘災,順便勸捐。
無錫計捐十三萬餘缗,金匮計捐十二萬四千餘缗,活人無算。
其圖赈之法,前人未有,已載齊公《征信錄》中。
茲特再錄一通,無論水荒旱荒勸捐放赈者,當以此為法。
喜慶十有九年,江南大旱,金匮分無錫地,地勢視無錫為高,被災尤劇。
八九月間,槐嘗以事赴鄉,竊見赤地數十裡,民間炊無米,爨無薪,汲無水,恻然憂之。
夫官發常平倉谷,平粜于民,便矣。
然遠在數十裡之外者,不能為升鬥之米來也。
故官平粜,但能惠近民,不能惠遠民。
殷富之家,以其餘米平粜于其鄉,遠近鹹便矣。
然無升鬥之資者,不能籴也。
故民平粜,但能惠次貧,不能惠極貧。
天恩浩蕩,極次貧戶,悉予之赈,而靡不遍德矣。
然赈者,赈災也,于例但及有業之貧民,而不及無業之貧民。
故欲推廣皇仁,不使一物不獲其所,惟邑之殷富捐赀接濟,乃救荒之大者。
夫恻隐之心,人皆有之,殷富之家,幸足于衣食,目擊鄰裡鄉黨之人饑且寒以死,孰不欲解衣衣之,推食食之者。
顧上勸捐而下或不應,何也?則經理之不得其道,不能使人無所疑惑,無所瞻顧也。
且人情之所甚不忍而急欲救之者,亦第于其親者近者耳。
其目所不及見,耳所不及聞者,固非情之所甚迫者也。
向之捐者,大抵設立公局,令一邑之錢悉入局中。
彼殷富者,以為吾既捐矣,不知是錢也官将發之于何人之鄉,董事者将散之于誰氏之裡,而我鄉我裡之貧乏無賴者,猶不免于我乎擾也。
而吝不捐者,遂妄生議論,曰:“是特以飽官之囊橐,供董事者之侵漁而已。
”以故願捐者少,而不願者多。
今也定為圖赈之法,以各圖所捐之錢,各赈本圖。
圖有貧富,以富圖之有餘,協濟貧圖之不足。
令圖自舉一人焉以經理之,其錢即存于捐者之家,而不必入于公局。
官與公局之董事者,第紀其數,為之調撥而已。
某圖饑口若幹數,捐若幹數,協濟若幹數,各書一榜于其圖内,使貧富見之,曉然明白。
施者知其财之所由往,食者知其食之所自來。
則捐者無所疑,而不捐者無可藉口。
且以富稽貧,其戶口必清,以貧核富,其捐數必實,于恤貧之中,寓保富之意,則事易集則官不勞也。
是說也,槐嘗謀之鄉先生,言之上遊,皆以為可。
自十月初旬,捐廉以倡,至今歲三月,計捐錢十有二萬四千餘缗矣。
而殷富之家,好行其德,複于其間為粥以赈,城鄉設廠十餘處,計所捐又不下萬數千缗,饑民賴以全活者無算。
嗚呼!孰謂人心之淳,風俗之厚,今不古若哉!赈既畢,尚有餘錢六千餘缗,而無錫之赈亦有錢餘。
于是複謀之鄉先生,言之上遊,以所餘錢留為修建南北二橋之費,亦以工代赈也。
邑之人樂其事之集,刊為成書,用垂永久,而歸美于槐。
嗟乎!槐何功,槐既不能善政及民,使歲不饑;又不能使民儉且勤,皆有蓋藏,雖饑而不至于困。
其起死人而肉白骨者,鄉先生之謀,邑人殷富之力也,槐則何功?雖然,人各有樂善好施之心,而能不阻之,使其無所疑惑,無所瞻顧者,則圖赈之法良也。
用是書之,以告後之官斯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