叢話二十三·雜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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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件。
一日,管門家人有皮馬褂置在簽押房,觀察竊之,家人不敢問,乃推杜翁索之。
翁以是問觀察,觀察曰:“不知也。
”翁固問,始笑曰:“吾早知爾衣,亦不取矣。
”此二人一富一貴,皆犯竊疾,何也? ◎經訓堂帖 乾隆庚戌歲三月三日,餘寓畢秋帆尚書樂圃之賜閑堂,時正為尚書刻《經訓堂帖》,遂取松雪齋所藏《蘭亭》五字未損本,及唐懷素小草《千文》,徐季海朱巨川告,蔡君谟自書詩稿,蘇東坡《橘頌》,陳簡齋詩卷,朱晦庵《城南詩》,虞伯生《誅蚊賦》,趙松雪《枯樹賦》諸墨迹置諸案頭,同觀者為彭尺木進士、潘榕臯農部、張東畲大令、郭匏雅陸謹庭兩孝廉,彈琴賦詩,歡叙竟日,為一時佳話。
尚書殁後,家産蕩然,家人輩拓之為糊口計,可憐也。
忽忽三十年,諸公半皆凋謝,卷冊亦已散亡,惟《經訓堂帖》巋然獨存,金石之可貴如此。
◎悟情 悟情女士姓翁氏,揚州人。
其姊雲卿為和希齋大司空側室,和殁後,雲卿殉節,時悟情年十五、六,同在京師,親見其事。
忽悟曰:“人生富貴功名,一死便了,又何必作葵藿之傾心,楊花之飄蕩耶!”乃慨然出京,相依京口駱佩香夫人,以守貞自誓。
嘉慶甲子十月,餘偶過丹徒見之,悟情狀如男子,意氣豪放,善吹箫,能填詞,尤娴騎射,上馬如飛,一時名公卿皆敬其為人,真奇女子也。
後出家為比丘尼,趙瓯北先生有詩贈之。
◎裹足 婦女裹足之說,不載于經史,經史所載者,惟曰窈窕,曰美而豔,或言領言齒言眉目,從未有言及足者。
案《太平禦覽》雲,昔制履,男子方頭,婦人圓頭,見《宋書·五行志》。
《唐六典》内官尚服注,謂皇後太子妃青襪舄加金飾,開元時或著丈夫衣靴,則唐時尚未裹足也。
《雜事秘辛》載漢保林吳句足長八寸,胫跗豐妍,底平趾斂。
杜牧詩:“钿尺裁量減四分。
”钿尺長八寸,減四分為七寸六分。
韓渥詩:“六寸膚圓光緻緻。
”李白詩:“履上足如霜,不著鴉頭襪。
”杜甫詩:“羅襪紅渠豔。
”乃青履紅襪,非金蓮之謂也。
即《大唐新語》并《國史補》亦隻雲,馬嵬店媪收得楊妃錦幼一隻,并不言足之大小也。
又《唐詩紀事》段成式《光風亭夜宴伎有醉毆者詩》雲:“擲履仙凫起,扯衣蝴蝶飄。
”鬥毆時其履可以擲人者,其不小可知。
然則裹足之事始于何時?《道山新聞》雲:“李後主窈娘以帛繞足,令纖小屈足新月狀。
”唐缟有詩雲:“蓮中花更好,雲裡月常新。
”因窈娘而作也。
或言起于東昏侯,使潘妃以帛纏足,金蓮帖地謂之步步生蓮花。
張邦基《墨莊漫錄》亦謂弓足起于南唐李後主,是為裹足之始。
至宋時有裹有不裹。
《湛淵靜語》雲:“程伊川先生家婦女俱不裹足,不貫耳。
”陶九成《辍耕錄》謂紮腳始于五代以來方為之,熙甯、元豐之間為之者尚少,此二說皆在宋、元之間,去五代未遠,必有所見,非臆說也。
大約此風至金、元時始盛,自此相沿而成俗矣。
其足小而銳者,考之于古亦有所出,出于古之舞服。
《史記》雲:“臨淄女子彈弦纟徙足。
”又雲:“揄修袖,蹑利屣。
”《集解》徐廣注雲:“利屣,舞屣也。
”舞則見屣,舞屣赤色花紋,薄底頭利銳,綴以珠,似即今女人之鞋式也。
他如張衡《西京賦》“振朱屣于盤樽”,《許昌賦》“振華足而卻蹈”,又《文選·舞賦》、庾信《舞賦》、顧野王《舞賦》以及曹植《妾薄命詩》,簡文帝、昭明太子舞詩俱有言及足者,蓋古者女衣長而拽地,不見足,惟舞見足,故言履言屣也,因知窈娘裹足,乃舞服也。
《說文》屍部さ,履中薦也。
《吳中古迹記》有西施響さ廊,似即今女人鞋中之高さ,故行步有聲。
足之稍大者,欲令使小,則用高さ,言高薦也。
今人謂之高底者,非也,要之亦舞服也。
古樂府有《雙行纏曲》,或疑為裹足之證,曲雲:“朱絲擊腕繩,真如白雪凝。
非但我言好,衆情共所稱。
”又雲:“新羅繡行纏,足趺如春妍。
他人不言好,我獨知可憐。
”謝靈運詩:“可憐誰家婦,緣流洗素足。
”陶淵明《閑情賦》:“願在絲而為履,同素足以周旋。
”又唐人詩:“兩足白如霜。
”夫賦足而言其白、言其素、言其妍,其不纏也可知矣。
所謂雙行纏者,乃纏其兩股,非纏其足也。
總之婦女之足,無論大小,有高さ無高さ,貴乎起步小,徐徐而行,即焦仲卿詩所謂“纖纖作細步,精妙世無雙”也。
若行步蹒跚,醜态畢露,雖小亦奚以為。
大凡女人之德,自以性情柔和為第一義,容貌端莊為第二義,至足之大小,本無足重輕。
然元、明以來,士大夫家以至編民小戶,莫不裹足,似足之不能不裹,而為容貌之一助也。
其足之小者,莫如燕、趙、齊、魯、秦、晉之間,推其能小之道,蓋亦有法焉。
凡女子兩三歲便能行走,四五歲之間,即将兩足以布條闌住,不使長,不使大,至六七歲已成片段,不纏而自小矣。
而兩廣、兩湖、雲、貴諸省,雖大家亦有不纏者。
今以江、浙兩省而言,足之大莫若蘇、松、杭、嘉四府,為其母者,先憐其女纏足之苦,必至七八歲方裹。
是時兩足已長,豈不知之,而不推其故,往往緊纏,使小女則痛楚号哭,因而鞭撻之,至鄰裡之所不忍聞者,此蘇、杭人習焉不察之故也。
然則蘇、杭皆大足耶?曰否。
得其法則小,不得其法則大。
天下事貴自然,不貴造作,人之情行其易,不行其難。
惟裹足則反是,并無益于民生,實有關于世教。
且稽之三代,考之經史,無有一言美之者,而舉世之人皆沿習成風,家家裹足,似足不小,不可以為人,不可以為婦女者,真所謂戕賊人以為仁義,亦惑之甚矣!國朝八旗婦女皆不裹足,古道猶存,其風足尚。
《莊子》雲:“天子之侍禦,不爪扌前,不穿耳。
”耳尚不穿,豈可裹足耶?盍請地方大吏出示禁約,凡屬貴臣望族以及詩禮之大家,俱遵王制,其倡優隸卒及目不識丁之小戶,聽其自便,如以此法行之十年,則積習漸消,天下萬民皆行古之道矣。
本朝崇德三年七月,奉谕旨有效他國裹足者,重治其罪。
順治二年禁裹足。
康熙三年又禁裹足。
七年七月,禮部題為恭請酌複舊章,以昭政典事。
都察院左都禦史王熙疏内開順治十八年以前民間之女未禁裹足,康熙三年遵奉上谕,下議政王、貝勒、大臣、九卿科道官員會議,元年以後所生之女,禁止裹足。
其禁止之法,該部議覆,等因。
于本年正月内臣部題定,元年以後所生之女,若有違法裹足者,其父有官者交吏兵二部議處,兵民則交付刑部責四十闆,流徙,十家長不行稽察,枷一個月,責四十闆,該管督撫以下文職官員有疏忽失于覺察者,聽吏兵二部議處在案。
查立法太嚴,或混将元年以前所生者捏為元年以後,誣妄出首,牽連無辜,亦未可知,相應免其禁止可也。
裹足自此弛禁,事見《蚓庵瑣語》及《池北偶談》。
考古者有丁男丁女,惟裹足則失之,試看南唐裹足,宋不裹足得之;宋金間人裹足,元不裹足得之;元後複裹足,明太祖江北人不裹足得之;明季後妃宮人皆裹足,本朝不裹足得之,從此永垂萬世。
由是觀之,裹足為不祥之金明矣,而舉世猶效之何也?蓋婦女裹足,則兩儀不完;兩儀不完,則所生男女必柔弱;男女一柔弱,而萬事隳矣!且裹足為賤者之服,豈可以行之天下,而且行之公卿大夫之眷屬耶?予所以喋喋言之者,實有系于天下蒼生,非僅考訂其源流而已。
一日,管門家人有皮馬褂置在簽押房,觀察竊之,家人不敢問,乃推杜翁索之。
翁以是問觀察,觀察曰:“不知也。
”翁固問,始笑曰:“吾早知爾衣,亦不取矣。
”此二人一富一貴,皆犯竊疾,何也? ◎經訓堂帖 乾隆庚戌歲三月三日,餘寓畢秋帆尚書樂圃之賜閑堂,時正為尚書刻《經訓堂帖》,遂取松雪齋所藏《蘭亭》五字未損本,及唐懷素小草《千文》,徐季海朱巨川告,蔡君谟自書詩稿,蘇東坡《橘頌》,陳簡齋詩卷,朱晦庵《城南詩》,虞伯生《誅蚊賦》,趙松雪《枯樹賦》諸墨迹置諸案頭,同觀者為彭尺木進士、潘榕臯農部、張東畲大令、郭匏雅陸謹庭兩孝廉,彈琴賦詩,歡叙竟日,為一時佳話。
尚書殁後,家産蕩然,家人輩拓之為糊口計,可憐也。
忽忽三十年,諸公半皆凋謝,卷冊亦已散亡,惟《經訓堂帖》巋然獨存,金石之可貴如此。
◎悟情 悟情女士姓翁氏,揚州人。
其姊雲卿為和希齋大司空側室,和殁後,雲卿殉節,時悟情年十五、六,同在京師,親見其事。
忽悟曰:“人生富貴功名,一死便了,又何必作葵藿之傾心,楊花之飄蕩耶!”乃慨然出京,相依京口駱佩香夫人,以守貞自誓。
嘉慶甲子十月,餘偶過丹徒見之,悟情狀如男子,意氣豪放,善吹箫,能填詞,尤娴騎射,上馬如飛,一時名公卿皆敬其為人,真奇女子也。
後出家為比丘尼,趙瓯北先生有詩贈之。
◎裹足 婦女裹足之說,不載于經史,經史所載者,惟曰窈窕,曰美而豔,或言領言齒言眉目,從未有言及足者。
案《太平禦覽》雲,昔制履,男子方頭,婦人圓頭,見《宋書·五行志》。
《唐六典》内官尚服注,謂皇後太子妃青襪舄加金飾,開元時或著丈夫衣靴,則唐時尚未裹足也。
《雜事秘辛》載漢保林吳句足長八寸,胫跗豐妍,底平趾斂。
杜牧詩:“钿尺裁量減四分。
”钿尺長八寸,減四分為七寸六分。
韓渥詩:“六寸膚圓光緻緻。
”李白詩:“履上足如霜,不著鴉頭襪。
”杜甫詩:“羅襪紅渠豔。
”乃青履紅襪,非金蓮之謂也。
即《大唐新語》并《國史補》亦隻雲,馬嵬店媪收得楊妃錦幼一隻,并不言足之大小也。
又《唐詩紀事》段成式《光風亭夜宴伎有醉毆者詩》雲:“擲履仙凫起,扯衣蝴蝶飄。
”鬥毆時其履可以擲人者,其不小可知。
然則裹足之事始于何時?《道山新聞》雲:“李後主窈娘以帛繞足,令纖小屈足新月狀。
”唐缟有詩雲:“蓮中花更好,雲裡月常新。
”因窈娘而作也。
或言起于東昏侯,使潘妃以帛纏足,金蓮帖地謂之步步生蓮花。
張邦基《墨莊漫錄》亦謂弓足起于南唐李後主,是為裹足之始。
至宋時有裹有不裹。
《湛淵靜語》雲:“程伊川先生家婦女俱不裹足,不貫耳。
”陶九成《辍耕錄》謂紮腳始于五代以來方為之,熙甯、元豐之間為之者尚少,此二說皆在宋、元之間,去五代未遠,必有所見,非臆說也。
大約此風至金、元時始盛,自此相沿而成俗矣。
其足小而銳者,考之于古亦有所出,出于古之舞服。
《史記》雲:“臨淄女子彈弦纟徙足。
”又雲:“揄修袖,蹑利屣。
”《集解》徐廣注雲:“利屣,舞屣也。
”舞則見屣,舞屣赤色花紋,薄底頭利銳,綴以珠,似即今女人之鞋式也。
他如張衡《西京賦》“振朱屣于盤樽”,《許昌賦》“振華足而卻蹈”,又《文選·舞賦》、庾信《舞賦》、顧野王《舞賦》以及曹植《妾薄命詩》,簡文帝、昭明太子舞詩俱有言及足者,蓋古者女衣長而拽地,不見足,惟舞見足,故言履言屣也,因知窈娘裹足,乃舞服也。
《說文》屍部さ,履中薦也。
《吳中古迹記》有西施響さ廊,似即今女人鞋中之高さ,故行步有聲。
足之稍大者,欲令使小,則用高さ,言高薦也。
今人謂之高底者,非也,要之亦舞服也。
古樂府有《雙行纏曲》,或疑為裹足之證,曲雲:“朱絲擊腕繩,真如白雪凝。
非但我言好,衆情共所稱。
”又雲:“新羅繡行纏,足趺如春妍。
他人不言好,我獨知可憐。
”謝靈運詩:“可憐誰家婦,緣流洗素足。
”陶淵明《閑情賦》:“願在絲而為履,同素足以周旋。
”又唐人詩:“兩足白如霜。
”夫賦足而言其白、言其素、言其妍,其不纏也可知矣。
所謂雙行纏者,乃纏其兩股,非纏其足也。
總之婦女之足,無論大小,有高さ無高さ,貴乎起步小,徐徐而行,即焦仲卿詩所謂“纖纖作細步,精妙世無雙”也。
若行步蹒跚,醜态畢露,雖小亦奚以為。
大凡女人之德,自以性情柔和為第一義,容貌端莊為第二義,至足之大小,本無足重輕。
然元、明以來,士大夫家以至編民小戶,莫不裹足,似足之不能不裹,而為容貌之一助也。
其足之小者,莫如燕、趙、齊、魯、秦、晉之間,推其能小之道,蓋亦有法焉。
凡女子兩三歲便能行走,四五歲之間,即将兩足以布條闌住,不使長,不使大,至六七歲已成片段,不纏而自小矣。
而兩廣、兩湖、雲、貴諸省,雖大家亦有不纏者。
今以江、浙兩省而言,足之大莫若蘇、松、杭、嘉四府,為其母者,先憐其女纏足之苦,必至七八歲方裹。
是時兩足已長,豈不知之,而不推其故,往往緊纏,使小女則痛楚号哭,因而鞭撻之,至鄰裡之所不忍聞者,此蘇、杭人習焉不察之故也。
然則蘇、杭皆大足耶?曰否。
得其法則小,不得其法則大。
天下事貴自然,不貴造作,人之情行其易,不行其難。
惟裹足則反是,并無益于民生,實有關于世教。
且稽之三代,考之經史,無有一言美之者,而舉世之人皆沿習成風,家家裹足,似足不小,不可以為人,不可以為婦女者,真所謂戕賊人以為仁義,亦惑之甚矣!國朝八旗婦女皆不裹足,古道猶存,其風足尚。
《莊子》雲:“天子之侍禦,不爪扌前,不穿耳。
”耳尚不穿,豈可裹足耶?盍請地方大吏出示禁約,凡屬貴臣望族以及詩禮之大家,俱遵王制,其倡優隸卒及目不識丁之小戶,聽其自便,如以此法行之十年,則積習漸消,天下萬民皆行古之道矣。
本朝崇德三年七月,奉谕旨有效他國裹足者,重治其罪。
順治二年禁裹足。
康熙三年又禁裹足。
七年七月,禮部題為恭請酌複舊章,以昭政典事。
都察院左都禦史王熙疏内開順治十八年以前民間之女未禁裹足,康熙三年遵奉上谕,下議政王、貝勒、大臣、九卿科道官員會議,元年以後所生之女,禁止裹足。
其禁止之法,該部議覆,等因。
于本年正月内臣部題定,元年以後所生之女,若有違法裹足者,其父有官者交吏兵二部議處,兵民則交付刑部責四十闆,流徙,十家長不行稽察,枷一個月,責四十闆,該管督撫以下文職官員有疏忽失于覺察者,聽吏兵二部議處在案。
查立法太嚴,或混将元年以前所生者捏為元年以後,誣妄出首,牽連無辜,亦未可知,相應免其禁止可也。
裹足自此弛禁,事見《蚓庵瑣語》及《池北偶談》。
考古者有丁男丁女,惟裹足則失之,試看南唐裹足,宋不裹足得之;宋金間人裹足,元不裹足得之;元後複裹足,明太祖江北人不裹足得之;明季後妃宮人皆裹足,本朝不裹足得之,從此永垂萬世。
由是觀之,裹足為不祥之金明矣,而舉世猶效之何也?蓋婦女裹足,則兩儀不完;兩儀不完,則所生男女必柔弱;男女一柔弱,而萬事隳矣!且裹足為賤者之服,豈可以行之天下,而且行之公卿大夫之眷屬耶?予所以喋喋言之者,實有系于天下蒼生,非僅考訂其源流而已。